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占有时效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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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的占有时效

摘要:占有时效制度是传统民法中的重要制度,它是指民事主体公开、持续地占有他人财产或者行使某种他物权,此种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间,占有人取得该物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坚定在《物权法》中规定取得时效制度的决心,发挥取得时效制度的作用,利国利民,促进社会发展。

关键词:占有时效、物权法

1、占有时效的产生原因分析

占有时效就是指物之占有人在一定时间内以权利人自居并继续地行使对物的占有而发生最终取得对占有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又称取得时效。占有时效是传统民法上一项古老的制度"最早出现于古罗马《十二铜表法》之中。在近代,占有时效在立法上被广泛确立大陆法中,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英美法中虽无占有时效的直接规定,但其反向占有和时效占有制度被认为是与大陆法上占有时效在功能上类似的制度"为何确立占有时效"。大多学者认为占有时效产生的原因在于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在于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的需要。

2、占有时效的价值分析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占有时效是为长期存在的事实穿上权利的外衣,主要价值在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和其他社会关系。不少学者认为

这里的秩序是非权利主体占有他人之物经过一定时期所形成的状态

。为维护这种状态可以剥夺真正权利主体的利,如此就可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占有时效建立之初就是基于这样的现实基础并致力于保护所有合法取得财产者。这也是占有时效制度正当性之根源。作为大多数的合法主体虽然取得财产时为合法、受法律保护,但一旦经过多年,特别是权利人丧失了取得权利的凭证后,就将无据抵抗或防御其他人对权利人发起的攻击。因为权利人要想使人相信其占有之物确为其所有就必须举证证明。这种举证责任在理论上很简单,但要一个事过多年并不易举证的人举证证明自己的合法所有在现实中是很困难的。法律不能忽视这种困难,否则就不曾真正保护权利主体。正是如此"便产生了经过一定时间以权利人自居并继续占有其物而最终不言而喻地享有物之所有权的占有时效制度。因此占有时效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保护所有权利主体,即大多数的权利主体之占有。

3、关于我国建立占有时效制度的讨论分析

占有时效(也称取得时效)是传统民法中的重要制度,它是指民事主体公开、持续地占有他人财产或者行使某种他物权,此种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间,占有人占有该物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尚未明文规定取得时效制度,尽管在《物权法》草案中已经规定了占有时效的条文,但是仍然有很多人反对规定占有时效制度。对此,应当陈说利害,认清占有时效制度的现实意义和作用,坚定在《物权法》中规定

占有时效制度的决心,发挥占有时效制度的作用,利国利民,促进社会发展。

对于要不要建立占有时效制度先前存在着“否定说”与“肯定说”两种观点。

否定占有时效制度的意见之一,就是认为以善意为构成要件的取得时效,在动产取得制度中并无适用的余地,因为善意的继受占有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在善意的原始占有中,对无主物、漂流物的先占,一般均在法律上成立即时取得所有权;而对遗失物、埋藏物之取得所有权,依法律之直接规定,而与占有事实延续一定的时间并无必然联系。

“肯定说”认为:占有时效与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条件并不相同。善意取得是因法律行为而取得,是通过交易、支付对价而获得动产所有权。占有时效则以事实行为为基础,不以交易为必要,更无须支付对价。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是使无权处分人和原所有人之外的当事人取得所有权,原所有人丧失了所有权返还请求权,但依然享有侵权行为之债的请求权,从而至少涉及三方当事人,而占有时效仅仅发生在原权利人和占有人之间,原权利人在时效期间完成以后,丧失了任何请求权。其次,占有时效与先占取得的客体不同。先占指依自己单方事实行为,先于他人取得无主物的占有。先占的客体须为无主物,即占有开始时,该物不属于任何人所有,或为他人所抛弃。如海洋中的鱼虾,山野的禽兽等。因而,先占制度并不适用于占有他人的动产。按照现行法规定,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应当归还失主或者归国家

所有,即使将来的规定有所变化,例如拾得遗失物的人可以取得遗失物价值的一部分作为报酬,发现埋藏物的挖掘人也可以请求取得适当的报酬,但这都不是取得时效所要解决的问题,无法代替

占有时效的作用。因此,可以认为,善意取得与占有时效是根本不同的制度,而在占有制度下,对无主物的先占及对拾得物、遗失物的占有取得均不足以排除占有时效存在的空间,《物权法》规定占有时效制度确有其必要性。

随着对物权法研究的深入,学者在建立占有时效制度的主张上已倾向一致:认为占有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交易安全,防止社会依赖的事实状态被所谓“权利上的睡眠者”推翻具有确定财产归属定分止争的功能可以促进物尽其用充分发挥财产的社会经济效益,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和判断及时解决纠纷。

4、总结:物权法规定占有时效制度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首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活动在另一层面上也是一种经济活动-要耗费资源(人力、物力),同时也产生效益。法律的效益表现为其所节省的市场交易成本,体现为避免在没有这种法律规则时可能出现的各种麻烦、扯皮和风险。因此,立法时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就是必须估算执法和司法是否可行、是否便宜、费用和收益之比是否比采取其他措施的费用收益之比要大。这是适用于立法自身和立法对社会生活、经济生活的效益原则。采纳占有时效制度,在时效完成后,动产占有人即取得所有权,不动产占有人得以请求登记为所有人,既可避免占有人与权利人之间因权利归属而发生的磨擦及为确权而不得不进行的诉讼,还可为登记机关履行不动产登记程序提供依据,减少行政诉讼。因此,设置

占有时效对于减少产权纠纷提高财产权法律制度本身的效率有积极的意义。

其次,在财产权问题上,法律必须要协调利益分配。一方面要保护社会整体利益,另一方面也要保护财产原所有人的利益。民法的许多制度设计就在于从中寻求平衡点,占有时效制度亦是如此。从经济分析的角度看,法律应当在权利界定上使社会成本最低,社会资源配置达到最优点。显而易见的是,占有时效制度解决了原所有权与事实占有权分离后形成的产权模糊问题,而模糊的产权制度是增加社会成本的最基本的原因。同时,占有时效诱使闲置资源得以重新配置和利用,必然有助于物尽其用,充分利用有限的社会资源造福社会。

参考文献:

[1] 马原主编:《中国民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杜1998年版

[3]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5]王泽鉴:《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6]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7] 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8]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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