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下达2018年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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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9.25•【字号】闽农计〔2014〕297号•【施行日期】2014.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环境保护正文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闽农计〔2014〕297号各设区市农业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通知》的精神,现就做好我省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规范资金补助(一)补助对象全省范围内所有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养殖环节病死猪,不包括强制扑杀的猪、流产后的死胎、木乃伊胎等。

(二)补助标准养殖场(户)对养殖环节的病死猪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后,按每头80元的标准对无害化处理费用给予补助。

实行病死猪集中无害化处理的,按照“谁交出(病死猪)、补贴谁,谁处理、补助谁”的原则,按每头共80元的标准,对养殖者和集中无害化处理单位予以适当比例的补助。

乡镇政府组织对弃置在江河、湖泊、水库等场所的病死猪收集进行无害化处理后,参照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对乡镇政府处理费用给予补助。

(三)经费落实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经费由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对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下的散养户的病死猪和弃置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补助,市、县两级财政承担比例不变,其余部分由省级财政承担。

厦门市所辖区域由厦门市自行统筹解决。

闽清、永泰、平潭、明溪、清流、宁化、大田、尤溪、沙县、将乐、泰宁、建宁、邵武、建阳、顺昌、建瓯、浦城、武夷山、光泽、松溪、政和、福鼎、霞浦、福安、古田、屏南、寿宁、周宁、柘荣、仙游、云霄、漳浦、诏安、东山、南靖、平和、华安、长汀、永定、上杭、武平、漳平、连城、安溪、永春、德化、延平、三元、蕉城等49个享受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补助的县(市、区),由省级以上财政承担70元,所在地市、县两级财政承担10元;其他县(市、区)省级以上财政承担50元,所在地市、县两级财政承担30元。

财政部关于下达2018年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一批)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下达2018年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一批)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下达2018年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一批)预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8.06.15•【文号】财建〔2018〕254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下达2018年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一批)预算的通知财建〔2018〕254号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深圳、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省(区、市)财政厅(局):为支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等工作,加快推进服务业发展,现下达你省(区、市)2018年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名称:服务业发展资金;项目代码:Z145110010028),具体支持方向、试点地区、补助资金等详见附件。

该款列“216商业服务业等支出” 科目。

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请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相关要求,参照2018年中央对地方服务业发展专项转移整体绩效目标(见附件)和补助你省资金额度,科学合理确定你省绩效目标,填报《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见附件),并在收到补助资金30日内报我部备案。

同时,请参照中央做法,将你省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

为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256号)及有关业务工作通知要求,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同时,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开展2018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8〕102号)和本通知下达示范县数量,请有关省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完善后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省级工作方案、纳入示范范围的基本条件、示范县名单,以省级人民政府函形式报送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示范县中国家级贫困县和欠发达革命老区县名额不得串换。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水稻、玉米完全成本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水稻、玉米完全成本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水稻、玉米完全成本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4.10.12
•【字号】闽农规〔2024〕7号
•【施行日期】2024.10.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水稻、玉米完全成本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农规〔2024〕7号
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财政金融局,各金融监管分局、平潭金融监管支局,相关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全面实施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政策的通知》(财金〔2024〕45号)和《福建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闽财规〔2022〕12号)有关要求,为推动提升农业保险保障水平,稳定种粮农民收益,支持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更好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结合福建实际,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福建金融监管局联合制定《水稻完全成本保险实施方案》和《玉米完全成本保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水稻完全成本保险实施方案
2.玉米完全成本保险实施方案
3.水稻和玉米完全成本保险保费补贴结算表
4.水稻和玉米完全成本保险分机构承保情况汇总表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
2024年10月12日。

福建省粮食局、福建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粮食局、福建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粮食局、福建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福建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14.12.17•【字号】闽粮调〔2014〕196号•【施行日期】2014.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福建省粮食局福建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粮调〔2014〕196号各市、县(区)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粮食局福建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2014年12月17日福建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和市、县(区,下同)级储备粮油(以下简称地方储备粮)管理,切实做到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确保政府需要时能调得动、用得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储备粮是指我省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地方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油。

第三条地方储备粮按省、市、县三级建立和管理,实行三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由各级政府确定本级储备粮管理机构及承储单位。

承储单位的储备粮经营管理必须与其它经营活动分开。

省级储备粮实行垂直管理,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安全储存负直接责任。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省级储备粮垂直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四条未经同级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

地方储备粮动用后,应尽快组织补足,并报省人民政府和粮食、财政、农发行等部门备案。

第五条地方储备粮的规模由省人民政府核定。

省级储备规模由省粮食局、财政厅负责落实到位;市、县级储备规模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按不低于省定规模分解下达,并确保落实到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17•【字号】闽政〔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着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我省对涉及民营经济的省政府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对主要内容存在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不适应现实需要、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适用期已过等情形的文件予以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经研究,省政府决定:一、对《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84号)等6件文件予以废止。

二、对《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福建省农垦改革和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1999〕7号)等73件文件宣布失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废止和宣布失效的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废止和宣布失效的省政府文件目录福建省人民政府2024年3月17日附件废止和宣布失效的省政府文件目录一、废止的省政府文件目录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84号)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0〕209号)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4〕22号)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37号)5.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的通知(闽政〔2006〕4号)6.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2018〕6号)二、宣布失效的省政府文件目录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福建省农垦改革和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1999〕7号)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四部门关于促进工业项目集约合理用地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5〕21号)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广电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7〕41号)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六个部门关于加强县(市、区)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8〕187号)5.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中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9〕29号)6.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五部门关于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闽政办〔2010〕204号)7.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城镇环卫工人工作生活条件促进环卫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闽政办〔2010〕255号)8.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意见(闽政办〔2010〕307号)9.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项目建设融资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11〕136号)10.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务员局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闽政办〔2011〕252号)1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业支持设施农业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2〕79号)1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缓解企业用工短缺做好用工服务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2〕109号)1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防涝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2〕197号)1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2〕198号)15.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闽政办〔2012〕201号)16.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3〕89号)17.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一轮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3〕108号)18.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推进商标品牌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3〕133号)19.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4〕90号)20.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深化省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4〕148号)2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5〕61号)2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15〕68号)2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复制推广福建自贸试验区“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5〕79号)2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加快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105号)25.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5〕126号)26.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培育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闽政办〔2016〕18号)27.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39号)28.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相关政策加快推进造福工程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6〕70号)29.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新一轮福建农民创业园和农民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闽政办〔2016〕91号)30.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1213行动计划”的通知(闽政办〔2016〕106号)3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灾毁耕地复垦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09号)3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供排水设施灾后修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11号)3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20号)3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181号)35.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206号)36.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21号)37.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培育发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市场主体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39号)38.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64号)39.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新一轮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攻坚任务的通知(闽政办〔2017〕87号)40.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林业金融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7〕135号)4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推进“厕所革命”行动计划的通知(闽政办〔2018〕4号)4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推进商标品牌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的决定(闽政办〔2018〕36号)4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8〕42号)4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政策的通知(闽政办〔2019〕32号)45.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等八部门关于福建省保障建设用砂规范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9〕41号)46.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退城入园”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19〕52号)47.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土地整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2001〕5号)48.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02〕344号)49.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工业发展用地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03〕6号)50.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通知的实施意见(闽政〔2006〕9号)5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计量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08〕411号)5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闽政〔2011〕26号)5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提升产品质量的意见(闽政〔2011〕79号)5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意见(闽政〔2012〕35号)55.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商品有机肥生产与推广使用的若干意见(闽政〔2013〕34号)56.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2013〕57号)57.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融资服务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17号)58.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智能制造九条措施的通知(2015年7月10日闽政〔2015〕36号发布;2020年12月4日闽政办〔2020〕60号修改)59.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直接融资规模的若干意见(闽政〔2015〕67号)60.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5—2017年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目标责任的通知(闽政文〔2015〕83号)6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内贸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文〔2015〕482号)6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的通知(闽政〔2016〕2号)6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小流域及农村水环境整治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闽政〔2016〕29号)6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部分行业过剩产能的意见(闽政〔2016〕30号)65.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6〕59号)66.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2017〕4号)67.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意见》的决定(闽政〔2017〕7号)68.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2017年全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若干措施的通知(2017年4月13日闽政〔2017〕13号发布;2020年12月4日闽政办〔2020〕60号第一次修改,2021年9月3日闽政〔2021〕18号第二次修改)69.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闽政〔2017〕24号)70.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2018〕10号)7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全省中小企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2018年9月6日闽政〔2018〕17号发布;2021年9月3日闽政〔2021〕18号修改)7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8〕25号)7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20年5月19日闽政〔2020〕3号发布;2021年9月3日闽政〔2021〕18号修改)。

2019下半年事业单位联考A类《综合应用能力》真题

2019下半年事业单位联考A类《综合应用能力》真题

2019下半年事业单位联考A类《综合应用能力》真题材料一L县位于A省西北部平原地区,全县总面积2268平方公里,人口62万,下辖朝阳、明水等8个镇和李家店、东风等11个乡,总耕地面积150万亩,是传统农业大县。

L县所在区域的土壤和气候条件非常适合马铃薯的生长,是远近闻名的“马铃薯之乡”。

在《L县农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中,L县专门制定了马铃薯产业的发展战略,提出到2020年,要把L县建成马铃薯良种繁育、种植、加工示范区。

近年来,为落实中央关于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的要求,L县大力发展农业机械,目前全县有拖拉机1800余台,低速四轮农用车3500余辆,马铃薯播种机100余台,挖坑机、中耕机、薯类收获机等其他农业机械160台。

尽管农业机械的数量有了一定的增长,但农机归属分散,大中型农机数量较少,简易、老旧农机比例大,推广农机新技术新产品的工作还比较薄弱,马铃薯专用机具相对不足,与农业大县的地位不相称,也与建设“马铃薯示范区”的任务不相适应。

L县农机管理中心是隶属于县农业农村局的直属事业单位,是在合并原县农机推广站和县农机监理所的基础上于2012年成立的。

中心下设办公室、计财股、监理所、推广站、农机校等部门,编制17人。

农机管理中心的主要工作职责是:1.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业机械化的法律法规。

2.负责全县新型农业机械的选型、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和农业机械项目的组织实施。

3.负责全县农业机械的检验、入户、挂牌,农机手培训、考核、发证和年度审验等。

4.负责全县农业机械安全操作的监督检查,纠正农机手的违章作业,确保农机生产安全。

5.负责全县乡、村道路农业机械事故的现场勘查、责任划分与认定,妥善处理事故。

6.负责全县农机配件产品经营的质量监督、申办执照。

7.负责全县农业机械作业任务的分配,对完成任务情况进行收集、分析、上报。

8.负责全县农机购置补贴的申报。

9.负责指导全县各乡镇农机站的业务工作。

材料二小王是L县农机管理中心的一名工作人员,从农业大学农业机械化专业毕业后考入中心工作,由于专业对口、工作努力,很快就成为业务骨干,近期被聘任为中心主任助理。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0.05.17•【字号】闽财农[2010]43号•【施行日期】2010.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0〕43号)各市、县(区)农业局、财政局:为了改善我省农田基础设施,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规范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的管理,特制定《福建省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二0一0年五月十七日福建省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改善我省农田基础设施,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种植业结构调整,加快土地流转,为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和加快发展高优农业、现代农业打下基础,确保项目管理进一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支农资金支持的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和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

第三条按照因地制宜、集中连片、统筹规划、科学规范、成效显著的要求,通过工程措施和农业措施,把项目点建设成为“沟相连、渠相接、路相通,旱能灌,涝能排、渍能除、机能耕、土肥沃”的旱涝保收、节水高效、安全环保的高产稳产农田。

第二章项目的申报和确定第四条项目申报与确定以“面积控制、效益优先”为原则,并符合下列条件:(一)项目区应具有一定规模,相对集中连片,沿海连片规划面积在800亩以上,山区连片规划面积在500亩以上。

(二)项目区建设内容不能与农业综合开发办的土地治理、国土资源厅的土地整理、烟草部门的烟基工程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农田基建项目重复。

(三)项目区应有积极性,建后效益显著。

(四)土地已经流转成片的优先予以支持。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设施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设施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设施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闽财农[2013]115号【发布部门】福建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3.09.29【实施日期】2013.09.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设施农业温室大棚省级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设施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3〕115号)各市、县(区)财政局:为了加强省级设施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3]9号)精神,制定了《省级设施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级设施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财政厅2013年9月29日附件省级设施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为大力推进我省设施农业发展,全面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规范和加强省级设施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设施农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支持符合条件的设施农业建设的补助资金。

设施农业包括设施蔬果、设施畜禽、设施食用菌、设施花卉、设施林业、设施渔业。

农业主管部门指农业、畜牧兽医、农机、食用菌、林业、渔业部门。

第三条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为建设设施农业的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科研单位等实施主体。

第四条专项资金补助设施农业的范围:设施蔬果资金用于新建连片规模的蔬菜、水果智能温控大棚和温室大棚建设补贴。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556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556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556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08.27•【文号】农办议〔2018〕304号•【施行日期】2018.08.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556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18〕304号李东艳代表: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政策,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建议”收悉。

经商财政部、银保监会,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一)关于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央高度重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都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程作为重要内容。

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要求,积极培育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一是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体系。

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财政税收、基础设施建设、金融信贷服务、保险支持、营销市场、人才培养引进等方面建立健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体系。

《意见》明确提出,要构建框架完整、措施精准、机制有效的政策支持体系,不断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应市场能力和带动农民增收致富能力,进一步提高农业质量效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同时,《意见》强调,要围绕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把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既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又不忽视普通农户尤其是贫困农户,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普通农户的辐射带动作用,正确处理培育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带动普通农户发展的关系。

二是建立家庭农场动态管理机制。

我部指导各地完善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确保所有涉农县(市、区)全覆盖。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第一批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认定名单的公示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第一批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认定名单的公示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第一批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认
定名单的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公布日期】2024.01.02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1.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科技
正文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第一批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认定名单
的公示
按照《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认定工作的通知》(闽农规发〔2023〕3号)要求,经产业园所在地人民政府申请、市级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审核推荐、专家评审等程序,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拟认定3个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

现将拟认定名单公示如下。

1.光泽县现代农业产业园
2.政和县现代农业产业园
3.连城县现代农业产业园
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于2024年1月4日(星期四)下午17:00前,实名向省农业农村厅发展规划处反映。

反映情况要实事求是,并提供证明材料。

电话:*************。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1月2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省级部门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省级部门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省级部门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3.06.30•【字号】闽财农[2003]56号•【施行日期】2003.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省级部门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03]56号)各设区市财政局:为了加强农业产业化部门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的管理,规范审批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更快发展,带动农民增收,现将《福建省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省级部门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附:福建省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省级部门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财政厅二○○三年六月三十日福建省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省级部门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快我省农业产业化发展,充分发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以及农民增收中的带动作用,根据《福建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的规定及有关部门龙头企业的认定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贴息资金使用的目标、范围和原则农业产业化省级部门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的使用是为了促进农业规模化、现代化经营,带动农业结构调整,培育特色产业和优势产业,努力扩大农业出口创汇,增加农民收入。

此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省级部门龙头企业投资贷款贴息。

重点支持龙头企业引进、采用和推广新技术新品种、开发新产品、建立原料基地、发展精深加工、进行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加强市场信息、市场设施和检验检测服务,提供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与服务等。

贴息资金应体现集中资金,重点使用的原则。

二、贴息资金的申请与审批程序各设区市财政局和市级有关农口部门根据贴息资金使用范围与原则提出当地龙头企业具体扶持项目,落实贷款来源,负责审查当地银行贷款证明(借款合同复印件、结息单或借款记帐凭证或银行借款余额证明),并在次年4月30日前将项目申请报告及银行贷款证明汇总上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2018〕1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2018〕1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2018〕1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做强做大我省现代农作物种业,推动特色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

全面提升我省农作物品种创新能力、企业竞争能力、市场监管能力和供种保障能力。

到2020年,形成运行高效的育种新机制,选育一批突破性的优良品种;力争培育3个国家级“育繁推一体化”的种业集团、10个省级重点种子企业,农作物种业竞争能力明显增强;健全职责明确、手段先进、监管有力的种子管理体系,构建和维护公平竞争、和谐有序的种子市场环境;建设一批优势种子生产基地,提高种子生产供需调控水平,确保供种安全。

二、创新种业科研育种机制。

扶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开展种质资源搜集、保护、鉴定、育种材料的改良和创制,开展育种理论方法和技术、分子生物技术、品种检测技术、种子生产加工和检验技术等研究,以及马铃薯、甘薯、茶树、果树等常规作物育种和无性繁殖材料选育等公益性研究。

鼓励和推动科企联合,开展水稻、蔬菜杂交品种选育攻关。

充分发挥我省“海峡项目成果交易会”“海峡两岸现代农业博览会”等成果交易平台,推动我省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促进农作物杂交种品种权转让交易。

三、扶持种子企业做强做大。

支持大型企业通过并购、参股等方式进入农作物种业;鼓励种子企业间的兼并重组,尤其是鼓励大型优势种子企业整合农作物种业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和较强市场竞争力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9.09.27•【字号】闽农综〔2019〕115号•【施行日期】2019.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企业正文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农综〔2019〕115号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发改局、财政局、商务局、林业局、海洋渔业局、税务局、证监局、金融监管局、供销合作社,人民银行省内各支行,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经发局、财政金融局、税务局:根据农业农村部等八部委联合印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需要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新情况,我们研究制定了《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商务厅福建省林业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福建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2019年9月27日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和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省政府批准后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下达2016年闽台农业合作示范专项资金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下达2016年闽台农业合作示范专项资金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下达2016年闽台农
业合作示范专项资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
•【公布日期】2016.08.22
•【字号】闽财农指〔2016〕120号
•【施行日期】2016.08.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下达2016年闽台农业合作
示范专项资金的通知
闽财农指〔2016〕120号
有关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台湾农民创业园管委会:
为了进一步推动闽台农业合作发展,提升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水平,扩大台湾农业良种技术等示范推广,现下达2016年闽台合作示范专项资金600万元(详见附件),款列“2130199其他农业支出”科目支出。

该项目采取“先建后补”的扶持方式。

项目建成后,由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或台湾农民创业园管委会会同财政部门按要求组织实地验收,验收合格后给予补助。

附件:1.台湾农民创业园项目表
2.闽台农业合作推广示范县项目表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
2016年8月22日。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开展2018年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开展2018年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开展2018年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8.05.07•【文号】农计发〔2018〕11号•【施行日期】2018.05.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开展2018年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的通知农计发〔2018〕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财政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根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以及《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要求,为突出现代农业产业园产业融合、农户带动、技术集成、就业增收等功能作用,引领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决定2018年继续开展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立足优势特色产业,聚力建设规模化种养基地为依托、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现代生产要素聚集,“生产+加工+科技”的现代农业产业集群,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创新农民增收利益联结机制,培育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新动能,打造高起点、高标准的现代农业建设样板区和乡村产业兴旺引领区,示范带动省、市、县形成梯次推进的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体系,为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和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引导、市场主导。

强化政府的规划引领、机制创新、政策支持和配套服务,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产业发展、投资建设、产品营销等方面的主导作用。

二是以农为本,创新发展。

突出发展优势特色主导产业,拓展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挖掘农业多种功能,坚决防止产业园非农异化。

三是多方参与,农民受益。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财政局、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农村发展局:为了加强扶贫开发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2016年8月3日福建省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扶贫开发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4〕10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贫开发专项资金包括整村推进资金和山海协作发展资金。

整村推进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和通过从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闽单位捆绑部分专项资金的方式筹措,用于支持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村的专项资金;山海协作发展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沿海和山区开展山海协作和其它帮扶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安排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省级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共同管理。

由省农业厅提出资金初步分配方案。

省财政厅对省农业厅提交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下达资金。

第五条设区市农业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扶贫开发资金的政策宣传、业务指导。

第六条县级农业(扶贫)部门、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认定首批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认定首批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认定首批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8.12.29•【文号】农规发〔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认定首批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的通知农规发〔2018〕12号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决策部署,2017年,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批准创建了41个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

一年多来,各地坚持姓农、务农、为农和兴农的创建宗旨,切实加强创建指导,加大政策支持,推进规模化种养基地建设,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建成了一批产业特色鲜明、要素高度集聚、设施装备先进、生产方式绿色、经济效益显著、示范带动有力的现代农业产业园。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绩效评价和认定工作的通知》(农办规〔2018〕15号)要求,经绩效自评、申请认定、省级推荐、绩效评价和现场考察,决定将创建成效突出、符合认定条件的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等20个现代农业产业园认定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具体名单见附件)。

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是引领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排头兵,是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重要载体。

各产业园要以获得认定为新起点,进一步做大做强优势特色主导产业,聚集现代生产要素,创新农民增收利益联结机制,打造新农民创新创业孵化平台,示范带动省、市、县梯次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形成以产业园为主要抓手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工作格局。

各地要立足县域资源禀赋,突出优势特色主导产业,推进“生产+加工+科技+品牌”一体化发展,集中连片建设生产基地,引导农产品加工产能向产业园集中集聚,推动农产品就地就近转化增值,不断提升种养规模化、加工集群化、科技集成化、营销品牌化的全产业链开发水平,加快建设一二三产业融合、产业链条相对完整的现代农业产业园,让农民更多分享二三产业增值收益。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1.16•【文号】农办法〔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农办法〔20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委、局):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办案能力和案卷制作水平,2018年我部在农业农村系统继续组织开展了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组织开展本辖区案卷评查工作的基础上,共向我部报送参评案卷86卷。

我部组织专家从执法主体、当事人认定、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执法程序、文书制作等各方面对案卷进行全面评查,共评出优秀案卷41卷(见附件)。

从评查情况看,2018 年各地报送案卷总体质量较好,案卷制作规范程度较高。

各地案卷质量不平衡问题进一步改善,浙江、湖北、贵州、山西等省报送案卷质量保持较高水平,西部省份案卷质量稳步提升,但仍有部分案卷存在违法事实调查不清楚、证据收集不充分、执法程序有疏漏、法律适用不准确、文书制作不规范等瑕疵,需要各地在今后的执法工作中注意避免。

制作行政处罚案卷是行政执法人员的基本功,直接体现行政机关的执法能力和办案水平。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执法案卷制作和评查工作,将其作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重要抓手,不断提升农业行政执法水平。

要认真梳理汇总案卷评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加大执法案卷制作培训力度,不断提升农业执法人员办案能力。

附件:2018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案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19年1月16日附件2018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案卷(排名不分先后)1.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案处罚机关:北京市种子管理站承办机构:北京市种子管理站办案人员:孙增辉、赵彦鹏2.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案处罚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农业综合执法队承办机构:北京市门头沟区农业综合执法队办案人员:庞文凯、董伟3.生产劣兽药案处罚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农业畜牧局承办机构:河北省石家庄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办案人员:高杰、曹哲4.生产不符合饲料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案处罚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农林畜牧局承办机构: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农林畜牧执法大队办案人员:许卫、张月华5.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案处罚机关:山西省太原市农业委员会承办机构:山西省太原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办案人员:李剑、王强6.经营假种子案处罚机关:山西省临汾市农业委员会承办机构:山西省临汾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办案人员:杨清、赵力、张丽丽7.经营假农药案处罚机关: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农业委员会承办机构: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办案人员:乔红顺、李红波、柴小红8.经营假农药案处罚机关:辽宁省朝阳市农村经济委员会承办机关:辽宁省朝阳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办案人员:王宇、李梦娟9.未按规定及时向食品安全追溯平台上传信息案处罚机关:上海市松江区农业委员会承办机构:上海市松江区农业委员会执法大队办案人员:沈为民、徐春裕、殷心宇、张永华10.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处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承办机构: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委员会执法大队办案人员:朱华奇、陈嫣、陆燕杰、孙正超11.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案处罚机关: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农业委员会承办机构: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张永建、周帅、何为昊12.经营劣兽药案处罚机关:江苏省苏州市农业委员会承办机构:江苏省苏州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办案人员:许斌、宦文进13.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案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农业和林业局承办机构: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宋新顺、方淑菲、王永平14.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农林局承办机构: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办案人员:石海礁、朱凌亚15.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种子案处罚机关: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农业局承办机构: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夏秀娇、陈倩16.不执行农药销售台账制度案处罚机关: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农业委员会承办机构: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办案人员:王顺建、徐伟17.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和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案处罚机关: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农业委员会承办机构: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办案人员:马问之、刘钊18.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案处罚机关:江西省赣州市农业和粮食局承办机构:江西省赣州市农业和粮食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办案人员:王胜、陈辉、陈卿如、黄知勤、李剑、胡晓峰19.经营假种子案处罚机关:江西省上饶市农业局承办机构:江西省上饶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办案人员:胡海阳、占盼艳20.经营假种子案处罚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农业局承办机构:山东省济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案人员:李嘉奇、王洪勇、王海燕21.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案处罚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农业局承办机构: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办案人员:李淑鹏、吴荣可22.经营假农药案处罚机关:湖北省宜昌市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局承办机构:湖北省宜昌市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办案人员:胡家慧、熊武忠、罗龙平、王真银23.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处罚机关: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农业局承办机构: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农业执法大队办案人员:沈淑鹏、徐华龙24.假冒肥料登记证号案处罚机关: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农业局承办机构: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办案人员:胡天宇、梅盛、姚晶25.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处罚机关:湖南省岳阳市农业委员会承办机构:湖南省岳阳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办案人员:许爱星、王志勇26.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案处罚机关:广东省江门市农业局承办机构:广东省江门市农业局办案人员:陈哲彬、李国进27.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种子案处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农业局承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办案人员:莫润先、韦福祉、韦梅芳、莫春兰28.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案处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农业局承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办案人员:黄艳花、叶曼妮、欧阳沧州、李建飞29.经营假种子案处罚机关: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委员会承办机构:重庆市涪陵区农业执法支队办案人员:龙世德、王丽丽30.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用生物制品案处罚机关:四川省成都市统筹城乡和农业委员会承办机构:四川省成都市农业综合执法总队办案人员:袁毅、唐军31.涂改种子标签案处罚机关: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农业局承办机构: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农业执法大队办案人员:杨如刚、桂稀、张朝仙32.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处罚机关: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农业局承办机构: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农业执法大队办案人员:敖小根、邓红33.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用生物制品案处罚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农业水务局承办机构: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农业执法水政监察大队办案人员:章明、杨仲奇34.经营假种子案处罚机关: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农业局承办机构: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种子管理站办案人员:李向军、关全、章罗兰、任树琴、和丽梅35.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案处罚机关: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农业局承办机构: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办案人员:胡建平、郝亚锋、方艳36.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种子案处罚机关:陕西省宝鸡市农业局承办机构:陕西省宝鸡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办案人员:郭培秦、吴建民37.经营劣质农药案处罚机关:甘肃省庆阳市农牧局承办机构:甘肃省庆阳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办案人员:王玉龙、封永顺38.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处罚机关:甘肃省张掖市农业局承办机构:甘肃省张掖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办案人员:梁燕、李锋、薛勇39.经营未按规定审核备案冷鲜肉案处罚机关:青海省西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承办机构:青海省西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办案人员:者永辉、严德青40.经营假农药案处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农牧局承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办案人员:田向明、党永庆、尤汉宏、谈敦姊41.经营假种子案处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农牧局承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种子站办案人员:刘炜、严莉。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3.22•【字号】•【施行日期】2022.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财政金融局:为进一步规范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提高产业园建设水平,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制定了《福建省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财政厅2022年3月22日福建省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实施方案为落实《福建省“十四五”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规划》,实施特色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3212”工程,用好财政补助资金,提升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水平,根据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创建目标根据“十四五”特色现代农业发展目标,对纳入实施特色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3212”工程实施方案备选名单的现代农业产业园,按照择优逐年安排的原则,支持创建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

通过创建,建成一批产业特色鲜明、要素集中集聚、设施装备先进、生产方式绿色、一二三产业融合、辐射带动有力的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

(一)主导产业发展水平较高。

产业园年总产值超过10亿元,主导产业产值占产业园总产值50%以上;形成规模化、标准化农产品生产基地,二三产业支撑有力,农产品初加工转化率达80%以上。

(二)新技术新装备广泛应用。

产业园生产设施条件良好,生产经营信息化水平较高,现代要素集聚能力较强,技术集成应用水平较高,新产品新技术新装备开发应用成效明显,与2家省级以上科研教育单位建立合作关系。

(三)绿色发展成效突出。

产业园种养结合紧密,农业生产清洁化,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走在全省前列,生产标准化、经营品牌化、质量可追溯,产品优质安全,园区内农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9%以上。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6〕30号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6〕30号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6〕30号各市、县(区)财政局、农业局、畜牧兽医局、农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为加强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2016年4月18日福建省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代农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提升农产品质量,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等方面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安排应遵循公平公正、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包括:(一)粮食生产与安全资金;(二)特色现代农业发展资金;(三)现代种业发展资金;(四)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补助资金;(五)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六)农村信息化资金;(七)绿肥及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资金。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负责安排使用和管理。

市、县(区)财政部门、农业部门根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确定的扶持重点,建立项目储备库,负责切块资金的具体项目选择和省属项目的申报,第六条专项资金根据支持内容的不同,可采取补助、贴息、奖励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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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下达2018年特色现代农业
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资金
【发文字号】闽财农指[2018]29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18.04.28
【实施日期】2018.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下达2018年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闽财农指〔2018〕29号)
有关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
为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现下达2018年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430万元,其中农村固定观察点资金230万元、茶树种质资源保护资金200万元,款列“2130199 其他农业支出”科目。

请按照《福建省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17〕15号)的规定加强资金管理,及时拨付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附件:1.2018年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表
2.2018年农村固定观察点绩效目标表
3.2018年茶树种质资源保护绩效目标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
2018年4月28日
附件1
2018年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表
单位:万元
闽侯县 5.2 5.2
连江县 4.3 4.3
罗源县 4.3 4.3
闽清县 4.3 4.3
永泰县 4.3 4.3
福清市 6.7 6.7
厦门市15.115.1
集美区10.310.3
同安区 4.8 4.8
莆田市1818
城厢区 4.3 4.3
荔城区 5.2 5.2
仙游县8.58.5
三明市51.731.720
三元区 4.3 4.3
明溪县 6.7 6.7
清流县 4.3 4.3
宁化县 4.3 4.3
大田县2020大田县茶业局(吴山大寨山野生茶)
尤溪县 4.3 4.3
沙县7.87.8
泉州市48.428.420
洛江区 4.3 4.3
惠安县10.310.3
安溪县2020安溪县农业与茶果局(安溪县茶树种质资源圃)永春县 4.3 4.3
石狮市 4.3 4.3
南安市 5.2 5.2
漳州市5353
芗城区 4.3 4.3
龙文区 6.7 6.7
云霄县 4.3 4.3
漳浦县 4.3 4.3
诏安县 4.3 4.3
长泰县 6.7 6.7
东山县 4.3 4.3
南靖县 4.3 4.3
平和县 5.2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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