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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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村民自治制度的完善

【摘要】村民自治制度为新农村建设发挥了重大积极作用。但由于各种原因,村民自治制度仍面临着诸多需要完善的方面。从法律角度上,对农民自治制度上的组织制度、选举制度、经济制度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探索对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村民自治;直接选举;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村务物业化管理

一、村民自治制度的含义

我国宪法和法律中,没有关于村民自治的直接定义,只有村民委员会的定义。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因此,目前的学术著作,对于村民自治的定义多是从现行《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村民委员会”的界定中推导出来的,即村民自治制度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二、我国现行村民自治制度之困扰(一)组织制度结构矛盾

在我国,村民自治组织是在党和政府的主导下兴起和发展的,其发展进程取决于党和政府所扮演的角色。因此党和政府的成为村

民自治活动的重要制约因素和外部环境。村支部委员会与村委会、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和职能分配直接决定了村民自治制度的

发展程度。同时,在我国,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而村集体包括村、小组两种形式,这就形成村委会和村民小组两个职能相同的村民自治组织,两者之间职能分配也一定程度上对村民自治制度发展产生影响。(二)“两委”关系错综复杂

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党的组织体系一直延续下来,并成为农村领导核心。村庄事务的治理权力主要由党支部,特别是党支部书记所执掌,村民委员会受党支部领导。根据法律,村务大事必须经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这无疑会改变原有的权力格局。在村庄内部,如何处理好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的关系成为村民自治能否有效贯彻的主要因素。(三)村民选举体制不健全中国农村的基层民主选举经过艰难的发展历程。它开启了通向新乡村新秩序的大门,成为保证中国农村稳定的最有效手段。正是这个有百益无一害的制度,在我国需要一个适合民主生长的传统文化基础。(四)农村土地产权模糊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基本上是建立在家庭联产承包制基础上的,其在农村发展起到不可代替的作用,但是随着村民自治制度的深入,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出现了诸多不符合农村发展需要的问题:1.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模糊。《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包括国家、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三部分。但是没有具体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即就是哪些土地归哪些产权主体所有这个问题没有明确细化。2.农村土地产权界定不明晰村。依照法律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我国农村不排除存在村组两级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权究竟归哪一级目前看来模糊不清。三、如何完善我国村民自治制度(一)打破现有村民自治体系,构建合理型自治机构

淡化村民小组管理职能,强化村民大会表决职能,彻底解决村集体与村小组的争权的体制性问题。裁撤村民代表大会设置,增添村民监督委员会设置,在精简村官数量的同时,组建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监督机构。进一步完善村委会执行职能,协调并强化村支部在大局上方向上的指引作用。最终将形成:上级号召或村民提议——村支部把关——村民大会表决——村委会执行——村民监督委

员会监督这一流程,在组织结构上改变“村民自治不自治”的尴尬局面。(二)完善选举制度,彰显社会主义民主

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基础。农村民主选举逐步确立了当家作主、普遍选举、平等选举、直接选举、差额选举等选举原则。同时广大农民根据实际情况,开创海选、直选、差额选举、两票制、一肩挑等行之有效、丰富多彩的选举形式。同时加强村民的选举意识,完善选举委员会的组建程序,在换届选举中形成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乡镇代表、村支部成员、村民监督委员会三方列席监督选举的

局面,从根本上杜绝铲除贿赂选举、宗派垄断选举现象的发生,保证村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充分实现。(三)加强农村土地立法、夯实经济基础

加强农村土地立法,对集体所有权中的“集体”概念进行详细的法律界定,改变现在结构复杂、产权不明,村组争权,干部侵权的尴尬局面。首先,整合土地资源,将农村土地所有权统一划归村集体所有,撤销小组地所有权的主体资格。从根本上解决村组矛盾,村集体对本村耕地林地草地的发包、宅基地的审核、荒地的处置等拥有了排他性的权力。其次,出台司法解释,对农村土地产权范围做出明确的划分,完善土地征收程序。(四)革新村务管理模式,完善村务公开制度

近年来,我国农村先后建立“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等一系列公示制度,对农村社会建设起到推动作用。由于农村发展状况和村民素质的不同,村务管理模式还应不断完善,包括:1.完善村务公开制度,凸显村务公示模式的透明性和阳光性;2.引进物业管理模式,企业化管理村务,借鉴城市社区管理的先进模式,对部分村集体事务,公共工程,惠民实现公司化财务管理。3.大力推行村务契约化管理机制,提高村务处理效率。大致包括:管理村务依照契约实施分类分层管理;村务契约遵守约定格式、符合合法性、民主性和书面性原则;契约制定和履行按程序进行。实践证明,推行村务契约化管理,利于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创新乡村治理模式。

有利于提高村务处理效力,节约成本,从结构上杜绝村务腐败问题的产生。

参考文献:

[1]多志勇,蔡常青.中国乡村民主管理的治本模式[j]. 中央党校学报,2010(2).

[2]冯涛.新农村建设与村民自治制度的完善[j]. 科学社会主义,2007(4).

[3]刘颖.付子堂.乡村基层民主选举的制度创新及其宪政维度[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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