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讲义—劳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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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业务培训讲义

一、工资管理

吉林分公司对各直属企业实行工资总额管理。

(一)工资总额的概念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全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由以下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摘自统制字[1990]1号规定)。

(二)总公司、分公司相关规定

△总公司对分公司辖区直属企业实行工资总额管理。分公司在总公司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内,对各直属企业分解下达工资总额计划。分公司分解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包括企业的基础工资、绩效工资、奖励工资和其他工资。此工资计划用于直属企业年度全部工资性支出(包括在岗职工、内退职工、季节性用工、临时性用工等工资支出)。凡是以工资表形式发放的工资都应该纳入工资总额。

△分公司给各直属企业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要在本年度全部计提并发放,不得计提后滚存下年使用(“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余额为0)。

△为了规避管理风险、控制工资总额,分公司要求各直属企业

对于临时性用工、季节性用工一律实行劳动派遣或劳务外包形式。

△超发工资总额的认定依据是,按照总公司财务决算报表《基本情况表》(企财07表)“全年实际发放职工工资总额”(第31行)反映的数据与分公司下达工资总额计划数计算。

二、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法

需要特殊说明的概念

(1)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

国家规定,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总公司规定,中储粮系统执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般情况下,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只有在国家法定节假日(11天)加班时,企业才应付加班工资。

(2)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二)分公司相关规定

1.分公司各直属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用工方式,尽量采用非全日制用工、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用工和劳务外包、劳务派遣等用工方式,减少用工数量,控制人工成本。

2.对因工作需要确需外聘的临时性、辅助性用工(如保安、绿化、保洁、厨师、食堂服务员等)和季节性用工(如装卸工、搬运工等),应实行劳务派遣或劳务外包。不具备条件的,应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按非全日制用工掌握。

3.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需要明确相应的岗位职责和工作制度,确保合同能够顺利履行。任务完成后,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合同自动终止,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连续两次订立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情形,因此不需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的签订

(1)由分公司聘任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财务负责人,由分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其他粮库领导班子成员按照管理权限,由主管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其签订。

(2)上划前停薪留职人员或发放部分工资自谋职业人员以及上划后在职不在岗人员,必须清退,解除劳动关系。上划前已经履行的内退协议继续履行,是否需要订立劳动合同待国家劳动保障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出台后再予以明确。

(3)工伤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根据其工伤级别,按照《工

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结合地方有关规定执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劳动合同的签订,根据其实际患病或负伤情况,按照《劳动合同法》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有关规定执行,并积极与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联系予以解决。

(4)各单位应健全和完善内部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重要附件严格执行,提高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5.劳动合同期限的确定

(一)粮库领导班子成员在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部队和其他国有企业等国有单位的工作时间可视为在本企业工作时间累计计算,其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

(二)其他人员劳动合同,要根据各库实际情况尽量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采取非全日制用工、劳务外包、劳务派遣等用工形式。也可以签订1—3年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

(1)印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和《劳动合同书相关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告知书》主要内容为企业概况,包括企业成立时间、性质、经营范围、内部机构设置,职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薪酬待遇和岗位竞聘办法以及职工在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时应了解的其他情况。《告知书》最后应附“请

您根据以上情况,慎重选择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制度》应包括各单位暂行的有关岗位职责、薪酬福利、职工奖惩等涉及到《劳动合同书》内容和履行劳动合同的相关制度。

(2)编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材料签收表》(以下简称《签收表》)。《签收表》可由各单位根据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情况自行编制。

(3)发放《告知书》和《制度》,人手一册,并要求员工在《签收表》上签字确认,代签无效。

三、社会保障方面

(一)养老保险

1.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作为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作为个人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介于上下限之间的,按实际申报缴费工资核定缴费基数。

参保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核定,当本单位全部职工实发工资总额大于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时,缴费基数按单位实发工资总额核定。

2010年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的缴存比例为20%,个人为8%。

2.养老保险金的计发(根据吉政发[2004]28号):养老保险金的组成包括基本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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