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税收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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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税收问题解答

源泉扣缴

1、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分配08-09年税后利润,对分配给投资方的利润,我公司负有代扣代缴税款的责任,请问:对该笔税款纳税期限有何规定?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如董事会决议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以下简称扣缴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2、某月份,我行已将借款利息汇给境外代付行,代付行已在境外缴税,是否还要追回?代付地税务机关要退还代付行才能汇回我国境内,否则就是双重征税?

答: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你行向境外代付行支付利息时,应依法扣缴企业所得税。没有依法履行扣缴义务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可以处未扣缴税款金额0.5-3倍的罚款,并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如我国与非居民纳税

人所在国有税收协定,其同一笔利息收入被双重征税时,纳税人可根据协定的规定,向没有征税权的国家税务主管当局提出退税,或申请启动相互磋商程序,解决双重征税问题。

3、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如何计算?

答:股权转让所得为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的差额。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具体参见财税「2009」59号文和国税函[2009]698号补充698号文内容。

4、我是一家境内投资公司(所得税为地税管辖),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40%的股份。请问:我公司对股权转让收益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向国税机关缴纳还是向地税机关缴纳?

答:根据国税发[2008]120号文件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

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因此,你公司扣缴的所得税应向地税缴纳。

5、我行到期应支付外方银行100万美元利息,在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理解?是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当天(如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当天),还是企业到税务部门申报扣税的当天?答:应该是企业到税务部门申报扣缴的当天。

6、A公司在美国,持有中国境内C公司50%的股权,B公司在香港,A将股权全部平价转让给B。税务机关股权转让检查时,要求A公司缴纳股权转让收益所得税。请问:A公司如何纳税?

答: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7、海关对进口货物征税时,把软件许可费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征收了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请问在计算美方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与软件许可费相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算不算允许扣除的“税

费支出”?如果不让扣除,是不是在事实上对软件许可费重复征税了?能否具体说明允许扣除的“税费支出”都包括什么?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在计算特许权使用费的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任何税费支出。同一笔收入既缴纳增值税等流转税又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属于重复征税

问题。目前,在源泉扣缴特许权使用费的企业所得税时尚没有可以扣除的“税费支出”。

8、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是否一定必须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能否自行申报?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实行源泉扣缴的所得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申报缴纳。售付汇税务证明

9、我公司在境外设立销售代表处,现需要向境外代表处支付办公费用。请问:是否需要向税务局开具免税证明?不论金额是否超过3万美元,企业均可自行判断并直接列支?

答:根据汇发〔2008〕64号第四条规定,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上述费用,不受3万美元的限制。对此类对外支付费用,税务机关无

需开具免税证明。至于是否允许税前列支则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

10、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并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我公司对外支付并不是按照季度支付的,针对每一笔付款,如何在实践中开具相对应金额的对外付汇凭证?

答: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的开具应按照国税发【2008】122号文件规定办理。您在问题中提到的过去按照每次支付时缴税并开具税务证明,应该指的是非居民的企业所得税被指定扣缴的情形。如果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则申报纳税时间与支付人付汇时间不一致是很正常的,因此,在申请开具税务证明时,付汇人需要提供的材料,除合同、协议、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资料外,还需要提供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有关证明资料。

11、某月份,我公司通过外汇银行直接向境外投资者支付特许权使用费5万元,税务检查时,我公司被罚款1万元,境外投资者缴税5000元。请问:税务机关的做法对吗?

答: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金额在3万美元以下(包括3万美元)的,不用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具《税务证明》,这不是对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免除。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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