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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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规则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规则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碳排放交易行为,保护碳排放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组织上海市碳排放交易。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交易所组织的碳排放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客户、结算银行等机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交易市场第四条碳排放交易应当在交易所进行。

第五条交易所为碳排放交易提供交易系统、行情系统和通信系统等设施,以及信息发布、清算交割等相关服务。

第六条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品种为在上海市碳排放配额登记注册系统中登记的各年度碳排放配额(SHEA),以及经市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第七条碳排放交易可以通过挂牌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

交易所提供其他交易方式的,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八条挂牌交易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 30-11:30、下午13:00至14:00。

协议转让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下午14:00至15:00。

遇法定节假日调整的除外。

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交易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第九条交易所根据市场需要,可以实行流动性提供商制度,具体办法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十条交易所根据碳排放配额交易的特点,对投资者的财务状况、相关市场知识水平、投资经验以及诚信记录等进行综合评估,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参与碳排放配额交易。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以及相关实施细则由交易所另行制定,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一条符合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的企业或组织,可以申请取得交易所会员资格或者委托综合类会员进行交易。

本市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可以直接成为自营类会员。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十二条会员分为自营类会员和综合类会员。

自营类会员可进行自营业务,综合类会员可进行自营业务和代理业务。

碳交易综合知识测试题库答案

碳交易综合知识测试题库答案

碳交易综合知识测试题库答案1.碳交易的核心是通过市场化治理奖优汰劣,以市场化机制推动经济绿色转型,让那些真正能够节能减排的企业有利可图,不能节能减排的企业付出代价。

其中市场化治理的核心是()[单选题]A.明确治理责任,将负外部性内部化B.明确碳排放权,降低全社会治理成本(正确答案)C.明确市场碳排放容量,降低全社会减排成本D.明确环境权属,考虑负外部性导致的生态破坏2.碳排放配额交易应当通过交易系统进行,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协议转让包括()°A.挂牌协议交易(正确答案)B.大宗协议交易(正确答案)C.回购协议交易D.仓单协议交易3.下列属于市场型减排政策工具的是()。

A.碳税B.补贴C.排放权交易(正确答案)D.抵消机制(正确答案)4.碳交易的调控机制包括()oA.政策调控B.税收制度(正确答案)C.配额存储(正确答案)D.抵消机制(正确答案)5.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部依法给予处分,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A.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正确答案)B.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正确答案)C.泄露有关商业秘密D.违反国家交易监管规定行为6.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立()。

A.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正确答案)B.全国碳排放权管理机构C.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正确答案)D.全国碳排放权结算机构7.挂牌协议交易的成交价格在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之间确定。

大宗协议交易的成交价格在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之间确定。

[单选题]A.±10%, ±20%B.±10%, ±30% (正确答案)C.±20%, ±20%D.±20%, ±30%8.下列属于注册登记机构针对结算过程釆取的监督措施的是()OA.专岗专人(正确答案)B.分级审核(正确答案)C.定期审查D.信息保密(正确答案)9.碳交易流程中涉及的支持工具包括:A.注册登记系统(正确答案)B.排放报送系统(正确答案)C.结算系统D.交易系统(正确答案)10.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配额分配方法是()[单选题]A.祖父法B.基准法(正确答案)C.历史法D.历史强度法11.下列属于己经发布的支撑全国碳市场运行的制度的是()A.《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正确答案)B.《国务院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C.《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实行)》(正确答案)D.《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实行)》(正确答案)12.今年是全国碳市场的第一个履约周期,纳入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超过2000家, 根据测算纳入首批碳市场覆盖的企业碳排放量超过40亿吨二氧化碳,意味着中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一经启动就将成为全球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规模最大的碳市场。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14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14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一、背景介绍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简称“上海环能交所”)是中国第一家专注于环境和能源领域的权益交易市场。

成立于2008年,总部位于上海,是中国政府推动环保产业发展的重要平台之一。

作为全国性的环境能源交易平台,上海环能交所致力于推动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促进清洁能源的发展,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二、市场功能上海环能交所拥有完善的交易制度和交易规则,涵盖环境权益、碳排放权、清洁发展机制等市场领域。

其主要功能包括:1.资源配置优化:通过市场化的交易机制,使资源在不同用户之间进行有效配置,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2.环保产业发展:推动环保产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绿色技术的创新和应用;3.碳排放管理:实施碳排放权交易,鼓励减排技术的应用,推动低碳经济的发展;4.风险管理:为相关产业提供风险管理工具,降低环境风险带来的损失;5.服务功能: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包括结算、资金融通等,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

三、发展现状截至目前,上海环能交所已建立起完备的市场规则和监管机制,吸引了大量行业内的参与者,形成了良好的市场氛围。

交易规模逐年增长,交易品种也在不断拓展,各类环境和能源产品的交易日益活跃。

未来,上海环能交所将进一步拓展交易品种,强化风险管理能力,提升服务质量,加强与国际交易所的合作,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助力我国经济转型升级。

四、总结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作为我国首家专注于环境和能源领域的交易市场,发挥着重要作用,推动了环保产业的发展,促进了资源的有效利用。

随着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大,上海环能交所将继续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为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以上是关于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的简要介绍,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30•【字号】沪府规〔2019〕8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19〕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9年1月30日上海市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规范本市交易场所的行为,引导其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源,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政府批准设立,名称中包含“交易中心”或“交易所”字样的商品现货类交易场所,以及从事权益类交易和其他合约类交易的交易场所,但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和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

外省市交易场所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

交易场所的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等,比照分支机构管理。

第三条本市设立市金融稳定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按照本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机制,负责指导、协调交易场所规范管理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

联席会议不代替履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区政府原有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作为本行业交易场所的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责任。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明确内部机构和人员,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准入管理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国家相关部委明确其行业监管职责的,由市级相关部门对应承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03•【字号】沪府发[2012]64号•【施行日期】2012.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2〕6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中关于逐步建立国内碳排放交易市场的要求,推动运用市场机制以较低成本实现本市节能低碳发展目标,促进本市“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就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建立政府指导下的市场化碳排放交易机制,引导企业实现较低成本的主动减排,推动本市碳排放强度的持续下降和节能低碳发展目标的实现,促进本市“碳服务”关联产业的发展和专业人才队伍、机构能力建设,为本市进一步发展创新型碳金融市场、建设全国性碳排放交易市场和交易平台、推动“四个中心”建设进行探索和实践。

(二)基本原则一是政府指导,市场运作。

加强政府对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对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有效降低区域减排成本。

二是控制强度,相对减排。

以降低碳排放强度为目标,在推动企业转型发展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企业排放配额,促进企业碳减排目标的实现。

三是聚焦重点,区别对待。

以碳排放规模大、强度高或增长快的行业为重点,对鼓励行业与非鼓励行业、现有企业和新增企业区别对待。

二、主要目标建立本市重点碳排放企业碳排放报告和核查制度、企业碳排放配额分配制度,建立碳排放登记注册、交易和监管等基础支撑体系。

到2015年,初步建成具有一定兼容性、开放性和示范效应的区域碳排放交易市场,为碳排放交易的全面推行和全国碳交易市场的建设先试先行。

《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

《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

附件1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碳排放权登记活动,保护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国碳排放权持有、变更、清缴、注销的登记及相关业务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则。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注册登记机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登记主体及其他相关参与方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注册登记机构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登记系统)对全国碳排放权的持有、变更、清缴和注销等实施集中统一登记。

注册登记系统记录的信息是判断碳排放配额归属的最终依据。

第四条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规定的机构和个人,是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主体。

第五条全国碳排放权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安全和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账户管理第六条注册登记机构依申请为登记主体在注册登记系统中开—3—立登记账户,该账户用于记录全国碳排放权的持有、变更、清缴和注销等信息。

第七条每个登记主体只能开立一个登记账户。

登记主体应当以本人或者本单位名义申请开立登记账户,不得冒用他人或者其他单位名义或者使用虚假证件开立登记账户。

第八条登记主体申请开立登记账户时,应当根据注册登记机构有关规定提供申请材料,并确保相关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委托他人或者其他单位代办的,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等证明委托事项的必要材料。

第九条登记主体申请开立登记账户的材料中应当包括登记主体基本信息、联系信息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第十条注册登记机构在收到开户申请后,对登记主体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核,材料审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账户开立并通知登记主体。

第十一条登记主体下列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注册登记机构提交信息变更证明材料,办理登记账户信息变更手续:(一)登记主体名称或者姓名;(二)营业执照,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号码及有效期;(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事项。

2024年碳排放管理办法考试试题

2024年碳排放管理办法考试试题

碳排放管理办法考试一、选择题1、企业碳排放报告的边界分为企业边界和?()1单选题]*A、全厂边界B、补充数据表边界VC.4料系统边界D、水泥系统边界2、企业温室气体()是一项全新的豆杂工作.I单选题FA、核算B、核用口报告√U报告D、交易3.具有()行为并应核算和报告的法人企业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单选题]*A、B、温室气体列版√C,场油机组D、燃气机组4、燃料燃烧排放的温室气体是指()与氧气进行燃烧反应产生的温室气体徘放.[单选A、原;由燃烧B.煤炭U化石燃朴/D、天然气5、我国将力争于哪年前实现破达族,哪年前实现碳中和(X[单选迤J*A.2025.2045B、2030、2060√C,2030、2050D、2035、205566、碳氧化率是指()中的殡彳立程中被氧化成氧化核的比率[单选俄rA、B.科石U燃料VD,燃煤7、对于生物质混合燃料燃烧发电的二氧化碳排放,仅统计混合燃料中()的二氧化碳排放.【单选题rA、原:飒烧B、煤炭U知燃料VD,天然气8、2021年生态环境部发布实施的《碳排放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更减排量抵销嫉排放配颔的酒徼,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青缴碳排放配额的(\[单选题J*A.5%√B、5-10%C,10-20%D.不限制9、林业碳汇项开发环节国家主管部门主要依据签发备案的减排量(\【单选题rA、设计文件B,审定报告U监测报告D,核证报告Vio、全国碳另威权交易何时在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正式启动(),[单选勉rA.2021年7月16日√B、2020年7月16日C,2021年1月16日D,2021年6月30日二、判断题1.碳排放是关于温室气体排放的一个总称或简称.[判断题r对√第2、人类的任何活动都有可能造成解做.【判断迤r对V3、低碳,是指较低的温室气体(二氧化碳为主)排放.伊厮题]*对V措4、购买本地、季节性食品,减少食物加工过程,可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判断题1“对V借5.汽车是二氧化族的排放大户,应尽贵选择低油耗.更环保的汽车.伊U断题]"对V措6、当年碳排放总A1.达到历史最高值,即达到蜂佰,之后逐步降低,就可以认为•碳达修,I判断题T对V措7、植树造林是最常见的碳中和手段之一.[判断款J*对V他8、碳排放仅指二氧化核的排放.伊U断题]*对措V9、碳交易是一种通过市场机制减少温室气体耳版的手段.[判断题r对V借io,从全球来看,未来碳排放的增加将主要来自发展中国家.【判断s三r 对V措。

《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和《配额分配方法》解读

《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和《配额分配方法》解读
参数 燃机 超超临界 超临界 亚临界 装机容量 (万千瓦) 100 66 90 60 60 30 年度单位综合发电量碳排放基准(t-CO2/万千瓦时) 2013年 3.800 7.440 7.686 7.931 7.934 8.098 8.160 2014年 3.800 7.403 7.647 7.887 7.890 8.049 8.111 2015年 3.800 7.366 7.609 7.844 7.847 8.001 8.063
企业5
5000
5300
5400
6500
7500
20
(一)工业企业
• 类型三 2009年以来排放边界未发生重大变化,但2011相对2009年碳排 放量增幅超过50%,则取2011年排放数据; 案例:
企业名称 企业6 2009 5000 2010 5300 2011 7700 历史排放基数 (2011年数据) 7700
市发展改革部门
纳管单位
每年12月31日前
纳管单位
(三)建立碳排放核查与配额清缴制度
复查与审定 – 根据核查报告审定年度碳排放量 – 有以下情形的,启动复查程序: ① 企业报告与核查报告相差10%或10万吨以上的; ② 企业报告与前一年相差20%的; ③ 企业对核查报告有异议并能提供证明材料的 抵消机制 – 可用CCER抵消配额清缴,比例不超过5%。 – – – 关停或迁出的清缴 及时报告当年碳排放情况; 完成审定和配额清缴; 收回无偿取得的此后年度配额的50%。
25
(三)电力行业
• 采用基准线法分配,考虑因素为: – 排放基准、年度综合发电量、负荷率修正系数
计算公式
配额总量=排放基准×年度综合发电量×负荷率修正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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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3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活动,加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根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活动是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权的登记、交易、结算活动。

对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登记、交易、结算活动由相关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管理部门及职责】生态环境部依据本办法,对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活动实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和生态环境部要求,协助生态环境部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机构和个人的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活动实施管理、监督和指导。

国家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机构(以下简称注册登记结算机构)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全国碳排放权登记、结算等相关活动。

国家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活动原则】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必须坚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监管原则】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必须坚持集中统一、分级监管、审慎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登记、交易与结算第一节登记第六条【登记方式】按照集中统一原则,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注册登记结算机构管理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登记结算系统),实现全国碳排放权持有、转移、清缴履约和注销的登记。

注册登记结算系统中的信息是判断全国碳排放权权属和内容的依据。

第七条【登记账户开户】注册登记结算系统分别为生态环境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点排放单位、符合规定的机构和个人等设立具有不同功能的登记账户。

碳排放管理师历年真题

碳排放管理师历年真题

碳排放管理师历年真题1. 2021年生态环境部发布实施的《碳排放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

[单选题]A.5%(正确答案)B.5-10%C.10-20%D.不限制2. 林业碳汇项开发环节国家主管部门主要依据签发备案的减排量()。

[单选题]A.设计文件B.审定报告C.监测报告D.核证报告(正确答案)3.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何时在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正式启动()。

[单选题]A.2021年7月16日(正确答案)B.2020年7月16日C.2021年1月16日D.2021年6月30日4. 目前全国碳交易市场的交易类型是()。

[单选题]A.期货B.现货(正确答案)C.债券D.托管5. 配额清缴的管理权属于()。

[单选题]A.省科技厅B.省生态环境厅(正确答案)C.省财政厅D.省发改委6. 我国于哪年开始建立碳足迹标签制度()。

[单选题]A.2021B.2005C.2017D.2018(正确答案)7.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事项的公告》中规定,大宗协议交易单笔买卖最小申报数量应当是多少二氧化碳当量(CO2e)()。

[单选题]≧10万吨>2.6万吨<10万吨(正确答案)10-30万吨8. 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会于2020年几月几日召开()。

[单选题]A.7月16日B.9月22日(正确答案)C.9月25日D.4月30日9. 我国将力争于哪年前实现碳达峰,哪年前实现碳中和()。

[单选题]A.2025、2045B.2030、2060(正确答案)C.2030、2050D.2035、205510. 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的英文缩写是()。

[单选题]A.CDMB.CERER(正确答案)D.JI11.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申请备案的自愿减排项目应于什么时间之后开工建设()。

碳中和目标下的气候转型风险与银行业应对

碳中和目标下的气候转型风险与银行业应对

碳中和目标下的气候转型风险与银行业应对孙天印 祝 韵 刘雅琦摘要:以实现碳中和为目标的经济结构和能源结构转型已成为全球趋势。

在碳中和目标下,我国经济结构和能源结构将面临较大转型压力,由此可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产生影响。

本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面临的气候转型风险展开分析,明确气候转型风险的影响因子和需要重点关注的行业,并据此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碳中和 碳减排 气候转型风险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1246(2021)03 - 0038 - 08气候变化是人类发展进程中所面临的最为艰巨的挑战之一,必须采取及时有效的行动阻止气候变化问题的恶化,尽可能避免气候危机带来的损失。

近期,各经济体陆续公布了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碳中和战略目标。

在实现碳中和目标的过程中,实体经济特别是对能源消耗和排放较敏感的产业势必面临根本性的转型,这也给银行业金融机构带来挑战。

随着碳中和目标的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如何保持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如何使自身长期发展战略、资产配置策略与实体经济长期发展变化趋势保持一致,亟须进行深入的探究和讨论。

一、以碳中和为目标的转型势在必行(一)以碳中和为目标的转型已成为全球趋势以实现碳中和为目标的经济和能源结构转型已成为全球趋势。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0年底,全球已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了“气候雄心联盟”,致力于2050年实现碳净零排放(UNFCCC et al.,2020)。

据统计,已有38个国家和地区正式宣布了碳中和目标,其中不丹和苏里南已经实现了碳中和目标(见表1)。

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习近平主席郑重宣布,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要制定二〇三〇年前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实行碳排放权市场化交易,完善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管理,积极参与和引领应对气候变化等生态环保国际合作。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碳排放配额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碳排放配额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碳排放配额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1.22•【字号】沪发改环资[2013]170号•【施行日期】2013.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碳排放配额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3〕170号)各试点单位:根据《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上海市2013-2015年碳排放配额分配和管理方案》等规定,研究制定了《上海市碳排放配额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规定执行,并安排本单位财务资金管理人员、能源环保管理人员等负责管理碳排放配额及账户,安全、有效地开展配额登记等管理活动。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碳排放配额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附件:上海市碳排放配额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为规范本市碳排放配额登记行为,做好与本市碳排放交易系统的相互衔接,保障碳排放交易市场安全高效运行,根据《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登记簿上海市碳排放配额登记注册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簿”)是记录配额持有人对其配额的权属关系及其权属变化过程的电子簿册。

本规定所称碳排放配额登记管理,是指登记管理机构通过登记簿对碳排放配额的取得、转让、变更、清缴、注销等行为以及与此相关的事项进行记载和统一管理。

本规定所称配额持有人,是指依照《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合法持有配额的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以及符合条件的其他组织。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上海市信息中心作为本市碳排放配额的登记管理机构,负责配额登记具体事务以及登记簿的运行维护,并按规定提供与配额登记业务有关的查询、培训等服务。

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2013年发布)

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2013年发布)

【法规标题】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2013年发布)【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适用区域】上海市【发布时间】2013-11-18【生效时间】2013-11-20【关键词】温室气体,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13年11月6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1月20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2013年11月18日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2013年1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推动企业履行碳排放控制责任,实现本市碳排放控制目标,规范本市碳排放相关管理活动,推进本市碳排放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碳排放配额的分配、清缴、交易以及碳排放监测、报告、核查、审定等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是本市碳排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碳排放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保障。

本市经济信息化、建设交通、商务、交通港口、旅游、金融、统计、质量技监、财政、国资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委托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履行。

第四条(宣传培训)市发展改革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碳排放管理的宣传、培训,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与碳排放控制活动。

第二章配额管理第五条(配额管理制度)本市建立碳排放配额管理制度。

年度碳排放量达到规定规模的排放单位,纳入配额管理;其他排放单位可以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纳入配额管理。

纳入配额管理的行业范围以及排放单位的碳排放规模的确定和调整,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拟订,并报市政府批准。

“双碳”目标下加快推进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的路径探究

“双碳”目标下加快推进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的路径探究

“双碳”目标下加快推进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的路径探究祁林海【摘要】当前,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存在着阻碍因素,如碳金融产品和服务缺乏创新,市场流动性不强,碳价低而波动较大以及监管缺位等。

整体上碳市场金融化程度较低,对于有效碳价信号的形成具有负面影响。

因此,我国要想大力发展碳金融,就必须大力发展碳金融衍生产品,增强碳市场的金融属性,加强对碳金融市场的监管;在碳排放指标的实现上,应该继续推进碳市场的金融化。

【关键词】“双碳”目标;碳金融市场;绿色金融【中图分类号】F83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9378(2023)06-0082-07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与能源结构的改变相伴而生,化石能源的利用虽然推动了人类文明的高度发展,但也让生态环境遭受到极大的破坏,碳减排已日益成为世界范围内的新共识,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最大公约数。

我国是世界第二大经济强国,已步入工业化中后期阶段,人均GDP超过8000美元,为了满足我国发展需求,石油和其他化石燃料被大量消耗,让国内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加大,也给我国带来了气候变化的困扰,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1]。

目前,我国是全球最大的碳排放量大国,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处于较高的能耗水平。

在发展经济的同时还要控制CO2排放量。

因此,我国要实现绿色金融体系的有效运作,必须建立完善的绿色金融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

一、碳金融市场的含义和功能(一)碳金融市场的含义碳金融市场的概念源于《京都议定书》弹性履行机制,在该机制下碳排放权产权性质特殊,存在可转移、可交易等特征[2]。

伴随着碳交易量的不断扩大,碳排放的政策风险、法律风险和市场风险不断增加,碳排放权金融属性愈发突出,碳金融市场应运而生。

狭义碳金融市场是指为碳排放交易而存在的市场,而广义碳金融市场则包括所有与温室气体排放、企业发展和其他金融活动和体制安排相关的金融市场。

碳金融市场由碳期货市场,碳衍生品市场,碳投、融资市场和涉碳中介服务市场组成,涉及碳排放及其衍生品的交易和投资,涉碳项目的投融资以及相关的咨询、保险和其他金融活动等。

《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试行)》(SHMRV-001-2012)

《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试行)》(SHMRV-00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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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17167-2006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及相关行业方法。 3.1 温室气体 greenhouse gas 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的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水汽、二氧化碳、 、 甲烷、氧化亚氮等。 《京都议定书》中规定了六种主要温室气体,分别为二氧化碳(CO2) 、氧化亚氮(N2O) 、氢氟碳化物(HFCs) 、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SF6) 。 甲烷(CH4) ,其他温室气体暂不纳入。 本指南中的温室气体指二氧化碳(CO2) 3.2 排放主体 emission entity 指具有温室气体排放行为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3.3 报告期 reporting period 指进行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的周期,一个周期为一年,与自然年一致。 3.4 监测计划 monitoring plan 指由排放主体所制定的适用于下一报告期内监测、核算和报告工作的计划性文件,文件 包括温室气体排放的边界确定、核算方法选择及数据获取等内容。 3.5 直接排放 direct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指排放主体拥有或控制的温室气体排放源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一般包括燃烧排放、 过程排放、散逸排放和其他排放。本指南中直接排放仅指燃烧排放和过程排放。燃烧排放指 过程排放指工业生产中除燃烧排放以外的、 由化 有氧燃烧放热反应中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学反应或物理变化而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3.6 间接排放 indirect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指排放主体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 该部分排放源于上述电 力和热力的生产。 3.7 CO2 清除 carbon dioxide removal 指由排放主体产生的但被直接作为原材料(或产品)使用或未排入大气中的二氧化碳。 3.8 活动水平数据 activity data 主要包括能源活动中能源的消耗量和工业生产过程中原材料消耗量、 产品或半成品产出 量等。 3.9 排放连续监测 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 指一系列以获取某一时间段内的量值为目标的实时性测量操作。 4 原则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结算细则(试行)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结算细则(试行)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结算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碳排放交易的结算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与《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结算是指交易所根据交易结果、成交价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交易双方的配额、交易资金、手续费及其他有关款项进行清算和交割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碳排放交易的清算与交割,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结算银行(以下简称“结算银行”)、登记管理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结算原则第四条碳排放交易实行二级结算制度。

交易所对会员统一进行交易资金清算和划付。

综合类会员负责对其代理的客户进行资金清算和划付。

第五条交易所对综合类会员的自营和代理业务分别清算。

第六条碳排放交易实行净额结算制度。

在一个清算期中,会员就其买卖的成交差额、手续费等与交易所进行一次划转。

第七条碳排放交易资金实行银行存管制度。

结算银行协助交易所办理碳排放交易资金的结算业务。

结算银行根据交易所提供的交易凭证和数据划转会员的交易资金,并及时将交易资金划转凭证和相关账户变动信息反馈给交易所。

第八条配额交割由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

登记管理机构负责配额的存管,并根据相关规定和交易所的清算结果完成会员和客户的配额过户。

第三章结算机构第九条交易所设结算部。

结算部对交易系统成交的交易进行统一结算,对交易资金和配额的结算进行管理,防范结算风险。

第十条结算部的主要职责有:(一)控制结算风险;(二)编制会员及其客户的结算帐表和其他会计帐表;(三)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情况;(四)办理交易资金、交易手续费及其它有关款项结算业务;(五)监督结算银行、登记管理机构与交易所的结算业务;(六)妥善保管结算资料、结算报表及相关凭证、帐册;(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所有在交易系统中成交的交易必须通过结算部统一结算。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19号【发布部门】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0.12.31【实施日期】2021.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19号)《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润秋2020年12月31日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在应对气候变化和促进绿色低碳发展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温室气体减排,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包括碳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等活动,以及对前述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应当坚持市场导向、循序渐进、公平公开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由生态环境部拟订,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立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组织建设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记录碳排放配额的持有、变更、清缴、注销等信息,并提供结算服务。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记录的信息是判断碳排放配额归属的最终依据。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全国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定期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等活动和机构运行有关情况,以及应当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并保证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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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试行)
(2015年6月17日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上海市碳排放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碳排放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与《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实行涨跌幅限制制度、配额最大持有量限制制度、大户报告制度、风险警示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

第二章涨跌幅限制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实行涨跌幅限制制度。

涨跌幅度限制由交易所设定,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涨跌幅限制。

第四条碳排放配额(SHEA)挂牌交易的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收盘价的±10%。

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涨跌幅限制:碳排放交易可以通过挂牌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

交易所提供其他交易方式的,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一)碳排放配额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时;
(二)临近碳排放配额清缴期时;
(三)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时;
(四)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涨跌幅限制的,应当公告,并报告市发展改革委。

第三章配额最大持有量限制制度
第六条交易所实行配额最大持有量限制制度。

配额最大持有量是指交易所规定的会员和客户持有碳排放配额的最大数量。

会员和客户的配额持有数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最大持有量限额。

第七条配额最大持有量限额如下:
(一)通过分配取得配额的会员和客户按照其初始配额数量适用不同的限额标准,如因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增?持有量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向交易所另行申请额度。

交易所制定碳排放交易会员管理办法,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

(二)未通过分配取得配额的会员和客户最大持有量不得超过300万吨。

第八条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配额最大持有量限额标准。

第四章大户报告制度
第九条交易所实行大户报告制度。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公布配额持有量报告标准。

第十条会员或者客户的配额持有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持有量限额的80%的或者交易所要求报告的,应?于下一交易日收市前向交易所报告。

客户未报告的,会员应当向交易所报告。

若会员、客户未按照交易所要求进行报告的,交易所有权要求会员、客户再次报告或者补充报告。

第十一条达到交易所规定报告标准或者交易所要求报告的会员或者客户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大户报告表》;
(二)资金来源说明;
(三)当日结算单据;
(四)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应当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保证客户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交易所可以不定期地对会员或者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核查。

第五章风险警示制度
第十四条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

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可以单独或者同时采取要求会员和客户报告情况、发布书面警示和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约见会员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客户谈话提醒风险,或者要求会员或者客户报告情况:(一)碳排放配额价格出现异常;
(二)会员或者客户交易异常;
(三)会员或者客户配额持有异常;
(四)会员资金异常;
(五)会员或者客户涉嫌违规、违约;
(六)交易所接到涉及会员或者客户的投诉;
(七)会员涉及司法调查;
(八)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交易所实施谈话提醒,应当提前一天以书面形式将谈话时间、地点、要求等事项通知相关会员或者客户,交易所工作人员应当对谈话的有关内容予以保密。

客户应当亲自参加谈话提醒,并由会员指定人员陪同;谈话对象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报告交易所,经交易所同意后可以书面委托有关人员代理。

谈话对象应当如实陈述、不得隐瞒事实。

第十七条交易所通过情况报告和谈话,发现会员或者客户有?规嫌疑、交易存在较大风险的,有权对会员或者客户发出《风险警示函》。

第十八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发出风险警示公告,向全体会员和客户警示风险:
(一)碳排放配额价格出现异常;
(二)会员或者客户涉嫌违规、违约;
(三)会员或者客户交易存在较大风险;
(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风险准备金
第十九条交易所实行风险准备金制度。

风险准备金是指由交易所设立,用于为维护碳排放交易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不可预见风险带来的亏损的资金。

第二十条风险准备金的来源:
(一)交易所按照手续费收入的10%的比例,从管理费用中提
取;
(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收入。

当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交易所注册资本10倍时,经市发展改革委批准可以不再提取。

第二十一条风险准备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户存储。

除用于弥补风险损失外,不得挪作他用。

风险准备金的动用应当经交易所董事会批准,并按规定的用途和程序进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大户持仓报告
附件
大户持仓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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