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 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 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 息。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应急处理
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 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范围内启动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国 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 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 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发现的突发 传染病,根据危害程度、流行强度,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 及时宣布为法定传染病;宣布为甲类传染病 的,由国务院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一、总则
二、关于预防与应急准备
三、关于报告与信息发布
四、关于应急处理 五、关于法律责任
目的、意义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 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 例。 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 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 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 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 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 政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 事件的。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 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突发卫生公共事件应急条例
突发卫生公共事件应急条例一、工作目标根据《突发卫生公共事件应急条例》,本病防工作目标为确保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能够迅速、高效、有序地开展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事件对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影响,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工作原则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1)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完善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医疗救治、健康教育等各项工作。
(2)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
(3)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和报告,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依法管理、统一领导(1)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应急处理工作的合法性。
(2)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指挥应急处理工作。
(3)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职责,形成协同高效的应急管理工作机制。
3、快速反应、运转高效(1)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体系,确保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
(2)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3)优化资源配置,确保应急物资和设备及时到位。
三、组织管理1、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2、设立专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培训和演练等。
3、建立多部门参与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协调机制,确保各部门在应急处理工作中协同配合。
4、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5、加强基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应急处理能力。
6、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机制,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权威发布。
四、预防措施1、加强卫生管理(1)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包括环境卫生、饮用水卫生、食品安全、学校卫生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2)加强卫生监督执法,加大对公共场所、学校、餐饮服务单位、饮用水源地等区域的卫生监督检查力度。
突发公共卫生应急事件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应急事件条例一、工作目标根据《突发公共卫生应急事件条例》,制定本应急预案,旨在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体系,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效率,确保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预防、控制、救治和恢复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工作原则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1)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工作,开展风险评估和预警,制定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2)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能力。
(3)加强公共卫生队伍建设,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有力保障。
2、依法管理、统一领导(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应急管理工作合法、合规。
(2)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
(3)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职责,建立健全联动机制,确保应急管理工作高效协同。
3、快速反应、运转高效(1)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体系,确保及时发现、快速报告、迅速处置。
(2)优化应急响应流程,简化决策程序,提高应急响应速度。
(3)加强应急物资和装备保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组织管理1、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
2、设立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信息汇总、督促检查等工作。
3、成立专家咨询组,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救治提供技术支持。
4、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人,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5、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等。
6、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培训,提高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公共卫生人员的应急能力和水平。
四、预防措施为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效预防,制定以下详细预防措施:1. 加强卫生管理(1)完善公共卫生法律法规,确保卫生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灾害事故应急处理法律法规
3、积极开展应管理培训。
4.怎样加强对公共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建设?
答:1、提高基层应急管理能力。 2、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落实“十一五”规
划 有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国家灾害应急救援 体系建设的重点工程。
3、加强各类应急资源的管理。 4、全力做好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 5、加强评估和统计分析工作。
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国家灾害应急救援体系建 设的重点工程。 3、加强各类应急资源的管理。 4、全力做好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 5、加强评估和统计分析工作。
六、应急组织体系-设立各级应急指挥部
为了便于对突发事件与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理进行 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和有效地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建立统一、高效、 有权威的应急处理机制。
5.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哪些内容?
答: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②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③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 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⑤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⑥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 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⑦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2.如何明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事故的防 治原则?
答:(一)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二)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四)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五)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六)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3.如何加强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
答:1、开展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的 普查和监控。
突发事件与灾害事故分级
Ⅰ级:称为特别严重级,用红色进行预警 Ⅱ级:称为严重级,用橙色进行预警 Ⅲ级:称为较重级,用黄色进行预警。 Ⅳ级:称为一般级,用蓝色进行预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发生在人群中,由病原体、抗生素耐药性及食品污染等因素引起的,具有较大传染风险、危害较大、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对人群健康或造成较大经济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
第四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的原则是人民群众至上、科学合理、协同处置、依法治理。
第五条中央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负有领导责任。
第二章应急预案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明确组织机构、预警系统、应急资源、应急技术和工作流程等内容。
第七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应分为不同级别,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和乡镇级预案,层层衔接、分工明确。
第八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预警标准和应急响应级别,明确各级预警的启动条件和应急响应的具体措施。
第九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应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明确指挥体制、职责分工和决策程序,确保应急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及时调整和完善,保持预案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第三章应急响应第十一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Ⅰ级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Ⅱ级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Ⅲ级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Ⅳ级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
第十二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启动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或上级人民政府责任人决定,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迅速启动。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等级,做好应急资源调用、任务分工、措施实施和信息发布工作。
第十四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具体措施包括:人员调配、物资保障、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社会宣传等,具体实施按照预案要求进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
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 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
信息报送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
告管理工作规范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规范
(4)一周内在一个县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 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 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 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及相关法律法规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胡忠天
涉及卫生应急工作颁布的法 律和相关文件
法律法规15项 预案28项 部门规章5项
技术方案
传染病监测方案28项
信息报送6项
当前已有的相关专业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突发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
和有关单位发现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 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0.20•【字号】乌鲁木齐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应急正文乌鲁木齐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经2021年7月9日乌鲁木齐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查批准。
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0月20日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21年7月9日乌鲁木齐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公共卫生社会治理水平,有效预防、控制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等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常备不懈、生命至上的方针,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分级负责、兵地协调联动、社会共同参与,落实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责任,坚持联防联控、群防群控。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应急物资保障等体系以及医疗保险、救助等制度,完善及时发现、快速处置、精准管控、有效救治的应急机制,并将应急保障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一、工作目标根据《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确保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序、高效地采取应急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件对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危害,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工作原则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1)加强公共卫生风险监测与评估,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预警,提前采取预防措施。
(2)完善公共卫生基础设施,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降低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风险。
(3)加强公共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公共卫生意识,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氛围。
2、依法管理、统一领导(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应急工作依法进行。
(2)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明确各级政府、部门职责,建立健全分工明确、协同高效的应急管理体系。
3、快速反应、运转高效(1)建立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
(2)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急队伍的专业素养和应急处置能力。
(3)优化资源配置,确保应急物资、设备、资金等及时到位,保障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组织管理1、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组织制定和修订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等。
3、建立专家咨询组,为应急指挥部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
4、各级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协同配合,确保应急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5、加强基层公共卫生组织建设,提高基层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发挥基层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中的重要作用。
四、预防措施1、加强卫生管理(1)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卫生监管。
(2)加大对卫生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3.05.09•【文号】国务院令第376号•【施行日期】2003.05.0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卫生应急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8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6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已经2003年5月7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三年五月九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技术保障
监测与预警
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如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提高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能力。
科研支持
加强科研机构与一线防控工作的紧密合作,为防控工作提供科学依 据和技术支持。
培训与演练
定期开展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
刑事责任
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责任追究与处理
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追究和处理。
及时公开处理结果
对于查处的违法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接受监 督。
加强执法力度
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公共卫生 安全。
07
结论与展望
加强信息共享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传递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提高 全球预警和应对效率。
联合开展科研合作
加强国际科研合作,共同开展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研究,推动 科技创新和应用。
展望未来发展
0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提供更加有力
的法律保障。
02
提升监测与预警能力
技术支持与调配
整合各方技术资源,为应 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和保 障。
0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事件报告与确认
报告主体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验 检疫机构等;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初步判 定性质;
报告程序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处置措施与方案
01
0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七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一、概念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1)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2)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这种疾病可能是传染病,可能是群体性癔症,也可能是某种中毒。
(3)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4)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指针对不特定的社会群体,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的重大事件。
二、预防与应急准备(一)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②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③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⑤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⑥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⑦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二)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反应处理有关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制
二、预防与应急准备(preparation for prevention and contingency)
(一)制定应急预案 (定义p184) 1、原则(principle): 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2、内容(contents):
1)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 门的职责(全国的和省级的)
A. 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 B. 组织突发事件的控制 C. 组织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治 D. 领导指挥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5、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
建立有关的物资、设备、技术与人才储 备
储备经费支出列入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
6、一些特殊政策 鼓励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对边远贫困地区给予财政支持
1、 突然发生,不可预测 2、 有公共卫生属性 3、 损害和影响达到一程度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 方针与原则 (guideline and principle)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2、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反应及时、措施果断 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四)各级政府的职责
1、国务院 设立应急处理指挥部 什么情况下设立 什么时候设立 组成单位 职责 总指挥人选
(二)建立突发事件监测预警机制
1、传染病的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 工作:人民政府
2、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 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 门
3、监测与预警系统的建立与完善
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国家(硬件 和软件)
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
指定机构负责开发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各级卫 生行政部门
重大传染病疫情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1.1 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沈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1.4 工作原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以人为本、资源整合的工作原则。
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2.1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2.1.1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成立和成员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政府根据市卫生局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成立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
市政府主管领导担任总指挥,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市卫生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和统一指挥,做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市卫生局、市委宣传部、市外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信息产业局、联通沈阳分公司、网通沈阳分公司、移动沈阳分公司、市经委、市动监局、市商业局、市外经贸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物价局、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旅游局、市爱卫会、市红十字会、沈阳铁路局沈阳铁路办事处、辽宁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沈阳警备区、武警沈阳支队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de)危害,保障学生(de)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de)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de)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它影响公众健康(de)事件.第三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学校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组长:张家惠副组长:成员:、学校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de)统一领导.学校其它有关部门,在各自(de)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de)有关工作.第四条:突发事件(de)应急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de)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de)原则.第五条、学校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de)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de)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de)正常进行.第六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de)组成和相关部门(de)职责;(二)、突发事件(de)监测与预警;(三)、突发事件信息(de)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五)、突发事件(de)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六)、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急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de)储备与调度;(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de)建设和培训.第七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de)变化和实施中发现(de)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第八条:学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de)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它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事件(de)发生.学生科、生活科等其它有关部门,应当对学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de)专门教育,增强学生对突发事件(de)防范意识和对应能力.第九条:医务室监测与预防工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de)类别,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对早期发现(de)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de)突发事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de)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第十条:学校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有下列情形之一(de),医务室应当在第一时间内向主管部门报告.(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de);(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不明原因(de)群体性疾病(de);(三)、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de);生活科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de)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学校报告.,并及时报告上级卫生防疫站.5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第十二条:学校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de)突发事件报告、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规定履行职责(de)情况.第十三条:学校建立突发事件(de)信息发布制度.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第二章应急处理第十四条: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de)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de)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区实行封锁.第十五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事件应急处理(de)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第十六条:对新发现(de)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de)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学校应在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后,对现场检疫保护,将有关人员进行隔离,以备上级有关部门尽快组织力量控制和救援.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de)人(de)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de)病历纪录;对需要转送(de)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纪录(de)复印件转送至接诊(de)或者指定(de)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内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配合.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de)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de)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de)人员进行调查,根据需要采取必要(de)控制措施.第十八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学校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de)收集和报告、人员(de)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de)落实工作,向师生宣传传染病防治(de)相关知识.第十九条: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突发事件发生地(de)学校应当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de)措施.对需要治疗和转诊(de),报请上级部门.第二十条: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预防扩散.第二十一条: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de)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de),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第三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学校未依照本条例(de)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宝、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de),对主要领导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de)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后果(de),依法给予开除(de)行政处分;构成犯罪(de),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学校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de)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它方式阻碍、干涉调查(de),对主要领导人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职(de)行政处分;构成犯罪(de),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学校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de),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de)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职、撤职(de)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de),依法给予开除(de)行政处分;构成犯罪(de),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de),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de),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de)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de)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de),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de)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de);(二)、未依照本条例(de)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de);(三)、未依照本条例(de)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四)、拒绝接诊病人(de);(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de).第二十五条: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依照本条例(de)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de)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de),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de),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de)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与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就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与职业中毒以及其她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与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与其她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与医疗救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反应处理有关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与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与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与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与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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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霍乱在一个市行政区域内流行, 1周内发病30例以上, 或波及2个以上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 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 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 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 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的环境 污染和人体健康的损害。
重 大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七、影响公共安全的毒物泄露事件、 核事故、放射性事故
1984 年 12 月 3 日 印度中部博帕尔 的毒气渗漏事故,这是一起化学工业 史上最大的悲剧,也是印度历史上最 严重的工业事故之一 。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 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 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 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 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 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 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 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信息发布规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 年5月7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5月9 日公布实施。
第一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
一、重大传染病疫情: 是指某种传染病在集中的 时间地点发生,波及范围 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 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 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一个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
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 的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 例。
其 他 严 重 影 响 公 共 健 康 事 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 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 级)、重大(Ⅱ级)、较大(Ⅲ 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 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省份,并有 进一步扩散趋势。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置方案
高温中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
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 应急预案
流感、禽流感、疟疾、鼠疫、炭疽、猴 痘、霍乱预案
国家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进出 口)
食物中毒、食品安全事故预案
非职业一氧化碳中毒预案
部门规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 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
预案体系-总体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 应急预案
全国救灾防病预案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全国破坏性地震医疗救护卫生防 疫防病应急预案(试行)
全国抗旱救灾防病预案
预案体系——单项预案
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
重 大 传 染 病 疫 情
二、群体不明原因疾病:
是指在一定时间内,某个相当 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 现多个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 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 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 病,可能是传染病,可能是群 体性癔病,也可能是某种中毒。
群 体 不 明 原 因 疾 病
三、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 是指由于食物污染和职业危害 的原因而发生的人数众多或者 伤亡重的中毒事件。中毒可 通过吞服、吸入有毒物质或者 有毒物质与人体接触所产生。
是指利用化学袭击、 暴力骚乱、爆炸破坏以及 挟持人质等制造的骇人事 件。
生 物 、 化 学 、 核 辐 射 恐 怖 事 件
九、影响公众健康自然 灾害
包括:地震、火山 爆发、泥石流、海啸、 台风、洪水等突发性 灾害。
影 响 公 众 健 康 自 然 灾 害
十、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 康的事件
是指具有突发事件特征,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对社会 公众健康的严重损害,影 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及相关法律法规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胡忠天
涉及卫生应急工作颁布的法 律和相关文件
法律法规15项 预案28项 部门规章5项
技术方案
传染病监测方案28项
信息报送6项
当前已有的相关专业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全国卫生部门卫生应急管理工作 规范(试行)
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 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
信息报送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
告管理工作规范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规范
核事故是指大型核设施,发生的意 外事件,可能造成人员受到放射损伤 和放射性污染。严重时,放射性物质 泄漏到厂外,污染周围环境,对公众 健康造成危害。
放射性物质导致人体健康乃至生命 受到威胁的事故。
影 响 核公 事共 故安 、全 放的 射毒 性物 事泄 故露 事 件 、
八、生物、化学、核辐 射恐怖事件
重 大 食 物 中 毒 和 职 业 中 毒
四、新发传染性疾病: 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新 发 传 染 性 疾 病
五、 预防接种反应、药物反 应包括:
接种出现的群体反应。
药物通过各种途经进入体内 引起器官和组织反应(群体)。
群 和体 群性 体预 性防 药接 物种 反反 应应
六、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