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法律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区域性特征及防控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区域性特征及防控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概念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国际上被称为有组织犯罪0(Organ.izedCrime),是当今国际司法界面临的共同挑战,而有组织犯罪在我国的表现主要就是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
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中指出,“在我国,明显的、典型的黑社会犯罪还没有出现,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已经出现,横行乡里,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居民的有组织犯罪时有出现。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均应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旋,将“明知有组织犯罪集团的目标和一般犯罪活动或其实施相关犯罪的意图而积极参与有组织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或明知其本人的参与将有助于实现上述犯罪目标的该有组织犯罪集团的其他活动的行为”规定为刑事犯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概念,应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指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即国际上有组织犯罪集团自身直接相关的犯罪;二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即国际上有组织犯罪集团实施的犯罪行为。
能够概括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指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行为以及与黑社会性质组织自身直接相关的犯罪行为”。
二、广东和东北地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样本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这不同地区表现出不同的样态。
在广东地区,因改革开放较早、经济发达,主要特征是和国外黑社会势力勾结,经济支撑比较强。
,表现为该地区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具有“先进”性。
在东北地区,因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多表现出“传统特色”。
下面我们就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广东和东北这两个具有代表意义地区的样本实行分析。
(一)广东地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分析1.独特的地理、人文环境使广东地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发展之初就与海外黑社会组织相互勾结,形成组织网络。
广东地区毗邻港澳,陆路、海路交通非常方便,加之改革开放以来,因为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大量吸引外资,我国在出入境管理上简化了境外人员入境的手续。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清晰)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作了基本概括: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行为称其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在刑法中已作了表述,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具体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作了概括:1.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2.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3.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4.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黑社会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具有等级非常森严的内部结构、组织纪律。
组成人员方面人数众多,首领和领导集体一般都有较好身份作为掩饰或伪装,核心成员基本稳定;组织结构有三级以上的结构层次,权力呈垂直状,分工明确、职责分明;组织目标明确,有长远的计划、目的,不是为了临时目的而短时间纠合,犯罪行为连续性、职业化;内部有一套完整的帮规戒律,对违反者严惩不贷。
2.控制一定的地域。
黑社会组织凭借其政治、经济、人员、犯罪装备等势力,实行区域分割或控制独霸一方,或划分“势力范围”,控制着相对独立、垄断性的势力范围——地盘或行业。
为了争夺和保护地盘,各组织之间不惜进行“火并”(俗称黑吃黑)。
如香港“三合会”‘的非法活动主要包括垄断临时屋区的装修生意,控制公共汽车路线,控制街市供应食水。
3.具有自己独立的文化制度。
在某一黑社会组织形成过程中,逐渐也形成自己的文化体系和行为准则,企图在正常、合法的社会之外另建一个符合自身价值标准和道德观念的“地下社会”,是独立于主流的文化制度及生活方式的亚文化。
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防治
[摘要]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体制改革不断的深入,经济得到较为稳定和长足的发展。
但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转型和体制改革,极少数犯罪分子也乘隙而入,特别是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犯罪活动的出现,严重侵害我国的政治、经济秩序,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甚至人身安全。
本文通过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的阐述,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如何打击和预防、治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和思考。
[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法律特征防治[摘要]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体制改革不断的深入,经济得到较为稳定和长足的发展。
但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转型和体制改革,极少数犯罪分子也乘隙而入,特别是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犯罪活动的出现,严重侵害我国的政治、经济秩序,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甚至人身安全。
本文通过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的阐述,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如何打击和预防、治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和思考。
[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法律特征防治一、“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法律定义黑社会组织,在国际上是一种有组织的犯罪集团。
它们通过自己的组织,专门从事卖淫、贩毒走私、盗窃、绑票、暗杀、敲诈勒索、贩卖人口等非法犯罪活动。
在国外,黑社会组织比较有影响的有日本山口组、意大利黑手党,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竹联帮、香港的三合会等。
近年来,世界上有许多国家都出现了黑社会组织、和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犯罪活动。
这些犯罪组织还有增加的趋势和犯罪活动向外扩张的影响力。
他们进一步的危害着各国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秩序,严重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
因此,有的国家和人们把这种犯罪组织的活动称之为“世纪瘟疫”、“国际社会的癌症”,联合国大会还将其与贩毒、恐怖主义活动一并宣布为“世界三大犯罪灾难”。
在我国,目前明显的、典型的黑社会犯罪还没有出现,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已经出现。
涉黑案件认定的法律规定(2篇)
第1篇一、引言涉黑案件,即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案件,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涉及的犯罪活动。
我国法律对涉黑案件的认定有着严格的规定,旨在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维护社会稳定。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涉黑案件认定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涉黑案件的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黑案件的认定需满足以下标准:1. 组织特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 犯罪特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所涉及的犯罪活动应当具备以下特征:(1)具有明显的暴力性、威胁性或者恐吓性;(2)具有明显的非法性、严重性;(3)具有明显的组织性、系统性;(4)具有明显的经济性、利益性。
3. 社会危害性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所造成的危害应当具备以下特征:(1)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2)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3)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三、涉黑案件的认定程序1. 调查取证公安机关在办理涉黑案件时,应当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包括:(1)犯罪组织的基本情况;(2)犯罪组织成员的身份信息;(3)犯罪组织所涉及的犯罪活动;(4)犯罪组织所造成的危害。
2. 侦查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对犯罪组织成员进行讯问;(2)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拘留;(3)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4)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监视居住;(5)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拘传;(6)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搜查、扣押;(7)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鉴定;(8)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技术侦查。
从三方面区分“恶势力”与黑社会性质组织
检察调研与指导2019·第3辑“恶势力”虽可以看作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但与刑法专门设置条款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同,我国刑法对“恶势力”犯罪尚无独立罪名规定,其认定必须适用如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等具体罪名。
鉴于恶势力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犯罪行为特征方面均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具有暴力性质的手段,因此笔者主要围绕组织特征、危害特征及经济特征等三方面对二者进行辨析。
一、组织严密程度和内部控制能力存在明显差别(一)把握组织严密程度黑社会性质组织表现为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结构稳定,层级和职责分工较为明确。
而恶势力的组织特征则表现为以相对固定的纠集者为中心,三名以上成员形成相对松散的犯罪组织。
比如,在一起涉嫌恶势力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长期从事高利放贷、暴力催收,该组织成员均系同村人,从小一起长大,日常从事各自的工作,并无密切交集,仅在需要暴力催收债务时由纠集者把成员组织起来,实施暴力讨债违法犯罪活动。
经审查,该组织靠“江湖道义”维系存在,内部组织结构较为松散,仅有放贷者和讨债者两种角色,人员关系上并无上下级的隶属关系,虽然其违法犯罪分工明确,有人威胁恐吓,有人假意规劝,先后实施了多次暴力催收违法犯罪行为,但尚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只能认定为恶势力组织。
(二)判断内部的控制力程度从恶势力组织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演变是组织内部控制能力、组织严密程度不断增强的过程。
恶势力犯罪的组织内部无明确的帮规戒律,纠集者对参与者的人身控制能力较弱,无人身依附关系,管理上主要依靠“哥们义气”“江湖道义”等的支撑,是否参与犯罪主要取决于参与人员的个人意愿。
而黑社会性质组织内部有严格的纪律约束,组织者、领导者对参与人员的人身控制能力较强,时常会对违反组织纪律的人员予以惩戒,以强化其对组织的管控。
二、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恶势力”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特征不同。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司法解释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司法解释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司法解释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法释[2000]42号发布日期:2000-12-5执行日期:2000-12-10为依法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一)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二)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三)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四)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第二条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发展组织成员”,是指将境内、外人员吸收为该黑社会组织成员的行为。
对黑社会组织成员进行内部调整等行为,可视为“发展组织成员”。
港、澳、台黑社会组织到内地发展组织成员的,适用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
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从重处罚。
第五条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包庇”,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行为。
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为了准确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提出以下意见:第一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一般掌握为:(一)组织成员人数较多,骨干成员一般应在3人以上。
(二)组织关系相对稳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组织者、领导者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三)有被组织和成员认可的帮规、戒律、家法等行为规则或约定俗成的规矩,但不要求必须具有明确的组织名称、纲领、章程、文字规约等作为必要条件。
第二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一般掌握为:(一)“经济利益”包括: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的利益。
(二)“其他手段”是指除违法犯罪活动以外的手段,包括正常的经营活动、犯罪组织及其成员以非法收益进行投资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渠道获取的经济利益,只要将获取的经济利益用于该组织的活动,均可视为“其他手段”。
(三)“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一般理解为:组织的经济实力能够支持该组织基本活动或组织成员的部分生活开支,并不要求其经济实力需达到某一固定的数额标准,也不论经济实力是较为雄厚还是较为薄弱,只要将其获取的经济利益用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就可以认定该特征。
(四)获取的经济利益一般由犯罪组织者、领导者或骨干成员管理、分配。
第三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一般掌握为:(一)多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敲诈勒索、强买强卖、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二)“其他手段”包括:1、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暴力威胁为后盾,足以对群众形成心理强制的手段。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概述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概述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朱洁清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概念(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概念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由多人组成、具有一定层级结构,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群体,或者该组织具有形式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仍是以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基本行为方式,欺压、残害群众的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概念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受刑罚的行为。
结合本罪的处罚标准可以看出,本罪包括组织、领导行为、积极参加行为与其他参加行为。
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构成(一)客体方面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侵犯的直接客体系社会管理秩序。
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后必然会实施一系列诸如抢劫、敲诈勒索、伤害、杀人等传统型犯罪甚至走私、贩卖军火、贩毒等现代型犯罪,这些犯罪行为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后续犯罪行为,故其所侵犯的客体(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等)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后续犯罪客体。
(二)客观方面本罪包含了三个犯罪行为,即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以及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此三种犯罪行为在客观方面各有所差异。
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为促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而实施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倡导、发起、纠集、组织人员建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如创立、组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确定该组织的目的、宗旨;确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机构、人员安排、行为规范、活动方式;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等。
刑法分论考试重点
刑法分论考试重点以下为杨靖所给的重点: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重点在于立法和司法解释)(1)2002年5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解释》: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显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通过事实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中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2)侵犯的客体:社会秩序。
(3)犯罪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而犯。
但注意对于不了解情况而加入,知情后及时退出的,不认定为本罪。
知情后不退出的并参与犯罪活动的,构成本罪。
(5)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为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该罪所表述的行为就构成本罪。
但对于只参加而没有实施其他犯罪活动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的,情节轻微的,可不作为本罪处理。
(6)一罪与数罪的界限:根据《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按照刑法第294条第3款的规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应当按照所参与的犯罪处罚。
(7)刑事责任:294条第1款: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第4款规定,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非罪处理事由: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罚。
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司法认定——以胡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为例
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司法认定——以胡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为例胡某等人被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这是一项严重的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被视为一种“三合一”罪名,不仅是犯罪个人的问题,更是深刻反映了组织和领导者的道德水平以及对全社会价值观的冲击。
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该罪名的司法认定。
首先,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所谓组织,就是指有组织地或以特定形式汇集在一起,根据固定的规则、宗旨和行为方式来推行某种目标和利益的行为。
领导,则是指在组织中具有领导地位,能够调配和控制组织成员,推行不合法权益和行为的行为者。
参加,即是加入组织或者接受组织管辖,为组织行为提供支持或服务,或者从组织行为中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其次,组织的性质应当符合“黑社会”的特点,即以暴力、恐怖、威胁等手段,通过非法手段满足自身利益,并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危害。
例如,2019年9月,广东广宁县人民法院判处了一起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洗钱等多项罪名的案件。
该案中,被告人杨某等人在群众和警方的合力打击下,最终被绳之以法。
审理过程中,法院从杨某等人的组织结构、权力分配、资金流动、人际关系等方面进行了深入调查,最终得出了该九人集团既具有明确的暴力特征,又存在以“黑吃黑”为首要方式的性质判定。
2019年10月,云南蒙自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被告人吕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案件,被告人吕某则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
在这个案件中也涉及了昆明、安宁、富民、宜良、嵩明、石林等地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吕某等人被认定为组织者并主要领导人。
最后,尽管我国法律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认定标准,但在实践中,还是有一些情况需要我们进一步关注。
例如,法院和侦查机关在认定该罪名时,需要慎之又慎,以免出现过度扩大判罚的情况。
九类涉恶案件法律构成(3篇)
第1篇一、引言涉恶案件是指涉嫌犯罪行为严重,具有恶劣社会影响,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涉恶案件的法律构成主要包括九类,以下将对这九类案件的法律构成进行详细阐述。
二、九类涉恶案件法律构成1. 贪污贿赂案件贪污贿赂案件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等规定,贪污贿赂案件的法律构成包括:(1)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2)犯罪客体:公共财物。
(3)犯罪客观方面: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2. 暴力恐怖活动案件暴力恐怖活动案件是指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破坏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等规定,暴力恐怖活动案件的法律构成包括:(1)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2)犯罪客体: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3)犯罪客观方面: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破坏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3. 走私案件走私案件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等规定,走私案件的法律构成包括:(1)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2)犯罪客体:海关监管制度。
(3)犯罪客观方面: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4. 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是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简称黑帮,是指在一定地区范围内进行非法活动、有组织地从事犯罪行为、形成一种特殊的犯罪团伙。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与一般犯罪团伙有所区别,下文将从组织结构、传统文化、暴力控制和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描述。
一、组织结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通常呈现出严密的等级制度。
在组织的顶端,通常有一个领导者(头目)负责制定组织的整体发展战略和方向,并且掌握着巨大的权力。
其下会设有副手、干部、核心成员等层级,每个层级都有其特定的职责和权限。
同时,黑社会组织内部还存在严格的规章制度,以确保成员服从组织指令、保持纪律。
二、传统文化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并形成了一种独特的组织文化。
其中,尊重和强调忠诚度是黑社会组织文化中的重要价值观。
黑帮成员间通常会有一种义务与责任感,相互间会有长期合作的默契和信任。
同时,受到一些传统文化宗族观念的影响,黑社会组织内部有着严密的血缘关系和家族力量,这也使得组织更加稳定。
三、暴力控制黑社会的核心特征之一是暴力控制。
黑社会性质组织通常通过暴力手段来达到组织的目的,并通过恐吓、威胁、暴力处罚等手段来维持组织内部的纪律和秩序。
黑帮成员经常使用暴力手段威慑社会、牟取利益,这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与一般犯罪团伙的重要区别之一。
四、发展趋势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黑社会性质组织也在不断演变和扩张。
传统的黑帮组织通常以传统犯罪活动为主,如贩卖毒品、走私、敲诈勒索等。
然而,近年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
不仅在传统犯罪领域保持活跃,同时涉足金融、房地产、网络犯罪等领域,以获取更多的利益。
在国际层面上,黑社会性质组织也已形成跨国网络,参与全球性的犯罪活动,如洗钱、贩卖人口等。
他们不仅具备了跨国犯罪的能力和资源,还能从全球化的经济体系中获得更多的利益。
这使得黑社会性质组织成为了跨国犯罪的一股重要力量。
总结起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核心特征包括严密的组织结构、传承传统文化、暴力控制手段以及逐渐扩大的发展趋势。
涉黑涉恶标准
涉黑涉恶标准涉黑涉恶是指一些组织或个人以非法手段进行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活动,危害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针对这些行为,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和规定,以便对涉黑涉恶行为进行有效打击和管理。
下面,我们将就涉黑涉恶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涉黑涉恶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组织形式的标准,即以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主要特征的犯罪活动;二是犯罪行为的标准,即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进行非法经营、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等犯罪行为;三是社会危害程度的标准,即对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犯罪活动。
在涉黑涉恶标准中,对于组织形式的标准,主要是指以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主要特征的犯罪活动。
这些组织通常以非法经营、暴力威胁等手段获取利益,对正常的社会秩序和人民生活造成严重危害。
因此,对于这类组织,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严厉的打击措施,以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
在犯罪行为的标准方面,涉黑涉恶标准主要是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进行非法经营、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等犯罪行为。
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正常秩序。
因此,对于这些犯罪行为,我国法律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对其进行严厉打击和制裁。
最后,涉黑涉恶标准中还包括了社会危害程度的标准。
这一标准主要是指对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犯罪活动。
这些犯罪活动往往给社会和人民带来了极大的危害,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对于这些犯罪活动,我国法律也对其进行了重点打击和管理。
综上所述,涉黑涉恶标准是对一些组织或个人以非法手段进行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活动进行管理和打击的一系列标准和规定。
这些标准和规定的出台,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应当认真遵守这些标准和规定,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定和谐。
论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之特征
论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之特征杜少蔚【摘要】黑社会作为一种与正常社会形态相对抗的组织,当今世界各国都难以避免黑社会犯罪之问题,我国亦难逃斯例。
然而立法者出于我国尚不存在发展成熟的黑社会组织这一现实考量,仅设立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但对此罪认定在司法实务中一直较难把握,地方性法律、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几易其定义与特征,直至刑法修正案八吸收了之前的立法解释明确了本罪应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非法控制特征。
而刑法对这四个基本特征的描述都相对概括和模糊,以致在实践中造成诸多困惑。
且我国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常年秉持"严打"政策,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往往危害颇大,但刑法在追求惩罚犯罪的同时,亦追求公正。
故而在认定此罪时,应在明确黑社会性质组织概念之基础上,紧扣刑法所界定的其四个特征,并注意结合具体案情把握四特征之间的内在联系,方能既不至将尚不够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团伙犯罪升格定罪,亦不至于错将已构成本罪黑社会性质组织降格轻纵。
【期刊名称】《知与行》【年(卷),期】2015(000)005【总页数】5页(P121-125)【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基本特征;非法控制【作者】杜少蔚【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郑州450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0基金成果传播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集团犯罪,其危害性历来被各国重视。
而我国刑法虽然将其规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但名称是何并非重要的问题,关键的问题在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特征,学界对此的认定标准一直莫衷一是,各种地方法规与司法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尺度也几经变化。
是故本文意在厘清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界限,即刑法所界定的四个特征在司法实践中当如何判定,以期对司法实务工作有所裨益。
案件1:2012年9月17日,开封杞县人民检察院向当地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自2007年以来,孔海昌凭借自己作为村支部书记之权力,利用职务之便发展其窑厂生意,并通过安排他人在窑厂工作和金钱利诱等手段拉拢多名人员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问题研究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问题研究引言犯罪是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一种负面现象,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更是当前社会治安中的严重问题。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不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了威胁,也削弱了法治的力量和社会和谐。
因此,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寻找有效解决途径具有重要意义。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和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一些违反法律法规,以经济利益为驱动力,通过暴力、恐吓、勒索等手段,组织成员具有明确等级、组织纪律和业务专长的非法组织。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要特征有以下几点:1. 高度组织化: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具有严密的组织结构,采取等级制度,形成垂直的指挥体系。
2. 强制力:黑社会性质组织常常通过使用暴力手段对外施压,达到威胁、控制他人的目的。
3. 经济利益驱动: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巨额经济利益,满足组织成员的金钱需求。
4. 违法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以犯罪活动为手段,通常涉及恶势力犯罪、贩毒、非法拍卖、敲诈勒索等多种犯罪类型。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危害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不仅对个人权益造成威胁,也严重危害社会的稳定和安宁。
1. 影响社会治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社会中制造恐慌、不安和紧张氛围,破坏社会治安的根基。
2. 立法权威受损: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国家立法权威,使社会的法治环境受到损害。
3. 经济发展受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巨额财富,不仅侵占了正常经济的利益,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4. 社会和谐受损: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行为造成社会信任缺失,导致社会秩序紊乱,动摇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问题的原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问题的形成和发展有多种原因,主要包括社会环境、经济因素和法律制度等方面。
1. 社会环境因素:社会不公平、道德缺失、法治意识淡薄等问题都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提供了土壤。
2. 经济因素:经济发展不平衡、贫富差距扩大等经济问题,为个别人士提供了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动机和机会。
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及对策
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及对策作者:韩敏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3期摘要黑社会组织犯罪是集团犯罪的最高组织形态。
近二十年来,我国一些地方已经出现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这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只是黑社会组织的初始阶段,具有黑社会的一些组织特征和行为特征,处于普通犯罪集团向黑社会组织演化过渡的中间状态。
本文仅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进行分析,并进一步提出防治对策。
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对策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097-01黑社会犯罪是一种国际社会公认的有组织犯罪的最高形态,是目前国际上最为严重的犯罪之一,因而被联合国大会宣称为“世界三大犯罪灾难” 之一。
20世纪80年代末,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我国大陆开始出现。
在我国大陆虽然还没有形成像意大利的“黑手党”、日本的“山口组”、香港的“三合会” 等那样典型的黑社会组织,但以暴力、威胁、敲诈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和范围内为非作歹、称霸一方,严重破坏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犯罪组织已经出现,其作案手段、组织形式、社会危害明显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
如不及时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就有可能蔓延发展,出现严重的黑社会犯罪问题。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个体犯罪向有组织犯罪发展的结果。
考察古今中外的犯罪历史, 一般都是由个体犯罪逐步演化为团伙犯罪; 团伙犯罪经过不断纠合, 发展壮大, 演化为流氓恶势力犯罪; 流氓恶势力犯罪经过向经济、政治领域的不断渗透, 逐渐演化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最终将演化为黑社会组织犯罪。
一、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我国目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具备如下一些特征:(一)规模尚小目前,我国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大多数是由以前的流氓犯罪集团发展而来的,形成时间短,规模有限,大的有数百人,小的只有几人,与国外、港台地区的黑社会犯罪组织还不能相比。
如:意大利黑手党共有500多个党派,党徒十几万人,而全世界的黑手党分子则不下百万之众。
认定恶势力的标准有哪些
认定恶势⼒的标准有哪些依据《办理⿊恶势⼒犯罪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恶势⼒,主要从⼈数、实施的犯罪活动、对社会安全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
关于认定恶势⼒的标准的问题,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认定恶势⼒的标准有哪些1、恶势⼒、恶势⼒犯罪集体认定的标准包括:(1)实施为⾮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活秩序等犯罪⾏为;(2)⼈数在三⼈以上;(3)经常聚集实施暴⼒犯罪活动等。
2、法律依据:《关于办理⿊恶势⼒犯罪案件若⼲问题的指导意见》⼆、恶势⼒、恶势⼒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4.恶势⼒,是指经常纠集在⼀起,以暴⼒、威胁或者其他⼿段,在⼀定区域或者⾏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5.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或者因本⼈及近亲属的婚恋纠纷、家庭纠纷、邻⾥纠纷、劳动纠纷、合法债务纠纷⽽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案件处理。
6.恶势⼒⼀般为3⼈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
纠集者,是指在恶势⼒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的违法犯罪分⼦。
成员较为固定且符合恶势⼒其他认定条件,但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由不同的成员组织、策划、指挥,也可以认定为恶势⼒,有前述⾏为的成员均可以认定为纠集者。
恶势⼒的其他成员,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与他⼈经常纠集在⼀起是为了共同实施违法犯罪,仍按照纠集者的组织、策划、指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包括已有充分证据证明但尚未归案的⼈员,以及因法定情形不予追究法律责任,或者因参与实施恶势⼒违法犯罪活动已受到⾏政或刑事处罚的⼈员。
仅因临时雇佣或被雇佣、利⽤或被利⽤以及受蒙蔽参与少量恶势⼒违法犯罪活动的,⼀般不应认定为恶势⼒成员。
7.“经常纠集在⼀起,以暴⼒、威胁或者其他⼿段,在⼀定区域或者⾏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指犯罪嫌疑⼈、被告⼈于2年之内,以暴⼒、威胁或者其他⼿段,在⼀定区域或者⾏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且包括纠集者在内,⾄少应有2名相同的成员多次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2023年扫黑除恶试题及答案 (1)
2023年扫黑除恶试题及答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实施时间()A 2022年5月1日(正确答案)B 2022年1月1日C2020年6月1日2.校内黑恶势力表现情形有哪些()A对黑恶势力,暴力的认同与膜拜B校内四周抢劫、敲诈勒索同学钱物等校内欺凌(正确答案)C.学校配备充分的保安,长抓不懈D.学校充分训练同学,严格执行奖惩措施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围绕综合治理,重点督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相关监管部门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强日常监管,()。
A.形成强大合力,根治突出问题情形B.严格依法办案,根治突出问题情形C.形成强大合力,整治突出问题情形(正确答案)D.产格依法办案4. 以下哪类情形不属于扫黑由重大情形():A.邪教(正确答案)B.套路贷C.村霸D.爱护伞5.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点”主要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A.经济实力(正确答案)B.骨干成员C.组织者D.社会影响力6.对于举报,提供线索者,纪检,公安机关将( )A.随便谈论举报线索B.有权公开其身份C.随便告知他人D.对其身份予以保密(正确答案)7.以下选项中,不属于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时,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保护措施的对象的是()A.证人B.鉴定人C.黑悲势力(正确答案)D.被害人8.涉黑涉恶问题呈现什么新动向()A.向政治领域渗透,企图操控、把持基层政权。
(正确答案)B.向新行业、新领域扩张,追求非法利益最大化(正确答案)C.向隐蔽化转型,逃避打击能力增强。
(正确答案)9.“黑势力”的特征及具体表现()A.一般为3人以上(相对固定)(正确答案)B.经常纠集在一起(正确答案)C.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正确答案)10.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涉及的重点领域有哪些?( )A.渔业捕捞(正确答案)B.建筑工程(正确答案)C.交通运输(正确答案)D.矿产资源(正确答案)11.扫黑除恶与反腐斗争,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时要做到“两个一律”,分别指什么()A.对恶势力的“关系网” 爱护伞”一律彻查究竟,决不姑息B.对黑恶势力“关系网” 爱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一、引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对社会秩序和市民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也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
本文将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进行研究,探讨其特征、原因以及对策等问题。
二、特征分析1. 组织结构复杂: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通常以金字塔形式组织,分为多个层级,上面的人掌控着底层成员,形成了严密的组织架构。
2. 涉及范围广泛: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涉及到多个领域,如贩毒、走私、抢劫、敲诈勒索等,覆盖面广泛。
3. 取得经济利益: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主要驱动力是经济利益。
他们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财富,使组织日益强大。
4. 暴力威胁: 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和控制地盘,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常常采用威胁、恐吓和暴力等手段,在社会上造成恐慌和不安。
5. 政商勾结: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常常与政商勾结在一起,通过利益交换和互相支持滋生和壮大。
三、原因分析1. 社会制度问题: 在一些社会制度相对落后且治理不完善的地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更易滋生和发展。
2. 经济条件不稳定: 经济困难和不平等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滋生的温床。
一些贫困地区由于缺乏经济机会,人们容易被迫走向犯罪。
3. 道德底线松动: 社会道德观念的缺失和道德底线的松懈也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4. 缺乏有效执法与制裁: 部分地区执法力度不足,犯罪分子难以得到有效的制裁,从而让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机可乘。
四、对策探讨1. 加强执法力度: 完善法律体系和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采取零容忍的态度。
2. 增强社会治理: 建立健全的社会治理体系,加强社区服务,提高居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减少犯罪滋生土壤。
3. 教育宣传: 加强对公民的法律教育和宣传,增强公众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警惕性和辨别能力。
4. 政府参与: 政府应积极参与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加大对行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的监管,防止黑势力滋生和渗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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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法律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97年刑法新设立的罪名,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从有到无,从小到大,发展十分迅猛,为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的需要,97年刑法新设立了这一项罪名,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做出立法解释,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法律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一)形式特征——有一定的公开势力范围
《刑法》第294条和两个解释中都提到了“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
这其实就是区别黑社会性质组织和其他犯罪组织的一个本质特征,即有一定的势力范围。
但这种势力范围可以在一定的行政区域内,也可以是在一定的行业范围内。
当然这些势力范围不仅是存在的,而且也是公开的,这样才能对其他犯罪组织和合法经营经营者及群众们所知道,从而对他们形成威慑力,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谋取利益上更加便利。
当然他们的公开范围还不能像国外黑社会组织那样公开。
势力范围的大小也就标志着黑社会性质组织权力的大小,势力范围越大,他们获取的非法利益也就越大,因此,争夺势力范围(地盘)也就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一个重要内容。
他们总是不断铲除异己,力图扩大自己的势力范围。
有一定的势力范围,这就使黑社会性质组织与其他的犯罪组织区别开来,一般的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都是秘密进行的,他们没有自己的势力范围。
例如,恐怖组织实施犯罪活动只是出其不意实施某种暴力行为,给人们造成恐怖心理、情绪进而达到其追求的政治目的、社会目的。
邪教犯罪组织只追求对教徒实施精神控制,宣传极端主义、他们不追求势力范围。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二)组织特征——具有高度的组织化程度
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一般共同犯罪,一般的犯罪集团之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个主要特征。
它包括两个方面,犯罪组织的严密性和严密的组织性。
组织的严密性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结构严密、稳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其组织运作系统内由上而下分为三个层次:核心决策层、中间指挥层、行动实施层。
严密的组织性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具有高度的组织化。
其进行犯罪活动时,一般都要经过精心选择,暗中部署,制订周密详细的行动计划,由黑社会性质组织内部“老大”决策,骨干分子指挥,各犯罪成员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协调行动。
与一般的犯罪集团相比,黑社会性质组织之所以的犯罪效率较高,反侦查能力强,社会危害性严重,其根本原因在于其本身具有一套严密的组
织和有效的运作系统。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三)经济特征——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谋取经济利益
最大限度的获得经济利益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建立和存在的根本原因,也是其最终目的。
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之初,主要是通过暴力、胁迫的方式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如进行抢劫、抢夺、绑架、强行收取“保护费”等暴力掠夺财物。
其有了一定的经济实力后,其犯罪领域逐步向高风险、高回报的走私、贩毒活动和合法经济领域渗透、注册公司、垄断某一行业、地域。
因此,无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追求非法经济利益都将是涉黑犯罪的目标。
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有了一定的经济实力后,将其获取的“资本”用于加强人员力量,发放人员“工资”,购买犯罪所需的设备、工具等,他们将非法资金渗入合法经济行业,更隐蔽的获取更多的利润。
但是,我们在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特征的理解,应将其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与有经济实力视为一个整体特征,只有这样才能将黑社会性质组织与一般谋利的犯罪集团,邪教组织相区分。
(四)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腐蚀作为手段,犯罪行为的公开性和隐蔽性并存。
《刑法》第294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手段没有作过多的限定,只规定了“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
虽然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可能有多种,但暴力、威胁、腐蚀、贿赂手段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最主要的行为手段。
(五)危害特征——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社会性质组织具有上述几大特征,因此它比较一般的犯罪集团,有更为严重的危害性。
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谋取非法利益时,往往采用各种违法犯罪活动,限制并妄图取消竞争,通过各种不正常竞争手段甚至违法犯罪行为排挤同行业中的合法竞争者,进行垄断,谋取暴利。
他们独霸某一行业或非法控制某一区域,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的健康发展。
黑社会性质组织“称霸一方”欺压百姓,公然冲击国家的当局,引起社会治安情况恶化,威胁到国家的稳定,使人民群众没有安全感,对党和政府失去信心,对政府、司法机关的信托感和依赖逐渐丧失,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
其对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严重破坏性是显而易见的,这也是我国刑法增设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这一条款的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