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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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71条职务侵占罪的法律条例是什么?

刑法271条职务侵占罪的法律条例是什么?

Don't preach your own heart everywhere, you are not the only one in this world who have storie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刑法271条职务侵占罪的法律条例是什么?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我们见的最多的就是在电视剧中,经常有一些公司的领导或者财务人员利用自己职务来便于自己将公司的钱转到自己的名下去使用,并在公司的账面上做手脚不让大家发现的情节,其实不止电视剧中,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在存在着这种现象,而且国家对于这种犯罪现象也有发布相关的法律条例,下面大家就跟一起来了解下刑法271条职务侵占罪的法律条例是什么相关内容。

一、刑法271条职务侵占罪的法律条例是什么?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条文注释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有如下不同:第一,犯罪主体不同。

前罪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后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第二,犯罪对象不同。

前罪的对象为行为人所在单位的财物;后罪的对象则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

第三,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

前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据为己有;后罪则与行为人的职务无关。

本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职务侵占罪的概念及其构成来源:辩护狂网(百度一下“辩护狂”专业的刑事案件咨询网)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职务侵占罪的概念及其构成——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

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二)职务侵占罪的概念及其构成——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

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

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

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

职务侵占罪研究

职务侵占罪研究
property illegally obtained should be recoveL The subject ofthe crime is person of company,enterprise or other units of state or not.The subjective aspect of the crime is direct intent by denying indirect intent in the crime.The author thinks that it can be direct intent and indirect
ot the crime and some advice iS offered to better it as aJl end.
Key words:crime of embezzlement by taking advantage of one,s
auty,unit,relative large amount,complicity,legislation perfection
intent when he takes advantage of his duty.But only direct intent of
possessing property of his unit illegally can form the crime. Complicity is a word compared to simple crime.The author uses
embezzling funds,crime of theft and SO on is important to characterize the crime correctly.Furthermore,the author pursues fill apparent snldV on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crime.The author questions the legislation

浅析职务侵占罪的构成及认定

浅析职务侵占罪的构成及认定

浅析职务侵占罪的构成及认定依照1979年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共财物的,按贪污罪论处。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财产流转的频繁,现实生活中,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内部,非国家工作人员侵占公共财物的现象日益突出,修订后的刑法就职务侵占罪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完善了我国的刑事立法。

笔者就职务侵占罪的几个法律问题,谈一些看法,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即行为人不仅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这些条件,还要具备在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主管、经手、管理本单位财物这一特定身份才能构成。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在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属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另外,单位也不是职务侵占犯罪的主体。

在刑法分则第五章所有侵犯财产罪的法律规定中,均没有涉及到单位犯罪问题。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单位不构成本罪的主体。

(二)职务侵占罪的主观方面职务侵占犯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处分、收益的权利。

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三)职务侵占罪的客体与对象1、职务侵占罪的客体。

犯罪客体是为我国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侵害的一定的社会关系。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浅谈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浅谈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浅谈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内容摘要:论文摘要新刑法对侵占罪的设立、弥补了财产犯罪立法的不足,但由于法条固有的概括性及立法性存在粗疏之处,加上目前相关理论研究不够深入,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从法条规定和侵占罪的概念来看,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似乎较为明确,即限于以下几种,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所谓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从司法实践中所发生的实际案例看,不乏行为人非法占有代为保管的国有单位公共财产的情况:1、刑法上的保管是人对物事实上的支配关系,不是一种事实判断,无需借助规范进行价值评判;2、持“合法持有说”会将部分严重侵害他人财产权的行为置于刑法调控之外,既不利于财产权的保护,也有失刑法公正。

刑法上代为保管就具备了以下的界限机能:1、排除因无效、未成立或可撤销光彩的转移所有权合同占有他人已交付标的物后拒不退还的情形构成侵占罪之可能;2、排除基于无因管理持有他人财物后拒不退还的的行为民事纠纷,刑法不应介入;3、使刑法上的保管与民法上的保管无所区别,从而界定了本罪的主体范围。

二是保管他人财物的种类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既可以是“有形”财物,也可以是“无形”财物。

1、他人财物的具体范围;2、无形财物也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3、侵占赃物是否构成本罪;4、用于违法或者犯罪目的的财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三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又称遗失物,是指非出于放弃占有的意思偶然丧失占有之动产,且在拾得之际该动产并不为任何人实际占有。

四是他人的埋藏物;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地下的财物,包括人个财物、单位财物、无主物或所有权归属不明之物。

[关键词]侵占罪/遗忘物/埋藏物/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侵占罪属于我国《刑法》“侵犯财产罪”一章中的一种罪名。

我国《刑法》没有规定侵占罪。

其主要原因在于当时的立法者考虑到,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共财物的,要按贪污罪论处。

商业贿赂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商业贿赂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一、商业贿赂罪和职务侵占罪区别1、犯罪主体不同,这是职务侵占罪和商业贿赂罪最主要、最本质的区别,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

职务侵占犯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其犯罪对象是本单位的财物,从所有制性质上看,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非公共财物。

而商业贿赂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双重客体,它既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也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法性,其犯罪对象仅限于公共财产。

3、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和法定刑不同。

职务侵占犯罪的数额规定高于贪污罪。

依照《解释》的规定,职务侵占罪以“5000-20000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商业贿赂罪一般以5000元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对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这与我国“从严治吏”的刑事政策也是相吻合的。

二、商业贿赂罪的构成要件(一)商业贿赂的主体商业贿赂包括行贿和受贿,是一种不可分割的双向行为,其犯罪主体相应的也包括行贿罪主体和受贿罪主体。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1款对于行贿人作出了规定,即“经营者”,但对于受贿人未作规定,作为行贿人的经营者,当然是指交易对方实施交易行为的人,经营者的员工执行职务时实施的行贿行为也是经营者的行为。

(二)商业贿赂的客体商业贿赂行为侵害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

经营者进行商业贿赂一般是为了争取交易机会,推销其在竞争中不一定能占优势地位的商品;有时经营者进行商业贿赂是为了抢购到在竞争中本不能买到的紧俏商品或原材料;或者为了获得交易上的便利和优惠条件。

(三)商业贿赂的主观方面商业贿赂行为只能由故意构成。

受贿者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而为他人提供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行贿者则是为了争取本不应当或不可能,或不一定得到的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而给付财物等等。

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

• 4、非国有的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 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 ,构成职务侵占罪(刑法第183条)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三、职务侵占罪的认定难点
(一)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我国刑法第382条规定的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它手段非法占 有公有财物的行为。
• (二)国家工作人员 • 3、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 国有单位委派到国有控股或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从 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应当以国 家工作人员论。 • 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 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 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第十一章 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犯罪案件侦查
第一节 职务侵占罪的认定 第二节 挪用资金罪的认定 第三节 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犯罪案件侦查
第一节 职务侵占罪的认定
一、犯罪主体 (一)特殊主体---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 指的是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的人员。 (二)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刑法第93条,国家工作人员包括4种人员 1、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 事公务的人员。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限于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 国有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的财物,即非公共财产。
• 3、量刑幅度不同: • 贪污罪: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 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 收财产.

职务侵占罪的法律规定及其构成要件

职务侵占罪的法律规定及其构成要件

职务侵占罪的法律规定及其构成要件概念: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

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

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

包括:(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

职务侵占2024立案标准

职务侵占2024立案标准

职务侵占2024立案标准
2024 年职务侵占的立案标准主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以下是详细说明:
1、一般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量刑标准对应的数额:
数额较大:达到三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可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一千五百万元的,可处以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可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一千五百万元以上的,可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可并处罚金。

3、特殊情况的认定:如果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的员工暗中勾结,借助于这些机构内部人士的职务便利,合谋将机构所拥有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且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则应视为职务侵占罪共同犯罪而受到相应的刑事追究.
4、与其他类似犯罪的区别及关联: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有所不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人员,犯罪对象只能是本公司、企业或单位的财物;而侵占罪的主体是任何持有他人财物的人,犯罪对象包括范围较广.
5、地域差异对立案标准的潜在影响:虽然目前有统一的司法解释和规定,
但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地区可能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治安状况等因素,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对具体的数额标准等进行一定的细化和调整,但这种调整通常不会偏离法律规定的总体原则和幅度.。

职务侵占罪最新司法解释

职务侵占罪最新司法解释

职务侵占罪最新司法解释职务侵占罪最新司法解释还没有出台,司法解释十几二十年不改的话也是正常的,因为犯罪行为只有那几种,侵犯价值又因为物价稳定(犯罪标准)也不大可能出现变化。

关于职务侵占罪,相信大家还是有一定的了解的。

就是利用职务之便来谋取一定的利益。

在我国,无论是何种罪行,一般都会有司法解释的,随着时代的发展,司法解释也会有所更改。

那么,职务侵占罪最新司法解释又是什么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篇文章,来帮助大家了解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一、关于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职务侵占罪最新司法解释职务侵占罪最新司法解释还没有出台,司法解释十几二十年不改的话也是正常的,因为犯罪行为只有那几种,侵犯价值又因为物价稳定(犯罪标准)也不大可能出现变化。

三、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1、主体要件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2、犯罪行为不同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

而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3、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

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

而贪污罪则只能是公共财物。

4、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职务侵占罪的构成必须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小的不构成犯罪。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利⽤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法占为⼰有,数额较⼤的⾏为,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

那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呢?接下来就跟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犯罪对象,是单位所有的各种财物,包括有体物与⽆体物;已在单位控制中的财物与应归单位收⼊的财物。

如系本单位管理、使⽤或者运输中的私⼈财产,应以本单位财产论,也属于本罪的对象,因为这些财产的损失,最终也是由单位承担责任的。

⾄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财产的所有制性质,可以是私⼈所有的,可以是集体所有的,还可以是国家所有的,还可能是属于混合经济组织所有的。

2、本罪在客观⽅⾯表现为利⽤职务上的便利,将数额较⼤的本单位财物⾮法占为⼰有的⾏为。

利⽤职务上的便利是指⾏为⼈利⽤其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经⼿单位财物的便利。

“利⽤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在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本单位财物的⽅便条件。

所谓“主管”,是指批准、调拨、安排使⽤或以其他⽅式⽀配在⾃⼰主管的单位的财物的职权,这主要是指单位领导层的职权;所谓“经管”,是指对单位财物的保管和管理的职权,例如单位的会计、出纳等都是具有⼀定的管理单位财物的职权;所谓“经⼿”,是指因执⾏职务⽽领取、使⽤、⽀配单位的财物等权利。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作⼈员中不具有国家⼯作⼈员⾝份的⼈员。

这⾥的公司,是指依照我国《公司法》,经过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的各种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是指依照我国企业登记法规,经过国家主管机关批准设⽴的,以营利为⽬的的各种经济组织。

当然,本条规定的企业是指没有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企业。

从事个⼈或者家庭经营的个体⼯商户,不属于企业的范围,其从业⼈员不具备本罪的主体资格。

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区别

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区别

一、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区别与有许多相似之处,如主体完全相同,犯罪对象都可以是本单位的资金。

但二者是性质不同,有明显的区别:(一)客观方面不同。

前者的行为方式只是挪用,即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而擅自使用本单位的资金;后者的行为方式是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手段可以是侵吞、窃取、骗取以及其他方法;前者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时,法律并未要求数额较大,后者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求数额较大;前者挪用资金进行一般活动时,法律要求“超过三个月未还”,后者对侵占的时间并不要求。

(二)主观方面不同。

两罪在主观方面虽然都出自直接故意,但故意的内容不同。

前者是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故意,后者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的故意;前者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资金的使用权,但并不企图永久占有而是打算用后归还;后者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公司、企业财物的所有权,而不予归还。

职务侵占罪和二、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的界限(一)前者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前者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而后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

(三)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

但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但财物是否先已为其持有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而后者则必先正当、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

(四)前者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其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体的,还有个人的:后罪所侵犯的仅仅是他人的3种特定物,即系为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

他人仅是指个人,而不包括单位。

(五)前者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罪所侵犯的仅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职务侵占罪司法解释

职务侵占罪司法解释

职务侵占罪司法解释————————————————————————————————作者:————————————————————————————————日期:2职务侵占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12·25 法发[1995]23号)二、根据《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

实施《决定》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四、根据《决定》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决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处罚。

《决定》第十二条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吊身份的人员。

五、《决定》第十四条所说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职工”,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中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工。

六、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解释规定的受贿、侵占、挪用的定罪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上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1999.6.25 法释[1999]12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川高法[1998]224号《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如何定性的问题的请示》收悉。

2019法考必备考点:职务侵占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职务侵占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职务侵占罪一、职务侵占罪:6万元以上(一)身份犯: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1.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共财物的,成立贪污罪。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未从事公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主体。

2.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集体财产的,以职务侵占罪论处;但是假如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共财物的,则成立贪污罪。

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3.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4.一人公司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股东自己将公司财务据为己有不宜认定为职务侵占罪,但通过将公司财产据为己有而逃避债务的,可能成立诈骗罪等其他犯罪。

(二)行为方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数额较大的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1.职务侵占的理论解读传统理论(贪污行为说):除了将基于职务管理的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侵占外,还包括利用职务之便的窃取、骗取等行为。

新的理论(侵占行为说):狭义的侵占行为才能构成本罪,窃取、骗取的成立盗窃罪、诈骗罪。

要求是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单位财物的便利,而不是仅仅利用工作关系而熟悉作案环境、易于接近作案目标、容易进入作案场所。

这里的职务是指具有一定管理性的职务,如主管、管理、经营等职务。

纯粹的体力性劳务不属于这里的职务。

2.罪名区分依据传统理论需要区分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在后者的基础上,比后者多了三项要素。

侵占罪四个构成要件侵占罪四个构成要件有哪些

侵占罪四个构成要件侵占罪四个构成要件有哪些

侵占罪四个构成要件侵占罪四个构成要件有哪些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是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前提条件合法持有他人财物”是侵占罪成立的前提,合法持有他人财物”既说明了持有的对象物范畴也说明了持有行为的法律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是: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侵犯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主观方面为故意。

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1、法律主观: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即非国家工作人员。

行为对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2、在刑法上,构成任何犯罪都是需要具备构成要件的,一般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客体、客观、主体、主观四要件。

职务侵占罪的四项构成要件包括: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3、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具体如下: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4、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5、职务侵占罪四个构成要件分别是: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6、侵犯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地将公共财产和公民私有财产据为已有,或者故意毁坏公私和财物的行为。

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要件如下: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刑法第条第一款职务侵占罪精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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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条第一款职务侵占罪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

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

包括:(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

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入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

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

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

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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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所谓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指非国有公司、企业、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的本单位财物。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非国有公司、企业、单位的财物所有权,犯罪对象则是这些非国有的公司、企业、单位所有、持有、租用的财物。

财物是所有权的具体体现,是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形式。

正如恩格斯指出的:“经济学研究的不是物,而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归根到底是阶级和阶级之间的关系,可是这些关系总是同物结合着,并且作为物出现。

”在这里,恩格斯既明确地指出了社会关系与物的区别,又指明了物是社会关系的表现形式。

但就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来讲,它与一般财产犯罪对象的内插与外延相比,具有其特殊性,即它不包括人,它的对象仅指财物。

虽然职务侵占罪亦以侵吞、盗窃、诈骗等方式实施犯罪,但因其是以利用职务便利作为构成此罪的必备要件,故其犯罪对象又与普通盗窃、诈骗之犯罪对象有所不同,-是从这些财物的所有权属性而言,它仅指非国有的公司、企业、单位所有的财物;二是从这些财物的自然属性而言,其所包括的范围更为广泛。

现就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所包括的财物类型试作探讨。

笔者认为,根据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和不同的层面对职务侵占犯罪的对象可作如下划分:一、动产与不动产均可成为职务侵占犯罪的对象动产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犯罪对象,这已是不争的事实,但就不动产而言,能否成为犯罪的对象,一般都持否定态度,而且对此至今尚未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和深入的研究。

笔者之所以认为不动产能够成为职务侵占犯罪的犯罪对象,就是因为非法侵占不动产的案件已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但是,主张不动产不能成为侵犯财产罪以及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可以说是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

这种观点认为,不动产不能成为经济犯罪的对象,当然也不能够成为职务侵占犯罪的对象。

这种论点的理由就在于它认为,既能窝藏又能销售的物,才能成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只能销售不能窝藏的物,则不属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

不动产不能窝藏,故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其推理之所以错误,就在于它是以不动产不能窝藏,故不能成为犯罪对象为前提,这就难免有失偏颇。

因为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能够销售却不能窝藏的财物,事实上它早已成为职务侵占犯罪的对象。

例如,作为职务侵占犯罪对象中的房屋、土地、工厂、矿山等,这些“赃房”、“赃地”、“赃厂”、“赃矿”能够销售,但却不能窝藏。

笔者认为,“赃款”、“赃屋”、“赃地”、“赃矿”、“赃厂”,它们的共同法律属性是“赃”,而这些“款”、“屋”、“地”、“厂”、“矿”都是物的一种,其自然属性都是物,若以犯罪手段获得则就成为赃物,即其自然属性与法律属性的统一即为赃物。

如果以能否窝藏、能否销售作为区分标准,那么,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能够窝藏而不能销售,能够销售而不能窝藏的对象就将无法穷尽,那么其犯罪对象也将无法穷尽。

例如,行为人利用管理水电的职务便利,盗窃所在单位的水电就是如此,此种犯罪的对象可以销售,但根据目前科技水平就很难将其窝藏。

至于赃款不能成为销赃罪的犯罪对象的观点,也并非无懈可击。

例如,莱甲将其利用职务侵便利所侵吞的5万美元赃款在“黑市”出售,卖得45万元人民币就足以说明赃款亦可作为赃物销售。

因此,如果按照上述标准进行思维,就脱离了当前犯罪的实际情况,特别是职务侵占犯罪的实际,不利于对这类犯罪的依法惩处。

这种认识也与我国的刑法规定相违背。

根据刑法的规定,财物理所当然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当然不动产并不能成为所有侵犯财产犯罪的犯罪对象。

不动产不被视为侵犯财产犯罪的犯罪对象,当然也就更不可能被视为职务侵占罪的对象的观念,这在我国的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还是相当普遍和根深蒂固的。

但不动产作为职务侵占犯罪的对象,在司法实务中已是不争之客观事实。

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所在单位房屋的案件时有发生,这就足以说明职务侵占对象,如果仅仅限于动产,就难以惩处此种类型的职务侵占犯罪行为。

关于不动产的定义,各国的立法并非完全相同,如美国、英国、加拿大、印度等国对不动产的界定范围均有差异。

有的是采取排除法,即只对动产的范围予以法律定义,而对不动产则在刑法典中少有界定。

例如,美国模范刑法典对动产的定义是:其位置能够移动的财产,包括生长、附着或发现于土地之物。

其含义就是,生长于土地的植物、附着于土地之上的装饰物,发现于土地中的埋藏物等,均可视为动产的范围。

英国早期的普通法对动产的界定非常执着,因此出现了从苹果树上偷摘苹果的行为不是盗窃,而在果树下面捡拾苹果则属盗窃的极不合理的认定标准。

其理由是:树上的苹果系不动产的附属部分,地下的苹果才为动产。

但现代制定法的观念已经有所转变。

1968年的《盗窃法》规定有三种情况均可视为盗窃犯罪的对象:(1)以委托人或代理人的身份,“出卖或处置属于他人的土地,或以违背信托的方式占有或构成土地组成部分的任何物品”;(2)在未获土地占有权的情况下,“以分离或导致分离为手段或在已经与土地分离后,占有构成土地组成部分的任何物品”;(3)在已获土地占有权的情况下,“占有该土地上的任何装置或建筑”。

加拿大和印度刑法与英美法系的原则类似。

加拿大刑法规定“使其成为可移动之物”者,即为动产;印度刑法规定“任何物品只要附着于土地而非动产,就不是盗窃对象,但一旦与其分离,就可变成盗窃对象”。

鉴于加拿大和印度均属英美法系国家,所以,英美法系中的经济犯罪对象有务求明确而不惜繁琐的特点。

对于不动产可以构成一些经济犯罪的对象,例如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对象。

对于不动产的范围,国外刑法虽然少有明确界定,但在国外的民法典中多有规定。

一般都认为不动产是指不可移动,或移动后会改变其用途或价值之物,其范围一般认为包括土地、湖泊、矿藏、水流、山林、草原、滩涂及其之上的定着物。

自然资源属于不动产并五分歧,但对其上的定着物,哪些为不动产则有不同看法。

依德国民法第93条至95条规定,不动产除土地外,还包括土地之上的分建筑物。

法国民法则从性质、用途、目的将不动产分为三种,较德国的范围广泛。

依照法国民法第524条规定,依其用法,下列各物为不动产,即“因耕作土地所用之兽类”:“农业之器具”:“池沼中之鱼”:“铸造之器具”……等等。

该条还规定:“纵属动产,如其所有人以水不能分离之方法,附着于不动产者,亦依其用法为不动产。

”日本民法第86条规定:“土地及其定着物,为不动产。

”其定着物的内容,与德国民法主要内容相同。

我国台湾“民法”第66条第1项关于不动产的规定,亦与日本相同。

我国大陆民法对不动产的含义及范围没有规定。

理论上有人认为,不动产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改变其用途和价值之物,如土地、建筑物、树木等。

有人认为,不动产指不能移动位置,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之物,如土地、房屋。

还有人认为,不动产为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和经济价值改变之物。

从上述观点来看,不动产有两个特点:-是不动产不能移动,二是移动后就要改变用途和价值,或者改变性质、形状,或改变性质和经济价值。

笔者认为,不能移动系不动产的基本属性,至于移动后是否改变用途、价值、性质、形状等,则不能反映所有不动产的特征。

例如,成熟了的庄稼、水果收获后并不改变其用途和价值;经济林木、花卉移栽之后,并不改变其形状、性质等。

因此,不动产的基本特征是具有不可移动性,即具有永久固定性。

为了全面准确地把握不动产的特征,可将不动产分为两类:一类是绝对不动产,即绝对不能移动,移动后就会改变性质、价值等,如土地、房屋。

将土地上的土层移动之后就变成泥土而不是土地,将房屋上的砖瓦等物移动之后就成为建筑材料而不再属于房屋的组成部分即房屋。

另一类是相对不动产,这类财产可依物主意思属于永久性固定或在一定期限内相对固定并可移动,移动后一般不会损坏原有价值或损坏不大,例如树木、花卉、蔬菜等土地上的附着物。

相对不动产与动产区别不大,可视其具有动产性质并可成为职务侵占犯罪对象,对此一般没有争议。

在刑法理论上争论较大的主要是绝对不动产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犯罪的对象。

我国刑法对于不动产能否成为犯罪对象没有明确规定,传统刑法理论认为不动产不能成为犯罪对象,但近几年也有学者提出不动产可以成为犯罪对象的主张。

笔者认为,不动产可以成为犯罪的对象已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且此种类型的案件将呈明显的上升趋势。

随着对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探讨研究的深入,必将成为一种共识。

若在刑事立法上对此予以明文确认,将有利于打击此类犯罪。

在刑法解释上应当将动产与不动产均视为犯罪的对象,否则,对一些职务侵占犯罪就无法处理。

心怀法治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赢了网建议大家遇到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必要时可寻求在线律师咨询的帮助。

来源:(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s/366163.html)精彩推荐:新三板挂牌公司董监高人员产生与组成的法律规定/s/375250.html什么企业适合新三板/s/375249.html新三板首期指数是什么/s/375248.html企业上新三板定位价值链案例借鉴/s/375247.html公司小额交易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s/375246.html新三板扩容案例介绍/s/375245.html暂免征收民族自治地区挂牌公司挂牌费用的公告/s/375244.html新三板分层对股市有什么影响/s/375243.html新三板如何开户/s/375242.html新三板挂牌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案例/s/375241.html新三板挂牌同业竞争案例/s/375240.html投资者投资新三板需要知道什么/s/375239.html投资新三板股票有什么好处/s/375238.html公司成功在新三板挂牌后有什么好处/s/375237.html新三板定增涉及哪些制度问题/s/375236.html新三板投资者享有的八大权利/s/375235.html新三板挂牌公司管理层任职诚信上有何要求/s/375234.html新三板公司董监高的相关法律规定整合/s/375233.html新三板原始股/s/375232.html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s/375231.html新三板有什么影响作用/s/375230.html企业借壳新三板之股权收购案例借鉴/s/375229.html新三板法律尽调之股权代持问题/s/375228.html新三板的由来是怎样/s/375227.html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方式确定及变更指引/s/375226.html 新三板公司信息披露详解/s/375225.html公司申请挂牌或发行融资,中介机构核查有何要求/s/375224.html新三板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披露后的审查和处理是怎样的/s/375223.html 新三板企业常见问题汇总/s/375222.html新三板分层制度解读/s/375221.html新三板股票发行法律意见书内容与格式/s/375220.html2017年中秋国庆新三板休市时间/s/375219.html新三板创新层的优点/s/375218.html如何判断新三板同业竞争/s/375217.html新三板挂牌案例同业竞争怎么办/s/375216.html新三板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s/375215.html新三板企业同业竞争怎么办/s/375214.html新三板挂牌中公司社保与公积金缴纳问题/s/375213.html新三板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哪些/s/375212.html新三板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s/375211.html新三板与主板创业板相比有何特点/s/375210.html新三板企业融资渠道有哪些/s/375209.html新三板出现同业竞争怎么办/s/375208.html新三板募资新规的主要内容/s/375207.html新三板公司怎么避税/s/375206.html企业借壳新三板之增发收购方式案例/s/375205.html新三板与主板的三大区别/s/375204.html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有关收费事宜的通知/s/375203.html解读新三板收购政策/s/375202.html新三板公司与中介机构如何合作/s/375201.html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异常情况处理办法/s/375200.html 新三板有什么意义/s/375199.html新三板法律意见书有哪些内容/s/375198.html新三板的操作程序是怎样的/s/375197.html新三板挂牌公司有望迎来私募可转债/s/375196.html新三板并购,中小股东权益谁来保护/s/375195.html新三板公司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有什么要求/s/375194.html新三板和创业板的区别/s/375193.html新三板公司怎么运用券商评价结果/s/375192.html新三板公司股票发行备案文件内容与格式/s/375191.html新三板退市机制/s/375190.html新三板企业如何有效治理/s/375189.html新三板涉及的法律问题,你知道多少/s/375188.html新三板企业连续存续两年怎么计算/s/375187.html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管理办法(2017最新)/s/375186.html 推进新三板发展意见的主要内容/s/375185.html新三板企业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原因/s/375184.html全国股转系统就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答记者问/s/375183.html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转让实时监控指引/s/375182.html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证券交易所的主要区别/s/375181.html新三板怎么实现分层管理/s/375180.html案例分析之新三板对赌协议/s/375179.html如何理解新三板融资途径多元化/s/375178.html新三板融资方式有哪些/s/375177.html新三板权益披露规则的主要内容/s/375176.html新三板分层方案出炉三大标准(2017最新)/s/375175.html已挂牌公司更换主办券商的操作流程/s/375174.html新三板公司定增特殊条款注意事项/s/375173.html新三板公司并购有什么好处/s/375172.html新三板要约收购规则解析/s/375171.html新三板成功案例关联交易披露/s/375170.html新三板是什么/s/375169.html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支持平台挂牌审查系统上线试运行的通知/s/375168.html2017年新三板休市安排的通知/s/375167.html新三板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2017最新)/s/375166.html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s/375165.html投资者如何看新三板企业资质/s/375164.html公募产品能否投资新三板/s/375163.html新三板企业融资方式/s/375162.html新三板案例分析对赌协议/s/375161.html案例分析之新三板挂牌为何不成功/s/375160.html新三板公司设立定增特殊条款注意事项/s/375159.html如何防范经营者‘卷款跑路’/s/375158.html新三板挂牌要具备什么条件/s/375157.html新三板优先股业务指南/s/375156.html第三方支付是什么/s/375155.html谨防新三板企业变相保层/s/375154.html全国股转系统对出现问题的挂牌公司有何处罚措施/s/375153.html 借支付宝行骗的新型网络犯罪案件分析/s/3751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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