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使用与合作开发建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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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使用与合作开发建设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使用管理,规范村企合作行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需要和村(组)集体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09〕41号)、《惠州市农村工商和住宅建设用地管理的若干规定》(惠府〔1994〕53号)、《惠州市征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惠府办〔2015〕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是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为解决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村(居)民的生产生活需要,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解决生产、生活的建设用地。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使用和管理,纳入农村“三资”监管范畴。

区人民政府委托区农村“三资”监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

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留用地使用的业务指导和登记办证工作。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对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使用、收益、处置等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审核把关、督促检查和备案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私分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功能。

第二章开发利用原则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利用,应当坚持节约、集约、高效的原则。原则上要以镇(街道)和行政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统一规划利用留用地,集约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商)业相对集中或者村(居)民住宅公寓,促进村(居)集体经济持续发展,推进城镇化建设。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开发使用,在符合城乡规划条件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由村民委员会(或村小组)自主组织开发,集中进行建设,用于兴建村(组)经济实体项目或者村(居)民公寓式住宅楼,保障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的长久经济收入和村(居)民的生活需要。

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自筹资金有困难的,允许与企业进行合作开发建设。

第七条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城乡规划

要求,负责督促、协调、指导编制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规划设计方案,在该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村务公开栏公示满7天以上无异议的,报市或区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横沥、芦洲两镇范围内的规划报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批同意,其他镇和街道的规划须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批同意)。

第八条经公开招标、拍卖、挂牌转让方式交易或者合作开发建设取得的土地收益,要按照有关规定用于积累集体资产,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发展农村集体公益事业。

第三章村企合作条件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因缺乏建设资金和技术力量等客观原因,需要引进企业进行合作开发利用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允许进行村企合作,开发建设工商业经济实体项目或者村(居)民公寓式住宅楼。开展村企合作须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规划用地功能且已经办理了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具备开发建设的基本条件。

(二)项目建成后,确保本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能够在该项目中分配到30%以上(含本数)的工业、15%以上(含本数)的商业等有收益的永久性物业及/或20%(含本数)以上的住宅房屋。

分配的建筑物业面积比例,须按照规划部门批准最终实施的该项目工业、商业、住宅的计容总建筑面积计算。

(三)项目建成后,确保本村民委员会(或村小组)能够按照该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要求及村(组)可分得的住宅房屋面积比例,分配享有相应比例数量的地下停车位。

第十条拟参与合作的企业必须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标选择,其注册资金须达到人民币3000万元(含本数)以上,且最近3年内无发生违法经营行为或无不良信用记录。

参加投标的企业在报名时,须提交由其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及/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证明,证明其自有资金及/或自有资产的总额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含本数)以上。同时,投标企业须按村民委员会(或村小组)可分配的建筑物业总面积计算的建筑造价概算总额足额提交投标保证金。

村民委员会(或村小组)可分配的建筑物业建筑造价概算总额,由村民委员会(或村小组)委托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测算,出具概算书。

第十一条招标工作结束后,中标的合作企业所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村企合作双方签订合同后即转为合同期间的履约保证金,转由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负责农村“三资”监管工作的机构负责保管,以保障合同的履行和村民委员会(或村小组)的利益能够如约得到实现。

合同履行过程中,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按照村民

委员会(或村小组)可分配的建筑物业工程完成进度和村企合作双方的共同申请并进行核实后,分期退回合同履约保证金(无息)。其中,基础及地下室工程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30日内退回20%;主体工程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30日内退回30%;装饰装修及供水、供电、消防、燃气、通讯、电梯、小区内道路等所有附属设备设施工程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30日内退回15%;合作项目经综合验收合格并按规定报送规划备案后30日内退回15%;办妥村民委员会(或村小组)可分配建筑物业的移交手续后30日内退回10%;办妥房地产权证手续后30日内退回5%;余款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后30日内一次性退回。

第四章申请报批程序

第十二条符合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拟与企业进行合作开发建设的,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必须在报送审批前履行如下手续:

(一)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须先向规划、国土部门咨询了解该留用地的规划用地功能、建设要求、基础容积率等基本情况并经村(或组)干部商议后,草拟《******项目拟进行村企合作开发建设的意向方案(征求意见稿)》,在村务公开栏公示7天以上,广泛征求村民意见。

(二)公示期满后,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根据回收的村民意见或建议,对意向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和完善,形成正式的《******项目村企合作开发建设实施方案》。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名称,留用地情况(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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