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关于劳务管理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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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关于劳务管理方面
对施工企业而言,营改增以后,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按照11%征税。“营改增”之前施工企业是按照3%征税的,相当于多了8%,所以施工企业的税负相对来说是加重的。税法规定,清包工合同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所以施工企业,跟总包公司签合同,基本上都是签清包工合同。这样一来施工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实际上是按照3%/(1+3%)=2.91%来征税的。即营改增以后,施工企业的税率比营改增之前下降了0.09%。
总包签清包工合同更省税。选择与施工企业签订清包工合同,人工费可抵扣3%。对于总包而言,选择与施工企业合作,并签订清包工合同,总承包公司的人工费可以抵扣3%。如果不跟施工企业合作,那么人工费必须要做成工资表的形式,这样一来就无法抵扣,人工费纯粹是按11%开给业主的。
无需承担工人社保费用总包选择与施工企业合作,不需要再承担工人的社保费用。营改增之前,工程项目的建安发票是在工程所在地代开的,地税局往往在开建安发票的时候,已经一次性综合扣除了工人工资里面的个人所得税了。营改增以后,增值税要回到公司注册所在地来申报了,在公司注册所在地开发票给对方,就不需要扣除工人工资的个税了。
依照劳动合同法来讲,建筑企业与工地民工构成雇用与被雇佣的关系。如果建筑企业以工资表形式发放工人工资(不采用建筑劳务),按照规定,还需要给所有的工人缴纳社保,这样一来,施工企业将不堪重负。因此,营改增以后,民工工资不能再走工资表形式,必须要走“跟建筑劳务公司签清包工合同”。这样是互惠互利,达到双赢,故大型的建筑企业集团,可以考虑成立一家建筑劳务公司。
首先,跟建筑劳务公司签订清包工合同,总包不需要买保险了,这叫劳务外包。直接建筑劳务公司开发票,总包公司直接进入工程施工,二级科目人工费就ok了,发票可以抵扣3%。对于建筑劳务公司,按照2.91%计税,同时还要为民工购买保险、缴社保,建筑劳务公司是更加负担不起的。
缴纳社保问题就实际情况而言,民工按工作天数来算工资,可以在与工人签合同时注明:(1)日工资里面包含“国家基本社会保险费”;(2)工人自愿放弃在工程施工所在地缴纳基本社会保险,回到户口所在地社保署交社保,公司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民工的社会保险费;(3)工人的工资与社会保险费,每月按时发放到工资卡中。
其次,改变企业原有的定价策略。营业税与增值税的不同之处,除了在于进项税额能否抵扣上,还在于一个是价内税,另一个是价外税。“营改增”后,企业就需要考虑原有的定价体系是否合理,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应采取增值税状况下价税分离劳务定价方式,不含增值税价款主要由成本和利润构成,应收劳务总金额为不含税价款乘1.11。
“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应注意毛利率的稳定与提升,以保持或增强其原有的竞争力,具体措施为:一是材料采购包括设备的购买,要充分比较不同供应商的采购成本,主要是供应商若为一般纳税人,考虑取得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后成本,与免税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采购成本比较,取其低,综合考虑多方因素,努力降低采购成本,提升毛利率。二是销售环节,充分利用房地产等下游企业,增值税营改增后也可以抵扣的特点,不增加采购方原有负担情况下,作出最有利的劳务定价,进一步提升毛利率。
一般计税项目投标报价应做的准备
“营改增”价税分离,税前造价各项费用不包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不含增值税税金”。关于投标报价问题,在有关部门尚未明确改变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的情况下,根据增值税是价外税的属性,企业怎样对新承接工程进行投标报价。要统一思想,形成本企业自己新的投标报价策略方案。
“营改增”后应针对不同施工板块,不同施工地域,结合企业内部定额标准,进行具体施工项目的综合流转税率分析,确定企业的平均流转税负率,改进标前测算体系,调整现有的投标成本价测算方式,并制定适合企业自己的较为准确的增值税制下的一套投标报价体系及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