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法规》-论保险法中的近因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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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考试卷

2019年度春季学期期末(2020.2) 《财务法规》

主讲教师:金秋平

一、请同学们在下列(15)题目中任选一题,写成期末论文。

1、会计法律责任研究

2、浅谈合同的法律效力

3、浅析我国表见代理制度

4、论合同法的附随义务

5、关于合同法无效和合同不成立的法律区别

6、论保险法中的近因原则

7、证券法之虚假陈述制度研究

8、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研究

9、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冲击及对策研究

10、浅谈我国第三方支付的风险及监管

11、票据失票救济制度研究

12、动产质权的法律问题研究

13、论我国抵押担保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14、股东代表诉讼研究

15、论反担保制度

二、论文写作要求

论文题目应为授课教师指定题目,允许自主添加副标题,论文要层次清晰、论点清楚、论据准确;

论文写作要理论联系实际,同学们应结合课堂讲授内容,广泛收集与论文有关资料,含有一定案例,参考一定文献资料。

三、论文写作格式要求:

论文题目要求为宋体三号字,加粗居中;

正文部分要求为宋体小四号字,标题加粗,行间距为1.5倍行距;

论文字数要控制在2000-2500字;

论文标题书写顺序依次为一、(一)1. ……

四、论文提交注意事项:

1、论文一律以此文件为封面,写明学习中心、专业、姓名、学号等信息。论文保存为word文件,以“课程名+学号+姓名”命名。

2、论文一律采用线上提交方式,在学院规定时间内上传到教学教务平台,逾期平台关闭,将不接受补交。

3、不接受纸质论文。

4、如有抄袭雷同现象,将按学院规定严肃处理。

论保险法中的近因原则

摘要:自英国海上法把近因原则作为保险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已逾一个世纪。随着实践的发展,各国逐渐把近因原则作为本国保险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对近因的认定却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尤其是我国保险法上没有对"近因"这一概念进行具体的、明确的界定,在发生损失的时候保险双方各执一词,无法认定损失的真正近因,从而也就无法确定责任。特别是一果多因的情况下,更是复杂。立法的缺失给司法的实践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在我国入世以后,保险市场需要与国际接轨的情况下,我国应加快确立近因原则的步伐,完善保险立法,给司法实践以指导。

关键词:近因;近因原则;近因的认定;立法缺失;可行性

一、近因原则的涵义

关于近因原则在法律上的确定,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首先确立了"近因原则",其第55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除保险合同另有规定以外,根据本法,保险人对由于承保风险为近因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但是保险人对不是保险风险为近因所造成的损失不予负责。"我国现行《保险法》和《海商法》均未规定有关因果关系原则。但在涉外关系如海上保险中遵循国际惯例,普遍适用近因原则。《中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保险方对发生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或者引起的责任,应当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履行赔偿责任。"可以说,这个条文是我国关于因果关系的规范,事实上也是近因原则的规范。

二、保险近因原则的具体认定(运用)

(一)认定近因的基本方法------关键是确定风险因素与损失之间的关系认定近因的方法主要有两个,但最终的目的都是一样的,即都能找到事件发生近因。一是从最初的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直到最终损失发生,最初事件就是最后事件的近因(也称之为顺向方法)。二是从损失开始,沿系列自后往前推,追溯到最初事件,如果没有中断,最初事件就是近因(也称之为逆向方法)。

(二)近因的具体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

近因原则在理论上看来简单,但在实践中具体认定却不容易。在保险实践中,发生事故损失的原因可能是单一的,也可能是多个的,也可能是除外风险或者是未保风险。下面就近因的各种可能性及保险责任的确定分情况讨论:1.单一原因情况下近因的认定及保险责任的确定

在单一原因造成损失时,责任的确定较为容易:如果此原因属于承保风险的范围,则此承保风险就是造成损失的近因,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如果此原因是除外风险或者是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例如:一批货物投保了海上货运险中的平安险,运输途中因遭遇恶烈气候而部分受损,恶劣气候就是近因,由于恶劣气候造成保险标的部分损失不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若货物因船舶搁浅而部分损失,船舶搁浅就是近因,由于搁浅造成保险标的部分损失属于承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

2.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的情况下近因的认定及保险责任的确定

所谓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是指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有多个且多个原因同时并存相互之间没有前后继起的关系。此种情形又分三种情况:(1)如果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均属于承保风险,则此多种原因都是近因,保险人应负全部赔偿责任。(2)如果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均属于除外风险或者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任何赔偿责任。(3)如果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中,既有承保风险,又有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保险人的责任视损失的可分性而定。如果所造成的损失是可分的,保险人仅对承保风险负赔偿责任;如果损失是不可分的,这种情况势比较复杂的,要是情况而定。

3.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情况下近因的认定及保险责任的确定

所谓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是指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有多个且多个原因之间是前后继起的关系,中间没有任何间断。Ivamy说:"在一系列前后继起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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