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税收政策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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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最新税收政策提示
1、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4〕156号)。
公告称,为适应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税务总局对现行增值税发票系统进行了整合升级,并在部分地区试运行取得成功。
税务总局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开展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
2、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14〕150号)。
通知称,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一)提高部分高附加值产品、玉米加工产品、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
(二)取消含硼钢的出口退税。
(三)降低档发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见成都国税门户网站。
二、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
提高玉米加工产品出口退税率的政策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3、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1号)。
通知称,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4元/升提高到1.52元/升;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元/升提高到1.2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3日起执行。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为适应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对现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即:防伪税控系统、货运专票税控系统、稽核系统以及税务数字证书系统)进行了整合完善升级。
系统升级后,纳税人开票数据可以通过互联网实时上传税务机关,生成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并可以直接作为纳税申报、发票数据查验以及税源管理、数据分析利用的依据。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实现了“一个系统两个覆盖”的增值税管理一体化模式,有利于切实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负担;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发票信息利用质效,为税收管理及经济、税收分析奠定了良好的数据基础;同时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堵塞漏洞,有效治理虚假发票问题,防止税款流失。
此次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为2015年1月1日起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新办的小规模纳税人。
不包括存量纳税人和只使用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纳税人端税控设备包括金税盘和税控盘。
金税盘和税控盘均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
可凭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增值税发票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向增值税发票系统技术服务单位购买。
纳税人初次购买金税盘或税控盘支付的费用以及每年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