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动物防疫法》知识问答(续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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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动物防疫法》知识问答(续上期)作者:
来源:《湖北畜牧兽医》2008年第05期
六、《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相关义务”应如何理解?
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定,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动物疫病预防工作是饲养、经营动物的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动物疫病是动物饲养和经营活动面临的最大风险,所以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仅需要保护自身利益,而且也有责任保护同业的其他生产者利益以及人民群众的健康。因此,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有关防疫政策和措施,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动物饲养单位和个人应明确其“经营主体和防疫主体”地位,提高其防疫意识和防疫知识水平,使其能够切实履行动物防疫义务。及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预防工作。否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关于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修订后《动物防疫法》是怎样进一步明确规定的?
修订后《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动物疫病预防工作,是饲养、经营动物的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预防工作。否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都应当建立免疫档案,以进行追溯核查。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立畜禽防疫档案。
八、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做好免疫、消毒尊工作的义务是怎样明确规定的?
修订后《动物防疫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这里所称的免疫,既包括国家和省级规定的强制免疫,又包括针对其他动物疫病的常规预防疫免疫。消毒是指物理的(包括清扫和清洗)、化学的和生物的方法杀灭染疫畜禽及其环境中的病原体。其目的是预防和防止动物疫病的传播和蔓延。免疫和消毒等是有效预防动物疫病发生和控制其传播的两项关键性技术手段。
九、《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疫病监测由哪个机构具体实施,增加了那些接受监测的单位和个人?
答:修订后《动物防疫法》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增加了“屠宰、隔离、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