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缩解释与目的性限缩之辨

合集下载

※韩友谊※---------讲解刑法基础知识

※韩友谊※---------讲解刑法基础知识

※韩友谊※---------讲解刑法基础知识2010-05-21 12:15:21一刑法的渊源和解释一、刑法的渊源刑法是规定什么是犯罪,以及与犯罪相对应的刑罚的种类和量的法规,也称刑罚法规。

(一)刑法典刑法典是国家以刑法名称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

我国1979年颁布、经过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可谓我国的刑法典。

刑法修正案是直接对刑法典内容的修改,也属于刑法典的内容。

(二)单行刑法单行刑法是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法律后果或者刑法某一事项的法律。

目前我国生效的单行刑法只有一部,即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12月29日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三)附属刑法附属刑法,指在其他性质的法律中如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法律中附带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条文。

与国外的附属刑法不同,我国的所谓“附属刑法”都没有直接规定犯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定刑,没有独立的实际意义,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附属刑法。

二、刑法的机能(一)行为规制(二)保护法益(三)保障人权三、刑法的解释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条文的真实含义的说明。

对刑法的解释构成,应该是透过文字寻找正义的过程,既不能脱离文字,也不能背弃正义。

(一)刑法的解释效力刑法解释按其效力分为三种: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1、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所作的解释。

如2004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2、司法解释,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

在我国具有普遍效力的司法解释,只能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进行解释。

3、学理解释又称非正式解释,是未经国家授权的国家机关、团体、个人对刑法所作的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对于刑事司法活动和立法活动都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二)刑法解释的方法刑法解释方法分为两大类: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文理解释,就是用条文用语的通常意义来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

法律解释学第十一章-目的性扩张与目的性限缩.ppt

法律解释学第十一章-目的性扩张与目的性限缩.ppt

《侵权责任法》
•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 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 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 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 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 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 适用。
案例Ⅶ
• 《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 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 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 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无权占有人也有权请求占有损害赔偿?
案例Ⅷ
•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 规定。
法律解释学第十一章 目的性扩张与目的性限缩
案例Ⅰ
• 1999年2月8日,香港达利丰集团为购买韩国某公司的钢材,向 荷兰万贝银行申请开立金额为95万美元的信用证。同年3月14日, 信用证项下的5千吨钢材运抵汕头港。1994年4月15日,万贝银 行垫付信用证贷款而获得该批货物的正本提单一式三份。此后, 达利丰集团及该批货物的需求人汕头某外经公司一直未向万贝银 行赎取提单。1999年9月9日,因该批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 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汕头海关提取了该批货物,并 委托汕头经济特区拍卖行拍卖,拍卖所得价款人民币900万元, 扣除仓储费、港务费、拍卖佣金、关税、增值税等费用后,剩余 货款人民币584万元。万贝银行获悉后,于1999年10月20日要 求汕头海关发还拍卖所剩余款。2000年5月12日,汕头海关以 “万贝银行不是‘收货人’,没有资格申请领取货款”为由,驳 回了万贝银行的要求。万贝银行为此2004年3月离婚并办理了 离婚登记。在与吴某离婚前,孙某因为超生二胎到医院。 做了节育手术。2006年5月,38岁的孙某与其亲表妹 谭某(26岁)结婚,并前往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部门在得知两人是表兄妹关系后,根据《婚姻 法》第七条的规定,拒绝给他们办理登记,并告知,不 给登记是因为法律规定禁止近亲结婚,以保证子孙后代 的健康。孙某称自己曾做过节育手术,并出示了医院开 具的节育手术证明。婚姻登记部门仍然以申请双方系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为由,拒绝登记。孙某、谭某 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婚姻登记部门为他 们办理结婚登记。

行政法名词解释和简答

行政法名词解释和简答

一、名词解释第一章1.行政法母国法国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典型代表,素有"行政法母国"之誉,其行政法被许多国家奉为典范.法国最先从理念上承认行政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并通过行政法院富有创造性的努力构建了一个完整的行政法体系.支撑这一庞大的行政法体系的是隐藏在其背后的行政法基本原则。

2.行政法律关系指由行政法所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3.行政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任意行政,具体包括职权法定原则、法律优先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

4.“无法律无行政”即职权法定原则,行政权的设立、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5.法律优先即在各种行政主体在进行行政行为之前都可以选择的法依据中,法律相对于行政立法具有优先地位。

6.法律保留指在国家法律秩序范围内,某些事项必须专属于立法者规范,行政机关(行政立法)不得代为规定。

7.行政裁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基于法理或事理对某些事件所做的酌量处理的行为。

8.平等对待原则是宪法上德平等原则在行政法上的具体体现,是行政主体针对多个相对人实施行政决定时应遵循的原则。

9.行政必要性原则又称最少侵害原则、不可替代原则、最温和方式原则。

是指行政权的行使应尽可能使相对人的损害保持在最小的范围内。

10.行政信赖保护原则当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形成值得保护的信赖时,行政主体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废止该行为,否则必须合理补偿行政相对人信赖该行为有效存续而获得的利益。

11.不单独接触规则禁止一方当事人在他方不在场的情况下,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对案件有决定权的人单方面讨论案件。

12.体系解释指以行政法条文在所属法律规范体系中的地位以及上下相关条文为依据,对条文内涵与外延进行解释。

13.目的解释指以法律规范所欲实现之目的为依据,以阐明相应行政法意旨的解释方法。

14.类推适用将法律上的明文规定,适用到不是该法律规定所直接规范的情形。

是指对于法无明文规定的事件,比附援引与其具类似性的案件类型的规定。

民法解释学——怎样进行法律思维

民法解释学——怎样进行法律思维

民法解释学——怎样进行法律思维民法解释学——怎样进行法律思维林中举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课程前言大家好,今天我们将通过民法解释学来讨论一下共同学习一下,怎样进行法律思维,那么法学众所周知它是一门实用的科学,它的目的在于处理实际问题。

那么对法律知识,还有这个法律的学术探讨,那么它的最终目的都是用于指导司法实践或者说是完善司法实践,最近数年来,学习法律的人常自称为“法律人”,而且颇带有几分自傲的。

在一个法治社会,法律人经常会自傲地认为,大者能经国济世,小者能保障人权,将公平带给平民。

法律人为何会如此自负呢?法律人为何会如此自信,法律人与一般人又有什么区别呢?其实仔细想来,这个问题不难明白。

一个人通过学习法律,通常会获得这样的一些能力:首先当然是掌握法律知识的能力,其次是进行法学思维的能力,最后能获得解决争议的能力。

而其中,进行法学思维的能力又尤为重要,它决定了你对法律知识的理解与掌握,决定了你运用法律解决争议的这样的一种效果。

俗话说,“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那么想成为一个合格的法律人,我们首先要做到的是获得法律思维的能力并且不断的培养、提高自己的这种能力,以力求做到正确的解释、运用法律。

那么什么是法律思维,所谓的法律思维就是依循法律逻辑,以价值取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

那么简而言之,法律思维也就是如何解释适用法律这样一种思维。

一、法律解释的方法(一)法律解释方法的分类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法律解释的方法,那么在法律方法论学说史上, 最值得一提的莫过于德国法学家萨维尼,他阐释了法律解释的四要素说, 也被称为四准则说, 这一学说一举奠定了经典法律解释学说的基石。

那么在萨维尼看来, 法律解释包括语法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和体系解释等四项要素。

对此日本学者伊藤正己,他认为法律解释的诸方法有:文学解释,文理解释,扩张解释与缩小解释,扩张与缩小这是一对相对的,那么类推解释与反对解释,这也是一对相对的概念,最后还包括当然解释。

专升本《民法》知识点

专升本《民法》知识点

专升本《民法》知识点2023年成考专升本《民法》考试必备知识点—民法的概念2023年成考专升本《民法》考试必备知识点—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概念及其理论分类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理论分类(1)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的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包括:名为民法的法律规范,如《民法通则》,存在于其他法律文件中的民事法律规范,如《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名称不叫民法但性质上属于民法的法律如《公司法》、《票据法》、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司法解释、地方性民事法规、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等。

狭义的民法指名为民法的法律规范。

(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和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不仅包括成文的民法典、其他成文的民事法律法规,也包括判例法和习惯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成文的、以民法典命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传统民法典,如《德国民法典》,一般包括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及继承法五编内容。

《民法通则》是在我国制定民法典的条件尚不成熟的条件下,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规则的法律规范。

《民法通则》把总则和分则贯通加以规定,只包括民法典的一般原则性内容。

(4)民法和商法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大陆法系国家,有“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两种立法模式。

在“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中,民法和商法合为一体,在民法典之外不存在独立的商法典,商法规范是民法的特别法。

在“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下,民法典之外另有商法典,商法典有不同于民法典的特点。

我国基本上采取了“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没有专门的独立的商法典,但有如: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破产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单行商事法。

限缩解释与目的性限缩之辨

限缩解释与目的性限缩之辨

限缩解释与目的性限缩之辨法学方法论乃为当今国内法理学界之显学。

一方面法学方法论为法理学中理论意味最浓的条目之一,它不仅为普通民众所不识,以为不少法学人所误解(有以之为法学方法论的论述)。

另一方面,它不仅书卷气十足,却也灵活实用;司法过程,特别是疑难案件之中须臾离不开法学方法,因此对其中某些相似性概念的辨别尤为重要。

本文拟就笔者在学习过程中所理解的限缩解释与目的性限缩这一对易混淆概念的区别略陈一二,以求教大方。

一、两者在方法体系中的不同地位本文以为限缩解释位于狭义的法律解释(下文的法律解释均在狭义上指陈)的范畴之下,它属于法律解释四因素之一的文义解释的一种方法。

文中的狭义法律解释是指在有可适用的法律规范情况下确定法律规范意义确定法律规范意义内容的作业。

也就是说不包括广义的法律解释所包含的漏洞补充等内容。

法律解释成为必要是因为,法律经常利用日常用语,并不是外延明确的概念,毋宁是多少具有弹性的表达方式,后者的可能意义在一定的波段宽度之间摇摆不定,端视该当的情况,指涉的事物,言语的脉络,在句中的位置以及用语的强调,而可能有不同的意涵。

也即是说,法律语言不能达到象符号语言那样的精确度,它总需要解释。

由此可见,法律解释与其说是立法者之疏忽,考虑不周所造成的,毋宁视之为法律适用过程中所不可避免的一种手段。

它不仅是司法活动的常态,而且是法官判断案件,追求司法正义所不可或缺的,是法官权限范围内应为之事。

依现代法学方法论之通说,法律解释之因素(或称方法、要素、准则等)有四种典型: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

本文的重要概念之一,限缩解释正是上文所及的文义解释之一种(有学说以其为体系解释之一种,深以为不然。

利用体系解释方法,使法条与法条之间,法条前后段之间,以及法条内各项、款间,相互补充其意义,组成一完全的规定,确其意义)。

限缩解释仅指单独的法条,法条内各项、款文义而言,并非以他法条之法意来限缩此条文的文义,故本文以为限缩解释应作为法律解释之文义解释的一种。

“目的性限缩”在行政审判中的适用规则--基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1号的分析

“目的性限缩”在行政审判中的适用规则--基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1号的分析

“目的性限缩”在行政审判中的适用规则——基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1号的分析黄锴*【摘要】[内容摘要]指导性案例的参照效力一直以来众说纷纭,指导案例21号带来了一种新的可能性,即裁判思路的“参照”。

在该案中,法官面对适用既有规定可能带来不正义的情况,采用了目的性限缩的方法进行裁判。

目的性限缩需要规则悖反作为适用的前提,规则悖反的处理与现代行政法之间并不存在抵触,在个案中认定规则悖反则需要以“不可容忍的程度”作为标准。

同时,目的性限缩需要限缩技术作为依托,在对行政法规范的立法目的进行把握时尤其应当注意逆推法与体系性思考,在对构成要件进行类型化时则需紧密结合立法目的的内在层次。

指导性案例21号在裁判思路上与学理上目的性限缩的适用规则相差甚远,说理仍有待精细化。

【期刊名称】华东政法大学学报【年(卷),期】2014(000)006【总页数】11【关键词】[关键词]指导性案例目的性限缩目的解释法学方法自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出台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已先后发布五批、共计二十六个指导性案例,其中行政法案例五个。

行政法学界对已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给予了密切的关注和深入的研究,〔1〕截至2014年3月,笔者检索到的以指导案例5号和指导案例6号的研究即已有将近10篇。

已有的成果均把研究的重心放到“裁判要点”之上,对实体问题梳理展开,寄希望于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对下级法院的判决产生拘束力,发挥“同案同判”的效能。

遗憾的是,至今在行政审判实践当中,指导性案例的这一作用未曾显现。

部分学者开始思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所称的“参照”效力究竟为何?〔2〕如陈兴良教授认为,指导性案例只是一种与司法解释相似的规则载体而已,其与“判例”的功能有本质差别。

陈兴良:《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功能之考察》,载《法商研究》2012年第2期;秦宗文副教授认为,指导性案例所具备的是一种柔性的调控功能,法官在实践中可以选择用或者不用。

限缩解释与目的性限缩之辨

限缩解释与目的性限缩之辨

限缩解释与目的性限缩之辨法学方法论乃为当今国内法理学界之显学。

一方面法学方法论为法理学中理论意味最浓的条目之一,它不仅为普通民众所不识,以为不少法学人所误解。

另一方面,它不仅书卷气十足,却也灵活实用;司法过程,特别是疑难案件之中须臾离不开法学方法,因此对其中某些相似性概念的辨别尤为重要。

本文拟就笔者在学习过程中所理解的限缩解释与目的性限缩这一对易混淆概念的区别略陈一二,以求教大方。

一、两者在方法体系中的不同地位本文以为限缩解释位于狭义的法律解释的范畴之下,它属于法律解释四因素之一的文义解释的一种方法。

文中的狭义法律解释是指在有可适用的法律规范情况下确定法律规范意义确定法律规范意义内容的作业。

也就是说不包括广义的法律解释所包含的漏洞补充等内容。

法律解释成为必要是因为,法律经常利用日常用语,并不是外延明确的概念,毋宁是多少具有弹性的表达方式,后者的可能意义在一定的波段宽度之间摇摆不定,端视该当的情况,指涉的事物,言语的脉络,在句中的位置以及用语的强调,而可能有不同的意涵。

也即是说,法律语言不能达到象符号语言那样的精确度,它总需要解释。

由此可见,法律解释与其说是立法者之疏忽,考虑不周所造成的,毋宁视之为法律适用过程中所不可避免的一种手段。

它不仅是司法活动的常态,而且是法官判断案件,追求司法正义所不可或缺的,是法官权限范围内应为之事。

依现代法学方法论之通说,法律解释之因素有四种典型: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

本文的重要概念之一,限缩解释正是上文所及的文义解释之一种。

限缩解释仅指单独的法条,法条内各项、款文义而言,并非以他法条之法意来限缩此条文的文义,故本文以为限缩解释应作为法律解释之文义解释的一种。

而本文所称之目的性限缩则为法律漏洞补充的方法之一。

法律规定对于应规定之事项,由于立法者之疏忽未预见,或情况变更,致就某一法律事实未设规定时,审判官应探求规范的目的,就此漏洞加以补充,斯谓之漏洞补充。

浅谈法律漏洞填补的进路

浅谈法律漏洞填补的进路

浅谈法律漏洞填补的进路原文作者:李瑞熙摘要法律漏洞的填补进路分为法理,类推适用,目的论扩张,目的论限制,其他基于目的考量对法律文本的修正,习惯等几种;所谓法理,乃指法律之原理而言,亦即自法律根本精神演绎而得之法律一般的原则;类推适用系指:将法律真对某构成要件(A)或多数彼此相类的构成要件而赋予之规则,转用于法律所未规定而与前述构成要件相类的构成要件(B);目的论扩张是指为了贯彻该法律规范的立法目的,必须越过该法律规范的字面含义,将其适用范围扩展至依其文意所不能涵盖的案型;目的论限制是指:对法条文意所覆盖的案型予以特定化,然后将于立法目的冲突的部分排除于其适用范围之外;其他基于目的考量对法律文本的修正是指法官根据法理,立法目的和正义观念试拟规范。

本文主要讨论各种进路的内容,适用顺序,并结合《物权法》第74条进行分析。

关键词法律漏洞法理目的论扩张目的论限制作者简介:李睿熙,中央民族大学。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XX)08-001-02一、法理所谓法理,乃指法律之原理而言,亦即自法律根本精神演绎而得之法律一般的原则。

法律是以实现公平正义为其最高价值目标,以调和社会生活中相冲突的利益关系为任务的社会规范。

因此,法律精神与社会大众对于“社会正义”的理解息息相关。

由于社会现象千变万化,而立法不可能穷见规范所有的社会现象;且跟不上社会的发展速度,以至于无法调整新的社会关系。

因此,法律时常会出现漏洞,因此,有必要赋予审判人员运用法理补充法律漏洞的权力,以贯彻实践法律的立法目的。

二、类推适用类推适用系指:将法律真对某构成要件(A)或多数彼此相类的构成要件而赋予之规则,转用于法律所未规定而与前述构成要件相类的构成要件(B)。

转用的基础在于:二构成要件-在与法律评价有关的重要观点上—彼此相类,因此,二者应做相同的评价。

易言之,系基于正义的要求-同类事物应作相同处理。

三、目的论的扩张法律规范依其字面含义所包括的案型,对比该法律规范的立法目的来看显得过于狭窄,以至于其字面含义不足以体现其立法目的。

浅析法律漏洞的填补和法律解释

浅析法律漏洞的填补和法律解释

浅析法律漏洞的填补和法律解释、八.、■前言法律规则是以高度抽象、概括的规范和概念的形式出现的,而规范和概念又是以文字的形式表达的。

因此许多法学家认为自从有了成文法,就有了对法律的理解和解释活动。

然对成文法的解释绝非一件易事。

欲使成文法能够最大限度的释放其光芒,解释者不仅要解读法律规范和法律体系的各个层面,亦需要以犀利的目光直视和剖析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以及自身的价值体系和理论框架,因此法律解释学以其实用性、技术性和知识性的特点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荣登历史的舞台,改变了以往将法律解释仅仅局限在简单的文本解释的情况,而将视野投向以司法适用中的规则和事实的互动关系为内容的深度阐释。

本文作者通过阅读数本专家名作,对法律解释、法律漏洞以及法律漏洞的补充有了一个粗浅的认识,遂作此文。

一、法律解释“法学之目的,实不应仅以研究成文法为己足,而应研究探寻居于指导地位之活生生的法律,据以论断成文法之善恶臧否”。

故法律解释的目的“并不在于单纯地理解既存的法律文本、解释法律规则,而在于在此基础上结合具体的个案事实,由法官得出有说服力的判决”。

也就是说法律解释的目光应驻足于现实中的成文法,同时应该兼顾法律的稳定性和法律的理想即公平、正义,最终使成文法的功能在司法中得到最大的发挥。

我认为法律解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一)、狭义的法律解释传统的法律解释亦即狭义的法律解释,是指当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时候,以文义、体系、法意、比较、目的、合宪等解释方法,澄清法律疑义,使法律含义明确化、具体化、正确化。

狭义的法律解释重在在文义的限度内探究立法者的意图,分为文义解释、体系解释、法意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及合宪解释。

文义解释是指依照法律条文的表面意思以及通常的使用方法所作的解释。

其依据是法律规范属于社会规范,由于其针对的对象是社会的全体社会成员,因此除了个别的专业用语有其特有意义作解释外,应当以文句所具有的通常意义作解释。

文义解释在法律解释上有其不可磨灭的意义,因为无视于法律条文就会使法律有名无实,法律也将失去其安定性。

民法解释方法_1

民法解释方法_1

民法解释方法民法解释方法所谓法律解释方法,是指在找法的结果找到现行法上有一个可以适用与本案的法律条文后,为了确定这个法律条文的内容意义、适用范围、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等,所采用的方法。

本书作者把它分为四个类型,共十种方法。

四个类型是:文义解释;论理解释;比较法解释和社会学解释。

其中论理解释包括七种方法:体系解释;立法解释;扩张解释;限缩解释;当然解释;目的解释和合宪性解释。

加上各自成为一个类型的文义解释、比较解释和社会学解释,总共是十种解释方法。

以上的法律解释方法对法官裁判案件、处理法律问题是非常重要的,不进行解释就不能进行法律的适用,不能进行裁判。

民法解释学就是研究法律解释的规则、方法和理论的学问,这是法律解释的意义。

法律解释的必要性在于(一)是法律的本性。

这是因为法律条文是由语言文字所表述的,而语言文字具有多义性和模糊性。

(二)是社会生活的复杂性。

这是因为社会生活极端复杂,并不断变化,不断发生各种各样的新型案件。

(三)法律解释也有它的可能性。

首先是私法的本性。

民法是私法,正是私法的本质决定了可以进行解释,因为它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

其次法律解释的可能性还在于法官本身。

法官不是机器,法官有他的能动性。

法官生活在社会当中,有高度的法律素养,有对法律正义的追求,忠于法律,与当事人一般没有什么利害关系,即使让他创设规则,也不至于有什本文由收集整理么害处。

因此,由他创设一个规则来裁判这个案件,完全做得到,法官有这个能力,而所谓法律解释的创造性,指的是法官通过解释创设规则,也称为“法官造法”。

法官审理案件,在查明案件事实后,找不到任何法律规则,现行法律对本案没有规定,这种情形就叫做法律漏洞。

面对法律漏洞,法官是不能拒绝拒绝裁判的,惟有把自己当做立法者创设一个规则来裁判案件。

然而法官创设规则绝不是任意的,首先要采用民法解释学的各种法律漏洞补充方法,通过这些方法来创设规则。

限缩解释与目的性限缩之辨

限缩解释与目的性限缩之辨

---------------------------------------------------------------最新资料推荐------------------------------------------------------限缩解释与目的性限缩之辨限缩解释与目的性限缩之辨法学方法论乃为当今国内法理学界之显学。

一方面法学方法论为法理学中理论意味最浓的条目之一,它不仅为普通民众所不识,以为不少法学人所误解。

另一方面,它不仅书卷气十足,却也灵活实用;司法过程,特别是疑难案件之中须臾离不开法学方法,因此对其中某些相似性概念的辨别尤为重要。

本文拟就笔者在学习过程中所理解的限缩解释与目的性限缩这一对易混淆概念的区别别略陈一二,以求教大方。

一、两者在方法体系中中的不同地位本文以为限限缩解释位于狭义的法律解解释的范畴之下,它属于法法律解释四因素之一的文义义解释的一种方法。

文中中的狭义法律解释是指在有有可适用的法律规范情况下下确定法律规范意义确定法法律规范意义内容的作业。

也就是说不包括广义的的法律解释所包含的漏洞补补充等内容。

法律解释成成为必要是因为,法律经常常利用日常用语,并不是外外延明确的概念,毋宁是多多少具有弹性的表达方式,,1 / 10后者的可能意义在一定的的波段宽度之间摇摆不定,,端视该当的情况,指涉的的事物,言语的脉络,在句句中的位置以及用语的强调调,而可能有不同的意涵。

也即是说,法律语言不不能达到象符号语言那样的的精确度,它总需要解释。

由此可见,法律解释与与其说是立法者之疏忽,考考虑不周所造成的,毋宁视视之为法律适用过程中所不不可避免的一种手段。

它不不仅是司法活动的常态,而而且是法官判断案件,追求求司法正义所不可或缺的,,是法官权限范围内应为之之事。

依现代法学方法论论之通说,法律解释之因素素有四种典型:文义解释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

本文的重要要概念之一,限缩解释正是是上文所及的文义解释之一一种。

法学方法论,杨仁寿

法学方法论,杨仁寿

第一篇引论第一章诽韩案之启示所谓诽韩案,是70年代台湾发生的一起被指为“文字狱”的案件,为唐朝著名文学家韩愈第三十九代血亲韩思道诉郭某在某刊物上发表之文章诽谤其先人韩愈之案。

该案经台湾高等法院判决诽谤罪成立。

作者认为,该判决“只知运用逻辑为机械操作,未运用智慧,为利益衡量”,致闹笑话。

该判决出现之原因在于,当时台湾法律未对可以提起诽谤死人罪告诉之直系血亲之年代加以限制,以致三十九代孙也可提出告诉并获判决支持。

法律未对直系血亲之年代加以限制,属法律漏洞,对此漏洞,“未能运用阐释法律方法中目的性限缩加以补充,即会导出:只要系直系血亲,其究属几十代,甚或几百代子孙,均所不问,一概有告诉权”,据“恶法亦法”,“法官无权迳行摒弃不用”,就会出现上述判决。

从此案可见法律方法之重要性。

该案欲作正确判决,必需运用所谓“目的性限缩——即从规范目的上积极地剔除与之不合之文义。

由此阐明法律方法之重要性。

第二章恶法亦法恶法亦法,或恶法非法,是法理学上的老问题了。

作者在此章首先阐明:一般而言,法官为一司法者,并非立法者,不得借口法律为一恶法而拒绝适用,即恶法亦法;同时认为,法官有责任运用法律阐释方法,对“恶法”加以解释,使之适合社会要求,使“恶法”在实质上并不为恶法。

进而阐述恶法亦法需有两种性质:一是须为法律,法不善之程度,尚未与正义相悖过甚,运用法律阐释方法加以阐释,仍切合社会之要求;二是“恶法”须具法的目的性,即正义,不能认为法律本身即是目的。

第二编法学认识论第一章法学之任务从法律之解释与适用之不同,引出“法解释学”一概念,并简述其发展历史并提出本书要回答的问题:法律解释的方法及客观标准为何?第二章事物认识之客观性举数例为证以论,事物认识之客观性,即为理论认识结果具有“合理讨论之可能性”及“批判可能性”,而理论认识结果具此二性的方法有二:一为逻辑分析的方法,二为经验事实的验证方法。

并提出问题:法学是否可依此方法经营,使法律解释具有客观性。

法律方法总结重点

法律方法总结重点

名词解释1、涵摄即把经分解的个案事实归入(或涵摄)到法律的事实构成中去。

2、目的解释,是指通过探求制定法律文本的目的以及特定法律条文等的立法目的,来解释法律的含义。

3、历史解释又称法意解释或沿革解释是指通过对立法过程的考察来探求立法目的和意旨,从而阐明法律文本的含义。

4、利益衡量也称利益考量、利益平衡,是指在各方利益冲突时,对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的利益等各种利益进行考量,以寻求各方利益的妥当平衡,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在法律解释中,利益衡量主要是指解释者在运用各种狭义法律解释方法时,努力探究立法者在法律条文中对所协调的各方利益进行的考量和判断,通过利益平衡辅助各种解释方法,寻求妥当的结论。

它也是对解释结论妥当性的一种论证和验证方法。

5、回溯、溯因推理超越规则的沿推论,它是从结论经由规则亚推论到案件事实,从特殊经由一般到特殊,其过程为:结论-大前提-小前提。

简答题1、法律解释对法律适用的作用法律解释与法律适用的密切联系首先就表现在,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的一个环节,法律解释的直接目的是通过运用各种法律解释方法来阐释法律文本的含义。

就是说在个案中,根据司法三段论,法律解释就是为了解决大前提的问题。

法律解释对法律适用的作用有以下几点一、寻找并确定解决纠纷的大前提法律解释的首要目的就在于寻找裁判依据,使据以适用的法律规范的含义更加明确能够更准确地被适用于个案之中。

二、阐释法律文本的含义通过确定法律文本的含义来确定纠纷解决的大前提,进一步更准确地被适用于个案中三、发展和完善法律在法无规定的情况下,法律解释能创造性地适用法律规范来保持法律体系的和谐和统一。

在法有规定的情况下,通过社会学解释保持法律和社会的与时俱进,以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通过体系解释可以消除体系内的矛盾和冲突。

四、维护法律规则体系的和谐法律解释可以弥补立法漏洞,使法条之间能够相互兼容、相互配合、消除法律体系之中的矛盾和冲突。

2、限缩性解释、扩张性解释与目的限缩、目的扩张的关系限缩性解释、扩张性解释与目的性限缩、目的性扩张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

论法律漏洞的填补

论法律漏洞的填补

论法律漏洞的填补作者:王丹丹来源:《山东青年》2016年第04期摘要:法律漏洞是指法律规定的不圆满性,它的存在具有必然性,这主要是由人类认识能力的局限性、法律的普遍性和稳定性与社会现象的特殊性和多变性之间的矛盾以及作为法律摘要载体和表达手段的语言文字的局限性所决定的。

对于法律漏洞的填补主要有类推适用、依习惯法、目的性扩张和目的性限缩等方式。

关键词:法律漏洞;漏洞认定;漏洞补充一、法律漏洞概述(一)法律漏洞的概念现在学界对于法律漏洞的存在已经予以了承认,但是对于法律漏洞的概念究竟如何界定至今莫衷一是。

卡尔·恩吉施提出:“漏洞是在一个整体内部的一个令人不满意的不完整性。

法律概念范围内的漏洞是指,法律整体内部的一个令人不满意的不完整性。

”[1]拉伦茨对于法律漏洞的定义是:“违反计划的不圆满性。

”[2]博登海默将法律漏洞称为“法律未曾规定简洁的判决原则的新情形。

”[3]台湾学者黄茂荣承袭了恩吉施的定义,他认为法律漏洞是指法律体系之违反计划的不圆满状态,所谓违反计划是指法律在功能上释然不及与应然之规划或期待的标准。

法律的功能在于伸张法律的正义,事法律至上的正义透过其规范机能实现到人类的生活上来,如果一个生活类型未受法律规范,那么在该生活类型所发生的问题就找不到法律上的答案。

如果该问题经判断认为不适合归属与“法外空间”,则这种情形之存在便是法律对该问题的不圆满性。

[4]梁慧星先生则认为,法律漏洞是指现行体系上存在的影响法律功能,且违反立法意图的不完全性。

[5]国内法学界的学者也大都赞同这类定义,都是以制定体系内违反法律体系的不圆满性或不完全性来界定法律漏洞的含义。

(二)法律漏洞的类型对于法律漏洞概念的理解的不同,所以对于法律漏洞的分类也有所不同。

德国学者对于法律漏洞作如下的分类。

第一种,法的漏洞与制定法漏洞,法的漏洞是指制定法在其个体的立法意图上没有漏洞,但构成的法秩序整体却存在不圆满性。

但是多数的学者对此都不认同,因为法秩序整体是一个开放的、处在不断发展过程中的系统,不能同个体的制定法那样拥有统一的立法意图,因此我们所说的法律漏洞就是指制定法上的漏洞。

法学方法论

法学方法论

《法学方法论》法律方法的定义:是以法律思维为基础的,以法律解释为核心的一整套服务于法律适用的方法。

一、法律方法的发生(一)事实与规范不对称1、实施可与规范相适应。

这种情形指对至今查明的实施有明确的规范标准可应用。

2、实施可与规范相对适应。

即规范总体明确,但存在一定扩张或缩小及自由裁量的例外。

3、事实与规范不能相适应。

指法律有规定,但存在较大扩张或缩小及自由裁量的例外。

4、事实缺乏标准规范。

要么不应对该事实进行法律评价,要么法律应规定而未规定。

5、事实与规范形式上相适应但实质上不适应。

指应用形式合理的法律的结果会达到不能忍受的实质不公的程度。

(二)事实与规范不对称的原因(只有不确定的规范,没有不确定的事实)1、客观不能说(1)理性有限,法律的调整不可能毫无疏漏;(2)词不达意。

①核心明确,边缘模糊;②语言多义;③旧语新用2、主观不能说(1)主观故意①避免法律停滞不前。

立法者有时故意含糊其辞,以更好地实现法律的预见性、普适性。

法律的不完善是先天的和必然的。

②无奈含糊。

立法者缺乏准确的判断,又非立不可。

(2)可以避免的含糊。

(《刑诉法》第58条)(三)立法的问题当代中国法律实践中存在的立法问题(1)法律推理倒置,缺乏法律论证。

(预先制作好裁判书)(2)泛道德化倾向。

(3)判决不统一二、法律方法及其体系(一)法律方法是法律应用中的方法1、法律应用是一种判断活动。

判断就是断定失误具有或不具有某种属性的思维形式。

2、法律应用是一种适法性判断。

这里说的“适法”不是指对实施做正当不正当的价值判断,而是指事实是否被规定在法律中,或受法律调整。

3、适法性判断经由法律方法获得。

无方法的判断不能免于任意。

4、法律方法既实现既有的法律,又续造法律。

法律应用不仅是按图索骥,实现预设的法,不仅是一个将事实与规范相对接的法律推论活动,还是一个续造既有法律或发现新法律的过程。

(二)法律方法的体系目前已知,法律方法效命于法律判断的形成,依判断形成的过程:构建小前提、大前提和得出结论,来重新划分方法,安排体系。

众合刑法总论讲义(详细版)__徐光华

众合刑法总论讲义(详细版)__徐光华

刑法总论讲义(详细版,根据2010年大纲修订)作者:徐光华刑法学结构图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刑法概说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适用范围基础知识论犯罪的概念犯罪概说犯罪的分类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年龄、身份犯罪论体系犯罪主观方面:罪过形式、认识错误、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期待可能性(犯罪构成)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行为、结果、因果关系排除犯罪性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犯罪论特殊的犯罪构成共同犯罪总论(论犯罪)单位犯罪实质的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罪数论法定的一罪:结合犯、集合犯处断的一罪:连续犯、吸收犯、牵连犯刑罚的概念刑罚概说刑罚的目的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刑罚论刑罚的体系(静态)附加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量刑: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缓刑刑罚的运用行刑:减刑、假释刑罚的消灭:时效、赦免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分论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掌握刑法结构图的意义]:第一篇基础理论第一章刑法与刑法解释一、刑法的概念与渊源(一)刑法的概念从一般意义上讲,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刑法的渊源——1.刑法典(名称叫“刑法”的)。

立法机关以“刑法”名称颁布的,系统性地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即狭义的刑法。

注意:刑法修正案的来由,目前有七个刑法修正案。

2.单行刑法。

刑法典之外,独立地规定了犯罪与刑罚的法律。

这类单行刑法的特点在于,它规定的内容也是犯罪与刑罚,而没有其它的规定;但是,它所规定的内容仅仅涉及某一个方面,而不像刑法典一样,系统地规定犯罪与刑罚。

目前我国的单行刑法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12月29日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思考:为什么我国仅有一个单行刑法?3.附属刑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限缩解释与目的性限缩之辨法学方法论乃为当今国内法理学界之显学。

一方面法学方法论为法理学中理论意味最浓的条目之一,它不仅为普通民众所不识,以为不少法学人所误解(有以之为法学方法论的论述)。

另一方面,它不仅书卷气十足,却也灵活实用;司法过程,特别是疑难案件之中须臾离不开法学方法,因此对其中某些相似性概念的辨别尤为重要。

本文拟就笔者在学习过程中所理解的限缩解释与目的性限缩这一对易混淆概念的区别略陈一二,以求教大方。

一、两者在方法体系中的不同地位本文以为限缩解释位于狭义的法律解释(下文的法律解释均在狭义上指陈)的范畴之下,它属于法律解释四因素之一的文义解释的一种方法。

文中的狭义法律解释是指在有可适用的法律规范情况下确定法律规范意义确定法律规范意义内容的作业。

也就是说不包括广义的法律解释所包含的漏洞补充等内容。

法律解释成为必要是因为,法律经常利用日常用语,并不是外延明确的概念,毋宁是多少具有弹性的表达方式,后者的可能意义在一定的波段宽度之间摇摆不定,端视该当的情况,指涉的事物,言语的脉络,在句中的位置以及用语的强调,而可能有不同的意涵。

也即是说,法律语言不能达到象符号语言那样的精确度,它总需要解释。

由此可见,法律解释与其说是立法者之疏忽,考虑不周所造成的,毋宁视之为法律适用过程中所不可避免的一种手段。

它不仅是司法活动的常态,而且是法官判断案件,追求司法正义所不可或缺的,是法官权限范围内应为之事。

依现代法学方法论之通说,法律解释之因素(或称方法、要素、准则等)有四种典型: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

本文的重要概念之一,限缩解释正是上文所及的文义解释之一种(有学说以其为体系解释之一种,深以为不然。

利用体系解释方法,使法条与法条之间,法条前后段之间,以及法条内各项、款间,相互补充其意义,组成一完全的规定,确其意义)。

限缩解释仅指单独的法条,法条内各项、款文义而言,并非以他法条之法意来限缩此条文的文义,故本文以为限缩解释应作为法律解释之文义解释的一种。

而本文所称之目的性限缩则为法律漏洞补充(法律续造)的方法之一。

法律规定对于应规定之事项,由于立法者之疏忽未预见,或情况变更,致就某一法律事实未设规定时,审判官应探求规范的目的,就此漏洞加以补充,斯谓之漏洞补充。

它的主要功能,乃在于消除法秩序中的“体系违反”。

笔者虽说赞同“解释几乎可以不间断的行入漏洞填补阶段。

”但在另一方面以为两者不只是程度上的差别而是性质上的不同:在法律漏洞的认定上,重要的是一个应被规定的生活事实,根本未被规范,或未被作妥当的规范。

也就是说作为一种司法所必不可少的,最常态的法律解释相比较而言,法律漏洞是立法者所力图避免的,用来指称法律体系上之违反计划的不圆满状态。

当且仅有当法律对其规整范围中的特定案件类型缺乏适当的规则,换言之,对此保持“沉默”时才有法律漏洞可言,它表现为(A)对之无完全的规范,或(B)对之所作的规范相互矛盾,或(C)对之根本就未作规范,不管法律对与它类似之案型是否已作了规范,或(D)对之作了不妥当的规范,则法律就该生活事实言,便有漏洞存在。

两者的差别还在以下几端:第一,盖在狭义的法律解释或价值补充,法官的权限,不过就“法律事项内部”而为阐释而已,而所谓“漏洞”乃属“法律外部的缺陷”,其补充即令由法官以“解释”或“裁量”为之,仍不足以济事。

必须透过“造法的运动”,始能圆满填补。

第二,狭义的解释之界限是可能的字义范围。

超此等界限,而仍在立法者原本的计划,目的范围之内的续造,性质上乃是漏洞填补的法律内的法的续造。

总之,目的性论说属于法律漏洞的补充方法之一,它与法理解释在法律方法中有不同的地位和运用,于是目的性限缩与限缩解释的作用运用自当不同。

二、限缩解释与目的性限缩在意义上的区别限缩解释系指法律规定之文义过于广泛,限缩法文之意义,局限于核心,以期正确适用而言,试举一例,《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可以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释〔1998〕4号,《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它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

”此中,最高人民法院就是把“金融机构”限缩它的文义于“核心”的工作,并未将字义核心另加改变,所以是限缩解释。

因此限缩解释作为法律之中的一种方法,与文义本身并无损害或删减。

相反,在于目的性限缩系指对法律文义所涵盖的某一类型,由于立法者之疏忽,未将之排除在外,为贯彻规范意旨,乃将统一类型排除在法律适用范围之外漏洞补充方法而言。

目的性限缩的作用在于将原为法律文义所涵盖的类型积极地剔除其不含意旨的部分,使之不在该法律适用范围之列,故其属漏洞补充之一种。

因此它与限缩解释的目的,功能并不一致,后者仅将法律条文的含义缩小至其核心部分,将模糊的,概念边缘的成分消极的未予考虑;而前者将实属规范一般文义之内,但却不符合规范意旨的类型,主动地剔除。

它的中心在于由于立法者疏忽而将自己意图之外的类型错误的写入了规范,二限缩解释并无对错之说,这是法律条文之“外壳”――语言所无可避免的。

目的性限缩存在的正当理由,目的性限缩旨在漏洞之圆满填补,一言以蔽之,实即“法官造法”,因此需要法律或法理上的正当理由予以支持。

虽然法理是否成为法律的正式渊源在我国仍有争议,但此不仅为许多国家和地区民法,的通例,亦在法官判案之实践中不可获致。

法理自其存在之样态,一般可要分为:(1)平等原则;(2)立法意旨;(3)法理念;(4)事务之性质:事理。

其中前两者都与目的性限缩有关,下详述之:第一,平等原则。

系指相同之案件,应相同地处理;不同的案件,应不同之处理。

前者导出类推适用而后者则采用目的性限缩的法理补充方法。

即是指引入依立法意旨所应考虑,但该立法意旨下,成为不相同之类型,于是依平等原则之不同之案件,应为不同之处理),必须将其中之一排除于原来的规定之适用外。

其应用有时系基于立法旨意,增加原规定之构成要件,全面限缩该规定之适用范围;有时只对原规定加以一些例外规定。

第二,立法意旨,或称规范目的,系指为贯彻立法旨趣,将法律文义所涵盖之类型,排除于该法律之适用范围外,或对法律文义所涵盖之类型,包括于该法律之适用范围内而言,前者仍属前述“目的性限缩”,只不过一从“差异值”言,一从规范目的言而已,后者则为“目的性扩张”。

正是从平等原则和立法意旨的两种法理样态出发,才保证了目的性限缩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使这种形式的“法官造法”有了合法的依据。

限缩解释与目的性限缩在意义上的不同,决定了它们在实践运用上也会大相径庭。

三、限缩解释与目的性限缩在实务上的区别限缩解释与目的性限缩各自的地位、归属不同、各自的含义,作用有别,它们在实务上的应用自当相异。

在实务上,如文义可为切割、直接分类时,多采用限缩解释,将其文义局限于核心部分。

若不能将文义切割分类,则以目的性限缩为之。

也就是说,第一,限缩解释仅就法律条文本身内容,在可能的文义之内进行使其字义缩小的解释;而目的性解释已超出此“可能的文义”之外,例如,如将“子女”限制其意义,限缩至其意义核心“生身子女”,此为限缩解释;若对字义的核心范围附加额外的限制(于此将已婚子女排除于外),此已非解释,而系基于“目的论的限缩”所作的规范变更。

第二,限缩解释优先于目的性限缩,只有当限缩解释难以胜任,以无法将不应为法条所涵摄的内容剔除而外时,才得适用目的性限缩,试举一例:《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在这里的“人”应作目的性解释,是指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十四周岁以下的儿童不负刑事责任,以及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间歇性精神病人和十四至十六周岁的人在一定条件下不负刑事责任。

这里的限制已超出“人”的基本核心意义以外,为立法者的目的而得将之限缩,故属于目的性限缩。

另外,本文试论述一个台湾民法中的例子,这可谓是解释“目的性限缩”最经典的一例:台湾民法第106条规定:“代理人,非经本人之许诺,不得为本人与自己为法律行为,亦不得既为第三代理人,而为本人与第三人之法律行为。

但其法律行为,系专履行债务者,不在此限.”分析这个法律条文,首先可见,这是关于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之禁止的一个条文,而究其目的,无非在于,在代理人制度中,代理之法律效果归属本人,代理人须依本人意志行事,须以增进本人之利益为旨,而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则利益冲突,代理人绝不能完全尽其职责。

”其次,本条设定了两个例外,其一,经本人之许诺,其二,系专履行债务者。

但是仔细考虑实情,在排除两种例外之后,尚有一情况,为此一条文文之文义所排除,但不违反立法禁止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之目的――当其与代理人处于利益冲突情况,代理人代之而与自己缔结法律行为,籍此自己受益,而使本人受损害:代理人代理本人所为的纯受益行为,如代理人单纯赠物品与本人等等,在实例中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人为赠与的情况并不鲜见。

如果依照法律条文字义,这类行为一概无效,反与本人利益无益,也违反了人之常情与立法目的,因此此种情况原亦应设例外,须自己代理或双方代理以贯彻规范意旨,惟为立法者疏忽所不及预见,本诸“非相类似之事件,应作不同之处理”之法理,自应将原则此部分剔除概此,绝非从法理文义之核心可得,将原文再四“限缩”亦不可能将其剔除,只有从立法者的规范意旨入手,将不符合原意的例外剔除,才可得此种解释,此即目的性限缩。

四、尾论限缩解释与目的性限缩仅仅是法学方法论中最微小的一角,然对之加以辨明仍会回味无穷,从以上的区别也可以轻易地推及至扩张解释与目的性扩张之差异,应亦在以上几端,唯扩张解释于民事、刑事案件中,有“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基本原则,超出法条本义之外的目的性扩张有“法官造法”之嫌,故在刑事司法中无得以适用。

由此也可以进一步明晰限缩解释与目的性限缩间的区别。

综上所述,虽然限缩解释和目的性限缩都有限制法律条文之文义,使之狭窄的作用,但两者在地位,含义和实务的运用上仍是大相径庭的,区分它们的不同对于法官正确地适用法律,以及约束法官恣意造法不无裨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