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价值实现的理论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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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价值:从抽象到具体

人权价值:从抽象到具体

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12月 第18卷第6期JOURNALOFZHENGZHOUUNIVERSITYOFLIGHTINDUSTRY(SOCIALSCIENCEEDITION) Vol.18No.6Dec.2017 收稿日期:2017-02-26基金项目: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2016EKS006);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系列项目(2017XAH001)作者简介:任帅军(1984—),男,山西省河津市人,复旦大学讲师,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人权价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

引用格式:任帅军.人权价值:从抽象到具体[J].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8(6):46-51,62.中图分类号:B018 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9-3729.2017.06.007文章编号:1009-3729(2017)06-0046-06人权价值:从抽象到具体Thevalueofhumanrights:fromabstracttospecific关键词:人权价值;抽象价值;具体价值任帅军RENShuaijun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200433摘要:人权是抽象人权和具体人权的统一体,其价值因此亦具二重性:作为抽象价值,是表达人权规定性的概念;作为具体价值,是体现人权内容的概念。

人权价值从抽象到具体的转化,是双重人权价值相统一的根据。

人权价值的实现就是人权价值的生成,而人权价值的生成就是人权价值的具体化、对象化。

从具体的现实生活出发实现人权价值,从解决具体人权问题出发实现人权价值,从不断生成人权价值出发实现人权价值,是推进人权价值不断由抽象而具体化的重要进路。

中国政府始终重视和保障人权,致力于实现人权价值不断由抽象走向具体,经济不断增长所带来的创新价值、政治不断进步所产生的开放价值、社会不断提升所营造的协调价值、文化不断发展所构建的共享价值、环境不断改善所实现的绿色价值,就是人权价值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环境等领域的对象化和具体化。

人格权法中的人格尊严价值及其实现

人格权法中的人格尊严价值及其实现

人格权法中的人格尊严价值及其实现关键词: 人格尊严,人格权,人格权法,基本权利内容提要: 人格尊严意味着,人作为法律主体应当得到承认和尊重。

进入21世纪后,人格尊严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它已经上升为宪法上的基本权利。

人格尊严必须通过人格权制度具体化并转化为一项民事权利后,方能获得民法的保护。

任何人侵害他人的人格尊严,受害人将依据民法获得救济。

在我国,要更好地维护人格尊严,未来的民法典中就应当将人格权法作为独立的一编加以规定。

目次一、人格尊严的历史演进二、人格尊严转化为民法上的人格权的必要性三、人格尊严应当直接转化为一般人格权四、人格尊严构成了具体人格权体系的内在价值五、强化人格尊严的保护应当使人格权法独立成编六、结语人格尊严,是指人作为法律主体应当得到承认和尊重。

人在社会中生存,不仅要维持生命,而且要有尊严地生活。

故此,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的基本条件,是人作为社会关系主体的基本前提。

人格尊严是人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工作环境、地位、声望、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要素,对自己人格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认识和尊重,是人的社会地位的组成部分。

人格尊严是受到哲学、法学、社会学等学科关注的概念。

[1]在民法中,人格尊严是人格权的基石。

现代人格权法的构建应当以人格尊严的保护为中心而展开。

一、人格尊严的历史演进“尊严”一词来源于拉丁文(dignitas),意指尊贵、威严。

[2]在古代社会,“各类非法学学科的思想者就已经开始探索人格尊严这一概念,以及其对市民社会的效力和影响”。

[3]公元前5世纪的希腊哲学家普罗泰戈拉(Protagoras)曾提出着名的“人是万物的尺度”的命题。

这个时期希腊学者关于人的价值、地位和尊严的观念,几乎包含了现代人格尊严的一切思想,但是,学术界仍普遍认为,古希腊思想中一直缺乏“人格尊严”的概念。

[4]到了古罗马时代,人格尊严(dignitas)则与个人的地位和身份紧密相连,它并不适用于所有的自然人,而只是为少数人(如执政官等)所享有。

法理学中人权价值基本人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和意义

法理学中人权价值基本人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和意义

法理学中人权价值基本人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和意义人权是指每个人作为人类的成员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与自由。

法理学中,人权价值是法律和道德的核心,是法律制度和社会秩序的基石。

在我国宪法中,人权价值通过基本人权原则得到了体现和强调,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宪法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法律基础。

基本人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公民的人权,包括人身自由权、人身权、财产权、婚姻自由权、居住权、言论出版自由权、宗教信仰自由权等。

这些权利是公民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宪法赋予了公民行使和保护这些权利的权力。

其次,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权利限制。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受法律制约的原则。

这意味着,在维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同时,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

这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与社会的整体利益的平衡。

再次,我国宪法确保了公民的司法保护。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公民的诉讼权和申诉权。

公民可以通过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

同时,宪法还规定了监察机关对公民的不当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的权力,保障了公民权益的司法保护。

此外,我国宪法还明确规定了公民对政府的监督权和参与权。

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了公民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公民有权通过选举来参与国家政权的决策和管理。

同时,宪法还规定了公民有批评、建议和控告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的权利,保障了公民对政府的监督和参与。

基本人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法律,保护和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国家为了保护人权而设立的最重要的法律制度。

基本人权原则的体现,使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和尊重,增强了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其次,基本人权原则的体现使我国的法治体系更加完善和健全。

法律对于维护人权和社会秩序起着重要的作用,基本人权原则的体现使得法律制度更加科学和公正。

马克思人权思想中“人的价值”及其实现

马克思人权思想中“人的价值”及其实现

对 马 克 思 人 权 思 想 及 其 “人 的 价
合 在 一 起 ,使 之 形 成 正 确 的 “三
值 ”主 张 进 行 解 读 ,通 过 彰 显 人 的
观 ”。 二 是 社 会 应 尊 重 人 的 人 格 价
生 命 价 值 、自 我 价 值 、社 会 价 值 ,为 值 。 按 照 马 克 思 人 权 思 想 ,对 个 体
价 值 ”及 基 本 关 系 在 《1 8 4 4 年 经 济 学 哲 学 手 稿 》
中 ,马 克 思 指 出 ,任 何 事 物 或 者 现
象 ,唯 有 满 足 人 的 需 要 ,才 具 备 价 值
和 意 义 。 但 是 ,任 何 “物 ”都 无 法 自
动 满 足 人 的 需 要 ,只 有 发 挥 人 的 主
三 、马 克 思 人 权 思 想 中 “人 的 价 值 ”的 体 现 与 实 现
马克思人权思想完成了对西 方 人 权 思 想 的 批 判 ,抵 达 了 人 权 思 想 的 本 质 ,让 马 克 思 主 义 者 得 以 在 \\ 社 会 、历 史 、唯 物 等 维 度 上 ,对 其 批
’28
判 性 形 成 深 刻 认 识 。在建设中国
2. “人 的 价 值 ”是 个 人 价 值 与 社会价值的辩证统一
在 人 的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中 ,既 要 提 高 能 力 以 满 足 需 要 ,也 要 持 续 不 断 地 追 求 新 目 标 、新 价 值 以 满 足 新 的 需 要 。 可 以 说 ,“人 的 价 值 ”带 有 明 显 的 “二 重 性 ”特 征 ,属 于 个 体 价 值 和 社 会 价 值 的 统 一 。在马 克 思 看 来 ,一 个 人 自 我 价 值 的 实 现 程 度 ,与 其 主 观 努 力 有 关 ,也 取 决 于其他客观支持尤其是社会支持。 当 他 (她 )更 好 地 满 足 了 社 会 需 求 ,其 社 会 价 值 就 会 提 升 ,如 果 无 法满足社会需求甚至破坏了社会 需 求 ,其 效 果 就 正 好 相 反 。

论人权的当代价值

论人权的当代价值

论人权的当代价值引言人权是当代社会最重要的价值观之一,对于维护人类尊严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人权在当代社会中的价值,以及其对个人、社会和国际层面的影响。

个人层面的价值人权对于个人的价值是不可忽视的。

每个人都有享有尊严、自由和平等的基本权利。

人权的存在使得个人能够自由发展、追求幸福,并在社会中取得公正对待。

个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宗教自由和受教育的权利。

这些权利的保护使得个人能够表达自己的意见,自己的宗教,并获得知识和教育。

人权的价值在于让每个人都能够以自己的方式生活,并充分发挥自己的潜力。

社会层面的价值人权的价值不仅限于个人层面,也体现在社会层面。

一个重视人权的社会是一个公正、和谐和进步的社会。

人权的存在促使社会对待每个人都公正平等,消除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不公正待遇。

人权的价值在于建立一个包容和平等的社会,使每个人都能够获得平等的机会,参与到社会发展中。

通过保护人权,社会能够实现长期的稳定和繁荣。

国际层面的价值人权也在国际层面上具有重要的价值。

国际人权标准的确立和维护有助于建立友好合作的国际关系。

尊重和保护人权成为国与国之间进行交流和合作的基础。

通过共同尊重和遵守国际人权标准,国际社会能够建立信任,促进和平与发展。

人权的价值在于促进国际社会的合作与繁荣,维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

结论人权在当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价值。

它对个人、社会和国际层面都产生积极的影响。

保护人权有助于建立公正、平等和稳定的社会,促进国际关系的友好和谐。

我们应该致力于维护和推动人权的价值,使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尊严和自由。

人权保护辩论辩题

人权保护辩论辩题

人权保护辩论辩题正方观点:人权保护是一项基本的道德责任,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和自由。

人权保护不仅符合道德伦理,也是国际社会共识的体现。

作为一个文明社会,我们应该尊重和保护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包括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生存权、教育权等。

只有在保护人权的基础上,社会才能实现和谐稳定的发展。

人权保护对于个人的意义重大。

例如,言论自由的保护可以让人们表达自己的观点,参与社会议题的讨论,从而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另外,教育权的保护可以让每个人都有机会接受教育,提高自己的素质和能力,实现个人的自我价值。

这些权利的保护不仅有利于个人的发展,也有利于整个社会的进步。

名人名句方面,美国总统林肯曾经说过,“人民、为人民、由人民”,强调了人民的地位和权利。

另外,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中也明确规定了人类基本的权利和自由,这些都是国际社会对人权保护的普遍认可。

反方观点:虽然人权保护是重要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人权保护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人权保护可能会对国家的稳定和安全造成一定的影响。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为了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安全,可能需要限制一部分人的权利。

其次,人权保护的过度可能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

在一些情况下,过度的言论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可能会导致社会的分裂和冲突。

另外,人权保护也存在一定的难度和成本。

为了保护人权,需要投入大量的资源和精力,这对于一些发展中国家来说可能是一个巨大的负担。

因此,在一些情况下,人权保护可能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做出取舍和权衡。

在实际操作中,人权保护需要考虑到国家的实际情况和利益,不能一味地追求人权保护而忽视其他方面的问题。

只有在综合考虑的基础上,才能够实现人权保护和社会稳定的统一。

总结:人权保护是一个复杂的议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利益和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国家的实际情况和利益,合理地平衡人权保护和其他方面的问题。

只有在综合考虑的基础上,才能够实现人权保护和社会稳定的统一。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研究和宣传人权问题,是当前理论战线的一项重要任务。

树立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对澄清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年中的模糊认识,充分肯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各族人民在争取和改善人权方面所做的历史性的努力和取得的巨大成就,进一步自觉地健全有关人权方面的法制,切实保障中国人民的人权,在意识形态和有关方面的工作上,掌握主动权,同一切利用人权问题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做有效的斗争,都有重要意义。

一、人权观的历史考察列宁在讲到马克思主义学说之所以有力量、之所以能够掌握"千百万人的心灵"这个问题时,明确指出,这是因为"凡是人类所创造的一切,他都用批评的态度加以审查,任何一点也没有忽略过去。

凡是人类思想所建树的一切,他都重新探讨过,批判过,在工人运动中检验过,于是就得出了那些被资产阶级狭隘性所限制或被资产阶级偏见束缚住的人所得不出的结论。

"[1]关于人权观,也是这样。

从认识论上说,人权观是从权利观逐渐演化而来的。

当人类第一次从个体的角度意识到自我的存在及其需要时,便本能地萌生了自利感。

马克思主义诞生前,西方学者把这种以满足人类自我最低层次需要为直接目的的自利感概括为原始的、道德意义上的权利要求。

也就是说,权利意识最早是作为朦胧的道德概念而存在的。

在国家和法律出现以后,某些道德权利逐渐转化为法律权利。

随着人类认识能力的提高,权利便沿着道德和法律两种规范形态的轨道分别向抽象和具体两方面发展。

权利源于拉丁文"JUS",其本意是公平、正义和法。

在古希腊哲学中,权利基本上被归结为正义,即道德意义上的权利。

作为法定的权利,最早发端于罗马法,即梅因所说的"概括的权利"。

这种权利一开始只是出现在与财产的私人占有关系紧密相连的法律中,通常用来表达四种意义:(一)受到法律支持的习惯或道德权威,例如家长的权威;(二)权力,即一种受到法律支持的习惯或道德权威,例如所有人出卖其所有物的权力;(三)自由权,即一种受到法律承认的正当自由;(四)法律地位,即人在法律秩序中的地位。

世界人权宣言读后感

世界人权宣言读后感

世界人权宣言读后感世界人权宣言是一部具有深远影响的文献,它为全世界的人们提供了基本的人权保障和指导原则。

通过阅读这部宣言,我深刻地感受到了人权的重要性和它对于人类社会的意义。

在这篇读后感中,我将分享我对世界人权宣言的一些感悟和思考。

首先,世界人权宣言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清晰的人权框架。

它明确规定了每个人都有权利享有生命、自由和安全,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视和剥削。

这些基本的人权原则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共同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帮助我们建立一个更加公正、平等和和谐的社会。

其次,世界人权宣言提醒我们人权是不可分割的。

宣言中强调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与政治和公民权利同样重要。

这一点让我深刻地意识到,人权不仅仅是关于政治自由和言论自由,还包括了教育、医疗、工作和生活的权利。

只有当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全面的人权时,我们才能真正实现人类的全面发展。

此外,世界人权宣言提出了人权保障的责任。

宣言中明确规定了国家和政府有责任保障人权的实现和保护。

这让我意识到,保障人权不仅仅是个人的责任,也是国家和政府的责任。

只有当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才能够真正保障人权的实现和保护。

最后,世界人权宣言激励我们为人权发声。

宣言中强调了每个人都有权利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而且这一权利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

阅读宣言让我意识到,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为人权发声,为那些被侵犯人权的人发声。

只有当我们每个人都勇敢地站出来,才能够真正维护人权的尊严和价值。

通过阅读世界人权宣言,我深刻地感受到了人权的重要性和它对于人类社会的意义。

宣言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清晰的人权框架,提醒我们人权是不可分割的,提出了人权保障的责任,激励我们为人权发声。

我相信,只有当我们每个人都意识到人权的重要性,并为之努力,才能够真正实现一个公正、平等和和谐的社会。

希望世界人权宣言能够成为我们共同努力的目标,让人权得到更好的保障和实现。

浅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

浅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

浅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姓名:张剑桥学号:2014E8018161023 单位:城市环境研究所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发源地,为我国的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论包括十个方面的内容: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人权应当是全体社会成员的权利而不是少数人的特权,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必须同各国国情相结合,人权是各类权利有机统一的权利体系,人权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人权的实现离不开稳定、发展与法治,人权在本质上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情,对话与合作是促进国际人权合作的正确途径,反对将人权问题政治化,公正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是国际人权发展的基点。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发展历程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的人权状况发生了历史性的转折,取得了巨大的成就,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我国理论界掀起了思想解放的大潮,对于人权问题的讨论主要围绕这个主题而展开,“人权是不是资产阶级的口号,社会主义能不能使用人权概念”。

人们形成了两种完全不同的观念,并且学术界对此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为人权研究的开展做了有益铺垫,直到宪法中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都是基本人权的具体表现”。

这一时期的讨论预示着对人权问题的认识已逐步恢复到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正确轨道上。

邓小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道路理论制度的奠基者。

他多次针对我国具体国情,将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与中国人权实际情况相结合,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注入新鲜血液。

他提出的许多关于人权的思想,有力地指导着我们党和国家在人权方面的实践活动。

邓小平的人权思想主要包括国权比人权更重要,把人权与国权结合起来思考,要想实现人权首先要实现国权,这是他的突出贡献。

他认为:人权不能仅仅是享受权利,还应该履行义务。

这也正是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的观点。

什么是人权,如何实现并保护?

什么是人权,如何实现并保护?

什么是人权,如何实现并保护?人权是指所有人类普遍享有的权利。

这些权利基于人的尊严、自由、平等和公正等价值观,被视为人类理想和普遍价值。

在现代文明社会中,人权已成为社会进步的标志和重要内容。

要实现并保护人权,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人权的概念和涵义人权是指人类共同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政治、肉体和精神上的权利。

这些权利基于人的尊严、自由、平等和公正等价值观,被视为人类理想和普遍价值。

人权可以划分为民事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等几类。

二、如何实现人权1. 法治建设最有效的实现人权的手段之一就是法治建设。

通过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并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

在法制建设上,应加强立法和监管,提高国家治理的能力和规范化水平。

2. 加强普及教育知识是人权实现的基石。

只有通过教育,人们才能了解人权的概念和价值,理解并保护自己和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因此,加强普及教育,提高人民的文化素质和法律水平,也是实现人权的一种重要途径。

3. 维护公正和平等人权是平等和公正的基础。

只有通过维护社会公正、平等的原则,才能推动社会的和谐和进步,保障人民的权利和利益。

在实现人权的过程中,必须贯彻以人为本、公正、平等和真实的原则。

三、如何保护人权1. 加强监督和制约在任何一个国家,都需要存在监察机制来监督政府的行为是否妥当,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

此外,还可以通过独立的司法系统和其他维护机构来制约政府的行为,确保政府按照法律和人权标准行事,保障人权。

2. 增强国际合作人权问题是全球性的,各国之间可以通过国际组织、国际公约等形式加强协作,共同维护全球人权体系。

同时,目前许多跨国公司涉及的人权问题也需要跨国合作,各国之间应加强交流合作、合力打击人权问题。

3. 保障人民的参与权人民是建设一个公正和谐社会的主体力量,在保障人权的过程中应充分发挥人民的参与权,加强公众参与、民主决策,推动人权的实现和持续改进。

联合国宣布人权宣言全球人权保护与价值观的共识

联合国宣布人权宣言全球人权保护与价值观的共识

联合国宣布人权宣言全球人权保护与价值观的共识人权是每个人都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它超越了国界、种族、性别和信仰的限制。

为了确保全球范围内的人权保护与推进,联合国宣布了《世界人权宣言》。

该宣言于1948年12月10日通过,并成为人权领域的重要里程碑。

本文将探讨联合国宣布人权宣言所达成的全球共识,以及人权保护与价值观的重要性。

人权宣言的制定是因为二战后世界对于人权的认识得到了一次重大的提升。

战争的残酷和人类遭受的痛苦使得国际社会深切意识到,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来确保人权的保护才能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因此,联合国成立了委员会,由各国代表参与起草《世界人权宣言》。

该宣言的核心是确保每个人都能享有自由、尊严和平等。

宣言包含了一系列权利,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教育权利、劳动权利等等。

这些权利是每个人的天赋,并且不受任何因素的限制。

通过宣言的发布,联合国实际上将这些原则正式确立为国际公认的共识。

人权保护与推进需要全球范围内的努力与合作。

各国政府应负有责任,确保人权得到尊重和保护。

不公正的法律、种族歧视、性别歧视等问题都需要得到解决。

此外,公民社会组织、非政府组织和个人也应积极参与,为人权的推进发挥积极作用。

只有通过广泛的参与和共同努力,才能真正实现人权的全球保护。

价值观在人权保护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价值观是对正确与错误、善与恶的认同,它指导着人们的行为和思维方式。

人权保护的基础是对每个人平等和尊严的价值观。

如果一个社会没有明确的价值观,那么人权的保护就会变得困难。

因此,国际社会应共同致力于传承和弘扬人权的核心价值观。

然而,要在全球范围内实现人权保护与共识,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文化、宗教和社会背景存在差异,这可能导致对人权保护的理解和实践出现分歧。

解决这些分歧的关键在于对话与理解,各方应开展实质性的对话,增进相互了解,推动国际社会在人权保护领域的共识达成。

综上所述,联合国宣布人权宣言为全球人权保护与推进奠定了基础。

人权中的辩论辩题

人权中的辩论辩题

人权中的辩论辩题正方,人权是普世价值,应当得到全面保障。

首先,人权是普世价值,应当得到全面保障。

人权是人类共同的价值追求,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基石。

正如联合国大会宣言中所提到的,“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

因此,人权应当得到全面保障,不受任何形式的侵犯和剥夺。

其次,人权的保障是国家的责任。

国家作为最高权力机构,应当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为人民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正如美国总统林肯曾经说过的,“政府应当是人民、由人民、为人民的政府”,国家应当通过立法和法律手段,保障人民的人权。

此外,人权的保障是国际社会的责任。

各国应当相互尊重和保障人权,共同维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

正如联合国宣言中所提到的,“世界各国应当共同合作,促进人权的保障和发展”。

国际社会应当加强合作,共同推动人权事业的发展。

反方,人权的辩论辩题。

首先,人权的辩论辩题并非是普世价值。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文化、宗教、传统习俗等因素不同,对人权的理解和保障方式也存在差异。

因此,人权的辩论辩题应当尊重各国的主权和文化传统,不应当强加于人。

其次,人权的辩论辩题存在着双重标准。

一些西方国家在强调人权的同时,却对其他国家的人权状况视而不见,甚至采取双重标准的做法。

因此,人权的辩论辩题应当客观公正,不应当被一些国家利用来达到其政治目的。

此外,人权的辩论辩题存在着利益关系。

一些国家和组织在推动人权事业的过程中,往往会将自己的利益放在首位,忽视了人权事业的本质。

因此,人权的辩论辩题应当客观公正,不应当被一些国家和组织利用来谋取私利。

综上所述,人权的辩论辩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的利益和观点,寻求共识和解决方案。

只有通过平等对话和合作,才能推动人权事业的发展,实现人类共同利益的最大化。

国际人权理论概念研究

国际人权理论概念研究

文化权利流派
总结词
文化权利流派强调人权的文化属性,关注文化多样性和文化 平等,注重保护和传承各民族文化传统和价值观。
详细描述
文化权利流派认为人权是文化多样性和文化平等的体现,主 张国际社会应该尊重和保护各民族的文化传统和价值观,认 为每个民族都应该有权利保留和发展自己的文化。
政治权利流派
总结词
政治权利流派强调人权的政治属性,关注民主、自由和政治参与,注重保护 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非政府组织监督
国际人权联合会等非政府组织通过调查和监督来促进国际人权保 护。
04
国际人权理论的主要流派
社会权利流派
总结词
社会权利流派强调人权的社会属性,关注社会公正和平等,注重社会制度和社会 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详细描述
社会权利流派认为人权是社会公正和平等的体现,主张国际社会应该制定更加全 面的社会政策,以保障人们的各项基本权利,包括获得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 的权利。
THANK YOU.
详细描述
政治权利流派认为人权是民主、自由和政治参与的体现,主张国际社会应该 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反对任何形式的专制和独裁。
05
国际人权理论的前沿问题
经济全球化与人权的关系
总结词
经济全球化对传统人权理论提出了新的挑 战,如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全球贸易与 基本权利的关系等。
VS
详细描述
经济全球化将人权问题从一国范围扩展到 全球范围,使得国际人权保护更加复杂。 一方面,跨国公司的扩张和全球贸易给一 些国家的人权带来威胁,如劳工权利、消 费者权利等;另一方面,全球化促进了人 权理论的进步和发展,如人权的普遍性、 文化多样性等。
国际人权理论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促进人类尊严和平 等的理念。

全人类共同价值的政治哲学分析 ——内涵意蕴、本质特征及现代性超越

全人类共同价值的政治哲学分析 ——内涵意蕴、本质特征及现代性超越

全人类共同价值的政治哲学分析——内涵意蕴、本质特征及现代性超越一、引言:全人类共同价值的哲学深意二、全人类共同价值的内涵意蕴1. 全人类共同价值的涵义和基本特点2. 人类共同价值观的历史渊源和哲学基础3. 全人类共同价值的具体内容和意义三、全人类共同价值的本质特征1. 人类共同价值观与人类本性的关系2. 人类共同价值观的社会根源与制度基础3. 人类共同价值观的普遍性与差异性四、全人类共同价值的实现路径1. 全球化背景下的全人类共同价值实现2. 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维度的推动模式3. 各种国际组织和国际法律框架在实现全人类共同价值方面的作用五、当今世界全人类共同价值实现面临的挑战1. 文化冲突与种族歧视的挑战2. 贫富差距与社会不公的挑战3. 统治制度不完善导致全人类共同价值无法得到实现的挑战六、全人类共同价值的现代性超越1. 全人类共同价值实现的文化及思想基础2. 全人类共同价值的现代内涵、历史性与超越性3. 全人类共同价值与未来社会发展的关系七、结论:全人类共同价值的哲学意义及现实意义引言全人类共同价值是与人类文明紧密相连的概念之一。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深入,全人类共同价值的重要性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

全人类共同价值是指所有的人类都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价值观,这些价值观的核心包括尊重人权、尊重多元文化、社会公正及平等等。

本篇论文将论述全人类共同价值的内涵意蕴、本质特征及现代性超越的政治哲学分析。

第一章全人类共同价值的内涵意蕴1. 全人类共同价值的涵义和基本特点全人类共同价值是一种不分国界和种族、不局限于任何文化、信仰、政治制度的普世价值观,它强调每个人都有平等的尊严和权利,包括人权、社会公正、人类尊严、平等自由、多元文化等。

这些价值观共同构成了人类的共同文明基础。

2. 人类共同价值观的历史渊源和哲学基础人类共同价值观起源于人类社会的文明进程。

在古代,许多不同的文明发展出不同的价值观,如古希腊的民主、古罗马的法治,以及儒家和佛家文化中的仁爱、同情等价值观。

人权的含义与价值

人权的含义与价值

人权的含义与价值姓名:徐庆地学号:20112212478 学院:信息与电气工程学院人权从一般意义上说,人权是人的价值的社会承认,是人区别于动物的观念上的、道德上的、政治上的、法律上的标准。

它包含着“人的权利”、“人作为人的权利”、“使人成为人的权利”和“使人成为有尊严的人权利”多个层次。

人权中的“人”,可以解释为“自然人”、“人民”、“市民”、“公民”、“国民”、“民族”、“种族”、“集体”甚至法人,涉及的是主体问题。

从法律意义上的人权,在我国字“五四运动”开始即以“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宪法上予以表现。

所谓基本权利,是指那些关于人的先天的既存的和后天能够实现的价值在法律上的一般承认。

他与人们自己设定法律关系时明确权利义务的的个别承认有着本质的不同。

基本权利所直接否认的对立物是特权制度和奴隶制度。

在人格不独立,机会不平等,表达不自由,起点实行差别的社会便没有基本权利。

基本权利中的“基本”有如下六方面的含义:第一,基本权利对人的不可缺乏性。

第二,基本权利的不可取代性。

第三,基本权利的不可转让性。

第四,基本权利的稳定性。

第五,基本权利的母体型。

第六,基本权利的共似性。

总上六点,所谓基本权利,就是那些对于人和公民不可缺的、不可取代的、不可转让的、稳定的、具有母体性的共同权利。

法律意义上的人权指的是宪法制度保障的基本权利。

人权是人须臾不可分离的东西,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根本参照点,人权对于人的价值,已为世界人民所共同认识。

没有人权的社会,人的价值也无从体现。

肯定人的的价值的一般方法是肯定人的人权,抹杀人的价值的常用的方法是否定、剥夺、压制或践踏人的人权。

国家对人权的态度直接表达着国家的性质。

人权对人的价值表现为:第一,人权是人的度量分界。

第二,人权是人关于公共权力评价的道德标准。

第三,人权是人和人和谐相处的共同尺度。

利益、道德、和谐是人权对于人的普遍价值,他们分别指向自己、国家和社会。

在关系中概括人权的性质,可以看出,人权具有利己性、批判性和求同性。

人权问题的哲学思考

人权问题的哲学思考

人权问题的哲学思考
人权问题是一个涉及到人类尊严、自由和平等等基本价值的哲学问题。

在哲学思考中,人权问题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探讨和思考。

以下是一些与人权问题相关的哲学思考:
1. 权利的起源和本质:人权问题涉及到个体的权利与他人或社会的关系。

哲学思考可以探讨权利的起源和本质是什么,它们是否是固有的、普遍的和不可侵犯的。

2. 个体权利与集体权利的关系:人权问题涉及到个体的自由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哲学思考可以讨论个体权利和集体权利之间的关系,个体在享受权利的同时是否需要承担某些义务。

3. 人权的范围和界限:人权问题涉及到权利的范围和界限。

哲学思考可以探讨不同人权之间的冲突,以及在特定情况下人权的限制和限制的正当性。

4. 人权的普遍性和文化多样性:人权问题涉及到普遍性和文化多样性的关系。

哲学思考可以讨论在不同文化背景下如何理解和实施人权,如何在保护人类尊严的同时尊重不同文化的差异。

5. 人权与权力的对立:人权问题涉及到个体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哲学思考可以讨论权力对人权的侵犯和限制,以及如何通过权力制衡和人权保护机制来维护个体的权利。

总之,人权问题的哲学思考可以帮助我们理解权利的本质、界
定权利的范围和限制,并探讨不同文化背景下如何理解和实践人权。

这些思考有助于促进人权的普遍尊重和社会公正的实现。

我们如何看待自由、平等、人权和民主这些价值?

我们如何看待自由、平等、人权和民主这些价值?

我们如何看待自由、平等、人权和民主这些价值?自由、平等、人权和民主这些价值在当今社会中被广泛关注和讨论。

它们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和价值,是人类文明前进的方向和动力。

然而,对于这些价值的理解和实践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思想。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角度探讨这些价值的内涵和重要性。

一、自由自由是指个体不受限制的行为和思想空间。

自由是个人能够做自己想做的事情,在法律和伦理道德的范围内取得满足感。

自由是人类活动的基础,是一种自我表达和自我实现的权利。

自由的实现需要社会法律和道德的保护和规范,个体应当在自由的同时考虑社会的利益和责任。

自由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

我们要求享有自由的权利,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自由的限制是必要的,因为缺乏限制的自由会对个人和社会造成伤害。

因此,自由需要在法律和道德的范围内实现,以确保人的尊严和社会的安全。

二、平等平等是指人类的社会地位和权利是在同等的基础上分配的。

平等是一种道德和伦理的价值,是人类文明发展的重要基石。

平等的实现依赖于法律和政治制度的保护和规范,因此建立公正和平等的法律和政治机制是非常重要的。

平等的实现是一个长期的历程,需要各个社会和国家的共同努力。

在平等的基础上,人们可以享受到公正和合理的待遇,得到平等的机会和权利,从而追求自己的梦想和追求。

三、人权人权是指个体享有的自然和基本权利,例如生命、自由、言论自由、社会福利等。

人权是政府保护固有的人类尊严的一种方式,通过法律和政治制度的规范,保证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被侵犯。

保护人权是各个国家和社会的重要责任,以确保人的尊严和尊重,保护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面对各种人权问题,如贫困、疾病、不平等和战争等,我们需要持续地加大投入力度,积极维护和促进人权,推动社会公正和人类文明的发展。

四、民主民主是指人们对政治和社会事务拥有平等的参与权力和权利。

民主是一种政治制度和价值观,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正常运作的基石,是保证政治稳定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原则。

人权宣言读后感

人权宣言读后感

人权宣言读后感最近我阅读了《人权宣言》这一重要法律文件,并对其中的内容产生了深深的思考和感悟。

人权宣言是世界上第一部全面阐述人类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宣言,对于保护人类尊严和实现全人类的平等和自由贡献了重要的法律基础。

阅读《人权宣言》让我认识到人权的普遍性和不可剥夺性。

宣言中明确指出,每个人生来就享有平等的权利,无论种族、国籍、性别、语言、宗教或其他身份属性如何都应受到同等对待。

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自由、公正的审判、言论、思想、良好的生活水平以及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等。

这使我深深体会到,无论一个人身处何地,他都应享有基本的人权。

宣言之所以具有广泛的普适性,是因为它揭示了人类团结的共同价值观。

作为全人类共同的道德和伦理准则,人权宣言的内容超越了单一民族、国家或文化的限制,引领着我们建设一个公正、和平和文明的世界。

宣言的发布不仅为全球人权事业树立了标杆,也为国际社会提供了共同的基础和框架,使得各国能够在共同的目标下合作,以促进人权全球化的进程。

然而,我也意识到人权宣言在实践中的局限性和挑战。

宣言虽然宣布了人权的普世价值,但对于特定国家在特殊时期可能面临的现实情况并没有具体规定。

在某些极端的情况下,包括战争和恐怖主义等,某些具体的权利可能需要被限制,以确保社会的稳定和公众的安全。

此外,各国对人权问题的态度和实践也存在差异,有时在宣言中规定的权利在现实中并不得到充分保障。

总的来说,阅读《人权宣言》让我意识到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基本的人权,无论其身份和背景如何。

宣言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共同的价值观和目标,鼓励我们推动人权的全球化进程。

然而,宣言的实施仍然面临一些挑战,需要各国共同努力,确保人权的普及和保护。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更加注重人权问题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更加注重人权问题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更加注重人权问题正方辩手观点:人权问题是全球社会发展的核心问题,应该更加注重。

首先,人权是人类共同的价值追求,是人类社会的基本准则。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社会的基本道德要求,也是国际社会的共识。

正如美国总统林肯曾经说过的,“人人生而平等,享有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这就是人权的核心理念,应该成为我们行动的指南。

其次,注重人权问题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只有在尊重人权的基础上,社会才能实现公平正义,才能避免社会矛盾的激化,才能实现长期的稳定和繁荣。

比如,历史上的法国大革命就是由于人权问题而引发的社会动荡,可见人权问题对社会稳定的重要性。

最后,注重人权问题有利于国际关系的和平与发展。

国际社会应该共同努力,推动各国尊重人权、保障人权,这样才能实现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发展。

正如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联合国的宗旨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友好合作关系,促进人权的尊重和保障。

”因此,我们应该更加注重人权问题,这不仅符合道德伦理,也符合社会发展和国际和平的需要。

反方辩手观点:人权问题固然重要,但不应该过分强调。

首先,人权问题与国家主权和社会秩序之间存在着矛盾。

在一些国家,过分强调人权问题可能会导致国家主权受到侵犯,社会秩序受到破坏。

比如,一些西方国家以人权为借口干涉其他国家内政,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也破坏了世界和平与稳定。

其次,过分强调人权问题可能会忽视其他重要问题。

比如,在一些发展中国家,人权问题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解决贫困、疾病、教育等实际问题。

如果一味强调人权问题,可能会忽视这些更紧迫的问题,这对于社会的发展并不利。

最后,过分强调人权问题可能会导致国际关系的紧张。

国际社会是多元的,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历史、文化和发展阶段,不应该用一种标准来衡量所有国家的人权状况。

因此,我们应该在注重人权的同时,也要考虑其他因素,不能过分强调人权问题。

人权与平等的追求

人权与平等的追求

人权与平等的追求在今天的世界,尽管人类社会已经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人权与平等仍然是我们不断追求的目标。

作为普遍的价值观,人权和平等是每个国家和每个社会应该努力实现的基本原则。

本文将探讨人权的含义,平等的意义以及追求人权和平等的重要性。

一、人权的含义人权是指每个人都有的基本权利,无论他们的种族、性别、宗教或其他身份。

人权包括但不限于生命权、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政治参与等。

这些权利旨在保障每个人的尊严和自由,确保每个人都能享受到公正和平等的待遇。

二、平等的意义平等是指每个人在社会、政治和经济方面都有平等的机会和待遇。

平等的基础是尊重每个人的价值和尊严,不受歧视。

平等不仅仅意味着机会平等,更重要的是实现社会公正,消除贫困和不平等现象。

三、追求人权与平等的重要性1. 价值观的体现人权和平等是尊重和保护每个人的基本价值和尊严的体现。

通过追求人权和平等,我们能够建立一个更加公正和包容的社会,让每个人都能够获得应有的尊重和权益。

2. 社会稳定与和谐尊重人权和追求平等的社会更容易实现社会和谐与稳定。

当每个人都能够享受到平等的机会和待遇时,社会的不公和不平等现象将会减少,进而减少了社会冲突和不满情绪的发生。

3. 经济的发展与繁荣人权与平等的追求对经济的发展和繁荣也具有重要意义。

当每个人都有机会参与经济活动,并享受到公正的待遇时,社会的生产力将会得到充分发挥,经济也将更加繁荣。

4. 全球合作与和平人权与平等的追求不仅是每个国家的内部事务,也是全球合作与和平的重要前提。

只有建立在人权和平等基础上的国际秩序才能实现全球的和平与繁荣。

结语人权与平等的追求是当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它不仅涉及到每个人个体的利益,也关系到整个社会和国际社会的长期稳定与发展。

通过加强人权保障和推进平等发展,我们将迈向一个更加公正、平等和和谐的社会。

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实现人权与平等的愿景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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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价值实现的理论思考当前,我国法理学界通常将法的价值体系从结构上分为三个子系统:法的目的价值系统、法的评价标准系统和法的形式价值系统。

只有在以法的目的价值为支点的三者有效的统一,才能真正意义上涵盖法的价值。

至此,我们追问一下本小结的命题是否成立:食品安全是不是法的目的价值之一?首先,价值是什么?在汉英词典中的解释为:1/value/merit/worth;2tobeworth.而从哲学意义上讲,一般分为关系范畴和意义范畴两方面的理解。

抽取“价值”一词的意义范畴概念为:“用以表示事物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的概念。

”②近一步追问,法所珍视和希求的价值是什么?或者说法的目的价值追求是什么?“其中,人权、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率,在现代社会,更是备受重视的基本价值。

”③从这句话中,我们便能够推断出法的价值的多元化与多层次性特征。

法的价值的多元化特征是立足于世界法制现代化的大视野下所作的比较法律文化分析得出的结论。

法的价值的多层次性特征则是指在法的哪些基本价值最先受到法的保护与重视。

那么,我们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食品安全等安全问题是在法的价值追求中属于哪个位阶?现今世界各国都将人权作为首要的价值追求。

试问,人权是什么?食品安全属不属于人权之列?夏勇教授在其著作《人权概念起源》中,从纯粹法哲学的层面去探讨人权概念的历史沿革。

认为“人权是人们的权利要求和权利积累逐步增长的结果。

”而我国法理学界近年来共同认可人权的三种划分——应有的人权、法定的人权、实有的人权。

并且认为三者比重为“1”的状况就是理想的人权状况。

有人将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食品安全等等与安全相关的方方面面问题抽象为安全价值,并视其为法的最高价值目标。

在此,作者不敢苟同,认为人权价值涵盖安全价值,我们所孜孜不倦的追求的人权并没有实现其最理想完美的状态,所以才会暴漏出诸如食品安全类似事件的问题。

至此,我们追问一下本小结的命题是否成立:食品安全是否是我国人权价值的基本内容之一?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明文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食品安全法总则第一条规定:【立法目的】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联系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我们能够得出这样一个推导:食品安全——(保障)生命健康权——(保障)人权。

当然,这仅仅我们保障人权的一个基本的途径。

简来说之,人权是一个国家的公民个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集合,是一个整体的概念,历史的概念,流动的概念。

但毫无疑问,食品安全是人权价值的最核心的价值,也是法的价值追求的一个最基本的立足点。

二、法治为什么选择德治为其助手?(一)法的局限性或者说法治的缺陷人类的政治思想史证明,法治是迄今为止世界各国实践证明的最优的治国模式。

首先不得不提起古希腊先哲亚里士多德著名的论断“法治理应优于一人之治。

”亚氏还对法治做了一个经典的诠释,即:“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其次,清华大学的高鸿钧教授认为历史上治国方略有四种:神治、德志、人治、法治。

“鉴于神治失据,德治失灵,人治失信,各国逐渐选择了法治之路。

”④我们简要回顾一下新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法治进程:1980年前后,要求以法治取代儒家的人治;1999年,认真区别法治与法制两个概念,主张从静态的法制到动态的法治;2006年以来,提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而我国法理学界关于法治的优点的论著可谓浩如烟海,但是大家在赞扬法治能达到稳定与长治久安的治国效果以外,却都承认一个普遍的大前提,那就是法本身存有的局限性,这是法治这种治国模式所存有的缺陷。

在张文显教授主编的法理学教科书中对“法的局限性”列举了四个方面:(1)法仅仅很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

(2)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也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

(3)法对千姿百态、持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合性不可避免地存有一定的限度。

(4)在实施法所需人员条件、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

⑤这四个方面已经很全面的概括了法在发挥社会作用中不可避免的存有着的局限性。

但是作者认为法的最大的局限性在于其对法的价值的实现过程中的不足。

法的价值内嵌于静态的法制之中,隐性的体现了立法者的治国意图,在使用“法治”这个单一的治国手段时,不可能也并不现实地能够实现法的全部价值,当然这就需要更多的治国方略来辅助“法治”,以求最大化的实现法的价值。

(二)“徒法不足以自行”中国古代著名的思想家、教育家孟子曾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主张的治国思想为应将德政与法令结合起来,才能使人民安居乐业,国家长治久安。

现代,我国的第三代国家领导人江泽民同志大力倡导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第四代领导人胡锦涛同志倡导的“增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亦是延续并增强了以法治为前提的德治的作用。

古往今来,治国方略有很多种,在确定法治为治国主旋律的同时,为什么单独只选择德治为其辅助手段?作者下面通过一个简要的图表来加以论证。

以上图表仅仅择要予以诠释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合理性。

纵观世界历史,西方经历了几千年的神治时代,上帝是万能的神,主宰着西方世界的诸善与诸恶,至今上帝这个意识形态仍存有于广大天主教徒心中,成为永恒的化身。

而与此同时,中国古代五千多年的人治的传统,使我国的历史轻易的滑向了专制的氛围。

因为浓厚的文化意识形态的代代相传,如今的人民内心仍然根深蒂固地打着官本位思想的烙印。

但是奇怪的事实是我国传统的儒家文化却开始出现“断层”了,我国政府在全世界多个国家建立了很多“孔子学院”,希冀把我国古代传统的“儒家文化”发扬光大,但是众多国民认为这是“墙里开花墙外香”。

政府当前迫切需要做的是怎样将儒家传统文化的有益营养成分灌输到十七亿中国人民的内心深处。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正在深切呼吁法治与德治的有力结合。

如今我国的“法治”与“德治”相比较的现实状况是:法治严重的营养过剩,德治却极度营养不良;法治已人到中年,德治还是呱呱坠地的婴儿。

怎样加快道德体系的建设脚步,使德治大踏步迎头赶上法治,二者“相敬如宾,举案齐眉”,这是值得我们深切忧虑的问题并且迫在眉睫。

四、法的价值追求与道德价值追求的相合性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法理学界长期以来争论不休的永恒的话题。

二者的关系的界定问题常常被界定为自然法学派与分析实证法学派的关键分水岭。

其中以富勒与哈特的学术论战最具有代表性。

“1957年4月,哈特在哈佛大学讲学时作了一个题为《实证主义和法律与道德之分》的学术报告,为法律实证主义实行辩护,并反驳了富勒等人对它的攻击,从而揭开了这场论战的序幕。

富勒立即对这个报告实行了反击,发表了《实证主义和忠于法律——答哈特教授》的长文。

⑥简来说之,新自然法学派代表富勒认为法律与道德有必然的联系,主张“恶法非法”。

而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代表哈特则认为法律与道德有一定联系,但不是必然的。

主张“恶法亦法”。

两大学派的争论的议题是有一定的交集和重合,那就是法律和道德是有联系的,我们撇开“法律与道德的联系是否必然”这个如同“鸡生蛋、蛋生鸡”这样方法论不同答案就永不一致的话题,来讨论一下法与道德联系的纽带是什么?下面引用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著名代表人物之一拉兹的图解来做依据:拉兹在列出上述图表⑦时,也承认分析法的社会作用是很冒险的。

法律在用实然法奢望去实现应然法的社会效果,不免要为所经历的各个时代的思想家所耻笑。

在上述图表中法律的间接社会作用所指向的空间正是道德大展拳脚的区域。

作者将法律的间接社会作用抽象为法律文化观点,一个国家或一个社会强大的法律文化观点是实现法的价值的最锋芒的武器之一,那么,我不得不说其另一锐利武器道德价值。

什么是道德?“道德是社会调整体系中的一种调整方式,它是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的感觉、观点、规范和原则的总和。

”⑧那么,道德内容是多层次的,以价值为道德中最高的层次。

什么是道德价值?“个人行为对于他人和社会所具有的道德上的意义。

无产阶级的道德价值观集中体现在符合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原则的行为之中,尤其体现在为维护社会利益而作出的牺牲精神上”。

⑨古今中外,诚信被认为是道德的核心价值支柱。

面对现如今社会各个领域出现的诚信缺失事件,道德滑坡现象;面对如今威胁我们的生命健康权的食品安全事故,我们不能过于迷信法律的社会功能。

尽快使增强法律文化观点与加快道德体系建设二者手拉手一起为实现法的价值保驾护航才是问题的根源。

人权价值实现的理论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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