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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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个行业准入条件

62个行业准入条件
16
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
环办〔2014〕30号
强制
属于环保法律法规文件
17
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2015〕111号
强制
属于环保法律法规文件
18
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试行)
环办环评〔2016〕14号
35
钼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30号
参照
(一)钼矿山、钼炉料、钼酸铵和钼粉生产企业(含新建、改扩建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
响评价制度,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6
建筑防水卷材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3年第3号
参照
文件中要求有关部门环境评价、土地供应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
工联产业政策〔2010〕第1号
强制
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工信部等四部门联合发文
3
日用玻璃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工产业政策2010年第3号
强制
(一)政府职能部门依据本准入条件,对新建、改扩建日用玻璃项目,从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影响评价、职业病危害评价、安全生产评价、节能评估、信贷融资等各环节加强管理。
9
稀土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33号
强制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金属冶炼项目须符合上述准入条件。对不符合准入条件基本要求的项目,有关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核准,环保部门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节能审查部门不予通过节能审查,工商部门不予注册,税务部门不予登记,金融机构不予提供贷款和其它形式的授信支持等

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2013)

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2013)

附件1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2013)(公开征求意见稿)为加快铜工业结构调整,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依据《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和《有色金属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等规划及法律法规,修订铜行业准入条件。

本准入条件包括铜冶炼和再生铜冶炼企业。

一、企业布局、生产规模和外部条件(一)企业布局新建和改造的铜冶炼和再生铜冶炼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符合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

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示范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军事设施等重点保护的地区,城镇中心区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1公里内,以及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重点地区,不得布局新建铜和再生铜冶炼项目。

(二)生产规模及主要外部条件新建和改造铜冶炼及单一生产阴极铜的再生铜企业,单系统冶炼能力需在10万吨/年及以上,落实铜精矿、废杂铜、交通运输等外部生产条件,自有原料比例达到30%以上(或自有原料和通过合资合作方式取得5年以上长期合同的原料达到总需求的50%以上)。

鼓励大中型优势铜冶炼企业附带处理废杂铜。

现有再生铜企业的单系列生产规模不得低于5万吨/年,逐步淘汰5万吨/年以下单一生产阴极铜的再生铜生产企业。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一)质量铜冶炼企业须具备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阴极铜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T467-2010)。

(二)工艺技术和装备新建和改造铜冶炼项目,须采用生产效率高、工艺先进、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的先进工艺,如闪速熔炼、富氧底吹、富氧侧吹、富氧顶吹、白银炉熔炼、合成炉熔炼、强化旋浮铜冶炼等富氧熔炼工艺,以及包括闪速炉短流程等工艺的一步炼铜技术。

必须配置烟气制酸、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等设施。

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附件:铅锌行业规范条件(2015)为加快铅锌行业结构调整,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本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中铅锌冶炼企业是指除单独利用废旧铅蓄电池等含铅废料生产再生铅项目外的冶炼企业。

一、企业布局和生产规模(一)企业布局新建及改造的铅锌矿山、冶炼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

新建铅锌冶炼项目应布局于依法设立、功能定位相符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

建设铅锌项目时,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厂址及其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

严禁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非工业规划建设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新建铅锌项目。

(二)生产规模开采铅锌矿资源,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遵守矿产资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政策。

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采矿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

新建小型铅锌矿山规模不得低于单体矿10万吨/年(300吨/日),服务年限应在10年以上,中型矿山单体矿规模应大于30万吨/年(1000吨/日)。

采用浮选工艺的矿山企业其矿石处理能力应不小于矿山开采能力。

对于单独处理锌氧化矿或者含锌二次资源的项目,新建及改造项目,火法处理工序规模需达到1.5万吨金属锌/年及以上,湿法单系列规模须达到5万吨金属锌/年及以上;现有企业火法处理工序须达到1万吨金属锌/年及以上,湿法单系列规模须达到3万吨金属锌/年及以上。

单独处理冶炼渣回收稀贵金属的项目,单系列废渣处理规模须达到5万吨/年及以上,单系列铅铋合金电解生产线规模须达到2万吨/年及以上。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一)质量铅锌采选、冶炼企业须建有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铅锌精矿必须符合《重金属精矿产品中有害元素的限量规范》(GB20424-2006),铅锭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T469-2013),锌锭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T470-2008),其他产品质量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

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

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
我就见过那些搞铜冶炼的地方,大烟囱冒着烟,那烟要是不好好处理,就跟个张牙舞爪的怪物似的,到处乱扑腾。

厂里的工人呢,都戴着大帽子,脸上黑乎乎的,就剩俩眼珠滴溜溜转,看着又好笑又让人心疼。

咱先说这工艺装备吧。

这就好比你做饭得有个好锅,铜冶炼也得有合适的设备。

那些设备得先进,还得环保。

我跟一个厂长聊过,那厂长长得五大三粗的,脸就像被人捏过的面团,皱巴巴的。

他就跟我抱怨说:“这准入条件可严了,设备更新换代得花老多钱了。

”我就跟他说:“那可不,但是这对环境好啊,对咱子孙后代也好。

”他听了就哼哼唧唧的,不吭声了。

再说说这能源消耗这一块儿。

铜冶炼那是个费能源的活计,就像个大胃王,不停地吃能源。

准入条件里就规定了能源消耗得在一定标准之下。

我有个朋友,是个技术员,瘦得跟个麻杆似的,眼镜片厚得像酒瓶底。

他天天就琢磨怎么能让能源消耗降下来。

他跟我说:“这要是达不到准入条件的能源消耗标准,这厂可就麻烦了。

”我就拍拍他的肩膀说:“你行的,你那小脑袋瓜机灵着呢。


还有环保方面啊,那可不能含糊。

铜冶炼要是环保不达标,就跟在村子里随地大小便一样,不像话。

废渣废水废气都得处理好。

我看到那些处理废渣的工人,就像在伺候大爷一样小心翼翼的。

有个工人跟我说:“这废渣要是处理不好,那可就是罪过啊。

”他那表情严肃得就像要上战场一样。

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2013X公开征求意见稿)

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2013X公开征求意见稿)

--●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2013)(公开征求意见稿)为加快铜工业结构调整,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依据《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和《有色金属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等规划及法律法规,修订铜行业准入条件。

本准入条件包括铜冶炼和再生铜冶炼企业。

一、企业布局、生产规模和外部条件(一)企业布局新建和改造的铜冶炼和再生铜冶炼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符合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

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示范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军事设施等重点保护的地区,城镇中心区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1公里内,以及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重点地区,不得布局新建铜和再生铜冶炼项目。

(二)生产规模及主要外部条件新建和改造铜冶炼及单一生产阴极铜的再生铜企业,单系统冶炼能力需在10万吨/年及以上,落实铜精矿、废杂铜、交通运输等外部生产条件,自有原料比例达到30%以上(或自有原料和通过合资合作方式取得5年以上长期合同的原料达到总需求的50%以上)。

鼓励大中型优势铜冶炼企业附带处理废杂铜。

现有再生铜企业的单系列生产规模不得低于5万吨/年,逐步淘汰5万吨/年以下单一生产阴极铜的再生铜生产企业。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一)质量铜冶炼企业须具备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阴极铜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T467-2010)。

(二)工艺技术和装备新建和改造铜冶炼项目,须采用生产效率高、工艺先进、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的先进工艺,如闪速熔炼、富氧底吹、富氧侧吹、富氧顶吹、白银炉熔炼、合成炉熔炼、强化旋浮铜冶炼等富氧熔炼工艺,以及包括闪速炉短流程等工艺的一步炼铜技术。

必须配置烟气制酸、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等设施。

有色金属行业市场准入和监管制度

有色金属行业市场准入和监管制度

有色金属行业市场准入和监管制度市场准入和监管制度是保证有色金属行业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在市场经济体系下,有色金属行业市场准入和监管制度的建立和运行对于实现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准入条件、监管要求以及监管体系的建设等方面,对有色金属行业市场准入和监管制度进行探讨。

一、市场准入条件1. 公司资质对于进入有色金属行业的公司来说,首先需要取得必要的资质认证。

这包括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申办。

只有具备相应的资质,才能合法进入有色金属行业市场。

2. 技术实力有色金属行业需要高科技、高水平的生产技术支持。

因此,市场准入条件中通常会要求企业具备一定的技术实力和创新能力,保证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的提升。

3. 环境保护有色金属行业的生产通常伴随着对环境的污染。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市场准入条件中往往会对企业的环境保护能力提出要求,包括废水、废气排放的控制等方面。

二、市场监管要求1. 价格监管有色金属行业价格波动较大,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市场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对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

对价格垄断、不正当价格竞争等行为进行监测和打击,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2. 产品质量监管有色金属行业的产品广泛应用于建筑、交通、电子等领域,其质量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质量。

因此,市场监管要求对有色金属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测,确保产品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3. 企业信用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还需要对有色金属行业的企业进行信用监管。

通过评估企业的信用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理信用风险,促进市场秩序的规范运行。

三、监管体系的建设1. 产业协会的作用有色金属行业的监管工作需要市场监管部门与行业协会紧密合作。

行业协会可以承担起发布行业标准、提供咨询、协商解决纠纷等监管工作,并向监管部门提供项目实施和监督的情况。

2. 监管信息系统建设为了加强有色金属行业监管工作的效率和精确度,监管部门需要建立健全的信息系统。

XX铜冶炼企业准入XX管理暂行办法XX

XX铜冶炼企业准入XX管理暂行办法XX

**铜冶炼企业准入管理暂行办法发文单位:**文号:原[2010]351号发布日期:2010-8-5执行日期:2010-8—5**、**、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生产建设兵团主管部门:2008年机构后,原由国家委承担的有色金属行业管理职能划转我部。

为明确职责,进一步促进有色金属行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和改善行业管理,我部重新修订了《铜冶炼企业准入管理暂行办法》,现你们,并就有关事项如下:一、**、**、直辖市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地区的铜冶炼企业申请,并**省级相关部门按照《铜冶炼企业准入管理暂行办法》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对申请的铜冶炼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将核实意见和企业填报材料一并报送部。

二、我部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复核、重点抽查和公示后,以**形式发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

三、请负责此项工作的省级主管部门认真组织好本地区铜冶炼企业的管理工作,于2010年9月30日前,将符合要求企业的核实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我部。

联系人:原材料司张凤奎黄瑜电话:邮编:100804地址:市西长安街13号**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铜冶炼企业准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准入条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直辖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铜冶炼企业的申请受理和核实管理工作,并监督检查《准入条件》执行情况。

**负责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对**地上报的铜冶炼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现场抽检验收和公示、。

第三条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一)具有法人资格;(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策和规划要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策和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三)符合《准入条件》中有关规定的要求;(四)铜冶炼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备案)、土地使用权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三同时等建设程序需符合国家有关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要求,并通过环保竣工验收;(五)企业不得存有《结构调整》和《有色金属调整和振兴规划》中规定应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六)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依法履行**项安全生产行许可手续。

国家发改委公告《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

国家发改委公告《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
境 影响评 价 、信 贷融 资等工 作 中要 以行业准 人 条件 为依 据。
铜冶炼行业准人条件


企 业 布 局 及 规模 和 外 山原 料和通过合 资合 作方式取得 5 法 》等 法律 法规 的要 求。
年 以上 矿 山长 期 合 同 的原 料达 到
比例 达 到 3 % 及 以上 。 5
必 须 建 立 劳 动 保 护 与 工 业 卫 生 的 有 关部 门验 收 合 格 后 ,也 要 按 照
到9 % 以上; 7 粗铜 冶炼 回收率9 % 8 以上 水循环利用率 9 5% 以上 , 吨
铜 新水 消耗 2 5吨 以下 ; 占地面 积
低 于 4平 方 米 / 铜 。 铜 冶 炼 硫 的 吨
维普资讯
国家 发 改 委 公 告
《 冶炼 行业准入 条件 》 铜
国家发改委 6月 3 0日发布 2 0 0 6年 第 4 0号公告 ,公告 中指 出 :为加 快产业结构调 整 ,促进铜 工业
的持续协 调健康 发展 ,加 强环境 保护 ,综合 利用 资源 ,规 范铜冶炼 行业 的投 资行 为 ,制止盲 目投 资和 低 水平 重复建 设 ,依 据 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和 产业 政策 ,国家发 改委会 同有 关部 门制定 了 《 铜冶 炼 行业 准 入条件 》 ,各有 关部 门和省 、 自治 区、直辖 市在对铜 > 炼 建设项 目进行投 资备案 管理 、土地供应 、环 台
中城市及其 近郊 ,居民集中区、疗 炼 、 诺 兰 达 熔 炼 以 及 具 有 自主 知
养地 、医院和食 品、药 品、 电子等 识 产 权 的 白 银 炉 熔 炼 、 合 成 炉 熔
对 环 境 质 量 要 求 高 的 企 业 周 边 1 炼 、底吹熔炼等生产效率 高、工艺

铜冶炼行业排放标准

铜冶炼行业排放标准

铜冶炼行业排放标准附件: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为加快铜工业结构调整,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依据相关产业政策和规划,现将《铜行业准入条件(xx年)》修订为《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利用铜精矿和含铜二次资源为原料的铜冶炼企业。

一、企业布局、生产规模(一)企业布局新建或者改造的铜冶炼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等规划要求。

在城镇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等环境敏感区域,以及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重点地区建设铜冶炼项目,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合理确定厂址及其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

(二)生产规模新建和改造利用铜精矿和含铜二次资源的铜冶炼企业,冶炼能力须在10万吨/年及以上。

鼓励大中型骨干铜冶炼企业同时处理铜精矿及含铜二次资源。

现有利用含铜二次资源为原料的铜冶炼企业生产规模不得低于5万吨/年。

铜冶炼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必须达到20%。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一)质量铜冶炼企业须具备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阴极铜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T467-xx),其他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应标准。

(二)工艺技术和装备新建和改造利用铜精矿的铜冶炼项目,须采用生产效率高、工艺先进、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好的先进工艺,如闪速熔炼、富氧底吹、富氧侧吹、富氧顶吹、白银炉熔炼、合成炉熔炼、旋浮铜冶炼等富氧熔炼工艺,以及其他先进铜冶炼工艺技术。

必须配置烟气制酸、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等设施。

烟气制酸须采用稀酸洗涤净化、双转双吸(或三转三吸)工艺,烟气净化严禁采用水洗或热浓酸洗涤工艺,硫酸尾气需设治理设施。

选用的冶炼尾气余热回收、收尘工艺及设备必须满足国家《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标准铜冶炼业》(HJ558- xx)和《清洁生产标准铜电解业》(HJ559-xx)等要求。

新建和改造利用各种含铜二次资源的铜冶炼项目,须采用先进的节能环保、清洁生产工艺和设备。

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强铜冶炼企业行业准入管理工作的

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强铜冶炼企业行业准入管理工作的

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强铜冶炼企业行业准入管理工作的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铜冶炼企业行业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7]5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工业办):根据《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6年第40号)中对符合准入条件的铜冶炼企业实行公告的规定,现将加强铜冶炼企业行业准入管理工作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公告企业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三)符合《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6年第40号)中企业布局及规模和外部条件、工艺和装备、能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与劳动卫生等方面的要求;(四)铜冶炼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备案)、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许可等建设程序需符合国家有关审批或备案程序要求;(五)企业没有违规行为。

具备申请公告基本条件的铜冶炼企业,根据《铜冶炼企业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的程序和要求,可提出企业公告申请,并按照要求报送有关材料。

二、公告申请受理和核实程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或经贸委(经委、工业办)负责受理本地区的铜冶炼企业公告申请,并会同省级环保部门按照《铜冶炼企业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对申请公告的铜冶炼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将核实意见和企业填报材料一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对部分企业重点抽查,经公示后,以公告形式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生产企业名单。

三、有关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或经贸委(经委、工业办)要组织好本地区铜冶炼企业的公告核实和管理工作,于2007年5月15日前,将符合公告要求企业的核实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局)。

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

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

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 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附件1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2013)(公开征求意见稿)为加快铜工业结构调整,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依据《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和《有色金属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等规划及法律法规,修订铜行业准入条件。

本准入条件包括铜冶炼和再生铜冶炼企业。

一、企业布局、生产规模和外部条件(一)企业布局新建和改造的铜冶炼和再生铜冶炼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符合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

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示范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军事设施等重点保护的地区,城镇中心区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1公里内,以及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重点地区,不得布局新建铜和再生铜冶炼项目。

(二)生产规模及主要外部条件新建和改造铜冶炼及单一生产阴极铜的再生铜企业,单系统冶炼能力需在10万吨/年及以上,落实铜精矿、废杂铜、交通运输等外部生产条件,自有原料比例达到30%以上(或自有原料和通过合资合作方式取得5年以上长期合同的原料达到总需求的50%以上)。

鼓励大中型优势铜冶炼企业附带处理废杂铜。

现有再生铜企业的单系列生产规模不得低于5万吨/年,逐步淘汰5万吨/年以下单一生产阴极铜的再生铜生产企业。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一)质量铜冶炼企业须具备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阴极铜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T467-2010)。

(二)工艺技术和装备新建和改造铜冶炼项目,须采用生产效率高、工艺先进、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的先进工艺,如闪速熔炼、富氧底吹、富氧侧吹、富氧顶吹、白银炉熔炼、合成炉熔炼、强化旋浮铜冶炼等富氧熔炼工艺,以及包括闪速炉短流程等工艺的一步炼铜技术。

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

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

附件1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2013 )(公开征求意见稿)为加快铜工业结构调整,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依据《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和《有色金属工业“十二五” 发展规划》等规划及法律法规,修订铜行业准入条件。

本准入条件包括铜冶炼和再生铜冶炼企业。

一、企业布局、生产规模和外部条件(一)企业布局新建和改造的铜冶炼和再生铜冶炼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符合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

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示范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军事设施等重点保护的地区,城镇中心区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1 公里内,以及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重点地区,不得布局新建铜和再生铜冶炼项目。

(二)生产规模及主要外部条件新建和改造铜冶炼及单一生产阴极铜的再生铜企业,单系统冶炼能力需在10 万吨/年及以上,落实铜精矿、废杂铜、交通运输等外部生产条件,自有原料比例达到30% 以上(或自有原料和通过合资合作方式取得5 年以上长期合同的原料达到总需求的50% 以上)。

鼓励大中型优势铜冶炼企业附带处理废杂铜。

现有再生铜企业的单系列生产规模不得低于5 万吨/年,逐步淘汰5 万吨/年以下单一生产阴极铜的再生铜生产企业。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一)质量铜冶炼企业须具备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阴极铜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T467-2010 )。

(二)工艺技术和装备新建和改造铜冶炼项目,须采用生产效率高、工艺先进、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的先进工艺,如闪速熔炼、富氧底吹、富氧侧吹、富氧顶吹、白银炉熔炼、合成炉熔炼、强化旋浮铜冶炼等富氧熔炼工艺,以及包括闪速炉短流程等工艺的一步炼铜技术。

必须配置烟气制酸、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等设施。

铜行业准入条件

铜行业准入条件

铜行业准入条件《铜行业准入条件》我有个朋友叫小王,他这个人啊,一天到晚就想着做生意赚钱。

有一天,他特别兴奋地跟我说,他想进军铜行业。

我当时就问他:“你个门外汉,你知道铜行业的准入条件吗?就想一头扎进去?”他就一脸茫然地看着我,说还真不知道。

今天啊,咱就好好聊聊这个铜行业准入条件。

从资源的获取方面来说呢,铜矿石的来源那可是个大问题。

不是你随便找个地方就能开采铜矿的。

你得有合法的矿业权,就像你租房子得有租赁合同一样,开矿也得有相关部门给你颁发的许可。

而且,这些矿源得符合一定的储量和品位要求。

要是那矿里含铜量低得可怜,开采成本又高,那这个矿源就不咋地。

有一次我去一个小的矿场考察,那老板就跟我抱怨,说他当时没好好评估矿源,开采到后面发现越采越亏,这就是没重视资源准入条件的后果。

在生产技术和设备这个层面,铜的生产可不像烤红薯那么简单。

你得有先进且符合环保要求的冶炼技术才行。

首先,冶炼设备得是高效节能的,如果你的设备是那种老古董,天天在那哐哐冒烟还耗能巨大,那肯定不行。

现在行业里推崇那种可以提高金属回收率的设备,就像有个神奇的口袋,能把铜尽可能多地从矿石里提炼出来。

而且,在整个生产过程中还得有完善的质量检测系统,要是生产出来的铜质量不过关,像纸糊的一样脆弱,那可没人要。

再说说环保条件,环保现在可是各个行业的高压线。

铜行业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很多污染物,比如说废水、废气、废渣等。

你要是直接把废水排到河里,把鱼都毒死了,附近的居民不得找你拼命啊?所以废水得经过处理达到排放标准才能排放。

废气里的二氧化硫之类的有害物质也要进行吸收处理,废渣也不能随手一扔,得合理存放或者进行资源化利用。

之前有个铜厂因为环保不达标被责令整改,老板在那叫苦不迭,但是没办法啊,谁让你不遵守规则呢。

安全要求也是铜行业准入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铜生产过程中有好多环节存在危险,像高温的冶炼炉周围,一不小心可能就把人烫伤了,还有那些复杂的电气设备,要是操作不当就会触电。

铜冶炼规范条件-2019

铜冶炼规范条件-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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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九 (

铜 冶 炼 企 业 应 具备 生产 废 水 回 用 系 统 , 含 重 金 属 废 水 及 其他 外 排 废 水 须 达标 排 放 , 排 水 量 须达 排水 量 等 要 求 。 鼓励 铜 冶 炼企业建设 伴生 稀 贵 金 属 综 合 回 收 利用 装 置 。 铜 冶炼 企 业 应 加 大
余热 回 收 、 收 尘 工 艺 及设 备须 满 足 国 家 《 节 约 能 源法 》 《 清 洁 生 产 促 进 法 》《 环 境 保 护 法 》 等 要求 。
四 (

利 用 含铜 二 次 资 源 的铜 冶炼企 业 , 须 采 用 先 进 的 节 能 环 保 、 清 洁 生 产 工 艺 和 设 备 。 企 业 应 强 化 含 铜 二次

或 地 方的 相 关污 染 物 排 放 标准 排放 总 量 不 超 过生 态 环 境 主 管 部 门 核定 的 总 量 控制 指 标 实 施 特别 排 放 地 区 的企


业 应 达 到排 放 限值 要 求 , 鼓 励 未在 特别 排 放 限值 地 区 的 铜 冶炼 企业 执 行 相 关特别 排 放 限值 标 准 ( 要 求 ) 。
化 综 合 耗 在 标 准 及 下 )

1 0 0 k g
煤 /t





利 用 含 铜 二 次 资 源 的 铜 冶 炼 企 业 阴 极 铜精 炼 工 艺综 合 能耗 在 3 90kg 标 准 煤 /t 及 以 下 。 其 中 , 阳 极 铜 工 艺
综 合 耗 标 煤 下 能
在 2 90 k g

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共21页

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共21页

附件: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为加快铜工业结构调整,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依据相关产业政策和规划,现将《铜行业准入条件(2019年)》修订为《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利用铜精矿和含铜二次资源为原料的铜冶炼企业。

一、企业布局、生产规模(一)企业布局新建或者改造的铜冶炼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等规划要求。

在城镇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等环境敏感区域,以及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重点地区建设铜冶炼项目,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合理确定厂址及其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

(二)生产规模新建和改造利用铜精矿和含铜二次资源的铜冶炼企业,冶炼能力须在10万吨/年及以上。

鼓励大中型骨干铜冶炼企业同时处理铜精矿及含铜二次资源。

现有利用含铜二次资源为原料的铜冶炼企业生产规模不得低于5万吨/年。

铜冶炼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必须达到20%。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一)质量铜冶炼企业须具备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阴极铜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T467-2019),其他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应标准。

(二)工艺技术和装备新建和改造利用铜精矿的铜冶炼项目,须采用生产效率高、工艺先进、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好的先进工艺,如闪速熔炼、富氧底吹、富氧侧吹、富氧顶吹、白银炉熔炼、合成炉熔炼、旋浮铜冶炼等富氧熔炼工艺,以及其他先进铜冶炼工艺技术。

必须配置烟气制酸、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等设施。

烟气制酸须采用稀酸洗涤净化、双转双吸(或三转三吸)工艺,烟气净化严禁采用水洗或热浓酸洗涤工艺,硫酸尾气需设治理设施。

设计选用的冶炼尾气余热回收、收尘工艺及设备必须满足国家《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标准铜冶炼业》(HJ558-2019)和《清洁生产标准铜电解业》(HJ559-2019)等要求。

新建和改造利用各种含铜二次资源的铜冶炼项目,须采用先进的节能环保、清洁生产工艺和设备。

十三个行业准入条件目录

十三个行业准入条件目录

国家相继出台十三个行业准入条件对项目建设提出规范性要求最近一个时期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相继出台了十三个行业准入方面的文件。

现将其中对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建设的规范性要求整理如下,供各级领导工作参考。

一、电石行业准入条件新建电石企业电石炉初始总容量必须达到100000千伏安及以上,其单台电石炉容量≥25000千伏安。

新建电石生产装置必须采用密闭式电石炉,电石炉气必须综合利用。

现有生产能力1万吨(单台炉容量5000千伏安)以下电石炉和敞开式电石炉必须依法淘汰。

2010年底以前,依法淘汰现有单台炉容量5000千伏安以上至12500千伏安以下的内燃式电石炉。

二、焦化行业准入条件新建和改扩建机焦炉炭化室高度必须达到4.3米以上(含4.3米),年生产能力60万吨及以上,要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置,焦炉煤气必须全部回收利用,不得直排或点火炬。

新建煤焦油单套加工装置规模要达到处理无水焦油10万吨/年及以上,粗(轻)苯精制单套装置规模要达到5万吨/年及以上。

三、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铁合金矿热电炉采用矮烟罩半封闭型或全封闭型,容量为25000KV A及以上(中西部具有独立运行的小水电及矿产资源优势的国家确定的重点贫困地区,单台矿热电炉容量≥12500KV A)。

中低碳锰铁和中低微碳铬铁等精炼电炉,容量一般不得低于3000KV A。

锰铁高炉容积为300立方米及以上。

四、铝行业准入条件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必须经过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利用国内铝土矿资源的氧化铝项目起步规模必须是年生产能力在80万吨及以上。

新建再生铝项目,规模必须在5万吨/年以上;改造、扩建再生铝项目,规模必须在3万吨/年以上。

五、铅锌行业准入条件新建铅、锌冶炼项目,单系列铅冶炼能力必须达到5万吨/年(不含5万吨)以上;单系列锌冶炼规模必须达到10万吨/年及以上。

新建再生铅项目,规模必须大于5万吨/年。

六、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单系统铜熔炼能力在10万吨/年及以上,自有矿山原料比例达到25%以上项目资本金比例达到35%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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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锌行业规范条件(2014)为加快铅锌工业结构调整,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依据相关规划和产业政策,现将《铅锌行业准入条件(2007)》修订为《铅锌行业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中铅锌冶炼企业包括利用铅精矿及搭配处理含铅二次资源、锌精矿、混合铅锌精矿和含锌二次资源为原料的冶炼企业。

一、企业布局和生产规模(一)企业布局新建或者改造的铅锌矿山、冶炼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等规划要求。

新建铅锌冶炼项目应布局于依法设立、功能定位相符、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齐全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

建设铅锌项目时,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厂址及其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

严禁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非工业规划建设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新建铅锌项目。

(二)生产规模铅锌矿山:开采铅锌矿资源,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遵守矿产资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政策。

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采矿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

新建小型铅锌矿山规模不得低于单体矿10万吨/年(300吨/日),服务年限须在10年以上,中型矿山单体矿规模应大于30万吨/年(1000吨/日)。

采用浮选工艺的矿山企业其矿石处理能力应不小于矿山开采能力。

铅锌冶炼:新建和改造单独处理锌氧化矿或者含锌二次资源的项目(不含回收锌电池中二次金属项目),规模须达到3万吨/年以上。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一)质量铅锌冶炼企业须建有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铅锭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T469-2013),锌锭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T470-2008)。

(二)工艺技术和装备铅锌矿山:新建大中型铅锌矿山须采用适合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的先进采矿方法,优先采用充填采矿法,尽量采用大型先进设备,提高自动化水平。

根据矿石种类和成分,采用先进适用的选矿工艺,提高选矿回收率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铅冶炼:新建及改造铅冶炼项目,粗铅冶炼须采用先进的富氧强化熔炼-液态高铅渣直接还原或一步炼铅工艺,以及其他生产效率高、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的先进炼铅工艺,并需配套双转双吸或其他双吸附制酸系统以及尾气治理工艺,制酸尾气需配套脱硫设施。

鼓励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铅冶炼技术。

鼓励矿铅冶炼企业利用富氧强化熔炼炉处理铅膏等含铅二次资源。

鼓励采取专门脱汞技术和安装汞回收设施。

锌冶炼:新建及改造锌冶炼项目,硫化锌精矿焙烧必须采用硫利用率高、尾气达标的流态化焙烧工艺,单台流态化焙烧炉炉床面积须达到109平方米及以上,配套建设烟气双转双吸或其他双吸附制酸系统以及尾气治理工艺。

硫化锌精矿富氧直接浸出工艺须同步建设硫渣处理设施。

发展循环经济,鼓励大中型锌冶炼企业搭配处理锌氧化矿及含锌二次资源,实现资源综合利用。

强化含锌二次资源的回收管理工作,新建、改造及现有含锌二次资源利用项目中二次资源的回收、处理须采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鼓励集中处理镀锌铁皮、镀锌钢材等含锌二次资源,有效回收其中的锌、锑等二次金属;鼓励针对回收锌电池中二次金属的研发、产业化工作。

禁止利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建设含锌二次资源冶炼项目。

鼓励采取专门脱汞技术和安装汞回收设施。

采用火法冶炼工艺的铅锌冶炼企业,必须在密闭条件下进行,防止有害气体和粉尘逸出,设置尾气净化系统、监测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系统;采用湿法冶炼工艺,必须配备排放气体除湿净化装置。

冶炼烟气制酸和尾气净化系统不得设置烟气旁路。

三、能源消耗铅锌企业必须具备健全的能源管理体系,能源计量器具应符合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标准(GB17167-2006)的有关要求,有条件的企业应建立能源管理中心,应符合铅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0)和锌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49)等标准要求。

铅锌矿山地下开采综合能耗须低于7.1千克标准煤/吨矿、露采矿山铅锌矿综合能耗低于1.3千克标准煤/吨矿。

铅锌选矿综合能耗须低于10千克标准煤/吨矿。

矿石耗用电量须低于40千瓦时/吨。

按冶炼品位50%的铅精矿计算,新建及改造铅冶炼项目,综合能耗须低于310千克标准煤/吨,粗铅冶炼综合能耗低于210千克标准煤/吨。

新建及改造锌冶炼项目,电锌工艺综合能耗须低于900千克标准煤/吨,电锌生产析出锌电解直流电耗低于2900千瓦时/吨,锌电解电流效率大于88%;蒸馏锌标准煤耗低于1600千克/吨。

现有铅冶炼企业,综合能耗须低于330千克标准煤/吨,粗铅冶炼综合能耗低于230千克标准煤/吨,铅电解电流效率大于95%。

现有锌冶炼企业,精馏锌工艺综合能耗须低于2200千克标准煤/吨,电锌工艺综合能耗低于920千克标准煤/吨,蒸馏锌工艺能耗低于1650千克标准煤/吨,电锌直流电耗低于2900千瓦时/吨,电解电流效率大于87%。

现有铅锌冶炼企业应通过技术改造节能降耗,尽快达到新建企业能耗水平。

四、资源消耗及综合利用铅锌矿山:铅锌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等三项指标应符合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关于铁、铜、铅、锌、稀土、钾盐和萤石等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试行)的公告》(2013年第21号)中的相关要求。

耗用水量低于4吨/吨矿,废水循环利用率达到75%以上。

新建及改造铅冶炼项目,总回收率须达到96.5%及以上,粗铅熔炼回收率达到97%以上、铅精炼回收率达到99%以上;总硫利用率须达到96%以上,硫捕集率达到99%以上;水循环利用率须达到98%以上。

新建及改造锌冶炼项目,冶炼总回收率须达到95%及以上;蒸馏锌冶炼回收率须达到98%及以上,电锌回收率(湿法)达到95%及以上;总硫利用率须达到96%以上,硫捕集率达到99%以上;水的循环利用率须达到95%以上。

所有铅锌冶炼项目须设计有价金属综合利用建设内容,回收有价伴生金属的覆盖率须达到95%及以上。

现有铅锌冶炼企业,铅冶炼总回收率须达到96%以上,粗铅冶炼回收率达到97%以上;总硫利用率须达到96%以上,硫捕集率达到98%以上;水循环利用率须达到95%以上。

锌冶炼蒸馏锌总回收率须达到96%及以上,精馏锌总回收率达到94%及以上,电锌总回收率达到93%以上;硫的利用率须达到96%(ISP法达到94%)以上,硫的总捕集率达99%以上;水循环利用率须达到95%以上。

现有铅锌冶炼企业应通过技术改造降低资源消耗,尽快达到新建企业标准。

五、环境保护铅锌矿山及冶炼企业须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设有健全的环境管理机构,制定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

新建和改造铅锌矿山、冶炼项目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项目未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不得正式投产。

铅锌矿山开发要注重土地、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根据“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以及土地复垦方案,并按照方案进行矿山生态、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矿区土地复垦。

铅锌选矿及冶炼企业应做到污染物处理工艺技术可行,治理设施齐备,运行维护记录齐全,与主体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并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尚未实行排污许可证的地区除外),持证排污,达标排放。

采选工程需采取防渗处理及尾矿库建立长期地下水监控系统,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企业制定长期跟踪监测计划,特别关注重金属累积的环境影响;除废气、废水排放监测外,开展土壤监测。

各项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中相关要求,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环保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区的新建铅锌项目要符合《<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修改单》要求。

尾矿渣、冶炼渣、冶炼飞灰等固体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的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

铅锌选矿和冶炼企业依法实施包含特征污染物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建立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和环境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铅冶炼企业,须具备完善的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能力,并定期向社会公告监测结果。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有要求的,应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厂区及周边环境质量监测,并向社会公开。

新建及改造项目,须同步建设配套在线监测设施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对于现有企业,应在2015年底完成。

产生二噁英的企业应至少每年开展一次二噁英排放监测,并将数据上报地方环保部门备案。

铅锌矿山选矿、冶炼企业及其尾矿库,应当按规定评估环境风险,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制定并报备环境应急预案,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并做好事后管理工作。

六、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铅锌矿山、冶炼企业建设项目须遵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执行保障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护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新建和改造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须严格履行“三同时”手续。

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类保险,并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相关保险费用。

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

铅冶炼企业的作业环境须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的要求。

铅锌矿山企业要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七、规范管理(一)铅锌行业企业规范条件的申请、审核及公告1.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铅锌行业规范管理工作。

申请规范的铅锌矿山、冶炼企业须编制《铅锌行业规范申请报告》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地方企业通过本地区工业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并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意见。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本地区相关企业规范申请和初审,中央企业自审。

3.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规范标准,对申请企业进行核查,在征求环境保护部等部门意见后,对符合规范条件的进行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告。

(二)公告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

地方各级工业主管部门每年要对本地区企业执行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

鼓励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规范情况进行监督。

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的将撤销其公告资格:1.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3.不能保持规范条件的;4.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5.存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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