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认定患有职业病的员工违反劳动纪律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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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认定患有职业病的员工违反劳动纪律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于2007年1月到某轮胎公司工作,2008年1月1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到2011年12月31日终止,职位是仓库管理员,工作内容为看管仓库并记录货品出入详情,双方合同约定。入职时张某曾签约公司的员工手册,该分员工手册系统过轮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制定通过的,该员工手册规定将上班期间不能无故脱岗、睡觉、上网、聊天等规定为严重违纪,公司有权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张某清楚知道以上内容。2010年张某被职业病鉴定机构鉴定患有尘肺职业病。2011年7月28日,张某在工作期间睡觉,被公司发现,轮胎公司以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张某后诉至劳动仲裁,认为轮胎公司的解除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及《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要求仲裁委员会撤销解除的处理并与裁决其与轮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

仲裁裁决与一审判决均认定轮胎公司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不支持张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

案件分析:

首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只要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且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就可作为裁判依据。

其次,我国《劳动合同法》第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该条确实对在劳动者职业病鉴定期限或因工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用人单位的解除权做出了限制,但该限制仅限于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形发生变化以及经济性裁员等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对于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即使劳动者存在上述情形,用人单位仍可解除劳动合同。

尽管我国2001年通过的《职业病防治法》第49条规定:“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

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法》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情形下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合法同》后于《职业病防治法》生效,应优先适用。因此,在职业病诊断或确诊期间,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情形下,用人单位享有的单方解除权。

小编提示:

在实务操作中,经常存在这样的误解,三期的女职工,因工负伤的员工,医疗期的员工及患有职业病的员工,企业不应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若以上类型的员工,若存在危机的行为,企业仍然有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但考虑到,劳动者毕竟系因公受伤,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应严格审查解除行为的合法性,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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