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受贿罪定罪中若干问题研究【精品论文】
受贿罪定罪中若干问题研究======================================================================内容摘要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最严重,也是最多发的犯罪,这种犯罪一旦发生,其社会危害性相当严重,不仅使公共财产受到严重损失,也会破坏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由于现实生活复杂性,使得受贿罪在主体、行为对象、行为方式等方面表现出繁杂性,因此,本文从受贿罪在定罪中如何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问题,对于准确认定犯罪、打击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这些介绍,使读者初步了解了受贿罪及其社会危害。
接下来,文章对罪与非罪中分别介绍受贿罪与接受馈赠、获取合法报酬、不当得利行为、亲朋好友之间请客送礼、离退休人员利用“余权”受贿的问题等等。
本文在此罪与彼罪中作了受贿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与贪污罪、索贿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最后,综合谈了一下在侦查受贿犯罪案件应当查清主要事实、情节方面,这样才不至于错定、错判。
关键词:受贿罪定罪研究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例,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最严重、也是最多发的犯罪,这种犯罪一旦发生,其社会危害性相当严重,不仅使公共财产受到严重损失,也会破坏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由于现实生活复杂性,使得受贿罪在主体、行为对象、行为方式等方面表现出繁杂性,因此,准确把握定罪中的一些界限问题,对于准确认定犯罪、打击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一、罪与非罪的问题(一)区别受贿与接受馈赠的界限接受馈赠,是指在生活、工作中,由于人际间交往的需要,接受对方赠与的礼品、财物的行为。
接受馈赠的前提是出于友谊或者友好往来,与接受者的权力无关。
受贿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受贿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受贿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经济犯罪罪名,通常是指行贿人向受贿人行贿,受贿人收受贿金,而导致的犯罪行为。
前些年,受贿罪成为了社会热点话题,但是在实践中,受贿罪也存在着一些疑难问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研究。
第一个疑难问题是如何判断受贿的性质。
通常来说,不同性质的受贿行为会对犯罪的处罚和后果产生不同的影响。
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受贿可能是一种行贿的报酬,而在另一些情况下,受贿行为可能是一种向他人索取利益的行为。
因此,在对受贿罪的定性上,需要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形式、性质和后果,以及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
第二个疑难问题是如何判断受贿的程度。
在判定受贿罪时,往往需要考虑受贿人收受的贿赂金额,贿赂行为的频率以及对国家利益的影响等因素。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受贿行为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如何统计和计算受贿金额也成为了一个难题。
因此,法律和司法实践需要不断做出创新和优化,以更加准确地判定受贿行为的程度。
第三个疑难问题是如何在认定受贿罪时,与行贿罪做出区别。
在受贿罪和行贿罪之间的界限相当模糊,因此在实践中,如何准确判断一起经济犯罪案件的性质,以及区分罪犯的实施行为,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例如,如果行贿人向受贿人行贿,而受贿人则将部分贿赂用于行贿某些官员,那么在处理此案件时就需要有明确的界定和区分。
案例一:贡献2000万入刑庭当地干部要求十年重刑近日,中国河南省郑州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贪污受贿案。
该案件涉及到一位名叫刘某的县委书记,他在担任该县领导期间,多次收受贿赂,数额高达2000余万元人民币,这些钱款都是来自于某公司的收益。
在此案例中,受贿人的犯罪情况非常严重,因此被当地干部要求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例二:两名百万富翁因贿赂行为被判刑两名百万富翁因涉嫌行贿罪,被中国江苏淮安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两年零八个月不等,并处以巨额罚款。
这两名富商行贿了多个政府官员,以获得不公正的经济利益。
在审判过程中,法院通过证据分析认定了两名富商的涉罪情况,并予以量刑。
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2篇)
第1篇摘要:受贿犯罪是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犯罪类型之一。
本文旨在分析受贿刑事案件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为我国受贿犯罪的法律适用提供参考。
一、引言受贿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反腐败斗争的持续推进,受贿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将从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角度,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存在的问题1. 法律条文理解不一在受贿刑事案件中,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存在较大差异。
一方面,不同法院、检察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可能存在偏差;另一方面,法律条文本身存在模糊地带,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受贿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不统一。
2. 量刑标准不明确受贿犯罪的量刑标准不明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受贿数额的认定标准不统一;二是受贿情节的认定标准不明确;三是受贿犯罪与职务犯罪、贪污犯罪的界限模糊。
3. 刑法适用冲突在受贿刑事案件中,刑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适用存在冲突。
例如,在受贿犯罪中,刑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存在不一致之处,导致法律适用困难。
4. 证据认定困难受贿犯罪往往涉及隐蔽性、复杂性,证据认定困难。
一方面,受贿行为人往往采取隐匿、销毁证据等手段,使得证据收集困难;另一方面,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存在真伪难辨的情况。
5. 惩罚力度不足当前,受贿犯罪的惩罚力度不足。
一方面,受贿犯罪行为人的刑罚往往偏轻;另一方面,对受贿犯罪行为人的财产刑执行力度不够。
三、解决对策1. 统一法律条文理解为解决法律条文理解不一的问题,应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司法人员的法律素养。
同时,对于法律条文存在模糊地带的情况,应通过司法解释、案例指导等方式,明确法律适用标准。
2. 明确量刑标准为解决量刑标准不明确的问题,应制定详细的受贿犯罪量刑标准,明确受贿数额、情节等方面的认定标准。
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3篇)
第1篇摘要:受贿罪作为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罪名,关系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分析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近年来,我国反腐倡廉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有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受贿,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
因此,深入研究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对于提高司法效率、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中存在的问题1. 法律适用不统一在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过程中,不同地区、不同法院之间存在法律适用不统一的现象。
一方面,部分法院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存在偏差,导致判决结果不一致;另一方面,部分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过于依赖地方性法规,忽视了上位法的规定,导致判决结果与上位法精神不符。
2. 证据认定标准不明确在受贿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证据认定标准不明确是一个突出问题。
一方面,部分法院对证据的证明力把握不准,导致判决结果不稳定;另一方面,部分案件因证据不足,难以达到定罪标准,导致犯罪嫌疑人无罪释放。
3. 刑罚裁量不均衡在受贿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刑罚裁量不均衡现象较为普遍。
一方面,部分法院在量刑时,过分依赖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忽视了犯罪情节、社会影响等因素;另一方面,部分法院在量刑时,对同类型案件采取不同的量刑标准,导致刑罚裁量结果存在较大差异。
4. 证人作证困难在受贿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证人作证困难是一个普遍现象。
一方面,部分证人因担心自身安全,不敢作证;另一方面,部分证人因与被告人存在利益关系,不愿作证。
证人作证困难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清,影响了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三、解决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对策1. 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为解决法律适用不统一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司法人员的法律素养;二是建立健全司法解释制度,明确法律适用标准;三是加强司法监督,确保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严格遵循上位法的规定。
受贿罪若干疑难问题浅析
受贿罪若干疑难问题浅析【摘要】: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受贿罪中的“贿赂”应为财物。
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就是能够实现物质利益的一般等价物,以及能够进行交换的,有形的,具有使用价值的物或者可以行使物质利益请求权的凭证。
主要包括三类:金钱、物、可以行使物质利益请求权的凭证。
受贿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 是受贿罪的主观要件。
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笔者认为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关键词:受贿贿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根据现行刑法第385、386、388条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受贿罪是一种常见、多发的职务犯罪,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由于受贿行为形式多种多样,对于具体案件如何准确适用现行刑法第385、386、388条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是实务部门长期关注的问题。
本文结合刑法基本理论对受贿罪的若干疑难、争议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文中如有不当或不妥之处,敬请老师批评指正。
一、受贿罪中“贿赂”的涵义关于贿赂的范围,大致归纳起来有三种主要的观点:财物说。
此说认为,贿赂应限定为金钱和物品,即财物。
2、物质利益说。
此说认为,贿赂是指财物以及诸如设定债权、免除债务、提供劳务或担保、降低贷款利息、提供住房等可以用金钱计算的物质利益。
3、利益说。
此说认为,贿赂应指财物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也就是说,贿赂既包括财物,也包括财产性利益,还包括非财产性利益。
受贿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doc.pdf
摘要近年来,官员受贿落马案例不断见诸媒体或报端,受贿犯罪也逐渐踏出法律人的“私邸”而“走人寻常百姓家”,常常成为人们街头巷尾热议的话题。
受贿罪是腐败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同时也是一种典型的职务犯罪。
本文简单讲述了受贿罪的主体的界定及立法演变,通过对受贿罪中疑难问题的分析,并,联系国际公约和国外有关国家及中有关贿赂的立法规定,从我国当前受贿犯罪的实际需要出发,笔者对受贿罪的一些争议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及对我国受贿罪体系的前景做了展望。
关键词:受贿;疑难问题;犯罪AbstractIn recent years, official bribery case constantly appear in the media or in the newspapers, the crime of bribery has gradually stepped out of the legal person of "private" and "leave the homes of ordinary people", often become the talk of the town. Bribery is a main form of corruption, but also a typical post crime. This paper briefly describes the definition and the legislative evolution of the subject of acceptance of bribes,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problems of the crime of accepting bribes in the legislation, and contact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and foreign countries and bribery, starting from the actual need of our country current bribery crime, the crime of accepting bribes of some controversy to put forward its own views and to the bribery crime system of our country has done a prospect.Keywords: bribery;The difficult problem;Crime目录序言---------------------------------------------------------1一、受贿罪基本类型-------------------------------------------2(一)违背职务受贿罪与不违背职务受贿罪------------------------------2(二)职前受贿罪与职后受贿罪----------------------------------------2(三)收受贿赂罪与索取贿赂罪----------------------------------------2(四)直接受贿罪与间接受贿罪----------------------------------------3二、受贿罪疑难问题的探讨研究---------------------------------3(一)受贿罪与取得合法报酬的正确界定--------------------------------3(二)受贿罪与接受正当馈赠的准确区分--------------------------------3(三)受贿罪与一般受贿行为的严格区分--------------------------------4(四)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正确界定------------------------------------5(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范围------------------------------5(2)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范围--------------------------------5(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中“职务”特性的正确理解----------------------6(1)所利用的职务必须是具有现时性--------------------------------6(2)所利用的职务必须具有直接性。
受贿罪若干问题探析
受贿罪若干问题探析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受贿现象也越来越普遍。
受贿是指行贿、受贿两方之间,以行贿者提供财物或其他利益,请求受贿者在其职权范围内或其职务所涉及的事务中为其行使职权或履行职责提供帮助。
受贿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也是危害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妨害司法公正,危害公共利益。
本文将就受贿罪若干问题进行探析。
一、受贿的方法和手段受贿罪是干部、职工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犯下的罪行,通常就是收受行贿者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以谋取个人或团体利益,从而达到违法目的。
受贿有时候会通过行贿人交纳的“薄礼”形式,也会采用给予高价或超额的报酬,提供女性或其他性贿赂形式进行。
在公共资源分配、执法办案、政策执行等方面,受贿行为更是屡见不鲜。
在非公有制经济中,企业中的员工受贿的情况少则数百元,多则七八百万,甚至数亿元以上,严重危害了经济社会的正常秩序。
二、受贿奖惩与保护伞为了预防受贿行为和教育管理者、领导干部,我国采取了多种惩罚措施,以便防范和还原公共秩序和道德领域。
此外,建立斯瓦巴兰中央反fraud公共管理标准、成立监管部门、加强单位监督等也是阻碍受贿的措施之一。
而反腐败问题也是中国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中国的反腐败斗争已经成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反腐堵漏、治理职业道德的先进力量和重要战略手段,取得了防止腐败的显著效果。
三、受贿带来的社会影响与对策受贿罪不仅违反了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而且直接妨碍了公共资源的合理分配,危及统治基础、增加社会不满和动荡风险。
如果没有公正的运营机制,经济社会就难以集成。
为了实现财务良性循环,维护公共生态,冲击受贿、遏制受贿,有必要采取以下要点:1、成立专门机构进行防范和打击2、决断的意识形态斗争3、改进相关制度及管理方式4、进一步打击跨国违规贸易5、严厉制裁个人行为犯罪行为四、建立脚踏实地的领导形象领导人员应当具备勤政、诚信、廉洁、明事理、思宏图等敬业精神和道德追求,自觉心肺明亮,地位保持高质量人生保障。
受贿罪定罪量刑若干问题研究
受贿罪定罪量刑若干问题研究受贿罪是我国打击腐败的重要法律工具之一,但在定罪量刑方面却存在着一些争议。
本文将对受贿罪的定罪量刑问题进行探讨,并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一、定罪量刑的标准根据《刑法》规定,受贿罪是指向行使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者利用职权受贿的行为。
根据行贿或受贿的数额大小,可以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三个档次,其最高刑罚分别为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无期徒刑和死刑。
在定罪量刑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数额大小: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划分点是不同的,而这三个档次的判决标准也会有所不同;2.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贿或受贿的目的和手段,是否具有非法占有、非法利益交换等恶劣情节;3.社会危害程度:受贿行为对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损害程度。
二、案例分析1.李华贪污案李华是某个城市的市长,他利用职权收受了多名企业老板的贿赂,每人为其贿赂了100万,涉案金额共计数百万元,李华赚取非法所得逾千万元。
最终,他因涉嫌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该案中,涉案金额较大,李华严重违反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且其贪污行为对经济、政治和社会带来了严重危害,因此,最终判处无期徒刑的刑罚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
2.张某行贿案张某是某企业老板,他为了获取政府项目的合同,向某政府官员行贿200万元。
最终,他因涉嫌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在这个案例中,张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采取了不正当的手段,并大量占用财政和社会资源,其行为对经济和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因此,最终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3.王某受贿案王某是某银行行长,他利用职权收受企业老板的贿赂,一次性金额为200万元。
最终,他因涉嫌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在这个案例中,贿赂金额虽然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但相对于李华案或者其他曾被定罪的受贿案件来说,罪行属于轻度,从判决结果来看,判决比较温和,也反映出一定的司法公正。
三、结论在受贿罪定罪量刑方面,应该充分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不仅仅只是依据数额大小来量刑。
受贿罪若干疑难问题的司法认定的开题报告
受贿罪若干疑难问题的司法认定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及意义受贿罪是我国刑法中的重要罪名之一,其司法认定涉及到诸多法律、事实、证据等要素,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难度。
在实践中,受贿罪的司法认定常常面临着一些争议和疑难,如何准确、公正地认定受贿罪成立,已成为一个比较重要的司法问题。
因此,对受贿罪若干疑难问题的司法认定进行深入研究,既有助于提高刑事司法实践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也有助于推进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本研究将围绕受贿罪若干疑难问题的司法认定进行深入探讨。
具体研究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受贿罪中的“行为人”谁为主体?2、受贿罪的“受贿行为”应如何认定?3、受贿罪的“受贿数额”如何判断?4、受贿罪的“非法所得”应如何计算?5、对于关键证据的真伪认定,应根据何种标准?本研究将采用文献资料法、实证调查法、案例分析法等研究方法,着重从法律规定、实践案例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三、研究预期成果及贡献本研究旨在对受贿罪若干疑难问题的司法认定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以期对刑事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指导和借鉴,同时也可为完善我国司法制度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意见和建议。
具体预期成果如下:1、对受贿罪若干疑难问题的司法认定进行了深入分析和探讨,系统梳理了相关的法律、事实、证据等要素,从而提高了受贿罪的司法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2、通过案例分析法,深入研究了受贿罪的司法实践中的一些特定案例,总结了其中的经验和教训,为今后类似案例的处理提供了一定的借鉴和参考;3、全面剖析了受贿罪的司法认定中存在的疑难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和建议,对完善我国司法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四、研究进度安排本研究预计耗时为6个月,具体进度如下:第一阶段(1个月):调研和文献资料收集,研究受贿罪若干疑难问题的案例和实践。
第二阶段(2个月):深入分析和探讨受贿罪中的“行为人”谁为主体,受贿罪的“受贿行为”应如何认定和对关键证据的真伪认定等问题。
受贿罪疑难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受贿罪疑难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受贿罪是指在职务、业务活动中,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接受他人给予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作为腐败行为中的一个主要表现形式,受贿行为不仅侵害了公共利益,还损害了社会公信力,应予严厉打击。
然而,在受贿罪的研究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疑难问题亟待解决,比如:1. 如何确定受贿行为的内容和对象?2. 受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应如何界定?3. 受贿罪的法律责任应如何认定?4. 如何提高受贿罪司法实践中的效率和公正性?针对这些疑难问题,本研究拟从法律角度出发,调阅相关法律文献和案例,探讨受贿罪的本质、特点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二、选题意义1.为相关法律规范提供理论支持。
2.帮助完善受贿罪司法实践,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3.为打击腐败行为、保护公共利益做出贡献。
三、研究内容1.受贿行为的内容和对象2.受贿罪中“不正当利益”的界定3.受贿罪的法律责任认定标准4.受贿罪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四、研究方法1.文献阅读法:调阅相关法律文献和案例,了解和分析受贿罪的条文和司法实践。
2.比较分析法:分析比较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受贿罪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了解不同体制下的受贿罪状况。
3.实证研究法:开展案例分析和实地调研,深入了解受贿罪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
五、预期结果通过本研究,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受贿罪的本质、特点及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为完善受贿罪司法实践、保护公共利益做出贡献。
同时,本研究结果还能为相关法律规范提供理论支持,促进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受贿犯罪客观要件疑难问题研究
受贿犯罪客观要件疑难问题研究摘要近年来,我国受贿犯罪率不断升高,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
受贿罪表现出更加多样和智能化的情况,在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中,受贿罪的定性更加复杂,疑难问题也更加多了,尤其是受贿犯罪司法确定的难点,即受贿中客观方面要件的确定。
为了严厉打击受贿犯罪行为,现阶段有必要对受贿犯罪的客观要件进行严格界定,尤其是要解决“以权谋私”、“索取、非法接受”,以及“为别人谋利”等认定中的疑难问题,更好地实现对受贿犯罪客观方面的认定,也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对受贿犯罪保持高压的打击态势。
关键字:受贿罪客观要件职务上便利利益AbstractIn recent years,the constant increase of bribery crime in our co untry,caused serious social impact.Due to taking bribes continuousl y appear more diversified and intelligent,judicial practice in our c ountry,taking bribes of qualitative is more complicate and difficult to change,especially the cognizance of objective elements of briber y crime,has become the difficulty of bribery judicial cognizance.Th erefore,in order to crack down on bribery crime,at this stage it is necessary to strictly defined the objective requirements of bribery crime,provide specific guidance for the judicial practice.In this a rticle,the author mainly from the following several aspects to study ,namely first to general bribery objective elements,to strictly def ine"by taking advantage of his","solicit or illegally accept"and" seek interests for others".This paper hope through the complicated p roblems and objective elements of bribery crime,to facilitate better contain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in our country and to crack down on the crime of bribery.Key words: Bribes Onhis office; objective elements of; interest目录引言 (1)1.受贿罪的客观要件概述 (1)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 (2)3.索取、非法收受”的认定 (4)3.1“索取贿赂”的认定 (4)3.2“非法收受贿赂”的认定 (5)4.“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 (6)结论 (8)参考文献 (9)受贿犯罪客观要件疑难问题研究引言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腐败现象频发,受贿罪的案发率也不断攀升。
受贿罪疑难问题研究
贿赂犯罪是一种较常见的职务犯罪,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但现行刑法对受贿罪的规定较为简单(第385条普通受贿及第388条斡旋受贿)。
学界对该罪构成要件的认识也不统一,造成实务认定宽严不一,使很多权钱交易行为没有得到应有惩罚。
在此,笔者就受贿罪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发表一些观点。
一、如何认识受贿罪中的法益大陆法系对于贿赂罪侵犯的法益,本质的核心的争论有两种,就是不可收买说和纯洁说,[1]1“不可收买说”指贿赂罪保护的法益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只要要求、约定或者收受不正当的报酬,就构成贿赂罪;“纯洁说”指贿赂罪保护的法益是职务行为的纯洁性或公正性,主张只有行为人实施违法或者不正当的职务行为,从而要求、约定或者收受不正当的报酬,才构成贿赂罪。
我国刑法学界关于受贿罪的法益,主要存在“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下称“廉洁性说”)与“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下称“不可收买性说”)两种学说的争论。
我国刑法通说略倾向于前者,但相关解释和司法实践则越来越多的吸收了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观点。
在理论上,何谓“廉洁”,廉洁与职务行为公正性的关系如何,持此观点的学者未作明确解释,难免使廉洁性说在解释一些行受贿现象时遭遇困境。
例如,行为人收受他人财物,合法实施职务行为或尚未实施任何职务行为,此时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并未受到实质影响,那么可否认定其构成受贿罪?针对该问题,笔者提出一些看法。
职务与职务行为是需要澄清的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职务是指被赋予的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责,也可认为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地位。
职务行为指具有职务的人在职权范围内具体实施的公务行为。
而通说将廉洁性的要求限定为职务行为与对现行刑法的理解有关。
刑法第38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受贿罪疑难问题探究
受贿罪疑难问题探究受贿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它不仅影响了政府和企业的正常运作,还极大地损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然而,受贿罪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些疑难问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探究和分析。
首先,受贿罪的标准和适用范围存在一定的争议。
例如,有些案件中,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是指清盘的现金、黄金、股票等有形财产,而对于其他形式的利益,如消费券、购物卡等,是否应该也被视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则存在争议。
此外,对于收受贿赂的人员身份的不同,如是否包括非公职人员,也存在一定的争议。
其次,受贿罪的定罪标准也存在一定的困惑。
例如,在受贿罪定罪的过程中,如何判断是主动受贿还是被动受贿,如何界定受贿款项与受贿人员的工作职责之间的关系,是否有利益交换的因果关系等问题,都需要有相应的详细规定和具体判断。
最后,受贿罪的量刑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在量刑中,如何判断罪犯的主观恶性,攫取的财产数量大小,危害社会的程度等因素都必须被加以考虑。
在实践中,有一些案件中,因为受贿罪的性质和罪行程度不同,导致了在量刑方面的差异。
在现实生活中,受贿罪案例屡见不鲜。
其中一些案例涉及罪犯情节严重,甚至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例如,中国河北衡水市原市委书记李荣福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在其任职期间涉及的受贿案涉及资金数额高达数亿之多;莎车县委原书记魏民洲因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其腐败行为涉及的金额高达1.77亿元;家庭式放贷“村霸”黄世旺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等等。
综上所述,受贿罪疑难问题的存在必然给司法审判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和挑战。
因此,我们必须严格执行法律,并进一步深化受贿罪的法律规定,完善受贿罪的证明和定罪标准,以确保更加公正、有效的司法审判。
此外,我们也需要在教育和培训领域下功夫,以加强对于公职人员等相关人员的廉政建设和规范行为的教育。
只有这样,才能够从源头上减少受贿罪的发生,从而为社会的正常运行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受贿罪若干疑难问题之探析的开题报告
受贿罪若干疑难问题之探析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及意义受贿罪是我国刑法中涉及经济犯罪的一种罪名,是对行贿行为进行惩治的主要手段。
然而,在实践中,受贿罪存在不少疑难问题,例如界定受贿罪的标准、认定贿赂的方式等等,这些问题不仅涉及到受贿罪的适用范围和司法公正,也对打击贪污腐败有重要的影响。
因此,本文将对受贿罪若干疑难问题进行探析,以期能够为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二、研究内容及方法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 受贿罪的定义及法律适用标准。
本部分将介绍受贿罪的基本概念、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现行司法解释对受贿罪的认定标准,旨在明确受贿的定义及界限。
2. 贿赂方式的认定。
本部分将重点探讨贿赂的方式和形式,以及如何认定贿赂的本质,进一步澄清贿赂的概念和界限。
3. 受贿罪的认定证据。
本部分从证据的合法性、相关性和可信度等方面出发,分析受贿罪认定证据的规则和标准,以及如何综合运用证据加以确认。
4. 反贿败斗争中的法律保障。
本部分将介绍我国反腐败立法的历史背景和发展过程,探讨实施反贪腐的法律制度、政策措施等方面的保障,为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提供借鉴。
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方法、案例比较法、逻辑分析法等研究方法,从法律角度对受贿罪若干疑难问题进行探讨。
三、预期结论通过对受贿罪若干疑难问题的探讨,预期得出以下结论:1. 对受贿罪的定义和法律适用标准应该更加清晰明确,避免出现法律空白和判决不一致的情况。
2. 在认定贿赂方式的时候需要更加注重其实质性的特征,既要符合法律规定,又要综合考虑具体情况。
3. 在证据的认定上需要更加严谨,注重证据的来源、来源的可靠性以及证据的综合运用。
4. 在反贪腐斗争中需要进一步健全法律、政策体系,加强监管和惩治力度,全面提高反腐败斗争的效能。
总之,本文的研究将有助于进一步认识受贿罪的相关问题,为相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提供参考和借鉴。
受贿犯罪案件常见疑难问题探析
受贿犯罪案件常见疑难问题探析受贿犯罪是指在公职人员履行职务过程中,利用自己的职权、地位和权限,为他人谋取利益,接受他人的贿赂等不正当好处的行为。
受贿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损害社会的公正和公信力,是我国反腐斗争的重点之一。
然而,在受贿犯罪案件中,常常出现一些疑难问题,这给案件侦查和审判带来了困难。
本文将从证据收集、法律适用、定罪量刑等方面对受贿犯罪案件常见疑难问题进行探析。
一、证据收集方面证据是案件的灵魂,是判决的基础。
因此,证据收集是打击受贿犯罪的首要环节。
在受贿犯罪案件中,经常出现证据难以收集的情况,这不仅为案件走向正义带来了障碍,也使得犯罪行为受到了保护。
常见的证据收集难点和解决方法如下:1、证据来源不明确受贿犯罪常常需要借助权力的力量去实现,这就需要公职人员在职务行使过程中接受贿赂。
这些贿赂的来源往往复杂,有可能通过多种渠道进入公职人员的手中,这就使得证据来源难以明确。
在这种情况下,关键在于强化线索转化,广泛吸纳社会举报和爆料,例如利用互联网等新媒体,积极开展“双向反馈”,提高线索转化效率。
2、证据难以固定受贿犯罪往往利用职权、地位和权限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意味着贿赂者有可能随时撤回贿赂物资或销毁转移贿赂记录等关键证据,而公职人员也可能销毁涉案文件或故意避重就轻,致使案件证据难以固定。
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是加强对证据的保全工作,采取锁定、登记、封存等措施,并及时采取私家侦探等调查手段进行核实。
3、证据难以鉴定受贿犯罪案件涉及的证据常常需要鉴定,而一些证据无法通过鉴定达到确定性。
例如,一些贿赂公司可能会伪造证据,或者为了避免被查处,隐瞒了与受贿人员之间的关系。
这种情况下,有时需要通过利用现代技术手段进行取证或者查找其他相关证据。
二、法律适用方面受贿犯罪作为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其法律适用也极其严格。
然而,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常常会在受贿犯罪案件中出现。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法律适用问题。
论述受贿罪疑难问题
论述受贿罪疑难问题论述受贿罪疑难问题一、客观方面的一些问题(一)、应取消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要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中的构成地位,向来是理论和实务界争论的焦点。
对此问题,曾出现过“旧客观要件说”、“新客观要件说”、“主观要件说”等学说,但是,无论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主观要件还是客观要件,都存在弊病。
这些缺陷通过对立法的科学设计、合理界定是可以避免的。
因此,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构成要件,可以避免诸多争议,有利于打击愈演愈烈的受贿犯罪,贯彻落实我国一贯坚持的“从严治吏”的刑事政策。
其理由如下: 1、该要件有违受贿罪本质。
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其本质在于权钱交易,任何权钱交易行为都有可能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构成威胁。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权钱交易一般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只收钱不办事”;(2)、为他人谋取正当利益;(3)、为其职务要求不应当为之行为,且收受了他人财物。
此三种行为无论哪一种都是以职务行为作为筹码换取额外利益,都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但这三种情况中只有后两种符合“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然而第一种情况在现实中也是屡见不鲜的,同样对社会主义社会关系造成了侵犯,而依此要件,却有可能无法入罪,甚至放纵某些犯罪。
因此,“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不符合受贿罪本质 。
2、该要件的存在,增加司法实践中的操作困难。
如前所述,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成立要件,可能会放纵诸如“只收钱不办事”之类的受贿犯罪,然而要将其入罪,却又会违背罪刑法定的原则,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的两难境地。
另外,取消这一要件,也可以降低司法机关证明上的难度。
3、该要件的存在,可能导致对同一行为的重复评价。
司法实践中,对因受贿而进行违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一般以数罪论。
这就意味着,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若构成其他犯罪,其行为既是“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一种表现,同时又构成了刑法分则的其他犯罪,同一犯罪行为在同一犯罪构成中被评价两次,违背刑法禁止对同一行为重复评价的原则。
关于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疑难问题研究
关于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疑难问题研究论文关键词:受贿罪既遂未遂论文摘要:关于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问题,存在承诺行为标准说、收受行为标准说或称贿赂取得标准说、谋利行为标准说、收受贿赂与实际重大损失择一说和取财、谋利双重标准说等五种观点。
应以是否收到贿赂作为区分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统一标准。
如果受贿人收到的“贿赂”是伪劣物品,应以受贿人对贿赂的认识错误来处理。
具体来说,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作为贿赂的伪劣物品,经过物价部门实际评估的价格为零时,应按对象认识错误,以未遂处理。
二是作为贿赂的伪劣物品,经过物价部门实际评估的价格低于相对应的正牌商品的价值时,是对象部分认识错误,不能以未遂处理,应当以受贿既遂论。
关于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问题,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当受贿人收到的“贿赂”是伪劣物品时,该如何处理,与犯罪未遂有没有联系呢?笔者就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略谈管见,诚望与专家学者共同研讨。
一、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问题研究受贿罪是否存在未遂的问题,理论界经过一番激烈的论争基本上达成了共识,即受贿罪是存在未遂的。
但由于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较为复杂,对于该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划分标准,理论界与实务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五种观点。
其一,承诺行为标准说。
此说认为在收受贿赂的情况下,应以受贿人承诺之时为既遂标志,即只要行为人作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益而收受他人贿赂的承诺,即为受贿既遂。
其主要理由是:受贿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承诺受贿已经产生了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声誉的结果,即构成受贿罪的既遂。
其二,收受行为标准说或称贿赂取得标准说。
此说主张应以受贿人是否收受到贿赂作为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相区别的标准。
其主要理由是:第一,受贿罪侵害的客体不仅仅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更主要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是否收受贿赂,取决于公私财产所有权这一主要客体是否受到了实际损害。
受贿罪若干问题研究
受贿罪若干问题研究我国关于受贿罪的立法,主要是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和三百八十八条关于受贿罪的规定。
目前,法学界的研究人员对受贿罪有关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并向立法部门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建议,也为司法机关公正司法起到了一定的理论指导作用。
为了进一步深化受贿罪有关问题的研究,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笔者将对受贿罪的有关问题进一步进行探讨。
一、受贿罪主体认定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从条文规定可以看出,受贿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对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一概括式的规定究竟包括哪些人,这是当前司法实践中较为棘手的难题。
笔者认为,无论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准国家工作人员,其共同特点是“从事公务”,从事公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
关于从事公务存在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从事公务”就是“依法履行职责的职务行为以及其他办理国家事务的行为”[1]有的认为是“依法所进行的管理国家、社会或集体事务的职能活动”还有的进一步指出,所谓从事公务,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中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
”笔者认为,上述几种对于“从事公务的理解”,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有时显得不易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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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受 贿罪 的客 体主要 有 以下 几 种 观点 : ( 1 ) 受贿 罪 侵
犯 的是 国家机 关 的正常 管理 活动 , 即正 确执行 国家机 关 对 内对外 职 能任 务 的一 切 活动 。这 种 观点 在 较 长
行贿 人谋 取利 益 为 条 件 , 非 法 接 受 贿赂 。收 受 贿 赂 , 可 以是在 为他 人谋 取 利 益 之 前 也 可 以是 在 为他 人 谋 取 利 益之 后 。收受 贿赂 与索 贿不 同之处 在于 , 它是 以 为他人 谋取 利 益 为交 换 条 件 。犯 罪 的 主体 是 国家 工 作 人 员 。主观 方 面是 直 接 故 意 。犯 罪 目的是 为 了获
① ②
③ ④
信春鹰 、 李林、 冯军 : 《 法律辞典》 , 北京 : 法律 出版社 2 0 0 3 版, 第1 3 1 1 页。 张明楷 : 《 刑法学》 ( 第四版 ) , 北京 : 法律 出版社 2 0 1 1版 , 第1 0 5 9页。
刘 白笔、 刘用生 : 《 经济刑法学》 , 北京 : 群 众出版社 1 9 8 9版 , 第5 0 4页。 韩建 国、 韦亚力 : 《 受贿罪客体新e e l , 载《 法学研 究》 1 9 9 1年第 3期 。
得财物 , 并 认识 到其 承诺 实施 的职务 行 为是 为相对 人 谋 取 利益 , 包括 正 当利益 或 不 正 当利 益 。犯 罪 对 象 是 贿赂 。
一
时间 内是一 种通 说 , 但 这 种观 点 没有 说 明“ 国家 机 关 的正 常管理 活 动” 的具 体 内容 。( 2 ) 受 贿 罪 的客 体 不 仅 包 括 国家机关 、 企业 、 事业单位 、 军 队、 团体 的正 常 活动 , 而且 包括 公私 财产 所有 权⑧。( 3 ) 国家 机 关 、 集 体 经 济组织 和其 他社 会 组 织 体 公 务 活 动 的正 常 进 行 以及公 务 的声誉 为基 本客 体 , 同时包 含社 会经 、 刘杰 : 《 对受贿罪客体的再认 识》 , 载《 法学研究》 1 9 8 7年第 6 期。 马克 昌: 《 刑法理论探 索》 , 北京: 法律 出版社 1 9 9 5版 , 第2 5 5页。
或者 非法 收受 他人 财 物 , 他 人谋 取 利益 的行 为 。受贿
关 的不正 当报 酬 , 就构成 受贿 罪 。起 源于 日耳曼 法 的
立场 是 , 受 贿罪 的保 护客 体是 职务 行为 的纯 洁性 或公 正性 、 职务 行 为 的不 可侵 犯性 。只有 当公 务 员实施 违 法或 者不 正 当的职 务 行 为 , 从 而 要求 、 约 定 或者 收 受 不正 当报 酬 时 , 才构 成贿 赂罪 ( 2 ) 。
在我 国 , 1 9 7 9年刑 法颁 布 以来 , 我 国刑 法理论 关
行为 有两 种基 本 表 现 形式 。一 种 是 利用 职务 上 的便 利, 索 取他 人 财物 , 即通 常 所 说 的 “ 索贿” 。一 种是 行
贿人 主动 行送 贿赂 , 而 受贿 人 以利用 职 务上 的便 利为
2 0 1 3年 9月
云 南 大 学 学 报 法 学 版
J o u na r l o f Yu n n a n U n i v e  ̄i t y L a w Ed i t i o n
S e p, 2 01 3
第2 6卷
第 5期
V0 】 . 2 6 No . 5
秩 序 和公 私财产 所有 权④。( 4 ) 受贿 罪 的客体 是 国家 工 作人 员 职务 行 为 的廉 洁 性 ⑨。这 种 观点 成 为现 在
、
受贿罪 的犯 罪 客体研 究
受 贿 罪 的犯 罪 客 体 , 历 来 是 刑 法 理 论 讨 论 的话
题 。在 国外 , 关 于受 贿罪 的立 法形 式 , 有两 种立 场 : 起 源 于 罗马法 的 立场是 , 受 贿罪 的保 护 客体是 职 务行 为
笔 者 以为 , 廉 洁性 是 我 国公 职 人员 的基 本操 守 , 是 国家 公务 员行 政伦理 道 德规 范 的要 求 , 廉洁 蕴含 着
作 者 简介 : 蒋毅 , 重 庆 市荣 昌县 人 民栓 察 监 督 研 究 室主 任 ( 重庆 , 4 0 2 4 0 0) ; 徐晓丽 , 重 庆 市荣 昌 县人 民检 察 院公 诉 科 干 警 。
的通说 但 主张廉 洁性 说 的学 者所 采 用 的表 述 略有 不
同: 有人 表述 为 职务 行 为 的廉 洁 性⑥, 有 的表 述 为公 务 人员 的廉 洁制 度④。
的不可 收买 性 。不 管公 务 员所 实 施 的职 务 行 为 是 否 正 当合 法 , 只要 他要 求 、 约 定 或者 收 受 与 职 务 行 为 有
为他人 谋取 利 益 的行 为。如何 理 解和 认 定 受贿 罪 , 就 值得 研 究。 因此 , 通 过 对利 用职 务之 便 、 为 他人
谋 取利 益及 贿赂 等 的理 解和 分析 , 正 确把 握 受贿犯 罪的特 征 , 厘 清 罪与 非 罪 的界 限 , 具 有 重要 的 现 实
意义 。 关 键词 : 受贿 罪 ; 客观 要件 ; 罪与 非 罪
文章 编 号 : C N 5 3—1 1 4 3 / D ( 2 0 1 3 ) 0 5— 7 7—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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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贿 罪 的若 干 疑难 问题 研 究
蒋
摘
毅
徐 晓 丽
要: 受贿 罪 , 是 指 国 家工作人 员 , 利 用职务 上 的便 利 , 索取他 人 财 物 , 或 者非 法收 受他 人 财 物
受贿 罪 , 是 指 国家 工 作人员 , 利 用 职务上 的便利 , 索取 他人 财物 , 或 者非 法 收受他 人 财物 为他 人谋 取利 益 的行 为 。侵 犯 的客 体是 国 家 的廉 洁 制 度 。客 观方 面表 现 为行 为人 利 用 职务 上 的便 利 , 索取他人财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