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若干问题研究
侵占罪之对象的探讨
浅析侵占罪之对象[摘要]:侵占罪是新刑法中增设的新罪名,它是财产犯罪中最具特色的罪名。
侵占罪为“告诉才处理”,诉讼程序的启动、进展均取决于“告诉人”。
侵占罪的设立,弥补了我国原有刑法中关于财产犯罪立法的不足,标志着我国刑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又向前进了一步。
正确认定侵占罪,首先要解决侵占罪的对象问题,它是侵占罪构成与否的首要条件,涉及到罪与非罪的界定问题。
目前,理论界对侵占罪的研究较多,但仍有许多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实践界在具体个案的处理中也存在不少分歧。
所以,我认为有必要对侵占罪的对象进行研究和探讨,为司法实践提供一些建议.[关键词]:侵占罪;条件;对象一、对象的概述(一)概念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对之施加影响的具体人或物,它或者是社会关系的主体,或者是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
犯罪对象中具体的物是犯罪直接客体的物质表现,犯罪对象中具体的人是刑法所保护的特定社会关系的主体。
在存在有犯罪对象的犯罪中,犯罪行为正是通过对犯罪对象的影响,使其背后体现的犯罪直接客体受到侵害的。
侵占罪中,行为人也正是通过对犯罪对象的影响,使其背后体现的犯罪直接客体受到侵害的。
侵占罪中,行为人也正是通过对他人代管物、遗忘物、埋藏物的作用来侵害公民的财产权利。
(二)特点侵占罪的对象与其他财产犯罪的对象相比较而言,具有以下特点:1、侵占罪的对象具有特定性一般来说,犯罪对象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但在侵占罪中,《刑法》第270条明文规定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他人的埋藏物”为本罪的特定对象,犯罪对象成为构成侵占罪的必要要件。
由此可见,在刑法限定上述三类对象为侵占罪对象的前提下,是否具备定的特殊对象,直接关系到对侵占罪的正确定性,更确切地说,是否具备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罪与非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侵占的是他人的遗弃物、漂流物,就不能构成犯罪。
从刑法第270条第1、2款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出,无论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还是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就行为人(持有人而言,均是“他人财物”。
侵占罪若干问题探讨——从一起案件谈起
20 0 6年 9月
福 建 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S p. 0 e 2 06
第 o o ta Si c h u l f J n F a I tu f li l ce e& Lw n n i e P ic n a
自诉 案件不予受理 。5月 8 E , 甲公 司以侵 占罪 为由向 l 法院提起 自诉 , 要求 追究 丙 公 司的三 位合 伙 人及 两个 驾驶员侵 占罪 的刑事 责 任 , 的法 院提 出公 司不 能作 有 为 自诉案件 的 自诉人 , 虽两次 通知开庭 , 两位 驾驶员 但 均未 到庭 , 法院也未采取强制措施 。6月 1 3号 , 甲公 司 在法 院劝 说下 , 回 自诉 申请 , 向提起 民事诉讼 。之 撤 转 后, 丙公司乘机将侵 占的货 物 以 1 2万元 低价 变卖给 他 人。作者作为甲公司的 自诉案 件 的委托代理 人参 加 了 本案的诉 讼过程 , 就本案 所涉及 的法律 问题颇 有感 触 , 在此付诸文字以求抛砖引玉 。 侵 占罪能否 自诉与公诉并存 针对这个 问题 , 现在有两个 观点 : 种是侵 占罪 只 一 能 由 自诉人 提起 自诉 , 由是《 法》 2 0条规 定得 理 刑 第 7 很清楚 :本 条罪 , “ 告诉 的才处 理”; 另一种 是侵 占罪可 以允许 自诉 与公诉 并 存 , 就 是说 侵 占罪也 是 可 以提 也
案情简介 :0 5年 2月 , 20 甲公 司与 乙公 司签订租赁 合 同, 约定 甲向乙公司租赁厂 房生产罐 头 , 然后将 生产 的罐头运往 甲公 司 , 再出 口国外 。签订 合 同后 , 甲公 司 即招聘工人 、 筹措资金 、 收购原料 进行生 产。 甲将 生产 出来 的罐 头委 托丙公 司运输 。丙公 司系李 某 、 某和 王 张某 三人合伙 创办 , 尚未经 工商 部 门注册 成立 , 但 不具 法人资格 。同年 4月 2 l 甲公 司租赁 乙公 司生产 的 1 E, 最后一批货生产 完毕 , 又通 过 乙公 司让丙 公 司承 运 遂 货物 , 乙公 司厂房将 产 品运 往 甲公 司。当晚 , 从 丙公 司 派 出两位驾驶员 到 乙公 司厂 房装货 , 后将 价值 约人 民 币3 5万元 的货 物运离厂 区。次 E, 公 司谎称该 货物 l丙 因超 载被 交警 扣押 , 要求 乙公 司 出具 该 批货 物 由乙公 司生 产并 属乙公 司所有 的证 明 , 乙公 司 为 了能够 使货 物尽快运到 甲公 司 , 乙公 司信 以 为真便 在证 明上 盖章 确认 。直到第三天 , 甲公 司发现货 物没有 运到 , 乙公 与 司核实此事 , 才发 现 这 批货 物 被丙 公 司扣 留并 隐 藏 。 之后 . 甲公 司和乙公 司多次 向丙 公司要求 返还货 物 , 丙 公 司却要求 乙公 司向其清偿 旧欠 运费 1 0万元 ( 中 8 其 万元是 乙公 司的某一股东 所欠 ) 能退还货物 , 甲公 才 对 司 的多次要求均 置之 不理 。由于 乙公司无 力清偿 该笔 债务 , 甲公 司便 向当地公安机 关 , 安机 关以侵 占罪是 公
刑法教研部论文参考题目
刑法教研部论文题目刑法概述部分1.罪行法定原则在当代中国的理论与实践2.和谐社会背景下的刑法谦抑精神价值解读3.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探析犯罪论部分4.犯罪概念中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行关系辨析5.试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以“安乐死”为视角6.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比较及其启示7.论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意义8.精神病人刑事责任问题初探9.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成因及其刑法对策初探10.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理论与实践11.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及其处理规则探析12.不作为犯罪若干问题初探13.论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分--以…案为例14.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界限分析15.过失犯罪若干问题探析16.对象认识错误的处理规则研究17.试论我国刑法中的“特殊防卫权”(无限防卫权)18.防卫过当的认定与处理规则探析19.试论教唆未遂与未遂的教唆20.论教唆犯的独立性与从属性21.间接正犯若干问题初探22.危险犯中止形态探析23.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辨析24.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初探25.论过失共同犯罪26.特殊身份犯的共同犯罪定性探究27.共同犯罪中止形态探析28.帮助犯若干问题探析29.胁从犯若干问题探析30.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分析31.犯罪集团的概念及特征实证分析32.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概念特征、成因及其对策33.我国大陆地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实证分析34.论罪数的区分标准35.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辨析36.结果加重犯若干问题探析37.转化犯若干问题研究--以刑法269条“转化型抢劫”为例刑罚论部分38.刑罚的本质和目的分析39.关于死刑制度存废之争的思考40.我国死刑政策的理论与实践--以“郑筱萸”案为视角41.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自由刑改革初探42.论管制刑在我国的适用现状及其完善意见43.论罚金刑制度及其改革完善44.和谐社会背景下的非刑罚处罚探析45.自首制度的特征及其司法实践认定中注意的问题46.立功制度的特征及其司法实践认定中注意的问题47.论累犯制度的理论根据及实践认定48.和谐社会背景下的缓刑适用若干问题49.论假释适用中的若干问题50.刑罚消灭事由探析刑法分则各罪论部分51.交通肇事罪的若干问题探析52.丢失枪支不报罪的若干问题探析53.重大责任事故罪若干问题探析5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干问题探究55.劫持航空器罪若干问题探析56.洗钱罪的若干问题探析57.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理论与实践58.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界限探析59.假币犯罪若干问题探析60.保险民事纠纷与保险诈骗刑事犯罪的界限实证分析61.和谐社会背景下的亲告罪名价值解读62.强奸罪若干基本问题探析63.“婚内强奸”的刑法分析64.强迫职工劳动罪若干问题探析-以山西黑砖窑事件为例65.论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66.遗弃罪的构成特征与完善意见67.新型盗窃犯罪探析(网络虚拟财产、使用盗窃等)68.抢劫罪加重情节解析69.抢劫罪的若干问题70.“携带凶器抢夺”探析71.转化型抢劫若干问题研究72.“诉讼诈骗”行为定性探讨73.侵占罪的若干问题74.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立法背景与实践问题75.重婚罪的若干问题76.行使权利行为与敲诈勒索界限解析77.赌博犯罪防治对策的刑法思考――以“六合彩”的泛滥为例78.妨害公务罪若干问题探析79.新型网络色情犯罪对刑法学的冲击与挑战80.刑法第306条若干问题探析81.毒品犯罪若干问题探析82.论卖淫相关行为的非罪化83.解读刑法上的“国家工作人员”84.受贿罪的若干问题85.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盗窃罪辨析86.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理论与实践87.玩忽职守罪的若干问题88.新型贿赂犯罪探析--以两高最新司法解释为例89.玩忽职守罪若干问题研究90.徇私枉法罪若干问题探析a)刑事诉讼法论文题b)刑事证据开示制度与我国刑事诉讼模式c)诱惑侦查研究d)论我国对抗制刑事诉讼中的权力冲突e)论我国刑事审前程序f)论公诉与自诉关系研究g)论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h)不起诉若干问题探讨i)略论美国刑法中的警察圈套及其借鉴意义j)审判独立与司法公正k)举步维艰的刑事辩护制度l)品格证据规则研究m)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与证据开示n)死刑复核程序的构造及价值o)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保障p)侦、检一体化模式研究q)论刑事诉讼的两重结构r)从刑事诉讼法治原则看待反对自证有罪原则s)无罪推定的司法构造t)检察监督之合理定位u)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对策v)论自由心证w)论疑案的处理x)论刑事证明的特点及对策y)论刑事诉权z)论起诉权与审判权之关系aa)论预审审判在中国刑诉中的意义bb)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cc)论司法独立dd)再审程序有关问题研究、ee)论被告人有权沉默ff)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关问题的研究gg)关于证据立法的构想hh)论上诉不加刑ii)论二审全面审理原则jj)论审判公开kk)论两审终审制ll)论一事不再理原则mm)论不起诉nn)论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oo)论取保候审的完善pp)论刑事证明责任qq)论直接言辞原则rr)论证人证言ss)论证据的相关性tt)论审查判断证据的标准uu)简易程序研究vv)论被害人的诉讼地位ww)论无罪推定原则xx)论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监督原则yy)论公正审判的实现zz)论诉审关系aaa)论律师在刑诉法下的地位和作用bbb)论刑事程序法定原则ccc)审前羁押研究ddd)普通程序简化审研究eee)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研究fff)检警关系研究ggg)律师在场权研究hhh)律师会见权研究iii)刑事答辩程序研究jjj)刑事庭前审查程序研究kkk)刑事审判效率研究lll)论补充侦查mmm)论侦查终结nnn)论逮捕ooo)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障刑侦部分论刑事侦查学的研究方法论刑事侦查学的研究对象论刑事侦查学的应用性与实践性论刑事侦查学的科学体系论刑事侦查学的基本特征和功能论刑事侦查学的基本性质和特点论新形势下刑侦工作的新问题和新对策论刑侦工作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的群众路线问题论刑侦工作的战机性与主动性论“打、控、防”三位一体的战略思想论先发制敌论刑侦工作三大支柱(情报、特情、技术)三者之间的关系论刑事犯罪活动的规律与特点论刑事犯罪的因果关系论刑事犯罪活动的时空反映性及时代色彩性论刑事犯罪活动的区域性论刑事犯罪活动的季节性论刑事犯罪活动的个体习惯性论刑事犯罪预测论我国刑事犯罪活动的发展趋势论商品经济与刑事犯罪活动论对刑事犯罪活动的宏观控制论商品经济与侵财犯罪论刑侦工作对刑侦人员的特殊要求论刑事侦查人员的基本素质论刑事侦查人员的心理品质论刑事侦查人员的知识结构论刑事侦查人员的应变能力论刑事侦查人员的决断能力刑侦人员的兴趣、爱好与侦查破案的关系侦查员的性格对侦查破案的影响论刑侦指挥人员的素质论刑侦指挥人员的指挥艺术论刑侦机构的科学体系论刑侦体制的改革与完善论刑侦指挥系统的科学化论刑侦业务管理的科学化浅谈建立刑侦理论体系的科学依据论刑事侦查活动的认识源泉论刑事侦查活动的思想基础论刑事侦查活动的社会性论侦查人员在侦查破案中的行为动机论激发刑侦人员破案积极性的条件论侦查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系统论、控制论和信息论”方法在刑事侦查中的运用“同一认定”在刑事侦查中的运用论侦查机遇刑事侦查中的科学假说方法刑事侦查中的科学实验方法论刑事侦查中的移植方法论刑事侦查中的直觉方法论刑事侦查中的类比方法论刑事侦查中的科学观察论集体侦查决策论刑侦指挥人员的才能论随机侦查决策论刑侦工作的宏观决策论刑侦人员认识活动的辩证运动论侦查思维的多方位性论种类同一认定与特定同一认定的辩证关系论变态人格与刑事犯罪论刑讯逼供与人权保障论城市现代化与城市侦查指挥系统的关系论侦查人员的个性与侦查破案的关系论侦查人员的性格在侦查活动中的完善与矫正论刑嫌调查控制的科学手段论对国外刑侦理论的研究与应用论犯罪情报在刑事侦查活动中的作用刑事犯罪情报工作的产生和发展初探论刑事犯罪情报学理论体系论犯罪情报的搜集论犯罪情报的整理论犯罪情报的多途径检索论犯罪情报系统及其应用论刑事犯罪情报工作的科学管理论犯罪情报的检索效率当前刑事犯罪信息的变化及刑侦情报部门的对策论侦查思维定势的负效应浅谈新形式下阵地控制的范围及作用试述侦查意识的积极作用关于犯罪情报网络最佳模式的设想论犯罪情报资料单项系统的开发和应用论侦查人员的情报意识犯罪情报资料微机处理系统的开发和应用犯罪现场勘查学的的研究对象论犯罪现场是犯罪的综合体论侦查人员观察现场的意义论现场勘查与侦查活动的关系犯罪学部分001 当代女性犯罪的社会学思考002 繁荣背后的优思003 国家工作人员经济类职务犯罪问题研究004 对二十世纪末中国大陆有组织犯罪研究之考察005 我国职务犯罪及防治对策006 网络犯罪探析007 网络犯罪及其对策008 家庭社会化功能的嬗变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009 犯罪测量研究010 持有型犯罪研究011 证券市场法律监管模式研究012 酷刑犯罪研究013 高科技下的计算机犯罪014 论合同诈骗案件及侦防对策015 恐怖主义概念辨析016 论计算机网络技术对犯罪心理学研究的影响017 网络与青少年犯罪心理018 中国家庭暴力犯罪研究019 我国内幕交易违法犯罪的特点、原因分析及防范措施020 试论犯罪综合动因论021 计算机犯罪的认定及防治022 计算机犯罪及其对策研究023 遏制当前我国突出刑事犯罪的管理对策研究024 刑讯逼供的原因及防范对策025 刑讯逼供成因及对策研究026 男性犯罪青少年自我价值感研究027 当前城市外来民工犯罪的社会学分析028 旅游犯罪学研究029 警察职务犯罪的原因与对策030 商业贿赂行为研究031 越轨少年攻击行为及其干预研究032 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的社替原因和控制对策033 银行内部人金融犯罪的研究——原因分析与防治对策034 大学生犯罪的心理分析及防范教育035 我国加入WTO后涉税走私犯罪对策研究036 论国际恐怖主义犯罪防治037 国家工作人员涉黑犯罪对策研究038 网络恐怖主义初探039 关于法人犯罪及其防范问题的研究040 论商业贿赂行为及其法律防范041 网络犯罪研究042 论网络犯罪及其刑事法律对策043 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044 家庭不良影响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045 性犯罪比较研究。
侵占罪中“代为保管”研究述要
“ 行为人侵 占的是 自己业 已持有的, 由他人暂托 自己保管 、 看护的财物 。… 2 “ ” () 代为保管主要是指基于委托合同关系, 或 者是根据事实上的管理, 以及习惯而成立 的委托、 信任关 系所拥有 的对他人财物的持有 、 管理, 而且这种保管必须是 合法的 。 () 代 为保 管是指非财物所有人基于一定 的原 ” 3“ 因而处于 自己事实上控制着 的他人财物进行保管 的行 为。 对 他人之物处于事实上 的控制不必基于合法 原因。 。 圳 上述三种“ 代为保管” 的理解 , 基本上可 以区分为狭义 说、 中间说和广义说, 他们对于委托关系是“ 代为保管” 的根 据没有异议 , 理论分歧主要在于 : 第一 , 除了委托关系外, 是 否还存在其他情况可 以作 为 “ 代为保管”产生 的根据 ?第
大, 能够认定构成侵 占罪。折中说则将无因管理和不 当得
利 分 别 论 述 , 为 在 无 因 管理 情 形 下 , 果 行 为 人对 无 因管 认 如
对他人财物 的持有 、 管理 的权利 。Ⅲ 在他们看来 , 委托关系
并不是保管他人财物 的唯一原因。事实上的管理 , 以及 因 习惯而成立 的委托 、 信任 关系所拥有的对他人财物 的持有 、
二 ,代 为保 管 ” 性 质 是 什 么 ?是 否 必 须 基 于 合 法 的原 因 “ 的
民法上 的“ 占有” 持有 的外延要大 于占有。持有 对物 是单 , 纯的事实上 的支配关系, 是纯粹 的空 间关系, 不需要持有人 对持有行为有任何意思附加; 占有 是占有 人对 物基于 占 而
有 的意 思 进 行 控 制 的 事 实 状 态 。
【 键 词 】 为保 管 ; 当得 利 ; 法行 为 ; 益 关 代 不 合 法 【 中图 分类 号 】 F 2 D 65 【 献标 识码 】 文 A
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研究
Legaf Sys t em A nd So c i et y 圜圈墨墨盛竺竺型!!f叁垒I』查垒金职务侵占罪构成兽件研究韩国庆雷文辉摘要职务侵占罪是从侵占罪中分化出来的一个罪名。
本文从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等方面对其构成要件进行研究,并对司法实务中存在的一些争议和疑难点子以分析。
这些方面观点林立、分歧较大,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有利于刑法理论的迸一步完善和实践的开展。
关键词职务侵占构成要件犯罪行为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14—02关于职务侵占罪的罪状我国古代就有较为类似规定,如《汉书陈成传》(主守盗)如淳注:“律,主守而盗,直十金弃市。
”1在唐朝的法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但真正将其以职务侵占罪写入法律的是清末所颁的《大清新刑律》。
新中国1979年刑法并未规定有职务侵占罪.但是在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对该罪作出了规定,1997年修订通过的现行刑法将其列为第271条,正式明确规定为职务侵占罪,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的刑事立法。
根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有下列构成要件:一、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一)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范围法律并没有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作出明确的规定,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对此实务与理论上争议比较大。
一种观点认为无论是国有还是非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都可以成为构成此罪的主体。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只有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才能成为此罪的主体,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的人员则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因为《刑法》第271条并未限制公司所有制的性质,其明确规定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理所应当的包括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的人员。
侵占罪疑难问题研究
侵占罪疑难问题研究一、概述侵占罪,作为财产犯罪的一种,是指将他人所有但自己占有的财物,非法变为自己所有的行为。
其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涉及到对个人财产权益的保护,同时也反映了刑法对于诚实信用原则和财产秩序的维护。
由于侵占罪的行为特征复杂多变,司法实践中常遇到许多疑难问题,如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侵占行为的认定、与盗窃罪和诈骗罪的界限等,这些问题不仅影响司法公正,也关乎公民财产权益的保障。
对侵占罪疑难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1. 侵占罪的定义与性质侵占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从法律性质上看,侵占罪属于侵犯财产权的犯罪,其直接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一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二是该行为具有违法性三是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的主观过错。
侵占罪的定义与性质,决定了其在刑法体系中的地位和适用范围。
侵占罪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对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在实践中,侵占罪的认定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如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占有财物的性质、占有行为的方式等。
随着社会的发展,侵占罪的表现形式也在不断变化。
例如,随着电子商务和互联网金融的普及,网络侵占、虚拟货币侵占等新型侵占形式不断涌现。
这些新型侵占形式给传统侵占罪的认定带来了新的挑战,也要求我们不断更新对侵占罪的理解和认识。
侵占罪作为一种侵犯财产权的犯罪,其定义与性质具有明确的法律边界和适用范围。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需要准确把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和认定标准,依法打击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和社会经济秩序。
同时,也需要关注新型侵占形式的发展,不断完善侵占罪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2. 侵占罪在刑法体系中的地位侵占罪在刑法体系中的地位一直是理论和实务界探讨的热点问题。
作为侵犯财产权犯罪的一种,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等犯罪在行为特征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在构成要件、主观故意、行为模式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侵占罪诉讼形式的若干思考
侵占罪诉讼形式的若干思考作者:宋文张淑萍来源:《中国检察官》2013年第05期《刑法》第270条第3款规定侵占罪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但尚若由于被害人的报案和控告,公安机关对本该由被害人自行起诉的侵占案件立案侦查,并移送提请逮捕和起诉。
检察机关该如何处理,也就是说,对侵占罪公安机关是否具有侦查权,检察机关是否具有公诉权,一直成为争论的焦点。
如果没有,又如何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遇到此类案件应当如何处理?有何补救办法?本文就此做一些粗浅研讨。
一、侵占罪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没有管辖权,检察机关没有公诉权(一)公安机关对侵占罪案件没有管辖权,不应当立案侦查《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明确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而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又同时规定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刑法第270条第3款规定侵占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公安部于1998年5月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4条关于公安机关受理的刑事案件管辖范围中,明确排除了自诉案件的管辖(因证据不足被人民法院驳回自诉的除外)。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的第一类即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明显不属于(2)、(3)两类自诉案件,对(2)、(3)两类自诉案件,公安机关是可以有管辖权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六部门于1998年1月发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进一步作出了具体规定,它包括八种犯罪: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刑法论文题目参考完整版
刑法论文题目参考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刑法方向论文选题一、刑法总论1.试论刑法的调整对象2.刑法立法解释探讨3.刑法司法解释研究4.刑法基本原则若干问题研究5.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蕴含6.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化7.刑法适用平等原则探究8.论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理论基础9.论罪刑相适应原则与刑罚个别化10.试论犯罪的本质11.犯罪概念的反思与重构12.论犯罪的基本特征13.试论刑法空间效力的几个问题14.试论我国大陆与港澳台刑事管辖权的冲突与其解决15.关于刑法中的行为研究16.论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性17.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18.论不作为犯罪中的几个问题19.刑法中的原因自由行为研究20.试析刑法中的危害结果21.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22.试论犯罪客体的概念和特征23.关于犯罪对象的若干问题研究24.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研究25.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犯罪适用问题研究26.试论刑事责任能力27.论醉酒犯罪与刑事责任28.关于单位犯罪的概念研究29.试论单位犯罪的主体30.论单位犯罪中的几个问题31.试论故意犯罪32.故意犯罪的认识内容研究33.试论故意犯罪中的意志因素34.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划分标准35.论过失犯罪36.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比较研究37.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之比较38.论违法性认识在犯罪故意中的地位39.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研究40.试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41.试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42.试论事实上的认识错误43.试论严格责任在我国刑法中的适用44.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反思与重构45.关于犯罪构成的若干问题研究46.论正当防卫中的几个问题47.试论防卫过当的界限及其罪过形式48.特殊防卫问题研究49.论紧急避险中的若干问题50.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比较研究51.试论犯罪预备52.论犯罪未遂中的几个问题53.论犯罪的着手54.犯罪中止研究55.论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56.论共同犯罪中的几个问题57.共同正犯研究58.间接正犯研究59.片面共犯研究60.试论共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61.单位共同犯罪探究62.论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63.试论首要分子64.帮助犯研究65.胁从犯研究66.教唆犯研究67.试论一罪与数罪的划分标准68.想象竞合犯研究69.试论法条竞合70.惯犯问题研究71.关于结合犯的若干问题研究72.牵连犯研究73.吸收犯研究74.试论数罪并罚75.论缓刑适用中的几个问题76.缓刑制度比较研究77.论我国刑罚体系的修改和完善78.论刑事责任79.试论刑事责任的根据80.试论刑罚权及其根据81.刑罚的功能研究82.刑罚的目的研究83.论死刑存废的基本立场84.试论死刑的演变及其走向85.论我国刑法对死刑的限制86.论死刑废止的条件87.论资格刑的修改与完善88.关于管制刑存废之我见89.试论罚金刑90.试论没收财产91.量刑情节研究92.论自首中的几个问题93.论单位自首94.自首制度比较研究95.论累犯中的几个问题96.论单位累犯97.试论我国刑法中的减刑制度98.论我国刑法中的假释制度99.假释制度比较研究100.试论我国刑法中的追诉时效二、刑法分论1.论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几个问题2.试论分裂国家罪及其立法完善3.关于叛逃罪的构成特征研究4.关于间谍罪的构成特征研究5.试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6.论放火罪的若干问题7.论爆炸罪的构成特征8.试论投放危险物质罪9.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0.破坏交通工具罪研究11.破坏交通设施罪探究12.论恐怖活动犯罪中的几个问题13.试论恐怖犯罪及其对策14.劫持航空器罪的构成特征研究15.论涉枪、涉爆犯罪中的几个问题16.论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17.试论交通肇事罪的几个问题18.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定性分析19.关于交通肇事罪的成因及其对策研究20.论《刑法修正案(六)》对责任事故犯罪的立法完善21.试论重大责任事故罪22.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成因分析2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初探24.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防范对策研究25.试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26.危险物品肇事罪研究27.经济犯罪的概念研究28.试论经济犯罪的特征29.关于经济犯罪的范围探讨30.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成因及其防治对策3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概念和特征研究32.试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33.试论生产、销售假药罪34.试论生产、销售劣药罪35.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探析36.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研究37.走私罪的一般特征研究38.论走私罪的表现形式39.论走私罪的若干问题40.走私罪的成因与防范41.试论走私武器、弹药罪42.试论走私文物罪43.走私淫秽物品罪研究4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探析45.走私废物罪的成因与防范46.走私废物罪的构成特征分析47.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一般特征研究48.试论虚报注册资本罪49.试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50.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探究51.商业贿赂罪的成因分析52.商业贿赂罪的防治对策研究53.商业受贿罪研究54.商业行贿罪探析55.试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56.试论为亲友非法谋利罪57.关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构成特征研究58.金融犯罪的概念和特征研究59.金融犯罪的分类问题研究60.金融犯罪的成因与防范61.伪造货币罪若干问题研究62.试论持有、使用假币罪63.试论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64.关于高利转贷罪的构成特征研究65.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探究66.试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67.证券、期货犯罪初探68.金融诈骗罪的一般特征分析69.金融诈骗罪中的几个问题研究70.金融诈骗罪的成因与对策研究71.试论集资诈骗罪的构成特征72.贷款诈骗罪的主要特征分析73.试论信用证诈骗罪74.试论信用卡诈骗罪75.票据诈骗罪研究76.有价证券诈骗罪研究77.论保险诈骗罪的几个问题78.保险诈骗罪的成因与对策研究79.危害税收征管罪的一般特征分析80.论偷税罪的若干问题81.关于偷税罪的成因与对策分析82.抗税罪的构成特征研究83.论抗税罪的司法认定84.骗取出口退税罪研究85.关于增值税发票犯罪的若干问题研究86.试论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构成特征87.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立法完善研究88.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成因与对策探析89.试论假冒注册商标罪90.论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司法认定91.关于假冒专利罪的若干问题研究92.试论侵犯着作权罪的主要特征93.试论侵犯商业秘密罪94.虚假广告罪研究95.串通投标罪研究96.试论合同诈骗罪的几个问题97.合同诈骗罪的客观特征研究98.非法经营罪的主客观特征探讨99.试论强迫交易罪100.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研究101.论逃避商检罪的构成特征102.故意杀人罪的主客观特征研究103.故意杀人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104.故意杀人罪的实证研究105.关于人的生命起始与终结的刑法学说研究106.关于安乐死合法化的理性思考107.安乐死与故意杀人罪之辨析108.试论安乐死的伦理基础109.论故意伤害罪的主要特征110.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辨析111.强奸罪的构成特征研究112.强奸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113.强奸罪的司法认定114.强奸罪的反思与重构115.关于婚内强奸行为的定性研究116.非法拘禁罪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117.非法拘禁罪的司法认定118.论绑架罪的主要特征119.绑架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120.绑架罪的司法认定121.试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特征122.拐卖妇女、儿童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123.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司法认定124.试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125.论诬告陷害罪的构成特征126.诬告陷害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127.论刑讯逼供罪的构成特征128.刑讯逼供罪的司法认定129.暴力取证罪的构成特征研究130.论报复陷害罪的主要特征131.报复陷害罪与诬告陷害罪之辨析132.试论强迫职工劳动罪133.试论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134.侮辱罪若干问题研究135.诽谤罪若干问题研究136.试论侵犯通信自由罪137.关于破坏选举罪的若干问题研究138.试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139.重婚罪构成特征研究140.重婚罪的成因与对策研究141.试论破坏军婚罪的几个问题142.论妨害婚姻家庭犯罪中的几个问题143.虐待罪若干问题研究144.试论遗弃罪的构成特征145.试论拐骗儿童罪及其司法认定146.试论侵犯财产罪的客体与对象147.侵犯财产罪的一般特征研究148.抢劫罪的构成特征研究149.抢劫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150.转化型抢劫罪研究151.抢劫罪的司法认定152.抢劫罪的加重情节研究153.盗窃罪的构成特征研究154.盗窃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155.盗窃罪的司法认定156.试论盗窃罪与其他相关犯罪的界限157.诈骗罪的构成特征研究158.诈骗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159.诈骗罪的司法认定160.试论诈骗罪与其他相关犯罪的界限161.论抢夺罪的构成特征162.抢夺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163.抢夺罪的司法认定164.论侵占罪的构成特征165.侵占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166.侵占罪的司法认定167.职务侵占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168.职务侵占罪的构成特征研究169.职务侵占罪的司法认定170.论敲诈勒索罪的构成特征171.敲诈勒索罪与其他相关犯罪的界限172.扰乱公共秩序罪的一般特征研究173.论妨害公务罪的构成特征174.妨害公务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175.论招摇撞骗罪的构成特征176.招摇撞骗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177.论计算机犯罪中的几个问题178.试论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179.试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180.计算机犯罪的成因与防范对策研究181.网络犯罪的构成特征研究182.论聚众斗殴罪的构成特征183.聚众斗殴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184.论寻衅滋事罪的构成特征185.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186.试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187.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几个问题188.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成因与对策研究189.试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190.论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构成特征191.传授犯罪方法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192.试论聚众淫乱罪的定罪与量刑193.赌博罪的构成特征研究194.赌博罪的成因与对策研究195.妨害司法罪的一般特征研究196.论伪证罪及其司法认定197.妨害作证罪的构成特征研究198.《刑法》第306条存废之我见199.扰乱法庭秩序罪研究200.试论窝藏、包庇罪201.试论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202.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特征研究203.论脱逃罪的若干问题204.脱逃罪的司法认定205.破坏监管秩序罪研究206.组织越狱罪研究207.试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208.试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209.偷越国(边)境罪的主要特征探究210.关于文物犯罪的若干问题研究211.试论故意损毁文物罪及其司法认定212.试论倒卖文物罪及其司法认定213.论危害公共卫生罪的几个问题214.试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215.论医疗事故罪的若干问题216.医疗事故罪的司法认定217.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研究218.试论非法狩猎罪的几个问题219.试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20.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研究221.试论盗伐林木罪的构成特征及其司法认定222.试论滥伐林木罪的构成特征及其司法认定223.毒品犯罪的一般特征研究224.毒品犯罪中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225.毒品犯罪的成因与对策研究226.试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227.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几个问题228.试论强迫他人吸毒罪229.组织卖淫罪的构成特征研究230.组织卖淫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231.论强迫卖淫罪的构成特征232.强迫卖淫罪的司法认定233.试论传播性病罪234.论淫秽物品犯罪中的几个问题235.传播淫秽物品罪研究236.组织淫秽表演罪研究237.贪污贿赂罪的概念与共同特征研究238.贪污贿赂罪的成因与对策研究239.论贪污罪的主体范围240.贪污罪的构成特征研究241.贪污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242.贪污罪的司法认定243.贪污罪的定罪与量刑244.论挪用公款罪的构成特征245.挪用公款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246.挪用公款罪的司法认定247.挪用公款罪的定罪与量刑248.受贿罪的客体与对象研究249.受贿罪的主体研究250.受贿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251.受贿罪的司法认定252.受贿罪的定罪与量刑253.受贿罪的成因与防范对策研究254.论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255.论行贿罪的构成特征256.行贿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257.单位受贿罪研究258.单位行贿罪研究259.介绍贿赂罪研究260.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特征26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26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司法认定263.论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构成特征264.私分国有资产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265.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司法认定266.私分罚没财物罪研究267.渎职罪主体研究268.渎职罪的一般特征研究269.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形式研究270.滥用职权罪的构成特征探讨271.滥用职权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272.滥用职权罪的司法认定273.论玩忽职守罪的构成特征274.玩忽职守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275.玩忽职守罪的司法认定276.玩忽职守罪的主观罪过形式研究277.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构成特征278.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司法认定279.论徇私枉法罪的构成特征280.徇私枉法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281.徇私枉法罪的司法认定282.论私放在押人员罪的构成特征283.私放在押人员罪的司法认定284.试论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285.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探究286.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研究287.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探析288.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探究289.试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290.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研究291.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构成特征分析292.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研究293.放纵走私罪若干问题研究294.商检徇私舞弊罪探究295.试论商检失职罪296.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研究297.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探析298.试论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299.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研究300.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探究犯罪心理学论文选题1、论情绪与犯罪2、激情犯罪的特征3、社会变革对犯罪的影响4、试论团伙犯罪的心理与行为特点5、论青少年犯罪低龄化的原因6、论犯罪亚文化的特征7、互联网的不良影响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8、论需要与犯罪9、论暴力犯罪的特征10、论青少年犯罪的特征与趋势11、论青少年犯罪的治理对策12、学校教育功能缺陷与青少年犯罪13、家庭教育功能缺陷与青少年犯罪14、论青少年团伙犯罪的特征15、“留守儿童”犯罪的原因及对策16、论大学生犯罪的特征与对策17、吸毒人员心理特征及防治对策18、青少年犯罪的动机分析19、女性犯罪的心理与行为特点20、论大众传播媒介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21、青少年不良人际交往与犯罪的关系22、论贪污贿赂犯罪的心理与行为特征23、男女两性犯罪特征之比较24、有组织犯罪的特点与治理对策25、论犯罪预防与和谐社会建构的关系26、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犯罪预防问题研究27、农民工犯罪问题的实证研究28、论城镇化进程中的犯罪预防问题29、预防“双抢”(抢劫、抢夺)犯罪的对策研究30、论犯罪被害人的人格特征整理:写手联盟。
侵占罪中的持有行为探究
侵 占行为是 以已然持有为前提 的 ,这是侵 占行 为 区别于盗窃行为和诈骗行为的根本所 在 关 于 已然 持 】 。
泛的柠檬 。这种柠檬可 以是香蕉 、 还可以是苹果 、 更可
以是 哈密瓜 。 时 , 此 刑法上 的柠檬 已经超 出了柠檬本身 的含义 , 那么我们就没有必要再 叫它柠檬 了 。事实上 , 刑法上 的“ 代为保管 ” 含义 已经远远超 出了该 概念 本身 的含义 , 这一含义 已经 同持有表达 的含义 一致了。“ 代 为保管 ”含义过窄与司法适用时 的含义过 大的矛盾导 致该概念 已经无法适应司法实践 中所认可 的各种 已然
V0 .5 No 6 1 . 2
De .01 c2 0
侵 占罪 中的持 有 行 为探 究
黄 先
( 四川大学 法学 院, 成都 60 6 ) 1 04
摘 要 : 占罪是指将 已然持有的他人财物非 法占为 已有的行为。这种 已然持有行为在刑法条文中表述为行为 侵 人通过代为保 管他人 财物和拾得遗 忘物、 发现埋藏物 而持 有他人财物。 从代 为保管具有的广泛含 义来讲 , 占罪中的 侵
如果一个概念 的外延不断扩 大 ,最 终远远脱离该概念 内涵所指 向的含义时 , 这个概念就有必要更改 。 举一个
律而不是少数的 、 精英 的 、 晦涩难懂 的法律 。既然代为
例子 , 当我们界定什么是柠檬时 , 我们说柠檬 是一种黄
黄的 、 看起来 圆圆的 、 吃起 来酸 酸的 、 还具 有丰 富维生 素 C的水果 。 有人说 , 刑法意义上的柠檬不能仅仅局限 于民法意义上 的柠檬 , 而是一种 内涵更丰 富 、 外延更 广
持有他人财物的情形 ,有必要对该概念进行更改 。第
有 ,刑法界认 为包括通 过代 为保管他人财物 和拾得遗 忘物 、 发现埋藏物而持 有他人财物 。 里主要 涉及代 为 这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问题研究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问题研究1.引言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两个重要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发生混淆使用的情况。
因此,对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本质区别进行深入研究,有利于确立这两种犯罪的正确界限,严格依法惩治现象,维护社会正义。
2.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概念及区别2.1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以及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力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
贪污罪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犯罪,是一种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
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工勤人员、特种工作人员、公安人员、武警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教育工作者、医护人员等特定岗位上的工作人员。
2.2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占有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财物的行为,构成犯罪。
职务侵占罪是一种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但与贪污罪存在本质区别。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也是国家工作人员,但行为主要针对的是财产侵占,与贪污罪最大的区别在于犯罪主体所寻求的利益不同。
贪污罪是以职务上的便利为手段,谋取个人或他人的不正当利益;职务侵占罪则是以个人的财产为目标,实现个人的不正当占有。
3.界限问题的争议3.1行为态势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态势存在一定的复杂性。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具有明显贪污特征的行为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如工程款项的收受、物品的行贿接受等;同时也存在一些明显的职务侵占行为被认定为贪污罪,如收受赌资、收受捐款等。
3.2主观要件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主观要件也存在一些区别。
贪污罪的主观方面是明确的故意,即作出行为时是明知法律的规定,明知自己与他人的权利义务,仍要求他人提供利益或者收受他人的财物以谋取个人或者他人的不正当利益。
职务侵占罪中的主观要件虽然同样需要意图,但其范围更为广泛,包括故意占有、欺骗、攫取、秘匿、毁弃、变卖、转移等。
论侵占罪的犯罪构成及法律界定
第2 期
新乡教育学院学报
J OURNAL OF XI V I XiANG EDUCATION COLLEGE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Vol . 19 , No .2
JUNE . 2以 巧
论侵 占罪 的犯罪构成 及法律界 定
武 敏
(平原大学 法学院, 河南 新乡453003)
摘 要:侵占罪是一类古老的传统型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新《 刑法》 基于现实需要全面增设了侵占犯 罪的规定。文章主要对该罪进行简要的 论述, 具体分析侵占 罪的犯罪构成、 罪与相关犯罪的法律界限及司 侵占 法实践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关键词:侵占罪;犯罪构成;法律界定 中图分类号 D924.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2-3325(2006)02-0004-03 : 侵占罪是 1997 年《 刑法》 增设的一个罪名。侵占罪的设 立, 对完善侵犯财产罪, 打击非法侵占行为, 保障公民私人财 产不被非法侵占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由于法律条文固 有的概括性和相关司法解释的相对滞后性, 使得本罪在司法 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争议, 为了正确的认定本罪, 本文对该罪 的理论与实践中 存在的问题做初步的探讨。根据《 刑法》 第 270 条规定, 罪是指以非法占 侵占 有为目 将自 的, 己代为保管 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 拒不退还或将他人的 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 拒不交出的行为。
质所在。
笔者认为, 无论从实践还是从立法上看, 侵占罪的对象 中都应包括公有财物, 因此为公有财物所体现的公有财产所 有权就应当成为侵占罪客体。但若仅仅将侵占罪对象概称 为公私财物, 就因为无法涵括公私合营经济实体的财物, 而
有欠准确和科学 , 从而侵占罪的客体应称之为他人财产的所
职务侵占罪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综合
职务侵占罪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综合(2014-11-02 18:26:22)转载▼标签:法律一、刑法基本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村民小组组长职务侵占罪(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上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1999.6.25 法释[1999]12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川高法[1998]224号《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如何定性的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1999〕217号)1999年10月27日(三)关于村委会和村党支部成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集体财产犯罪的定性问题为了保证案件的及时审理,在没有司法解释规定之前,对于已起诉到法院的这类案件,原则上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三、共犯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6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0次会议通过。
侵占罪犯罪对象若干问题研究
经济研究导刊
EC ON0MI ES AR2, 0 0 o1 2 1
总第 8 6期
S ra .6 e l i No8
侵 占 罪 犯 罪 对 象 若 干 问 题 研 究
龙长江 , 王建 民
(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经侦支 队二大队 , 呼和浩特 0 0 2 ) 10 0
按照不同的标 准我们可 以将财物分为有形物和无形物 ; 合法财物和非 法财 物; 动产和不动产 。在理论和实践 中经常 引起争议 的是无形财物 、 非法财物 和不动产可否成为侵 占罪 的犯罪对象 。
于侵 占罪的犯罪对象 问题 , 在着众多争议。 存
一
、
他 人 财 物
他人财物是侵 占罪的犯罪对象 。那么 , 何为他人财物 ?
中图分类号 : 9 D2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号 :6 3 2 1 ( 00 1— 0 8 0 17 — 9 X 2 1 )2 0 8 - 3
根据刑法第 2 0 的规定 ,侵 占罪的犯罪对象包 括三 7条
类 : 1他人财物 ;2 遗忘物 ;3 埋藏物 。在司法 实践 中, () () () 关
收 稿 日期 :0 0 0 — 2 2 1 — 2 1
难以侵害所有权人所有权为 目的拒不退还这类无形财物。其 次 ,诸如 电能或热能等这类 无形 财物 如果行为人使用 了, 便
会将这类无形财物消费掉 , 也就是说非法行为人也无法按照 刑法第 2 0条的规定 , 7 将这类财物退还给所有人。 最后 , 根据 中国刑法 的相关规定 , 如果行为人盗用电能或热能等无形财
规定 中能够看出 , 在财物被设定 担保的情况下 , 担保权人 只是在债务人到期不能偿 还债 务的情况下 , 享有对该 担保物
法学刑法专业毕业论文选题2022刑法毕业论文选题
法学刑法专业毕业论文选题2022刑法毕业论文选题法学刑法专业毕业论文选题(一)1.盗窃罪适用中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2.论"使用盗窃"犯罪的立法设置方案3.盗窃网络中虚拟财产的行为定性4.数字化时代盗窃犯罪对象的演变及对策5.“多次盗窃”若干问题研究6.论盗窃罪中的“秘密性”7.论盗窃罪中的窃取行为8.盗窃罪中的数额研究9.盗窃科研葡萄、豆角案定性探究10.盗窃亲属财物问题初探——兼论刑法的伦理性11.盗窃骨灰能够以盗窃尸体罪追究刑事责任12.论盗窃、侮辱尸体罪的行为对象13.盗窃罪基本犯未遂的定罪研究14.盗窃罪既遂与未遂15.盗窃罪连续犯与多次犯的数额计算16.盗窃罪司法解释与刑法规定之冲突17.对盗窃注重数额认定的质疑18.对贪污罪与盗窃罪中立案量刑差异性思考19.网络游戏财产盗窃之法律分析20.侵犯商业秘密罪若干问题若干思考21.侵犯商业秘密罪未遂形态辨析法学刑法专业毕业论文选题(二)1.“携带凶器抢夺”的定性分析2.浅析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3.抢劫罪与强迫交易罪辨析4.抢劫罪和抢夺罪的界限5.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界限6.偷盗婴儿行为之定性研究7.浅论抢夺罪存在之必要性8.论抢夺罪中的暴力9.论盗窃故意的认识内容10.析传统盗窃罪的价值认识错误11.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中的几个问题12.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条竟合问题探讨13.侵占遗忘物和盗窃遗忘物的区别新议14.侵占罪若干问题研究15.侵占罪犯罪对象要素之解析16.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17.强奸罪中共同犯罪若干疑难问题探讨18.论轮奸犯罪中的停止形态19.婚内强奸是否应犯罪化20.婚内强奸的变异形态及其刑法评价法学刑法专业毕业论文选题(三)1.“入户抢劫”与“在户内抢劫”区别何在2.关于抢劫罪中八种情形的既遂与未遂3.论抢劫罪中的“持枪抢劫”4.真正的军警抢劫是否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5.关于“抢劫致人死亡”的认定6.试论奸淫幼女型强奸罪中的“明知”7.论强制侮辱妇女罪与侮辱罪之区别8.论男性贞操权的刑法保护9.器官移植涉及的刑法问题10.医疗责任事故罪的量刑研究11.试论非法行医罪的立法完善12.非法行医罪疑难问题探析13.试论寻畔滋事罪的主观要件14.寻衅滋事罪废止论15.论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走私犯罪及预防与控制对策16.贩卖、运输毒品罪的罪名、罪数及犯罪形态研究17.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未完成形态的认定18.单位合同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19.论诈骗罪的欺诈行为20.财产性利益是诈骗罪的对象21.浅析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22.论诈骗罪与侵占罪的区别23.诈骗罪与招摇诈骗罪的界限。
雒彬彬案定罪问题研究
雒彬彬案定罪问题研究发表时间:2019-01-02T16:21:57.867Z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3月中作者:郑莹[导读] 职务侵占罪是是我国制定第一部刑法时未规定的罪名。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不断变化,旧的刑法无法解决社会生活中新出现的法律问题。
(黑龙江大学)摘要:职务侵占罪是是我国制定第一部刑法时未规定的罪名。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不断变化,旧的刑法无法解决社会生活中新出现的法律问题。
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在1997年将公务侵占罪演变成职务侵占罪。
司法实践中对于职务侵占罪的利用十分频繁,虽然在法理上区分明显,但是在实践中任然存在着很多问题亟待解决。
关键词: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上便利;虚拟财产一、基本案情被告人雒彬彬,原系北京武神公司客服专员,在北京武神世纪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期间,私自使用公司配发的名为武神的网络游戏的管理员账号。
其在未获得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管理员账号,生成游戏中的金锭,价值人民币1970833.13元。
由于无法直接进行交易,雒彬彬通过通过网络平台低价转卖给游戏玩家牟利,非法获利人民币50余万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一审,一审法院认为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雒彬彬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26000元;责令被告人雒彬彬退赔北京武神世纪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1970833.13元。
宣判后,雒彬彬不服,提出上诉。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改判上诉人雒彬彬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继续追缴雒彬彬人民币563829元发还北京武神世纪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于本案的定性,本案当中出现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支持一审法院认为雒彬彬应定盗窃罪,认为其行为并非是利用职务便利,而是利用其作为游戏客服的工作便利,故认定其为盗窃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雒彬彬是基于职务上的原因才拥有的使用管理员账号的便利,是广泛上的利用职务便利,因此雒彬彬的行为更加贴近为职务侵占罪。
侵占罪之“拒不退还或交出”研究
j l I { 鼻 j l 乎 ‘ 金 2 0 1 3・1 1 ( 下)
◆ 经济 与法
侵 占罪之 ‘ 矩 不 退还或交 出" 研 究
孙
摘 要
鹏
根据 我 国刑 法规 定 。 成 立侵 占罪 须行 为人 时所侵 占财物拒 不退还 或拒 不 交出。 对 ‘ 椎 不退还 或 交 出” 的理 解和认
二、 “ 拒不退 还” 的相 关认定
( 一) ‘ ‘ 拒不退还 ” 意思表 示 的对 象
所谓“ 拒 不退还 ” 意思 的表 述对象 , 也就 是说行 为人 向何 人表
为 己有 ” 与“ 拒不 退还 ” 是一 个含义 : 即将 自己占有 的他 人财 物变 示其 拒不退 还才 成立侵 占罪 中 的“ 拒不 退还 ” 。 对此, 学界也 有不 为 自己所 有的财 物 。 倘 若行 为人 已经 非法 占为 己有 , 如将 自 己代 同的观 点: 第 一种观点认 为, 其表示对象 应仅为“ 财 物的所有人” ; 0 为保 管 的财 物 买卖 、 赠与、 消费、 抵 偿债 务 时 , 就充 分表 明其 拒不 第二种 观 点认 为, 其表示 的对 象应 是 向委托 行为 人托管 财物 之 退 还 。反之行 为 人拒 不退 还 时也表 明他 “ 非 法 占为 己有” 。所 以, 人; 。 第三 种观 点认 为, 其 表 示对象应 为 “ 财产 所有 权人 或相 关权
人财 物 变为 不法 所有 ( 如 已经 出卖 、 赠与 他人 ) 后, 即使后 来赔 偿 还” 意思表 示 的对象 决不 能仅 限于财 物 的所有的, 也具有 值得 科处 相应 刑 罚的法 益侵 害 也认 为, 并非任何 人 都可 以成为 “ 拒 不退还 ” 意思表 示的对 象 , 对
( 二) 巨 不退还 的对 象
侵占罪客观要件争议问题研究
侵 占罪客观要件 争议问题 研究
马松 建 ’ 张开俊
内容 摘要 : 占罪 的 “ 法 占为 己有” 客观 构成要 件 , 侵 非 是 是指 将 占有 变为所 有的一 种非 法取得 行 为 ; 拒 不退换 ” “ 、 “ 不 交 出” 指行 为人 基 于不法所 有 的意 思 , 除财 物的 事 实所 有人 或应 然所有 人 , 自己持有 的 不属 于 自己所 有 拒 是 排 将
实或 状 态 。 二 、 拒 不退还 ” “ 不 交 出” “ 、拒 的含 义 关 于 “ 不退还 ” “ 不交 出 ” 拒 、拒 的含 义 , 国刑 法 理 我 论 和司 法实 务界 大致有 以下几种 不 同认 识 : 其一 , 为所 认 谓 拒不退还 , 是指 ( 经权 利人要求 退还 ) 不退还 。 拒 所谓 拒 不 交 出 ,是指对 他人 的遗忘 物 、埋 藏物 在 明确权利人 之 后, 经有 关 国家机关要 求交 出而拒绝 交 出。 其二 , 为 认 拒 不退 还与拒 不交 出的实质 含义 并无任 何 区别 ,都 是指 行 为人 拒不将 财物返 还给所 有人 或者 托管人 的行 为 。刑 法之所 以分别 规定是基 于文 字表达 确切之需 要 。【其三 , 3
交的, 就是 不作 为 的侵 占。典 型 的取得 行 为有 出卖 、 赠 与、 消费 、 偿 债务 等等 。正 因为 如此 , 占罪 的行 为没 抵 侵 有侵 犯财 物 的 占有 , 只是 侵犯 了他 人 财产 所 有权 。
在 理解 非 法 占为 己有 的内涵 时 , 应注 意准 确把 握其 性 质 以及在犯 罪 构成 中 的地位 。 先 , 首 这里 的“ 法 占为 非
占有范 围更 广 。 种认 为合 法持 有他 人 财物 是侵 占行 为 那 成 立 的前 提 的观点 , 待商 榷 。 际上 , 照我 国刑法 的 有 实 按 规定 , 占行 为人 先前 对财 物 的持 有 , 侵 很难 给予 “ 法 ” 合 化 的性 质 界定 , 占有限定 为合 法 持有 , 将 会人 为地 限定 侵 占罪 的成 立范 围 , 放纵 犯罪 。侵 占罪就 是犯 罪行 为人 改变 “ 占有事 实” 而将 他 人财 物加 以不 法领 得 的行 为 , 这 里存 在 的可 能 只是 行 为人对 财 物 的一种 占有 、 控制 的事
侵占不法原因给付物的刑民问题研究
1 . 德 国立法例及典型判例。《 德国民法典 》 第 8 1 7 条规定 , 给付人对于给付行为存在不法时 , 原 则上不得请求返还 , 但给付系履行债务 的除外。 ① 德 国 的裁 判 原 则 取 决 于 同 意 或驳 回恢 复 原 状 的 请求是否 能够更好地维护 在不 道德交易 中被损 害 的公 共 利 益 或被 违 反 的法 律 的 目的 , 而 不 在 于 原 告能 否 主张其 所 有权 。 恢 复 原 状 的请 求 只 有 在
共 同犯 罪 的情 况 下 才 被拒 绝 ; 但 只要 请 求 方 罪 责 轻 于对 方 , 请 求 返还 就应 被认 可 。为此 , 德 国 的判
原 因给付 的财物之所 有权归属问题 。
一
、
域 外不法原 因给付 的民法立 法考察
不 法 原 因 给 付 在 很 多 国 家 和 地 区都 有 民 事
侵 占不法原 因给付物的刑 民问题研究
陈 惜 珍
( 海 南政法 职业学 院 ,海 南 海口 5 7 1 1 0 0 )
摘
要 :德 、 E t 民事法 中关 于不法原 因给付 的处理 规则 可能产生 “ 不法 即合 法 ” 的结果 。我 国现行 民法
中并无不 法的处理 机制 是通过 《 民法通则 》 和《 合 同法 》 的相关 规定 来处 理的, 该处 理机 制存在 “ 不法却 被保 护 ” 的问题 。直接 引进 德 、 日不 法原 因给付 立法 制度将 与我 国整 个法 律
体 系不相协 调 , 容 易导致 司法实践 中出现问题 , 因而有必要 扬长补 短 , 探求 与我 国法律体 系相协调 的不法 原
因给付 处理 制度 。在明确 了不法 原 因给付物 的所有权 归属之 后 , 进而探 讨侵 占不法 原因给付 ( 委托) 物是 否
六万元以下职务侵占行为入罪问题探讨
2018年9月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Sep.,2018 第31卷 第3期 JournalofShanxiPoliticsandLawInstituteforAdministrators Vol.31 No.3【刑事法学论坛】收稿日期:2018-07-10作者简介:贾端阳(1980-),男,湖北枣阳人,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刑法学。
六万元以下职务侵占行为入罪问题探讨贾端阳(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浙江宁波315300)〔摘 要〕 职务侵占罪的标准提高到6万元以上,与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的定罪标准存在着5万多元的差额,对6万元以下的职务侵占行为入罪处理具有正当性。
传统路径将利用职务之便与利用工作之便区分开来解决入罪问题,可操作性不强。
在当前尚无新的规范性文件提供解决方案的情况下,可在坚持职务侵占罪犯罪构成的前提下,仅对达到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数额标准的6万元以下职务侵占行为,以侵占罪、盗窃罪或诈骗罪定罪处罚。
〔关键词〕 职务侵占;正当性;入罪路径〔中图分类号〕DF6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500(2018)03-0080-04 一、问题的提出刑法学界的通说认为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犯罪构成只在主体和客体上存在差异,而在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没有差异。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5)23号指出:“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以下简称《解释》)在规定贪污贿赂案件定罪标准的同时规定了职务侵占罪的定罪标准,继承了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犯罪构成在客观方面没有差异的观点。
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与贪污罪相同,应该包括侵吞、窃取、骗取三种主要手段行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侵占罪若干问题研究内容摘要: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第27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条第二款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罪名的司法解释,上述行为所触犯的罪名是侵占罪。
侵占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重要的财产犯罪,同时也是刑法学界争论较大的一种犯罪。
本文拟从侵占罪的对象、侵占行为的界定、侵占罪的既遂与未遂以及与业务侵占罪的区别方而对其略作探讨,希望对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从而更好地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关键词:侵占罪、侵占行为、职务侵占罪侵占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70条规定和理论界的通说,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1]侵占罪属丁•侵犯财产罪,它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等,在犯罪主体、客体、犯罪目的等方面是一样的,其最重要的区别是,后者是以他人持有的财物为侵犯的对象,即将他人持有的财物转移到行为人实际控制之下,并占为己有,而侵占罪是以自己业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为侵犯对象,即把合法持有变为非法所有。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注意严格区分侵占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界限。
我国刑法理论界对侵占罪虽有较多的探讨,但认识并不一致,笔者拟就其中几个重要问题略作论述。
一、侵占罪的对象问题侵占罪的对象,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包括两类:一是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另外一类是行为人持有的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
如何理解侵占罪的对象,刑法理论中存在颇多分歧,需要做深入研讨。
(一)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侵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的种类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既可以是“有形”财物也可以是“无形”财物。
具体而言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财物的具体范围。
对于“他人财物”的范围我国刑法理论界曾有学者认为这里的财物是公民个人的财产且财物具有特定的范围即必须是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既可能是被害人委托其收管的财物亦可能是按有关规定由其托管的财产。
笔者认为此种观点值得商榷因为将“财物”理解为仅指公民个人的财产而不包括公有财物显然范围过窄。
从司法实践中所发生的实际案例来看不乏行为人非法占有代为保管的国有单位公有财物的情况行为人将这些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的当然构成侵占罪。
第二,“无形”财物也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通常情况下行为人所侵占的代人保管的他人财物一般是有形财物例如现金、物品等但是笔者认为某些行为人所代为保管的“无形”财物也可成为侵占罪的对象。
笔者这里所讲的“无形”财物是指本身不具有实体形态但却依附于其他载体存在并且具有实际财产性价值或者代表财产性利益的物品例如设计阁纸、计算机软盘资料等。
此类物品的价值并不以其外在表现形态或者所依附的载体来体现其所代表的真正价值在子此类“无形”财物所凝聚的大量物化劳动以及潜在的、远期的价值因而此类财物或者代表的财产性利益往往比有形财产更大因而笔者认为此类“无形”财物也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行为人侵占所代为保管的此类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构成侵占罪。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有的是无形财产例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性的无形财产则很难成为侵占罪的对象。
此类财产虽然也要依附于一种有形的载体之上但是行为人侵占了有形的知识产权载体却不意味着权利原有人就失去了对这些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当然侵占此类财产的载体数量较大拒不退还的也可以以侵占罪处罚但这时的犯罪对象已变为作为有形物品的载体。
第三,侵占违禁品是否构成本罪?对于侵占代为保管的他人所持有的违禁品如非法持有的枪支、弹药、毒品等如果行为人的代为保管行为已经构成刑法典上所规定的其他具体犯罪类型则应当以该具体罪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侵占代为保管的毒品的其代为保管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或者窝藏毒品罪因而应当以毒品犯罪的具体罪名处罚;侵占代为保管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其保管行为已经构成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等等。
如果行为人的代为保管行为尚未构成其他犯罪则应当以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
理由是违禁品本身具有某种特定的“地下价值”或者说“黑色价值”》因为尽管法律明令违禁品禁止非法拥有或者流通但是法律越禁往往利润越高因而从这个意义上讲违禁品作为一种“黑色”商品存在是有经济价值的。
同时违禁品尽管为法律所禁止非法拥有和持有但是这种禁止并不等于任何人可以任意非法加以侵占并不是说其不能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违禁品虽然属于违法物但仍存在合法的所有人。
根据刑法第6 4条规定违禁品应当予以没收因而可以说违禁品的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这样侵占违禁品的行为和侵占其他物品一样都侵犯了一定的所有权关系因而都应当以侵占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应当指出的是我国最高司法机关所颁行的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也已表明了这一立场。
1 9 9 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违禁品能否成为同属于侵犯财产罪的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持肯定态度尽管目前尚无司法解释明确表明违禁品可以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但是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精神笔者认为对于侵占违禁品的行为以侵占罪论处是恰当的。
第四,侵占赃物是否构成本罪?关于通过犯罪所得的赃物或因从事其他非法活动得来的赃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笔者持肯定态度。
理由有二:一是在此情况下尽管将赃物交付行为人保管的人对这些财物不具有所有权但是这些财物并非是无主财产这些财物的原所有人仍然对这些财物具有所有权。
因为“他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如贪污、盗窃犯所占有的赃款赃物、赌博占有的赌资等等并不是无主财物可以任人处置它本来就是属丁•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所有财物。
上述这些赃款赃物等…不义之财‟应当由国家主管机关依法追缴返还原主或者没收归公不准他人任意侵占。
如果抢劫赌场上的赌资、盗窃了贪污所得的赃款诈骗了贩运中的走私货物等当然是构成侵犯财产罪因为实质上还是侵犯了国家、集体或者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所有权。
”这样如果行为人将交付其保管的这些赃款赃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仍构成侵占罪。
二是对于侵占赃物问题应当分为两种具体情况加以分析。
一是行为人明知赃物而代为保管并拒不退还;二是不知是赃物而代为保管并拒不退还。
对于前一种情况行为人的代为保管行为显然构成窝赃罪应当和侵占罪实行数罪并罚。
当然如果行为人最初代他人保管财物的目的即是为了事后非法侵占而不是窝赃后再起意非法占有的则构成窝赃罪与侵占罪的牵连犯应当从一重论处。
对于后一种情况即不知是赃物而代为保管而后进行侵占拒不退还的应当以侵占罪论处。
第五,用于违法或者犯罪目的的财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具体而言这种情况是指他人出于不法的目的而将财物交付给行为人保管而行为人将委托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的。
例如某甲将用于行贿的款物托付某乙代为其保管以备适当时机进行行贿;或者某甲将作为非法制作淫秽软件的计算机委托某乙保管而某乙后来将其占有拒不退还于甲某乙是否构成侵占罪呢?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仍可成立侵占罪。
但是这时对于侵占行为人的刑事追究的实质并不意味着对于委托人对该财物具有的所有权保护或者返还请求权承认因为上述财物应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委托人本人所有的财物,对于这部分财物按照我国刑法第6 4条的规定:“……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
二是不属于犯罪人所有的其他用于犯罪的财物。
对于这部分财物犯罪人当然没有所有权。
因而刑法对侵占此类财物的行为以侵占罪加以处罚是对除犯罪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合法财产所有权的保护。
(二)如何理解“遗忘物”什么是遗忘物?它和遗失物有无区别?理论上一般认为,遗忘物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识的将所持财物放在某处,因疏忽而忘记拿走。
遗失物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因为疏忽偶然将其财物失落在某处。
二者有相当的区别: 一是前者一经回忆一般都能知道财物所在位置,容易找回,而后者一般不知道失落何处,不易找回;二是前者一般尚未完全脱离物主的控制范围,而后者则完全脱离了物主的控制。
[2]笔者认为,遗失物又称遗拾物,原本为民法上的概念,通常是指因所有人或占有人不慎所丢失的动产。
因此,从民法意义上讲,刑法理论中所说的遗忘物当然也是遗失物。
但是,遗忘物在刑法理论中有其特定的含义,是指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识的将财物放于某处,因疏忽而忘记拿走。
并且,从词义上讲,遗忘和遗失还是有本质区别的。
“遗失”重在“失”,即已失去某物品;而“遗忘”则重在“忘”,指忘记某物品,但未必已失去该物品。
因此,遗失物着重是指因偶然原因丢失之物,从时间上讲一般较长;遗忘物着重是指忘记取走之物,一般离开失主的时间较短,失主一般也会记起该物被忘在何处。
(三)如何理解“埋藏物”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埋藏物也是侵占罪的对象。
但是,理论上对于刑法上所说的埋藏物有着不同的理解。
一种观点认为,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地下的所有人不明的财物。
这些财物依照民法的有关规定应归国家所有。
[3]另一种观点认为,埋藏物是指埋在地下的财物,如埋在院落或坟墓中的财物,这里要将埋藏物与文物区别开来,地下出土的文物,年代久远,一般属于国家所有。
[4]前者认为, 埋藏物是归国家所有的埋藏物,后者认为埋藏物仅指归个人所有的埋藏丁•地下的财物。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均过于片面。
所谓埋藏物,应当包括所有人明确的埋藏物和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两种类型。
所有人明确的埋藏物是指他认为了保守私人秘密、增加物品效用或者因其他目的而有意埋藏的物品。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其他物品中的物品没有明确的所有权人。
这类物品应归国家所有,同时,文物不属于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而是属于国家。
也就是说,刑法上作为侵占罪对象的埋藏物,是指不归行为人所有的埋藏于地下的财物,无论其所有者是否明确,埋藏时间多久,财物是什么性质,只要行为人不是出丁•盗窃的目的,在对地面挖掘时,偶然发现地下埋藏物,明知不归本人所有,应当交出而拒不交出,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的,都构成侵占罪。
至于是在S己的宅院、自留地或在其他地方挖掘,也不论知不知道谁是物主,都不影响本罪之构成。
二、侵占行为的界定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侵占行为成立的前提在于行为人已经合法持有他人的财物。
当然,由于侵占的具体对象不同,其获得并持有他人财物的方式也不同。
笔者认为,侵占行为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素:(一)己经合法持有他人财物。
这是侵占行为成立的前提,也是侵占罪区别于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等犯罪的首要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