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审批制度、程序及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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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审批制度、程序及基本要求
一、土地管理基本知识
1、土地制度及土地权利体系:
土地公有制:所有者、使用者、行使权力者、城乡二元
体制 土地权利体系: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
(1)五级规划体系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地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规划的分级审批
国务院批准:全国的总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总规;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
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省级批准:除上述范围外的
市级批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
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3、土地利用计划管理
所有使用他项权
国家集体国有土地使用权 农地承包经营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 地 权 利 体 系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量、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
年度计划的审批程序与权限与规划审批相同。
4、现行耕地保护制度体系
(1)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
地,控制建设用地问题,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三个基本方面:
实现用途管制的基础是分类确定土地用途
实现用途管制的依据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实现土地用途管制的关键是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2)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主要可概括为以下规定: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五类耕地、80%以上、落实到地块和农户
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五类耕地:
a)经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b)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
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c)蔬菜生产基地
d)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e)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3)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占补平衡制度中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明确责任,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法定义务
建立建设项目补充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制度
建立补充耕地储备制度,逐步做到先补后占
抓好补充耕地资金的落实
测算等别折算系数,确保数量、
质量不降低
(4)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有关政策 “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
下,开发未利用土地”,“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
二、审批制度
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内涵:
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是指法律授权的机关依据法律授予的职权,对建设项目用地的申请、审查、批准以及与之相关的各个环节所实施的行政管理。其主要任务是:保护耕地与为经济建设服务;保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严格审查建设项目用地;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规范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工作。
审批制度主要包括: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2、农地转用审批
3、土地征收审批
4、土地供应审批
农用地转用审批 用途管制的核心
1、概念:农用地、依法、依规、划转建设用地
2、批准权限: 国务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 1、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 国务院的审批权限
(1)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
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及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占用土地。(单独选址)
单独选址的,用地单位负责补充 城市批次的,市、县、乡政府负责补充 村庄集镇分批次建设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接收耕地开垦费的单位负责
批准条件为: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已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已履行或能够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占用林地的需经有权一级林业主管部门
审核 须符合国家建设用地供应政策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100万人以上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申请城市分批次建设占用土地。(城市批次)
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
除国务院审批权限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权
如果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则该乡镇所在地的镇区及所属村庄、集镇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农用地转用,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2、土地征收审批权限
国务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的审批权限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限
征收除国务院审批权限以外土地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1)低于35公顷面积的耕地(不包括基本农田)
(2)低于70公顷面积的其他土地
注:其他土地是指耕地(含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
包括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包括园地、林地、牧草地等)、
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等
3、土地供应审批权限
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
建设项目用地报批程序(单独选址的)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