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管理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重点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府办[2009]29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重点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重点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府办〔2009〕29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珠海市政府重点信息公开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实施。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珠海市政府重点信息公开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2009年我市《政府工作报告》关于要“向社会公开政府重大决策及其落实情况、公开政府部门职责、公开政府审批事项、公开政务信息和依法公开审计结果”的部署,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为依据,以为民、便民、利民为宗旨,充分发挥政府信息资源指导、沟通和服务功能,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不断提高政务活动透明度,增强政务信息对称性,规范行政行为,努力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廉洁政府,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一流的政务环境。
(二)基本原则。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凡是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以及政府和政府机关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只要不属于国家秘密事项,不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都要对外公开。
特别是人民群众、企事业单位普遍关注和反映强烈的实际问题、辖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重大决策,以及容易产生不公平、不公正甚至腐败的权力运行环节,都要进行公开运作。
政府信息公开必须做到内容真实、针对性强、讲求时效、方便群众。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系统政策解读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系统政策解读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05•【字号】珠府办函〔2018〕289号•【施行日期】2018.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系统政策解读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珠府办函〔2018〕289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珠海市政府系统政策解读工作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5日珠海市政府系统政策解读工作细则(试行)为加强对政府政策的宣传解读,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促进政策落地生效,提高企业和公众对政策的“获得感”,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系统政策解读工作细则(试行)》(粤办函〔2018〕36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总体要求政策解读工作应坚持“引导预期、同步解读、跟踪评估”的总体要求。
(一)引导预期。
政策公布前,要做好政策吹风和预期引导,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在决策前应广泛征求意见,与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充分有效沟通,增进共识,为后续政策发XXX落实打好基础。
(二)同步解读。
政策公布时,要同步组织开展解读,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及时发布政府的权威解读,从政策制定背景、主要措施、具体落实主体和方式方法等方面,多角度、全方位、及时有效阐释政策。
(三)跟踪评估。
政策执行过程中,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效果和相关舆情,围绕市场和社会重点关切以及对政策的相关误解误读,有针对性地释疑解惑,并根据评估情况作出相应处置,进一步推动政策落地实施。
二、解读范围下列政策文件均应及时进行解读:(一)市人民政府规章(珠府令);(二)以市人民政府或市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重大公共利益、需广泛知晓的重要政策性文件;(三)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统称市政府部门)等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重大公共利益、需广泛知晓的规范性文件。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公共服务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公共服务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14•【字号】珠府办函〔2018〕283号•【施行日期】2018.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公共服务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办函〔2018〕283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珠海市公共服务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质监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14日珠海市公共服务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珠海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提升城市功能和品质,规范市级公共服务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服务,是指使用公共资源或由公共资源资助,满足社会(或公民个体)生存与发展需求、均等供给的服务行为。
本办法所称市级公共服务地方标准,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服务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制定市级公共服务地方标准应当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导向,以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和提高民生保障水平为着力点,以全面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益为目标。
第四条市级公共服务地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发展导向及标准化的方针、政策,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相协调。
第五条市级公共服务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复审、修订、废止,以及市级公共服务地方标准实施和实施情况的评估、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本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市级公共服务地方标准工作,本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市级公共服务地方标准工作。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07]75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07〕75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维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珠海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中国·珠海”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更新及时,内容全面准确,便民服务方便快捷,更好地体现政府网站的权威性、准确性、全面性和严肃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网站政务信息维护管理应遵循合力共建、资源共享,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强化服务、便民利民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维护管理”包含了信息的采编、审核、发布、更新与维护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监察局依据《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市政府网站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监督。
第五条市信息中心负责市政府网站管理平台的总体技术维护、安全与升级等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制定《“中国?珠海”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维护责任分解表》(以下简称《责任分解表》)。
(二)负责全市各有关单位信息员的技术业务培训,使其熟练掌握网站管理平台的使用,保障政务信息维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负责对政务信息维护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监测,根据系统的统计数据,定期将各有关单位的信息维护情况上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四)负责市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维护,采用网上抓取、网站链接等方式,丰富门户网站的信息量。
(已失效)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商事主体名称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已失效)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商事主体名称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14•【字号】珠府办函〔2017〕166号•【施行日期】2017.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事主体正文(已失效)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商事主体名称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办函〔2017〕166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商事主体名称申报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工商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14日珠海市商事主体名称申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实施珠海市商事主体名称申报,依照《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基本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珠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商事登记的商事主体。
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使用名称。
第三条在珠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商事主体名称不再由商事登记机关核准。
除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使用的名称以外,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商事主体名称。
商事主体名称由其章程(协议)、申请书确定。
商事主体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第四条申请人申报商事主体名称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欺骗、误导公众。
第五条商事主体应当依法使用名称,在规定范围内享有名称专用权,并对其申报名称及名称使用的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商事主体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表述、组织形式。
行政区划、字号应当置于组织形式之前。
行业表述应当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第七条商事主体名称应当冠以本市、市辖区(经济功能区)行政区划名称。
第八条商事主体名称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
第九条商事主体名称的行业表述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项目,具体用语可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第十条商事主体名称的组织形式应当反映其选择的组织结构或责任形式。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2015-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2015-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23•【字号】珠府〔2015〕147号•【施行日期】2015.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2015-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珠府〔2015〕147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2015-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有关情况,请向市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编办)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23日珠海市2015—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2015〕69号)精神,深入推进我市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进一步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性进展,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部署,不断适应全市创新驱动发展新形势、新任务,按照“在放权上求实效,在监管上求创新,在服务上求提升”的总体要求,从重数量向重质量转变,从分头分层级推进向纵横联动、协同并进转变,从减少审批向放权、监管、服务并重转变,统筹推进行政审批、投资审批、职业资格、收费管理、商事制度、教科文卫体等领域改革,着力解决跨领域、跨部门、跨层级的重大问题。
做好国务院、省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工作,继续取消含金量高的行政审批事项,大力简化投资审批,全面清理并取消一批收费项目和资质资格认定,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和管理,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珠海市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珠府办函〔2015〕155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珠海市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珠海市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珠府办函〔2015〕155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市政府决定将市转变政府职能决策咨询委员会的名称改为市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作为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及主要职责(一)组成人员。
刘嘉文副市长担任协调小组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张梅生担任副组长,市编办主任邓洪,市法制局局长王智斌,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局长毛东信为成员。
(二)主要职责。
推进市、区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统筹研究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重大改革措施,研究拟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有关重要事项,协调推动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重点难点问题,指导各区、各单位相关工作,督促落实改革措施。
协调小组下设行政审批改革组、投资审批改革组、职业资格改革组、收费清理改革组、商事制度改革组、教科文卫体改革组6个专题组和综合组、督查组、法制组、专家组4个功能组。
综合组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对外以“珠海市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办公室)名义开展工作。
综合组日常工作由市编办具体承担,从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法制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抽调专人实行集中办公。
二、协调小组专题组组长、副组长及主要职责(一)行政审批改革组。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民政局(珠海市社会工作促进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民政局(珠海市社会工作促进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8•【字号】珠府办[2009]66号•【施行日期】2009.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民政局(珠海市社会工作促进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珠府办〔2009〕66号)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民政局(珠海市社会工作促进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珠海市民政局(珠海市社会工作促进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珠海市部分市直机构调整方案〉〈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字〔2009〕9号),设立珠海市民政局,为珠海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加挂珠海市社会工作促进局牌子。
设立中共珠海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为中共珠海市委派出机构,与市民政局合署。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职责。
(三)增加地市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职责。
(四)将全市性社会组织的等级评估工作、全市性社会团体的年检和重大活动备案的初审办理工作、婚姻咨询服务工作、婚姻登记员的考核和培训工作、社会工作者执业证书年检初审及继续教育工作、救灾救济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管理等工作,交给相关社会组织。
(五)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六)加强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社会工作队伍建设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民政事业和社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全市民政事业和社会工作政策、法规及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7.14•【字号】珠府办函〔2022〕106号•【施行日期】2022.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产业第一、交通提升、城市跨越、民生为要”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规划空间保障能力和审批效率,经十届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将《珠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7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第三章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第四章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第五章附则珠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空间资源高效利用,强化珠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效率,保障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行政管理事权下放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珠海市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监督等工作。
横琴岛区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制度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委会另行规定。
第三条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法定依据。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改、评估、审查、管理、测绘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珠府[2013]99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珠府〔2013〕99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监察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3年8月29日珠海市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审批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促进行政审批工作廉洁,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和各区(含横琴新区、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下同)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和受委托的行政机关(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适用本办法。
中央、省属驻珠海单位在本市实施行政审批,应依照本办法有关要求办理。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以及由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
第三条行政机关要依法规范实施行政审批,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力争使珠海建设成为全国行政审批项目最少、行政效率最高、行政成本最低、行政过程最透明的地区之一。
第四条市、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对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承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日常工作。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各行政机关适用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各级监察机关主要负责对各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行政审批机构的依法设立和职责的依法配置;市、区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推动行政机关审批窗口的规范高效运作和审批服务方式的改革创新。
中共珠海市委办公室、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发展和规范我市行业协会(商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珠海市委办公室、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发展和规范我市行业协会(商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中共珠海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4.13•【字号】珠办发[2011]9号•【施行日期】2011.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中共珠海市委办公室、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发展和规范我市行业协会(商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办发〔2011〕9号)横琴新区党委、管委会,各区委、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驻珠各单位:《关于发展和规范我市行业协会(商会)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珠海市委办公室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4月13日关于发展和规范我市行业协会(商会)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和《民政部、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民政工作改革发展协议》(以下简称《部省协议》),促进我市行业协会(商会)自立、自主、自律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市行业协会(商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的有关文件精神以及《规划纲要》、《部省协议》的要求,紧密结合我市实际,坚持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以管理体制创新为突破口,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的自立、自主、自律发展,按照扶持和保障措施完善、培育和孵化设施齐备、运行和监督手段规范、功能和作用发挥充分、规模和实力显著增强的发展路径,逐步建立体制完善、结构合理、行为规范、法制健全的行业协会(商会)体系,充分发挥其在经济发展、协调关系、规范行为、促进和谐中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9年度全市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考评结果的通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9年度全市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考评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2.15•【字号】珠府办函〔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9年度全市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考评结果的通报珠府办函〔2020〕16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网站考评办法的通知》(珠府办函〔2015〕273号)和《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2019年度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考评方案的通知》(珠府办函〔2019〕152号)精神,我办委托第三方评测机构对全市50个区政府(管委会)及有关区直部门,市政府部门、直属机构及下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开设的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进行了考评。
现将考评结果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2019年是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政府网站发展指引》《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监管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的关键时期。
全市各单位紧密围绕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相关规定,以及市政府办公室有关绩效评估和政府网站集约化等工作要求,提升重视程度,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保障机制,大力推动政府网站集约化,积极开展内容共建,积极探索数据开放,进一步提高了我市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发展水平。
在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开展的4次全国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抽查中,我市各区各部门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取得合格率100%的好成绩。
二、考评结果本次年度考评包括指标解读、日常监测、自查自评、年终考评、结果复核等多个环节,考评对象为全市50个区政府(管委会)及有关区直部门,市政府部门、直属机构及下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开设的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务服务“全城通办”事权下放目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务服务“全城通办”事权下放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9.10•【字号】珠府〔2018〕80号•【施行日期】2018.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务服务“全城通办”事权下放目录的通知珠府〔2018〕80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按照《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完善政务服务实现政务信息共享全城通办相关文件的通知》(珠府函〔2018〕334号)要求,现将《珠海市政务服务“全城通办”事权下放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关要求如下:一、尽快完成事权交接对于本次下放事项,市直各单位的政务服务事项通过直接下放各行政区或委托下放各功能区、明确以市级继续同时行使的方式实现“谁受理、谁办理,两级同办”。
市有关单位要在10月10日前与承接事权的各区(功能区)做好对接落实工作。
对直接下放事项,双方要共同制定下放实施方案或签订交接协议,明确工作程序,确保无缝对接;对委托下放事项,市有关单位应当与功能区签订职权委托合同,合同样式由市法制局统一制定并提供。
二、强化事权监督管理市有关部门与承接区要在实施方案、交接协议或职权委托合同中进一步明确事权下放涉及的经费划转、培训指导、监督检查、档案移交、限定范围、过渡期限、责任划分等内容,并抓好落实。
承接区要加强对下放事权的后续管理,确保事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三、及时反馈落实情况事权下放工作已纳入本年度政府部门白皮书考核,市有关部门与承接区务必高度重视,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事权下放交接工作,实施方案、交接协议或职权委托合同由双方盖章确认后报市编办备案。
实施过程有关情况径向市编办反映。
附件:珠海市政务服务“全城通办”事权下放目录珠海市人民政府2018年9月10日附件。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15•【字号】珠府办[2005]48号•【施行日期】2005.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05]48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五年九月十五日珠海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防止行政过错行为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行政效率和行政秩序,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
发布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措施和作出行政决定、设立和实施行政许可,必须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
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行政机关必须建立、完善、规范窗口服务制度,凡是直接为基层、企业、项目和群众服务的部门必须建立统一的“办事窗口”,提供“一条龙”服务。
“办事窗口”必须建立和完善首问责任制、领导干部窗口值班制。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行政服务中心关于珠海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行政服务中心关于珠海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15•【字号】珠府办[2011]8号•【施行日期】201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行政服务中心关于珠海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珠府办〔2011〕8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制定的《珠海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建设管理指导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珠海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珠海市行政服务中心)为贯彻落实《珠海市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珠府〔2009〕180号)、《珠海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珠府办〔2010〕34号)及《关于加快构建效能型机关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实施意见》(珠府〔2010〕108号),进一步完善行政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行机制,提高行政效率,推进效能型机关和服务型政府建设,现就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建设,中央及省驻珠单位、市直职能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及相关人员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窗口设置(一)分类设置。
市行政服务中心增加设置服务窗口至100个,分布在行政服务大楼一至三层。
一层为交通、公路、路桥、市政园林、文体旅游及代办类等审批服务事项窗口;二层为科工贸信、民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安全生产监督、供水、供电、投资促进类等审批服务事项窗口,社会组织服务窗口及政府文件查阅中心;三层为建设工程项目综合受理窗口及报建类(发改、住规建、国土、环保、水务、人防、气象、消防)等审批事项服务窗口。
行政服务大楼四、五层为后台办公室,为窗口审批提供保障。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2016年政府职能转移事项目录的通知-珠府办函〔2016〕238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2016年政府职能转移事项目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珠海市2016年政府职能转移事项目录的通知珠府办函〔2016〕238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2016年政府职能转移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职能转移。
市直有关部门要制定职能转移工作方案,具体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进,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职能转移落实工作,将有关职能转移情况通过公告、政府门户网站等载体向社会公布。
二、严格职能转移程序。
今后,职能转移事项由各部门书面提出申请,列明转移理由、法律依据、相关配套措施等,报市政府审定批准后以市政府名义公布实施,未经市政府批准,一律不得将职能事项交由社会主体实施。
三、加强配套保障。
已公布转移职能事项的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市财政局要予以经费保障;市直有关部门要及时申请有关经费,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转移职能承接主体。
同时要加强对承接主体的培训、指导和监督,确保“转得出、接得稳”。
四、强化监督评估。
职能转出后,市机构编制、监察、财政、审计、民政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等,按照职责对转移职能的全过程实施监督评估,对转移职能工作不到位的部门实施问责,对评估不合格的转移职能承接主体取消其承接资格,由有关部门收回职能。
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有关情况,径向市编办反映。
附件:珠海市2016年政府职能转移事项目录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24日附件珠海市2016年政府职能转移事项目录(共计27项)部门名称序号事项名称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1举办“市长杯”工业设计大赛1.《关于做好珠海市“市长杯”工业设计大赛组织发动工作的通知》(珠科工贸信字〔2010〕1119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7.11•【字号】珠府办函〔2023〕98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办函〔2023〕98号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珠海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7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诉求受理第三章诉求办理第四章监督考核第五章数据管理第六章附则珠海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珠海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12345热线)运行管理工作,提高惠企便民服务水平,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5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22〕23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12345热线,是指市政府设立的由12345电话及配套设置的网络方式共同组成,受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诉求人)诉求并提供“7×24小时”全天候公共服务的平台。
第三条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是12345热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12345热线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市市民服务热线管理中心是12345热线的管理机构,负责统筹指导12345热线建设、运行管理工作。
12345热线实行一号对外、属地管理、按职转办、分级负责、限时办理、监督考核的工作机制。
12345热线管理机构负责接听、登记、解答、转派、督办、审核、回访诉求事项,汇总、分析12345热线数据,通报承办单位诉求办理质效。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珠府办[2010]34号【发布部门】珠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4.13【实施日期】2010.04.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珠府办〔2010〕34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审改办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四月十三日珠海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自1999年以来,我市共进行了三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审批事项从1264项减少到648项,削减幅度达48.7%,取得了较显著的成效。
但现行的行政审批制度仍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主要表现在审批事项过多、审批流程不够公开规范、审批环节过于繁琐、审批周期过长、办事效率不高等等。
这些与国务院、省政府的要求以及全国各地行政审批改革力度不断加大的形势不相适应。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9〕1号)的要求以及全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现场会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开展并完成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任务,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创新,认真实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政策法规,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推动行政管理重心下移,优化审批职能配置,切实理顺政府与企业、市场和社会之间以及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之间的关系,加快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和效能政府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全面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全面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7.14•【字号】珠府函〔2023〕117号•【施行日期】2023.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全面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珠海市全面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23年7月14日珠海市全面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实施方案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2〕29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珠海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有关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扣“产业第一、交通提升、城市跨越、民生为要”的工作总抓手,以数字政府建设赋能政务服务高质量发展,加强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协同管理和服务,全方位打造线上线下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数智化的融合服务体系,持续提升市、区、镇(街道)、村(社区)的一体化政务服务能力,为珠海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化经济特区助力增效。
(二)工作目标2023年底,市、区、镇(街道)、村(社区)四级一体化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市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统一编制、联合审核、动态管理、全面实施机制更加完善,同一政务服务事项线上线下同要素管理、同标准办理;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支撑能力大幅提升,高频事项网上可办率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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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管
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珠府办[2007]32号
【发布部门】珠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7.03
【实施日期】2007.07.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府办〔2007〕32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七月三日
珠海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市委、市政府设立珠海市行政服务中心(下称“中心”),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一站式、一条龙服务。
进驻中心的政府职能部门(下称“窗口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以中心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接办窗口(下称“窗口”)为对外办公平台,依法受理、办理相关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提供相关业务咨询服务。
第二条中心是市政府派出机构,受市政府委托履行全市行政审批及服务的组织、协调、改革、监督和管理职能。
第三条为加强对窗口业务及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规范行政行为,体现“精简、统一、协作、效能、廉洁、为民”的行政服务原则,强化政府服务职能,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窗口管理
第四条窗口设置。
中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统一安排,根据构建服务型政府的目标要求和企业、群众的需求,结合中心实际情况,设置和调整窗口数量,确定进驻中心的窗口单位,与窗口单位协商确定进入中心窗口办理的行政审批及服务项目。
第五条窗口管理。
窗口管理实行“六统一”,即统一工作流程、统一发布信息、统一着装、统一收费、统一协调、统一考核。
第六条实行“一个窗口”接办。
凡明确进入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一律在中心办理,证、照、件一律在中心窗口发放。
但经市政府另行批准的除外。
第七条实行授权审批制度。
窗口代表窗口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