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广场广告宣传管理规定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27•【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51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51号《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5月27日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2021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户外广告设施第三章牌匾标识第四章标语宣传品第五章安全维护与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管理,合理规划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维护城市景观风貌,建设高品质的城市公共空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的设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户外场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面部分和公共交通工具等载体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以及其他向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广场等城市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
本条例所称牌匾标识,是指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经营场所或者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身等设置的,向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广场等城市户外公共空间展示其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匾额、标识。
本条例所称标语宣传品,是指在公共场所临时设置的,以文字为主要展示手段,不以营利为目的,向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广场等城市户外公共空间进行非商业宣传的横幅、道旗、展板等。
湘潭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湘潭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06•【字号】湘潭市人民政府令第 3 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令第 3 号《湘潭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1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迎春2021年1月6日湘潭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与管理,合理利用空间资源,美化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及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公路(含高速公路)建(构)筑控制区、铁路安全保护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与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灯箱、喷绘、展示牌、橱窗、霓虹灯、发光字体、张贴栏、实物实体造型、电子显示装置、投影等形式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行为。
(一)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二)城市道路及其配套设施;(三)广场、绿地、水域、站场、码头等场所或空间;(四)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五)汽车、船舶、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工具外表;(六)气球、拱门、模型等充气类和升空器具;(七)其他载体。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经营者在其登记注册地以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牌匾、灯箱等设施,用以标明单位名称、字(商)号、标识、地址、联系方式或者建(构)筑物名称等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2024年广告店规章制度

2024年广告店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告店的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升广告服务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广告店的全部业务和经营活动。
第三条广告店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诚信经营,为客户提供优质的广告服务。
第四条广告店应积极参与行业自律组织,履行行业责任,推动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广告店的组织和管理第五条广告店应设立规范的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广告店应设立专门机构或岗位,负责广告内容审查工作,对广告内容进行合法性和道德性审核,确保广告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第七条广告店应建立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提升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
第八条广告店应建立完善的客户管理制度,及时了解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个性化、优质的广告服务。
第九条广告店应做好财务管理工作,确保财务资金的安全与合规。
第十条广告店应建立健全的制度监督机制,发现并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第三章广告内容管理第十一条广告店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自律准则,规范广告内容,并积极引导社会公众消费观念。
第十二条广告店应对广告内容进行合法性和道德性审查,确保广告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第十三条广告店不得发布虚假广告,不得散布谣言,严禁发布含有欺诈、诋毁他人、违背社会公德的广告。
第十四条广告店应注意广告的技术性和科学性,不得发布误导性、夸大宣传的广告。
第十五条广告店应加强对广告保密工作,保护客户商业秘密和广告创意的独立性。
第十六条广告店应加强对广告的文化和艺术价值的保护,尊重著作权及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广告经营行为规范第十七条广告店应诚实守信,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广告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八条广告店不得恶意竞争,尊重市场秩序和竞争规则,建立良好的行业信誉。
第十九条广告店应确保广告创意的原创性,不得抄袭他人的广告创意。
晋江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管理暂行规定

晋江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管理暂行规定一、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设置的计划和管理,保护市容市貌整洁美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工具、空飘物等载体,设置的电子显示屏、广告牌、霓虹灯、灯箱、阅报栏、画廊、橱窗、报刊亭、门面招牌、标志牌、口号、条幅等广告和宣传及标志性设施。
三、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广场、绿地、车站等的建筑物或空间和市政设施、交通工具上设置、绘制、张贴各类形式户外广告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四、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遵循“统一计划、规范管理、总量控制、有偿设置利用”的原则。
五、市市政园林局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审批、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市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违法设置的惩罚。
并受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日常的监督检查。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本市户外广告的记录、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
中心市区计划控制区之外各镇人民政府受市户外广告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计划、交通、民政、公安交警、供电等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先征得公路管理部门的同意。
六、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计划,由市政部门会同计划、行政执法等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中心市计划控制区之外户外广告设置计划,由各镇人民政府自行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城市计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计划及《泉州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技术规定(试行)》;(二)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牢固、安全,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
(三)户外广告利用语言文字、计量单位、标志符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17•【字号】•【施行日期】2021.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邢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邢台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5月7日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5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设置第四章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审批备案第五章公共空间户外广告的有偿使用第六章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邢台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行为,改善市容市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空间和公交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工地围墙(挡)等公共、自有或者其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以及公共交通车辆车身等户外设施,以展示牌、标识牌、指示牌、灯箱、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招贴栏、布幅、气球等为载体,以实物造型、图像、文字及其他形式发布的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
本办法所称招牌,也称门头牌匾,是指在办公、经营场所设置的,标示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的招牌、匾额等户外招牌设施。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单体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广告。
不包含招牌及已建、新建商业楼体预留的宣传画面。
第三条凡在市主城区范围内设置(包括:绘制、悬挂、张贴、发布)各类户外广告及招牌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利用城市公共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的,其广告设置权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徐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徐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20•【字号】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徐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6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庄兆林2019年12月20日徐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和镇的建成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文字、图像、灯光、影像、实物造型等表达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的广告:(一)建(构)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附属设施;(二)道路、广场、地下通道、公共绿地、水域、公园等公共开敞空间;(三)公交场站、候车亭、报刊亭、信息亭、电话亭、公共信息栏等市政设施;(四)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等载体。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在自有或者租赁的办公、经营场所,设置与其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用于表明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的标牌、匾额、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
第四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公安机关等其他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协助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的日常管理工作。
门店广告张贴管理制度

门店广告张贴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门店广告张贴管理,规范门店广告活动,维护门店形象,提升品牌效应,特制定本门店广告张贴管理制度。
二、管理责任1. 门店经理是门店广告张贴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门店广告的规划、设计、执行等工作,并应指定专人负责具体的广告张贴工作。
2. 门店广告部门应加强对门店广告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定期检查广告张贴情况,对违规情况及时纠正。
三、广告张贴准备1. 门店广告需提前制定广告方案,包括广告内容、形式、时间、地点等,经门店经理审核后方可执行。
2. 广告张贴需提前准备好所需的广告材料和工具,并按照广告方案的要求进行准备。
四、广告内容1. 广告内容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含有违法、虚假、欺诈等内容。
2. 广告内容应符合门店形象,不得损害门店的声誉和形象。
五、广告形式1. 广告形式包括海报、橱窗、展示柜、户外广告等形式,应根据广告内容和广告场地的特点进行选择。
2. 广告形式应符合门店的装修风格和品牌特色,提升门店形象。
六、广告执行1. 广告执行应按照广告方案的要求进行,不得私自篡改广告内容和形式。
2. 广告执行人员应做到精心制作、规范张贴,保证广告的美观和效果。
七、广告监督1. 门店广告部门应定期检查广告张贴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整改。
2. 对于违规广告张贴行为,应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广告效果评估1. 对于门店广告活动的效果应进行评估,包括广告的曝光率、点击率、转化率等指标。
2.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广告策略,提升广告效果,实现广告的最大化效益。
九、附则1. 本门店广告张贴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本门店广告张贴管理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门店经理所有。
以上为门店广告张贴管理制度,望广告执行人员认真执行,做到规范广告活动,提升门店形象,提高品牌效应。
广场管理制度

广场管理制度广场作为城市公共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们休闲、娱乐、社交和文化活动的重要场所。
为了保障广场的正常使用,维护良好的秩序和环境,特制定以下广场管理制度。
一、广场开放时间广场的开放时间为每天早上具体时间至晚上具体时间。
在特殊情况下,如节假日、重大活动或恶劣天气,开放时间可能会有所调整,届时将提前发布通知。
二、广场使用规定1、禁止在广场内进行任何违法犯罪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盗窃、抢劫、打架斗殴、贩卖违禁物品等。
2、禁止在广场内乱涂乱画、张贴广告、破坏公共设施。
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
3、禁止在广场内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易燃易爆物品,以确保公共安全。
4、禁止在广场内大声喧哗、使用高音喇叭等设备制造噪音,影响他人休息和正常活动。
5、禁止在广场内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保持环境整洁。
6、禁止在广场内进行商业性的宣传、推销活动,除非事先获得管理部门的批准。
7、禁止在广场内搭建临时建筑物或构筑物,如需举办临时活动,应提前向管理部门申请,并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拆除清理。
8、禁止在广场内遛狗时不栓绳,宠物粪便应及时清理。
三、活动管理1、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广场内举办文化、体育、商业等活动,应提前向广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活动方案、安全保障措施等相关资料。
2、活动组织者应遵守广场管理规定,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和内容进行活动,不得擅自变更。
3、活动期间,组织者应负责活动现场的秩序维护和环境卫生,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理场地。
4、对于大型活动,组织者应提前制定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安全保障人员和设备。
四、设施管理1、广场内的公共设施,如路灯、座椅、垃圾桶、健身器材等,由管理部门负责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使用。
2、使用者应爱护公共设施,不得故意损坏或私自挪用。
如发现设施损坏,应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
3、对于因自然损耗或人为损坏的设施,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五、绿化管理1、广场内的绿化植物由专业人员进行养护和管理,定期修剪、浇水、施肥、防治病虫害。
长春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21年)

长春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08•【字号】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长春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草案)》已经2021年1月7日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志军2021年1月8日长春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保证城市市容整洁、美观、文明,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依附户外的场地、空间、水面、建(构)筑物等设立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包括:(一)利用建(构)筑物外部、橱窗、道路两侧及空间、广场、公园、绿地、水面、堤防、临街庭院等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实物造型、条幅、布幔等形式设置的广告;(二)利用市政公用、绿化、环卫、交通、水利、邮政、电信、电力、铁路等设施设置的广告;(三)利用车辆、飞行器、气球等悬挂、散发、喷绘的广告;(四)利用工地、空地围挡设置的广告;(五)利用激光束、光照图案等新型材料或者科技手段设置的向户外空间发布的广告;(六)利用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涂写、刻画、喷绘、散发的广告。
第四条市、县(市)区市容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户外医疗广告内容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交通运输、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林业和园林、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市容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新广告法实施细则(2篇)

新广告法实施细则内容全文第一条根据《广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包括:(一)利用报纸、期刊、图书、____等刊登广告。
(二)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录像、幻灯等播映广告。
(三)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的建筑物或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墙壁等广告。
(四)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商场等场所内外设置、张贴广告。
(五)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广告。
(六)通过邮局邮寄各类广告宣传品。
(七)利用馈赠实物进行广告宣传。
(八)利用媒介和形式刊播、设置、张贴广告。
第三条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除符合企业登记等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负责市场调查的机构和专业人员。
(二)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及广告设计、制作、编审人员。
(三)有专职的财会人员。
(四)申请承接或代理外商来华广告,应当具备经营外商来华广告的能力。
第四条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直接发布广告的手段以及设计、制作广告的技术、设备。
(二)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和编审人员。
(三)单独立帐,有专职或兼职的财会人员。
第五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申请经营广告业务,参照《条例》、本细则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除应具备《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外,本人还应具有广告专业技能,熟悉广告管理法规,并经考试____合格。
第七条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广告经营者的审批登记:(一)全国性的广告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经核准,发给《____营业执照》。
地方性的广告企业,向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由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广场管理规定广播稿(3篇)

第1篇尊敬的广大市民朋友们:大家好!为了维护广场的公共秩序,保障市民的安全与舒适,提高广场的环境质量,现就本广场的管理规定进行如下公告。
请大家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共同营造一个和谐、文明、有序的广场环境。
一、广场使用规定1. 广场全天对外开放,每日开放时间为早上6:00至晚上22:00。
2. 广场内禁止进行任何非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赌博、吸毒、卖淫嫖娼、非法集会等。
3. 广场内禁止携带危险物品,如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等。
4. 广场内禁止随意摆放摊位,如有特殊情况需摆放摊位,需提前向管理部门申请,并遵守相关规定。
5. 广场内禁止随意涂鸦、刻画、张贴小广告等破坏公共设施的行为。
6. 广场内禁止随意丢弃垃圾,请自觉保持环境卫生,做到垃圾分类投放。
7. 广场内禁止随意放养宠物,如有宠物,请拴好绳索,并负责清理宠物排泄物。
8. 广场内禁止噪音扰民,如举办活动需提前向管理部门申请,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音。
二、广场设施使用规定1. 广场内的健身器材、座椅等公共设施仅供市民使用,不得随意损坏或挪作他用。
2. 使用健身器材时,请按照正确方法操作,避免造成人身伤害。
3. 请爱护公共设施,如发现设施损坏,请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
4. 广场内禁止在公共设施上晾晒衣物、被子等物品。
三、广场活动规定1. 广场内举办活动需提前向管理部门申请,并遵守相关规定。
2. 活动期间,请确保活动内容健康、文明、积极向上。
3. 活动期间,请遵守活动秩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使用广场。
4. 活动结束后,请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广场原状。
四、广场安全规定1. 广场内禁止随意骑行电动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如需骑行,请遵守交通规则。
2. 广场内禁止随意乱穿马路,请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
3. 广场内禁止随意攀爬树木、围墙等设施,确保人身安全。
4. 广场内禁止在非指定区域吸烟,请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5. 广场内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确保公共安全。
五、广场环境卫生规定1. 广场内禁止随意丢弃垃圾,请自觉做到垃圾分类投放。
锦州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锦州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13•【字号】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锦州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8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王心宇2021年9月13日锦州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活动,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改善城市景观风貌,维护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城市道路、交通工具、户外场地等载体,采取安装、悬挂、张贴、绘制等形式,设立用于发布广告的户外展示牌、电子显示屏、灯箱、霓虹灯、招贴栏、实物模型、充气装置、彩旗、布幔、横幅等设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经登记注册的用于表示本单位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等设施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松山新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备案工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工作;各区行政审批部门或者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招牌设置的备案工作,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招牌设置的具体监督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部门的指导监督。
浙江省广告管理若干规定

浙江省广告管理若干规定本文是关于浙江省广告管理若干规定,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浙江省广告管理若干规定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广告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广告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单位或个人从事下列广告活动的,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登记并接受监督检查:\\\(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办理广告登记手续的;\\\(二\\\)从事印刷品广告发布活动的;\\\(三\\\)从事网络网站广告经营业务的。
前款第\\\(二\\\)、\\\(三\\\)项的具体登记办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其使用的语言文字、图像、画面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帝王、贵族等称谓的;\\\(二\\\)宣传暴力和淫秽行为的;\\\(三\\\)具体描写、形容与性行为有关药品、滋补品的特征功能的;\\\(四\\\)宣传算命、相面、看风水等封建迷信活动的;\\\(五\\\)其他违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
第六条广告内容应当体现尊重妇女,男女平等的原则。
凡涉及妇女形象的,其语言文字和画面不得出现下列情形:\\\(一\\\)歧视、侮辱妇女,损害妇女的形象和健康;\\\(二\\\)宣扬男尊女卑,伤害、排斥女性;\\\(三\\\)性行为、性挑逗的描述或展示。
第七条广告应当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
凡涉及儿童使用的产品或者儿童参加演示的广告,其语言文字和画面不得出现下列情形:\\\(一\\\)儿童对长辈和他人不尊重、不友善或者不文明的举止;\\\(二\\\)利用超出儿童判断力的描述,使儿童误解或变相欺骗儿童及其他消费者;\\\(三\\\)表现不应由儿童单独从事的某种活动。
大型商业广场广告宣传管理规定

大型商业广场广告宣传管理规定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大型商业广场中的广告宣传管理,确保各广告宣传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有序性。
通过细化管理规定,为商业广场提供准则和指导,维护商业广场形象,提升经营效益。
2. 广告宣传管理的目标商业广场的广告宣传管理旨在实现以下目标:•提高品牌形象:通过有效规划和管理广告宣传,增强商业广场的品牌形象和商业价值,提升公众对商场的认可度和好感度。
•促进业务发展:通过有针对性的广告宣传活动,吸引更多顾客进入商场,提升销售额和租金收入。
•保证公平竞争:确保广告宣传活动的公平性和合规性,避免出现误导消费者或损害其他商户利益的行为。
3. 广告宣传管理的基本原则商业广场的广告宣传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3.1 合法合规原则广告宣传活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商场的管理规定,不得含有虚假宣传、侵权或违法行为。
3.2 公平竞争原则广告宣传活动应基于公平竞争,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抢占广告位或诋毁竞争对手。
3.3 秩序有序原则商业广场应根据场地特点和租户需求,合理规划广告宣传位,并确保广告信息的清晰、结构有序。
3.4 资源共享原则商业广场应根据租户需求,合理分配广告资源,确保各租户平等享有广告宣传机会。
3.5 安全环保原则广告宣传活动应遵循安全、环保的原则,不得对环境造成破坏,不得使用有害物质或损害公众安全。
4. 广告宣传管理的具体规定4.1 广告宣传主体管理规定•商业广场应设立专门的广告宣传管理部门,负责广告位的规划、分配和监管。
•商业广场应与租户签订明确的广告宣传合同,约定宣传内容、时间、费用等相关事项。
4.2 广告宣传内容管理规定•宣传内容应真实、客观,不得涉及违法、虚假、淫秽、暴力等不良信息。
•商业广场应对宣传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其合规性和真实性。
4.3 广告宣传时间管理规定•商业广场应根据不同的广告宣传需求,合理安排广告宣传时间和周期。
•商业广场可以设立限制宣传时间的规定,如不得在夜间进行宣传活动,以保证其宣传效果和公共秩序。
2024年广告宣传管理制度(7篇)

2024年广告宣传管理制度(7篇)目录第1篇某电信城商户广告宣传管理规定第2篇地产公司广告宣传管理办法(2)第3篇广告宣传资料管理责任制度第4篇商业广场广告宣传管理规定第5篇x市场项目广告宣传经营活动管理规定第6篇x大型商业广场广告宣传管理规定第7篇商城广告宣传管理规定-2某电信城商户广告宣传管理规定电信城商户广告宣传管理规定为树立新世界电信城整体形象,保障和尊重各租户共同利益,制定新世界电信城广告宣传管理规定,同各租户共同遵行。
1、公共位置的管理1)未经批准,不准在露天广场、广场入口、场内任何位置(除商铺门槛及商铺以内,派发任何宣传品,赠品);2)严禁在商铺门口或广场的任何位置呐喊拉客;3)未经批准,不得把自制广告牌或其他形式之广告物品放置在任何公共位置,包括店铺门口(以门槛直线为界);4)未经同意,商铺不得擅自举办任何形式的对外活动,包括邀请名人莅临等。
2、商铺内部管理1)商铺任何宣传不能误导消费者,抵其他同类商铺的内容,不允许任何恶性竞争之针对性的宣传;2)对于商铺内任何图案文字,管理公司保留否决权,如确实设计制作低劣有碍观瞻,商场管理部有权更改或折除。
3)不准在商铺面对公众的玻璃部分任何位置张贴、悬挂任何物件(严禁使用双面胶、玻璃胶);4)商铺内的海报、吊旗等宣传用品需报商场管理部备案,严禁在减价或促销期间出现“跳楼价”、“出血狂减”、“倾销”、“清仓”、“转手贱买”等文字;5)声响管理:在商铺内自行播放音乐等声响以不影响邻舍及公共环境为原则。
新世界电信城内不能使用音响方式进行广告宣传,特殊情况须报管理公司审批。
3、广告位的管理1)租户可自行使用各自门中灯箱,不得随意改装破坏;2)租户不能擅自使用面对公共的玻璃部分做广告,在管理公司同意的前提下,可做宣传自行生产、主要经销产品的广告或本铺位形象广告。
地产公司广告宣传管理办法(2)地产公司广告宣传管理规定(二)为规范广告管理,提高广告水平,塑造公司良好企业形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中国广告的规章制度模板

中国广告的规章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告行为,维护行业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广告主、广告代理、广告设计制作单位以及广告发布媒体等各类广告主体。
第三条广告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循商业道德,恪守真实性、合法性、伦理性原则。
第四条广告主体依法应当对其发布的广告内容承担责任,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合规。
第五条各级广告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告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依法处置违法广告,维护广告市场秩序。
第二章广告内容规范第六条广告内容应当真实、无误导性,不得含有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违法违规内容。
第七条广告不得使用侮辱、歧视、攻击他人的言论,不得煽动暴力、色情、迷信等不良行为。
第八条广告不得涉及国家机密、涉及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内容。
第九条广告不得误导消费者,虚假宣传、夸大承诺等不当行为应当受到惩处。
第十条广告涉及医药、食品、环保等特定领域时,应当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不得违法使用或宣传。
第三章广告创意规范第十一条广告文案应当简明扼要,表达清晰、准确,引人注目,符合目标消费者的心理需求。
第十二条广告设计应当突出产品或服务的特点和优势,具有创意性、吸引力,不得抄袭他人作品。
第十三条广告拍摄、制作应当符合道德标准,不得有伤风化、不雅之处,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章广告投放规范第十四条广告发布媒体应当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
第十五条广告发布媒体应当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广告审核机制,保证广告内容真实、合法。
第十六条广告投放时应当遵循广告投放地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在禁止投放的区域或媒体发布广告。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七条对违规广告主体,广告代理、广告设计制作单位等广告相关主体,广告管理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违规广告主体将受到警告、罚款、责令整改等处罚,情节严重者将被暂停广告资质或吊销广告资质。
青岛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

青岛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办法正文:---------------------------------------------------------------------------------------------------------------------------------------------------- 青岛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办法(1995年6月2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的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交通工具上,利用各种形式,设置、张贴、悬挂发布广告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风景旅游干线。
第四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实行联合审批、集中发证、统一管理的制度。
第五条青岛市户外广告联合审批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联审办)设在青岛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户外广告审批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崂山、城阳区、黄岛区的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经营单位的资格和广告内容的综合审查及监督。
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选址定点的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核发放。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户外广告影响市容、市貌等方面的综合审核。
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对户外广告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审查。
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对在市政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的审查。
房管、园林、电业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置的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健康、清楚。
第七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服从城市规划,符合美化城市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城市消防、交通安全。
第八条城市规划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近期和长期规划。
南通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南通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1.16•【字号】南通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南通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8月23日经十五届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徐惠民2018年11月16日南通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江苏省广告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道路、广场、公共设施等载体设置的,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公益内容的设施,包括灯箱、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实物造型等。
本办法所称店招标牌设施,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商户在办公地、经营地的建(构)筑物、场地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或者商户名称、字号、商号、徽标的招牌、标志牌、匾牌、发光字牌等设施。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的业务指导和综合协调。
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的日常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普通国道、省道以及内河港口、码头等管理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
水利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
公安、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与城市规划、区域功能、历史风貌、周边环境等相适应,符合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
商业广场管理规定15篇

商业广场管理规定15篇商业广场管理规定15篇【第1篇】商业广场广告宣传管理规定商业广场广告宣传管理规定第一条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省及本市相关广告法规的管理规定,并报运营管理中心审批。
第二条大型促销活动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报运营管理中心审批;促销广告在促销结束后应立即撤除。
第三条临时促销人员需到公司综合管理部领取临时人员工作证。
第四条公司运营管理中心负责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公共位置的广告1、未经运营管理中心审批,不准在广场内包括露天广场、广场入口在内的任何公共位置(除商铺内)派发宣传品、赠品;不得利用公共区域放置任何自制广告牌或其他形式广告物品;不得利用公共区域接受外单位采访、拍照、录制;2、严禁在商铺门口或广场的任何位置叫喊拉客;3、未经运营管理中心同意,不得擅自举办任何形式的对外活动,包括邀请名人光临等。
第六条商铺内部的广告:1、任何宣传不能误导消费者,诋毁其他同类商品的内容,不允许任何恶性竞争之针对性宣传;2、对于商铺内部任何图案文字,运营管理中心保留否决权,如确属设计制作低劣有碍观瞻,公司运营管理中心有权更改或拆除;3、商铺内的海报、吊旗等宣传用品需报运营管理中心备案,严禁在减价或促销期间出现'跳楼价'、'出血狂减'、'倾销'、'清仓'、'转手贱卖'等文字或符号;4、商铺内不得自行设置音响设备,广场内不能擅自使用音响方式进行广告宣传,特殊情况需报运营管理中心审批。
第七条广告位经运营管理中心同意,可在商铺内面对公众的玻璃部分内侧设置符合公司规定的宣传、促销广告或本铺位形象广告。
第1条签订合同或协议后,依据约定,到公司财务部交纳履约保证金、租金及其他各项(含相关资料)费用等,并妥善保存票据。
第2条到公司运营管理中心办理商铺装修进场手续,领取本手册,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商铺接手手续。
第3条经相关部门验收商铺装修合格后进行布展(不得将别处使用过的道具、货架等在**商业广场商铺内再次使用),经公司全面验收后在公司规定的时间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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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省及本市相关广告法规的管理规定,并报运营管理中心审批。
第二条大型促销活动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报运营管理中心审批;促销广告在促销结束后应立即撤除。
第三条临时促销人员需到公司综合管理部领取临时人员工作证。
第四条公司运营管理中心负责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公共位置的广告
1、未经运营管理中心审批,不准在广场内包括露天广场、广场入口在内的任何公共位置(除商铺内)派发宣传品、赠品;不得利用公共区域放置任何自制广告牌或其他形式广告物品;不得利用公共区域接受外单位采访、拍照、录制;
2、严禁在商铺门口或广场的任何位置叫喊拉客;
3、未经运营管理中心同意,不得擅自举办任何形式的对外活动,包括邀请名人光临等。
第六条商铺内部的广告:
1、任何宣传不能误导消费者,诋毁其他同类商品的内容,不允许任何恶性竞争之针对性宣传;
2、对于商铺内部任何图案文字,运营管理中心保留否决权,如确属设计制作低劣有碍观瞻,公司运营管理中心有权更改或拆除;
3、商铺内的海报、吊旗等宣传用品需报运营管理中心备案,严禁在减价或促销期间出现"跳楼价"、"出血狂减"、"倾销"、"清仓"、"转手贱卖"等文字或符号;
4、商铺内不得自行设置音响设备,广场内不能擅自使用音响方式进行广告宣传,特殊情况需报运营管理中心审批。
第七条广告位
经运营管理中心同意,可在商铺内面对公众的玻璃部分内侧设置符合公司规定的宣传、促销广告或本铺位形象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