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检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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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巡检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准确掌握设备运行状况,实行有效的预防措施,保持和改善设备工作性能,延长设备使用寿命,预防事故、故障发生,保证生产正常,力求以最少的费用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点、巡检管理。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生产技术处是本规定的职能管理部门,检修车间、煤管中心、发电车间为本规定的执行部门。

第四条生产副厂长(或总工程师)职责

(一)负责本规定的审批工作;

(二)对本规定的修订意见和建议进行处置,督促生产技术处对本制度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保证制度的有效性。

第五条生产技术处负责人职责

(一)负责本规定的修订和完善工作;

(二)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本规定的培训工作;

(四)收集本规定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上报本单位分管领导。

第六条各车间负责人职责

(一)担任本规定的执行人;

(二)收集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上报生产技术处;

(三)组织人员严格按照本规定要求,完成职责范围内

的巡检工作。

第七条发电车间值长职责

(一)担任本规定的执行人;

(二)收集本规定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上报生产技术处;

(三)组织人员严格按照本规定要求,完成设备的巡检工作。

第八条各生产车间巡检职责

(一)严格依照本规定做好设备的巡检工作,并及时上传数据;

(二)负责对做好本专业管辖设备巡检工作,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录入MIS系统,重大缺陷及时汇报值长并登记;

(三)收集本规定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上报本部门负责人。

第九条检修车间负责人职责

(一)严格依照本规定督导点检员及部门按要求做好设备的点检工作;

(二)收集本规定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上报本部门负责人。

第十条检修车间点检员职责

(一)严格执行本规定;

(二)及时根据本规定要求编制点巡检路线及计划;

(三)负责对做好本专业管辖设备点检工作,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督导消缺闭环;

(四)提出本规定执行中的意见和建议,报本专业专工。

第十一条设备维修人员职责

(一)严格执行本规定;

(二)负责对做好本专业管辖设备点检工作,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消缺;

(三)提出本规定执行中的意见和建议,报检修车间。

第三章检查与要求

第十二条生产技术处各专业专工对本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与考核。

第十三条生产技术处处长组织对本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综合性的检查和考核,每季度一次。

第十四条分管领导对本规定的合理性与完整性进行检查与考核,每半年一次。

第十五条检查和考核记录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3年。

第四章考核细则

第十六条未按规定的时间、项目进行点检和巡检,走过场点检的罚款50元/处/次;因上述原因未及时发现事故、故障隐患造成设备、人身事故或故障的,处以5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厂级事故分析会研究决定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点巡检记录不清的考核100元/次。

第十八条因爱护不周,造成点检仪破损(开裂、部分掉落)时处罚200-500元/处,如因破损不能反映记录内容时按原价赔偿。

第十九条点检人员发现其他专业设备缺陷的应及时

通知缺陷所属专业点检人员,若因未告知,而造成的设备事故或故障发生,考核责任人200-500元。

第二十条对于巡检人员日常巡检(巡检内容范围的)未能发现问题的,而检修车间点检员发现问题的,每次项扣巡检人员50元,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考核责任人每项各100元。

第二十一条巡检人员、点检人员在点巡检过程中,发现了(对方检查范围内)问题而隐瞒不报的,每次考核100-200元。

第二十二条点、巡检人员未按时上传点检数据的、考核点检人员10元/项

第二十三条要求上交的报表和记录,延迟一天扣100元。

第二十四条若因点检设备出现异常无法实施点检时又未及时上报生产技术处,考核100元/次。

第二十五条对在点巡检工作中发现重大事故故障隐患,并及时安排处理,避免事故故障发生的人员,将视情况奖励500-2000元。

第二十六条对点检结果未按期上传的数据作为漏检进行统计,漏检率按周进行考核,本专业每漏检一条,考核5元。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未做规定的,按国家、公司和厂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生产技术处提出并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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