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及未成年工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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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及未成年工保护制度 文件编号:T-198 三阶文件 生效日期:2012-01-03

版本:E/0 页次:1/1

核准 审核 制订 为保护童工及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劳动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

定》中,本公司生产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根据国家法律,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则指年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劳

动者。

本公司绝对禁止招收童工,部分可能对身体健康有影响的岗位原则上不招收未成年工,对于因各

种原因招收进厂的属于上述范围内的员工,对照国家劳动法,公司将给予一定的保障。

1.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有毒害、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它的忌从事的劳动。

2. 向当地卫生防疫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定期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对检查出现各种职业疾病,公

司将考虑给予或调动员工工作岗位,充分满足员工的要求。

3. 公司对待未成年工的劳动报酬,与其它员工同等岗位或相当等级待遇。同时享有相同等级或岗位的

员工的各种福利(工伤保险;劳保用品的数量、质量;有薪年假,免费岗位培训等)。

4. 公司禁止对未成年工有任何歧视或强迫性劳动的行为,未成年工有权申请辞职,内部调动、加薪、

公司将根据制度给予办理,不得有任何阻扰行为,如:非法扣押工资、处罚、转岗损失等。 未成年工必须遵守公司的各种管理制度,公司对于触犯制度或规定的所有员工,将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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