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管理办法(doc 8)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军工集团公司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科工法[2004]799号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军工集团公司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军工集团公司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科工法[2004]799号)各军工集团公司:现将《军工集团公司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防科工委2004年7月13日军工集团公司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国防科技工业的宏观管理,积极推进竞争、评价、监督、激励机制的建立,确保军品任务完成,促进国防科技工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评价对象是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军工集团公司)。
第三条军工集团公司管理绩效综合评价包括经济发展、保军能力、科技能力、专项管理、改革调整五个方面。
第四条军工集团公司管理绩效综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评价、统一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统一标准、统一程序,评价军工集团公司的综合管理绩效。
(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
以统计数据和财务决算数据为依据,综合考虑安全生产、军品质量和军工改革、脱困、调整等工作情况,采用定量测评与定性评议相结合的评价方法。
国防科工委、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
国防科工委、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已撤销),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07.02.14•【文号】科工办[2007]161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防科技正文国防科工委、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科工办[2007]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委管各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有关民口企业集团公司(研究院):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管理,规范档案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管理,规范档案验收工作,确保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项目档案是指在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立项、实施、竣工验收等各阶段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必备条件之一。
未经项目档案验收或者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或者通过项目竣工验收。
第四条项目档案工作应与项目建设工作同步进行。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明确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并进行考核。
第五条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项目档案验收工作,业务上接受国家档案局的指导。
国防科工委、国家档案局以组织抽查、参加验收等形式对项目档案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科研生产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科研生产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上级部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承担的国家投资科研生产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自筹资金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工业与信息化部、国防科技工业局、集团公司或国家及地方其他政府部门负责审批,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由公司负责组织实施的科研生产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公司自筹资金实施的科研生产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对于因科研生产任务急需但又未纳入现有在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即获得可研批复后的建设项目),需公司内自筹资金加以解决,且项目总投资不超过5000万元(不含)的建设内容;以及日常科研生产所需零星采购的按固定资产管理的项目,按照第三章第七节执行。
本办法中的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电子设备、应用软件以及其他与公司科研生产有关的设备等有形资产。
第四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各级负责人,承担建设项目的投资责任,对项目策划、资金使用、建设实施、工程质量和资产保值增值等,实施全过程终生负责制。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法人负责制,并成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领导小组。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担任组长,主管项目立项公司分管领导、主管项目实施及验收公司分管领导、主管技术公司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职能机关的有关领导等人员组成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负责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规划、跟踪、论证、实施、监督检查和验收管理。
其日常工作由规划计划部负责。
第六条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的职责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委托人是直接责任人。
其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2.主持制定并批准公司中长期能力建设发展规划和目标,审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3.主持审定和批准立项、可研、初设、实施和竣工等上报报告;4.审批重大经费开支;5.检查和评价公司分管领导履行相应管理职责的情况和成效;6.考核各职能部门履行相应职责的情况;7.批准奖励尽职有功人员、惩罚失职人员。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管理,规范年度投资计划编制程序,提高军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国防科技工业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的申报、编制、下达、执行与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是指由国防科工委负责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的使用或部分使用政府资金的各类固定资产投资。
本办法所称政府资金主要包括中央预算内资金和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国债”)。
第三条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科学发展观,有利于提升武器装备研制生产能力和促进国防科技工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二)坚持年度投资计划与中长期规划相衔接,促进国防科技工业中长期规划目标的实现;(三)坚持综合平衡,统筹需求与可能,确保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的需要;(四)坚持规范化、程序化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四条国防科工委负责研究确定国防科技工业年度投资计划任务和目标,负责落实国防科技工业年度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综合平衡;负责投资计划的编制下达;负责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综合管理。
各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中央所属(含军队)以外的单位年度投资计划的申报、审查、组织实施;协助国防科工委负责辖区内各类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
有关部门(单位)、各军工集团公司和民口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负责本部门(单位)、本集团年度投资计划的申报、审查和组织实施。
各项目法人单位按照国家关于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要求,负责组织项目年度计划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属国家指令性计划,是项目开工、实施和开展项目执行情况评价考核的重要依据。
应急救灾等政府补助资金项目,其年度投资计划同时作为项目立项和实施的依据。
浅谈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
浅谈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摘要】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在国家安全和国防建设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从项目管理的不同阶段入手,分析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重要性、现状和挑战。
在项目立项阶段,需重视项目目标和可行性分析;在项目实施阶段,应加强进度控制和资源管理;项目验收阶段则需严格把关,确保项目完成质量。
后期运营和维护也至关重要,以保障项目的长久效益。
结合项目管理技术和工具的运用,能有效提高管理效率与质量。
文章强调了加强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意义和提出了提升管理水平的建议,展望了未来发展方向。
通过本文的探讨,可为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提供有益借鉴,促进这一领域的进步与发展。
【关键词】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立项阶段、实施阶段、验收阶段、后期运营、维护管理、技术工具、提升水平、发展方向、意义、建议。
1. 引言1.1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重要性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重要性在于其直接关系到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和现代化建设。
作为国家安全和国防实力的重要支撑,国防科技工业必须不断强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高效运作。
合理规划和管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以提高项目的投资回报率,降低投资风险,保障项目顺利完成,并为国防科技工业的长远发展提供坚实基础。
1.2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现状国防科技工业是国家安全和发展的重要支柱,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现状在这一领域显得尤为关键。
目前,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项目管理存在较大的管理难度。
由于国防科技工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项目管理涉及的技术和任务复杂度较高,管理难度大。
项目涉及到的资金较大,一旦出现问题可能会影响项目的进展和成果。
项目管理存在一定的管理混乱。
一些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存在管理混乱的现象,项目管理缺乏统一规划和标准,导致项目进度不明确、成本控制不力等问题。
关于财防【2019】12号文《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对于我司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影响
关于财防【2019】12号文《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对于我司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影响财防【 2019】12 号文《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对于我院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影响一、研发支出成本构成的变化总结下主要变化有以下几点:取消设计费、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等科目;事务费的内涵发生较大调整;调整部分科目名称及内容;明细科目具体变化及影响如下:1、设计费取消设计费科目,原设计费相关成本项目,按照12 号文规定,根据相关成本发生明细归集到事务费、外协费、工资及劳务费用等。
针对于我院历年各项目发生的设计费明细分析,原设计费主要包括以设计人员的工资和外单位协同研制检测的费用,日后项目按照12 号文规定,工资部分计入工资及劳务费,外单位研制、研究、设计、检测费计入外协费,另零星的聘请专家的相关项目论证分析费按照实际发生计入事务费项下的会议、差旅、专家咨询费等科目。
2、专用费专用费计列范围调整,有增有减;更加强调专用性的特点;增加了知识产权、保险费等新内容我院原归集的的专用费主要为专用仪器设备、专用软件等,按照12 号文规定,专用仪器设备不计入专用费,统一归集至科研用固定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折旧分摊至固定资产折旧费;12 号文新增技术引进费(技术引进费强调了“从国外获得”的样品样机和产品设计资料,不限于从国外获得的“样品样机费”和产品设计资料,还包括工艺流程、材料配方、检验方法等方面的技术资料或技术服务所需的费用)和知识产权费,针对于我院以后年度的业务情况,支付给JVPC的历年的技术服务费可按实际发生和比例计入项目的技术引进费。
3、材料费材料费可计列范围有所增加,兼顾研制各环节需要的材料费用;4、外协费外协费可计列范围有所增加,更多工作内容可纳入外协费;明确内部研究机构之间不得按外协费计列;明确不承担科研任务的总承包单位与所属法人单位之间不得计列外协费;关联单位之间的外协合同价款需要严格测算确定;我院原外协费主要是相关科研项目外协,以及支付JVPC提供技术服务的部分外协项目,根据 12 号文规定,后续 JVPC的技术服务计入技术引进费,其他原有预算的外协服务依旧计入外协费。
关于《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编制规定》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编制说明一、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依据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规划)编制,重点对拟建项目在技术、工程和经济上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全面分析和论证,提出客观评价,为主管部门审查和决策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和建议。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应贯彻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的建筑工程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等。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满足环境保护、职业安全、职业卫生、地震安全、消防、节能、社会稳定等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的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要求,提出项目招标方案。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般不进行财务评价,特定项目或审批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五、军品生产能力建设项目涉及战时动员能力时应增加相关内容,包括现有生产动员预案、工作制度情况,项目建设前与建设后生产动员能力估算、生产动员能力提升建设方案等。
六、没有新建土建工程、只购置工艺设备等建设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不再进行初步设计,由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达到初步设计的深度要求。
七、本规定为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深度的一般性编制规定,可根据行业特点和项目具体情况增加或调减有关内容。
目录1 项目概述 (1)1.1 项目名称及项目单位法人 (1)1.2 项目编制依据 (1)1.3 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1)1.4 建设目标 (1)1.5 主要建设内容 (2)1.6 项目进展情况 (2)1.7 主要技术经济数据 (2)2 需求分析 (3)2.1 任务情况 (3)2.2 建设需求分析(产品方案) (3)3 物料和能源供应 (3)3.1 配套协作关系和物料供应 (3)3.2 能源供应 (4)4 建设条件和厂(场)址选择 (4)4.1 建设条件 (4)4.2 厂(场)址选择 (5)5 建设方案 (5)5.1 总体建设方案 (5)5.2 工艺 (5)5.3 总图运输 (7)5.4 建筑 (8)5.5 结构 (9)5.6 给水排水 (10)5.7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0)5.8 动力 (11)5.9 电气 (13)6 环境保护、职业安全、职业卫生、消防、节能等 (16)6.1 环境保护 (16)6.2 职业安全 (17)6.3 职业卫生 (17)6.4 消防 (17)6.5 节能 (18)6.6 地震安全 (18)6.7 社会稳定风险分析 (19)7 组织机构和劳动定员 (19)7.1 组织机构 (19)7.2 劳动定员 (19)7.3 人员培训 (19)8 项目建设实施计划 (19)8.1 项目建设周期 (19)8.2 项目实施安排 (19)9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 (21)9.1 编制依据 (21)9.2 招标内容和范围 (21)9.3 招标组织形式 (21)9.4 招标方式 (21)10 投资估算 (21)10.1 编制依据 (21)10.2 编制说明 (21)10.3 建设项目总投资 (21)10.4 资金筹措 (22)10.5 投资估算表 (22)11 财务评价 (22)12 社会效益分析 (22)13 结论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22)14 附件 (22)14.1 投资估算表 (22)14.2 工艺设备明细表 (23)14.3 招投标情况表 (23)14.4 附图 (23)14.5 其他附件 (23)1 项目概述1.1 项目名称及项目单位法人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及法定代表人。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规定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规定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有关民口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委属各高校,有关单位:现? 将《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件:XXXX年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计划申报表二○○六年十一月九日目? 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管理,规范年度投资计划编制程序,提高军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国防科技工业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的申报、编制、下达、执行与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是指由国防科工委负责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的使用或部分使用政府资金的各类固定资产投资。
本办法所称政府资金主要包括中央预算内资金和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国债”)。
第三条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科学发展观,有利于提升武器装备研制生产能力和促进国防科技工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二)坚持年度投资计划与中长期规划相衔接,促进国防科技工业中长期规划目标的实现;(三)坚持综合平衡,统筹需求与可能,确保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的需要;(四)坚持规范化、程序化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四条国防科工委负责研究确定国防科技工业年度投资计划任务和目标,负责落实国防科技工业年度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综合平衡;负责投资计划的编制下达;负责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综合管理。
各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中央所属(含军队)以外的单位年度投资计划的申报、审查、组织实施;协助国防科工委负责辖区内各类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
项目档案验收中的常见问题及应对措施
项目档案验收中的常见问题及应对措施作者:杜琳胡奎来源:《档案天地》2022年第01期一、引言项目实施过程中每一个环节或管理活动都会产生大量文件,档案管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要对这些文件进行收集整理并使之符合验收要求,满足后续利用需求。
各级档案验收办法随项目档案管理规定产生,至今已形成一套相对标准和完备的体系,然而档案管理不是一成不变的被动接收,随着档案工作的持续开展,很多新问题新情况也随之产生,项目档案验收作为项目档案管理的后置环节更能全面准确地发现问题。
本文作者结合工作实际,就档案验收中凸显的关于制度、管理、人员和验收本身等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二、项目档案验收工作概述为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有效,项目档案均要按计划进行验收,一般是在项目竣工验收2~3个月前完成。
根据项目资金来源的不同,其档案验收组织主体存在差异,通常遵循“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项目审批部门或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档案专业职能部门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如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项目其档案验收由国家档案局组织实施,国防科工委批复的项目其档案验收由国防科工委组织实施,或者授权符合军工资质的档案机构实施等。
不同验收主体的验收在形式和要求上存在些许差异,但验收的总体目标和原则一致。
档案验收一般通过质询、现场查验、抽查案卷的形式进行。
档案验收组人数及查验案卷的比例都有明确的要求,验收依据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项目的审批文件,如可行性研究报告、初设等的审批文件;二是相关档案管理的标准、制度和办法,如《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DA/T28)、《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等。
验收内容涉及项目档案基础管理工作情况,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有效性,项目档案的安全保管等。
最后根据验收情况提出整改要求与建议,出具验收意见。
三、项目档案验收工作中的常见问题(一)相关项目档案验收制度的编制或升版不及时就我单位而言,目前指导项目档案验收工作的制度主要有2006年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2020年国防科工委、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其上一版的发布时间是2007年)以及本单位根据上级制度制定的相关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及项目档案验收评分办法。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制度(doc 6页)
各军工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委管各单位:现将《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防科工委2000年10月20日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以下简称国防科技工业投资)的管理,促进军品科研生产结构、能力与布局的调整,合理配置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投资管理职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防科工委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国防科工委负责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
各军工集团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和经济实体,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对所投资单位的有关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负责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
项目法人是投资者的代表,对建设项目承担投资风险,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工程质量、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第四条国防科技工业投资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符合国防科技工业产业和技术政策、规划和计划等总体要求。
第二章投资管理第五条国防科技工业投资管理实行全过程责任制,即项目法人、项目评估、项目审批、项目设计、项目施工和项目工程监理等责任制。
第六条国防科技工业投资管理包括计划管理、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
计划管理包括固定资产投资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与下达等。
项目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前期准备:包括编制、上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二)项目实施:包括施工设计与采购招投标、施工与管理、工程监理、人员培训、投料试车等;(三)竣工验收与后评价。
资金管理包括资金的筹措、拨付、监督与检查和各种会计信息的编报等。
第七条国防科工委负责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竣工验收报告等审批手续。
各军工集团公司负责组织本集团公司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竣工验收报告的编报工作。
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和管理建议王博言
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和管理建议王博言发布时间:2021-12-25T12:51:34.302Z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27期作者:王博言[导读] 十二五以来,国防科技工业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国家在基础研究和型号研制等方面逐年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力度,极快的提升了军工单位的科研生产能力。
本文重点分析固定资产投资过程中的主要问题,中国飞机强度研究所 710065摘要:十二五以来,国防科技工业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国家在基础研究和型号研制等方面逐年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力度,极快的提升了军工单位的科研生产能力。
本文重点分析固定资产投资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分析建议,希望进一步提升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水平。
关键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一、军工固定资产投资的定义军工固定资产投资是指为推动国防科学技术进步,扩大生产能力及满足国防科技工业自身发展需要而进行的相关建筑、设备设施(可形成固定资产)和手段建设等方面的投资。
军工固定资产投资一般由国防科工局负责审批,部分重点项目或投资金额较大的项目由国防科工局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政府预算资金。
项目通常分为前期论证、项目实施及竣工验收三个阶段。
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相比于常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还具有建设目标明确、建设周期受限、政策性强等特点。
二、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在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主要存在立项准备不足、不按批复内容实施、项目建设拖期和档案资料缺失等问题。
(一)立项准备不充分军工固定资产投资是依托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发展的大背景开展的。
项目的建设单位要主动结合国家相关政策、行业的未来趋势和单位的发展方向来整理编报项目立项资料,立项资料中应详细说明项目的建设目标、建设背景、项目依据、和立项必要性等内容,内容和深度应符合有关要求。
但部分建设单位平时项目储备不足,项目申报时才组织人员仓促论证,造成申报项目必要性不足、随意性大,导致申报项目论证不够细致深入,与实际需求不匹配,进而影响项目的立项成功率。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企业管理)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科工计【2009】289号2009年3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管理,促进自主创新,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是指使用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审批的基础科研、技术基础、民用航天、核能开发、军用技术推广、基础产品创新、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军品配套与民口整机等科研计划中所安排项目的统称.第三条科研项目管理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程序规范、决策科学、实施顺畅、监督有力、考核严密的原则.第四条科研项目分为基础研究类、技术研究与开发类和工程研制类三类。
基础研究类项目是指探索新原理、新概念、新方法、并进行原理性验证的研究项目;支撑行业发展的技术基础项目.技术研究与开发类项目是指运用基础研究和其他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开展单项或若干项新技术研究开发或验证,从而形成实用新技术或基础性产品的研究项目。
工程研制类项目是指集成相关技术研究成果,研制开发可直接交付使用或直接推向市场的新型号、新产品或新系统的项目。
第五条科研项目管理按阶段划分为:规划与指南、论证与审批、年度计划、组织实施、验收与后评价五个阶段.第六条国防科工局是国防科技工业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规划与指南编制、科研项目审批、年度计划下达、监督组织实施、组织验收与后评价等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中央直属企业,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和单位)承担本部门(单位)的科研项目管理职责,负责科研项目的论证和申报、组织实施过程管理,提出年度计划建议、协助国防科工局开展五年规划编制、组织实施情况检查和报告、验收与后评价准备等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所属的承担研究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研单位)是科研项目的责任主体,按要求负责开展具体科研工作.第七条科研项目承研单位应具备企事业法人资格。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工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工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8.16•【文号】科工计[2005]866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正文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工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科工计[2005]866号)各有关咨询评估单位,军工项目审核中心:现将《国防科工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防科工委二○○五年八月十六日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咨询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规范委托咨询评估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国防科技工业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防科工委机关委托的、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支付费用的以下事项的咨询评估:(一)国防科工委负责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科研项目和核设施退役及放射性废物治理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研究任务书);(二)国防科工委负责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各类投资或建设规划;(三)与军工投资管理有关的其他专题。
第三条具有军工专业咨询资格、取得军工保密资质的咨询评估单位和军工项目审核中心,经国防科工委确认,列入国防科工委合格咨询评估单位目录。
目录内的咨询评估单位可以承担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第四条国防科工委在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有利于培育国防科技工业专业特色咨询评估队伍的前提下,积极推进军工投资项目委托咨询评估工作的竞争。
第二章委托评估第五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事项的委托咨询评估工作由国防科工委综合计划司归口管理,统一出具《委托评估书》(见附件一)。
国防科工委其他部门不得指定咨询评估单位,国防科工委各部门和个人不得指定咨询评估专家。
第六条委托评估工作按照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根据项目特点,结合合格咨询评估单位目录内咨询评估单位的专业优势、质量水平和已承担的任务量,确定委托咨询评估单位。
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科工计[2013]1017号2013年8月23日)
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科工计〔 2013〕1017 号 2013年8月23日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有关民口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各高校,军队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国防科工局制定了《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规定对现行军工投资管理模式进行了调整,项目初步设计和实施过程中一般性调整事项均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涉及重大调整事项须报我局履行审批手续。
本规定印发前,有关部门和单位已经受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调整等审批事项的,继续办结;有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明确由国防科工局审批初步设计的,仍报我局办理初步设计审批手续。
二、当前军工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
要认真组织学习,抓好本规定的贯彻执行;要加强投资管理人员力量配备,切实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抓好有关委托事项的审批办理,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请将贯彻执行本规定的有关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2013 年 8 月 23 日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范审批程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国防科技工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由国防科工局负责审批或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
其中,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执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审批和管理规定;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四条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科学发展观,有利于提升军工核心能力和促进国防科技工业持续、协调发展;(二)坚持规范化、程序化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三)坚持分类管理,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的不同,合理划分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
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引导社会投资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规范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批复》(国函〔2007〕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部使用社会投资建设的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国防社会投资项目)管理。
本办法所称社会投资,是指境内各类内资法人单位出资的非政府投资。
政府投资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拨付的投资。
外资、港澳台投资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对社会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对《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领域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限制类领域的国防社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对《目录》中放开类领域的国防社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第四条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是国防社会投资项目核准机关。
第五条国防科工局和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是国防社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军工集团公司、其他中央企业、中央直属事业单位本级及所属单位国防社会投资项目向国防科工局备案。
地方企事业单位国防社会投资项目按照属地化原则向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中央军工集团公司、其他中央企业、中央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本地区、本单位的国防社会投资项目初审和申报工作,实施项目监管。
第二章核准制项目管理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见附件1)。
项目申请报告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一式5份报送国防科工局。
第八条国防科工局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1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申请报告进行初步审核。
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一次性提出处理意见并说明理由,退回项目申请报告,或者修改申请报告,或者补充相关材料,或者重新上报。
第九条对于比较复杂的项目,国防科工局视情委托中介机构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15.10.12•【文号】科工计〔2015〕931号•【施行日期】2015.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科工计〔2015〕931号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深圳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有关民口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研究院),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高校: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工作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档案局2015年10月12日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档案工作,确保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和《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负责审批或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以下简称项目档案工作)。
第三条项目档案是指在项目论证、批复、实施、竣工验收、运行维护等各阶段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形式的项目文件。
项目档案管理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项目档案工作接受国家档案局监督指导,其主要职责包括:(一)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统一领导项目档案工作,制定相关规章制度;(二)归口管理项目档案验收,会同国家档案局对项目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三)负责组织项目档案信息报送工作,接收和管理项目档案目录信息;(四)组织开展项目档案管理宣贯培训、交流,建立档案专家库。
财防[2008]11号《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节选)》
财防[2008]11号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节选)颁布单位:国防科工局发文字号:财防[2008]11号颁布时间:2008-01-2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任务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是指由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并与国防科技工业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各种科研经费,包括中央财政拨款和项目研制单位配套自筹两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科研经费及有关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科研经费实行预算、决算管理。
第五条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级负责,分工管理。
科研经费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管理层次和任务分工的不同,有效行使管理职责,履行管理义务,确保各项科研任务取得实效。
(二)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科研经费应当用于支持由国家确定,提升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水平、促进自主创新、加快军民结合产业化发展等方面的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任务,避免分散使用。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执行预算。
(四)项目核算,专款专用。
科研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按项目进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建立并实施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六条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应按级次建立项目管理数据库。
管理内容包括项目研究内容概要、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研究人员、研制周期、项目总投资及其资金来源、预算安排及其资金来源等情况。
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并实行滚动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分工第七条财政部负责科研经费管理的下列工作:(一)审批、下达年度各项科研经费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监督预算执行情况;(二)拨付中央财政承担的项目科研经费;(三)审批科研经费决算;(四)检查、监督、指导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五)科研经费管理的其他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若干规定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若干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指导和规范项目申报和审批工作,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国防科技工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项目建议书的编制、申报和审批(一)项目建议书应由项目法人单位依据国防科技工业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国防科工委发布的项目指南和有关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编制,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编制规定》的要求。
(二)项目建议书应由组织申报项目的国家有关部门(单位)、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各军工集团公司和民口中央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初审,初审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是否符合国防科技工业产业和技术发展政策;2.?是否符合国防科技工业发展规划;3.?是否符合国防科技工业投资政策;4.?是否符合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编制规定;5.?内容是否客观、真实。
(三)项目建议书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初审后报国防科工委审批。
国防科工委在收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报送的项目建议书正式申请文件后,由综合计划司进行初步审核。
对符合规定和政策要求的项目,组织听取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汇报,其中重大项目由委领导组织听取汇报;对明显不符合规定和政策要求的项目直接退回。
国防科工委在听取汇报后决定是否退回、退回修改、委托咨询评估或组织专家审查。
(四)对委托咨询评估的项目,咨询机构应统筹考虑全社会能力,综合论证项目的必要性,客观、公正、科学地优化项目的技术和投资方案。
评估结果由国防科工委组织协调。
(五)综合计划司负责会同有关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防科技工业发展规划、投资政策及评估结果等,办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手续。
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原则上包括以下要素:1.?项目建设目标或建设纲领;2.?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征地面积控制数、新建和改造面积控制数、主要设备设施配置方案等;3.?项目建设地址;4.?项目总投资规模和政府投资控制额(或政府投资比例);5.?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科研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科研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2.20•【文号】科工法[2004]175号•【施行日期】2004.0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科研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科工法[2004]175号)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委属各高校:现将《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科研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防科工委2004年02月20日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科研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科研管理工作,依据《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军用标准和核、航天、航空、船舶及兵器行业标准的制修订、标准化技术研究以及标准化技术管理等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科研管理包括计划管理、预算项目库项目管理和计划项目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标准化年度科研计划是开展标准化科研工作的依据。
标准化年度科研计划的编制与下达程序如下:(一)每年6月底前,国防科工委编写并发布下一年度标准化科研计划编制要点。
(二)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发布的标准化年度科研计划编制要点,组织编制本部门(单位)下一年度标准化科研计划建议草案并报国防科工委。
计划建议草案中的项目应从标准化预算项目库中选取。
(三)国防科工委对有关部门(单位)上报的年度计划建议草案进行审查,编制年度标准化科研预算草案。
(四)年度标准化科研第一轮预算经财政部批准后,国防科工委根据预算指标编制年度标准化计划建议及第二轮预算。
(五)第二轮预算经财政部批准后,国防科工委编制下达年度标准化科研计划,并对标准化技术研究和标准化技术管理项目下达《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项目任务书》。
(六)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国防科工委下达的标准化年度科研计划,转发或编制下达实施计划,并报国防科工委备案。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管理办法(doc 8)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管理办法(doc 8)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管理,规范年度投资计划编制程序,提高军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国防科技工业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的申报、编制、下达、执行与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是指由国防科工委负责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的使用或部分使用政府资金的各类固定资产投资。
本办法所称政府资金主要包括中央预算内资金和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国债”)。
第三条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科学发展观,有利于提升武器装备研制生产能力和促进国防科技工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二)坚持年度投资计划与中长期规划相衔接,促进国防科技工业中长期规划目标的实现;(三)坚持综合平衡,统筹需求与可能,确保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的需要;(四)坚持规范化、程序化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七条国防科技工业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分为年初首批计划和年中补充计划。
首批计划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总量应不低于当年年度投资规模的75%,安排意见于上年11月4日前明确,于当年4月下达;年中补充计划重点安排难以列入首批计划且急需投资的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分批安排,并于当年9月底前安排完毕。
国债投资计划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商发展改革委在当年适时分批安排。
第八条年度计划编制和下达程序主要包括:部署编制工作、申报、审核平衡、计划下达。
第九条国防科工委于每年7月开始部署下一年度计划编制工作,提出编制工作的要求;于每年9月下发专门文件,明确下一年度投资计划的有关政策、安排原则、重点投向和具体要求。
第十条各有关部门(单位)、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各军工集团公司和民口中央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按以下要求向国防科工委申报投资计划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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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管理办法(doc 8)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管理,规范年度投资计划编制程序,提高军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国防科技工业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的申报、编制、下达、执行与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是指由国防科工委负责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的使用或部分使用政府资金的各类固定资产投资。
本办法所称政府资金主要包括中央预算内资金和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国债”)。
第三条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有利于提升武器装备研制生产能力和促进国防科技工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二)坚持年度投资计划与中长期规划相衔接,促进国防科技工业中长期规划目标的实现;
(三)坚持综合平衡,统筹需求与可能,确保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的需要;
(四)坚持规范化、程序化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四条国防科工委负责研究确定国防科技工业年度投资计划任务和目标,负责落实国防科技工业年度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综合平衡;负责投资计划的编制下达;负责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综合管理。
各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中央所属(含军队)以外的单位年度投资计划的申报、审查、组织实施;协助国防科工委负责辖区内各类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
有关部门(单位)、各军工集团公司和民口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负责本部门(单位)、本集团年度投资计划的申报、审查和组织实施。
各项目法人单位按照国家关于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要求,负责组织项目年度计划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属国家指令性计划,是项目开工、实施和开展项目执行情况评价考核的重要依据。
应急救灾等政府补助资金项目,其年度投资计划同时作为项目立项和实施的依据。
第二章计划编制和下达
第六条年度政府投资规模是指当年用于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类财政性资金的总和。
年度政府投资规模由国防科工委根据国防科技工业中长期规划和项目实际需要,按国家预算管理程序商财政部及有关部门后确定。
第七条国防科技工业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分为年初首批计划和年中补充计划。
首批计划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总量应不低于当年年度投资规模的75%,安排意见于上年11月4日前明确,于当年4月下达;年中补充计划重点安排难以列入首批计划且急需投资的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分批安排,并于当年9月底前安排完毕。
国债投资计划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商发展改革委在当年适时分批安排。
第八条年度计划编制和下达程序主要包括:部署编制工作、申报、审核平衡、计划下达。
第九条国防科工委于每年7月开始部署下一年度计划编制工作,提出编制工作的要求;于每年9月下发专门文件,明确下一年度投资计划的有关政策、安排原则、重点投向和具体要求。
第十条各有关部门(单位)、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各军工集团公司和民口中央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按以下要求向国防科工委申报投资计划建议。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计划的申报。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于每年7月底前申报下一年度投资需求建议;于每年10月15日前申报下一年度首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建议;年中补充计划建议应结合项目实际需要在当年9月15日前适时申报。
国债投资计划的申报。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结合项目实际需要,在当年年中适时申报项目投资计划建议。
应急救灾等政府补助资金项目,由国防科工委根据实际需要,直接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国防科工委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相关规定和当年计划工作任务、目标及计划安排原则,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申报的投资计划建议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提出初步安排意见并与有关部门和单位衔接、交换意见后进行调整,形成投资计划草案。
第十二条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草案商财政部落实年度预算后由国防科工委下达投资计划。
国债投资计划草案送发展改革委核准后,由国防科工委下发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三条申报和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安排原则和重点投向;
(二)新开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并具备开工条件;
(三)续建项目第二次申请投资计划应完成初步设计审批;当年首批计划已安排投资且再次申报的,项目计划完成率应达到80%以上并有充分理由;
(四)项目管理规范,年度计划任务明确、节点清楚;
(五)国防科工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申报需列明项目名称、性质、规模、周期、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累计下达投资、累计完成投资(按项目实
际财务支出计算)、本次计划申请投资及对应的建设内容、节点和形象等内容(详见附表)。
政府投资2亿元(含2亿元)以上项目在申报投资计划时,同时要明确项目主要实施节点安排、单台价格100万元人民币或10万美元以上仪器设备和500万元以上单体土建工程的招投标实施方案、重要材料的采购计划。
第十五条每个项目每年原则上只安排一次投资计划,安排的投资额度应考虑该项目实施到第二年3月底前的资金需要;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当年追加安排第二次投资计划的,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要求。
除特殊情况外,未按本办法要求申报投资计划的,一律不予安排投资。
第三章计划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国防科工委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指导、督促项目单位按计划进度和有关要求实施。
第十七条国防科技工业年度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于当年9月20日前向国防科工委申报。
第十八条国防科工委实行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季报制度。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于每年每季度第一个月12日前分别报送上年全
年、当年第一季度、上半年和前三季度所有在建项目的计划执行情况。
季报应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九条国防科工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并对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各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应协助国防科工委做好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管理。
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军工集团公司应加强对本部门(单位)、本集团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规范项目单位投资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和投资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国防科工委将实施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诚信制度,并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项目单位的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纳入诚信评价体系。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进行通报批评,并同时暂停受理、审批该单位基础类建设项目,暂停或直至取消该项目后续投资计划安排。
情节特别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移送审计、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项目资金的;
(三)挪用项目资金的;
(四)违反其他财经纪律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二条擅自调整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进行通报批评。
限期未改正的,暂停安排该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暂停受理、审批该单位基础类建设项目。
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
限期未整改的,暂停安排该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一)截至每年9月底,续建项目累计计划完成率不到60%的;
(二)与政府投资配套的银行贷款或自有资金不按规定到位的;
(三)国防科工委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进行通报批评。
限期未改正的,暂停安排该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并暂停受理、审批该单位基础类建设项目。
(一)不依法组织招标的;
(二)擅自改变招标范围、招标方式的;
(三)在招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五条被暂停投资计划安排或项目审批确实需要重新启动的,需向国防科工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国防科工委批准后可启动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进行通报批评。
属军工集团公司的,在年度绩效评价考核中酌情扣分。
(一)不及时转发国防科工委年度投资计划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建设项目管理费或技术协调费的;
(三)侵占、截留项目单位建设资金的;
(四)在项目申报、年度投资计划申报和投资季报中弄虚作假的;
(五)国防科工委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国防科工委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计划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按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核设施退役及放射性废物治理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