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案保护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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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FS-QG-80158病案保护信息安全制度
Medical record protection information security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信息安全保障:
一、病案资料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的病历(包括患者及家属)。
二、涉及医疗纠纷或案件,在未作出鉴定处理之前,应由医务科妥善保管,任何个人未经医务科批准,不得转借、转抄或复印。
三、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等需带离病区时,应当有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四、医务人员借阅病案必须办理借阅手续,对借阅的病案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转借、拆散和丢失。对丢失或损毁病案者按情节轻重进行扣罚。
五、住院病案一般不准外借。如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
案件,需要查阅、复印病历资料时,必须由医务科批准,并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证件后予以协助。
六、病案室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病历资料的申请,复印时参照病案管理规定,出具相应证明。(1)患者本人或代理人,(2)死亡患者近亲属,(3)保险机构,(4)公安司法机关。
七、复印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复印件需经病案室盖章生效。
八、病案管理保存期限为30年,留观病例保存年限15年,遵守病案资料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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