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刑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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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刑事法律制度》选择题

2《中国刑事法律制度》选择题

法的特征1.具有规范性2.具有国家意志性3.具有国家强制性4.具有普遍性,法的普遍性是指法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

包括法的效力对象的广泛(即在一国范围之内,任何人的合法行为都无一例外地受法的保护)和法的效力的重复性(指法对人们的行为有反复适用的效力)。

法的普遍性与法的规范性有密切的关系,法的规范性是普遍性的前提和基础,而法的普遍性则是其规范性的发展与延伸。

5.具有程序性二、法的内容和形式1.法的内容,就是指构成法的各种内在要素,包括法律规范内容和法律技术内容两大部分。

从规范内容上看,其核心部分就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从结构上看,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法律体系。

2.法的形式,就是法的内容的表现方式,是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

仅就成文法来讲,其表现形式与内容相对应,也可分为三层次,即"法律条文-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

3.法的内容和形式的关系:法的内容决定法的形式,法的形式反作用于法的内容;新法的内容和旧法的形式、新法的形式和旧法的内容之间存在着历史继承、相互利用的关系或情况。

《中国刑事法律制度》选择题1.我国刑法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A)。

A.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B.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C.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D.可以从轻或免除处罚2.我国刑法对效力范围的规定以(A)为基础。

A.属地原则B.属人原则C.保护原则D.普遍原则3.犯罪未得逞是指(ACD)。

A.未完成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B.未发生任何结果C.未发生行为追求的结果D.未达到犯罪目的的4.管制适用于那些(BD)犯罪分子。

A.罪行不必关押B.罪行较轻不需要关押C.罪行不重,需要惩办D.罪行较轻,但需要判处刑罚5.我国刑法规定的时效是指(B)。

A.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期限B.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的C.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期限D.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期限的6.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追溯时效的计算从(B)计算。

监狱服刑人员减刑规定

监狱服刑人员减刑规定

监狱服刑⼈员减刑规定对于监狱的服刑⼈员,在服刑期间,应当认真改造。

如果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申请减刑,需要中级以上⼈民法院裁定。

那么,监狱服刑⼈员减刑规定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服刑⼈员减刑规定(⼀)阻⽌他⼈重⼤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技术⾰新的;(四)在⽇常⽣产、⽣活中舍⼰救⼈的;(五)在抗御⾃然灾害或者排除重⼤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贡献的。

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执⾏原判刑期⼆分之⼀以上,被判处⽆期徒刑的犯罪分⼦,实际执⾏⼗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刑期的限制。

减刑的法定程序为了保证正确适⽤减刑,刑法第79条对减刑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即“对于犯罪分⼦的减刑,由执⾏机关向中级以上⼈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根据这⼀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适⽤减刑在程序上应当把握以下⼏点:1、监狱等刑罚执⾏机关⽆权决定对罪犯适⽤减刑,⽽只能向有关⼈民法院提出对罪犯适⽤减刑的建议。

2、对罪犯适⽤减刑的决定权由中级以上⼈民法院⾏使。

基层⼈民法院⽆权决定对罪犯适⽤减刑。

3、根据最⾼⼈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审理减刑案件的⼈民法院因罪犯判处的刑种不同⽽有所区别,具体如下:(1)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和⽆期徒刑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级⼈民法院根据省、⾃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监狱减刑建议书裁定。

(2)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以及被宣告缓刑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民法院根据当地执⾏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书裁定。

4、⼈民法院审理减刑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

司法考试刑期计算问题的归纳

司法考试刑期计算问题的归纳

目录司法考试刑期计算问题的归纳司法考试缓刑、减刑、假释之比较司法考试刑法量刑情节一览表——法定量刑情节司法考试刑期计算问题的归纳1.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起点是一样的,即都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分别是条注意不要混淆为判决确定之日起。

(“判决执行之日”与“判决确定之日”是有严格区别的。

因为判决确定之后,还有一个交付执行与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问题。

中间尚有一段时间间隔。

)2.死刑缓期执行的两年考验期限与缓刑的考验期限,计算起点是一样的,都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条),不要混淆为执行之日起(这一点正好与上述管制等刑期起算点相反)。

3.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即两年考验期满的次日就应开始计算所减的有期徒刑之期限,而不要混淆为减刑裁定之日起(51条)。

4.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而有计算意义的情况下(即主刑不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以及附加与管制的也无计算的意义),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58条),不要混淆为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刑法典中有一个地方是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的,即第65条第2款关于构成累犯的前后两罪时间间隔)。

5.前罪被假释时,再故意犯罪而构成累犯的时间(5年),自前罪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而不要混淆为假释之日。

6.假释考验期限。

从假释之日起计算(83条),不要混淆为假释决定之日起。

7.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80条,当然此种情形下无期徒刑判决之前先前羁押的也不存在折抵问题)。

8.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不要混淆为犯罪既遂之日起计算,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89条)。

(同样的道理,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的问题也是如此)司法考试缓刑、减刑、假释之比较司法考试刑法量刑情节一览表——法定量刑情节一、总则性情节(一)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1、在国外犯罪已在国外受过刑法处罚的(第10条);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3、正当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第20条第2款);4、紧急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第21条第2款);5、中止犯(第24条第2款);6、胁从犯(第28条);7、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2款)。

该如何理解死缓与无期?

该如何理解死缓与无期?

该如何理解死缓与无期?1.在刑罚的变更上: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有以下三种处理方法: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死缓可获得减刑,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

2.在考验期限的计算上。

为了减少甚至防止刑事犯罪案件的发生,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刑事法律规范,但尽管如此,近年来我国刑事犯罪率依旧居高不下。

在经公安机关侦查,确定特定贩子嫌疑人触犯了刑事法律规范之后,人民检察院会根据具体案情判决,死缓与无期是较为常见的两种审判结果,具体该如何理解这两种审判结果呢?▲一、死缓死缓,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刑2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

作为我国一项独特的死刑执行制度,死缓制度最初是作为我党的一项刑事政策发端于1951年新中国成立之初的镇压反革命运动的高潮中,适用对象是没有血债、民愤不大和损害国家利益未达到最严重程度,而又罪该处死的反革命分子。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上述规定修改为:对于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2016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如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

该司法解释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制度概念全称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执行死刑的一种制度。

法律规定:对于应该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这是我国独创的一种法律制度。

▲三、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是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间的一种严厉的刑罚。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无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宣判之日起计算,判决宣判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先行羁押的日期也不予折抵刑期。

司法考试辅导用书配套测试题解199

司法考试辅导用书配套测试题解199

一、单项选择题(在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请将正确的选项填在题后的括号内)1.依照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对下列哪些人员可以进行假释?( )A.甲19岁时因为武装叛乱、暴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刑满释放后,甲又于27岁时构成参加恐怖组织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B.乙17周岁时因为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满释放后第2年,又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C.丙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强奸被拐卖的妇女,被以拐卖妇女罪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5年D.丁因为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满出狱的第3年,又因为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2.不受已经执行刑期的限制,进行假释,须经下列哪一个国家机关核准?(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B.国务院C.最高人民法院D.最高人民检察院3.下列情况中,各罪犯均已实际执行了原判刑期一半以上,且表现良好,可以适用假释的是:( )A.甲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8年刑满释放,2012年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B.乙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C.丙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D.丁因犯侮辱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4.关于我国假释制度的说法,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 )A.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B.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C.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D.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5.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者送达之日起计算。

判决或者裁定确定之前的羁押时间,计算在缓期2年的期限之内B.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C.某甲在死缓考验期期满后的第二天越狱逃跑,对某甲应当核准执行死刑D.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对死刑立即执行的执行方式除了枪决、注射外,各地司法机关还可以选择腰斩、车裂等方式执行二、多项选择题(在备选答案中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的选项填在题后的括号内)1.不是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有:( )A.管制B.拘役C.有期徒刑D.无期徒刑2.赵某大学毕业后在北京工作,2013年3月因为诽谤罪被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2年。

2020年监狱减刑新政策

2020年监狱减刑新政策

减刑: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

狭义的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广义的减刑是指凡受刑事处罚的人,在具备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不仅包括狭义减刑的范围,还涵盖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罚金、缓刑及因主刑减刑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

减刑制度: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制度。

减刑的概念:根据我国刑法第78条第1款的规定,减刑具有以下特征:(一)减刑以判处并执行了一定刑罚为前提犯罪人被判处一定的刑罚,将刑罚付诸执行,即开始了行刑过程。

减刑是一种刑罚变更制度,只有在原判刑罚执行了一定期限以后才存在刑罚变更的可能性。

(二)减刑以受刑人有悔罪表现为根据刑罚执行期间,并非所有受刑人都能享受减刑的待遇,减刑是以受刑人在行刑期间的悔罪表现为根据的,减刑制度体现了教育刑的理念。

根据报应刑主义,刑罚是对犯罪的报应,任何刑罚都必须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无论犯罪人在行刑期间表现如何,都不允许减刑。

换言之,减刑的思想与报应刑主义是格格不入的。

而根据教育刑的思想,行刑过程是对受刑人进行教育改造的过程,根据受刑人在行刑期间人身危险性的消长情况,可以予以减刑,从而作为对受刑人的悔改表现的一种肯定与鼓励。

因此,减刑制度体现了一定的刑事政策理念。

(三)减刑具有一定的限度减刑只是对原判刑罚的一种调整,而不是对原判刑罚的否定。

因此,减刑须有一定的限度,以维护原判刑罚的稳定性。

减刑的限度表明了报应因素对减刑活动的制约性,因而有利于实现惩罚与改造相统一的行刑原则。

减刑的条件:(一)对象条件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山东省关于减刑和假释的规定

山东省关于减刑和假释的规定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办理减刑和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的通知鲁高法〔2005〕78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办理减刑和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市人民检察院、济南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各区县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各市、县公安局、直属公安局、济南铁路公安局,各市司法局、各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为依法公正、有序地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进一步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望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为依法公正、有序地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减刑、假释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对罪犯减刑、假释,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坚持确保刑罚的有效执行,坚持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有利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社会长期稳定的基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地办理。

第二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第三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十年以上,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实际执行十二年以上(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刑法单选题(100)

刑法单选题(100)

试题A B C D正确答案我国刑法对效力范围的规定以( )为基础。

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A我国刑法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 )。

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可以从轻或免除处罚A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追溯时效的计算从( )计算。

犯罪行为停止之日犯罪终了之日犯罪完成之日危害结果产生之日B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同时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 )。

免于执行仍须执行暂缓执行可以执行B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经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 )。

20年10年15年15年以上20年以下B对预备犯比照既遂犯( )。

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B拘役的期限为( )。

6个月以上1年以下3个月以上2年以下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3个月以上1年以下C我国刑法第13条的"但书"中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应理解为( )。

是犯罪不以犯罪论处不构成犯罪是犯罪不判处刑罚是缩小打击面的特殊刑罚策略B刑法规定,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对教唆犯( )。

不以犯罪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B下列罪犯,依法应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是( )。

故意犯罪的罪犯故意犯罪的主犯危害国家安全及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严重经济犯罪的罪犯C数罪并罚中的"限制加重"是指( )。

重刑吸收轻刑将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合并执行以数罪中最重的刑罚为基础,再加重一定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在总和刑以下处罚D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 )。

原判刑期以上,3年以下不得少于1个月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不得少于2个月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不得少于2个月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不得少于6个月B刑法上的减刑指( )。

减轻处罚对原判刑罚改判减轻原判刑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C( )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司考试题一

司考试题一

110218期第一版减刑、假使、缓刑、累犯、从重情节、附加刑1、关于假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系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即便其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也不构成累犯B.乙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对乙不能假释C.丙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丙在缓刑考验期内的第七个月犯有抢劫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九年。

丙服刑六年时,因有悔罪表现而被裁定假释D.丁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九年,犯寻衅滋事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对丁可以假释【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假释。

A项说法正确。

根据刑法规定,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之一是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之内。

被假释的,不能认定为刑罚执行完毕,所以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不符合累犯的时间条件限制,故不构成累犯。

B项说法错误。

《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可见,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刑法并没有规定不能假释,故只要乙符合假释的适用条件,是可以假释的。

C项说法正确。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D项说法正确。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丁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不属于不得假释的情形,故可以适用假释。

2.关于减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缓的犯罪分子B.对一名服刑犯人的减刑不得超过三次,否则有损原判决的权威性C.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时间可能超过十五年D.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死缓的罪犯的减刑,需要报请高级法院核准【答案】C【解析】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

坐牢的人得到了假释是什么意思

坐牢的人得到了假释是什么意思

一、坐牢的人得到了假释是什么意思
假释就是未刑满人员因表现良好或其他原因提前结束监狱生活,但是不代表刑满释放。

假释期间如有违法是要加倍的。

被判终身禁驾的人不可能再获得驾照。

找关系也没用。

除非能修改判决结果。

否则终身都没有获得驾照的资格。

二、获准减刑的,在减刑之前已经执行的刑期还算数吗?
1、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例如张三因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执行5年后,法院裁定减刑为15年,此时15年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那么之前执行的5年是不算数的,张三需要再被关押15年。

2、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减刑的,已经执行的刑期可以折抵减刑后的刑期。

例如李四因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执行1年后获准减刑,减刑为3年,那么已经执行的1年是算数的,李四只用再执行2年即可以恢复人身自由。

三、假释法定的对象
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可以适用假释。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且属于拘役和累犯和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故意伤害罪除外)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假释是对犯罪分子有条件地提前释放,同时,国家并不排除对其继续执行尚未执行的那部分刑罚的可能性。

这一特点决定了假释不适用于被判处其他刑罚的犯罪分子。

法律减刑的著名案例(3篇)

法律减刑的著名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某,男,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某市人。

2005年5月,李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某市人民检察院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5年8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在法庭上认罪悔罪。

2005年10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二、减刑过程自判决生效后,李某某在监狱中表现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认真学习法律知识,遵守监规纪律,关心集体,团结同志。

在服刑期间,李某某曾两次获得监狱表扬,表现出了改过自新的决心。

2013年7月,李某某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减刑申请。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李某某的减刑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李某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认为其符合减刑条件。

2013年8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某减刑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表示,自己深知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

在服刑期间,自己始终以积极的态度面对生活,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关心集体,团结同志。

李某某还表示,自己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为社会做出贡献。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审查了李某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包括劳动改造、学习情况、遵守监规纪律等方面。

经审理,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符合减刑条件。

2013年9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李某某减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10月。

三、减刑后的影响李某某减刑后,在监狱中继续表现良好。

2015年,李某某因在劳动改造中表现突出,再次获得监狱表扬。

2016年,李某某因表现优秀,被监狱推荐参加全国监狱系统劳动模范评选。

在评选过程中,李某某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

李某某减刑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

许多人认为,法律减刑制度对于鼓励罪犯改过自新具有重要意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期起止日期及计算问题的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期起止日期及计算问题的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期起止日期及计算问题的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期起止日期及计算问题的意见根据我国刑法、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就刑期的起止时间如何表述及如何折抵计算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供参照执行。

?一、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其刑期的起止时间,应当区分以下三种情况分别表述:?1?对于判决执行之日前已经被先行羁押,且羁押时间没有间断的,应以被告人实际被羁押之日作为其刑期的起算日,然后根据所判刑期确定其刑期的终止日期。

?2?对于判决执行之日前没有被先行羁押的,以判决宣判之日作为其刑期的起算日,然后根据所判刑期确定其刑期的终止日期。

理由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被告人,如果没有被先行羁押的,判决宣判时必须对被告人予以收押,故该日就是被告人在刑期执行之日前被先行羁押的日期。

?3?对于判决执行之日前,被告人已被先行羁押、但羁押期间有间断(即俗称抓了放、放了又抓)的、或者被先行羁押后又取保候审的,应以最后一次被羁押之日(取保候审的,即为宣判之日)作为其刑期的起算日。

在此之前先行被实际羁押的时间应依法予以折抵,然后确定其刑期的终止日期。

?二、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宣告缓刑的案件,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写明缓刑考验期从何时起计算,即应当在判决的刑罚之后,用括号注明:“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所谓判决确定之日,就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

?三、对于判处管制刑的案件,一般讲都是在宣告判决的同时就将被告人交付执行,故判决宣告之日就是其刑期的起算之时;在此以前被先行羁押的时间应依法予以折抵,然后确定其刑期的终止日期。

?四、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法律明文规定其被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其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的确定之日起计算。

所谓判决确定之日,就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

具体包括两种情况:1?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不上诉的,法定十日上诉期满后的第一日就是判决确定之日;2?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或裁定之日,就是判决确定之日。

2020年监狱减刑新政策

2020年监狱减刑新政策

2020年监狱减刑新政策:2020年的监狱减刑政策并没有新的变化。

监狱减刑的原则是除了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在监狱执行刑罚期间,有悔罪表现,认真改造,接受教育,遵纪守法,没有新的犯罪情况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立功表现可以是阻止或检举他人将要或者正在实施的重大犯罪活动,有重大技术革新的。

减刑: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

狭义的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广义的减刑是指凡受刑事处罚的人,在具备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不仅包括狭义减刑的范围,还涵盖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罚金、缓刑及因主刑减刑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

2014年2月中央政法委规定,职务犯罪等三类罪犯判死缓入狱后,减刑后的最低刑期不少于22年。

自由刑关于减刑的适用范围,就中国的刑法而言,所说的减刑主要针对的是少数几种自由刑的减免,尚未涉及权利刑、财产刑、生命刑的减免。

死缓死缓两年期满后的处理不应属于减刑范畴。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下称死缓)在两年期满后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处理方法,不应列入探讨的减刑之中。

理由是:第一,死缓在两年期满后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处理方法,是刑法规定的必然处理方式之一。

死缓即生命刑的缓期执行,“实际上指死刑缓期执行的执行,核心内容是死缓考察的执行。

”死缓并不是独立的刑种,它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

两年的考验期,是否有故意犯罪,是否执行死刑的标准。

而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后,根据其表现,减为无期徒刑或者相应刑期的有期徒刑,则是法律规定的必然结果。

而要探讨的减刑,虽然在服刑罪犯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时,减刑是应当的,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否应当裁定减刑,减刑的幅度是多少,却是或然的。

第二,判处死缓的罪犯,在两年期满后被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自此以后的减刑问题,则与所探讨的减刑是一致的。

以月为单位的减刑刑期如何计算

以月为单位的减刑刑期如何计算

以月为单位的减刑刑期如何计算作者:张艳青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9年第08期[案情]蒋某因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2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刑期自2012年8月1日至2021年至7月31日止)。

蒋某不服,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6月30日,法院作出裁定决定对其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

2018年9月25日,法院再次作出裁定决定对其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1日起至2020年3月30日止)。

针对第二次减刑的刑期終止日期是2020年3月31日还是3月30日的问题,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为一个月,可以推出第二次减刑后的刑期终止日为2020年3月30日。

另一种观点认为,刑期应以月计算的方式,以刑期起算日期为起算点,即2012年8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3月31日为下月1号的前一日,刑期符合整月要求。

[速解]笔者同意第二张观点,理由如下:一般来说,刑期计算问题规定于刑法之中,属于刑法适用问题,但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刑期的含义和计算方式。

虽然刑事诉讼法的规定[1]并不能直接应用于刑法,但其中蕴含的法理值得参考,即以自然月为整月,本月最后一日不与下月同日对应,而以下月最后一日为准,这样就有效避免了下月同日不存在的问题。

这种关于月份的计算方法可以借鉴适用于刑法的期间。

当然,刑事诉讼法的期间与刑法的期间存在区别,如刑事诉讼法不把期间起始日计算在期间内,而是从下一个时间单位起算,但刑法则将期间起始日包括在期间之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3款“有期徒刑的减刑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第7条“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起始时间应当以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从上述规定来看,对于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减刑,减刑起始时间是固定的。

减刑假释最新规定

减刑假释最新规定

减刑假释最新规定关于《减刑假释最新规定》,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减刑假释的最新规定,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为确保依法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认罪悔罪;(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第(四)项、第(六)项中的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较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无期徒刑减刑后实际执行最少多少年

无期徒刑减刑后实际执行最少多少年

一、无期徒刑减刑后实际执行最少多少年
无期徒刑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最少不能少于十三年,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法律关于减刑的规定是,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无期徒刑减刑后
二、无期徒刑减刑后要服刑多久
现行的刑法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刑法修正案(八)将无期徒刑减刑期限改为不能少于十三年,同时还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三、无期徒刑可以减刑多少年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可以减刑。

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减刑最新规定是什么

减刑最新规定是什么

减刑最新规定是什么我国是⼀个法制国家,国民犯罪需要依法服刑。

俗语有云“知错能改善莫⼤焉”,即使是触犯了我国《刑法》的罪犯,如果在服刑期间积极参加学习、劳动且有明显悔过倾向的都有机会能获得减刑。

的减刑政策有改变,接下来就为⼤家带来的减刑新政策,为⼤家普及法律知识希望能对⼤家有所帮助。

减刑最新规定是什么《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为进⼀步规范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合法、公正,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条、对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级⼈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后⼀个⽉内作出裁定;(⼆)对被判处⽆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级⼈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个⽉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个⽉;(三)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民法院在收到执⾏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个⽉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个⽉;(四)对被判处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中级⼈民法院在收到同级执⾏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个⽉内作出裁定。

对暂予监外执⾏罪犯的减刑,应当根据情况,分别适⽤前款的有关规定。

第⼆条、⼈民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机关移送的下列材料:(⼀)减刑或者假释建议书;(⼆)终审法院裁判⽂书、执⾏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功、重⼤⽴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证明材料;(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五)其他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应予移送的材料。

报请假释的,应当附有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刑法刑期计算规则是什么-

刑法刑期计算规则是什么-

刑法刑期计算规则是什么?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起点是一样的,即都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分别是第41、44、47条规定),不要混淆为判决确定之日起。

死刑缓期执行的两年考验期限与缓刑的考验期限,计算起点是一样的,都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51、73条),不要混淆为执行之日起。

刑罚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对于这些刑罚,其刑期是什么时间开始计算的?对于一些减刑、假释的,刑期又怎样计算?小编整理了最全刑期计算规则,详情请看下文。

刑期和有关期限的计算1.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起点是一样的,即都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分别是第41、44、47条规定),不要混淆为判决确定之日起。

2.死刑缓期执行的两年考验期限与缓刑的考验期限,计算起点是一样的,都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51、73条),不要混淆为执行之日起。

(对死缓而言,所谓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缓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3.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即两年考验期满的次日就应开始计算所减的有期徒刑之期限,而不要混淆为减刑裁定之日起(第51条)。

4.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而有计算意义的情况下(即主刑不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才有计算意义),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第58条),不要混淆为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5.前罪被假释,再故意犯罪而构成累犯的时间(5年),自前罪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而不要混淆为假释之日。

6.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第83条),不要混淆为假释决定之日起。

7.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第80条)。

8.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不要混淆为犯罪既遂之日起计算,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89条)。

同样的道理,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也照此计算。

无期徒刑缓期两年执行是什么意思

无期徒刑缓期两年执行是什么意思

一、无期徒刑缓期两年执行是什么意思无期徒刑没有缓刑两年的制度。

只有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意思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情节恶劣,应当判处死刑,但并不是罪大恶极,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而给予两年的考验期限。

如果两年内接受教育改造,两年后,不再执行死刑,依法变更为无期徒刑。

如果两年内拒不接受改造,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执行死刑。

二、无期徒刑刑法特征根据刑法典第46条的规定,无期徒刑具有以下特点: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

即将犯罪分子关押在一定的场所,使其没有人身自由。

2、剥夺自由是没有期限的,即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

需要指出的是,无期徒刑虽然就其词语意义上讲,是剥夺终身自由,实行无期限的关押,但实际上并不是将其所有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都关押到死,而是只要犯罪分子有悔过自新的表现,就可以回归社会。

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适用减刑或假释。

此外,在国家发布特赦令的情况下,符合特赦条件的无期徒刑罪犯,可以被特赦释放。

从我国执行无期徒刑的实际情况来看,大量的罪犯并没有被关押到死,而是回到了社会。

所以说,判处无期徒刑并不意味着断绝了犯罪分子的再生之路。

3、羁押时间不能折抵刑期。

由于无期徒刑无刑期可言,因此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存在折抵刑期的问题。

4、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刑法典第57条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规定》,无期徒刑减刑有如下情形: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

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条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减刑刑期的年月日如何计算

减刑刑期的年月日如何计算

减刑刑期的年⽉⽇如何计算减刑制度在我们国家的刑事法律中是⼀个很有必要的规定,有了减刑制度以后,许多犯罪分⼦都有了知罪悔罪的表现,还有⽴功的表现,⼤家都会勇于的争取减刑的机会,这样就可以提前被释放。

那么减刑刑期的年⽉⽇如何计算?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详细的讲解吧。

减刑刑期的年⽉⽇如何计算第⼀,原判刑罚为⽆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起计算,减刑以前已经执⾏过的刑期不计算在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第⼆,原判刑罚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的刑期应⾃判决执⾏之⽇起计算,已经执⾏过的刑期(包括判决宣告前先羁押的时间在内)应当计算在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对于犯罪分⼦的减刑,由执⾏机关向中级以上⼈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是⽴功表现的,裁定予以减轻。

⾮依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刑罚的执⾏机关是监狱(管制、拘役、宣告缓刑假释的由公安机关执⾏),罪犯在监狱执⾏刑罚期间,具备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功表现”,或者具备了重⼤⽴功表现的规定之⼀,执⾏机关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整理核实证据,提出减刑建议,报所在地中级⼈民法院,依照规定组成合议庭对执⾏机关上报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确认其确有悔改表现、或者⽴功表现,或者重⼤⽴功表现的,依法裁定予以减刑,这是⼈民法院的⼀项刑事执法活动,未经⼈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裁定,不得减刑。

被判管制、拘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具备法定减刑条件的,由公安机关整理核实证据,提出减刑建议,报所在地中级⼈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裁定减刑。

减刑的幅度,是指具有法定减刑条件的罪犯,在刑罚执⾏期间,可依法减轻原判刑期的限制性规定。

以上就是⼩编为⼤家讲解的关于减刑之后的刑期的计算⽅式。

减刑之后,我们所执⾏的刑期就会有所改变,在原来的刑期上就会相应的减少⼀些期限,所以我们应该要学会计算刑期的⽅式,这样我们就能清楚的计算减刑后的期限。

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店铺进⾏专业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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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刑期计算:
经过一次减刑后,一般情形最低服刑22年(20+2),最高服刑24年(22+2);有重大立功的,最低服刑17年(15+2),最高服刑22年(20+2);
经过几次减刑的,最低服刑15年(13+2)。

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

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条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注:此处的无期徒刑区别于死刑缓期执行后转为无期徒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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