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第十小学-办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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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市第十小学

办学章程

(本章程经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素质全面提高,努力提高学校的办学质量和效益,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推进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小学管理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教育规律,保证正确的办学方向。

第三条:学校名称:西昌市第十小学

校址:西昌市第十小学电话: 3203832

学校主管部门:西昌市教科局

第二章学校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是国家所有的义务教育学校。学校是独立的事业法人单位,学校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学校校长是法人代表。

第五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工作,学校党组织、工会组织保证、监督学校行政工作。

第六条:学校组织机构:

1、学校建立党支部组织,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在学校的政治核心作用,保证校长负责制的实施。

2、学校建立工会组织,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

3、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由学校行政、支部、工会、教职工代表组成。学校校长、支部书记、工会主席是校务委员会的当然成员。

校务委员会权利与职责:

(一)研究决定学校的发展规划;

(二)研究决定学校重大建设支出项目;

(三)研究决定学校人事方面的事项;

(四)研究决定学校重大政策的出台与实施;

(五)研究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4、学校设立以下机构:

根据学校工作的需要,设立办公室,负责学校行政日常事务教育管理和外事活动方面的工作;设立教导处,负责学校教务和安排有关教学方面的工作;设立教科室,负责学校教育科研、现代教育技术管理和信息技术教育方面的工作;设立总务处,做好学校财务、经费的使用及学校修缮,建设规划安排等方面的工作。各处室是学校日常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实行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职能部门负责人由校长聘任后上报主管局备案。

第三章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学校的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办学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对学生进行管理,实施奖励和处分。

4、聘任教职工,实施奖励和处分。

5、管理使用学校设施、经费。

6、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学校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课程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2、依法维护学校、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

3、遵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并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及标准。

4、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教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十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相关奖励;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六章学校管理

第十五条:办学理念:求真

政风:民主、勤奋、高效、务实

校风:乐学、尚美、自强、创新

教风:敬业、爱生、严谨、文明

学风:博学、多思、勤奋、进取

校训:让生命像紫薇花般绽放

班风: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第十六条:办学目标:校风好、教风正、学风浓、校园美、制度全、质量高、特色明的上规模、上档次的优质小学。

第十七条:办学宗旨:德育为首,科研为先,教学为主,育人为本,和谐发展。

第十八条:培养目标:把学生培养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对国家和社会有用的人。

第十九条:学校的办学模式:以改革促创新,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促发展,努力办好六年制义务教育学校。

第二十条:学校的教育思想:以人为本,和谐发展,为每个孩子提供一生都值得回忆的优质小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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