继承法(个人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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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
一、继承开始时间
1、自继承人生理死亡或宣告死亡(判决生效之日)开始。
2、同一事件死亡且无法确定先后的:无继承人(活人)的先死亡;都有继承人的长辈先死;备份不同的同时死亡。
二、遗产范围
①夫妻共有财产,除去配偶的一半后,剩余一半属于被继承人遗产;
、个人财产 ②属于《婚姻法》中个人财产的情形;
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约定分别所有的财产。
、合法财产
、被继承人死亡时的财产
PS :1、遗产包括履行标的为金钱、财物的债权;
2、个人承包已获得的个人收益属于遗产,尚未获得承包收益的,可以予以折价,其价额亦属财产;
3、个人承包经营权可否集成,视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无约定且无法律规定的,不得继承。
三、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VS 遗嘱继承VS 遗赠VS 遗赠抚养协议:
1.遗赠抚养协议>遗嘱继承、遗赠>法定继承
2.例外:《继承法》第27条,有些列情形的,仍依法定继承办理:
①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弃权的;
②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③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④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财产;
⑤遗嘱未处分的财产。
3.遗产已分割尚未清偿债务的,依以下原则办理:
①先由法定继承人用所得遗产清偿;
②不足的,剩余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依比例偿还,但以遗产价值为限;
③无法定继承的,经由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依比例偿还,但以遗产价值为限;
④遗赠抚养协议受赠人不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继兄弟姐妹姐妹之间继承因抚养关系而生)
或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可适当分得遗产。
若通过遗赠去的遗产则应明示接受才可取得遗产。
2.死因行为;
3.要是行为。
1.自书遗嘱:遗嘱人亲笔书写的书面遗嘱;
①有两个以上合格的见证人当场见证;
2.代书遗嘱:条件②其中一个见证人代书;
③代数人、见证人、遗嘱人均签名。
最后一份遗嘱 3.录音遗嘱:有两个以上合格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否则无效。
4.口头遗嘱:有两个以上合格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否则无效。
5.公证遗嘱:以上四种遗嘱,经遗嘱人亲自申请,经公证机关公证。
1.公证遗嘱>最后一份遗嘱;
2.生前行为与遗嘱意思想做,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附义务的遗嘱:1.遗嘱所附义务,继承人应履行;2.所附义务必须合法,否则该义务无效。
特征:单方、无常、要式、死因行为;受遗赠人只能是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
一方只能是自然人,另一方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也可以是集体组织;
特征当事人之间存在法定的抚养权利义务关系;
双方、双务、有偿、诺成、要式、死因行为。
四、遗产处理
1、遗产分配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均分,也有例外)
①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时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与其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也可多分;
③有抚养能力、条件而不尽抚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少分;
④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也可不均等;
⑤胎儿应留份额。
2、受遗赠人的弃权,可以明示或默示
3、无人继承又不人受遗赠的,归国家;但死者生前是集体组织成员的,归集体。
4、限定继承原则:继承人负担的被继承人的应纳税款和债务范围,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①遗产的分配顺序:税款一般债务继承(同样适用于受遗赠人,但不适用于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
②若遗产实际价值不足以偿还税款和债务,则剩余税款债务继承人可自愿偿还;
③放弃继承的,不负偿还税款、债务的义务。
五、继承权(期待权)
①婚姻关系:配偶
②血缘关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③抚养关系:丧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财产分割前。
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主观上是故意)
无行为能力的人继承权、受遗赠权,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追认法定代理人不得为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否则,该代理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