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能源集团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参考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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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来源:综合工作部发布时间: 2012-12-25 发布单位: 综合工作部【打印本页】【关闭窗口】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冀中能源安字〔2012〕58号
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管理办法》的通知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有关部室: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责任,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对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的监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集团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2012年12月21日
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强化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事故隐患按A、B、C三级进行管理。A级事故隐患标准由冀中能源集团制定,B、C级事故隐患标准由各子公司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报冀中能源集团备案。
A级事故隐患为重大隐患和危害严重的一般隐患。是指整改难度
较大、技术要求较高,矿级单位难以排除,需子公司指导、协助整改才能消除的隐患;以及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需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B级事故隐患为一般隐患。是指危害比较严重或者有一定的工程量,需要煤矿安排整改消除的隐患。
C级事故隐患为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区(队)能够整改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全员参与,分级管理,逐级监督落实的原则,超前分析、预判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认真排查生产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预防和治理,坚决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
第五条各单位要逐级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明确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制定各级人员职责,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二章风险预判和隐患排查
第六条煤矿生产现场每一项重点采掘活动开始之前,必须提前分析该项工作可能存在的风险,预判其风险是否会造成事故,并制定科学合理的防控措施,保证作业安全。
第七条煤矿采掘场所主要设备安装、设施构建或者拆除,以及现场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时,要由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分析预判可能发生的隐患和存在的风险,并根据分析结果,制定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防控
。
第八条各子公司每月必须对所属矿井组织一次全面的隐患排查,同时验收上月安排的有关工作完成情况,对隐患形成闭合管理。并召开一次专门会议,发挥各职能部室专业指导、监督作用,总结上月工作亮点和不足,分析研究隐患发生、发展的规律,对重点隐患排查和风险控制工作提出要求并进行安排布署。保留排查、验收和会议记录。
第九条煤矿是风险预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主体。煤矿主要负责人对本矿风险预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每旬至少组织一次由煤矿专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参加的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全面排查,并保留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检查人员签字的排查汇总记录。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安排整改消除和验收,验收结果要在矿安全管理部门备案。每旬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专门会议,分析事故隐患发生的原因,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安排布署下旬隐患排查及风险控制工作,保留工作记录。
第十条煤矿各井口或区(队)正职,对本井口或区(队)风险预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每天组织对本井口或区(队)作业范围进行隐患排查和风险控制,总结工作开展情况,分析隐患产生的原因,并对班组隐患排查和风险控制工作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收集、汇总,每日将经过签字确认后的隐患排查和风险控制结果向煤矿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班(组)长对本班作业范围内隐患排查和风险控制工作
负责。每班至少进行三次隐患排查(班前、班中及班末),并带领全班人员随时发现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隐患、问题,及时采取控制措施进行治理,不能够保证治理过程安全的,要及时向区(队)报告。
对于情况紧急,随时可能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本班又没有能力控制和避免的,班(组)长有权带领受事故威胁区域的所有人员进行安全撤离,并通知可能受到威胁的其他区域人员进行撤离。
第十二条单人作业岗位和流动作业人员,随时对本岗位或作业范围进行隐患排查和风险控制,及时向跟班或值班区干报告情况,班后将隐患排查、治理结果报区(队)审核存档。
第十三条隐患排查和风险控制工作范围要涵盖煤矿生产的所有专业,包括所有地区、所有工作过程、所有环节、所有设备设施和所有人员,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涵盖“人、机、物、环、技”等各个方面。
第三章隐患治理和验收
第十四条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按照A、B、C三级进行管理。
A级事故隐患的治理必须制定专项措施,由子公司列入整改治理计划,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子公司安全副总、分管专业副总及相关专业职能部室主要领导负责督办。
B级事故隐患的治理,由矿级单位负责组织落实,整改负责人为矿级单位负责相应专业的主管领导,子公司安全监察部、职能部室专业负责人负责督办。
C级事故隐患的治理,由区(队)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落实,整改负责人为区(队)主要负责人。
第十五条煤矿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重大隐患的治理,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煤矿发现存在一般事故隐患的,能够立即解决的,要按照规定,在保证治理过程安全的前提下,立即组织整改消除。不能够立即解决的,要按照“五定”原则,即定预案、定责任人、定措施、定资金、定时间限期整改消除。
第十七条A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由子公司负责组织验收,确认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正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