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等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农产品

合集下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
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5(000)017
【摘要】<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教育厅、公安厅、监察厅、司法厅、财政厅、建设厅、交通厅、农业厅、外经贸厅、卫生厅,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旅游局、安全生产局、法制办,交警总队、高速公路公司: 《福建省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总页数】10页(P35-4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1.4
【相关文献】
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J], ;
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危险化学品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福建省危险化学品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J], ;
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04年至2006年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J], ;
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河南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J], ;
5.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J],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数字福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数字福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省直单位电子政务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政办[2010]219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福州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发布日期】2010.08.04【实施日期】2010.08.0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省直单位电子政务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0〕219号)省直有关单位:为更好地推进我省电子政务建设发展,提高政府部门信息化应用绩效,推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与共享,促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海西建设,省政府办公厅、省效能办和省数字办将联合开展2010年省直单位电子政务绩效考核工作。

现将《2010年福建省直单位电子政务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研究,抓紧落实,切实做好本单位电子政务工作。

联系人:省政府办公厅叶晓斌87802245省效能办郑明艳87851765省数字办陈晓东8706323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2010年度福建省直单位电子政务绩效考核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电子政务绩效考核工作,现制定方案如下:一、考核内容和对象2010年度电子政务绩效考核内容包括:网站绩效、信息化应用绩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绩效、安全保障绩效。

参加“信息化应用绩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绩效”以及“安全保障绩效”考核的单位包括: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贸委、省民族宗教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外经贸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审计厅、省外办、省国资委、省公务员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体育局、省安监局、省统计局、省旅游局、省粮食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物价局、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省人防办、省信息化局、省国税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知识产权局、省档案局、省测绘局等47家单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03•【字号】•【施行日期】2015.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福建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2015年6月3日福建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水安全,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及《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2号),持之以恒推进生态省建设。

以巩固和提升水环境质量、确保饮用水安全为核心,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河海兼顾,对江河湖海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

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努力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

二、主要目标(一)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省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污染严重水体及城市黑臭水体大幅度减少,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及主要湖泊生态环境稳中趋好。

到2030年,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二)主要指标到2020年,全省12条主要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90%以上;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5%;设区城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主要湖泊水库水质达标率总体达60%以上;地下水质量极差的比例控制在10%以内;近岸海域水质优良(Ⅰ、Ⅱ类)比例达到72%左右。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5•【字号】闽政办[2010]68号•【施行日期】2010.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6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福建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农业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除遗传资源保种场、原种场外)交给市、县级农业部门审核发放。

(三)将除兽用生物制品之外的兽药经营许可交给市、县级农业部门审批。

(四)将动物诊疗许可交给县级农业部门审批。

(五)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交给县级农业部门核发。

(六)承接由农业部下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 和“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的职责。

(七)加强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工作。

(八)加强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九)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农业(种植业、畜牧业、农业机械化、农垦等)和农村经济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参与拟订各项涉农政策,组织、指导农业执法工作。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6.10•【文号】农办市〔2007〕21号•【施行日期】2007.06.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通知农办市〔2007〕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为规范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确保监督抽查工作的有效开展,我部制定了《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二〇〇七年六月十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以下简称监督抽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开展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中的监督抽查是指农业部依法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生产和销售的农产品、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业投入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进行处理和发布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监督抽查包括定期的监督抽查和不定期的监督抽查。

第五条农业部负责监督抽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并负责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和信息发布。

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符合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接受农业部委托,承担监督抽查的抽样工作(以下简称抽样单位);符合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接受农业部委托,承担监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以下简称检测机构)。

第六条监督抽查的样品由抽样单位向被抽查人购买。

第七条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农业部的规定。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30•【文号】农财发〔2017〕71号•【施行日期】2017.1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农财发〔2017〕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农产品加工、渔业(水利)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机关各有关司局、直属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2017年11月30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农业部部门预算项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是指中央财政在农业部部门预算中设立的,履行农业部职责所必需的,用于确保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的项目支出。

第三条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科技教育司、种植业管理司、种子管理局、畜牧业司、兽医局、农垦局、渔业渔政管理局等项目主管司局和有关部属单位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的实施主体,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担主体责任,负责归口管理和直接承担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农业部财务司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的监督主体,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担监督责任,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金使用方向和开支范围第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主要用于:(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专项监测、监督抽查及检测机构考核管理;农产品质量数据采集与认证、评价;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摸底排查、风险评估与过程管控措施示范应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农产品产地质量调查与评价;农产品生产准入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普宣传与舆情监测、分析、预警;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督及应急处置等;(二)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质量强县(区、镇)培育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质量强县(区、镇)培育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质量强县(区、镇)培育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10.18•【文号】国市监质发〔2024〕97号•【施行日期】2024.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质量强县(区、镇)培育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市监质发〔2024〕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现将《质量强县(区、镇)培育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10月18日质量强县(区、镇)培育建设工作方案质量是一个城市发展水平和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志,体现了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提出,要推动质量强市、质量强业向纵深发展,打造质量强国建设标杆。

县域作为基本单元,在国民经济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

为更好发挥质量在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以县域为抓手,推进质量强县(区、镇)培育建设,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质量强国建设的决策部署,推动各县、区、镇等县级城市,立足自身定位和资源要素优势,制定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健全质量促进政策措施,深入实施质量提升行动,导入全面质量管理方法,推动城市管理理念、方法、模式创新,促进城市精细化、品质化、智能化发展,增强区域质量发展新优势,因地制宜服务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建设质量强国。

到2027年,培育建设100个以上积极性高、质量工作基础好,质量效益水平全面提高,人民群众质量获得感、满意度明显增强,先进质量文化蔚然成风的质量强县(区、镇)。

二、重点任务(一)推动经济质量效益型发展。

深入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大力增强质量意识,视质量为生命,以高质量为追求,加快形成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涉企收费政策落实情况督查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涉企收费政策落实情况督查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涉企收费政策落实情况督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6.08.30•【字号】闽价费〔2016〕259号•【施行日期】2016.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涉企收费政策落实情况督查的通知闽价费〔2016〕259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涉企收费政策落实情况督查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74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15年以来涉企收费政策落实情况全面督查,现就督查工作有关安排通知如下:一、督查内容(一)党中央、国务院重点部署规范的相关领域收费1.是否自行出台不利于创业创新发展的不规范涉企收费项目。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37号)。

2.民间投资领域是否存在各种评估、登记、审计等收费多、乱收费、乱摊派情况,商业银行是否存在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问题。

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6〕1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政发明电〔2016〕3号)。

3.各类认证、评估、检查、检测等中介服务环节,是否存在没有法定依据擅自设立评估事项并收费,或者虽有法定依据但收费标准偏高的情况。

政策依据:《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国发〔2016〕30号)、《福建省关于印发2016年福建省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闽政〔2016〕26号)。

4.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税务、商务部门电子政务平台是否存在不规范收费问题,港口、保险、运输、银行等环节是否存在违规收费问题。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17•【字号】闽政文〔2022〕288号•【施行日期】2022.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文〔2022〕28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福建省“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2022年6月17日福建省“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走具有福建特色的乡村振兴之路,加快推进我省农业农村现代化,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第十一次党代会部署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主动融入新发展格局,促进共同富裕,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顺应乡村发展规律,坚持农业现代化与农村现代化一体设计、一并推进,以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为主题,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加快农业高质量转型发展,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走出一条具有福建特色的乡村振兴之路。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农业基础更加稳固,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升,播种面积稳定在1250万亩以上、总产量保持在500万吨以上;生猪产能巩固提升,存栏保持在900万头以上;农业实现高质量转型发展,乡村产业体系进一步健全,培育形成一批产业强县、强镇、强村;乡村建设行动取得积极成效,数字乡村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农村生活设施不断改善,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稳步提高;农村人居环境整体提升,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方式绿色低碳转型取得积极进展;村党组织对村级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领导机制更加完善,乡村治理能力进一步增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8%以上,脱贫地区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农业农村现代化取得重要进展,沿海较发达的县(市、区)率先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福建省经贸委、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质监局等关于开展多功能拖拉机专项整顿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经贸委、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质监局等关于开展多功能拖拉机专项整顿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经贸委、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质监局等关于开展多功能拖拉机专项整顿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质量监督局•【公布日期】2009.09.30•【字号】闽经贸机电[2009]702号•【施行日期】2009.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经贸委、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质监局、福建省工商局、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关于开展多功能拖拉机专项整顿工作的通知(闽经贸机电〔2009〕702号)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农业(农机)局、质监局、工商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各有关生产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多功能拖拉机的生产和使用,治理安全隐患,根据省政府办公厅专题协调会要求和省领导批示精神,决定对多功能拖拉机的生产企业和使用领域开展专项整顿工作,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联合制订了《多功能拖拉机专项整顿工作方案》。

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福建省经贸委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质监局福建省工商局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多功能拖拉机专项整顿工作方案《福建省多功能拖拉机行业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实施3年来,规范了多功能拖拉机的产品开发、生产销售和使用监管,促进了有序发展。

但是安全隐患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有些生产企业“大吨小标”、“外挂”(指将超标准生产的多功能拖拉机挂外省牌照而在我省销售使用的行为,同下)现象屡禁不止,多功能拖拉机违反规定载人、擅自改拼装、超速超载等。

为贯彻实施GB1615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并解决我省多功能拖拉机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省农业厅已发文于2009年7月1日暂停了我省多功能拖拉机的注册登记工作。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专题协调会议精神,从我省实际情况出发,决定对我省多功能拖拉机开展专项整顿工作。

一、工作组织由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省机械工业联合会等有关部门组成多功能拖拉机专项整顿工作组(名单附后),联合组织开展专项整顿工作。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2.15•【文号】农办质〔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农办质〔201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农村厅局长会议和全国质量兴农推进会议精神,做好201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我部制定了《201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点》,现予印发。

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19年2月15日201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点2018年,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坚持以农业质量年行动为主线,统筹推进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主要农产品例行监测合格率达到97.5%。

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持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为实现乡村振兴良好开局提供了有力支撑。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之年,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意义重大。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指示要求,坚持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为主攻方向,坚持“产出来”“管出来”两手抓,进一步推进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一、推进标准化生产,着力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一)加大标准制修订力度。

新制定农药残留限量标准1000项、兽药残留标准100项。

围绕农业高质量发展需要,清理一批不适应的标准,制定一批绿色、优质、营养方面的行业标准和生产规程。

结合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针对性启动制定一批农村产业发展、乡村治理方面的标准。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26•【字号】闽政办〔2016〕201号•【施行日期】2016.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的通知闽政办〔2016〕20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已经省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省政府立法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福建省第十次党代会、省委十届一次全会精神,适应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为“再上新台阶,建设新福建”提供法制保障。

遵循这一指导思想,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及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现就做好省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主动服务于我省经济社会改革发展大局。

坚持立法对改革发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按照“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要求,明确立法工作重点。

一是着力创新驱动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制度建设,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加快形成有利于创新发展的法制环境。

二是着力改善民生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制度建设,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入手,用法制惠民生。

三是着力加强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的制度建设,推动绿色发展,用制度保障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

四是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对与上位法相抵触的,不适应我省经济社会改革发展形势的法规规章,要及时启动修改、废止程序。

二、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严格执行新修订的《立法法》《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健全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11.30•【文号】国市监食检〔2020〕184号•【施行日期】2020.1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的通知国市监食检〔2020〕1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进一步规范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11月30日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部门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就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作出以下规定:第一条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自行抽样或委托承检机构抽样。

委托抽样的,应当不少于2名监管人员参与现场抽样。

第二条现场抽样时,应检查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有进货查验记录、合法进货凭证等。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合法进货凭证或产品真实合法来源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条对易腐烂变质的蔬菜、水果等食用农产品样品,需进行均质备份样品的,应当在现场抽样时主动向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告知确认,可采取拍照或摄像等方式对样品均质备份进行记录。

第四条现场封样时,抽样人员应按规定要求采取有效防拆封措施。

抽样人员(含监管人员)、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在样品封条上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五条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范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被抽样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住所,食用农产品名称(有俗称的应标明俗称)、产地(或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是否具有合格证明文件,供货者名称和地址、进货日期,抽样批次等。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政办[2010]123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发布日期】2010.04.19【实施日期】2010.04.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闽政办〔2010〕12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10〕3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正式颁布实施。

为推进《实施意见》实施工作,确保完成《实施意见》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任务分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任务分工为了推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10〕31号)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福建省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的职责,现将任务分工如下:一、关于发展目标1.到2020年,我省知识产权主要发展指标居全国前列,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显著提高,知识产权运用效果明显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不断优化,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显著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深入人心,闽台知识产权交流合作日趋紧密,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在国内居领先地位。

(省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2.近五年目标:--激励创造。

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年均分别增长12%以上,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年均分别增长 15%以上,向国外申请专利的数量占全省年专利申请量的2%。

国内注册商标总量达到20万件,其中农产品商标总数达到5万件以上,地理标志商标达到80件以上,福建省著名商标达到2500件以上,8%的省著名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9.09.27•【字号】闽农综〔2019〕115号•【施行日期】2019.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企业正文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农综〔2019〕115号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发改局、财政局、商务局、林业局、海洋渔业局、税务局、证监局、金融监管局、供销合作社,人民银行省内各支行,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经发局、财政金融局、税务局:根据农业农村部等八部委联合印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需要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新情况,我们研究制定了《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商务厅福建省林业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福建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2019年9月27日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和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省政府批准后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3.15•【文号】农办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规〔20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我部决定实施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动,推进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引领农业绿色发展,提升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现将《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业生产“三品一标”工作,纳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内容,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要细化方案抓落实,根据本地资源优势和生产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引导资源要素向实施区域集聚,有序推进。

聚焦重点抓落实,在项目区和品牌基地率先实施,以点带面,加力推进。

聚合力量抓落实,相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合力推进。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21年3月15日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动实施方案推进农业绿色发展是农业发展观的一场深刻革命。

近年来,绿色发展理念逐步深入人心,农业绿色发展加快推进,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能力不断提升。

但农业发展方式仍然粗放、农产品供给还不完全适应消费升级需求,需要加强引导、加大投入,提高农业供给的适应性,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从2021年开始,启动实施农业生产“三品一标”(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提升行动,更高层次、更深领域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4.15•【文号】国质检食[2014]216号•【施行日期】2014.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2014年4月15日国质检食[2014]216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国家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考核指导意见(试行)》印发实施以来,对推动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规范建设和稳定发展、提升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适应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发展的需要,总局经充分征求各直属局的意见,以该指导意见(试行)为基础,制定了《国家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考核实施办法》,现印发你局,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考核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质检食[2012]569号)废止。

附件:国家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考核实施办法附件:国家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考核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形成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出口竞争新优势”的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建设有中国特色的质检体系,规范全国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提升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和标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国家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是依照质检总局的要求,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以县(市、区)及以上行政区域为单位,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龙头带动、全民行动”的工作机制,围绕提高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开展工作,建立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组织机构,实施以农业化学投入品控制体系和疫情疫病监控体系为主的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并经质检总局组织考核且验收合格的地区。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福农优品”品牌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福农优品”品牌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福农优品”品牌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4.04.15•【字号】闽农规〔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福农优品”品牌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农规〔2024〕2号各市、县(区)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厅有关处室、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打造“福农优品”品牌,推动我省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我厅制定了《福建省“福农优品”品牌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2024年4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使用申请第四章推介扶持第五章标识管理第六章工作监督第七章附则福建省“福农优品”品牌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农业品牌建设,提升“福农优品”品牌的知名度、美誉度,规范“福农优品”品牌标识使用管理,保护相关主体合法权益,发挥品牌对福建特色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的促进作用,结合我省实际,依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农优品”是指在福建省辖区范围内生产的绿色、优质、特色农产品的统称,包括但不限于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名特优新农产品。

第三条“福农优品”品牌标识是福建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持有版权、授权使用的专用标识。

标识外观为“福”字造型与二维码的结合体。

第四条“福农优品”品牌标识使用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自愿申报、部门推荐、专家评审、规范授权、无偿使用、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福建省农业农村厅指导福建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开展“福农优品”品牌标识管理相关工作。

福建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具体负责“福农优品”品牌标识授权、发布、备案等工作,组织开展“福农优品”品牌推广、市场营销、宣传推介等。

第六条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具体负责以下工作:(一)落实“福农优品”品牌培育规划。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04•【字号】闽政办[2011]230号•【施行日期】2011.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1〕23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闽各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福建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方案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现就贯彻《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方案,请遵照执行。

一、全省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省、设区市(包括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县三级都要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级查处,分级奖励。

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细化相关规定,制定食品安全举报受理、查处有关规定和操作守则,明确岗位职责,同时根据本部门监管职责实际情况界定省、市、县三级处理范围。

各设区市、县(市、区)要在本方案框架内制定相关规定,按照方便群众举报和有利于提高查处效率的原则明确举报受理部门、畅通举报渠道,财政安排专项奖励资金,落实奖励标准和奖金发放程序,不断完善本辖区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

二、明确有奖举报范围对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属于奖励范围:(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加工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肉类及其制成品,或向上述动物或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禁用物质的;(四)加工销售依法应当检疫检验而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成品的;(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异物或违禁物质、掺假掺杂的食品或食品原料的;(六)伪造、簒改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产地,仿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或冒用生产许可、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七)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八)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推进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推进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推进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02•【字号】闽政办[2013]53号•【施行日期】2013.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推进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5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闽各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推进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3〕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扎实做好今年农业农村工作,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若干意见》中工作任务的分工方案印发你们。

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结合各自职责,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各主办单位要主动牵头,各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齐抓共管,逐项落实,确保全面完成今年农业农村各项工作任务。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5月2日关于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推进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作任务分工方案一、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有效保障农产品供给(一)稳定粮食生产供应。

继续组织实施新增6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建设,粮食总产稳定在650万吨左右。

推广高优品种和关键增产技术,推进水稻集中育秧、超级稻和再生稻生产。

加强产粮大县基础设施建设,在产粮区开展高产创建活动,建立100万亩高产创建示范片。

巩固和发展粮食产销协作,推进我省与中储粮总公司的战略合作,办好“九省粮洽会”和省内产销区粮食购销洽谈会。

推进储备粮库建设,抓好农户储粮罐建设,切实保障粮食安全。

(主办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粮食局、中储粮福建分公司,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协办单位:省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科院、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农业综合开发办)(二)加快发展优势特色产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福建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等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副产品
【发文字号】闽经贸商业[2005]346号
【发布部门】福建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质量监督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5.08.03
【实施日期】2005.08.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农产
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经贸商业〔2005〕346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农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5]30号,可在商务部网站查询下载)精神,尽快在我省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现将《福建省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是改造提升我省农产品批发市场、推进农产品流通现
代化的一项重要工作,各设区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重视,加强领导,按照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和工作分工,明确责任,加强协调配合,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

二、各设区市经贸部门要会同农业、税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联合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现状调查,调查了解当地农产品批发市场达标情况,分析当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情况,按照国家和我省工作方案要求提出本设区市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划和工作方案。

三、各地、各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省里联合推荐第一批运营基础好、主业突出、管理规范、有产业依托和区域优势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标准化示范。

对在市场管理和经营设施上短期内还达不到要求的市场可以提出整改方案,落实培育期,进行分类指导和扶持。

省联席会议将组织考核、验收、评审,命名一批省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向国家推荐一批国家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

四、各地农产品批发市场调查报告、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划(含规划表)和工作方案及申报第一批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相关材料由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在8月30日前报省经贸委(联席办)。

附件:1、福建省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
2、福建省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3、福建省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发展规划表
4、福建省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申请表
5、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略)
6、《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略)
省经贸委
省农业厅
省质监局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二OO五年八月三日附件1:
福建省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商务部等四部委通知精神,为了尽快在我省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进一步规范农产品流通秩序,提高我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水平,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商品流通和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部署,积极培育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规范农产品流通秩序,以发展批发业带动关联产业,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实现农民增收,提高我省农产品流通现代化水平。

二、目标任务
全面宣传和贯彻《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19575-2004),推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改造、规范和升级,初步打算,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培育60个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

其中:国家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20个;省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40
个。

2005年培育5个国家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10个省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2006年培育7个国家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15个省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2007年培育8个国家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15个省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

三、组织协调
(一)建立福建省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掌握全省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情况,分析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综合协调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的政策、战略和规划;指导全省各设区市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协调解决涉及相关部门的有关问题,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全面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

(二)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由省经贸委、农业厅、省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等五个部门组成。

省经贸委为省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召集人(主席)由省经贸委分管副主任担任,联席会议成员为其它四厅局负责同志。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由省经贸委商业处承担。

(三)成员单位分工
省经贸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落实相关工作制度;对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实施动态监管,组织标准化项目推荐;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省农业厅:负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