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使用与合作开发建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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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讲解

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讲解

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2013年10月23日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86号《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业经2013年9月17日十一届4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麦教猛2013年9月26日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依法征收土地,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市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若干规定》(粤府办〔2006〕6号)、《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省、市、县(区)为了经济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在本市辖区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及拆迁其地上建(构)筑物的(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应当遵守国家、省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依法维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拆迁的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拆迁而降低,正确处理好发展与稳定、保障建设与保护农民利益的关系,既按法定程序办理,又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包括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同)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确保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协助征地工作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分工,层层落实责任。

第五条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惠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使用与合作开发建设管理规定

惠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使用与合作开发建设管理规定

惠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使用与合作开发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使用管理,规范村企合作行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需要和村(组)集体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09〕41号)、《惠州市农村工商和住宅建设用地管理的若干规定》(惠府〔1994〕53号)、《惠州市征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惠府办〔2015〕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是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为解决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村(居)民的生产生活需要,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解决生产、生活的建设用地。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使用和管理,纳入农村“三资”监管范畴。

区人民政府委托区农村“三资”监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留用地使用的业务指导和登记办证工作。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对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使用、收益、处置等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审核把关、督促检查和备案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私分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功能。

第二章开发利用原则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利用,应当坚持节约、集约、高效的原则。

原则上要以镇(街道)和行政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统一规划利用留用地,集约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商)业相对集中或者村(居)民住宅公寓,促进村(居)集体经济持续发展,推进城镇化建设。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开发使用,在符合城乡规划条件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由村民委员会(或村小组)自主组织开发,集中进行建设,用于兴建村(组)经济实体项目或者村(居)民公寓式住宅楼,保障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的长久经济收入和村(居)民的生活需要。

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农村扶贫开发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农村扶贫开发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农村扶贫开发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6•【字号】惠市委发[2012]13号•【施行日期】2012.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农村扶贫开发实施意见》的通知(惠市委发〔2012〕13号)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惠各副局以上单位:现将《惠州市农村扶贫开发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2012年6月26日惠州市农村扶贫开发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和《广东省农村扶贫开发实施意见》精神,加快我市农村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建设科学发展惠民之州,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我市实施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重要意义“十一五”时期以来,特别是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以下简称“双到”)工作实施以来,我市深入推进扶贫开发工作,贫困户经济收入明显增加,贫困村集体经济明显壮大,贫困村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城乡区域发展差距逐步缩小,扶贫开发工作取得了重大成就。

但受地理位置、自然条件、经济基础等综合因素影响,我市部分区域及城乡发展不平衡现象还存在;边远分散革命老区、水库移民地区、少数民族和边远山区基础设施仍较薄弱;相对贫困地区生产生活环境还有待改善,贫困人口增收脱贫问题还有待解决,返贫现象时有发生,扶贫开发任务仍十分艰巨。

2011至2020年,我市扶贫开发工作重心逐步转向巩固扶贫成果,加快奔康步伐,促进共同富裕,建设幸福惠州。

深入推进我市扶贫开发事业,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大举措,对我市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惠州,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

佛山留用地管理规定(3篇)

佛山留用地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佛山市留用地管理,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佛山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佛山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留用地,是指国家和地方在建设用地审批过程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预留给原土地使用者或者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公益事业和保障农民生产生活用地。

第三条佛山市留用地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公开透明;(二)节约集约、合理利用;(三)保障权益、促进发展;(四)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第四条佛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佛山市留用地的监督管理。

各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留用地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留用地取得第五条留用地取得方式:(一)原土地使用者依法申请取得;(二)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申请取得;(三)国家和地方依法征收、征用取得。

第六条原土地使用者申请取得留用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二)符合国家和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三)土地用途符合国家和地方土地管理政策;(四)具备合法的开发建设条件。

第七条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取得留用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二)符合国家和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三)具备合法的开发建设条件;(四)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政策。

第八条申请取得留用地,应当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土地权属证明;(三)土地利用现状图;(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五)土地用途说明;(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依法批准留用地;审核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经批准取得的留用地,原土地使用者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三章留用地使用第十一条留用地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用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二)符合国家和地方土地管理政策;(三)依法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四)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重点项目村民留用地土地征收的预公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重点项目村民留用地土地征收的预公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重点项目村民留用地土地征收的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1.23•【字号】惠府〔2016〕9号•【施行日期】2016.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重点项目村民留用地土地征收的预公告惠府〔2016〕9号根据惠州市、惠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实施城镇规划建设,市政府拟依法征收惠城区三栋镇鹿颈村、木沥村及官桥村约173.16亩集体土地,作为汽车电子产业基地、惠州市数码园一期南区、惠州数码工业园二期、惠州市邓演达纪念园、惠城区2012年度第24批次(地块三、地块四)、惠城区2014年度第8批次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的留用地项目用地,按程序上报审批。

现就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一、征地范围、权属和面积。

拟征收土地位于惠城区三栋镇鹿颈村、木沥村、官桥村交界处地段,属鹿颈村、木沥村和官桥村集体土地,面积约为173.16亩,四至范围:东至淡水河,南至惠南高新园,西至惠大高速,北至木沥河(具体范围和面积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按《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二)青苗、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86号)执行。

三、上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单位及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权利人,应在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到三栋国土资源所(联系电话:2596249)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手续。

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四、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本预公告发布之前未经合法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或搭建的永久性或临时性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特此预公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1月23日。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正文:----------------------------------------------------------------------------------------------------------------------------------------------------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2006年8月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以粤府令第109号公布根据2013年5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公司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村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并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经营管理本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侵犯。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为基础,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和集体资产产权归属设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为: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经济联合总社;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经济联合社;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村经济合作社。

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村企合作共建新农村示范村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村企合作共建新农村示范村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村企合作共建新农村示范村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18•【字号】惠市委发[2007]21号•【施行日期】2007.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村企合作共建新农村示范村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市委发〔2007〕21号)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惠各副局以上单位:现将《惠州市村企合作共建新农村示范村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村企合作共建新农村是我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惠州的重要举措;是加大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力度,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途径。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广泛开展村企合作共建活动,有利于提高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拓宽企业发展的空间和领域,增强企业活力,加快企业自身发展,实现互利互惠、共建双赢。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村企合作共建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实行领导挂点、部门联系、干部驻村相结合,建立健全市、县、镇三级联动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要认真组织实施,集中力量推进100个新农村示范村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分类指导、逐个突破、梯度推进的要求,做到建设一个、见效一个,成熟一个、推广一个,确保村企合作共建新农村示范村活动扎实推进。

各地、各单位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向市委农办通报。

市委农办作为负责推动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综合协调部门,要肩负起对村企共建工作的主管职责,认真做好村企合作共建新农村示范村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

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2007年5月18日惠州市村企合作共建新农村示范村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市委发〔2006〕23号)和市第九次党代会提出的新农村建设任务,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村企合作共建新农村示范村活动,力争通过五年的努力,把全市100个新农村示范村建设成为“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典范。

惠州市农村规章制度

惠州市农村规章制度

惠州市农村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社会管理,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农村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地区。

第三条农村规章制度遵循依法治理、保障农民利益、科学规划、创新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市农村事务局所有。

第五条农村规章制度的修改、补充,均需经过市政府审批。

第六条因农村规章制度的实施,发生的纠纷,由农村事务局调解处理。

第七条违反农村规章制度的行为,接受行政处罚。

拒不接受处罚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各级农村事务局负责本级农村规章制度的宣传、培训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农村规章制度实施的具体措施由各级农村事务局另行制定。

第十条农村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土地管理、农户权益、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等方面。

第二章土地管理第十一条农村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农村土地的出让、承包、转让必须经过集体经济组织审批。

第十三条农村土地的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用途。

第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承包期满可续承包,但不得变更用途。

第十五条农村土地的征收必须经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一致,获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六条农村土地的流转必须经过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并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第十七条农村土地的规划管理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严禁私自改变土地规划用途。

第十八条农村土地资源保护,严禁乱占乱用,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章农户权益第十九条农户享有承包土地的承包权、土地流转权等权益。

第二十条农户有权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和决策,选举产生村级干部。

第二十一条农户享有依法参与国家土地政策的权利,获得政策保障。

第二十二条农户享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依法申诉、维权。

第四章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第二十三条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依法管理农村土地资源的权利。

惠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使用与合作开发建设管理规定

惠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使用与合作开发建设管理规定

惠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使用与合作开发建设管理规定一、前言惠城区为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鼓励和支持留用地的使用,加强对留用地的管理和监督,制定本规定。

二、留用地使用管理1. 留用地使用范围留用地主要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农业生产、农村旅游、休闲娱乐等经济活动,以及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

2. 留用地使用方式留用地使用方式包括出租、转让和回租等,使用方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 留用地使用条件留用地使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注册,并且具有经营能力和管理能力。

•留用地使用的经济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

•留用地使用的方案应当经过属地乡、村两级人民政府的审批,且相关证照齐全。

4. 留用地使用期限留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50年,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使用计划,并且在使用期限届满前向出租、转让方提前申请续期。

5. 留用地使用合同留用地使用双方应当签署留用地使用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履行义务。

合同应当明确留用地的使用范围、使用方式、使用期限、使用费用等内容。

三、合作开发建设管理1. 合作开发建设范围合作开发建设主要包括农村旅游、民俗文化、康养产业等项目,需要依托留用地开展。

2. 合作开发建设条件合作开发建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合作方应当依法注册,具有资质和实力。

•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

•项目应当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方向和利益,符合留用土地的使用规划。

3. 合作开发建设程序合作开发建设的程序包括项目意向申报、评审、签署开发合同、施工建设、开业运营等。

4. 合作开发建设合同合作开发建设双方应当签署合作开发建设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合同应当明确项目的开发内容、投资额、投资比例、分红比例等内容。

四、总则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惠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部门所有。

同时,惠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部门还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意见-惠府[2007]71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意见-惠府[2007]71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意见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意见(惠府〔2007〕7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09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制定和实施《规定》,是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举措。

《规定》的实施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把这项工作作为理顺农村经济关系、稳定农村经济秩序、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二、广泛宣传,抓好培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印发宣传资料、组织现场咨询等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使各级干部特别是农村基层干部深刻领会实施《规定》的重大意义,掌握《规定》的相关内容,为《规定》在我市顺利施行营造良好的氛围。

要举办各层次的培训班,使各级干部、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财会人员以及参与这项工作的业务骨干,全面正确领会《规定》的精神实质,掌握相关的农村政策,为全面贯彻落实《规定》打好基础。

要向广大群众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突出重点,加强指导(一)做好集体经济组织核定工作。

集体经济组织的核定要遵循尊重历史、尊重现实的原则,以是否拥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资产产权为标准。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征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15〕13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征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15〕13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征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征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15〕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征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业经十一届9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8日惠州市征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多方式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规范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留用地的管理,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发〔2007〕14号)、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土地调控工作的通知》(粤府〔2007〕6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留用地(以下简称留用地),是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解决生产、生活的建设用地。

第三条留用地的收益归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增加农民收入和发展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益性事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领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的,应纳入农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民主管理原则,由村集体自行决定用于发展集体经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或改善养老和医疗保障等,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包括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下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惠府〔2021〕27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惠府〔2021〕27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惠府〔2021〕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业经十二届17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16日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地程序与工作职责第三章征地补偿第一节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第二节村民住宅补偿第三节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补偿第四节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第四章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的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依据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等有关单位,在县(区)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组织下,按照各自职责,依法、积极、主动、按时完成各项征地补偿工作。

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的宣传、实施、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

惠州惠城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惠州惠城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惠州市惠城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根据《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集体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惠府[2017]189号文,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与补偿,由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征地工作,各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征地工作职责如下: (一)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职责:1.负责建设用地的受理、审查,报批工作;2. 用地申请经审查通过后,拟订征地预告,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3.负责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现状测绘、出图及定界放桩,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权属调查结果及细划的村组界线,确定村组界线、征地面积,制作征地红线图;4.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核查认定地类;5. 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信息公开,负责组织征地听证工作;6.根据《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书面通知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公安、工商、房管等有关部门,自征地预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7. 拟订土地征收公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8. 审核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审批;9. 负责制作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书;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书,并支付征地补偿费;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人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并对房屋补偿进行审核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10.负责及时落实、统筹征地补偿资金,包括向相关部门发出预存征地补偿款的通知及征地资金的请拨、清算和拨付等工作;11.负责留用地指标核定,协助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留用地相关手续;12.负责征地政策法规的宣传、解释和征地业务培训工作;13. 负责汇总全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地工作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向区人民政府报告;14.负责统一委托评估、测绘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对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进行审核,并按规定送区财政部门审查;15. 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土地征收与补偿业务的指导、检查和监督;16. 被征收集体土地所在的国土资源所负责征地政策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参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的现场清点、丈量、调查、核实、登记工作;按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求,并审核有关征地补偿资料,签字、盖章、审批手续完善后,向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利人实名足额支付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参与无房屋产权证件的住宅房屋(包括超过房屋产权证件证载面积部分的住宅房屋)及征地预告发布之前主体工程已完工但尚未全面建成的框架、混合、砖瓦结构的住宅房屋认定。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征地体制明确征地工作职责的通知(2016年)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征地体制明确征地工作职责的通知(2016年)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征地体制明确征地工作职责的通知(2016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25•【字号】惠府办〔2016〕15号•【施行日期】2016.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征地体制明确征地工作职责的通知惠府办〔2016〕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切实加强征地管理工作,依法规范征收征用土地(以下统称征地)行为,确保土地监管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规划的有效实施,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征地体制和明确征地工作职责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政府统一征地征地工作关系到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利益,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的工作,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征地工作实行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包括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下同)组织实施的征地体制。

禁止其他组织或个人征地。

二、明确征地工作职责,严格落实征地责任(一)各县、区人民政府职责。

1.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完善征地工作细则;2.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征地工作,确保用地单位无障碍施工;3.对征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组织相关部门依法调处;4.负责指导、监督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和使用征地补偿款;5.县人民政府负责发布辖区内的征地预公告(公告),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发布征地预公告(公告)。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1.根据县、区人民政府的征地工作安排,在县、区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实施辖区内的征地工作,组织本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城建执法监察等有关单位对拟征土地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安置人数的核实和地上青苗、附着物(包括需评估补偿的项目)权属、种类、数量、结构、合法性等的调查核实、丈量、清点、标图、拍照、登记造册、审查确认,并对其结果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2.负责征地补偿的原始表登记确认,组织各方在补偿登记表上签章确认及相关公示工作;3.负责组织辖区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征地协议书;4.负责被征土地地上附着物的清理;5.负责预防和打击拟征土地上违法抢种、抢建等行为;6.监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使用征地补偿款,依法协调征地留用地的初步选址,向市或县(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提出留用地选址建议,协助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留用地的相关手续;7.负责宣传、动员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合开展征地相关工作;8.负责编制征地补偿预算并报送国土资源部门,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对拟征地范围在发布公告后进行拍照录像、测绘放桩;9.负责对用地红线范围进行权属调查,细划所涉村组的界线并审核其土地面积提交国土资源部门;10.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的审核工作。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城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暂行)》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城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暂行)》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城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08•【字号】惠府办[2005]62号•【施行日期】2005.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城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暂行)》的通知(惠府办〔2005〕62号)惠城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惠城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暂行)业经2005年7月18日九届4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五年八月八日惠城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暂行)第一条为保障公共利益需要,保证土地征收工作顺利进行,保护被征收土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及安置工作,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惠城区实际,制定本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第二条本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适用于惠城区区域内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

第三条本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所指的土地征收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四条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以下简称平均年产值)乘以补偿倍数计算补偿。

青苗补偿费按平均年产值、实际投资额、实际价值计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市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确定的补偿标准计算补偿。

第五条惠城区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根据土地经济效益差异和征收后的不同用途确定不同补偿类区、种类标准。

具体划分如下:(一)按土地经济效益差异划分为三类:1. 一类区域为芦洲、大岚、矮陂、横沥、汝湖镇仍图片;2. 二类区域为汝湖(不含仍图片)、三栋、沥林、马安、潼湖、潼侨镇;3. 三类区域为一类和二类区域以外的区域。

为缩小区域间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差异,可以参照相邻区域的标准确定。

沥林镇、潼湖镇靠近东莞市的区域,土地征收补偿金额可以适当上浮,但不得超过10%,芦洲、大岚、矮陂镇的土地征收补偿金额可以适当下浮,但不得超过10%。

留用地开发前期服务协议(惠州市2018版)

留用地开发前期服务协议(惠州市2018版)

留用地开发前期服务协议(示范文本)合同编号:项目名称:签订时间:使用说明一、本合同(协议)仅为合同示范文本,供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结合实际参照使用。

合同双方可以根据各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修改、调整或者增加,但主要的条款格式和内容不建议删减;二、本合同(协议)示范文本中的空格部分可以填写对应的相关内容,如无需填写内容,应当填写“无”或者用“/”表示无内容;三、本合同(协议)示范文本的条款或内容中未作规定而合同(协议)双方认为有必要进行约定的,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在本合同(协议)示范文本中增加补充条款或者添加相关内容,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四、本合同(协议)示范文本在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以迳向区国土分局、区法制局咨询或反映。

留用地开发前期服务协议(示范文本)合同编号:惠城村企(20 )前期字第号甲方(委托方):办公地址:主要负责人:组织机构代码证编号:乙方(受托方):注册登记地址: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证编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惠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使用与合作开发建设管理规定》(惠城府〔2016〕19号)和《惠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使用与合作开发建设管理补充规定》(惠城府〔2018〕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互惠互利的原则,就乙方配合甲方完成留用地合作开发进入农村“三资”平台正式挂牌招标前的相关工作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留用地概况:1.1 土地位置:1.2 土地面积:1.3 留用地指标面积:第二条乙方协助甲方完成以下事项:2.1 协助办理留用地选址、标图测绘、勘察定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工作;2.2 配合开展留用地清场、青苗附着物补偿、土地平整、围蔽等工作;2.3 协助办理用地批文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不动产权证》等证件;2.4 协助办理留用地的用地调整、红线图、《规划条件告知书》等文件;2.5 组织编制总平面图、初步设计方案、设计效果图、宣传策划等工作;2.6 协助开展相关法律政策宣传、解释答疑等工作;2.7 协助草拟《村企合同实施方案》、《村企合作合同》等文书;2.8 协助委托评估和草拟招标文件等工作;2.9 垫付开展前期工作的各种费用;2.10 与村企合同前期有关的其他事务。

惠城区农村自留工商和住宅建设用地使用管理办法

惠城区农村自留工商和住宅建设用地使用管理办法

惠城区农村自留工商和住宅建设用地使用管理办法《惠城区农村自留工商和住宅建设用地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农村自留工商建设用地合作开发后,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本开发项目总建筑物面积不低于30%的工业或15%的商业性等有收益的永久性物业,而住宅用地合作开发应确保每农户拥有一套人均不少于25平方米的住宅和一个地下车库。

12月20日前,市民可提意见。

须确保村里拥有永久性物业征求意见稿中提到,本规定所称的农村自留工商和住宅建设用地是指,惠州市人民政府为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出路而安排给村集体发展第二、三产业和村民住宅建设的专项国有建设用地。

农村自留工商建设用地因缺乏资金等客观原因需要合作开发建设的,须符合合作开发后,能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本开发项目总建筑物面积不低于30%的工业或15%的商业性等有收益的永久性物业。

这里的物业是指,房屋登记为工业或者商业用途、可以获得收益的工业厂房或者经营性用房,包括工业厂房及其配套用房、商铺或其它商业用途的非住宅房屋;须拟订合作开发意向方案,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户代表)会议2/3以上成员表决同意并签名确认,公示7天以上。

镇(街道)自留工商建设用地合作开发的,必须确保其地价不低于当地当时同等用途的土地市场价格标准。

地段分散可联合计算分配面积各镇(街道)根据市政府规定标准,编制村民住宅规划与设计方案,并在本村委(村小组)政务公开栏公示7天以上,报区规划建设局审核同意后实施。

位于市区规划区内的村民住宅用地原则上要按照公寓式住宅楼的模式进行建设。

村民公寓式住宅楼由行政村(或村小组)集体统一建设,自筹资金有困难的允许与投资商合作开发建设。

合作开发建成后,应确保每农户拥有一套人均不少于25平方米的住宅,并保证每户配送一个地下停车位。

“确保每农户拥有一套人均不少于25平方米的住宅”,应以该村或村民小组的总户数与总人口数及其拥有的住宅用地总面积为基数来计算,只要达到了每农户人均面积25平方米或以上,即符合本规定。

惠州惠城区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

惠州惠城区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

惠州惠城区划拨⼟地使⽤权和地上建...⼀、办理条件1)符合现⾏城乡规划;2)⼟地权属清楚⽆争议;3)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须有合法产权证明;4)申请⽤地资料齐全。

⼆、办理材料申请⼈为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的提交经年检有效的登记证书,核对原件提交原件或经⼯商部门核实复印件核对原件转让业务需提交双⽅申请书核对原件核对原件核对原件三、办理流程⽹上办理流程1.申请。

申请⼈登录⼴东省⽹上办事⼤厅惠州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员对材料进⾏预审,在2个⼯作⽇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并⽣成流⽔号;申请⼈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接不予受理,退回材料,并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预受理后,申请⼈按约定⽅式⾃⾏向市国⼟资源局服务窗⼝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员当场与⽹上电⼦材料审核⽆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

受理后,审查⼈员对材料进⾏审查,在10个⼯作⽇内作出审查决定。

符合审批条件的,报市⼈民政府;不予通过的,直接联系⽤户做退件处理。

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作⽇内向申请⼈提出补正要求,申请⼈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

申请⼈按约定的⽅式通过市国⼟资源局服务中⼼窗⼝领取办理结果。

窗⼝办理流程1.申请。

申请⼈向市国⼟资源局服务窗⼝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员不予受理。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

受理后,审查⼈员对材料进⾏审查,在10个⼯作⽇内作出审查决定。

符合审批条件的,报市⼈民政府审查;不予通过的,直接联系⽤户做退件处理。

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作⽇内向申请⼈提出补正要求,申请⼈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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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使用与合作开发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使用管理,规范村企合作行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需要和村(组)集体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09〕41号)、《惠州市农村工商和住宅建设用地管理的若干规定》(惠府〔1994〕53号)、《惠州市征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惠府办〔2015〕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是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为解决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村(居)民的生产生活需要,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解决生产、生活的建设用地。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使用和管理,纳入农村“三资”监管范畴。

区人民政府委托区农村“三资”监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留用地使用的业务指导和登记办证工作。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对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使用、收益、处置等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审核把关、督促检查和备案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私分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功能。

第二章开发利用原则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利用,应当坚持节约、集约、高效的原则。

原则上要以镇(街道)和行政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统一规划利用留用地,集约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商)业相对集中或者村(居)民住宅公寓,促进村(居)集体经济持续发展,推进城镇化建设。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开发使用,在符合城乡规划条件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由村民委员会(或村小组)自主组织开发,集中进行建设,用于兴建村(组)经济实体项目或者村(居)民公寓式住宅楼,保障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的长久经济收入和村(居)民的生活需要。

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自筹资金有困难的,允许与企业进行合作开发建设。

第七条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城乡规划要求,负责督促、协调、指导编制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规划设计方案,在该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村务公开栏公示满7天以上无异议的,报市或区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横沥、芦洲两镇范围内的规划报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批同意,其他镇和街道的规划须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批同意)。

第八条经公开招标、拍卖、挂牌转让方式交易或者合作开发建设取得的土地收益,要按照有关规定用于积累集体资产,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发展农村集体公益事业。

第三章村企合作条件第九条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因缺乏建设资金和技术力量等客观原因,需要引进企业进行合作开发利用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允许进行村企合作,开发建设工商业经济实体项目或者村(居)民公寓式住宅楼。

开展村企合作须同时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规划用地功能且已经办理了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具备开发建设的基本条件。

(二)项目建成后,确保本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能够在该项目中分配到30%以上(含本数)的工业、15%以上(含本数)的商业等有收益的永久性物业及/或20%(含本数)以上的住宅房屋。

分配的建筑物业面积比例,须按照规划部门批准最终实施的该项目工业、商业、住宅的计容总建筑面积计算。

(三)项目建成后,确保本村民委员会(或村小组)能够按照该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要求及村(组)可分得的住宅房屋面积比例,分配享有相应比例数量的地下停车位。

第十条拟参与合作的企业必须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标选择,其注册资金须达到人民币3000万元(含本数)以上,且最近3年内无发生违法经营行为或无不良信用记录。

参加投标的企业在报名时,须提交由其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及/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证明,证明其自有资金及/或自有资产的总额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含本数)以上。

同时,投标企业须按村民委员会(或村小组)可分配的建筑物业总面积计算的建筑造价概算总额足额提交投标保证金。

村民委员会(或村小组)可分配的建筑物业建筑造价概算总额,由村民委员会(或村小组)委托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测算,出具概算书。

第十一条招标工作结束后,中标的合作企业所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村企合作双方签订合同后即转为合同期间的履约保证金,转由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负责农村“三资”监管工作的机构负责保管,以保障合同的履行和村民委员会(或村小组)的利益能够如约得到实现。

合同履行过程中,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按照村民委员会(或村小组)可分配的建筑物业工程完成进度和村企合作双方的共同申请并进行核实后,分期退回合同履约保证金(无息)。

其中,基础及地下室工程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30日内退回20%;主体工程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30日内退回30%;装饰装修及供水、供电、消防、燃气、通讯、电梯、小区内道路等所有附属设备设施工程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30日内退回15%;合作项目经综合验收合格并按规定报送规划备案后30日内退回15%;办妥村民委员会(或村小组)可分配建筑物业的移交手续后30日内退回10%;办妥房地产权证手续后30日内退回5%;余款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后30日内一次性退回。

第四章申请报批程序第十二条符合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拟与企业进行合作开发建设的,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必须在报送审批前履行如下手续:(一)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须先向规划、国土部门咨询了解该留用地的规划用地功能、建设要求、基础容积率等基本情况并经村(或组)干部商议后,草拟《******项目拟进行村企合作开发建设的意向方案(征求意见稿)》,在村务公开栏公示7天以上,广泛征求村民意见。

(二)公示期满后,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根据回收的村民意见或建议,对意向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和完善,形成正式的《******项目村企合作开发建设实施方案》。

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名称,留用地情况(位置、面积、四至范围、国土证号等),建设期限,物业分配比例,村(或组)项目建设跟踪监管小组成员及其职责等。

(三)提交会议讨论、表决。

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必须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村民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户代表会议,对《******项目村企合作开发建设实施方案》进行充分讨论并表决。

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应当有本村(或组)三分之二以上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或者户的代表参加,进行讨论、表决并签名确认。

(四)公示表决确认结果。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户代表会议讨论表决通过后,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须将表决通过的《******项目村企合作开发建设实施方案》及村民(户代表)签名确认的结果情况,在村(或组)村务公开栏再公示7天以上,并将公示过程、公示结果记录(拍照)存档。

公示结果应当符合村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三条公示结束后,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须先向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村企合作开发申请,填写《留用地村企合作开发项目申请呈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呈批表》),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一)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留用地村企合作开发项目申请呈批表》;(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四)建设用地红线图和平面图;(五)《******项目村企合作开发建设实施方案》及其委托挂牌招标条件书;(六)村民会议或者户代表会议的会议记录(或决议)和签名确认表;(七)公示记录及其结果说明;(八)有关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审核报批程序:(一)镇街审核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按照第十三条的要求提交材料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镇(街道)国土所、建管所、城监队、法制室、司法所、信访办等机构对村(组)提交的村企合作项目有关材料(含会议表决、签名确认情况和公示程序)进行审查核实,并发函给市住建部门请求出具该留用地的《规划条件意见书》。

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查核实意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给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的工作须在收齐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上报材料经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核实符合要求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提交《关于上报******项目村企合作开发建设实施方案的请示》(下称《请示》),连同村(组)的《申请呈批表》及其相关材料一并报区建设用地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用地办”,设在区国土资源分局)。

《请示》必须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村企合作开发地块的权属情况,地段、四至范围、使用面积、是否存在争议等概况;2.村企合作开发建设的主要形式、分配比例及村(组)委托挂牌招标条件书;3.村企合作开发建设方案的会议表决、签名确认情况;4.村企合作开发建设方案的公示情况;5.市住建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意见书》;6、镇(街道)组织审核的情况;7、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三)材料初审区用地办收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村企合作开发建设项目的相关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区政府办公室协调国土规划工作的副主任,由其召集区国土、城乡规划、法制等部门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备和是否符合规划要求以及其合法性进行研究,提出综合审查意见。

然后,由区用地办将综合审查意见连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区建设用地领导小组进行联审。

(四)区建设用地领导小组联审1、区建设用地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原则上每个季度召开一次,由区长或者区长委托分管国土规划工作的副区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2、区建设用地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对村企合作开发建设项目的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议。

审议通过后,由区用地办按照审议通过的意见进行整理拟定《会议纪要》,呈分管副区长和区长审定签发,并由分管副区长在《申请呈批表》上签署联审意见后,加盖区人民政府印章。

3、区用地办负责会议相关会务、联审资料准备、归档,及会议纪要和会议决定事项的跟踪落实、上报市政府审批等工作。

(五)上报市政府审批村企合作开发建设项目经区建设用地领导小组会议联审同意后,由区用地办负责在15个工作日内汇总材料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五章招投标与合同签订第十五条依法公开招标选定合作开发企业。

村企合作开发建设项目经市、区政府批准后,项目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帮助和监督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市国土资源部门的要求,结合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提出的委托挂牌招标条件书拟定村企合作开发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及其公告,委托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进行公开招标(含土地),择优选定合作开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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