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认证方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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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收集及其认证

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收集及其认证

刑事诉讼中电⼦证据的收集及其认证厦门市法院系统2005年新收的2875件刑事案件中涉及到电⼦证据的250件,占案件总数的8.73%。

电⼦证据的采集⽅式、⽅法以及电⼦证据的认证等,为司法⼯作⼈员提出了新问题,也为理论研究明确了新⽅向。

本⽂将阐述笔者对刑事诉讼电⼦证据的收集及其认证的⼀些看法。

⼀、电⼦证据的概念、特征及法律属性电⼦证据是指以电⼦形式表现出来的、可以证明案件及事实的证据。

⽬前司法实践中,常⽤的电⼦证据主要有⼿机短信、电⼦邮件E-mail、⽹上聊天等形式。

电⼦证据的承载介质是包括硬盘、移动硬盘、磁盘、光盘、存储卡等在内的计算机、⼿机等,毫⽆疑问它具有⼀般证据所具有的客观存在性。

然⽽其作为伴随计算机、⼿机等犯罪⼀同进⼊理论研究视线的新事物,必然存在以往各种犯罪证据所不具备的特殊属性。

(⼀)⾼科技性“电⼦证据”其实质上只是⼀堆按编码规则处理成的“0”和“1”,是通过看不见摸不着的计算机语⾔记载的,具有⽆形性。

⽽且丝毫不会受到感情、经验等多种主观因素的影响。

其记录的内容不但⾁眼看不到,⽽且凭⼈的思维也很难解读,只有在经过⼀系列的处理程序后通过屏幕显⽰或打印机打印后才能为⼈识别。

⼀般来讲计算机犯罪的实施⼈具有⼀定的⽂化素质,具备基本甚⾄专家级的计算机操作能⼒,与之相应的即是电⼦证据的采集、审查、认定和案件的侦破要求我们具备专门的训练和技能掌握。

(⼆)多样性与复杂性电⼦证据的外在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且在实际案例中的表现更具有复杂性。

⽹络犯罪的形式多种多样,电⼦证据可以是⼀封E-MAIL,可以是⼀个带毒的数据包,可以在⽹络上对他⼈进⾏诽谤造谣的⾔论。

以⿊客犯罪为例,虽然每台计算机的IP地址具有唯⼀性,但⿊客们可以很轻易的盗⽤他⼈IP或者使⽤特殊⼯具隐藏、改变⾃⼰的真实IP,使得⽹络犯罪并不同于其他犯罪可以从证据上直观地了解案情、确定嫌疑⼈。

(三)证明⼒的⽋完整性电⼦证据同视听资料⼀样,极容易被篡改、伪造、破坏或毁灭,电⼦数据或信息是以bite的形式存在的,是⾮连续的。

电子证据认证保全措施

电子证据认证保全措施

电子证据认证保全措施人们在现代社会中越来越依赖电子化的通信和储存方式。

随着电子证据在法律诉讼中的作用日益重要,电子证据的认证保全也成为了当务之急。

本文将对一些重要的电子证据认证保全措施进行详细阐述,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用这些措施。

一、密码保护措施对于个人用户而言,密码的使用是最基本的安全措施。

在存储电子证据时,应该在各个层面设置密码保护,包括操作系统密码、文件夹密码、文档密码等。

同时,密码的选择也非常重要,应该避免使用弱密码,如个人生日、电话号码等容易猜测的信息。

此外,定期更换密码也是一个好习惯,以确保电子证据的安全性。

二、数字签名技术数字签名技术是一种通过非对称加密方式实现电子文件的身份鉴别和完整性验证的技术。

它基于公钥和私钥的加密原理,通过对文件进行签名,在传输过程中保证文件不被篡改。

数字签名技术能够有效地保障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高证据在法律诉讼中的可信度。

三、时间戳技术时间戳技术是一种为电子文件添加时间信息的技术。

通过使用时间戳技术,可以确保电子证据的时间顺序和准确性。

时间戳技术通常借助可信第三方的时间戳服务器,将文件的哈希值和时间戳信息绑定在一起,形成一个不可篡改的证据链。

这样一来,即使在后续的使用过程中文件发生了改动,仍然可以通过时间戳信息来追溯和证明文件的原始状态。

四、云存储与备份云存储是将电子证据存储在服务器上而非本地设备上的一种方式。

它具有存储空间大、可远程访问、自动备份等优点,能够有效地保护电子证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同时,应定期进行数据备份,确保即使发生硬件故障或意外情况,仍可通过备份数据恢复电子证据。

五、网络防火墙与安全软件网络防火墙和安全软件是保护电子证据安全的一道屏障。

合理配置和使用防火墙可以屏蔽来自恶意攻击的网络流量,避免电子证据被非法获取或篡改。

而安全软件,如反病毒软件、实时监控软件等,可以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威胁的文件或行为,保障电子证据的安全性。

六、物理安全措施除了加强电子证据的数字保护,物理安全也同样重要。

电子证据的鉴定

电子证据的鉴定

电子证据的鉴定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越来越多的证据呈现出数字化的形态,电子证据的应用也变得越来越普遍。

但是,电子证据的鉴定具有一定的难度,因此,本文将从电子证据的定义、鉴定的实施过程、鉴定的方法和技术、鉴定的标准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领域的人士提供一些参考。

一、电子证据的定义电子证据,简单来说,就是以数字化的方式记录下来的证据。

电子证据大多来自于网络、电脑、移动设备等数字化设备。

它的特点是体量庞大、精细复杂、存储介质多样、潜在证据不易发现及数据篡改难以防止。

在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通常是指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聊天记录、手机短信、微信语音、视频、图片、硬盘等证据。

在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则广泛应用于合同、账本、发票、电子邮件、短信、聊天记录等方面。

二、电子证据鉴定的实施过程电子证据鉴定包含以下几个步骤:证据收集、证据保护、鉴定机构评估、技术分析、结论确认。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员工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逐一操作。

1、证据收集证据收集是电子证据鉴定的第一步,需要依据调查目的寻找相关证据。

如果怀疑员工有不当行为,应先确定调查的具体事项,然后确定收集相关证据的机构、种类、数量和方法。

收集证据时,应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任何形式的破坏或干扰。

2、证据保护证据保护是电子证据鉴定的重要环节。

在采集证据时,必须注意相关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同时保证证据来源的可靠性。

一旦确定证据需进行鉴定,这些证据就要受到有效的保护,以确保其不被篡改或破坏,同时避免证据被非授权人员查看或使用。

3、鉴定机构评估鉴定机构是指独立的、具备相应技术和资格证书的专业机构。

在选择鉴定机构时,应根据需要选择具有相关资质和信誉度的机构,并确认鉴定的目的和范围。

鉴定机构的评估是鉴定的关键环节,在鉴定机构中,评估人员要结合鉴定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分析,并出具评估报告。

4、技术分析技术分析是鉴定的核心环节,在该环节中,技术员利用电子证据鉴定的专业方面知识和相关设备对证据进行分析。

电子证据的认定

电子证据的认定

电子证据的认定电子证据的认定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电子数据、电子文件、电子邮件等电子信息是否具有证据效力进行鉴定和确认的过程。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证据在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因此对电子证据的认定显得尤为重要。

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相比,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1.易被篡改:电子数据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进行篡改和伪造,因此在认定电子证据时需要考虑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2.易被删除:电子证据可以通过删除、修改等手段进行销毁,因此需要通过技术手段进行取证和保存。

3.容易隐藏:电子数据可以通过加密、隐藏等手段进行保护,因此需要运用相应的技术手段进行鉴定和确认。

二、电子证据的鉴定方法在认定电子证据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法进行鉴定:1. 数据封存技术:通过数据封存技术可以对电子数据进行固化,以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数字签名技术:数字签名技术可以对电子文件和数据进行数字签名,以确保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3. 数据提取技术:通过数据提取技术可以对电子设备、电子邮件等进行取证,并对相关数据进行鉴定和确认。

三、电子证据的鉴定标准在认定电子证据时,可以参考以下鉴定标准:1. 真实性:电子证据必须能够证明其来源和真实性,包括其产生时间、地点、人员等相关信息。

2. 完整性:电子证据必须能够证明其完整性,包括其未经篡改、修改等的完整性。

3. 可信度:电子证据必须具有一定的可信度和可靠性,包括其来源、提取和鉴定的过程。

4. 法律效力:电子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包括其取证程序、鉴定标准、存储和保护等方面。

四、电子证据的认定程序在认定电子证据时,可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取证:对电子设备、电子文件、电子邮件等进行取证,包括数据提取、封存、保护等过程。

2. 鉴定:对取证的电子数据进行鉴定和确认,包括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数据恢复、分析、鉴定等过程。

3. 证据提交:将鉴定确认的电子证据提交给法院,作为案件审理的证据材料。

关于如何查证电子证据真实性的研究

关于如何查证电子证据真实性的研究

关于如何查证电子证据真实性的研究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证据被记录下来并以电子文件的形式保存。

这些电子证据会被用于案件调查和法律诉讼中。

然而,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常常遭到质疑,使人们难以确定这些文件是否被篡改或伪造。

因此,如何查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探讨如何查证电子证据真实性的研究。

一、电子证据的定义及特点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电子证据的定义及其特点。

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储的证据,如电子邮件、短信、社交媒体信息、音频、视频等。

电子证据的特点是易于复制、易于修改、保存时间长、容易被篡改或伪造。

因此,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进行查证是非常必要的。

二、电子证据的可信度和真实性鉴定方法电子证据的可信度是指案件中的电子证据是否可以被接受并且可以起到证据效力。

电子证据的真实性鉴定是指电子证据是否经过篡改或伪造。

电子证据的可信度和真实性评估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 编辑软件鉴定法编辑软件的排版、字体、文字颜色等属性能够通过一些专业的软件来进行快速检测。

这种方法的缺点是鉴定范围有限,不能涵盖所有的电子证据。

2. 电子签名鉴定法电子签名是由数字密码和非对称加密技术中的数字证书构成的一种数字签名。

它可以证明文件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但是,使用电子签名需要在文件签名时进行,无法被用于对既有文件的鉴定。

3. Hash值鉴定法文件的哈希值与文件内容密切相关,如果文件的任何部分更改,则哈希值也会发生变化。

因此,可以通过比较文件的哈希值来检测文件的真实性。

但是,这种方法也有一些缺点,例如会出现哈希冲突问题,导致两个不同的文件具有相同的哈希值。

4. 可信的时间戳法可信的时间戳法是一种数字证书技术。

它能够对电子证据进行时间戳戳记,确保文件签名时的精确时间,并且可以帮助确定电子证据是否被篡改。

但这种方法成本较高,难以在一般情况下广泛应用。

5. 数字证书鉴定法数字证书是唯一确认用户身份的凭证,是一种由信任中心签发的数字证件。

电子证据的取证方式有哪些

电子证据的取证方式有哪些

电⼦证据的取证⽅式有哪些电⼦证据的取证规则、取证⽅式都有别于传统证据,传统的证据收集⼿段、认证都不能完全照搬使⽤,因此,⽹络犯罪中证据的提取、固定有⼀定难度电⼦证据的取证⽅式有哪些?店铺⼩编为您整理出来相关的内容,欢迎⼤家浏览,谢谢。

电⼦证据的取证⽅式有哪些(⼀)电⼦证据的⼀般取证⽅式⼀般取证,是指电⼦证据在未经伪饰、修改、破坏等情形下进⾏的取证。

主要的⽅式有:1、打印。

对⽹络犯罪案件在⽂字内容上有证明意义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将有关内容打印在纸张上的⽅式进⾏取证。

打印后,可以按照提取书证的⽅法予以保管、固定,并注明打印的时间、数据信息在计算机中的位置(如存放于那个⽂件夹中等),取证⼈员等。

如果是普通操作⼈员进⾏的打印,应当采取措施监督打印过程,防⽌操作⼈员实施修改、删除等⾏为。

2、拷贝。

是将计算机⽂件拷贝到软盘、活动硬盘或光盘中的⽅式。

⾸先,取证⼈员应当检验所准备的软盘、活动硬盘或光盘,确认没有病毒感染。

拷贝之后,应当及时检查拷贝的质量,防⽌因保存⽅式不当等原因⽽导致的拷贝不成功或感染有病毒等。

取证后,注明提取的时间并封闭取回。

3、拍照、摄像。

如果该证据具有视听资料的证据意义,可以采⽤拍照、摄像的⽅法进⾏证据的提取和固定,以便全⾯、充分地反映证据的证明作⽤。

同时对取证全程进⾏拍照、摄像,还具有增加证明⼒、防⽌翻供的作⽤。

4、制作司法⽂书。

⼀般包括检查笔录和鉴定。

检查笔录是指对于取证证据种类、⽅式、过程、内容等在取证中的全部情况进⾏的记录。

鉴定是专业⼈员就取证中的专门问题进⾏的认定,也是⼀种固定证据的⽅式。

使⽤司法⽂书的⽅式可以通过权威部门对特定事实的认定作为证据,具有专门性、特定性的特点,具有较⾼的证明⼒。

主要适⽤于对具有⽹络特⾊的证据的提取,如数字签名、电⼦商务等,⽬前在我国专门从事这种⽹络业务认证的中介机构尚不完善,处在建⽴阶段。

5、查封、扣押。

对于涉及案件的证据材料、物件,为了防⽌有关当事⼈进⾏损毁、破坏,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式,将有关材料置于司法机关保管之下。

电子证据的认证标准,电子证据能否作为直接证据

电子证据的认证标准,电子证据能否作为直接证据

电⼦证据的认证标准,电⼦证据能否作为直接证据电⼦证据可以当直接证据使⽤,也可以作为间接证据,这个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况来分析的,电⼦证据是可以被篡改这些的,⽽且被改后,是很难发现痕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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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证据的认证标准,电⼦证据能否作为直接证据由于电⼦证据容易被伪造、篡改,⽽且伪造、篡改后不留痕迹,再加上电⼦证据由于⼈为的原因或环境及技术条件的影响容易出现差错,故应当将电⼦证据划归间接证据。

这是对电⼦证据法律本质属性的⼀种误解。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分类是以其是否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标准所做的⼀种分类。

电⼦证据是电⼦物证、电⼦书证、电⼦视听资料的混合体,在不同情况下,其可以作为直接证据出现也可以作为间接证据出现,我们不应该以其易破坏性⽽否认其直接证明案件真实性作⽤。

电⼦证据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予以运⽤,也不排除作为间接证据运⽤,这是由电⼦证据的多重属性所决定的电⼦证据的认定标准:1、电⼦证据的客观性标准⾸先,电⼦证据的形式必须是客观的。

从电⼦证据存在形式看,电⼦数据是以电磁、光盘等物理形式存在于半导体芯⽚、磁盘等载体上,尽管⽤于记载数据信息的电磁等不能被⼈们直接感觉到,但它是⼀种切实存在,承载电⼦数据的载体,如半导体芯⽚、磁盘、光盘等介质。

因此,“如果单从电⼦数据存在形式看,所有的电⼦数据都是客观的。

”电⼦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还要看其内容是否是客观事物的反映。

具体地说,产⽣电⼦数据信息的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应当正常运⾏和⼯作,电⼦数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在进⾏正常业务中形成且在业务完成或稍后即输⼊的。

电⼦证据的真实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于存在疑点的电⼦证据和电⼦证据中⽐较专业的问题可以通过鉴定的⽅式对电⼦证据的⽣成、传输、储存、输出全过程及电⼦证据本⾝做出判断结论。

⼀般情况下以下的电⼦证据可以认定为真实可靠:适格证⼈向法庭提交的在法律上可采纳作证据的书⾯陈述;使⽤者经常使⽤的正常的计算机系统⽣成和存储的电⼦证据;经公证证明为真实可靠的电⼦证据;经专家鉴定为真的电⼦证据;有确切证据证明电⼦证据复印件与原件完全等同的电⼦证据;当事⼈之间经长期业务往来所形成的电⼦合同;双⽅当事⼈均认可的电⼦证据。

安全法对电子证据的认定

安全法对电子证据的认定

安全法对电子证据的认定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的快速发展,电子证据在法律领域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由于其特殊性,电子证据认定问题常常引发争议。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于201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该法对电子证据认定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及认定标准在网络安全法中,电子证据被定义为能够证明网络活动、网络犯罪以及与网络安全相关事件的电子数据、电子记录等。

为了能够确保电子证据的有效性和可信性,网络安全法对于电子证据的认定提出了一些标准。

首先,电子证据应当具备真实性。

法律要求电子证据应当真实可靠,不能经过篡改或伪造。

这就要求在电子证据的起源、收集、封存、提取等环节都应当予以严格监管,以确保其真实性。

其次,电子证据应当具备合法性。

法律规定,电子证据的获取和使用应当符合法律程序。

只有在依法取得的情况下,才能够作为证据使用。

这就要求从取证过程开始,就要遵循法定程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最后,电子证据应当具备完整性。

法律要求电子证据在存储和传输过程中不能发生遗漏或损毁,否则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判断和论证。

因此,在电子证据的保存和传递中,需要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保证证据的完整性。

二、电子证据的采集、固定及鉴定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电子证据的采集、固定及鉴定应当依法进行。

以下是常见的电子证据相关环节:1. 电子证据的采集:依据合法手段获取电子证据,可以采用电子取证工具、网络监控设备等方式,确保证据的真实性。

2. 电子证据的固定:将采集到的电子证据进行固定,以防止证据被篡改或损毁。

可以使用数字签名、数字时间戳等技术手段对电子证据进行固定。

3. 电子证据的鉴定:对电子证据进行技术鉴定,确定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可以通过数字取证技术、数据恢复技术等手段对电子证据进行鉴定。

三、电子证据的举证和推定在网络安全法中,对于电子证据的举证和推定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电子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权益。

同时,对于由于特殊原因无法提供电子证据的当事人,法律规定可以采取合理推定的方式进行证明。

知识产权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认定

知识产权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认定

知识产权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认定知识产权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认定是当今社会热点问题之一,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电子证据在诉讼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

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探讨:一、电子证据的形式和特点电子证据,指的是通过电子手段产生的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过程中作为证据所所用的任何电子信息或电子数据。

电子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电子文件2.电子邮件3.电子数据印章4.网络文字聊天记录5.电子合同电子证据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容易被篡改:比如电子邮件,发送人和发送时间很容易被篡改。

2.存储空间小:比如手持设备,存储容量受到限制,很容易被删减。

3.提取不易:比如一些加密内容,容易被卡住解密工具难以拿到。

4.网络性质的特殊性:比如聊天记录,容易被网络传输的不稳定性所影响。

二、电子证据的认定原则电子证据有其独特的形式和特点,因此在法院诉讼中,要对其认定进行特别的处理。

电子证据认定的主要原则有以下几条:1.真实性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证据应当真实、合法、有力。

所以,电子证据的讯息是否真实,是被公认的最基本的认定标准之一。

2.合法性原则电子证据证明真实,但如果没有得到合法授权,就不能在诉讼中作为有效证据。

因此,在收集、提取电子证据时,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

3.关联性原则关联性是指电子证据与案件的关联程度。

如果电子证据与案件的关联度不高,即使证明真实、合法,也不能成为有效证据。

在实际诉讼中,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判例,判断证据之间的关系。

4.证明力原则证明力原则是指,相同证据所能产生的效果是不一样的。

比如,仅提供一份电子文件与提供一份完整的电子数据下载证明,它们证明力的强弱也是不一样的。

三、如何收集和保护电子证据电子证据具有独特的形式和特点,因此,在诉讼中的收集和保护也有一定的难点。

在收集和保护电子证据时,有以下几个要点:1.建议务必保存原始证据在网站访问记录、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电子证据中,经常可能存在篡改,删除等情况,因此保存原始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论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认证

论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认证

摘要:本文通过电子证据的特点,探讨认证电子证据的规则,即法官在庭审的时候使用什么证据规则对电子证据进行综合的认证?相比之下,传统证据的认证规则不可能完全解决电子证据存在的法律问题,笔者通过本文提出认证电子证据的规则,以供参考。

关键字:电子证据民事证据电子商务随着电子计算机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出现了新的浪潮。

然而电子商务的出现,冲击着传统的商业贸易的法律的调控。

司法实践中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层出不穷。

对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及认证还处于理论讨论阶段,我国法律没有相关的规定,理论界的争论可谓见仁见智。

电子证据可以作证据使用,法学理论界以及司法实践均没有争议,而用什么规则对电子证据进行认证呢?还处于初步阶段,因此没有统一的看法。

一、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确定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直接关系在对电子证据进行认证时,究竟是使用现有的证据认证规则,还是另行创造一种认证规则。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把电子证据作为独立的证据种类,而是根据电子证据的某些特性,在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给出比较模糊的规定,根据行政法规的规定,主要有两种分法,即视听资料和书证。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资料的原始载体。

”在这里,是把计算机证据作为视听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真据若干规定》(2002年)其第十二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国家广电部于1992年1月12日颁行的《关于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服役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利用录音或录像磁带录制声音或者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以及类似的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材料,包括录音带、录像带、传真资料、微型胶卷、电子计算机软盘等,称为视听资料。

”从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以及广电部的规定来看,是把电子证据作为视听资料看待的。

电子证据的法律认定与证明

电子证据的法律认定与证明

电子证据的法律认定与证明随着互联网和科技的快速发展,电子证据在法律领域的地位日益重要。

电子证据指的是以电子形式保存的与某个事实有关的信息,如电子邮件、短信、社交媒体信息等。

电子证据的法律认定与证明对于确保案件的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电子证据的法律认定与证明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

在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采信需满足以下条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可靠性。

真实性指证据内容的真实无篡改,完整性指证据内容的完整无缺失,合法性指证据的获取过程符合法律程序,可靠性指证据内容的来源可靠、技术手段可信。

在此基础上,法院可以采纳电子证据来支持事实认定或法律裁决。

然而,我们也要注意到,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与可靠性并非绝对肯定,有些电子证据可能被伪造或篡改。

因此,法院在审理电子证据时需要严谨审查,采取合适的技术手段进行鉴定与验证。

其次,关于证明电子证据的方法和规则。

首先,加密技术是一种重要的保障电子证据真实性的手段。

加密技术可以有效防止电子证据被篡改,确保数据的完整性。

其次,时间戳是一种证明电子证据真实性和完整性的方式。

时间戳可以记录文件的创建、修改和访问时间,一旦电子证据的时间戳被篡改,则证据的真实性可能受到质疑。

再次,数字签名也是一种常用的证明电子证据真实性的手段。

数字签名可以保证证据内容的完整性和不可抵赖性,类似于传统签名在纸质文件中的作用。

电子证据的法律认定与证明不仅仅是技术问题,也与法律制度和规则有密切关系。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电子证据可能会受到不同的要求和规定。

比如,在中国,虚拟物证的认定是以“从业资格”标准为依据的,即以专业人员对电子证据进行鉴定。

而在美国,虚拟物证的认定则更注重证据的来源和认证过程。

这说明不同的法律制度有不同的理念和标准,对电子证据的认定与证明也有着不同的偏重点。

电子证据的法律认定与证明也存在一些挑战和争议。

首先,电子证据的获取过程可能涉及隐私保护和侵犯个人权利的问题。

电子证据的保全和认证

电子证据的保全和认证

二、电子证据的保全和认证1.电子证据的保全1.1电子证据保全主要内容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与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在网络环境下维护权利人的利益、规范网络环境秩序,除当事人申请外法院也可以适当地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电子证据的保全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当事人通过公证机关对于讼争的电子证据采取的保全;另外是当事人申请法院对于讼争的电子证据采取的保全。

为了简化起见前者称为公证保全,后者称为诉讼保全,诉讼保全具体又包括诉前证据保全和诉讼中的证据保全。

我们首先分析诉前证据保全问题。

1.2电子证据保全的条件申请保全电子证据的具体内容、范围、所在地点;请求保全的证据能够证明的对象;申请的理由,包括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且因为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具体说明。

第11条规定法院对保全申请应审查: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权行为;不采取保全措施会给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担保情况;采取保全措施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1.3应该注意的问题(1)技术问题法院在进行电子证据保全时,掌握一定的方法并遵循一定的工作程序会使电子证据的保全工作更加顺利,特别是涉及计算机内容的电子证据保全时应聘请专门的计算机和相关领域的专家予以协助。

因为:第一,保全过程中不可避免要碰到各种各样的软件、硬件,而专业人士拥有处理这些软件和硬件的设备和经验。

用来创建、储存操作数据和交流数据的硬件和软件可谓日新月异,专业技术人员能帮助法院在浩如烟海的硬件和软件中找到需要的证据。

第二,专业技术人员能帮助法院整理新的发现,并最大限度地获取有用的相关资料。

第三,专业技术人员能用他们的工具和技术在法院获取的资料中搜索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第四,专业技术人员应该能进行司法分析并且帮助恢复残留数据和其他隐藏或丢失的数据,通过制作镜像拷贝来将被删除的文件或其他残留数据在硬盘驱动器和软盘上得到恢复。

电子证据认证方法选择

电子证据认证方法选择

电子证据认证方法选择摘要:证据要成为定案依据,须经司法认证环节。

电子证据形成与运行的复杂性和特殊性给法官认证带来较大难度。

电子证据认定应坚持自由评判为主兼采证据标准或规则为辅,从电子证据合法性、真实可靠性、关联性和完整性四个方面对其可采性和证明力进行认定。

关键词:电子证据;认证;方法选择认证是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对诉讼双方提供的证据或法官自行收集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确认其证据能力与证据效力的活动。

证据要成为定案的依据,须经司法认证。

传统证据的认证,由于其形式较为单一,证明机制相对简单,证据形成环节少,易于被法官了解、体验,从而做出符合常识的判断,而电子证据的认证对法官来说,则是一个较为棘手的问题。

因为电子证据是现代科技的产物,其科技含量高,形式多样,证明机制复杂,形成或运行环节繁多,不易为法官直接感知,同时现有的证据制度没有电子证据认定的法律规范、证据规则可供指引,理论界对此也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无统一理论可供借鉴,因此,电子证据认证成为法官富有挑战性的难题。

综观世界各国证据制度,对证据资格及其证明价值的判断,存在三种不同理念支配下的三种认证方式。

一是自由认证方式;自由认证是自由认证理念指导下,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实认定均由法官依据自己良心与理性自由判断形成确信。

法律一般不对何种证据可采纳为证据以及其证明力大小做出规定。

二是相对自由认证方式;以自由认证为主,兼采证据规则和证据标准为辅认证方式。

这主要反映在英美法系的证据制度里,证据的可采性交由法官评判,而证据的证明力交由陪审团确认。

这种认证与英美法陪审团制度是分不开的,因为陪审团成员一般是非法律人士,因而证据评判需从证据法律上确定一系列证据规则予以指引。

因此相对自由认证方式实质上是法官与陪审团对证据的资格及证明力评判有充分的自由,同时从证据立法制定和设置系列证据规则以限制法官对证据评判的专横与武断,并改善法官或陪审团对证据认识上的限制。

买卖合同纠纷中电子数据证据真实性审查的方法与要点

买卖合同纠纷中电子数据证据真实性审查的方法与要点

买卖合同纠纷中电子数据证据真实性审查的方法与要点引言:在买卖合同纠纷中,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数据证据的使用日益普遍。

然而,如何审查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详细论述中国法律与司法实践下,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如何审查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并通过某A公司与某B 公司的案例分析,探讨相关问题。

一、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审查方法1. 数据源可靠性审查- 数据来源:确认电子数据的来源是否可靠,是否与交易相关。

- 数据完整性:检查电子数据是否完整,有无被篡改或删除的痕迹。

2. 数据生成过程审查- 数据生成方式:了解电子数据是如何生成的,是否符合正常操作流程。

- 数据生成时间:核实电子数据的生成时间是否与交易过程相符。

3. 技术手段鉴定- 数字签名:检查是否存在有效的数字签名,以确保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 可信第三方认证:借助可信第三方对电子数据进行认证,提高证据的可信度。

二、中国法律与司法实践中的相关规定与案例解析1. 民法典与合同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对电子数据证据的使用和真实性审查提供了明确规定,为解决争议提供了法律依据。

2. 某A公司与某B公司案例分析以某A公司与某B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为例,当涉及到电子数据证据时,法院根据数据源可靠性审查、数据生成过程审查和技术手段鉴定等方法,最终认定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

三、电子数据证据真实性审查的注意要点1. 司法鉴定专家的角色司法鉴定专家在电子数据证据真实性审查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应具备相关技术和专业知识,提供专业意见。

2. 保全措施的运用在涉及重要电子数据证据的纠纷中,当事人可以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得到保护。

结论: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审查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是重要的诉讼环节。

通过数据源可靠性审查、数据生成过程审查和技术手段鉴定等方法,可以对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中国法律与司法实践对电子数据证据的使用和真实性审查提供了明确规定,通过案例分析可以看出,在买卖合同纠纷中,电子数据证据真实性审查是有效的。

电子证据的法律认定与使用指南

电子证据的法律认定与使用指南

电子证据的法律认定与使用指南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证据在法律领域的使用越来越普遍。

然而,电子证据的法律认定和使用仍然存在许多挑战和困惑。

本文将探讨电子证据的法律认定与使用指南,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电子证据。

一、电子证据的法律认定在法律上,电子证据的认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真实性认定和合法性认定。

1. 真实性认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认定是指判断电子证据是否属实和真实。

在进行真实性认定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首先,电子证据的完整性。

完整性是指电子证据是否完整,是否有被篡改或删除的痕迹。

法庭可以通过检查元数据、时间戳和哈希值等技术手段来判断电子证据的完整性。

其次,电子证据的可信度。

可信度是指电子证据的来源是否可靠。

法庭可以考虑证人的证词、电子证据的制作过程以及相关的技术专家鉴定意见等来判断电子证据的可信度。

最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真实性是指电子证据所反映的事实是否真实。

法庭可以通过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调查取证和质证等方式来判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2. 合法性认定电子证据的合法性认定是指判断电子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在进行合法性认定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首先,电子证据的收集方式。

电子证据的收集方式必须合法,不能违反个人隐私权等法律规定。

例如,非法入侵他人电脑系统获取证据是不被法律认可的。

其次,电子证据的保存方式。

电子证据的保存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例如,应当采取技术手段保护电子证据的安全性,并妥善保存证据链条。

最后,电子证据的提取和呈现方式。

电子证据的提取和呈现方式必须符合法律程序,确保证据的可信度和可审查性。

例如,应当采用合法的取证程序提取电子证据,并以合适的方式呈现给法庭和相关当事人。

二、电子证据的法律使用电子证据的法律使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证明力和价值评估。

1. 证明力评估电子证据的证明力评估是指判断电子证据在法庭上的说服力和效力。

在进行证明力评估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首先,电子证据的关联性。

手把手教你四大电子数据证据举证方法

手把手教你四大电子数据证据举证方法

手把手教你四大电子数据证据举证方法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是电子数据。

2015年4月24日实施的《中国签字签名法》第二条、第三条也明确规定,在民事活动中不得仅因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

2020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新增一条作为第十四条,详细列举了电子数据的表现形式。

这也正式宣布了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支付宝等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虽然诸如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早已被作为证据在诉讼中使用,但是,无论是诉讼代理人还是当事人,在此类证据举证时常见的误区是简单截取几张图作为证据提交,导致法院审理案件时很难把握其证明力度。

考虑此类电子数据内容易遭到篡改,其提交须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以破除其作为证据使用的真实性障碍与关联性障碍。

结合《广州市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规程(试行)》的相关规定,本文拟通过可视方式对微信、支付宝、短信、电子邮件等四类常用电子数据的举证进行模拟,以帮助诉讼参与人在民商事诉讼过程中合理运用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的举证、质证和认证行为。

01 电子证据提交方式当事人提交电子证据的,应当采用截图、拍照或录音、录像等方式对内容进行固定,并将相应图片的纸质打印件、音频、视频的存储载体(U 盘、光盘)编号后提交法院。

其中:(1)提供微信、支付宝记录作为证据的,应当对用户个人信息界面进行截图固定,包括本人及对方。

(2)电子证据中包含音频的,应当提交与音频内容一致的文字文本,文字文本不能简略,可在重点内容部分用黑体字进行凸显。

(3)电子证据包含视频的,应当提交备份视频后的存储载体,该载体应可以在一般播放设备上正常打开。

电子证据的收集与检验是怎样的

电子证据的收集与检验是怎样的

电⼦证据的收集与检验是怎样的⽹络飞速发展为⼈们的社会⽣活增加了⼀⽚崭新的天地,⽹络为⼈们对外交流、信息传递、商业活动提供了⼀个更为⽅便和快捷的渠道。

电⼦证据的收集与检验是怎样的?如果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店铺⼩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电⼦证据的收集与检验是怎样的我国《互联⽹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公告等服务项⽬的互联⽹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地址或者域名;互联⽹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户的上⽹时间、⽤户账号、互联⽹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

”(⼀)收集电⼦证据的基本程序。

当不涉及专门的计算机检查与维护技术时,侦察和司法⼈员可以采取简单的取证⽅式:⾸先由提供证据的操作⼈员打开计算机找到所需收集的证据;然后由取证⼈员确认该⽂件及该⽂件的形成时间,采⽤打印或拷贝的⽅式予以提取固定。

如现场打印⽂件时,取证⼈员必须监督打印过程,防⽌计算机操作⼈员在打印过程中修改⽂件。

如采⽤拷贝⽅式取证,取证⼈员应当⾃备计算机,拷贝后,将软盘或光盘插⼊⾃备计算机中进⾏检查。

在查找证据过程中,如遇技术问题,应及时邀请专家予以协助。

⽆论采取那种取证⽅式,在固定证据后,应当现场制作检查(取证)笔录。

笔录主要包括:①案由;②参加检查的⼈员姓名及职务;③检查的简要过程(检查时间、检查地点及检查顺序等);④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法;⑤取证⽅式及取证份数,注明数据信息在计算机中的位置(如存放于那个⽂件夹中等);⑥参与检查的⼈员签名。

对于涉及计算机技术问题的复杂情况取证,需要专业技术⼈员协助进⾏电⼦证据的收集和固定。

⼀般是:先由计算机专家检查硬件设备,切断可能存在的其他输⼊、输出设备,保证计算机储存的信息在取证过程中不被修改或损毁;与此同时,侦查⼈员应当进⾏现场访问:询问计算机是否设置密码及密码的组成,使⽤的软件及软件的来源,谁负责软件的维护、调整,对软件作过哪些修改,计算机的⽇常管理情况,是否出现过故障(如病毒感染等)及如何解决的,案件所涉及的资料存放于存储设备的什么位置,有⽆备份等。

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搜集与认证

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搜集与认证

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搜集与认证随着运算机和网络技术的进展,网络已成为人们生活和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份,与此同时因网络引发的民事纠纷和运算机犯法也不断增加。

电子证据这一以高科技电子介质为载体的证据形式也随之进入司法领域,对我国原有的证据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

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的区别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

目前司法实践中,常常碰着的电子证据要紧有电话短信、电子邮件E-mail)、网上谈天等形式。

相关于其他证据,电子证据具有高科技性和无形性、内容的易破坏性和不平安性、多媒体性和复合性、易保留性和传输快捷性和反复重现性。

对电子证据法律属性的正确熟悉直接关系到对电子证据的搜集和认证。

笔者以为,证据种类是立法者依据各证据材料的特点,分析各证据材料对待证事实的证明作用,结合证据材料的表现形式,而在立法上对各类证据材料所确信的类别。

从形式上讲是依照各证据材料外在的表现形式,而实质上,那么是依据各证据材料所表现出来的对待证事实起证明作用的内在特点。

因此,单纯地将电子证据划归为物证、书证或视听资料,只只是是熟悉到电子证据在某一场合下所表现出来的某些特点,并非能反映电子证据的全数,因此是不妥的。

笔者以为,从接绳记事到纸张记录再到电子贮存,起转变的是记录载体由绳索到纸张再到电磁物质的转变。

而从证据学角度讲,纸张在不同情形下既能够作为书证也能够作为物证显现,这与电磁载体的多种属性本质上是一样,只只是电磁载体还能够作为视听资料显现罢了。

因此,电子证据不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而是电子物证、电子书证、电子视听资料的混合体,在搜集和认证该类证据时,应立足于这一点。

电子证据的搜集:多样性决定应区别对待由于电子证据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因此在搜集时应区别对待:1.电话短信形式电子证据的搜集。

最近几年来,电话短信成为人们的重要联络方式,由于其具有便利性和隐蔽性,也被犯法分子作为重要的犯法手腕和犯法工具利用,如利用短信指挥犯法活动或直接进行诈骗活动。

电子证据的认定

电子证据的认定

电子证据的认定电子证据的认定在当今社会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随着科技的进步,电子证据在各种法律纠纷和案件中越发频繁地被使用。

如何正确地认定电子证据成为了法律实践中的一项重要挑战。

本文将从电子证据的概念、认定原则和方法以及认定中的注意事项等方面展开探讨。

我们需要了解电子证据的概念。

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社交媒体信息、电子文件、电子图片、录音、录像等。

这些电子资料都是现代通讯和信息技术的产物,使用广泛、便捷、快捷,因此在法律证据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电子证据的认定原则和方法是非常重要的。

在认定电子证据时,一般遵循的原则有真实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完整性原则、可靠性原则和权威性原则。

这些原则是认定电子证据的基本判断标准,有利于确保电子证据能够在法庭上得到合理、公正的认定。

认定电子证据的方法包括技术鉴定方法和法律推定方法。

技术鉴定方法是指通过计算机取证、数据还原、数据提取等技术手段对电子证据进行鉴定;法律推定方法则是指根据一般经验或法律规定对电子证据所包含的内容予以认定。

在电子证据认定中,需要特别注意一些问题。

首先是电子证据的真实性问题。

因为电子资料可以被轻松地复制、篡改,所以在认定时必须对电子证据是否经过篡改或伪造进行严格的检验和鉴定,以确保其真实性。

其次是电子证据的来源问题。

在使用电子证据时,必须清楚其来源,避免使用非法获取的电子证据,以免被认定为无效证据。

在认定电子证据时,还应考虑到电子证据的时间戳、数字签名、数据完整性等技术特征,以确保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电子证据的认定其实是一个较为繁琐的工作,尤其是在缺乏相关法律专业知识和技术鉴定手段的情况下,更容易出现认定失误。

为了提高电子证据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法律实践中可以采取以下一些措施。

应加强对电子证据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培训。

法律从业人员和司法鉴定人员应了解电子证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提高对电子证据的认定能力。

民事审判中电子证据的认证方法

民事审判中电子证据的认证方法

以采 取特殊 的技术手段进行恢复 。 电子证据 的外观 隐蔽性、物理脆弱性使其取证 难度大于传统证据 ,可能会与公 民隐私权和保护商 业秘密相冲突 , 甚至会影 响证据 的合法性 ; 鉴别 的复 杂性 、数据 的可恢复性则对法 院审查 电子证据 的证 明力 、 证 明效力提 出挑战 , 也使 电子证据 的鉴别更加 依赖于专业鉴定结论 。因此 , 在实践 中, 有必要对 电
据 时代 。 ” 随着计算机、 手机等智 能终端 的普及 以及 网络技术 的迅猛 发展 ,电子证据在诉讼 中被广泛应 用 ,何教授 的预言变成现实 。学界对 电子证据 的内
涵和外延一直 没有定论 ,狭义说主张 电子证据等 同
有大量访 问被告 Q Q空问和 1 6 3 博客的记录 , 出现 了 重新设置 MS N密码 、 使用飞信和招商银行 网银等被 告私人账号 的操作记录 ,且发生 时间均在被告离职 之前 ,足 以证 明被告存在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和劳动


电子 证 据 的 特 点
专业机构 鉴定才 能获取 。再次,电子证据在物理上 具有脆弱 性, 其在被操作 、 被提取的过程中, 容 易由 于主客观 原因造成数据损坏 、 修 改和删 除, 并且难 以 恢 复。最后 , 电子数据具有可恢复性 , 只要储存数据 的物理介质没有受 到损坏 ,一些被删 除的数据就可
2 0 1 5年 7 月
湖北 警官 学 院学报
J ou na r l of Hu be i Un i v e r s i t y of Pol i c e
J u l y. 2 01 5
NO . 7 S e r . NO. 1 6 6
第7 期 总第 1 6 6期
我 们 即将 走 入 另 一个 新 的 司 法 证 明 时 代 , 即 电子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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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认证方法选择
发表时间:2012-06-06T08:39:30.903Z 来源:《时代报告(学术版)》2012年3月(下)供稿作者:李娜[导读] 综观世界各国证据制度,对证据资格及其证明价值的判断,存在三种不同理念支配下的三种认证方式。

李娜(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中图分类号:DF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码:1003-2738(2012)03-0000-01
摘要:证据要成为定案依据,须经司法认证环节。

电子证据形成与运行的复杂性和特殊性给法官认证带来较大难度。

电子证据认定应坚持自由评判为主兼采证据标准或规则为辅,从电子证据合法性、真实可靠性、关联性和完整性四个方面对其可采性和证明力进行认定。

关键词:电子证据;认证;方法选择
认证是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对诉讼双方提供的证据或法官自行收集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确认其证据能力与证据效力的活动。

证据要成为定案的依据,须经司法认证。

传统证据的认证,由于其形式较为单一,证明机制相对简单,证据形成环节少,易于被法官了解、体验,从而做出符合常识的判断,而电子证据的认证对法官来说,则是一个较为棘手的问题。

因为电子证据是现代科技的产物,其科技含量高,形式多样,证明机制复杂,形成或运行环节繁多,不易为法官直接感知,同时现有的证据制度没有电子证据认定的法律规范、证据规则可供指引,理论界对此也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无统一理论可供借鉴,因此,电子证据认证成为法官富有挑战性的难题。

综观世界各国证据制度,对证据资格及其证明价值的判断,存在三种不同理念支配下的三种认证方式。

一是自由认证方式;自由认证是自由认证理念指导下,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实认定均由法官依据自己良心与理性自由判断形成确信。

法律一般不对何种证据可采纳为证据以及其证明力大小做出规定。

二是相对自由认证方式;以自由认证为主,兼采证据规则和证据标准为辅认证方式。

这主要反映在英美法系的证据制度里,证据的可采性交由法官评判,而证据的证明力交由陪审团确认。

这种认证与英美法陪审团制度是分不开的,因为陪审团成员一般是非法律人士,因而证据评判需从证据法律上确定一系列证据规则予以指引。

因此相对自由认证方式实质上是法官与陪审团对证据的资格及证明力评判有充分的自由,同时从证据立法制定和设置系列证据规则以限制法官对证据评判的专横与武断,并改善法官或陪审团对证据认识上的限制。

三是法定证据认定方式。

从立法上规定了证据形式,法律预先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规则,法官必须据此做出判决,无权按自己的见解自由地来认定证据资格及证明力。

以上三种证据认定方式各有见长与不足。

就电子证据认定而言,选择适宜的认证方式是关键。

一、绝对自由认定方式不是电子证据认定的理想选择。

虽然现代司法理念倾向于法官自由认证,但是这对电子证据审查判断、确认并不适用。

因为做到自由心证至少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条件:1、要求法官对相关证据形成与运作熟悉了解并有一定的体验,能自由作出符合常识的判断。

2、要有高素质且专业化职业化法官队伍。

而电子证据本身的形式多样,证明机制复杂,形成环节很多,而且具有不为人们直接体验、察觉、感知的特点,对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认证本身具有较大难度。

而我国现阶段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相对较低,尚未形成专业化职业法官。

多数法官远离电子技术与信息技术,更谈不上具有相关电子证据认证的丰富经验,即便他们中有不少是证据专家,但并不一定是电子证据专家,他们对电子证据较为陌生,要求对电子证据不了解或没有任何接触的法官能对电子证据做出正确的认定确是勉为其难。

事实上也不可能做到。

二、以法定证据认证方式来认定电子证据更是不可能。

我国向来缺少法定证据制度的传统与土壤。

至今为止尚无一部独立的证据法律便是明证。

法定证据认证主义建立在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基础上,把审理某些案件运用证据的局部经验当成是判断任何案件证据的普遍规律并加以绝对化,从本质上违反现代法律的理性精神。

我们已处于电子技术与信息技术时代,事实上我国没有电子证据认定的法律规范或规则以资法官对证据资格及证明力认定。

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不断地给诉讼带来新的证据形式和证明手段。

因此,法律相对证据事实永远地滞后,将法定证据认定方式运用于现代电子证据资格和证明力大小判断简直是司法愚昧。

三、相对自由认定方式是目前电子证据认定的最适宜的选择。

证据评判自由,有利于发挥法官在证据审查认证上主观能动性,使裁判者对证据评价不为人为的规范或规则所约束,裁判者对证据认识方式重新回到人类认识世界的常规模式,从而为裁判者更准确地对证据做出符合事实的判断提供可能。

然而,证据评判认定自由是相对的。

毫无约束的自由认证会导致法官滥用裁判权,从而导致司法的专横与武断。

同时法官对证据事实认识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尤其是对专业性科技性强的电子证据认定,为数不少的法官对电子证据还很陌生,对电子证据认识不多。

因此有必要从专业技术和法律制度层面设定一些电子证据认定的标准、规则,为法官认证提供必要指引与借鉴。

因此,电子证据认定应以自由认证为主参照标准与规则方式进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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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娜,女,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号:2010211030,法律系诉讼法学专业刑事诉讼法学方向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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