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案例分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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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担保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乙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5%。

为确保借款合同的履行,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了担保,丙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人”)作为担保人为乙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

2019年5月,借款到期,乙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甲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将乙公司和担保人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担保人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担保人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件分析1. 案件事实(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乙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3)丙公司作为担保人为乙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

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的,视为连带保证。

”2. 案件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

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的,视为连带保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保证责任。

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 案件分析(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乙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2)丙公司作为担保人为乙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丙公司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和担保人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乙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担保法律法规案例分析范本

担保法律法规案例分析范本

担保法律法规案例分析范本【担保法律法规案例分析范本】案例一:民事担保合同纠纷案例案情描述: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民事担保合同,甲方作为担保人,为乙方提供了一笔借款担保。

然而,乙方未按时偿还借款,导致甲方需要履行担保责任。

甲方认为,乙方的违约行为对其造成了经济损失,要求乙方赔偿。

问题分析:本案涉及担保合同的效力、担保人的责任以及赔偿责任等问题。

一、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法规,担保合同是一种合法有效的合同形式。

在本案中,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书面担保合同,按照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该担保合同存在合法效力。

二、担保人的责任根据担保法第十条规定,甲方作为担保人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借款人乙方未能按时偿还借款属于违约行为,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甲方作为担保人有义务履行担保责任,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三、赔偿责任的认定依照担保法第十七条,因履行担保责任而产生的损失,由借款人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作为担保人,可以向乙方索取违约金及其他实际损失的赔偿。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实际情况,本案中甲方作为担保人有权向乙方主张赔偿,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二:行政担保案例案情描述:某市政府决定对某企业提供行政担保,担保企业的贷款申请。

然而,担保企业未能按时偿还贷款并陷入债务危机,导致担保责任转嫁给政府。

政府被迫承担了巨额债务,面临财政压力。

问题分析:本案中存在行政担保不当使用、风险转移等问题,需对其进行法律法规分析。

一、行政担保的合法性行政担保是政府为促进经济发展提供的一种担保方式。

在本案中,政府出于支持和促进企业发展的目的,提供了行政担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政府提供行政担保属于合法行为。

二、行政担保的风险转移问题然而,行政担保的风险转嫁问题也引起了争议。

政府提供行政担保后,担保责任仅仅转嫁给了政府,而担保企业并未承担相应责任。

《担保法》案例解析

《担保法》案例解析

担保法案例解析担保法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法律,主要规定了关于担保的相关法律程序和制度。

对于借贷合同和金融机构的运营都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利用多个案例来解析担保法。

案例一: XX担保有限公司与YY银行该案件的主要争议点是XX担保有限公司是否有充足的能力和资金来承担担保责任。

该公司在做出担保承诺之前已经存在大量的亏损和负债,然而该公司仍然坚持承担担保责任。

该案件的法院判决认定,XX担保有限公司应当对担保种类、范围和期限等明确的担保事宜,应当在知悉相关风险的前提下,自主做出决策。

如果该公司的担保责任超出其能力范围,将会被视为违法行为,法院不会予以支持。

案例二: ZZ银行与AA企业该案涉及到担保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即“完全担保原则”。

在该案件中,AA企业和ZZ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合同包括两个担保责任的条款。

第一项担保责任是该企业的所有财产用于担保,第二项担保责任则是该企业的融资方出具的担保函。

该合同的有效性及担保条款的适用性被争论,ZZ银行认为这是一种不完全担保的情况,因为第二条担保条款并非该企业直接提供的担保,而该企业则认为这种解释违背了完全担保原则。

在最终的解决方案中,法院支持了AA企业的观点,认为这是一种完全担保的合同,因为第二项担保责任已经得到了担保方的明确同意。

案例三: BB银行之间的借贷合同该案例涉及的是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是否与借款人的违约行为有关。

在该案例中,BB银行和CC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

一家担保公司为该合同提供了担保,并签署了担保函。

在该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未能按照约定时间还款,导致贷款逾期。

BB银行因此向担保公司索赔,后者要求借款人先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最终的判决结果中,法院支持了担保公司的主张,认为担保人有义务在借款人违约时向银行提供担保,但是只有在借款人承担责任之后,担保公司才能先行进行赔偿。

结论通过以上的三份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担保法对于担保责任和制约机制的规定颇为严格,担保机构和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时应当特别注意相关风险。

案例分析-物权1

案例分析-物权1

物权案例分析案例一物权判断甲在某风景区兴建别墅,与其邻居乙约定,乙不得在别墅前兴建房屋,以免妨碍眺望。

半年后,乙将其房屋出售给丙,丙欲拆除旧房,兴建大厦。

对此,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有:A.甲可依据债权协议向乙提出异议,要求丙停工B.甲可依据债权协议向丙提出异议,要求其停工C.甲得与丙协商停工事宜D.甲可依据债权协议向乙主张违约责任【答案】ABD【解析】本题涉及债权协议对第三人的效力及相邻关系的问题。

依民法理论,债权协议对第三人不生效力,因为债权协议只约束债权人和债务人,但是,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人因行使不动产所有权和使用权而发生的关系是物权问题,而非债权问题。

本题选项AB中,甲依债权协议要求乙停工,因乙不是行为人,因而不具有依据,甲依债权协议要求丙停工,因丙不是该债权协议的当事人故不受该协议约束。

本题D选项中,甲依据债权协议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因乙未违约而不具有意义。

但甲可依据相邻关系与丙协商,解决纠纷。

案例二物权优先于债权【案情介绍】甲有祖传珍贵玉器一件,乙、丙均欲购买之。

甲先与乙达成协议,以5万元价格出售之,双方约定,次日交货付款。

丙知晓后,当晚即携款至甲处,欲以6万元价格购买之。

甲欣然应允,并即交货付款。

因乙要求甲交付玉器不得而发生纠纷。

【问题]1.本案中,玉器的所有权应归谁?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评注】1.本问涉及一物两卖问题。

依《合同法》第133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即所有权的转移规则是:(1)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这主要是针对不动产和特熟动产所有权的转移。

(2)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当事人的约定。

这主要是针对一般动产而言的。

(3)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约定的,所有权转移自交付时转移。

本案中,存在两个买卖合同,即一物两卖。

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和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

对于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虽然甲负有将货物交付于乙之义务,乙负有向甲支付货款义务,但因甲已将货交付给于丙,存在履行不能,甲与乙之间只存在合同债权。

担保法案例分析1

担保法案例分析1

案例一:甲将自己所有的三间房子出租给乙。

甲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对乙表示愿将此三间房子出卖。

乙愿意购买,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价格为6万元,同年12月底以前交清房款。

不久,乙依约交清了房款。

甲的朋友丙听说此事,愿意7万元购买此房。

于是,甲告知乙,房价提至7万元,若乙补交 l 万元,则房子卖给乙,否则,房子卖给丙。

乙坚决反对提价,认为自己早已交清房款,房子已经属于自己所有,甲既无权要求再补交房款,也无权将房子卖给丙。

1个月后,甲将房子以7万元卖给了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丙以自己是房屋所有人为名,要求乙腾房。

乙认为自己买房在先,而且房子的租期未到,因此拒绝腾房。

问: (1)乙是否取得了这三间房的所有权?(2)丙要求乙腾房是否合法?案例二、甲、乙于2001年10月5日签订一借款合同,丙作为担保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

合同约定乙的还款日期为2002年2月5日,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2001 年12月1日,甲、乙双方经商议将还款期延至2002年4月5日,并通知丙,丙对此未置可否。

2002年5月1日,甲因乙未按期还款而首次要求丙偿还借款本息。

根据上述案情,请判断下列说法是否正确。

1、就保证范围而言,丙对本金的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

2、由于丙对延期还款期未置可否,故丙再也不承担保证责任。

3、根据约定的保证方式,甲应该先向乙主张权利后才干向丙主张权利。

4、若丙不允许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2年8月5日。

5、若丙书面允许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2年10月5日。

案例三、甲、乙于2001年10月5日签订一借款合同,丙作为担保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

合同约定乙的还款日期为2002年2月5日,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2001 年12月1日,甲、乙双方经商议将还款期延至2002年4月5日,并通知丙,丙对此未置可否。

2002年5月1日,甲因乙未按期还款而首次要求丙偿还借款本息。

担保物权法律关系案例(3篇)

担保物权法律关系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35岁,个体工商户。

李某,男,30岁,某公司员工。

张某因扩大经营规模,需要资金支持,遂向某银行申请贷款。

由于张某个人信用良好,但缺乏足够的抵押物,银行要求张某提供担保。

张某找到李某,李某同意为张某提供担保,双方签订了保证合同。

随后,张某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并约定了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事项。

合同签订后,张某按照约定从银行取得了贷款。

然而,在贷款期限届满后,张某未能按时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银行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

争议焦点:1. 李某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2. 银行是否能够证明李某的保证行为?3. 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案例分析:一、关于李某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十六条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与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明确了保证责任。

因此,李某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二、关于银行是否能够证明李某的保证行为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保证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并按照约定履行保证义务。

在本案中,银行与李某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内容明确,且双方签字盖章,银行已经充分证明了李某的保证行为。

三、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本案涉及《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保证合同、保证责任、保证期间等内容。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应当依法适用《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对案件进行审理。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与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合法有效,李某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张某未能按时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李某作为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李某承担张某欠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的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结果: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担保物权法律关系案例。

担保法律案例分析(3篇)

担保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8年1月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将一栋房产出租给乙方,租赁期限为5年,租金为每年100万元。

为保证乙方的按时支付租金,双方约定由丙公司(以下简称丙方)提供担保。

2018年2月,丙方与甲方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丙方对乙方的租金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二、案件经过2018年5月,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

甲方遂向丙方主张担保责任。

丙方以《担保合同》中未约定担保期限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甲方遂将丙方诉至法院。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担保合同是担保人与债权人订立的,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合同。

”本案中,甲方与丙方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丙方对乙方的租金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符合《担保法》的规定。

关于丙方以《担保合同》中未约定担保期限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法院认为,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担保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担保人的名称、住所;(二)债权人的名称、住所;(三)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四)担保的范围;(五)担保期限;(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虽然《担保合同》中未约定担保期限,但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担保合同未约定担保期限的,担保期限为主债权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因此,法院认定《担保合同》中未约定担保期限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

综上,法院判决丙方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即在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的情况下,由丙方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及担保期限的认定问题。

(一)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1. 担保合同的形式《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担保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甲方与丙方签订了《担保合同》,符合《担保法》的规定,因此《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2. 担保合同的主体《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担保合同是担保人与债权人订立的,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合同。

担保法案例分析担保法案例解析

担保法案例分析担保法案例解析

担保法案例分析担保法案例解析《担保法》实施近十余年来,它为理顺担保关系,保护债权人利益,标准债务人、保证人的权利义务起到了巨大作用,在我国法制进程中是一大亮点。

下面是的担保法案例分析,欢送大家阅读!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千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

该公司董事长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

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

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的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

又过了一个月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

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查明:1.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对精密机床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2.甲公司的机床原由丙公司保管,保管期限至10月31日,保管费50万元。

11月5日,甲公司将机床提走,并约定10天内付保管费,如果10天内不付保管费,丙公司可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现丙公司要求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

依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答复以下问题:(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4)丙公司能否行使留置权?为什么?根据《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至于董事长违反决议而签合同的行为,应由其对其他股东承当违约(决议)责任。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不安抗辩权的中止履行是指应领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按照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同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案例经典分析(一)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案例经典分析(一)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经典案例分析无权代理案例1甲商场业务员乙到丙公司采购空调,见丙公司生产的浴室防水暖风机小巧实用,尤其在北方没有来暖气之前,以及停止供暖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对普通家庭非常实用,遂自行决定购买一批该公司生产的暖风机。

货运到后,甲商场即对外销售该暖风机.后因该市提前供应暖气,暖风机的销量大减。

甲商场这时想到乙是自作主张购买暖风机,商场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丙公司因收不回货款而诉至法院。

问:本案中甲商场应否支付货款?为什么?乙自行决定购买丙公司生产的暖风机属于超越代理权限而为代理行为的情形,是狭义无权代理行为,所以乙与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但是,甲商场接收了该货物并实际对外销售该暖风机,甲商场以实际行为表明其对该效力未定合同进行了追认,追认后该合同即为有效合同,甲商场应当履行合同支付货款.无权代理案例2张某是甲商贸公司员工,曾长期代表甲商贸公司充当采购员与乙家电生产厂进行购销家电活动。

2008年3月,张某因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甲商贸公司开除。

但是,甲商贸公司并未收回给张某开出的仍在有效期内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张某遂凭此介绍信以甲公司的名义,与老合作伙伴乙家电厂签订了10万元的家电购买合同,并约定在交货后一个月内付款。

乙家电厂在与张某签订合同时,并未不知张某已被开除.乙家电厂向张某交货一个月后,张某仍未付款,也不知其下落.乙家电厂家于是要求甲商贸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甲商贸公司以张某已被开除与其无关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发生争执。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 二是甲商贸公司是否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

从表面上看,张某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其行为应当由张某自己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法律作此认定的话,则在现实生活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某公司对某个已经成立并生效的交易合同感到后悔,则马上可以制作一份开除与其交易对方签订合同的工作人员的文件,把开除文件的日期签为交易合同签订的日期前,以此否定该工作人员的代理权限,从而否认该交易合同的效力,以推脱责任.这对善意的交易对方显然是不公平的,也会造成市场行为的混乱.因而,我国的《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担保法案例法律解析(3篇)

担保法案例法律解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担保法作为我国合同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担保行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担保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担保法案例为切入点,对担保法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析,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案例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5%。

为确保借款合同的履行,乙公司以其名下的一处房产作为抵押物,并与甲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

同时,被告丙公司(以下简称“丙”)为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借款到期后,乙公司未能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法律解析1.抵押权的设立根据《担保法》第四条的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将乙公司名下房产作为抵押物。

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因此,甲公司对乙公司名下房产享有抵押权。

2.抵押权的实现根据《担保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能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甲公司有权就乙公司名下房产行使抵押权。

甲公司可以与乙公司协商确定抵押物的价值,并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现抵押权。

3.保证责任的承担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全部债务或者部分债务。

在本案中,丙公司为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法律规定,甲公司有权要求丙公司承担全部债务或部分债务。

4.抵押物优先受偿权与保证人追偿权根据《担保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在本案中,甲公司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乙公司追偿。

同时,根据《担保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因此,丙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乙公司追偿。

案例分析-物权1

案例分析-物权1

物权案例分析案例一物权判断甲在某风景区兴建别墅,与其邻居乙约定,乙不得在别墅前兴建房屋,以免妨碍眺望。

半年后,乙将其房屋出售给丙,丙欲拆除旧房,兴建大厦。

对此,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有:A.甲可依据债权协议向乙提出异议,要求丙停工B.甲可依据债权协议向丙提出异议,要求其停工C.甲得与丙协商停工事宜D.甲可依据债权协议向乙主张违约责任【答案】ABD【解析】本题涉及债权协议对第三人的效力及相邻关系的问题。

依民法理论,债权协议对第三人不生效力,因为债权协议只约束债权人和债务人,但是,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人因行使不动产所有权和使用权而发生的关系是物权问题,而非债权问题。

本题选项AB中,甲依债权协议要求乙停工,因乙不是行为人,因而不具有依据,甲依债权协议要求丙停工,因丙不是该债权协议的当事人故不受该协议约束。

本题D选项中,甲依据债权协议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因乙未违约而不具有意义。

但甲可依据相邻关系与丙协商,解决纠纷。

案例二物权优先于债权【案情介绍】甲有祖传珍贵玉器一件,乙、丙均欲购买之。

甲先与乙达成协议,以5万元价格出售之,双方约定,次日交货付款。

丙知晓后,当晚即携款至甲处,欲以6万元价格购买之。

甲欣然应允,并即交货付款。

因乙要求甲交付玉器不得而发生纠纷。

【问题]1.本案中,玉器的所有权应归谁?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评注】1.本问涉及一物两卖问题。

依《合同法》第133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即所有权的转移规则是:(1)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这主要是针对不动产和特熟动产所有权的转移。

(2)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当事人的约定。

这主要是针对一般动产而言的。

(3)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约定的,所有权转移自交付时转移。

本案中,存在两个买卖合同,即一物两卖。

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和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

对于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虽然甲负有将货物交付于乙之义务,乙负有向甲支付货款义务,但因甲已将货交付给于丙,存在履行不能,甲与乙之间只存在合同债权。

一起典型涉及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的案例

一起典型涉及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的案例

⼀起典型涉及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的案例【基本案情】原告李某在2014年1⽉1⽇借了10万元给被告黄某,约定利息1分,借款期限为1年,担保⼈万某。

借款到期后黄某未按约还款,原告李某在2015年3⽉2⽇将被告黄某、万某诉⾄法院,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本⾦100000元及利息12000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在开庭前即2015年5⽉5⽇向法院申请撤回对万某的起诉。

故法院判决被告黄某归还原告的借款本⾦100000元及利息12000元。

在2017年5⽉26⽇原告李某以被告黄某不履⾏还款义务为由,重新起诉担保⼈万某,要求万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万某以其保证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进⾏抗辩。

【分歧】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确定保证诉讼时效起⽌时间。

第⼀种意见认为:债权⼈李某已经起诉借款⼈黄某并拿到了法院的判决书,就同⼀个借款合同法院已经审理完毕,根据⼀事不再理原则,法院不应再对李某诉保证⼈万某承担。

第⼆种意见认为:债权⼈李某在2015年5⽉5⽇撤回对保证⼈万某的起诉,⼜在2017年5⽉26⽇起诉万某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被告万某根据保证诉讼时效两年的规定进⾏了诉讼时效的抗辩,故本案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评析】笔者认可第⼆种意见,此案⾸先应确认被告万某的担保责任。

根据案件事实,被告万某未在李某与黄某的借条中约定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六条的规定,视为万某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同时,原告李某第⼆次起诉保证⼈万某未违反⼀事不再理的原则,因为本案的被告万某系连带保证⼈,原告李某可单独向其主张保证债权,原告向债务⼈主张的是债权,⼆者系不同的诉讼请求,虽双⽅的诉讼⾦额⼀致,但我们不能机械的适⽤⼀事不再理的原则,连带保证⼈的权利与义务,在《担保法》和《民法通则》中均有规定,尤其是债权⼈可单独起诉债务⼈也可单独起诉连带保证⼈,即在连带保证中债务⼈和保证⼈不是必要共同诉讼⼈,且《担保法》第31条和《民法通则》第39均规定了保证⼈的追偿权。

担保法案例集锦

担保法案例集锦

担保法案例集锦1、1995年12月,A公司与某银行签订了借款70万元的借款合同,并与某银行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抵押合同规定,借款期满A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将作为抵押物的A公司的一处房地产转归某银行所有;1996年12月18日,贷款期满,A公司未能清偿贷款,某银行遂提出将抵押物房地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转归自己;A公司认为,当时房地产价格上涨,已超过贷款价值很多,不同意银行的要求;银行认为,双方基于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达成的抵押协议,合法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取得抵押房产的所有权和地产的使用权;贷款条件,遂要求A公司提供担保;A公司找到B、C两公司要求为其贷款担保,B、C两公司遂在借款合同中写明:A公司在贷款期满不能履行债务时,由B、C两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借款合同写明借款期为6个月,自1996年5月10日至1996年11月10日;到1996年11月10日,A 公司因经营不善,只偿还贷款30万元;某银行遂于1996年12月10日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偿还所欠贷款本息及滞期罚金,B、C公司承担保证责任;B公司认为,C公司资产雄厚,应由C公司承担大部分保证责任,C公司认为应平均承担保证责任;请回答下列问题:1 该担保关系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2 B、C两公司应如何承担保证责任答:1我国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本案中,B、C两公司在担保合同中约定,A公司在贷款期满不能履行债务时,由B、C两公司承担保证承任,符合一般保证的法律规定;本案中并无法律规定的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因此,B、C公司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2按照我国担保法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X,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生效;4、A公司向Y银行申请一笔100万元的贷款,A公司以自己所有的价值50万元的汽车一辆设定了抵押,同时由B公司提供了保证,保证合同中B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A公司未能按时归还贷款;根据Y银行掌握的情况,B公司资金雄厚,于是Y银行要求B公司归还这100万元贷款,但遭B公司拒绝;问:1B公司的拒绝是否有法律依据2B公司应当承担多少金额的保证责任答:1B公司的拒绝有法律依据;由于保证合同中约定B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因此,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以对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2由于该笔贷款A公司以其价值50万元的汽车设定了抵押,因此存在同一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保证的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规定,B公司只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因此,B公司应承担50万元的保证责任;28责任;"上述约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担保法关于保证的规定,保证合同有效成立;欧阳良选虽然在借款单上表示愿将其厝字店面一间作为借款抵押物,并提供写明所有权人为他自己地址在官桥镇中心大厦507号房屋的产权证证号南证房管字第950060号交原告收执,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以城市房地产设定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所以,抵押合同无效;2保证人承担的责任是一种附条件的责任,至少应当满足以下要求:①债务履行期届满;②债务人没有清偿债务;所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保证人死亡的,此时保证责任尚未发生;保证人死亡后,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保证合同终止,债权人无权要求保证人的继承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3 本案抵押合同因未办理抵押登记而无效,双方都有过错;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解释第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根据该规定,欧阳良选承担的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另;,2 本案黄元友的行为能否构成表见代理呢答:1原告曾细妹将其房产证借给黄元友的真实意思表示是用于黄元友向银行贷款作抵押,而不是用于他人向银行贷款的抵押担保;黄元友在明知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情况下,未经原告同意和授权,即以原告的房产证为廖喜明向被告贷款作了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抵押行为应属无效;2不构成表见代理;要构成表见代理,应同时具备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客观表象和相对人善意无过失两个方面的要件,就本案而言,黄元友只持有房产证,并无原告的授权委托书或其他能表明原告同意抵押的材料,从外部看,缺乏黄元友具有代理权的客观表象,被告某银行在审查贷款时,明知房产证不是黄元友的,在未审查房产证所载权利人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抵押合同,主观上有过错,谈不上善意;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二抵押登记申请书;三抵押合同;万计,且赵学东亦将此情况告知了东方财务公司,但东方财务公司称,请明达商贸公司盖章只是为了完善手续,日后追索该笔款项与明达商贸公司无关,赵学东方在合同上加盖了明达商贸公司公章及其个人名章;加盖个人名章是基于其是明达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一枚没盖清楚,故又盖了一枚,并非表示赵学东个人愿作担保;针对赵学东上述陈述,东方财务公司表示,赵学东代表明达商贸公司盖章同意担保时并未说明该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东方财务公司也未见到明达商贸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有关文件;赵学东在合同上加盖两枚个人名章,一枚是作为明达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另一枚系代表赵学东个人出具担保;另查明:1999年9月10日,因明达商贸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1998年度企业年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在该局院内公告栏发布公告,吊销明达商贸公司营业执照;请回答下列问题:1本案存在两个保证合同,还是一个保证合同呢保证合同是否有效2保证合同无效时,如何确定当事人的过错和责任答:1本案东方财务公司与海南信托投资公司签订资金拆借合同,赵学东在该资金拆借合同"担保单位"处加盖了明达商贸公司公章及两枚"赵学东"个人名章;从形式上看,虽然没有订立书面的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应认定保证合同成立;,应司应当了解和知道这一情况,在明知明达商贸公司营业执照已被吊销的情况下仍与其订立保证合同,主观上也有过错;本案主合同合法有效,海南信托投资公司应负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解释第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根据该规定,赵学东承担的清偿责任不能超过拆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罚息中海南信托投资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8、2000年8月31日,被告台州市中林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林公司"由被告台州市路桥珠光医院以下简称"珠光医院"提供担保,向原告台州市路桥区路桥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借款人民币905万元,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5.4%-6%;,还款期限是2001年3月9日,保证人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保证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被告珠光医院是股份合作制综合医院;请回答下列问题:珠光医院是否是合格的保证人请阐述理由;二解释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从实际效果看,保证合同无效,如果保证人有过错的,仍然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责任大小和保证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相当,所以,免除保证责任不一定减少保证人的赔偿责任,也无法从根本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认为所有的医院、学校,不管是公立还是私立、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都不能成为合格的保证人,似乎不妥,因此如果医院和学校具有赢利性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应该可以作为保证人;9、甲公司向乙银行申请一笔200万元的贷款,甲公司以自己所有的价值50万元的汽车一辆设定了抵押该汽车已向丁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同时,由丙公司提供了保证;保证合同中约定丙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甲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效益下降,未能按时归还贷款,而甲公司的车辆因不可归责于己方的车祸报废,丁保险公司及时给予理赔,乙银行要求甲公司偿还贷款,甲公司表示,抵押物已灭失,自己也无力偿还贷款;乙银行要求丙公司归还200万元贷款,遭到拒绝;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以对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4.本案存在同一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保证的情况;担保法规定:一般保证人只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丙公司应承担150万元的保证责任;5.可以;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范围内损失而该损失应当由第三人负赔偿责任时,保险人先予赔偿损失后,即取得对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丁保险公司行使的是代位追偿权;10、1999年10月10日,北鑫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某建设银行贷款100万元用于房地产开发,并以自己所有的一处房地产作抵押,借款期为1年;抵押前,该处房地产已向保险公司投2.或是提前偿还建行的债务; 或是交双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获赔保险金是180万元,债务是100万元,超过部分仍归北鑫房地产开发公司;3.可以;4.可以;担保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因此,租赁权对一个已出租的财产上设立的抵押继续有效,所以承租人可以对抗房屋新的所有人--建行的要求;5.以投保财产作抵押物的,抵押权人应主张对保险单的保管权;根据抵押物不被租赁的原则,承租人可以对新的所有权人主张抗辩;11、安泰公司为拓展业务,决定向某银行贷款200万元;某银行经审查后认为安泰公司符合贷,3.本案中,国丰贸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规定,当事人未对保证方式明确约定,则推定该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4.不符合;担保法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5.担保法规定了实现抵押权的三种方式:①以抵押物折价抵冲债权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②超过债权部分,返还抵押人;③不足部分继续追偿;6.要求抵押人另行提供担保;抵押物如因抵押人以外的原因灭失时,如有赔偿金,应向抵押人作提前清偿,或向抵押权人认可的第三人提存;7.有效;万,自,该承担保证责任说明理由;4.本案中的保证是连带责任保证,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5.如果保证合同双方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担保法如何规定保证期间的6.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有哪两类答:1.①国家机关不得作保证人;②医院学校等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保证人;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不能作保证人,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该法人的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2.无效;商场作为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且未经法人书面授权,不具备保证人的主体资格;3.商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催讨未果,便向法院起诉,请求支取张某的存单以清偿借款本息;请结合案例回答下列问题:1.存款单可以设定质押吗可质押的权利必须符合哪几项条件2.煤炭运输公司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是否合法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3.张某以公款私存的存单设定质押是否有效4.公款的范围有哪些答:1.可以;必须符合的条件:①必须是财产权;②必须是适于设质的权力;⑧必须有可转让性;2.不合法;储蓄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司又向丙银行贷款600万元;丁公司将其公司培训中心大楼为该6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并办理了登记手续;1998年2月10日,根据国发199815号、银转199868号等文件精神,丙银行将前述五笔贷款未偿还的800万元及利息200万元之债权全部划转给乙银行,并有债权受让人乙银行、债权转让人丙银行及债务人甲公司具签的债权转让协议;2000年9月27日,丁公司去函乙银行,确认对其已实现债权转移的600万元贷款继续提供担保;至1998年12月10日止,甲公司尚欠乙银行到期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200万元,经多次催讨未还,故引发纠纷,乙银行以甲公司和丁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本案中丁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答:本案设计主债权转移时抵押权的效力问题;根据担保法法理,抵押权是一种担保债权实现的物权,它的成立和实现要以一定的债权关系存在为前提,而且从属于债权关系,这也就是所谓的抵押权的从属性;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时,抵押权也消灭;而且担保法第50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再权的担保;”对甲公司所贷五笔借款所形成的债权,乙银行已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债券转让协议并经合法转让程序而取得,故乙银行对该五笔贷款未偿还本金800万元及200万元利息拥有合法债权;丁公司为60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经抵押登记和抵押关系确认,抵,;后;有权的约定无效;2成立;对于交通工具的抵押,我国现行法采用登记对抗主义立法模式;只要合同成立生效,那么抵押权亦设立,但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3丙银行的债权50万元能够全部获得清偿,乙银行仅能获得20万元;虽然乙银行的抵押权先于丙银行设立,但是却没有登记;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担保法第54条,物权法第199条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受偿,因此丙银行就该抵押财产优先于乙银行优先受偿;就该抵押物拍卖所得价款,丙银行债权全部受偿后,乙银行才能获得赔偿;个体户甲某因做生意需资金而与乙农村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50000元,月利率为5‰,借款期限为2007年3月19日至2008年3月18日,丙某以其所有的一套三室一厅的住房作抵押担保;同日丙某与乙信用社签订了一份房屋限期抵押合同,且双方到房监所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抵押合同约定:抵押期限自本抵押合同登记之日起至2008年4月18日止,若甲某不履行还款义务,信用社须在抵押期限内向法院起诉,否则,抵押期限届满后抵押人丙某将不承担担保责任;借款合同订立后乙信用社如期向甲某发放借款,但到期后甲某仅给付了部分借款利息后,便杳无踪影;2008年9月10日,乙信用社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甲某还款,并要求丙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

担保法律制度案例分析题(3篇)

担保法律制度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拟向乙银行(以下简称“乙”)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

乙银行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遂找到丙公司(以下简称“丙”)作为担保人。

丙公司同意为甲公司的贷款提供担保,双方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丙公司对甲公司欠乙银行的5000万元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同时,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

在借款期间,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乙银行多次催收无果。

乙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贷款本息,并要求丙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受理了乙银行的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 丙公司是否可以主张先诉抗辩权?3. 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三、案例分析(一)关于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应当约定保证方式。

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因此,丙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关于丙公司是否可以主张先诉抗辩权根据《担保法》第二十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本案中,丙公司作为连带保证人,不得主张先诉抗辩权。

(三)关于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案例题中的老王张三(2篇)

法律案例题中的老王张三(2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老王,男,60岁,退休教师,居住在某市某小区。

张三,男,40岁,某公司经理,居住在老王所在小区同一栋楼。

2018年,老王购买了一套二手房,房屋面积为100平方米,与张三相邻。

2019年,张三打算在房屋装修过程中改动房屋结构,增加房屋面积。

老王得知此事后,认为张三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双方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张三是否具备改动房屋结构的权利?2. 老王是否可以阻止张三改动房屋结构?三、案件分析1. 张三是否具备改动房屋结构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租赁人、抵押权人等,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用途和规划。

”张三作为房屋的租赁人,未经房屋所有人老王的同意,擅自改动房屋结构,违反了法律规定。

2. 老王是否可以阻止张三改动房屋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所有权人对其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老王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张三停止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张三违反了与老王签订的租赁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张三未经老王同意擅自改动房屋结构,侵犯了老王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法院判决:1. 张三立即停止对房屋结构的改动;2. 张三赔偿老王因此遭受的损失。

五、案例启示1.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租赁人等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和规划。

2. 房屋所有人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3. 法律保护私有财产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总之,老王与张三的房屋纠纷案件,体现了我国法律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

第一编第三章担保法

第一编第三章担保法

第一编第三章 担保法字体:大中小本试卷在答题过程中可能要用到“公式编辑器”,请点击此处安装插件!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担保中,属于人的担保的是( )。

A.保证担保B.留置担保C.抵押担保D.质押担保【本题1分,建议1.0分钟内完成本题】【加入打印收藏夹】【加入我的收藏夹】【隐藏答案】【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保证属于人的担保(也称“信用担保”),抵押、留置、质押属于物的担保,定金属于金钱担保(是特别的物的担保)。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有一钢材买卖合同,合同总价款500万元,甲公司依照约定向乙公司交付定金50万元后,乙公司未按合同交付钢材。

乙公司应向甲公司返还定金( )。

A.200万元B.150万元C.100万元D.50万元【本题1分,建议1.0分钟内完成本题】【加入打印收藏夹】【加入我的收藏夹】【隐藏答案】【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根据《担保法》第89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是双倍返还定金。

”据此,乙作为收受定金的一方,因其违约应向甲公司返还定金100万元。

3.下列各项权利,抵押权人有权主张的是( )。

A.对抵押财产的优先受偿权B.出租抵押财产C.在抵押财产上再设定多项抵押权D.占有使用抵押财产【本题1分,建议1.0分钟内完成本题】【加入打印收藏夹】【加入我的收藏夹】【隐藏答案】【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抵押权人的权利,主要包括:(1)抵押权的保全权。

抵押权的保全权,是指抵押期间当抵押物的价值受到侵害时,抵押权人可以享有保全其抵押权益的权利,如抵押物价值减少的防止权、抵押物恢复原状或增加担保请求权、抵押物损害赔偿请求权。

(2)抵押权的处分权。

抵押权的处分权,是指抵押权人处分其抵押权及抵押权顺序的权利。

(3)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担保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担保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0年,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因经营需要,向乙银行(以下简称“乙方”)申请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

乙方同意向甲方发放贷款,但要求甲方提供担保。

甲方遂找到丙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作为担保人,与乙银行签订了《担保合同》。

合同约定,丙方为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担保期限自2010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1日。

2011年,甲方因经营不善,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乙方遂向丙方主张担保责任。

丙方认为,甲乙双方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导致丙方陷入错误认识,故不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乙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丙方是否构成欺诈?2. 丙方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三、案件分析(一)关于丙方是否构成欺诈1. 案件事实在诉讼过程中,乙方提交了甲乙双方签订的《担保合同》、甲公司向乙银行申请贷款的相关材料、甲公司经营状况的相关证据等。

丙方则认为,甲乙双方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存在以下欺诈行为:(1)甲方在申请贷款时,未如实披露其经营状况,隐瞒了公司负债累累、经营困难的事实;(2)乙方在审查贷款申请时,未尽到审查义务,未核实甲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3)乙方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故意隐瞒担保责任范围,导致丙方陷入错误认识。

2. 案件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在本案中,丙方主张甲乙双方存在欺诈行为,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首先,关于甲方未如实披露经营状况的问题,丙方仅凭甲公司负债累累、经营困难的事实,不能证明甲方存在欺诈行为。

因为甲公司负债累累、经营困难并不一定意味着其存在欺诈行为。

其次,关于乙方未尽审查义务的问题,丙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乙方在审查贷款申请时存在故意隐瞒或未尽审查义务的行为。

最后,关于乙方故意隐瞒担保责任范围的问题,丙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乙方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存在故意隐瞒担保责任范围的行为。

《担保法》案例解析.doc

《担保法》案例解析.doc

《担保法》案例解析【案例一】不动产抵押的转让效力【案情】甲公司将自己100亩土地抵押给建设银行用于贷款担保。

在抵押期间内,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转让合同》约定:合同转让价款为7000万元(70万元/亩);甲公司承诺:土地抵押在不影响办理过户手续的前提下办理解押手续并保证该土地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没有被司法机关查封或者被行政机关限制。

同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

银行得知上述情况后,函告甲公司不得擅自转让抵押物;乙公司在支付了2100万元后,要求办理30亩土地的过户手续。

甲公司既没有解押、也没有协助办理过户。

后甲公司依据《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转让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依据《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的规定,判决合同无效;二审法院认为转让合同并没有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判决合同有效,并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法律解析】1、转让合同是债权文书,是物权变动的依据,本身并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2、在不动产抵押状态下,法律并不限制抵押物的合理流转,目的也是发挥物的效益;3、《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的规定的“不得转让”,是指物权变动,而不是指不能签到合同。

如果甲公司不解押的话,将无法办理土地的过户。

4、如果债权人银行同意的话,可以办理过户登记,然后将土地以乙公司的名义重新办理抵押。

【案例二】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效力2005年12月15日,工商银行与王加德(佳德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王加德因购买商品房向该行贷款48万元,期限自2005年12月15日至2008年12月15日,该笔借款由万佳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同日,抵押人(甲方)佳德公司与抵押权人(乙方)万佳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抵押合同,以该公司3台生产设备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为王加德与乙方签订借款担保做反担保。

担保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担保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

为确保贷款的安全,开发商找到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担保公司同意为开发商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与银行签订了《担保合同》。

合同约定,如开发商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担保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贷款到期后,开发商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银行遂向担保公司主张担保责任,要求其偿还1000万元贷款及相应利息。

担保公司认为,其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合法有效,但开发商在贷款期间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其无法履行担保义务。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担保合同的效力2. 担保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 开发商的违约行为是否影响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三、法院判决1. 关于担保合同的效力法院经审理认为,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因此《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2. 关于担保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认为,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担保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担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担保义务。

本案中,担保公司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合法有效,且双方均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由于开发商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关于开发商的违约行为是否影响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法院认为,开发商在贷款期间存在违约行为,但这并不影响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担保人因担保合同承担连带责任的,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因此,担保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向开发商追偿。

四、案例分析1. 担保合同效力问题本案中,担保合同的效力是争议的焦点之一。

法院认为,担保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因此认定其合法有效。

这表明,在担保合同签订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合同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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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甲将自己所有的三间房子出租给乙。

甲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对乙表示愿将此三间房子出卖。

乙愿意购买,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价格为6万元,同年12月底以前交清房款。

不久,乙依约交清了房款。

甲的朋友丙听说此事,愿意 7万元购买此房。

于是,甲告知乙,房价提至7万元,若乙补交l万元,则房子卖给乙,否则,房子卖给丙。

乙坚决反对提价,认为自己早已交清房款,房子已经属于自己所有,甲既无权要求再补交房款,也无权将房子卖给丙。

1个月后,甲将房子以7万元卖给了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丙以自己是房屋所有人为名,要求乙腾房。

乙认为自己买房在先,而且房子的租期未到,因此拒绝腾房。

问:(1)乙是否取得了这三间房的所有权?(2)丙要求乙腾房是否合法?案例二、甲、乙于2001年10月5日签订一借款合同,丙作为担保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

合同约定乙的还款日期为2002年2月5日,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2001年12月1日,甲、乙双方经协商将还款期延至2002年4月5日,并通知丙,丙对此未置可否。

2002年5月1日,甲因乙未按期还款而首次要求丙偿还借款本息。

根据上述案情,请判断下列说法是否正确。

1、就保证范围而言,丙对本金的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

2、由于丙对延期还款期未置可否,故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根据约定的保证方式,甲应该先向乙主张权利后才能向丙主张权利。

4、若丙不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2年8月5日。

5、若丙书面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2年10月5日。

案例三、甲、乙于2001年10月5日签订一借款合同,丙作为担保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

合同约定乙的还款日期为2002年2月5日,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2001年12月1日,甲、乙双方经协商将还款期延至2002年4月5日,并通知丙,丙对此未置可否。

2002年5月1日,甲因乙未按期还款而首次要求丙偿还借款本息。

根据上述案情,请判断下列说法是否正确。

1、就保证范围而言,丙对本金的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

2、由于丙对延期还款期未置可否,故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根据约定的保证方式,甲应该先向乙主张权利后才能向丙主张权利。

4、若丙不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2年8月5日。

5、若丙书面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2年10月5日。

案例四、某乡镇企业为购置设备,向银行贷款30万元,企业以自有工具车一辆作抵押(评估价10万元),另由乡财政所作保证。

贷款到期后,企业仅归还15万元,其余贷款及利息无法偿付,为此,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乡财政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问:1、乡财政所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2、法院对此案应作如何处理?3、如果保证人不是乡财政所,而是B公司,但保证方式没有约定,该案应当如何处理?如果保证期间没有约定,又该如何处理?案例五、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1年5月20日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甲为买方,乙为卖方。

双方约定:(1)由乙公司于10月30日前分二批向甲公司提供设备10套,价款总计为150万元;(2)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定金25万元;(3)如一方迟延履行,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4)由丙公司作为乙公司的保证人,在乙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时,丙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合同依法生效后,甲公司因故未向乙公司给付定金。

7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了3套设备,甲公司支付了45万元货款。

9月,该种设备价格大幅上涨,乙公司提出变更合同,要求将剩余的7套设备价格提高到每套20万元,甲公司不同意,随后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

11月1日,甲公司仍未收到剩余的7套设备,从而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生产,并因此遭受了50万元的经济损失。

于是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增加违约金数额并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要求丙公司履行一般保证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25万元定金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3)甲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依法能否成立?说明理由。

(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依法能否成立?说明理由。

(5)丙公司在什么条件下应当履行一般保证责任。

案例六、黄某向伟林公司购买生产原料一批,合同价款20万,双方约定伟林公司交货后3个月黄某再付款。

同时,黄某以自己所有的一辆汽车(价值30万元)做抵押,约定如黄某到期不能还款,则这辆汽车归新兴公司所有。

为此,双方签定了抵押合同但未向有关机关办理抵押登记。

此后,黄某又将该车质押给朋友吴某,向吴某借款15万元。

质押期间,吴某开车与人相撞,造成车辆的严重毁损,花费修理费4万元。

但当车修好后,修理厂却要求吴某必须同时将以前曾欠修车厂的2万元付清。

吴某拒绝,于是修车厂留置了该车辆。

请根据上述案例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1、黄某与伟林公司的抵押合同效力如何?2、如黄某到期不能还款,伟林公司能否取得车辆所有权?3、黄某与吴某的质押合同效力如何?4、修理厂留置车辆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5、车辆修理费4万元应当由谁承担?6、假设黄某到期无力清偿,伟林公司和吴某应如何实现债权?案例七、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千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

该公司董事长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

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

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的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

又过了一个月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

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查明:1.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对精密机床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2.甲公司的机床原由丙公司保管,保管期限至10月31日,保管费50万元。

11月5日,甲公司将机床提走,并约定10天内付保管费,如果10天内不付保管费,丙公司可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现丙公司要求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

依据合同法和担保法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4)丙公司能否行使留置权?为什么?案例八:甲欠乙10万元钱,已经超过履行期限半年未还。

当乙要求甲还钱时,甲说自己没钱还债。

当乙请求甲变卖私家车还债时,甲说其私家车昨天为帮朋友从银行贷款已抵押银行,并于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于是,乙起诉到法院,以甲和银行为被告,请求撤销两被告之间的抵押合同。

问题:抵押合同是否可被撤销?为什么?问题:甲能否将租赁的房屋抵押或出卖?案例九、甲企业和乙企业签定了一个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向乙提供一台设备,价值30万元人民币,货到10天以内付款。

丙、丁两个企业愿意为乙担保,在保证人一栏里签了字。

甲方于1996年12月8日交货,乙方直至97年初都未付款。

甲方直接要求丙、丁支付货款和利息。

问:1、甲方能否直接要求丙、丁承担保证责任?2、本合同没有约定担保人的保证方式,乙、丙、丁之间是怎样的关系?丙和丁又应该怎样分担担保责任?3、如果该合同债务已经转让,并且丙曾经口头同意、丁曾经书面同意这一转让,他们还要不要承担保证责任?4、丙、丁除为乙支付货款外,要不要支付利息?案例十:乙是一个独资企业(童趣玩具厂),其企业生产妞妞牌玩具熊。

2002年3月8日,乙因扩大生产规模缺乏资金向甲银行申请贷款100万元。

甲经审查后同意贷款,贷款期限为一年,但要求为这笔贷款提供担保。

乙将本企业的妞妞商标专用权(经权威机构评估价值40万)质押给银行,3月11日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质押登记。

由于还有60万的借款血药担保,于是乙又请了他的朋友丙丁戊为剩余的60万提供担保,但当时保证人之间没有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

2002年5月,金山玩具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乙的的妞妞注册商鸟。

裁定申请成立,撤销注册商标。

乙不服起诉,驳回维持原判。

此后,乙效益下滑,到2003年2月10日,宣布破产。

贷款后期,甲见乙已无还款能力,于是要求丙丁戊还款,三人拒绝。

2003年5月18日,甲向法院起诉丙要求其承担还款义务。

1.甲乙之间的质押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丙丁戊应承担何种保证责任?丙丁戊能否主张自己享有先抗辩权?为什么?3.乙的商标权被撤销后,丙丁戊又应承担多少保证份额?4.贷款到期后,乙五偿还能力,甲可以如何收回贷款?5.在丙偿还银行60万后,他可以去的那些权利?6.在童趣玩具厂宣告破产后,甲能否要求乙个人承担还款义务?甲可以在多长时间内行使这种权利?案例十一、王甲欠李甲5万元,因无现金偿还,并提出以自己价值相当的一套家具(价值45000元)和一条金项链(价值5000元)抵偿,李甲表示同意。

李甲的儿子李乙(13岁)偷偷将项链拿去首饰店卖了4000元。

李甲向范某借款10万元经营饮食店,以家具作为抵押。

范某认为家具价值太少,让李甲提供其他的担保。

由于李甲的哥哥李丙是著名的书法家,在李甲请求下,李丙与范某签订协议约定:“如果李甲到期不能偿还欠款,则由李丙书写一幅作品给范某。

”李甲决定对自己的房屋进行装修,因此请求邻居金某让自己把家具放在他家一个星期,结果由于水管爆裂,家具进水几乎不能使用。

一年后,李甲由于经营不善,无力偿还范某的借款。

(1)王甲是否能以实物抵消自己的借款?这属于民法上的哪种债的履行方式?(2)如果李甲要求认定李乙出售项链的行为无效,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若首饰店告知李甲后两个月,李甲未作表示,则该行为是否生效?(3)如果李丙为范某书写了一幅作品,则谁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范某是否可以将其用于展览?为什么?(4)李甲如果要求金某赔偿家具损坏的损失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5)家具进水后范某是否可以要求李甲提供另外的担保?为什么?案例十二、A企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其法定代表人黄某对外签订合同的最高限额为150万元。

2007年4月1日,黄某在一次商品交易会上,为了抓住稍纵即逝的商机,代表A企业与B企业签订了一份250万元的买卖合同,B企业不知道黄某违反了A企业的内部规定。

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由A企业在2007年6月5日前向B企业提供货物,B企业收到货物后的10天内支付货款250万元。

2007年6月1日,A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货物的生产,6月2日A企业有确切证据得知B 企业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无力支付250万元的货款。

6月5日,B企业要求A企业提交货物,遭到A企业的拒绝,A企业要求B企业提供担保。

B企业以自己的机器设备作为抵押,担保的价值为100万元,同时B企业请求C企业为保证人,C企业担保的价值为1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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