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实施细则(试行)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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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顶精文FGS银行支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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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支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实施细则各支行:为促进我行小企业授信业务健康、稳定发展,加速我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的科学化与专业化进程,根据银监会六项机制建设要求和总行关于《ⅩⅩ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请各支行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1、第二中心支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实施细则2、测算授信额度的参考方法3、借款人需提供的材料4、授信责任人声明5、ⅩⅩ银行第二中心支行小企业贷后检查记录6、预警信号风险提示7、小企业贷款逾期天数风险分类矩阵第一章总则为促进我行小企业授信业务健康、稳定发展,加速我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的科学化与专业化进程,根据银监会六项机制建设要求和总行关于《ⅩⅩ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中所称授信业务,包括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业务。

我行根据总行设定的小企业授信标准,在授权范围内建立便捷、独立的小企业授信业务流程,提高小企业授信工作效率,保证业务各环节的操作合规性,提高小企业授信业务议价能力和综合收益水平。

第二章授信期限、额度、利率和方式第一条授信期限各支行应根据借款人的实际借款用途、生产经营周期、经营回款及还款能力合理确定授信期限,应能覆盖借款人的营运周期。

贷款期限以一年期为主,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含)。

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项目须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采取分期还款方式(如遇贷款期限政策阶段性调整,按总行统一要求执行)。

对于以综合授信方式支持企业的,综合授信期限不超过三年,授信期内单笔业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条授信额度1、根据借款人的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偿债能力等要素合理确定其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满足其有效信贷需求;2、对有市场发展前景、信誉良好、有还本付息能力、生产稳定、有利于增加就业、与我行信贷合作关系稳定、担保措施充足的小企业,可适当增加授信额度;3、对于固定资产贷款,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确定借款人的贷款额度。

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银行(下文简称“我行”)小微企业授信管理机制,促进我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6〕56号)、《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监发〔2006〕69号)及我行的相关规定,特制定《xx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下文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是指我行在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出现风险后,经过有关工作流程,有充分证据表明授信部门及工作人员按照经办业务时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我行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的,应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包括内部考核扣减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符合《四部委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相关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包括小型企业贷款、微型企业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微贷等业务,不包括个人消费贷和个人按揭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尽职免责适用于我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营销、受理、贷前调查、审查审批、作业监督、放款操作、贷后管理等环节中承担管理职责和直接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分管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机构负责人、管理部门及经办分支机构负责人、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人员、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经办人员。

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发起环节人员及相关岗位履职人员,不管是否在相关材料上签字,均要进行尽职免责和责任认定。

第二章容忍度设定第五条本办法针对我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发展实际设定小微企业不良容忍度,在不良容忍度范围内,相关授信部门及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行职责、无违规操作、无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授信管理,完善授信工作机制,规范授信行为,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依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结合本行经营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中的授信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内外授信。

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保理、拆借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票据承兑等。

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

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中的授信工作、授信工作人员、授信工作尽职和授信尽职调查是指:
(一)授信工作指本行从事客户调查、业务受理、分析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

(二)授信工作人员指本行参与授信工作的相关人员。

XX银行中小企业授信组合管理实施细则

XX银行中小企业授信组合管理实施细则

XX银行中小企业授信组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实施细则根据总行《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业务指引(2010年修订版)》、《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2010年版)》、《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授后管理办法(2010年版)》等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资产组合管理是中小企业业务部门授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资产组合管理是指对授信业务的整体资产质量和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分析,并对不同风险资产进行组合管理,动态调整授信政策和业务计划,以提高资本收益率。

第三条资产组合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组合监控、变化趋势分析、提出优化建议等。

资产组合管理应建立在资产信息统计分析的基础上,通过比率分析、趋势分析等计量分析方法,结合金融市场和我行管理的有关情况,对资产组合分布提供意见建议。

第四条资产组合管理人员应运用资产组合管理工具,按月从客户结构、行业集中度、信用等级、授信产品结构、担保情况、分类及迁移率等多纬度对表内授信资产的结构、趋势进行监控、分析。

资产组合管理人员需定期关注全口径授信资产分布情况,定期向销售团队、授信审批团队、部门风险官和情景分析人员进行反馈,作为调整营销策略及审批政策的参考依据,并提出资产组合优化的建议和措施,以分散组合风险、提高资本收益率。

第五条资产组合管理是一项管理工具,通过资产组合模型,可以实现以下职能:(一)对年度营运目标的达成情况做出评价,为管理层制定营运目标提供决策依据。

(二)对运营过程中的动态监控,及时发现经营状况与营运目标的偏离并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三)进行预期损失率压力测试,可以为管理层调整授信政策、管理规定、标准提供参考。

(四)对各项例外处理情况进行管控,确保“弹性政策”不会对营运目标的实现产生不恰当的影响。

第二章资产组合检查报告第六条资产组合管理人员借助IT系统,定期汇总并出具如下报表或报告。

资产组合管理报告送中小企业业务部门负责人及风险官审阅,并向省行风险管理部报备。

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2.负责逾期(垫款)授信业务催收监督管理工作,检查小企业信贷中心逾期催收工作落实情况。
业务主管岗
1.负责参加小企业授信业务审贷会,提出审批意见;
2.负责风险预警信号等级及行动方案的审批;
3.负责组织小企业授信业务内部检查工作
4.负责小企业授信业务相关人员的业绩考核管理。
审批岗
负责权限范围内的授信业务审批工作。
5.协助其他岗位进行贷后检查、资产保全。
贷后检查岗
1.负责未逾期(垫款)授信业务的贷后检查工作;
2.负责小企业授信业务日常监控,关注资产质量情况;
3.协助其他岗位进行业务催收、资产保全工作。
中心主管岗
全面主持小企业信贷中心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二级分行
审查岗
1.负责业务报批材料的接收、审查审批台帐登记工作;
小企业客户营销岗可由一级支行信贷员、信贷主管或客户经理担任;营销主管岗由一级支行行长担任;信贷会计岗由会计部门人员担任;资产保全岗、资产保全主管岗由风险合规部门人员担任。
小企业信贷中心人员配备不得低于5人,其中内勤岗1人(业务开展初期,可由信贷经理岗兼职),贷后检查岗1人,中心主管1人,其余人员为信贷经理。待业务发展后,视业务量情况,需适时增配信贷经理岗、贷后检查岗。
信贷会计岗
1.负责授信发放、授信回收及合同要素变更的会计处理工作;
2.负责小企业授信业务其他涉及会计交易的日常工作。
资产保全岗
1.负责参与不良资产清收工作;
2.参与责任认定工作;
3.负责不良资产的核销申报工作。
资产保全主管岗
1.负责组织信贷资产清收及减值准备数据的监测和维护;
2.负责小企业信贷资产五级分类审批工作;
1.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中信银行XX分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审批实施细则2013年1.0版

中信银行XX分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审批实施细则2013年1.0版

中信银行沈阳分行个人经营贷款授信业务审批实施细则(1.0 版,2013 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小企业金融业务发展,优化零售信贷结构,规范个人经营贷款业务,根据《中信银行标准个人经营抵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1.0 版,2013 年)》、《中信银行小额个人经营信用贷款业务管理办法(1.0 版,2013 年)》、《中信银行标准化个人经营贷产品操作规程(1.0 版,2013 年)》、《中信银行个人经营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 版,2012 年)》及总、分行相关管理制度与政策要求,结合分行业务发展实际情况,特制度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仅适用于我行个人经营贷款业务规定的贷款对象。

若我行个人经营贷款业务的贷款对象发生调整,本办法适用的借款人随之调整。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经营贷款”是指我行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合伙人、主要自然人股东或实际经营者发放的,用于经营的人民币贷款。

主要合伙人、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自行成立法人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或在上述机构内持有超过10%股份的自然人。

实际经营者是指企业出具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明确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自然人以及分行信审会认可的合法合规的实际经营者。

第四条个人经营贷款审批权限与审批流程1.审批权限分行个人经营贷款审批权限为有效保证与房产足值抵押1000 万元/ 信用200万元(含)。

对有权审批人的转授权按《中信银行沈阳分行(同城机构)2013 年第2 次小企业授权及个人经营贷款审批权限调整方案的通知》【2013-7381 】规定执行,若对权限进行调整,按调整执行。

主要政策如下:(1)个人经营贷款3 年以内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必须提供足值抵押。

(2)分行无权审批抵押物在异地的个人经营贷款。

(3)同一自然人及其所控制的一家或多家小企业在我行办理的个人经营贷款及小企业授信合计不得超过1000 万元。

2.审批流程个人经营贷审批流程包括专职审批流程和分行信审会审批流程。

银行小企业授信后管理办法(试行) 模版

银行小企业授信后管理办法(试行) 模版

银行小企业授信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小企业授信后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不断提高小企业精细化管理水平,促进小企业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有关信贷管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后管理是指小企业客户实际使用本行信用后,到该信贷业务完全终止前,各级信贷经营管理人员和风险管理人员所进行的全过程信贷管理工作。

主要包括信贷资产检查、早期预警管理、贷款本息管理、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不良资产管理、信贷档案管理等内容。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不良资产管理、信贷档案管理等内容参照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授信业务包括各类贷款、商业汇票贴现、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保函、信用证等表内、表外信贷业务。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及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参照相关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客户的划分标准按《银行对公授信客户准入作业指导书》执行。

第五条小企业授信后管理实行强化责任落实、明确“规定动作”、科学预警、主动控制、差异化管理的原则,逐步提高集中管理和科技化水平。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六条总行小企业金融部负责全行小企业授信后管理制度、流程和标准制定和实施监督工作。

第七条各分支机构可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要求,制定相关岗位职责和实施细则。

第三章信贷资产质量检查第八条小企业信贷资产检查是指小企业客户实际使用本行信用后,到该信贷业务完全终止前,各级信贷经营管理人员和风险管理人员对信贷客户及影响信贷资产安全的有关因素进行跟踪和分析,及时发现预警信号,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信贷管理过程。

第九条检查类别信贷资产质量检查主要分为资金用途检查、定期检查和重点检查。

资金用途检查和定期检查原则上实行专人专户负责制,信贷经营岗对本人经办的授信业务和分管的存量授信业务进行跟踪检查。

“信贷工厂模式”下经营管理的小企业客户或“小微模式”下批量化营销的小企业客户,在分支机构贷后管理人员配备到位的情况下,经总行批准同意,可以由贷后管理人员进行跟踪检查。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实施细则(试行)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实施细则(试行)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授信管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的授信指对非自然人客户和自然人客户的表内外授信。

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信用类业务;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信用类业务。

综合授信项下业务及对个人贷款业务合作单位的调查适用本细则。

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

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第三条本细则中的授信工作、信贷人员、授信工作尽职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是指:(一)授信工作指从事客户调查、业务受理、分析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二)信贷人员指参与授信工作的相关人员,包括信贷员、信贷主管、信贷综合员、审查人和签批人;(三)授信工作尽职指信贷人员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了最基本的尽职要求;(四)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指总行、分支机构尽职调查人员等对信贷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独立地验证、评价和报告。

第四条支行、总行业务部门授信业务的尽职调查工作由信贷主管或专职审查人实施并形成审查意见;贷款审查委员会及授权机构审批项目由信贷评审中心实施尽职调查并形成初审报告。

第五条尽职调查工作需集中分析项目和借款人涉及的各类风险、降低风险措施的有效性,对《贷款调查评价报告》进行可行性再调查,提出进一步的风险防范措施,得出初步的分析意见,形成审查意见或初审意见。

第六条信贷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申请的客户授信业务,应申请回避。

客户与本单位信贷人员属于关系人的,信贷员应在《贷款调查评价报告》中明示。

第七条信贷人员应独立调查、独立评估贷款项目,任何单位及个人严禁逆向操作业务或以其他手段向信贷人员施加压力,影响信贷人员的独立履行职责。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尽职免责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尽职免责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尽职免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微企业信贷业务风险管理机制,促进小微企业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履职尽职,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微企业贷款尽职免责是指在整个信贷业务操作流程中,各环节各岗位信贷业务责任人是否按规定严格履行了自己岗位应尽的职责,根据其尽职的情况,有关信贷业务一旦发生风险,可视情况给予免除全部或者部分信贷业务风险赔偿、经济处罚和责任处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责任人,包括客户经理、审查人员、审批人员。

第二章小微企业信贷业务风险尽职要求第四条小微企业信贷业务主调查人(管户经理)应按照信贷业务操作流程的规定对借款人、担保人或者其他还款义务人收集相应的信息资料,并按规定对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和经营动态进行跟踪监测,确保资金用途合规,发现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形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对贷款监督检查的有效性负责;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辅调查人对主调查人(管户经理)在调查期间的尽职要求负次要责任。

主调查人(管户经理)具体尽职要求应包括以下内容:1.负责受理借款申请和调查收集借款人、担保人或者其他还款义务人的征信信息、财务及银行流水等基本信息及反映生产经营状况的非财务信息,收集的信息资料需符合对应产品信贷操作流程的要求;2.初步审查借款主体、贷款投向是否符合当期国家产业政策及本行的信贷政策和制度的规定要求;3.对借款用途和收集资料的合规性进行初审,对借款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抵(质)押物等方面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同时对借款人的品行、盈利能力、发展前景作出合理评估;4.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偿债能力、经营效益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分析,预测提示贷款风险;5.将核实情况、分析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

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

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机制,规范小企业授信管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促进小企业授信业务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是指商业银行从事小企业授信业务调查、授信审查、授信审批、授信后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的工作人员履行了本指引规定的最基本的尽职要求。

对微小企业的小额授信,商业银行可视情况简化上述授信环节,适当扩大客户经理授权。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制定小企业授信政策,建立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业务操作流程,并及时进行评估和完善。

第四条商业银行制定的小企业授信政策应体现小企业经营规律、小企业授信业务风险特点,并实行差别化授信管理。

(一)应注重实地调查和信息收集,了解和掌握客户经营动态和资信状况。

(二)应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设定对小企业授信的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三)应建立风险定价机制,对不同小企业或不同授信实行差别定价,并随风险变化及时调整。

(四)应对小企业授信业务单独核算。

(五)应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将小企业信贷人员的收入与业务量、贷款风险、贷款收益等指标挂钩。

(六)应积极开展产品创新,推出符合小企业需求的授信产品和金融服务。

(七)应以客户为导向,建立灵活适用的授信工作机制,在授信金额、利率、期限等方面满足小企业灵活、多样的信贷需求。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小企业授信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

小企业授信业务应实行客户经理制,坚持双人进行业务调查。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鼓励客户经理在商业银行服务所在社区建立广泛的、经常性的社区关系,以收集信息,提高效率,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加强对小企业授信工作人员的培训,使其更新理念,掌握小企业授信业务特点和风险控制方法,提高营销和收集、整理、分析财务和非财务信息的能力,熟悉小企业授信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逐步形成良好的小企业信贷文化。

2020年(金融保险)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

2020年(金融保险)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

(金融保险)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进壹步完善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机制,规范小企业授信管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促进小企业授信业务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是指商业银行从事小企业授信业务调查、授信审查、授信审批、授信后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的工作人员履行了本指引规定的最基本的尽职要求。

对微小企业的小额授信,商业银行可视情况简化上述授信环节,适当扩大客户经理授权。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制定小企业授信政策,建立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业务操作流程,且及时进行评估和完善。

第四条商业银行制定的小企业授信政策应体现小企业运营规律、小企业授信业务风险特点,且实行差别化授信管理。

(壹)应注重实地调查和信息收集,了解和掌握客户运营动态和资信状况。

(二)应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设定对小企业授信的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三)应建立风险定价机制,对不同小企业或不同授信实行差别定价,且随风险变化及时调整。

(四)应对小企业授信业务单独核算。

(五)应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将小企业信贷人员的收入和业务量、贷款风险、贷款收益等指标挂钩。

(六)应积极开展产品创新,推出符合小企业需求的授信产品和金融服务。

(七)应以客户为导向,建立灵活适用的授信工作机制,在授信金额、利率、期限等方面满足小企业灵活、多样的信贷需求。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小企业授信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

小企业授信业务应实行客户经理制,坚持双人进行业务调查。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鼓励客户经理在商业银行服务所在社区建立广泛的、经常性的社区关系,以收集信息,提高效率,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加强对小企业授信工作人员的培训,使其更新理念,掌握小企业授信业务特点和风险控制方法,提高营销和收集、整理、分析财务和非财务信息的能力,熟悉小企业授信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逐步形成良好的小企业信贷文化。

中信银行XX分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审批实施细则(20版2022年)

中信银行XX分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审批实施细则(20版2022年)

中信银行XX分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审批实施细则(20版2022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小企业金融业务发展,优化零售信贷结构,规范小微企业授信业务,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我行小企业客户范围及分行部门设臵的通知(信银字[2022]1087号)、中信银行小企业标准抵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版,2022年)、中信银行小企业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版,2022年)、中信银行小企业标准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版,2022年)、中信银行小企业标准化产品操作规程(2.0版,2022年)及总、分行相关管理制度与政策要求,结合分行业务发展实际情况,特制度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仅适用于我行小微企业法人贷款业务规定的贷款对象(以下简称“小企业”)。

若我行的小微企业法人贷款业务的贷款对象发生调整,本办法适用的借款人随之调整。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小微企业授信”是指我行向小微企业法人客户(即符合国家“四部委”标准且单户授信金额1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微型企业)发放的,用于经营的人民币贷款。

—1—第四条小微企业审批权限与审批流程1.审批权限分行小微企业授信审批权限为有效保证与房产足值抵押1000万元/信用200万元(含)。

对有权审批人的转授权按中信银行沈阳分行(同城机构)2022年第2次小企业授权及个人经营贷款审批权限调整方案的通知【2022-7381】规定执行,若对权限进行调整,按调整执行。

主要政策如下:(1)小微企业3年以内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及5年以内的一般固定资产贷款必须提供足值抵押。

(2)分行无权审批抵押物在异地的小微企业授信。

(3)同一自然人及其所控制的一家或多家小企业在我行办理的个人经营贷款及小企业授信合计不得超过1000万元。

2.审批流程小微企业授信审批流程包括专职审批流程和分行信审会审批流程。

(1)专职审批流程:分行转授权由各级有权审批人按权限审批。

(2)上会审批流程:根据总、分行相关规定由分行信审会审批。

XX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

XX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

XX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江苏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审慎经营,进一步完善授信工作机制,规范授信管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贷款通则》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

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第三条本细则中的授信工作、授信工作人员、授信工作尽职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是指:(-)授信工作指本行各层级授信工作人员从事客户调查、业务受理、分析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

(二)授信工作人员指本行各层级参与授信工作的相关人员。

(三)授信工作尽职指本行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了基本的尽职要求。

(四)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指总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对授信工作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独立地验证、评价和报告。

第四条授信工作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申请的客户授信业务,应申请回避。

第五条建立授信风险垂直管理体制,总行相关职能部门对授信进行统一管理,明确授信业务操作程序和尽职要求,定期或在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及时对授信业务规章制度进行评审和修订。

第六条按审贷分离、条线管理的要求,分营销和管理两个层面设置授信架构。

营销:负责授信工作的受理、尽职调查及授信实施。

管理:负责授信的分析评价、授信决策、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管理。

具体是:营销:支行客户经理、支行行长;管理:授信管理部、信贷管理部、风险管理部、授信审查委员会、总行行长室、董事长。

第七条明确授信业务各个部门、岗位的职责,对未尽职、失职、渎职和违法、违规造成的授信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按本行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条本行各层级授信业务部门应根据本行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授信文档管理,对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各种形式的往来及违约纠正措施记录并存档。

某银行中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

某银行中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

某银行中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中国ⅩⅩ银行中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明确中小企业授信业务流程、岗位职责,促进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健康发展,依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以及《中国ⅩⅩ银行中小企业风险管理政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内外授信。

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授权中小企业业务边界内的授信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事业部总部为中国ⅩⅩ银行中小企业金融事业部。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中小企业授信人员是指从事中小企业授信调查、审查、审批、放款、贷后管理、清收的所有人员。

第二章指导原则第六条为了实现风险可控、业务发展的经营目标,中小企业授信工作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风险管理原则风险管理全面覆盖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风险管理贯穿于市场规划、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审批和贷后管理的全过程,风险管理是全体员工的责任,从事中小企业授信业务相关的每位员工都是风险防范的重要环节。

(二)合规性原则中小企业授信人员开展授信业务,必须遵循《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遵循央行和银监会的政策指引和监管规定,遵循银行业协会的行业协议以及有关国际惯例。

(三)风险与收益匹配原则中小企业授信业务除考虑自身的风险承担能力、市场竞争因素外,还必须从我行的利益出发,考虑我行的资金成本、运营成本和所承受的风险,按照风险收益平衡原则合理定价,并按照收益水平确定中小企业授信业务一定的风险容忍度。

(四)统一授信原则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应按照监管部门和我行统一授信的要求,制定授信标准和程序,统一考虑集团和单一客户的授信额度,统一管理授信风险。

(五)重视第一还款来源原则中小企业授信应特别注重客户的资信实力,第一还款来源是审核授信的首要考虑因素,避免在风险评估中过于依赖客户提供的担保条件,但同时亦应重视担保对授信风险的缓释作用。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实施细则

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机制,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持续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村镇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营销、受理、审查审批、作业监督、放款操作、贷款后管理等环节中承担管理职责和直接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分管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总负责人、管理部门及经办分支机构负责人、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人员、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经办人员。

第一条成立小微尽职免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尽职免责的认定和处置。

综合部负责设立尽职评议组织,开展尽职免责调查与评议。

信贷部参与尽职评议和责任认定工作,以保障有关免责规定落到实处。

第二条认定标准1.直接责任认定标准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和参与具体业务流程的管理人员,以及商业银行相关业务标准、作业流程作为尽职免责的主要标准。

2.间接责任认定标准村镇银行负责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管理部门和信贷部负责人及管理人员,若未参与具体业务流程的,原则上只承担村镇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领导或管理责任。

第三条工作流程1.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发生风险后,对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处理,必须以尽职评议组织开展尽职免责调查与评议并进行责任认定为前提,不得以合规检查、信贷检查、专项检查等检查结论替代尽职评议。

尽职免责调查可采取调阅、审核相关业务资料等非现场方式,以及必要的谈话、核实等现场方式。

调查情况作为尽职评议的重要依据。

2.尽职免责调查结束后,形成相应的尽职评议报告。

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具体授信业务办理情况和业务各环节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被评议人是否尽职给出明确的评议结论。

评议结论可分为尽职、需要改进、不尽职等3类。

其中,需要改进是指被评议人基本履行了授信职责,但仍需改进,发现的不足不是导致授信业务出现风险的直接原因,且未造成较大损失。

3.领导小组在审核评议结论的基础上,依据相关规定对被评议人作出责任认定。

认定为尽职的,可以免除责任;认定为需要改进的,可酌情减免责任追究;认定为不尽职的,应根据相关规程制度要求,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银行中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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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中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W O R D文档本文仅供学习使用不得使用在其他用途学习完毕请自行删除多谢合作银行中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方法(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我行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审批流程,建立高效的中小企业信贷审批机制,有效防范中小企业授信业务操作风险,促进合规原那么,是指中小企业审贷机制应符合我行根本的授权、转授权原那么。

相关审查审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审贷专业资质,并获得转授权。

实用文档高效原那么,是指建立中小企业授信业务的审贷机制应充分表达中小企业业务“小、频、急〞的特点,合理设置审贷岗位和审贷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展业务合作的客户的特性;中小企业金融业务整体推广和品牌宣传。

第八条市场企划团队具体职责(一)中小企业市场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实用文档通过对吉林省及长春市中小企业市场的研究和分析,取得中小企业市场规模、市场分布、市场需求、市场竞争、优势行业及企业开展趋势等各类有关中小企业的信息和数据,经过分析和整理形成报告,供有关决策和经营部门参考。

业务推广活动,以扩大我行在中小企业市场中的影响力和品牌知名度。

(五〕负责各环节筛漏客户信息的管理和营销质量控制实用文档对于在客户开发和审批、发放各个环节由于种种原因被我行筛漏(含我行主动拒绝或客户拒绝我行)的客户,市场企划团队负责这一客户群的信息管理工作,进展定期重审。

此外,还负责整个营销的质量控制工作。

意意见的经办部门负责人/支行行长负核实责任。

(三)经办部门负责人应对客户经理提出的申报材料进展初步核实,必要时提出需要补充、重新调查的要求,并表述结论性意见。

实用文档第十条分行中小企业业务经营中心是授信额度核定和授信额度使用审查的职能部门,设立授信审查岗和授信审批岗。

审查人员不对客户经理送审业务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一)授信审查岗主要职责是根据总分行授信政策和授信审查工保〕信用风险是否与额度授信审批时发生重大不利的变化;客户履约能力;贸易融资业务的外汇政策等。

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机制,规范小企业授信管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促进小企业授信业务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是指商业银行从事小企业授信业务调查、授信审查、授信审批、授信后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的工作人员履行了本指引规定的最基本的尽职要求。

对微小企业的小额授信,商业银行可视情况简化上述授信环节,适当扩大客户经理授权。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制定小企业授信政策,建立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业务操作流程,并及时进行评估和完善。

第四条商业银行制定的小企业授信政策应体现小企业经营规律、小企业授信业务风险特点,并实行差别化授信管理。

(一)应注重实地调查和信息收集,了解和掌握客户经营动态和资信状况。

(二)应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设定对小企业授信的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三)应建立风险定价机制,对不同小企业或不同授信实行差别定价,并随风险变化及时调整。

(四)应对小企业授信业务单独核算。

(五)应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将小企业信贷人员的收入与业务量、贷款风险、贷款收益等指标挂钩。

(六)应积极开展产品创新,推出符合小企业需求的授信产品和金融服务。

(七)应以客户为导向,建立灵活适用的授信工作机制,在授信金额、利率、期限等方面满足小企业灵活、多样的信贷需求。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小企业授信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

小企业授信业务应实行客户经理制,坚持双人进行业务调查。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鼓励客户经理在商业银行服务所在社区建立广泛的、经常性的社区关系,以收集信息,提高效率,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加强对小企业授信工作人员的培训,使其更新理念,掌握小企业授信业务特点和风险控制方法,提高营销和收集、整理、分析财务和非财务信息的能力,熟悉小企业授信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逐步形成良好的小企业信贷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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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小微企业授信工作机制,规范我行小微企业授信管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促进我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又好又快发展,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和我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小微企业授信业务,是指符合xx市商业银行小微企业客户认定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客户所办理的授信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授信工作人员是指参与小微企业授信业务活动的相关人员。

具体包括小微企业业务客户经理、风险审查人员、授信审批人员以及其它参与授信业务活动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应实行客户经理制,坚持双人进行业务调查。

客户经理应深入客户所在的街道和行业商会,并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以提高业务营销和客户非财务信息收集分析、整理的能力,丰富完善小微企业授信业务风险控制措施。

第五条小微企业授信工作人员及授信工作尽职评价人员应遵循客观、公正、诚信原则,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人为的外部因素干扰。

小微企业授信工作人员应在授信业务活动中声明是否为授信申请人的关系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是指在xx市商业银行从事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调查、授信审查、授信审批、授信签发、贷后管理、贷款本息回收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的工作人员全面履行了其岗位职责赋予的各项要求,没有个人违规、失职、渎职等行为。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责任认定,是指按照《xx市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xx市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符合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责任认定范围的授信业务进行尽职调查和行为评价的工作过程。

第二章授信调查尽职要求第八条客户经理应根据授信种类收集客户基本信息,包括客户身份证明、授信主体资格、财务信息等,具体的客户基本信息主要有以下内容:(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和年检证明;(二)贷款卡、银行开户情况;(三)客户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身份证明及必要的信息;(四)能用于编制近两年或当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基本信息或已编制好的财务报表;(五)客户业主或主要股东报告期存贷款及对外担保情况;(六)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和近一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复印件;(七)合同或章程(原件及复印件);(八)董事会成员和主要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九)若为有限责任客户、合资合伙客户或承包、租赁客户,要求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授信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十)授信业务由授权委托人办理的,需提供客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十一)其他必要的资料。

对于中长期项目建设授信,还须有各类合格、有效的相关批准文件,预计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预计的资产负债情况、损益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及营运计划。

第九条客户经理应关注并收集客户的非财务信息,包括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信息及家庭资信情况、企业经营管理、技术、行业状况及市场前景等,具体的非财务信息主要有以下内容:(一)客户关键人员如经营决策人员、主要执行人员和技术人员的个人职业经历、受教育背景、品行、健康状况等;(二)客户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及其家庭其他投资、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情况;(三)客户业主或主要股东家庭成员情况、家庭居住情况,婚姻状况,家庭大致日常收入、生活开支情况;(四)客户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资信情况,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和个人征信系统信息;客户在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的信用记录情况;(五)客户近一年的水电费或其他公用事业收费清单;(六)客户近一年的设备运转和开工率;主要生产设备的技术水平;(七)客户成品仓库的入库、出库情况;(八)客户的纳税清单;(九)客户的资产、职工人数、收入情况;(十)客户主要供应商和销售商情况;(十一)其他情况。

第十条客户经理应对客户提供的资料以及所收集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核实,核实的过程和结果应予以记载。

核实应以实地调查为主。

信息收集与核实可同时进行。

第十一条客户经理应根据调查核实的信息,编制有关小微企业或其业主或主要股东的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必要时可把小微企业与其实际控制人家庭合并为一个经济单位进行信用分析,作为分析客户财务状况和偿还能力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客户经理应根据核实、分析结果,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着重对客户借款事由、还款能力、现金流量、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信用情况进行分析,并对授信品种、金额、用途、利率、服务收费、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提出建议。

调查报告内容还须包含对监管等相关征信系统中有关小微企业及其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的查询情况。

撰写调查报告应遵循适用、精炼和标准化,在90天内向同一客户多次授信时,经确认客户资信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原有调查报告在补充有关情况后继续有效。

客户经理对调查报告中所含信息的真实性及调查结论负责(对化整为零、冒名贷款和用途不实等问题要严肃追究)。

第三章授信审查尽职要求第十三条授信审查人员应对授信材料的合规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授信调查、授信审查环节可根据需要由客户经理与风险审查人员同时进行。

第十四条授信审查人员应根据客户或其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的资产、负债、现金流状况等,对影响客户财务状况的各项主要因素进行分析评价。

必要时可重新编制客户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十五条授信审查人员应对客户经营状况、资信情况、抵(质)押物或保证情况及其他非财务信息等进行分析评价,审查验证授信金额、授信期限和授信用途的合理性。

必要时可深入客户经营现场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授信审查人员应根据审查与分析结果,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经审查同意的授信业务,审查意见应明确授信品种、金额、用途、利率、服务收费、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授信条件等内容,并提示授信潜在主要风险。

审查不同意授信业务的,需明确提出不同意授信的理由。

授信审查人员对审查意见负责。

第四章授信审批尽职要求第十七条授信审批应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权限审批授信。

第十八条小微企业授信不得用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行业、项目和产品。

第十九条对关系人申请的授信业务,授信审批人员应申请回避。

第二十条授信审批人员应出具审批意见。

经审批同意的授信业务,审批意见应明确授信品种、金额、用途、利率、服务收费、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授信条件等内容。

授信审批人员对审批意见负责。

第二十一条授信签发人员应按授信审批意见实施授信,授信条件发生变更的,应重新审批或变更授信。

授信条件未落实或发生变更未重新审批的,不得实施授信。

第二十二条实施授信业务时应与客户当面签署相应的法律文件,确保法律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可行性。

第五章授信后管理尽职要求第二十三条管户客户经理负责小微企业授信后管理监测,结合参与授信调查掌握的基本情况,实施有效的授信后管理。

客户经理对发生影响客户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形成书面贷后检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客户经理应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及本行风险管理制度,对已实施授信的小微企业客户进行风险分类。

第二十五条客户经理应持续对授信客户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发现授信客户已发生和潜在的风险并及时进行风险预警提示。

风险预警提示的主要内容有:(一)与客户品质有关的信号1、客户关键人员如经营决策人员、主要执行人员和技术人员失踪或无法联系;2、客户拒绝提供与信用审核有关的文件;3、客户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如隐瞒资产、债务或抵(质)押品真实情况;4、客户无恰当理由突然改变会计政策或核算方法以及折旧计提方式、存货计价方式等;5、客户无正当理由撤回或延迟提供与财务、业务、税收或抵押担保有关的信息或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6、客户的竞争者、供应商或其他客户对授信客户的负面评价,以及媒体的负面报道;7、客户改变主要授信银行,在多家银行借款或在这些银行之间不断借新还旧;8、客户频繁更换会计人员或主要管理人员;9、客户卷入法律纠纷;10、客户有破产和解或破产重整经历。

(二)小微企业业主及主要股东个人的风险预警信息1、有赌博、涉毒、嫖娼等违法或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2、持有外国护照或拥有外国永久居住权,或在国外开设分支机构;3、被公众媒体披露的其他不端行为;4、社会公众对客户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个人品质、行为反映不良;5、客户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个人纳税额大幅度下降。

(三)客户在银行账户变化的信号1、客户在银行的存款不断减少或出现异常变化;2、对授信的长期占用;3、缺乏财务计划,如总是突然向银行提出借款需求;4、短期授信和长期授信错配;5、经常接到供货商查询核实存款情况的电话;6、突然出现大额资金向新交易商转移。

(四)客户管理层或关键技术人员变化的信号1、关键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行为异常;2、财务计划和报告质量下降;3、主要业务频繁变化;4、对竞争变化或其他外部条件变化缺少对策;5、核心盈利业务削弱和偏离;6、长期合作伙伴不再与其合作;7、不遵守授信承诺;8、管理层能力不足或构成缺乏代表性;9、缺乏技术工人、工资不能正常发放或有劳资争议等。

(五)业务运营环境变化的信号1、存货异常变化;2、工厂维护或设备管理落后;3、主要业务发生变动;4、缺乏操作控制、程序、质量控制等;5、主要产品线上的供货商或客户流失;6、水电费或其他公用事业收费的支出显著减少。

(六)财务状况变化信号1、付息或还本拖延,经常申请延期支付,或申请实施新的授信,或不断透支;2、申请实施授信支付其他银行的债务,授信抵押品情况恶化或再次用于抵押;3、客户或其业主或其主要股东向其他企业或个人提供抵(质)押物担保或保证;4、客户主要股东向其他人转让或拟转让股权;5、客户财务比率指标恶化,包括:(1)流动性比率如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过低;(2)杠杆比率如负债比率过高,经常用短期债务支付长期债务或作为长期资金使用;(3)保障比率如利息保障倍数过低,现金流不足以支付利息;(4)获利能力比率如资产收益率、资本收益率等大幅下降。

6、应收、应付项目发生异常变化;7、支票收益人要求核实客户支票账户的余额;8、定期存款余额减少;9、授信需求增加,短期债务超常增加;10、客户自身的配套资金不到位或不充足;11、其他银行提高对同一客户的利率;12、客户申请无抵(质)押授信产品或申请特殊还款方式;13、银行无法控制抵押品和质押权;14、客户无形资产占比过高或者无形资产估价过高;15、客户或有负债大幅增加;16、客户关联交易增多。

(七)客户履约能力变化信号1、客户现金流出现问题;2、客户产品或服务的市场需求下降;3、客户还款记录不正常或未按合同还款;4、客户欺诈,如在对方付款后故意不提供相应的产品或服务;5、客户弄虚作假(如伪造或涂改各种批准文件或相关业务凭证);6、客户主要业务或经营环境的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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