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查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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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工作管理制度
1.1 工区综合部是督查工作的归口主管部室。负责督查领导批示或交办的重大事项、专项事务。
1.2 督查内容:工区项目经理办公会议、工区经理专题办公会议、周交班会议等做出的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工区部署的重要工作,工区经理在文件、签报、信息、简报、信件上所作重要批示和口头交办的重要事项,以及工作调研或检查时作指示的落实情况等。
1.3 督查对象:工区本部各部室、管内各单位。
1.4 督查方式:重要事项下发《督查通知》;一般事项电话询问。
1.5 事项确定:工区综合部负责全线性督查事项和工区经理批示或交办的专项事务由综合部部长确定。
1.6 办理要求:受督查单位负责人为联系人,重要事项的《督查通知》要做好编号,事项内容、督查时间、督查人员、办理负责人、联系方式、完成情况等记录。
1.7 办理时间:受督查单位要认真办理,一般事项在交办要求的时间内回复,无明确要求的自《交办通知》发出后7日内回复;特急事项要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办理,自《交办通知》发出后2日内回复,但要在《督查通知》中予以明示。
1.8 结果处理:督查事项完成后,负责督查的人员要及时向项目综合管理部部长汇报。督查的事项在规定时间内未回复信息的,督查人员要及时追询办理情况,未完成的督查事项提出完成计划,综合管理部跟踪督查,直至完成。
1.9 工区综合管理部将督查结果及时向相关领导进行汇报,并将相关情况反馈给有关单位和部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