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出口退税认定有规定,申请退税优惠要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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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认定有规定,申请退税优惠要符合条件

A公司将货物销售给境内企业,但因货物在香港中转,故公司将其视同出口货物

的方式申报出口退税,共取得出口退税款近100万元。税务机关通过检查取证认定该业务不符出口退税条件,追回出口退税款。税官提醒:出口退税认定有规定,申请退税优惠要符合条件。案情概况A公司年从B公司购入电脑配件等货物以一般贸易方式报关出口至香港,但所收外汇款项来源于境内的C公司。因其出口货物外汇来源于境内企业,出口货物的收汇存在非进口商付汇的疑点,检查人员调取了其相关的外贸出口合同、报关用合同、报关用形式发票、外汇收入单据、外销订单、出口货物装箱单等材料进行深入检查,检查发现上述材料中的实际货物购货方均直接指向C公司。经调查核实:A公司和设立于深圳保税区的C公司2012年起发生供货业务,其采购A公司的的产品在苏州吴中报关,运至深圳,

由深圳黄岗岸转关出境送至香港H仓库,C 公司再从香港的仓库提出货物运至深圳保税区内。2012年间A公司向C公司销售货物近640万元,A公司该批货物的进项税额近100万元;企业对上述收入均按视同出口货物收入进行退税申报,得到出口退税款近100万元。以上业务不符合关于视同出口相关政策规定,不能享受出口退税政策优惠,税务局故对A公司作出追回出口退税款的处理决定。案情分析在上述业务中,交易双方为设立在上海的A公司和设立在深圳的C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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