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渎职侵权犯罪立法完善若干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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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12年7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2次会议、2012年9月1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号为依法惩治渎职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中纪委、中央政法委、中央组织部等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

中纪委、中央政法委、中央组织部等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

中纪委、中央政法委、中央组织部等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政法委员会机关(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中央组织部•【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中纪委、中央政法委、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2011年)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党中央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不断加大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治等工作力度,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新的明显成效。

但是,当前反腐倡廉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生产安全、食品药品监管和行政执法、司法等领域渎职侵权违法犯罪问题易发多发,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破坏资源环境,损害国计民生,而且危害公平正义,败坏党和政府形象,影响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依法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既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必然要求,也是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迫切需要。

党和国家对依法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高度重视。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力度,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严肃查办严重侵害群众利益案件,严肃查办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腐败案件。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情况报告》,强调要进一步加大渎职侵权案件的查办力度,健全办案机制,重视犯罪预防,加强工作协调,完善法制建设,坚决遏制一些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势头,确保犯罪行为受到追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浅析反渎职侵权部门强化诉讼监督途径的难点和措施

浅析反渎职侵权部门强化诉讼监督途径的难点和措施
弱化 了诉讼 监督的力量 ,例如经济犯罪 和渎职犯罪行 为 的并 列、吸收 、数罪并罚 ,导 致轻刑化现象 。我 国刑法第 三 百九 十九条第 四款 规定 ,司法 工作人员收 受贿赂 ,有徇私 枉法 、 民事枉法裁判 、行政枉法裁判 等行为 的,同时又构成 本法第 三百八十五条 规定之罪 的,依照处 罚较 重的规定定罪 处罚 。
依法 提 出的立案监 督、侦查 监督和刑 罚执 行监督事项 ,应 当 严格 按照法 律规定 履行职责 ,不得推诿 、应付或 不作为 。法 院对 检察 院依法提起 的刑事抗 诉案件和 民事抗诉 案件 ,应 当 依 照程 序及时审理 ,原判 决、裁定确有 错误的 ,要依法纠正 。
( )加 强 与公 安及 法 院 的 联 系 配 合 三
钱抵刑 ,以刑 事手段插手经济 、 民事纠 纷,刑讯逼供 、滥用
职 权,放纵犯 罪分子,甚至成 为黑恶势力的 “ 保护伞 ” ,为害

极性 。如 《 刑法 》第 4 0条第三款 “ 0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
案 ” 中 的 “ 押 人 员 ”如 何 理 解 ? 在 又如 《 法 》 第 4 0条 “ 刑 1 非
职权 等犯 的危 害结 果 如贪污 、受贿等犯 堆的危害结 果
直 接 和 容 易 引 起 公 愤 ,甚 有 的 人 认 为 玩 忽 职 守 等 犯 { 是所 旧的 “ 1 卜的 _作 . 所 造 成 的 ,主 观 卜 为 了 把 情 办 好 ” 是 ,
各 界和 人民群众 了解 渍职侵权柃 察职能 ,掌握 案标准 ,主 动 向柃 察机父提供线 索 ,另 来在保护 和奖励举报 有功人 员 面的成功做 法 ,切实提 高人 民群众对 渍职侵权犯 社会危 害性 的认 ,增强群众 与渡职 J, 作斗争的意 和 信心 ,激 发人 民群众 的举报热情 ,苻造 fl '  ̄

浅谈渎职罪刑罚完善

浅谈渎职罪刑罚完善
于市场 经济负面影响 的客观存在 .国家工作
静 高 校 论 坛 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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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处罚 . 做到 “ 罚 当其 罪” . 以体现 “ 严 打
击并从重处罚” 的刑法原则 综上所 述 .进一步研究 和探讨渎 职罪刑
摘要: 随 着新 刑法的 实施 。 渎职罪刑 事立 法表现 出来的不足越 来越 明显 .突 出地反 映 在渎职 罪罪过形式有 失妥 当、 “ 徇私”犯 罪刑
贯穿于师范生培养 的全过程 . 将教师教育思想
和理念体 现在 学生管理 、 班级 工作 、 学生 社团
以培养教 师为 目的 , 鼓励 学生参与 . 将 教
师职 业精 神训练融合在课 堂教学和 日常管理 中. 突出教师教育办学 理念 和办学特色 . 使教 师专 业教育成为学科专 业厚实学习基 础上 的 二次选择 . 促使教师教 育专业化 . 形成 全员塑
罚种类单一、 渎职犯罪刑 罚态度前后混乱 因
此. 渎职 罪罪过形式 明晰化、 徇私犯 罪刑 罚种
罚的立法完善 , 既是 修改和完善刑法 的需 要 .
也是 当前继续反腐倡廉的客观需要

类 多样化 、 罪刑处 断协调 化 . 是我 国现行 渎职

渎职罪的犯罪主体是 国家机关工作人
罪刑事立法完善的重要 方面 关键词 : 渎职犯罪 刑 罚 完善
员.其犯罪意图的主观 恶性比其他职 务犯罪
更加严重
刑法规 定的渎职犯罪 主体 是特殊犯 罪主 体 即只能是 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 法律 法规 已 经明确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应 当具 备的条件和 应当履行 的义务 。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在就职 之前就对如何行 使职务上 的权 力以及基于权 力、 地位而产生 的职务行为后果 、 社会效应有

渎职侵权犯罪原因分析及对策

渎职侵权犯罪原因分析及对策

济生活 中则表现 为对权力 的崇拜和 对金钱 的贪 婪 , 种“ 这 官本位” 法 , 在对 待工 作时 能够 认真负 责 , 即使 身处滋 生渎职犯 罪 的土 壤 和“ 利欲 熏心” 的官僚主义直 接导致 了一部分公 职人员 目 法律 , 中仍 能将腐 败拒 之 门外 , 国家和社 会奉献 终生 ; 无 为 而有 的人则 贪
乏 必要 的监控 和监 督机 制,一 些不 正之风 孕育 了渎职 犯罪 的萌 用 , 首先表现 为一 些发案 单位 隐案不报 , 这 滨职犯 罪不容 易发现 ;
( ) 四 国家机 关工作人 员个人 素质 因素
公职 人员 个人 素质低 劣是 渎职犯罪 的主观 原因 。 同教育、 不
我 国经历 了漫 长封 建社会 和很短暂 的资本主 义社会 , 就进入
生活和 工作 背景 , 不 同的素质 , 造就 它直接 影响国家机 关工 了社 会主义 , 我国就是在 这样一种 意识形态 的不完 全进化 的背景 家庭 法律赋予 的职权 和职 责不认 真履行 , 对 或者 随意滥 极不完 善 的状态 。 然改 革开放 使得我 国的立法 活动 步入正 轨, 虽
公职 我们实 行 了 2 多年 的改革 , O 为社 会增加 了活力 和财富 , 让人 行 政管理和 其他 公共事 务管理 法律制度不 完善 , 人员在 履行
不能够 适应 打击 渎职犯罪 的形势 要求 ; 后是打 然 之 人钻 了空 子, 自己谋求 不法利 益找 到机会 。 为 同时 由于政 企分 法律 不够 周密 ,
无法形成 全国性 的强 有力 的 开无法解 除政 治与 经济之 间的相互影 响和作用 , 经济和 权利的结 击和 预防渎职 犯罪 的法律 保障不足 , 合 , 力 与经济 互相转 化的现象 普遍 而且严 重 的存 在着 , 权 因为缺 预 防渎职 犯罪 体系 。 司法机 关惩 治渎职 犯罪缺 乏有 效的震 慑作

试析渎职犯罪法律适用若干问题

试析渎职犯罪法律适用若干问题

Legal Syst em A n d S oc i at V 翌至翟翟警盘。

一竺堡型!!f叁墨I』圭垒金试衍三囊职犯罪法律篷用箬干两题应慧博摘要分析我国刑法对渎职罪的规定,可以发现其中存在立法不完善.争议问题多的现象比较严重。

本文拟通过对渎职犯罪构成要件中的若干问题进行刑法理论分析,提出对这些争议问题相对合理的理解和司法适用解决途径。

关键词渎职犯罪构成要件法律适用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 2003-2007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办贪污贿赂、滨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i79696件209487人。

其中,查办渎职侵权案件34973件42010人。

按照案件管辖及检察机关内部分工,反渎职侵权部门管辖的罪名几乎是反贪污贿赂部门管辖的4倍,而查办案件的结果却恰恰相反,反滨职案件只是反贪污贿赂案件的1/4。

这从一个侧面说明查办滨职侵权案件困难,但究竟难在何处?通常认为,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案件存在“发现难、认定难、处理难,阻力大”,即“三难_大”的问题。

但笔者认为,这样的概括过于表面化。

与查办贪污贿赂犯罪相比较,查办渎职侵权案件存在的问题更多、难点更难。

分析我国刑法对渎职罪的规定,可以发现其中存在立法不完善、争议问题多的现象比较严重。

笔者拟通过对渎职犯罪构成要件中的若干争议问题进行刑法理论分析,提出对这些争议问题相对合理的理解和司法适用解决途径。

一、渎职犯罪客体方面——如何区分渎职罪与其它刑事犯罪渎职罪与其它刑事犯罪最关键的区别就在于他们侵犯的同类客体不同。

研究渎职罪的同类客体,对于正确认识渎职这一类犯罪所共同侵害的是哪一类社会关系,进而正确区分渎职罪与其它犯罪的界限有重要的意义。

目前,关于渎职罪的同类客体刑法理论学界的观点大致有以下几种;1.认为渎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蕾2.认为渎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具体表现为侵害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勤政性、正当性、公正廉明性。

2 3,认为滨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它既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也侵犯了公共财产的安全以及公民的人身权利。

完善职务犯罪立法的若干思考

完善职务犯罪立法的若干思考

完善职务犯罪立法的若干思考[摘要]腐败问题已成为人民群众日益关注的焦点。

其中,刑事立法本身存在的缺陷无疑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

本文根据我国职务犯罪立法实践,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出发,对我国职务犯罪立法的完善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职务犯罪;立法;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近几年来,腐败问题已日益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现行《刑法》虽以专章形式规定了贪污贿赂犯罪、渎职侵权犯罪,但其实施的效果还不尽如人意。

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刑事立法本身存在的缺陷无疑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它导致了司法上和理论上的一些困惑,比如,我国刑事法在设定职务犯罪具体构成要件方面的欠完善以及在操作程序、适用刑罚方面的欠合理,对遏制现今的职务犯罪行为造成不利,直接影响了反腐败斗争的成效和力度。

因此,笔者建议立法机关可从以下几方面研究解决。

一、按照《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规定,重构我国刑法受贿罪构成要件,删除“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当前行贿受贿,规避法律的方法越来越多,从一个侧面讲,与刑法把“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有关。

比如社会上普遍存在的一种“感情投资行为”,贿赂以私交友好的赠予或因非公务上事情接受酬金的方式出现,使得握有权力的官员往往能在婚丧年节收到大笔的礼金。

有些地方的个别官员,逢年过节还能收到企业或经济组织送来的“顾问费”,有的官员还可以借参加企业的剪彩或为企业题字、题词之机,而得到企业给予的丰厚报酬;有的甚至通过各种娱乐活动来巧妙接受他人故意输与的钱财。

由于这类做“长线投资”的相对人向政府官员赠送厚礼或输送利益时并无明确的职务行为要求,而仅是联络感情,图将来办事方便,或多予关照,因此,按照现行刑法规定,只要受礼人尚未为相对人谋取利益,就不能认定其构成受贿罪。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8条第1款规定,受贿罪则是指“公职人员为其本人或其他人员或实体直接或间接索取或接受不应有的好处,以作为其在执行公务时作为或不作为的条件。

渎职侵权犯罪量刑的法律思考

渎职侵权犯罪量刑的法律思考

渎职侵权犯罪量刑的法律思考[摘要]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均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正因为身份的特殊,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类主体在量刑上存在着种种问题,特别是轻刑化日益明显,有违司法公平公正,引起社会和大众的质疑和不满。

如何在立法和制度层面减少、杜绝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真正做到“罚当其罪”是我们当前需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渎职犯罪;轻刑化;量刑渎职侵权犯罪反映了权力与责任脱节,权力的失用或滥用,严重违背了公务员职责的公正性、廉洁性和勤勉性,妨害了国家机关正常的职能活动,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近几年来,国家加大了对腐败的查处力度,两高也相继出台了一些司法解释作为指导,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渎职侵权犯罪量刑轻刑化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数据显示,2005年至2009年6月,被判决有罪的17671名渎职侵权被告人中,宣告免予刑事处罚和宣告缓刑的合计占到85.4%。

[1]缓、免刑率之高,远远超出普通刑事犯罪。

究其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但立法和制度方面的缺失是一个主要的原因。

本文试图从这方面做一粗浅探讨。

一、我国相关渎职侵权犯罪法定刑偏低犯罪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的规定不够明确。

一方面我国刑法关于渎职侵权犯罪的量刑普遍偏低。

40多个渎职侵权罪名中,除刑法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等6类案件可以依照行为后果的严重程度判处死刑外,一般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的是有期徒刑10年。

这就是说,即使行为人的渎职行为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数以亿计的损失或者数十数百人的伤亡,最高也只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

这种单一的刑种、偏低的量刑幅度让大多数的渎职侵权犯罪具有了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能,也就是说具备了适用宣告缓刑的前提条件;另一方面,量刑条件的规定过于含糊,如在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中,就有15处将“徇私舞弊” 作为渎职侵权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并将“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等作为量刑的依据,对这一危害后果怎样界定,刑法没有明确尺度,2006年7月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也只是一个立案标准,并不是法院量刑的依据,最高法院也没有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

查办渎职犯罪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查办渎职犯罪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查办渎职犯罪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渎职犯罪的存在给社会带来了严重危害,查办此类犯罪尤为重要。

当前渎职犯罪问题主要表现在审查调查制度不健全和监督制约机制不到位,导致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为应对这一问题,需要加强审查调查制度建设和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才能有效地查办渎职犯罪。

只有切实加强对渎职犯罪的查办,才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受损害。

加强对渎职犯罪的查办是当务之急,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关键词】渎职犯罪、查办、审查调查、制度建设、监督制约、社会公平、正义、对策、危害性、重要性。

1. 引言1.1 渎职犯罪的危害性渎职犯罪会造成公共利益受损。

公务员、企业管理人员等职务人员因为渎职行为而导致贪污腐败、玩忽职守等行为,这些行为直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导致社会资源分配不公平,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渎职犯罪会破坏社会秩序和稳定。

在公共领域渎职犯罪的存在,会导致社会秩序混乱,以权谋私的行为会影响社会的正常运转,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

特别是在政治、经济等关键领域,渎职犯罪更是会直接威胁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渎职犯罪会损害社会的公信力和道德观念。

公职人员或企业管理人员等职务人员如果一旦出现渎职行为,就会给人民群众带来负面影响,降低人们对政府和社会组织的信任度,破坏社会道德风气,导致人心思变、民心不安。

渎职犯罪的危害性不可忽视,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来查办渎职犯罪,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1.2 查办渎职犯罪的重要性查办渎职犯罪可以有效维护国家机关的公正廉洁形象。

一旦渎职犯罪得逞而未受到制裁,将会给社会公众传递出错误的信号,助长腐败现象的蔓延。

查办渎职犯罪有助于建立健全的法治社会。

只有通过严格执法,及时查处渎职犯罪行为,才能让人民群众对法律和法律机构有足够的信心和尊重。

查办渎职犯罪可以有效防止各级官员的腐败行为,维护国家政治生态的清朗。

通过对渎职犯罪的严惩,可以遏制官员们觊觎权力、利用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从而保障政府机关的公正行使权力。

工作心得: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的难点和对策

工作心得: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的难点和对策

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的难点和对策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是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责,在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司法公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刑法、刑诉法的修改,在铁路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案件面临着犯罪主体的局限、线索匮乏、案件突破难、体制改革造成的困难等诸多问题。

对此,应不断深化一体化办案机制,加强培养渎职侵权侦查专业人才,拓宽案件来源,并针对铁路管理体制改革现状,适当拓宽铁路检察机关的管辖范围。

渎职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往往集各种重大危害后果于一案,即一起渎职犯罪案件既有人员的伤亡,又有财产的损失,同时还会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

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是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部门的重要职责,在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司法公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随着刑法、刑诉法的修改,查办渎职侵权案件面临犯罪主体的局限、新型领域犯罪未打开局面等新问题。

在铁路检察系统,这一问题更为突出。

以郑州铁检分院为例,近年来两级院反渎职侵权部门一直艰苦细致的工作,但一直未获重大突破,最主要的原因是线索来源匮乏、侦查取证困难。

本文着重就查办渎职侵权案件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及对策等方面作一些粗浅的探讨,以期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开展有所裨益。

一、反渎职侵权工作面临的主要困难(一)理论上的困难1、对侵权渎职犯罪主体的不同认识困扰立案查处工作。

《刑法》修订之前,检察机关法纪部门管辖13种渎职犯罪案件;《刑法》修订后,渎职罪罪名增加到34个,反渎职侵权部门管辖案件所涉罪名增加了21个。

《刑法》在丰富渎职犯罪种类的同时,将犯罪主体范围缩小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但由于修订后的刑法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未作明确界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有管理之实却无国家机关之名的各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不明,办案人员难以判断其性质,从而给渎职案件的立案查处工作带来困难。

2.对徇私舞弊类型犯罪中的“徇私”理解不一,导致案件难以认定。

渎职犯罪惩处浅探

渎职犯罪惩处浅探

渎职犯罪惩处浅探摘要:渎职犯罪是一种典型的职务犯罪,也是腐败犯罪中最常见的一种。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较快发展,渎职犯罪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

本文中,笔者拟从渎职犯罪的概念和危害性入手,探讨渎职犯罪的惩处现状,分析导致这种惩处现状的原因,最后归纳出加大渎职犯罪惩处力度的几个具体措施。

关键词:渎职犯罪;惩处现状;原因;措施前言惩处渎职犯罪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重视,其社会危害性也越来越大。

加大渎职犯罪的惩处力度,有利于预防和惩治渎职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渎职犯罪概述(一)渎职犯罪的概念及危害性渎职犯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害国家管理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与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渎职犯罪是伴随着国家公权力的出现而产生的一种犯罪。

由于公权力涉及的范围极其广泛、表现形式又复杂多样,再加上我国正处于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渎职犯罪在现实生活中极为多发,已成为影响我国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

近年来,在公共安全、安全生产、食品卫生、城市建设、环境资源、医疗医药等关系民生的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严重侵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数千万甚至上亿元损失的案件屡见不鲜。

一些重大的公共事件、安全事故的背后,也往往存在渎职犯罪的印迹。

有数据表明,渎职犯罪案件造成的个案损失是贪污贿赂犯罪的17倍。

渎职犯罪的危害不同于贪污贿赂犯罪和一般的刑事犯罪,主要表现在造成人身伤亡和巨额经济损失的现实危害和潜在危害、严重损害政府公共形象、严重破坏政府威信和社会信用体系、严重破坏司法公正、严重危害市场经济秩序、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滋生其他犯罪等七个方面。

(二)渎职犯罪的惩处现状渎职犯罪的危害性如此之大,但在司法实践中,对渎职犯罪的惩处力度却存在不足:一方面,因渎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数远低于贪污贿赂等其他职务犯罪的人数。

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4.方茴说:"可能人总有点什么事,是想忘也忘不了的。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问题的调查与思考.txt其实全世界最幸福的童话,不过是一起度过柴米油盐的岁月。

一个人愿意等待,另一个人才愿意出现。

感情有时候只是一个人的事,和任何人无关。

爱,或者不爱,只能自行了断。

2005年以来,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共立案查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渎职侵权犯罪8件9人,其中重特大案件6件6人,重特大案件占立案总数的75%。

所立查案件中,因渎职犯罪造成人员死亡6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余万元。

在被立案查处的9人中,有5人被刑事拘留和逮捕(其中:1人在侦查环节取保候审,3人在公诉环节取保候审),有4人未采取强制措施。

目前这些案件全部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其中尚有2件在公诉部门审查过程中(其中1件是2009年立案侦查,1件是2008年立案侦查),1件在法院审判过程中(系2009年立案侦查),另外5件6人法院已经全部作有罪判决。

在法院判决的这5件6人案件中,判处实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的有1件1人(因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已交付监狱执行),判处缓刑的有1件2人,判处免于刑事处罚的有3件3人,无不起诉和无罪判决案件。

以上数据表明,渎职侵权犯罪判刑偏轻,在本县仍然存在。

就其原因,大致有五个方面:一、渎职侵权犯罪法定刑低,处罚范围窄,这是造成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的制度原因我国现行刑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犯罪的量刑规定在3年或5年以下,只有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在3年或5年以上。

既然法定刑规定在3年或5年以下,法院在量刑时都因种种原因从轻判处,表面上符合法律规定,实质上放纵了渎职侵权犯罪分子。

当前渎职侵权犯罪查处的难点及对策的思考

当前渎职侵权犯罪查处的难点及对策的思考

当前渎职侵权犯罪查处的难点及对策的思考[摘要]当前,渎职侵权犯罪的查处工作面临着案源少、取证难、办案阻力大、法律制度不完善、办案力量不足等多方面的难题,需要从完善工作机制、提高侦查技能、修订相关法律制度等方面加以破解,进一步开创反渎职侵权工作新局面。

[关键词]反渎职侵权;难点;对策当前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中面临很多难点,包括案件来源少、查证难、处理难等主客观方面的问题,如果不逐步加以解决,势必会制约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发展,影响反腐败工作的顺利开展。

笔者结合自身在基层检察院从事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实践,对反渎职侵权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作粗浅的探讨。

一、当前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所面临的主要难点1. 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发现难、来源少,是当前办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难点之一。

主要原因有三方面,一是犯罪主体智商相对较高,犯罪隐蔽性强,案件线索获取难,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大多数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有的甚至是某方面的专家或资深人士,通晓本单位、本部门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社会阅历丰富,处事老练,其犯罪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犯罪行为很难被发现。

二是宣传力度不够造成社会认识度较低,群众举报少,尚未形成反渎职侵权犯罪的氛围。

由于缺乏行之有效的宣传,目前许多群众不知道反渎职侵权局是干什么的,对“渎职”、“侵权”的含义,有相当部分的群众还没有明确认识,对查处的罪名及立案标准知道的更是少之又少,因此对某些渎职行为采取漠不关心,甚至认可的态度,出现群众不知、不会举报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使案源的获得受到限制。

三是案件移送渠道还不够畅通,渎职侵权犯罪因为是典型的“不落腰包”的腐败,目前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对渎职侵权犯罪认识存在误区,认为渎职侵权犯罪大多是在履行职务中发生的,个人又没有中饱私囊,是“好心办错事,情有可原”,因此,在对待渎职犯罪上,不把违法当违法,不把犯罪当犯罪的现象较为普遍,一些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因此被忽视、被容忍、被“谅解”。

试析渎职犯罪法律适用若干问题

试析渎职犯罪法律适用若干问题

通过 行使 国家权 力, 来管 理国 家事 务是 国家机关 的根本 职 个侧面说 明 查办渎职侵 权案件 困难, 究竟难在 何处? 常认 可 见 , 但 通
为, 察机关 查办渎 职侵权 案件存 在“ 现难 、 检 发 认定 难、 理难, 处 阻 能 。笔者认 为 , 渎职 罪侵犯 的 同类 客体应 该是 : 国家机关 正常行
管理 国家事 务 的活 动 。 力大”即“ , 三难一 大” 的问题 。但笔者认 为, 样 的概括过 于表 面 使 国家权力 、 这
化 。与 查办贪 污贿赂犯 罪相 比较 , 办渎职侵 权案 件存在 的 问题 查 更 多、 难点 更难 。 分 析我 国刑法对 渎职罪 的规定, 以发现 其中存 在立法 不完 可
L g l y t m dS c t e a se An o i y S e
2 1 0 口年 9月 ( ) 下
{占 I 缸会 } J
祓 衍 职犯 罪法 律 篷 用 若 干 题
应 慧博
摘 要 分析 我国刑 法对渎职 罪的规 定, 以发 现其 中存在 立法 不完善 、 可 争议 问题 多的现 象比较严 重。本 文拟通 过对渎 职
国家机关 工作 人 员, 又可称 为纯 正的国 家机 关工 作人员 。
2在依 照法律 、 . 法规规 定行使 国家行政管理职权 的组织 中从
事 公务的人 员 。
的正常 活动 , 也侵犯 了公共 财产的 安全 以及 公 民的人身权 利 。 4 认 为渎职 罪侵 犯的客 体是 国家机关 的正常 活动 与公众对 . 国 家机关 工作人 员 务活动客 观公正 l 的信赖 。 胜
组织 、 导、 督 和管理等彤 能活动 。 领 监 {
作者 简介: 应慧博 , 杭州市下城 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 察 员

渎职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分析——以检察机关查办渎职案件难为视角

渎职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分析——以检察机关查办渎职案件难为视角

都说 明 了渎职罪 主体 的复 杂性 。 尽管 如此 , 现行 的一些 规定仍 然 留下不 完 善 的地 方 。《 刑事 诉讼 法》 8条 2款规 定 “ 1 贪污贿 赂罪 , 国家 工作 人员 的渎 职犯 罪 , 国家机关 工作 人员 利用 职权 实 施 的非 法 拘 禁 … … , 由人 民 检 察 院 立 案 侦 查 ” 而 。
云 南 大 学 学 报 法 学 版
人, 无罪 1人 。拘 役 刑 、 处 合 计 占到 8 .% 。 缓 免 76 ① 这些数 据折 射 出查 办 渎 职侵 权 案 件 确 实存 在 着 “ 发 现难 、 案 难 、 证 难 、 理 难 ” 诸 多 的 困难 和 问 立 查 处 等
题 。但检 察 机 关 查 办 贪 污 贿 赂 案 件 同 样 存 在 “四
权 罪 和 玩 忽 职 守 罪 ) 同时 , 定 了 3 的 规 5个 特 殊 的渎
74 39 ̄/ 02 127人 , 办件 数 、 数分 别 占查 办 总数 的 查 人 2 .8 、17 ;25 ;23 % 、32 。同 时 , 15 % 2 . % 2 .% 2.3 2 . % 渎 职侵权 案件 的有 罪 判决 率 要 远 远低 于贪 污 贿 赂犯 罪 案 件 。 比如 20 -20 检察 机关 查办 的职 务 犯罪 03 07年 案 件 是 199 ¥ 29 8 766 ̄/ o4 7人 , 职 侵 权 案 件 393 渎 4 7  ̄/ 2 l , 罪 判 决 162 :4 OO人 有 16 7人 , 中 贪 污 贿 赂 有 其 罪 判决人 数 106 057人 , 罪 判决 率 为 6 .4 , 职 有 00 % 渎 侵 权 有 罪 判 决 人 数 100 人 , 罪 判 决 率 为 66 有
是 解 决 问题 的 首要 环节 , 司法 实践和 司法理论 中的重要 课题 。 是

关于反渎职侵权工作的若干思考

关于反渎职侵权工作的若干思考

关于反渎职侵权工作的若干思考【摘要】反渎职侵权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职能,更是检察机关践行“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宗旨、保障一方经济发展、开展反腐倡廉建设的具体体现。

研究渎职侵权犯罪的特征、原因及对策,对于进一步开展反渎职侵权工作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笔者就此作简要的论述分析以供参考。

【关键词】反渎职侵权工作特征原因对策思考反渎职侵权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职能,更是检察机关践行“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宗旨、保障一方经济发展、开展反腐倡廉建设的具体体现。

由于反腐倡廉自古以来就是一种内生自发的民意诉求,在我国有着深厚的传统文化基础,以至我们把反贪工作放在一个较高的位置,认为只要把守好官员的口袋就可以保障国家机关的正常有效运转,殊不知,仅仅让在位掌权者守好道德和法律底线是不行的,更应该督促其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切实有效的履行职责,杜绝各类渎职侵权犯罪的发生。

鉴于渎职侵权犯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背了廉洁性和勤勉性义务,妨害国家机关的运行秩序和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其后果往往很严重,影响到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和干部队伍的纯洁性。

深挖渎职侵权犯罪的特征和产生原因,对于打击和预防该类犯罪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一、渎职侵权犯罪的特征(一)渎职侵权犯罪的背后显现出人类贪婪的本性。

在司法实践中,不少渎职罪的犯罪主体都坦言没有经受住利益的诱惑,被钱或物攫住了原本善良的心灵,才以权谋私,以牺牲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来满足一己之贪欲,最终堕入尘埃、落入法网。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甚至会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是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较大损失。

二是对市场监管不力,危害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旦疏于职守,或恣意滥用手中权力或以权谋私,轻则导致国有资产流失,重则破坏市场经济秩序,阻碍经济社会发展。

调查报告:关于全地区渎职犯罪的调查和思考

调查报告:关于全地区渎职犯罪的调查和思考

调查报告:关于全地区渎职犯罪的调查和思考渎职型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包括新刑法第九章规定的34种罪名。

近年来,频繁发生的危害能源资源、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以及重大事故、群体性事件,往往都存在着渎职侵权犯罪的阴影。

据不完全统计,XX地区从201X年截止到今天,共查办渎职侵权案件106件,平均每年20多件,危害十分严重。

一、职务犯罪的特点犯罪行业分布广泛,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智能性。

渎职案件涉及公、检、法、工商、税务、土地、林业、教育、文物、卫生防疫、海关、商检等诸多行业和部门。

各行各业都有各自的行业规定和管理法规,涉及的法律法规多,领域广,技术性、专业性和政策性强。

同类犯罪较为集中,且呈现群体性特征。

从发案的分布情况看,主要集中于土地、城建、司法等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工作人员之中。

涉案主体以中层干部和一线业务骨干为主。

涉嫌罪名主要集中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民事违法,并呈现出了多人犯罪的群体性特征。

渎职侵权往往和贪贿犯罪相交织,犯罪动机呈多样性。

在当前的渎职侵权犯罪中,犯罪动机是多种多样,有的出于私欲、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这在滥用职权犯罪上表现较为明显;有的是为了徇私情;有的是放弃职责要求,盲目随从领导意图,导致产生重大后果。

从近几年查处的案件情况看,大多数案件的发生都存在利益驱动问题,当事人利用手中职权,通过各种方式谋取私利。

二、侦查过程中存在的难点及应对方法(一)难点渎职案件发生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

一方面,渎职犯罪通常掩盖在职务行为背后,实际上就是一种“作弊”行为。

如徇私舞弊,犯罪活动是在十分诡密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因犯罪行为与职务行为紧密地交织在一起,很难为他人所察觉,在一般情况下,又没有可供勘查的犯罪现场,很难获取有关物证。

同时,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都是知法犯法,深知行为后果的严重性,因此,往往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就订立了攻守同盟,即使犯罪行为被发现,该行为也可能被伪装成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当的职务行为。

渎职犯罪案件适用法律(3篇)

渎职犯罪案件适用法律(3篇)

第1篇摘要:渎职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渎职犯罪案件日益增多,适用法律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本文旨在分析渎职犯罪案件的特点,探讨适用法律的原则和具体规定,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渎职犯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表现,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和权威,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

近年来,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渎职犯罪案件的数量呈上升趋势。

因此,准确适用法律,依法惩处渎职犯罪,对于维护国家机关的权威、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渎职犯罪案件的特点1. 主体特定:渎职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等。

2. 行为方式多样:渎职犯罪的行为方式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

3. 害害后果严重:渎职犯罪往往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4. 案件隐蔽性:渎职犯罪往往发生在幕后,证据收集难度较大。

三、渎职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原则1. 依法治国原则:坚持依法治国,确保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

2. 公正司法原则:确保司法公正,对渎职犯罪案件进行公正审理。

3. 证据裁判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案件审理的准确性。

4. 严格执法原则:对渎职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维护法律权威。

四、渎职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具体规定1. 玩忽职守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行为人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

(2)行为人玩忽职守,未履行职责。

(3)因玩忽职守行为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2. 滥用职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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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确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的范围。在刑法 总则 中增 加对 国家机关 工作 人员 范 围的 明确 规定 ,
解决 司 法实践 中无 法确 定 主体范 围 的问题 ,这也 是 刑 法罪 刑法定 原 则 的重 要体 现 。
事实上 ,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是十分严重 的,
从 损失 上来 看 ,可 能 比贪 污贿 赂犯 罪还 要严 重 。据 统计 ,20 年 至20 年 ,全 国检察机 关 立案 侦查 各 03 05 类 渎 职侵 权 犯 罪案 件 2 5 3 ,渎 职 侵 权案 件 给 国 15 件 家造 成 直接 经 济损 失 2 1L ,造 成 重伤 16 人 , 94元 23 死亡 8 2 人 。浙 江 省 绍 兴 市 检 察 院 曾发 布 统 计 数 72 字 ,认 为就 个案 而 言 ,渎 职侵权 犯罪 给 国家造 成 的 损 失 竟 然 是 贪 污 贿 赂犯 罪 的7 。l 然 渎 职 侵 权 倍 3 虽 犯 罪 给 国 家造 成 的损 失 如此 之 大 ,但 是 刑 罚 要 比
西班 牙刑法 。我 国的渎职侵 权犯罪 的相 关规 定 比较
刑法分 则 第 九章渎 职侵权 类犯 罪 的各罪 名 中 , 均将 主 体 限定 为 国家 机关 工 作 人员 ,仅 有 第 38 9 条
“ 意泄 露 国家秘 密罪 、过失 泄露 国家秘 密罪 ”规 故
复 杂 ,为 了突 出对贪 污贿赂 的打 击力 度 ,我 国刑法 将 贪污贿赂 犯 罪从渎 职侵权 犯 罪 中独 立 出去 ,形 成 了独立 的一章 ,同时将玩忽 职 守 、徇 私枉 法等渎 职 侵 权犯罪 行 为列为专 门的一章 ,在刑 法分 则 的第 九 章 中进行 了规 定 。另外 ,在其他 章节 如侵 犯人 身和
( )渎职侵 权犯 罪量 刑情 节标 准模糊 三 通 过对 我 国 19 年刑 法典 的研 究 ,我们 可 以得 97
责任 的追究 。
罪名 进行 了分 别规 定 ,这也 充分说 明了两者 不是 等
同的 。
出如 下 的结 论 :在渎 职侵权 类犯 罪 的4 个罪 名 中 , 2 从刑 事责任 的 规定上 看 ,很 多 罪名都将 刑 罚分成 了
员 出入 境证 件罪 ,放行 偷越 国边 境人员 罪 ,非法批
第 三 ,主体 限定不 符合 实 际 。刑 法分则 第 九章 中 的一 些罪 名例 如招 收公务 员 、学 生徇 私舞弊 罪 的 主体 限定为 国家机 关工作 人 员 ,但 是实践 当中这类 行为 的实施 主体 多为学 校等 事业单 位人 员 ,这 种 主 起 不 到控制 和预 防犯罪 的作 用 。
公 安 法 治 研 究SD PLERAL TY UICIN W UO BS T D N C UY A
司 、证 券职权 罪 ,徇私 舞弊 不征 、少征税 款罪 ,徇
不够的。
私舞弊发售发票 、抵扣税款 、出口退税罪,违法提 供 出口退税凭证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 环 境 监 管 失 职 罪 ,传 染 病 防治 失 职 罪 ,放纵 走 私 罪 ,商检徇私舞弊罪 ,商检失职罪 ,动植物检疫徇
( )渎 职 侵 权 犯 罪 法 定 刑 偏 轻 四
贪 污贿 赂 犯 罪 轻很 多 ,这 与 其造 成 )渎职 侵权犯 罪立 法未规 定 附加 刑 五
我 国刑 法 中对 于渎 职侵 权犯 罪 的刑罚 种类 仅 限 于拘役 和有 期徒 刑 ,没有 关 于附加 刑 的规定 。但是 家造成 的损 失是 巨大 的 ,分析 我 国的现行 刑 法 ,有 差不 多三 分之一 的罪名都 规定 有罚 金刑 ,主 要分 布 在 破坏 社会 主义 市场 经济 秩序 罪和 妨碍社 会 管理秩 序罪 中 ,在贪 污贿赂 罪 、危 害公共 安全 罪 、侵犯公 民人 身权 利及 民主权 利罪 、侵 犯财 产罪 和危 害 国防
第 二 ,主体 范 围过 于狭 窄 。将 渎职 侵权 犯罪 的
主体限定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无法追究国家机关 几个 量刑档 次 ,即包 括情节 特别 严重 ,造成严 重后 T _作人员 以外 的国家工作人员 的渎职行为 ,事实 果 和致使 国家 利益遭 受特 别重 大的损失 。这 些标 准 上,这类渎职行为在实践中是普遍存在的,并且对 是 司法 实务 中衡 量行 为人 应受 的法定刑 范 同 内的刑 法 益造 成 的损害 并不 小于 国家机 关工 作人员 的渎职 罚 大小不 同 的重要依 据 ,是 刑罚 体 系合 理 、公平 的
( ) 理 限定 渎职侵 权 类犯 罪的主 体 范 围 一 合
明 , 06 2 0 年检察机关立案侦查69 ,已经对30 2人 7 人
作 出刑 事处 理 ,其 中检 察机 关 决 定不 起诉 的 8 。 人 法 院作 出刑 事 判决 的有 29 ,其 中判决 免 于 刑 事 4人 处 罚 的 1 1 , 占判决 总数 的5 .% ;宣 告 缓 刑 的 3人 26 1 7 , 占判 决 总 数 的4 % ;判 决 无 罪 的 2 , 占 0人 3 人 判决 总数 的08 ;判 决 实刑 的9 , 占判决 总 数 的 . % 人 36 .%。[ 已作 出的刑 事判 决 中 ,渎 职侵 权犯 罪 免 2 在 于刑事 处罚 和宣 告缓 刑 的 比例 高达9 .%。 5 6
民主权利 这一 章 中也 规定 了报 复陷 害罪 ,非法 剥夺
定 了 “ 国家机 关工 作人 员犯前 款罪 的 ,依照前 款 非 的规 定酌 情处 罚 ”。这种 主体 范 围上 的限定不 仅使 得 对 国家机 关 工作 人员 以外 的其他 国家工 作人 员 的 渎职类 犯 罪 的追 究失 去 了法律依 据 ,而且 也加 大 了 检察 机关查 处 渎职侵 权犯 罪 的难度 。其不 合理 之处
第二 ,扩展主体范围。正如上文所述 ,将渎职 侵权罪主体的范围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无法
对 国家 机关工 作人 员 以外 的 国家工作 人员严 重 的渎 职行 为 追究刑 事 责任 ,因此 ,有 必要 以立 法形 式将 渎 职侵权 犯罪 主体 扩展 至 国家工作 人 员 ,这 样 在司 法 实践 中追究 那些 国家机关 工作 人员 以外 的 国家工
同时 ,渎职侵权犯罪事实上也是利用了 自 身的职务 便利 ,是 对 国家机 关工作 人 员廉 洁性 的侵犯 ,在 实
施犯 罪后 ,如 果不 剥夺 他实 施犯 罪 的资格 和条件 , 其仍 然有 机会 继续 犯罪 。并且 ,在 很 多情况 下 ,渎 _ 职侵 权犯 罪是 同贪 污贿赂 罪 混合在 一起 的。我们 知
职 被骗 罪 ”与 “ 订履 行合 同失 职被骗 罪 ”这两个 签
利 于渎 职侵 权犯罪 内部 结构保 持统 一性 和完整 性 , 而且也 缺乏严 谨性 和 明确性 ,容易 造成 最高人 民检 察 院 和最 高人 民法 院确 定 渎 职 犯 罪 司 法解 释 不统


不利 于渎职侵 权犯 罪 的查处 和对相 关人 员刑 事





贵州蕾官职业 学院学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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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解 释 ,但是 对于 渎职侵 权 犯罪 中 的量刑分 成 的各 档标 准 ,立法 上并 没有 明确规 定具 体 的标 准 ,从 而 造成 了 司法办 案 中无法 可依 的两难 境地 。由于 没有 明确 的法 律规 定 ,法 院和检 察 院的标 准不统 一 ,导 致对 于相 类似 的犯 罪事 实 ,检察 院 的起诉 和法 院最 法 无据而 无法 有力 地进 行审 判监督 。事实 上 ,在我 国刑法 中 ,明确 的量刑 标准 也是 大量 存在 的 ,例 如 贪 污贿赂 罪 ,就采 用 了具体 的数 额方 式 明确 了量刑 的尺度 和标 准 ,这 不仅 使得 司法 人员 在刑 罚裁 量 时 有 法可依 ,也 能够 防止主观 上 的偏差 而造 成 同罪不 同判 的结果 。
( )渎职侵 权犯 罪立法分散 二
私舞 弊罪 ,动植 物检疫 失 职罪 ,办理偷 越 国边境 人 体 的限定不 仅无法 追究 这类 行为人 的刑 事责任 ,也
准征用 、占用土地罪 ,非法低价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
权 罪 ,放纵 制售 伪劣 商 品犯 罪行 为罪 ,不解 救被 拐 卖 、绑 架 妇女 、儿 童罪 ,阻碍解 救被 拐卖 、绑架 妇 女 、儿童 罪 ,帮助犯 罪分 子逃避 处罚 罪 。
侵 权犯 罪行 为 ,其使 国家 遭受 了 巨大 的损 失 ,造成 了恶 劣的影 响 。虽然 在刑 法分则 的其 他章节 对一 些 国家 作 人员 的渎 职行为 进行 了规定 ,但 这是 远远
重要 体 现 。
在经 过 了学术界 和 实践部 门几 年 的争议 和辩 论
后 ,刑法 出台 了关 于渎 职侵权 犯罪 的立 案标准 的 司
■ 主要体 现 在 :
公 民宗教 信仰 自由罪 等渎 职犯 罪行 为 。 从保 护法 益 的角度来 看 ,刑 法分 则 中将 一 些渎 职 犯罪行 为规 定在其 它 章节是 有一定 道理 的 ,但是
第一 ,主 体范 围规 定不 明确 。虽 然刑 法典 分则
第 九章将渎职侵权犯罪主体限定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 从 刑事 立法 的科学性 和刑 事 司法 的统 一性 来看 ,这 员, 但是却没有 明确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 种 立法模 式是 存在 缺 陷的 。分 散 的立 法模 式不 仅不
根 据我 国刑 法 的规定 ,渎职侵 权 犯罪 的量 刑一 般 是3 以上有期 徒刑 ,最 高刑 期大 多数 只有 7 年 年有 期 徒刑 。在量 刑 幅度具 有法 定 的减轻 情节 时 ,又符 合 了适 用 缓 刑 的 条件 ,因此 ,在 实 际 的 司法 实践 中 ,对 于渎 职 侵 权 犯 罪 的处 理 往 往 会 出现 三 高 一 低 的轻 刑化 特点 ,即不起诉 率 高 ,判 缓刑 率 高 ,判 免 于刑 事 处 罚 率 高 和判 实 刑 率 低 。据2 0 年 6 ] 07 月 最 高 人 民检 察 院 渎 职侵 权 检 查 厅 发 布 的报 告 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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