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福利机构政策和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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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福利机构政策和优惠

经搜索,目前有3份相关文件可供参考,分别是:《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广州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资助办法》。其中,《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资助办法》(于最后)内容最实用。

提到的优惠内容包括用地、建设费用、水电用气等费用、税收、医疗机构申办、人力资源及补贴。

一、关于用地问题

三份文件的用地政策陈述可谓一致,指出非营利性的社会福利设施用地可按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征收集体土地建设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的,在申报用地审批时,可以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申请减免征地管理费。

二、关于建设费用问题

对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给予减免与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有关的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但证照费除外。

三、关于用水、电、燃气等收费问题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用水、用电、用燃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收费,分别为:

四、关于税收减免问题

三份文件均指出:社会福利机构依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但均无说明具体数值。

五、关于医疗机构申办问题

社会福利机构设立的医疗机构,经审核符合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可享受定点医疗机构待遇。

六、关于人力资源问题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设立医疗机构聘用的卫生技术人员,在科研立项、继续教育、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同等的待遇。

七、关于补贴问题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收住下列服务对象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补贴。根据《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资助办法》所示,补贴范围包括建设新增床位资助、运营资助等,具体请看下方文件。

粤民福【2009】第 133 号

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

第四章扶持和优惠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举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给予适当扶持,具体扶持政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民办社会福利机构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应当适当降低。征收集体土地建设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在申报用地审批时,可以按照本省有关规定申请减免征地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对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给予减免与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有关的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但证照费除外。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用水、用电、用燃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收费。

第二十四条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申请设立医疗机构(含康复医疗机构)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设立的医疗机构,符合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经审核,可以作为定点医疗机构。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设立的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执行当地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设立医疗机构聘用的卫生技术人员,在科研立项、继续教育、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同等的待遇。

第二十七条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收住下列服务对象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确定:

(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收住80岁以上老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一等以上残疾军人、65岁以上残疾老人和一、二级重度残疾人等服务对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贴,具体补贴对象范围和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第二十八条民办社会福利机构不得改变其主要场地和设施的用途。改变用途的,不再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由有关部门追缴已减免的相关费用。

广州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

穗府办〔2010〕3号

第四章扶持和优惠

第二十六条非营利性的社会福利设施用地可按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征收集体土地建设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的,在申报用地审批时,可以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申请减免征地管理费。

第二十七条对社会福利机构减免应缴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的,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社会福利机构用水、用电、用燃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收费。

第二十九条社会福利机构依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社会福利机构申请设立医疗机构(含康复医疗机构)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社会福利机构设立的医疗机构,经有关部门审核,符

合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应当享受定点医疗机构待遇。社会福利机构设立的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的,执行当地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社会福利机构设立医疗机构聘用的卫生技术人员,在科研立项、继续教育、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同等的待遇。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扶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发展。具体扶持办法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第三十三条社会福利机构不得擅自改变其主要场地和设施的用途。改变用途的,不再享受相关的政策优惠,由有关部门追缴已减免或应补缴的相关费用。涉及违法变更的,应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鼓励社会组织、个人或其他社会力量向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捐赠。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接受捐赠,应当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区(县级市)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本地区扶持社会福利机构的具体措施,促进社会福利事业发展。

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资助办法

穗民〔2012〕78号

第二章运营资助

第四条非营利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收住本市户籍的老人、残疾人,经评估,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运营资助:

(一)特级、一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300元;

(二)二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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