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实施细则(试行)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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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小微企业授信工作机制,规范我行小微企业授信管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促进我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又好又快发展,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和我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小微企业授信业务,是指符合xx市商业银行小微企业客户认定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客户所办理的授信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授信工作人员是指参与小微企业授信业务活动的相关人员。具体包括小微企业业务客户经理、风险审查人员、授信审批人员以及其它参与授信业务活动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应实行客户经理制,坚持双人进行业务调查。客户经理应深入客户所在的街道和行业商会,并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以提高业务营销和客户非财务信息收集分析、整理的能力,丰富完善小微企业授信业务风险控制措施。
第五条小微企业授信工作人员及授信工作尽职评价人员应遵循客观、公正、诚信原则,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人为的外部因素干扰。小微企业授信工作人员应在授信业务活动中声明是否为授信申请人的关系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是指在xx市商业银行从事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调查、授信审查、授信审批、授信签发、贷后管理、贷款本息回收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的工作人员全面履行了其岗位职责赋予的各项要求,没有个人违规、失职、渎职等行为。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责任认定,是指按照《xx市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xx市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符合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责任认定范围的授信业务进行尽职调查和行为评价的工作过程。
第二章授信调查尽职要求
第八条客户经理应根据授信种类收集客户基本信息,包括客户身份证明、授信主体资格、财务信息等,具体的客户基本信息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和年检证明;
(二)贷款卡、银行开户情况;
(三)客户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身份证明及必要的信息;
(四)能用于编制近两年或当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基本信息或已编制好的财务报表;
(五)客户业主或主要股东报告期存贷款及对外担保情况;
(六)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和近一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复印件;
(七)合同或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八)董事会成员和主要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
(九)若为有限责任客户、合资合伙客户或承包、租赁客户,要求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授信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十)授信业务由授权委托人办理的,需提供客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十一)其他必要的资料。
对于中长期项目建设授信,还须有各类合格、有效的相关批准文件,预计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预计的资产负债情况、损益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及营运计划。
第九条客户经理应关注并收集客户的非财务信息,包括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信息及家庭资信情况、企业经营管理、技术、行业状况及市场前景等,具体的非财务信息主要有以下
内容:
(一)客户关键人员如经营决策人员、主要执行人员和技术人员的个人职业经历、受教育背景、品行、健康状况等;
(二)客户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及其家庭其他投资、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情况;
(三)客户业主或主要股东家庭成员情况、家庭居住情况,婚姻状况,家庭大致日常收入、生活开支情况;
(四)客户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资信情况,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和个人征信系统信息;客户在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的信用记录情况;
(五)客户近一年的水电费或其他公用事业收费清单;
(六)客户近一年的设备运转和开工率;主要生产设备的技术水平;
(七)客户成品仓库的入库、出库情况;
(八)客户的纳税清单;
(九)客户的资产、职工人数、收入情况;
(十)客户主要供应商和销售商情况;
(十一)其他情况。
第十条客户经理应对客户提供的资料以及所收集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核实,核实的过程和结果应予以记载。核实应以实地调查为主。信息收集与核实可同时进行。
第十一条客户经理应根据调查核实的信息,编制有关小微企业或其业主或主要股东的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必要时可把小微企业与其实际控制人家庭合并为一个经济单位进行信用分析,作为分析客户财务状况和偿还能力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客户经理应根据核实、分析结果,出具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着重对客户借款事由、还款能力、现金流量、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信用情况进行分析,并对授信品种、金额、用途、利率、服务收费、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提出建议。
调查报告内容还须包含对监管等相关征信系统中有关小微企业及其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的查询情况。
撰写调查报告应遵循适用、精炼和标准化,在90天内向同一客户多次授信时,经确认客户资信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原有调查报告在补充有关情况后继续有效。
客户经理对调查报告中所含信息的真实性及调查结论负责(对化整为零、冒名贷款和用途不实等问题要严肃追究)。
第三章授信审查尽职要求
第十三条授信审查人员应对授信材料的合规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授信调查、授信审查环节可根据需要由客户经理与风险审查人员同时进行。
第十四条授信审查人员应根据客户或其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的资产、负债、现金流状况等,对影响客户财务状况的各项主要因素进行分析评价。必要时可重新编制客户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十五条授信审查人员应对客户经营状况、资信情况、抵(质)押物或保证情况及其他非财务信息等进行分析评价,审查验证授信金额、授信期限和授信用途的合理性。必要时可深入客户经营现场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授信审查人员应根据审查与分析结果,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经审查同意的授信业务,审查意见应明确授信品种、金额、用途、利率、服务收费、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授信条件等内容,并提示授信潜在主要风险。审查不同意授信业务的,需明确提出不同意授信的理由。
授信审查人员对审查意见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