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南民族大学学生创新创业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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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发〔2013〕43号

关于印发《西南民族大学

学生创新创业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西南民族大学学生创新创业活动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2013年第六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望遵照执行。

附件:《西南民族大学学生创新创业活动管理办法》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主题词:学生创新管理办法印发通知

西南民族大学学校办公室2013年7月11日印

西南民族大学学生创新创业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文件精神,促进“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顺利实施并取得预期效果,同时加强我校学生创新创业活动的组织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西南民族大学学生创新创业活动由学科竞赛和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以下简称“大创计划”)组成。学科竞赛分为素质拓展竞赛和作品竞赛两类,“大创计划”分为创新训练、创业训练、创业实践三类。

第三条西南民族大学学生创新创业活动本着“突出重点,谨慎引新、学科均衡、与时俱进”的指导思想,遵循“兴趣引导、项目驱动、自主参与、重在过程”的原则,按照“自主选题、自由申报、择优资助、规范管理”的程序由学生创新中心统一组织实施,重点资助在相关学科领域影响力大、我校具有传统优势的学科竞赛和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可行、实施条件可靠的“大创计划”研究项目。

第四条《西南民族大学学生创新创业活动管理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预科学生、作为成员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及全校教师。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五条西南民族大学学生创新创业活动领导小组:由主管副校长任组长,成员包括:组织人事部、纪检监察审计办、学生工作部(处)、招生就业处、科技处、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与设备供应处、校团委负责人;领导小组

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六条学校成立学生创新中心,各教学单位成立学生创新分中心。

第七条西南民族大学学生创新创业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对全校学生创新创业工作的领导和指导,研究、制定学生创新创业活动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审定学生创新创业工作的年度(学期)工作重点和内容,负责研究和解决学生创新创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学生创新中心负责全校学生创新创业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组织专家组评审、验收并具体指导项目实施的相关工作;负责将“大创计划”国家级项目开展情况定期上报教育部。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九条项目申报原则:学科竞赛及“大创计划”项目采取自主选题、自愿申报的原则。

第十条项目申报范围及条件:

1.以各学生创新分中心为单位统一申报;申请者要求遵纪守法、品学兼优、学有余力,有较强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意识,对学科竞赛、科学研究、科技活动或创业实践有浓厚的兴趣。

2.学科竞赛项目应依托各学生创新分中心申报,参赛学生不限年级。

3.“大创计划”项目申报条件:

(1)项目团队由项目负责人、核心成员和预备成员组成,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二至三年级全日制本科生,核心成员不限年级,预备成员由低年级学生担任,项目团队成员原则上不超过5人。

(2)创新训练项目申请者可以是本科生个人,也可以是团队;

创业训练、创业实践项目的申请者必须是本科生团队。

(3)项目团队组成应兼顾梯队建设和专业搭配。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时间:学科竞赛项目实施时间根据赛制确定,“大创计划”项目运行时间为1-3年。

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制度: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学科竞赛项目负责人由教师担任,“大创计划”项目负责人由一名项目团队成员担任。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整体安排及实施。

第四章项目评审与立项

第十三条学生创新创业活动项目立项原则:创新、实用和可行。由专家评审、择优资助。项目应能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和研究时效,并能充分利用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开放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和创业实践基地开展学科竞赛赛前培训和项目研究、实践。

第十四条评审步骤:

1.各学生创新分中心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评选后,上报学生创新中心。

2.学生创新中心组织专家评审组对上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校级项目立项名单和国家级、省部级项目推荐名单。

第十五条立项及项目推荐:校级立项项目及国家级、省部级项目推荐名单报西南民族大学学生创新创业活动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公布校级立项名单,国家级、省部级推荐立项项目报上级部门。

第五章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各创新分中心在学生创新中心的指导下,负责项目培训、参赛、项目研究、经费使用等过程管理。学科竞赛项目由各创新分中心负责组织开展,“大创计划”项目在老师指导下由各项目团队自主运行。

第十七条学校每年组织对各创新分中心开展学生创新创业活动情况进行检查,并按照教育部要求进行年度检查。

第十八条安全措施与安全教育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生创新中心、各创新分中心和指导教师应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学生进入实验室等科研场所应遵守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范,并进行必要的培训,合格后方可开展相关工作。

2.学生应严格遵守外出安全制度。因参赛或研究需要离校24小时以上者,应征得指导教师和教学单位相关负责人书面同意,参赛应有指导老师随队,外出调研时注意人身安全,必要时购买人身保险。

3.学生外出参赛或调研,项目所属教学单位应做好安全应急预案,学生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十九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应由项目负责人在中期评审检查前提出申请并填写项目信息变更申请表,经各创新分中心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创新中心备案:

1.变更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2.改变项目研究内容或主要成果形式;

3.由于特殊原因申请延期结题或中止项目研究。

第二十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减少学科竞赛资助经费直至不资助,或撤销项目立项,中止项目实施和研究,并视具体情况减少项目所属创新分中心下一年度“大创计划”申报项目的数额。

1.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2.未经申请批准,擅自做出重大变更或无故中止的项目;

3.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4.阶段检查不合格、整改后仍然不合格;

5.违反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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