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经大学 复习范围(经济法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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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的发展和产生时间。

中国的经济法是随着新中国的诞生、成长而产生发展起来的。产生于19世纪下半叶

2.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那些?(主体、内容和客体)

主体:(1)国家机关(2)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3)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公民内容:(1)经济权利:1.经济职权2.财产所有权3.企业法人财产权4.工业产权(2)经济义务:主体承担的经济义务有: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依法纳税、不侵犯其他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

客体: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及承担的经济义务及承担的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无形财产等。

3.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定义

经济权利: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所依法享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及要求他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经济义务: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然。

4.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包括那些?(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5.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6.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3万元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10万元

7.有限责任公司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限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8.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条件。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的人数的三分之二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4)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5)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9.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其股份的要求和限制条件。

限制条件: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要求:

10.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须办理的事项。

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的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1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有哪些?

发起设立、募集设立

12.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人数:三至三十人。

13.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条件。

有二到二百人的人数的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居所。

14.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时,要求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应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为: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1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如何规定?

50人以下,可以为自然人也可以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16.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应当具备的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的最底限额。(3)股份发行、募集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

17.关于注册资本的规定公司法有何要求?股东不缴纳出资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将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50%以下的罚款,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虚假出资罪。

18.公司法关于公司机构的规定。

19.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特殊情形除外。该特殊情形是什么?(1)减少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公司员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的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回购股份

20.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的财产责任形式

以其个人资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1.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的概念。

有限合伙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控制合伙的经营管理,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进行投资,享有分红的权利,但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普通合伙是指依法成立,各个合伙人对外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22.承担连带责任的合伙人包括哪些?普通合伙人(普通和有限合伙)

23.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的责任承担: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他入伙之前,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一样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是只以自己的出资对入伙前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责任。

24.有限合伙人出资形式的限制:不得以劳务出资。

25.《合伙企业法》对合伙协议中出资比例和利润分配有何规定?

可以按照约定的或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若之前没有约定出资比例,也没有约定的盈余分配比例,而合伙人也没有达成一致的。在司法上通常会视为各个合伙人的出资和盈余比例均等,因此分担的责任与债务也是均等的。

26.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属于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有哪些。

(1)合伙人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

(2)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可以转为有限合伙,若未能一直同意的,则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资产份额。

27.合同成立。

28.合同无效的情形(绝对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29.合同的分类。

(1)双务和单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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