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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3.29•【字号】浙财采监字[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字〔2007〕1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监察局,省级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现将《浙江省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联系电话:0571-********。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浙江省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相关机构及人员的政府采购行为,促进政府采购相关机构及人员正确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廉洁高效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预防和制止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它过错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相关机构及人员,包括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供应商和评审专家等。

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或确认的取得“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

采购单位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以及其他依法承担政府采购监管职能的部门或机构。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单位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评审专家是指符合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行为规范,是指政府采购相关机构及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遵循的基本要求和行为准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对政府采购相关机构及人员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发生其他过错行为,由有关部门认定责任和追究责任的措施。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2016年度省级单位会议和培训服务定点采购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2016年度省级单位会议和培训服务定点采购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2016年度省级单位会议和培训服务定点采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4.22•【字号】浙财采监〔2015〕5号•【施行日期】2015.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2016年度省级单位会议和培训服务定点采购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15〕5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单位,各会议和培训定点场所:为进一步规范会议和培训服务的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委发〔2014〕13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委办发〔2013〕82号),以及《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7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8号)、《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行〔2015〕9号)有关规定,决定对2015-2016年度省级单位的各类会议和培训服务采购实行定点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定点管理的范围凡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在省内举办的各类会议和培训,均纳入政府采购定点管理的范围,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布的定点饭店、酒店、宾馆、会议中心、培训中心、招待所(以下统称定点场所)举办。

中央和省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培训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定点场所的名单及价格信息本期会议和培训定点场所(包括在杭和杭外的定点场所)名单由省、市、县三级财政部门委托同级集中采购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在浙江政府采购网()重要通知栏目公布。

浙江省商务厅等6部门关于举办浙江省电子商务创业创新大赛的通知

浙江省商务厅等6部门关于举办浙江省电子商务创业创新大赛的通知

浙江省商务厅等6部门关于举办浙江省电子商务创业创新大赛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6.10.31•【字号】•【施行日期】2016.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商务厅等6部门关于举办浙江省电子商务创业创新大赛的通知各市商务局(委)、党委组织部、财政局、教育局、科技局(委)、团委:根据《浙江省商务厅等6部门关于开展浙江省电子商务创业创新工程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16〕76号)精神,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围绕建设“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主线,全面促进我省电子商务发展,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电子商务创业创新大赛(以下简称“大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大赛目的通过浙江省电子商务创业创新大赛,发现和遴选一批优秀的电商创业创新项目,引导社会资源对接电商创业领域;培育电商创业创新人才,营造良好的电商创业创新氛围,推动电商产业发展模式创新,激发创业创新活力。

二、大赛主题我负责阳光雨露你负责茁壮成长三、组织机构(一)参与单位主办单位:浙江省商务厅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共青团浙江省委员会承办单位:浙江省电子商务促进中心、各市商务局(委)(二)大赛组织委员会成立浙江省电商创业创新大赛组委会,由大赛的主办单位及承办单位领导及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负责整个大赛的具体执行工作。

主任:周日星省商务厅厅长副主任:徐高春省商务厅副厅长姚志文省委组织部副部长沈磊省财政厅副厅长陈根芳省教育厅副厅长曹新安省科技厅副厅长王征共青团浙江省委副书记成员:卢成南省商务厅电商处处长阮刚辉省商务厅电商中心主任张旭明省委组织部人才办主任叶光胜省财政厅企业处处长韩剑省教育厅高教处处长王桂良省科技厅社发处处长王辉球共青团浙江省委青农部部长郑永标杭州市商务委副主任缪永法宁波市商务委副主任叶朝阳温州市商务局副局长陈峰嘉兴市商务局副局长施群英湖州市商务局副局长丁虹绍兴市商务局副局长赵丛林金华市商务局副局长许立衢州市商务局副局长陈建设舟山市商务局副局长应才波台州市商务局副局长王井泉丽水市商务局副局长陈福棣省电子商务促进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主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5.08.09•【字号】浙财外金字[2005]29号•【施行日期】2005.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财务制度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浙财外金字〔2005〕29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监察局,省级各有关单位,有关人民团体:2004年,我省对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进行了清理。

为进一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加强财政性资金的管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现将《关于规范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财政厅(电话:0571-********;传真:87058475)、省监察厅(电话:*************;传真:87057211)联系。

附件:关于规范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规定二○○五年八月九日附件:关于规范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规定为进一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加强财政性资金的管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现就规范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问题作出如下规定:一、本规定所称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是指由单位缴付全部或部分保费,为干部职工购买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各类商业保险产品的行为。

二、本规定所称“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分为党政机关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不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两类。

三、党政机关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商业保险,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购保的险种。

仅限于旨在风险补偿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包括公务旅行交通意外伤害险、特岗人员的意外伤害险,以及为援藏援疆等支援西部地区干部职工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2.18•【字号】浙财科教〔2020〕39号•【施行日期】2021.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20〕39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人力社保局(宁波不发),省级各部门: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完善浙江省学生资助工作制度,规范并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12月18日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确保学生资助这一重大民生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相关精神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统筹安排用于落实浙江省高等教育(含本专科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等各教育阶段国家及浙江省学生资助政策的资金,以及学校按规定计提的校内资助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中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义务教育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小学、初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和初中部);学前教育机构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9.01•【字号】浙人社发〔2024〕49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49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各普通高校: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政策性岗位招录。

持续做好事业单位招聘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生,下同)工作,优化考试时间安排,8月底前基本完成2024年面向应届毕业生的事业单位招聘计划。

提前谋划2025年事业单位招聘工作,挖掘编制存量,加大补员力度,稳定高校毕业生招聘规模。

二、延续实施国有企业增人增资政策。

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三、优化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

将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一次性扩岗补助合并为一次性扩岗补助,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的失业、工伤、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按每招用1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5.08.10•【字号】浙财综〔2015〕39号•【施行日期】2015.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5〕39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省级有关部门:《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8月10日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收缴库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切实保护环境,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

第四条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快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确保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鼓励各地区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共同参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合理分担风险,实现权益融合,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浙江省体育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向社会开放的通知

浙江省体育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向社会开放的通知

浙江省体育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向社会开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体育局,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6.02•【字号】浙体经(2015)181号•【施行日期】2015.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向社会开放的通知浙体经(2015)181号各市、县(市、区)体育局、财政局(宁波不发):为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全民健身实施条例》和2015年省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提高公共体育设施管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现就进一步推进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免费、低收费开放事宜通知如下:一、开放范围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设施,包含各类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跳水馆)、游泳池和全民健身中心等建筑物,以及区域内的公共体育场地和设备。

二、开放要求(一)公共体育设施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35小时,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330天(只适合季节性开放的公共体育设施除外)。

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期间等,每天平均开放时间不少于8小时。

(二)公共体育设施在元旦、五一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十一国庆节和8月8日全民健身日应全面免费向社会开放。

(三)公共体育设施所属户外公共区域及户外健身器材应全年免费开放,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12小时。

(四)公共体育设施对中小学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应免费或低收费开放。

(五)公共体育设施因维修、保养、安全、训练、赛事、天气等原因,不能向社会开放或需调整开放时间,应提前7天(特殊天气原因除外)向社会公告。

(六)公共体育设施每年应免费向公众提供以下基本公共体育服务:1.举办公益性体育赛事活动:大型体育场馆不低于4次,其他公共体育设施不低于2次;2.举办体育讲座、展览等:大型体育场馆不低于4次,其他公共体育设施不低于2次;3.开展体育健身技能等培训:其中大型体育场馆不低于1000人次,其他公共体育设施不低于100人次;4.进行国民体质测试: 其中大型体育场馆不低于3000人次,其他公共体育设施不低于300人次。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12.20•【字号】浙人社发〔2022〕91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91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有效引导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防范和制止各类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2.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金申领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2022年12月20日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积极性,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社会保险领域违法违规问题,防范和制止各类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45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给予奖励。

举报人对举报事项负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职责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举报奖励由查处举报事项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举报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由负责查处的相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就涉及本区域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4.12•【字号】浙财综〔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建委(建设局、资规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自征收以来,对促进全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转为政府性基金后,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制度不健全、职责界限不清、征收管理不规范、应减未减或擅自减免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等规定,结合历史文件及制度渊源,现就规范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性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

二、征收范围及对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为我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方式及非出让方式)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三、征收部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项目属地原则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工作。

征收职能已划转自然资源和规划(审批)部门的地区,具体职责根据属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确定。

四、征收方式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方式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收费标准地下建筑面积(人防面积除外)×收费标准,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扩建、改建、拆复建项目及旧城改造拆建项目按新增面积征收。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12.29•【字号】浙财行〔2015〕116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行〔2015〕116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部门:为了加强和规范会议定点管理,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财行〔2015〕1号),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15年12月29日浙江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议定点场所及协议价格的确定第三章会议定点场所的变动调整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节约会议费支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办〔2013〕13号)、财政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财行〔2015〕1号)、《浙江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浙委发〔201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是指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宾馆饭店或专业会议场所作为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场所(以下简称会议定点场所)的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级党政机关举办的会议,除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以及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举办的外,应当在会议定点场所召开。

第四条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资源共享,各级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共同使用,执行统一的会议定点场所目录和相同的协议价格。

第二章会议定点场所及协议价格的确定第五条会议定点宾馆饭店应当具备保证会议所需要的住宿房间、会议室、餐厅以及相关设施。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2.28•【字号】浙财采字〔2007〕6号•【施行日期】2007.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浙财采字〔2007〕6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省级各单位:现将《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以实现政府采购经济有效性为目标,切实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政府采购价廉物美、服务优良。

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评审标准制订权和评审权”相分离的原则,采购项目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必须按照规定事先在采购文件上载明,对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已经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审专家参加评标、谈判或询价。

评审小组也不得擅自在评审前或评审过程中改变采购文件已经载明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三、集中采购机构要充分发挥集中采购的规模优势,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其中标或成交价格应当低于市场平均价格,以实现政府集中采购在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的优越性。

四、评审小组在评审时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明显高于其市场报价或低于成本价的,应当要求该供应商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原因并提供证明材料的,评审小组应将该供应商的采购响应文件做无效处理,并在评审报告中说明。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将上述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对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的供应商,应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采购文件备案登记管理过程中,要加强对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的审查,对在采购文件中未载明评审因素及评审标准的,或违反规定设置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的,不按采购文件设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的,应当不予备案登记,并责令其改正,否则应认定其采购结果无效,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开展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开展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考核评估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人社办发[2014]49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4.05.16【实施日期】2014.05.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考核评估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办发〔2014〕49号)各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进一步发挥技能大师工作室技能人才培养平台的作用,经研究,决定开展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考核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对象2011年、2012年、2013年建成的三批119个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2012年、2013年建成的7个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

二、评估内容本次评估的重点是: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基础建设、制度建设、经费管理、成果产出等方面。

三、组织实施考核评估工作由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共同组织,采取全省上下联动的方式实施评估。

(一)第一阶段:考核评估准备阶段(5月25日前完成)各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根据考核评估标准(见附件1),对建设项目进行自查自评,并形成工作总结报送所在设区市人力社保局。

各市人力社保局汇总后上报省人力社保厅。

省国资委系统的工作室,报省国资委汇总后报省人力社保厅,其他省属单位的工作室,按属地原则纳入所在市考核评估范围。

(二)第二阶段:分市考核评估阶段(6月10日前完成)分市考核评估工作由各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采取各市交叉评估的方式进行(考核评估工作安排见附件2)。

考核评估组成员由各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相关人员以及技工院校和企业的专家组成。

省国资委系统的工作室,由省国资委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考核评估。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价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价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价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3.01.23•【字号】浙财建字〔2003〕4号•【施行日期】2003.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价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建字〔2003〕4号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省直工程预决算审价机构:为加强财政性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规范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审价行为,促进工程审价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预算法》、《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浙江省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价资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价业务统一归口财政部门管理。

凡有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或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在审批工程预决算时,应经财政投资工程预决算评审机构或审价机构进行审价。

二、申请从事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价业务的中介机构,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省财政厅申报,经审定取得《浙江省工程预决算审价资质证书》后,才能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价业务。

原已取得省财政厅颁发的《浙江建设工程预结算审价资格等级证书》的中介机构,也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确认审价资质,并于2003年3月底前申报办理重新确认资质的有关手续;逾期不办者,作放弃审价资质处理。

三、请各市、县(市)财政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转发给当地工商登记注册的工程预决算审价机构,并认真组织好工程审价机构申报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价资质(包括重新确认资质)有关材料的初审工作,及时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报送省财政厅。

省直工程审价机构(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申报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价资质(包括重新确认资质),有关申报材料直接报送省财政厅。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二0一二年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二0一二年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二0一二年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10.23•【字号】杭经信联资源[2012]463号•【施行日期】2012.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二O一二年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杭经信联资源〔2012〕463号)各区、县(市)经信局(发改经济局)、财政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财政局,各有关企业(单位):为规范有序地做好国家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高效照明产品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1027号)和《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12年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浙经信资源〔2012〕582号)精神,结合杭州实际,我们共同制定了《杭州市2012年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经信委杭州市财政局2012年10月23日杭州市2012年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实施方案为落实国家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任务,规范推广行为,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高效照明产品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1027号)和《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12年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浙经信资源〔2012〕582号)精神,结合杭州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推广任务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下达我市2012年225万只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任务,分别是紧凑型荧光灯200万只、直管荧光灯(T5)25万只。

二、推广组织我市2012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由市经信委会同财政局组织协调,制定推广实施方案,各中标推广企业具体实施;各区、县(市)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协调落实本地区推广工作,并根据全市推广工作安排提出制定本地区推广工作方案。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11•【字号】浙政办发[2000]137号•【施行日期】2000.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13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十一日浙江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设置浙江省财政厅。

不再保留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其职能并入财政厅,保留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省财政厅是主管财政: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税政调查研究的职能和税收法规起草及其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给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承担。

2.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职能,交给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1.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承担的外国政府贷款业务管理职能。

2.省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要求省一级承担的工作。

(三)新增的职能1.彩票监管职能。

2.会计委派制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工作。

3.指导、协调、监督全省政府采购工作,管理省本级政府采购。

4.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业务的综合协调和管理。

5.利用日本国际协力银行非官方发展援助不附带条件贷款(原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业务的综合协调、管理和监督。

(四)转变的职能1.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改进预算管理制度,推行部门预算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建立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相分离的预算管理运行机制,统一管理预算内外资金,强化财政的宏观调控职能。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7.12•【字号】浙人社发〔2023〕30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30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2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社部、财政部批准,决定适当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和对象全省2022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2023年调整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调整办法如下:(一)定额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二)挂钩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挂钩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以下两部分组成:1.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5年及以下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下同),月基本养老金增加1.5元,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不到15元的,补足到15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至30年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2.5元;本人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3元。

2.退休人员按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1.25%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

(三)适当提高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2022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且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5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元。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浙江省“金蓝领”国(境)外培训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浙江省“金蓝领”国(境)外培训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浙江省“金蓝领”国(境)外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9.19•【字号】浙人社发[2011]289号•【施行日期】2011.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浙江省“金蓝领”国(境)外培训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89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浙江省高技能人才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经研究,决定开展浙江省“金蓝领”国(境)外培训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金蓝领”国(境)外培训工作是通过政府补贴的形式,选派紧缺型职业(工种)、具有较高技能水平、富有创新潜力和行业国际视野、跨语言交流能力的企业一线优秀技术工人和技工院校优秀教师,到国外知名企业、知名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和研修,学习借鉴国外先进制造工艺技术、先进职业教育理念和方法,提高我省高技能人才的技能水平和创新理念。

“金蓝领”国(境)外培训工作计划自2011年开始到2013年,每年选派100名优秀高技能人才赴国(境)外培训,每个培训项目时间不超过3个月。

二、组织管理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根据我省产业和企业发展需求,提出每年的培训项目,制定出国培训计划。

省人力社保厅负责“金蓝领”国(境)外培训工作的具体管理和组织实施,落实培训人员,组织专家选择确定经国家外国专家局评估和认定的国(境)外培训承办机构进行合作,并签订培训协议。

三、人选条件(一)热爱祖国、品德优良、遵纪守法、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并具备一定外语水平。

(二)身体健康,企业技术工人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技工院校教师年龄在48周岁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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