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旱服务组织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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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旱服务组织建设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水利(水电)厅(局)、防汛抗旱指挥部;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水利(水电)局、防汛抗旱指挥部:
自1996年颁发《抗旱服务组织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来,各地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加强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和管理,有利推动了抗旱服务组织的健康发展和规范化建设,为进一步做好抗旱减灾工作做出了贡献。
同时,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在抗旱服务组织建设、管理、服务、经营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创新。目前,我国农业已经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为更好地服务于农业结构调整和增加农民收入的大局,按照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推动抗旱服务水平再上新台阶。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补充,现正式印发《抗旱服务组织建设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抗旱服务组织建设管理办法》
抗旱服务组织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抗旱服务组织的正规化、规范化建设和管理,确保抗旱服务组织健康发展,更好地做好抗旱减灾工作,服务于我国农业战略性调整和农民增收的大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和《财政部等八部委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抗旱服务组织是改革特大抗旱补助费的使用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而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
第三条抗旱服务组织以抗旱减灾为宗旨,为农牧民提供有偿、优质的抗旱服务。要围绕抗旱大力开展多种经营,壮大自身经济实力,增强服务功能。
第四条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推进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途径。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水利部门要在政策上予以支持,资金上给予扶持,加强引导和服务工作,推动抗旱服务组织健康发展。
第二章组织建设
第五条抗旱服务组织建设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筹规划、布局合理、讲求实效、量力发展的原则,优先发展广大易旱地区的抗旱服务组织。
第六条抗旱服务组织包括省、市、县、乡四级,分别为省抗旱服务总站、市抗旱服务中心站、县抗旱服务站(队)及其乡镇分站(队)其业务工作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上一级抗旱服务组织的指导。同时,还鼓励、提倡农民自愿建立抗旱协会、合作社等合作性组织,鼓励和提倡农民、企业等社会力量以设备、资金、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等要素入股,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与抗旱服务组织建立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营机制和完善的抗旱服务网络。
第七条县级抗旱服务站(队)是抗旱服务组织的基础和骨干,要优先发展、不断壮大。在此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抗旱工作需要,逐步发展省、(市)和乡镇抗旱服务组织,乡(镇)抗旱服务分站作为县抗旱服务站(队)的分支机构。
第八条各级抗旱服务组织由同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审批;乡镇抗旱服务分站由县抗旱服务站(队)组建,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抗旱服务组织需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及相应的抗旱物资、设备的仓储、销售、维修的场所,具备必要的抗旱设备、物资和抗旱能力等服务手段。
第十条各级抗旱服务组织的负责人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任命或通过竞争上岗等方式进行聘用。抗旱服务组织的正式职工从水利系统现有人员中调配。要严格控制正式职工人数,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实行聘任制,确保队伍的精干高效。
第十一条加强对员工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加强法制教育,树立依法服务的观念。
第三章抗旱服务
第十二条抗旱减灾是建立抗旱服务组织的宗旨,为农牧民提供抗旱服务是抗旱服务组织的主要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抗旱服务组织要根据旱情及当地实际情况,积极主动开展各项抗旱服务。抗旱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抗旱应急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理;抗旱设备、物资、机具的供应、租赁、维修;抗旱浇地和拉水、运水等解决临时人畜饮水困难;组织协调群众用水秩序等。要充分发挥农民抗旱协会、合作社等网络抗旱作用。
第十四条抗旱服务组织要大力推广普及现代抗旱节水等新
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和各种旱作农业抗旱措施,提高抗旱科技含量。
第十五条积极开展抗旱技术培训工作,为农民提供抗旱信息、市场信息。
第十六条抗旱服务组织提供有偿抗旱服务,要按照成本收费。在抗旱的关键时期,各级抗旱服务组织按照政府的指令开展的无偿抗旱服务,事后安排资金时要给予相应的补偿。抗旱服务收费主要用于抗旱服务发生的费用、抗旱设备的维修更新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七条抗旱服务组织要以农民自愿为前提,采取快捷、方便的措施,为农民提供优质抗旱服务。
第四章多种经营
第十八条抗旱服务组织是自收自支的事业性服务实体,要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十九条抗旱服务组织要立足于抗旱服务,充分利用水土资源、抗旱设备和技术等优势,开展综合经营,壮大抗旱服务组织经济实力,实现抗旱服务组织良性发展。
第二十条抗旱服务组织开展多种经营,要多渠道争取资金。财政部门对抗旱服务组织开展多种经营所需的启动资金要给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抗旱服务组织开展综合经营的所得,主要用于弥补抗旱服务支出、增强抗旱服务功能和改善职工办公条件、生活福利待遇等。
第五章综合管理
第二十二条抗旱服务组织要加强管理,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财务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服务收费制度、分配和积累制度和人员培训制度等,推动抗旱服务组织的正规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抗旱服务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抗旱服务组织要加强资金管理,对各级财政部门从特大抗旱补助费等资金渠道安排用于武装抗旱服务组织的资金,只能以提高抗旱能力和增强抗旱手段为目的,可用于添置抗旱设备、简
易运输工具和补助抗旱费用,也可用资金、设备等入股,以合作制、股份合作制方式兴建应急抗旱水源设施和综合抗旱示范区,滚动使用抗旱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积极扶持抗旱服务组织发展,在资金上给予重点倾斜。
第二十四条抗旱服务组织要加强抗旱设备的管理,建立使用、管理、维修、保养等制度,要建档造册,保证设备完好率,提高设备使用率。国家投资购置的抗旱设备属国有资产,由抗旱服务组织统一管理、使用。抗旱关键时期,上一级主管部门可组织地区之间的抗旱设备调动,但事后必须如数归还或理清帐目。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或私自变卖抗旱设备。
第二十五条抗旱服务组织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会制度,做到帐目齐全、清晰。要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保证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