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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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220~589)
立法概况
二、两晋的立法 2.《晋律》特点 (2)概念明确、规范 区分律与令的性质
(汉武帝:“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
张斐、杜预注律:“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 律:定罪量刑 令:典章制度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220~589)
立法概况
二、两晋的立法 2.《晋律》举要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220~589)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220~589)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220~589)
法制特点
1. 法典散佚,出土文献不足 2. 法制不统一,传统与创新:北方主要为汉律 传统,南方为晋律传统 3. 北方重典章制度,南方重艺术宗教 4. 北方文化融合,南方则无
(梁武帝:“几可谓以佛法治国”)
——陈:《陈律》,但不成功,唯“官当”之制 为后世所承 特点:拘于晋律,无甚建树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220~589)
立法概况
三、南北朝的立法 1.南朝立法
梁高祖武皇帝萧衍(464年-549年) 统治期间,佛教几乎被抬至国教的 高度。他不但修造了大量佛寺佛像, 而且还翻译和撰写了大量佛教著作, 亲自召集佛法大会讲经说法。 《南史·郭祖深传》:“时帝大弘 释典,将以易俗,故祖深尤言其事, 条以为都下佛寺五百余所,穷极宏 丽,僧尼十余万,资产丰沃,所在 郡县,不可胜言。”
一、三国的立法 1.曹魏立法 《魏律》特点
--改革刑罚,刑罚制度进一步规范化 取消宫刑,将刑罚定为死、髡、完、作、赎、
罚金、杂抵罪 --“八议”入律,礼律融合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220~589)
立法概况
一、三国的立法 曹操 1.“治定之化,以礼为首; 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2.“惟才是举”,“选明达 法理者,0~589)
立法概况
二、两晋的立法
张斐、杜预“兼采汉世律家诸说 之长,期于折衷至当”,对晋律 进行注释疏义,亦下诏颁行,亦 称“张杜律”。
-- “礼乐崇于上”,“刑法闲于下” --立法“必审刑名”,“以理统 法”,“以礼率律” --“论罪须以理审情”,“执法当 变通循理”
西晋(265—316)(西晋统一36年) 东晋十六国(317—420) 南北朝(420—589)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220~589)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220~589)
280年,晋武帝司马炎灭吴,西晋统一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220~589)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220~589)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220~589)
立法概况
二、两晋的立法 2.《晋律》特点 (1)体例设置更合理
将《刑名》篇分为《刑名》《法例》:
张斐:刑名“所以经略罪法之轻重,正加减之等差,明 发众篇之多义,补其章条之不足,较举上下纲领。”
--用刑的原则与依据 --各篇宗旨 --对律文中未涉的内容作原则性规定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220~589)
立法概况
二、两晋的立法 2.《晋律》特点 (5)礼律进一步融合 --确立“准五服以制罪”原则 --“杂抵罪”(贵族官员可用夺爵、除名、免 官等抵罪) 《晋律》是魏晋南北朝时期唯一施行全国的律 典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220~589)
立法概况
三、南北朝的立法 1.南朝立法 ——宋:沿用《晋律》 ——齐:《永明律》,但未正式实施,仍沿用 《晋律》 ——梁:《梁律》,为南朝最大规模的立法活动, 但仅在篇目上改动《晋律》
立法概况
一、三国的立法 1.曹魏立法 《魏律》特点 --增加篇目(18篇) --规范体例
《具律》改为《刑名》,位于律首
《晋书·刑法志》:“旧律(《九章律》)因《法 经》,就增三篇,而《具律》不移,因在第六,罪 条之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220~589)
立法概况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220~589)
立法概况
一、三国的立法 1.曹魏立法 曹操:《甲子科》 曹丕:《魏律》(《新律》)
以汉律为基础,将《九章律》中《具律》改为《刑 名》,《兴律》改为《擅兴》,《厩律》改为《邮 驿令》置于律外,增《诈伪》《请赇》《偿赃》等 13篇,统为18篇。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220~589)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220~589)
动荡与融合 法典编纂的进步 法律儒家化 司法与审判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220~589)
动荡与融合
--政治分裂与民族融合 --文化多元与融合(儒玄佛道) --竞争与选择 --法律儒家化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220~589)
三国 (魏:220—265) (蜀:221—263) (吴:222—280)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220~589)
立法概况
一、三国的立法 2.蜀立法 诸葛亮等制《蜀科》 “刑政虽峻而无怨者,以其 用心平而劝戒明也。”
诸葛亮: 1.审势立法,厉行法治 2.“科教严明,赏罚必信”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220~589)
立法概况
一、三国的立法 3. 孙吴立法 基本沿用《汉律》
其知而犯之谓之故,意以为然谓之失, 违忠欺上谓之谩,背信藏巧谓之诈, 亏礼废节谓之不敬,无变斩击谓之贼, 不意误犯谓之过失,唱首先言谓之造意, 二人对议谓之谋,不和谓之强, 三人,谓之群。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220~589)
立法概况
二、两晋的立法 2.《晋律》特点 (3)律文简要,“刑宽禁简” 删除繁杂内容,“违令有罪则入律” “蠲其苛秽,存其清约,事从中典,归于益时。” (4)规定新五刑制度 死、髡、赎、罚金、杂抵(取消魏律的完与作)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220~589)
立法概况
二、两晋的立法 1.《晋律》 晋武帝司马炎泰始四年(268年)颁行,亦称 “泰始律”(20篇,620条)
“就汉九章增十一篇,仍其族类,正其体号,改旧 律为《刑名》《法例》,辨《囚律》为《告劾》 《系讯》《断狱》,分《盗律》为《请赇》《诈伪》 《水火》《毁亡》,因事类为《卫宫》《违制》, 撰《周官》为《诸侯律》,合二十篇,六百二十条, 二万七千六百五十七言……凡律令合二千九百二十 六条,十二万六千三百言,六十卷,故事三十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