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农发行贷后管理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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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金融》2006年第10期

加强农发行贷后管理

的几点建议

中国人民银行昭苏县支行

夏学锋王文军吴冬静

一、规范贷后管理程序和内容

贷后管理包括贷款发放或其他信贷业务发生后的账户监管、贷后检查、风险预警、贷款风险分类、客户维护、有问题贷款处理以及贷款回收和总结评价等。从信贷发生到收回必须建立严格、规范、科学的管理程序。明确各环节管理内容和要求,建立考核制度,确保贷后管理程序明确、内容规范、要求具体。

二、明确贷后管理职责

为了保证风险监控的及时有效,不仅经营行要建立管户责任人制.而且管理行对重点管理客户也要指定专门客户经理.落实管户责任,同时还要在后台信贷管理部门建立健全风险经理制度。设立风险经理是现代银行的通行做法。风险经理主要履行信贷资产质量监控,区域、行业、客户、产品信贷风险分析和防范,信贷审查等职能。

三、建立分层次的贷后管理体系

管理行信贷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人民银行信贷登记系统.全面了解和掌握客户信息;客户部门要建立重点客户的定期联系协调机制,参与现场检查,组织落实贷后管理内容。

四、完善风险预警机制

要设定科学、有效的风险预警信号,规范贷后检查的频率和内容.前瞻性地发现客户潜在风险并通过风险预警快速反应机制.在更高层次、更短时间内采取最合适、最有效的风险化解措施,最大限度地维护信贷资产安全。

五、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违章必究”才能保证“有章必循”。贷后管理流于形式的许多原因是职责不明,追究不力。要通过设定各责任人贷后管理的“高压线”,对不履行贷后经营管理责任、信贷资产出现风险或出现风险不能及时化解造成损失的.必须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当前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面临的

几个法律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扶风县支行史红福

一、关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行为的界定

1997年修订后的新《刑法》规定,“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性质和来源而提供资金帐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2001年在《刑法修正案(三)》首次将恐怖主义犯罪增列为我国洗钱罪的上游犯罪。2006年4月份,全国人大部分委员建议将贪污受贿行为也增列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此外,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还有一些主体和自然人的非法集资、骗税行为、金融票据诈骗等活动也涉及洗钱罪。

二、关于反洗钱工作管理行政主体资格的确定

目前。我国履行反洗钱职能的行政部门很多,从国务院反洗钱联系会议成员单位看.有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银行、公安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税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等23个单位,多部门的参与,需要确立牵头单位的执法权威,确保执法力度和深度。

三、人民银行反洗钱法律效力及强制约束问题

当前,《反洗钱法》(草案)尚未正式出台。在反洗钱立法方面,我国主要有三个层次:一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二是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三是国务院指定的反洗钱主管部门法规。尤其是人民银行制定的相关制度和规范。还未上升到法律角度,还未形成一部完整的法律制度。

四、金融机构的尽职调查与客户信息保密之间的法律协调

根据有关规定,金融机构和非特定金融机构要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审慎识别、核实和登记客户及其代理人、受益人的身份信息是尽职调查的重要内容。但尽职调查必然涉及客户个人或单位的私有信息保密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也涉及个人财产的私有权问题。此外,《商业银行法》明确要求金融机构要为客户保密,因此存在一个法律上的协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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