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全文(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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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细则

湖北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细则

湖北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细则以下是关于湖北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细则,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湖北省人社厅出台《关于湖北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结合湖北实际提出9条细则,做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衔接。

《意见》规定,参保人员可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或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6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确认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并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选择延长缴费,存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应暂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后,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如果因办理衔接手续导致参保人员延迟领取待遇,其养老保险待遇从其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补发。

《意见》明确了延长缴费办法,以引导、激励参保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申请延长缴费至满15年,但不能通过补缴增加缴费年限。

延长缴费的参保人·员在用人单位继续就业参保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可以申请按照当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缴费。

《意见》明确,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 (2011年7月1日前)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申请延长缴费满5年后,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员,可按当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缴费基数按其一次性缴费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待遇标准,都高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这样规定,可以激励农民工等群体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湖北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说。

湖北省人社厅要求,无论本地是否属于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或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都应受理参保人员咨询,指导参保人员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社会保险模拟题(附参考答案)

社会保险模拟题(附参考答案)

社会保险模拟题(附参考答案)一、单选题(共60题,每题1分,共60分)1、《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率原则上按照统筹地区的缴费率确定。

缴费基数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最低比例不低于( )。

A、50%B、60%C、70%D、80%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率原则上按照统筹地区的缴费率确定。

缴费基数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最低比例不低于60%。

命题单位:失业保险司2、《就业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 )。

A、预防、调节和控制B、监测、预防和调节C、监测、调节和控制D、监测、预防和控制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命题单位:失业保险司3、《企业年金办法》自( )起施行。

A、2018年2月1日B、2019年2月1日C、2017年12月18日D、2016年12月20日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已经2016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命题单位:养老保险司4、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 )。

A、就业服务机构B、社会保险行政部门C、社会保险经办机构D、公共服务机构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养老政策与法规期末复习题

养老政策与法规期末复习题

养老政策与法规期末复习题一、单选题1. 根据我国现行的养老政策,以下哪项属于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A. 公务员B. 企业职工C. 农村居民D. 所有选项2. 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多少年?A. 10年B. 15年C. 20年D. 25年3.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的子女应承担哪些责任?A. 经济支持B. 精神慰藉C. 生活照料D. 所有选项4. 根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如何进行衔接?A. 直接转换B. 按比例转换C. 按缴费年限转换D. 需要重新缴纳二、多选题1. 以下哪些措施属于我国政府为应对人口老龄化采取的策略?A. 提高退休年龄B. 鼓励生育C. 发展养老产业D. 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2.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以下哪些情况可以享受基本养老金?A.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B. 缴费达到规定年限C. 丧失劳动能力D. 经济困难三、判断题1.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有权享受社会尊重和优待。

(对/错)2. 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是固定的,不能调整。

(对/错)3. 根据我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自由转换。

(对/错)四、简答题1. 请简述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2. 请说明我国政府为保障老年人权益所采取的主要措施。

五、案例分析题某企业职工李某,已缴纳基本养老保险15年,现因个人原因提前退休,请问李某在退休后能否领取基本养老金?如果可以,领取条件是什么?六、论述题请结合我国当前的养老政策,分析我国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和机遇。

结尾:通过以上题目的复习,希望能够帮助同学们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我国养老政策与法规的相关知识,为期末复习提供参考。

同时,也希望大家能够关注老年人的权益,积极参与到社会养老服务中,共同营造尊老、敬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

浙江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浙江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浙江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标准xx年浙江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日,浙江版《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首次在浙江省___ ___公室 ___微博“浙江发布”全文公布。

该办法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养老保险交叉问题,若一个人既参保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保”),又参保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保”)的,达到职工保法定退休年龄后,可根据政策享受其中一种保险,另一种保险中个人账户储存额可得到一次性退还。

我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一个人同时参加了职工保和城乡保,在达到职工保法定退休年龄后,职工保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保转入职工保。

相应待遇按照职工保办法计发。

这个人若参加职工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可申请从职工保转入城乡保,待达到城乡保规定的 ___条件时,相应待遇也要按照城乡保办法计发。

根据办法,参保人若是从城乡保转入职工保,城乡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工保个人账户。

但是城乡保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职工保的缴费年限。

反之也是。

一些务工人员经常会在进企事业单位上班时,也在老家缴了城乡保,对此办法规定:参保人员不得同时 ___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得计算职工保的缴费年限,并将城乡保的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___补助退还本人。

我省于xx年1月起 ___实施了《关于建立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在当时的这个地方版“城乡养老保险制度”里,杭州、宁波等地就已制定施行了各自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因此,浙江省在今年7月1日实施国家层面 ___的办法时,还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了具体意见办法,形成浙江版《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根据我省意见,如果一个人参加了职工保和城乡保,达到职工保法定退休年龄,但职工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先申请按当地个体劳动者缴费标准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申请 ___从城乡保转入职工保的衔接手续。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10.08•【字号】苏人保规〔2014〕15号•【施行日期】2014.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保规〔2014〕15号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现就贯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206号),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中,2014年6月30日前已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可由各地在2015年6月30日前按当地相关规定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转接手续。

2014年7月1日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的处理方式,严格按苏人社发[2014]20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延缴费人员中,曾缴纳过我市居民养老保险费(含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发其居民个人账户养老金、补充养老金,并将其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进行封存,待其后延缴费满15年后再向后延缴费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将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居民补充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参加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的,将个人缴费储存额扣除已支付补充养老金的余额予以返回。

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转入居民养老保险的,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尾数,按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1年计算。

四、未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跨统筹地区迁移户籍的,按户籍迁入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五、原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农村和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不再适用2014年7月1日以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019年河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政策: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分7个档(最低200元)

2019年河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政策: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分7个档(最低200元)

2019年河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政策: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分7个档(最低200元)河北居民注意了!2019年河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调整,涉及缴费、养老金待遇等多个方面,具体的《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解读如下:从2019年1月1日起,河北省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以下简称“两项机制”)。

“两项机制”包括五项主要内容,分别是待遇确定、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缴费补贴调整、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五个方面。

待遇确定机制方面:明确基础养老金向长缴人员适当倾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其中,基础养老金由中央、省、市、县(市、区)逐级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139确定。

基础养老金向长缴人员适当倾斜。

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月基础养老金增加1元,所需资金由省级统筹解决。

补缴年限不计入计发年限基础养老金的缴费年限。

基础养老金向65周岁及以上参保老年居民倾斜。

以中央和省级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之和为基数,领取待遇人员年满65周岁后,基础养老金在基数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元;年满75周岁后增加2元;年满85周岁后增加3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县三级分担。

年限基础养老金和65周岁以上高龄基础养老金两项政策可叠加享受。

意见要求各市、县(市、区)应根据当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引导激励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优化养老保险待遇结构,提高待遇水平。

各地提高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地方自行负担。

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方面:2018年河北省级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20元意见称,在中央确定的88元的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基础上,确定2018年河北省省级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20元,由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分担。

人社部公布实施社保法若干规定 7月1日起施行

人社部公布实施社保法若干规定 7月1日起施行

人社部公布实施社保法若干规定7月1日起施行2011年06月30日 11:13来源:中国新闻网字号:T|T136人参与6条评论打印转发中新网6月30日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在其官方网站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该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规定全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锡政规〔2019〕1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锡政规〔2019〕1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锡政规〔2019〕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2019年7月31日无锡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城乡统筹和谐发展,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建设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3〕1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遵循下列原则:(一)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二)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金统一管理、分级负担。

第三条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中断缴费的城乡居民,可以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拟订、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账户管理等业务经办工作。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

公安、民政、财政、审计、税务、残联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

2021社会保险测试题库附答案

2021社会保险测试题库附答案

2021社会保险测试题库附答案1.《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年金基金”是指()。

[单选题尸A.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B.单位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C.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D.个人与单位共同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答案解析:《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社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2.《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一个企业年金计划的受托人不得超过()人。

[单选题]*A.一B.二C.三D.四答案解析:《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社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令第11号)第五条规定,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应当仅有一个受托人、一个账户管理人和一个托管人,可以根据资产规模大小选择适量的投资管理人。

3.《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下列职责不属于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的是()[单选题]*A.安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B.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战略资产配置策略C.对所托管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D.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答案解析:《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社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令第1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二)以企业年金基金名义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三)对所托管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四)根据受托人指令,向投资管理人分配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五)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六)负责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和确认投资管理人汁算的基金财产净值;(七)根据受托人指令,向受益人发放企业年金待遇;(八)定期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核对有关数据;(九)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定期向受托人报告投资监督情况;(十)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开展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情况的报告;(十一)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自合同终止之口起至少15年;(十二)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因此,规定只要满足参与职保的缴费年限,无论在新农保或城居保缴
度间的缴费水平差异很大,一般到达十倍、甚至几十倍。
费多长时间,都可以转入职保合并计算待遇,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障参保
鉴于新农保、城居保转入职保后,其原缴费年限即使折算也对其养老 人员的权益,同时引导参保人员长期参保、持续缴费;而对由于各种缘由
部特殊说明,由于三类保险制度上的差异,职保向新农保或城居保转移,
《方法》规定:参与职保缴费年限满 15 年〔含根据有关规定延长缴 不转移职保统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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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目前我国三类养老保险制度中,只有职保分为统筹和个人账户。 20xx 年 8 月的社保审计报告显示,截至 20xx 年底,我国有 112。42 万人
而另外支配了政府全额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假如职保向新农保或城居保单 权利和义务,而参与新农保、城居保目前遵循的是自愿原则;参保缴费的
向转移统筹基金,会导致各项制度资金支配上的不平衡。
具体规定也不同,如职保为按月缴费,新农保、城居保为按年缴费。这些
第二,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性质不同,不属于个人全部。在职保制度 都使得重复参保难以幸免。
老保险。而只参与了一种保险制度,在跨地区转移时,照旧根据各制度自 身的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需要留意的是,《方法》适用于尚处于缴费 期、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已经退休或者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的,不需要重新计算待遇,因此不适用《方法》。
《方法》所指的连接转换主要针对三种状况:职保转为新农保或城居 保;新农保或城居保转为职保;新农保和城居保互转。、
三、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连接暂行方Fra bibliotek缴费年限第1页共3页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5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5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5年3月31日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3〕14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与居民自愿相结合、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险关系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确保城乡居民享有基本养老保障。

二、参保范围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自主选择缴费标准,按年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缴费人员给予补助。

人社部发〔2014〕17号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人社部发〔2014〕17号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

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第三条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第四条参保人员需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第五条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第六条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金融保险)常州继续教育社会保险基础

(金融保险)常州继续教育社会保险基础

(金融保险)常州继续教育社会保险基础常州继续教育-社会保险基础-77分 1《社会保险基础》试题100分标准答案-扬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考试试卷 12 2015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答案 222015年最全继续教育答案(按考试题顺序整理) 36保宝网2015保险继续教育培训试题及答案51《社会保险法》考试题库77《社会保险基础》试题100分标准答案-扬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考试试卷(2) 86常州继续教育-社会保险基础-77分1 我国事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失业保险)2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正式建立的标志是(国务院于1986年7月颁布《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3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时效:(1年)4 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但未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因病提前退休。

5 失业女职工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7 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城镇职工仰赖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B)一、重复参保处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若在同一年度内出现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按月退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时段缴费,将重复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金额退还本人。

二、重复领取待遇处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规定,根据养老保险关系唯一性的原则,参保人员应只有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对于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待遇的,优先保留待遇水平较高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对于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要予以退还或抵扣。

8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衔接手续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转换《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办法明确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时只转个人账户不计算缴费年限,而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个人账户和缴费年限都能转入和计算。

规章制度-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全文(7月1日起施行)

规章制度-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全文(7月1日起施行)

规章制度-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全文(7月
1日起施行)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运行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法》(以下简称《养老保险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衔接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劳动合同,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并取得保险待遇的城镇职工。

第三章衔接方式
第三条城镇职工在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前,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取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标准待遇。

第四章衔接程序
第四条城镇职工在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期间,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可以向参保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转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申请。

第五章衔接待遇
第五条审批通过后,城镇职工停止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开始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六章养老金支付
第六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按照规定办理城乡居民养老金享受资格认证。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七条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参保人员的申请,并确保衔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八条对于故意隐瞒、提供虚假材料申领城乡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权停止其待遇,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全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4]3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4]3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4〕3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4年4月26日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全面推进覆盖本市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原则)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建立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市农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区县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基金筹集第五条(基金构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第六条(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高级职称退休待遇

高级职称退休待遇

高级职称退休待遇摘要:高级职称养老金倾斜政策实施10余年后将暂停每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上调时,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通常都能获得倾斜,额外增加一定的养老金。

在一些地区,这一惯例已连续实施10多年,据悉,今年这一养老金倾斜政策将暂停。

□政策调整养老金职称倾斜政策暂停市民于先生发现,今年北京市在调整企退人员养老金时,没有向高级职称人员进行政策上的倾斜。

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今年对于各地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工作,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一项指导性意见,提出各地调整时应重点向低收入群体和高龄群体加以倾斜,并进行相对力度较大的调整。

同时,国家有关部门也不再要求各地必须向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再进行单独的政策倾斜。

据了解,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新要求,今年一些地区在进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时,没有再单独给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涨养老金。

以北京市为例,今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每月人均增加277元。

除了普遍调整外,北京市注重向退休时间早、待遇水平偏低的退休人员倾斜。

而对于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本市不再单独为其涨养老金。

今年本市只是明确,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调整后不低于全市养老金的平均水平。

即按照缴费年限增加基本养老金和按绝对额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基本养老金低于调整后全市养老金平均水平3050元/月的,补足到平均水平。

□新政释疑待遇低者已普遍获提升对于这一政策调整,相关部门知情人士向本报记者表示,过去国家在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专门要求向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单独进行政策倾斜,主要是为了解决一些历史遗留问题。

据介绍,过去由于体制等问题,具有高级职称人员的养老待遇却相差不少。

例如有些老大学生,参加工作和退休时间都相差无几,也都具有高级职称,但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其待遇就要高出从企业退休者一截。

此前也曾有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业内人士提出,应该专门为这些退休早,具有高级职称,且为国家、社会做出贡献较多人员单独提高一定的养老待遇。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11]5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11]5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1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通市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南通市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市区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保障市区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实现人人享有老有所养的社会养老保障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本市市区(含崇川区、港闸区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户籍,年满16周岁,非全日制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享受离退休、退职待遇,不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均可参加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分级负责的制度模式。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负责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拟定、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的筹集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

民政部门负责低保对象的认定。

公安部门负责城乡居民户籍审核工作,及时提供死亡人员信息。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全文(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全文(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方法全文(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篇一:2022年7月1日起新规:职工居民养老保险可互换2022年7月1日起新规:职工居民养老保险可互换7月1日,《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方法》正式实施。

新规将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之间架起桥梁,让参保人能够便捷流动。

为使这一惠民政策顺利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时发布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和《关于做好重复领取城乡养老保险待遇核查工作的通知》。

今后,参保人在不同养老制度间如何转移衔接?记者采访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保中心负责人。

缴费年限满15年,居保转职保《暂行方法》重点解决跨制度转移接续问题,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的衔接。

具体到参保人,可能在同一时点或不同时段,既有地区间的流动,又有制度间的跨越,所以此次衔接政策的实施难度比单一制度内转接要大很多。

社保中心负责人表示,对有转接需求的参保人来说,最重要是了解衔接时点、衔接条件和权益计算的原那么。

衔接时点是什么?根据规定,参保人员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衔接手续,在此之前的参保缴费期不需要进行衔接。

衔接条件有哪些?《暂行方法》规定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以是否在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为界限,实行双向衔接——满15年的可以从城乡居保转入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不满15年的可以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保。

权益累计怎么算?依据《暂行方法》,参保人员无论如何流动,无论往哪个制度转移,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都将转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移金额与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一致,并入转入制度的个人账户,累计权益。

据了解,到去年底,全国参加养老保险总人数到达8.2亿人,其中城镇职工3.22亿人,城乡居民4.98亿人。

社保中心负责人推算,假定办理制度衔接人数占当年办理退休人数的5%,那么涉及到转移接续的参保人每年至少34.7万人。

“三个15天〞防止推诿拖沓当参保者需要在不同制度间转移养老保险,提交申请之后,社保经办机构将为参保人员提供受理申请、发送联系函、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资金划转等效劳。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线上办理退休流程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线上办理退休流程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线上办理退休流程全文共3篇示例,供读者参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线上办理退休流程篇1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种及以上制度的人员。

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上述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第三条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达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后,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按照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职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待达到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可在迁入地申请实时办理。

第四条参保人员办理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衔接手续时,先按国家有关规定归集职保关系,确定职保缴费年限和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后,再办理有关衔接手续。

第五条参保人员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的,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保个人账户,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年限不累计计算或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

第六条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的,职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合并累加计算为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

第七条参保人员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缴费年限合并累加计算,达到领取新农保或城居保待遇条件时,按照当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第八条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重复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的,其重复时段只计算职保缴费年限,清退新农保或城居保重复时段缴费,并将新农保或城居保重复时段相应个人缴费金额退还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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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全文(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篇一:2019年7月1日起新规:职工居民养老保险可互换
2019年7月1日起新规:职工居民养老保险可互换
7月1日,《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正式实施。

新规将在城乡养老
保险制度之间架起桥梁,让参保人能够便捷流动。

为使这一惠民政策顺利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时发布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和《关于做好重复领取城乡养老保险待遇核查工作的通知》。

今后,参保人在不同养老制度间如何转移衔接?记者采访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保中心负责人。

缴费年限满15年,居保转职保
《暂行办法》重点解决跨制度转移接续问题,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的衔接。

具体到参保人,可能在同一时点或不同时段,既有地区间的流动,又有制度间的跨越,所以此次衔接政策的实施难度比单一制度内转接要大很多。

社保中心负责人表示,对有转接需求的参保人来说,最重要是了解衔接时点、衔接条件和权益计算的原则。

衔接时点是什么?根据规定,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衔接手续,在此之前的参保缴费期不需要进行衔接。

衔接条件有哪些?《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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