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学李胜利
不真正利他合同_研究——以《合同法》第64条为中心而展开
"不真正利他合同"研究——以《合同法》第64条为中心而展开作者:薛军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刊名:政治与法律英文刊名: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年,卷(期):2008(5)被引用次数:3次1.A.Di Majo Dell'adempimento in generale 19942.但如果受领履行的人,在接受履行之后,改变其受领意图,拒绝向债权人转交履行结果,或者在没有法律上可以支持的原因的情况下,为自己的利益而保持受领,会发生嗣后的不当得利3.P.Schlesinger Ilpagamento al terzo 19614.G.Wesenberg Vertr·ge zugunsten Dritter 19495.G.Maccarrone Contratto con prestazione al terzo 19976.优士丁尼;徐国栋法学阶梯 20057.R Zimmermann The law of obligationS:roman fondations of the modern civilian tradition 19908.梅迪库斯;杜景林;卢谌德国债法总论 20049.F.Angeloni Delcontratto a favorediterzi 200410.韩世远试论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期刊论文]-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04(06)11.L.Moscarini Ilcontratto a favore diterzi 199712.徐涤宇原因理论研究 200513.F Angelo Delcontratto a favore ditetzi14.薛军利他合同的基本理论问题[期刊论文]-法学研究 2006(04)1.周禄涛对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性质的探讨——从一个案例谈起[期刊论文]-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1)2.周禄涛对我国合同法第64条规定性质的探讨——从一个案例谈起[期刊论文]-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3)3.周禄涛对我国合同法第64条规定性质的探讨——从一个案例谈起[期刊论文]-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3)本文链接:/Periodical_zzyfl200805016.aspx。
合同生效的要件分析英美法系于大陆法系的不同
合同生效的要件分析英美法系于大陆法系的不同课程名称:国际商法班级:姓名:学号:提交日期:论文题目:合同生效的要件分析-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不同摘要:合同法是国际商事活动的基本法律,具有较高的国际统一性。
但是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中,合同生效的要件并不完全统一。
本论文以合同生效的要件为核心,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深入分析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合同生效的要件上的冲突与融合,揭示国际商事合同法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合同、要件、英美法系、大陆法系Abstract:Contract Law is the basic law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ctivities, has a high international unification. But in the different systems of law, effective conditions of contract is not entirely uniform. In this thesis, the entry into force of the contract requirements as the core, using the method of comparative study, in-depth analysis of common law and civil law in the effective conditions of contract on the conflict and fusion, reveals the development trend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 law. Key words: contract、elements、common law、civil law一、背景介绍1、理论背景合同,又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王海消费者身份之辩护
中图分类号:DF5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9684(2010)04-0027-06收稿日期:2010-04-02基金项目: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科基地重点项目(2010sk041zd)作者简介:李胜利(1972-),男,安徽颍上人,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南大学经济法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市场规制法学。
王海消费者身份之辩护李胜利1,钱联莲2(1.中南大学,湖南长沙 410083;2.安徽大学,安徽合肥 230039)摘 要:王海现象在法学界引发诸多争议,王海是否具有消费者身份是其中一个关键性问题。
许多法学界和司法界人士从消费目的、经验法则以及对立法目的之法律解释等三个方面进行论证,认定王海不具有消费者身份,其行为不能适用5消法6。
这种认识值得商榷,其理由不能成立。
应当承认王海的消费者身份,以推进消法的私人执行。
关键词:王海现象;消费者;消费目的;经验法则;法律解释The D efence ofW anghai as a Consu merLI Sheng -li 1;Q I A N L ian -lian2(1.Central South Universit y,Changsha 410083,Chi na ;2.A nhui Universit y,H efei 230039,Ch i na)A bstract :I n legal circ le o fChina ,W ang H a ipheno m enon has led to a lot o f contr oversy ,and one of the key issues is whetherW ang has the consum er status .M any Legal experts and the judic iar y believe thatW ang is not a consum-er on the basis of the consu m er i n ten,t t h e ru l e o f life experience and the legal interpretation.So the case ofW ang is beyond the applicati o n o f the Law on Protection o f C ons um er R ights and Interests .Th is paper does not agree w it hthis po i n t o f v ie w and i n si s ts thatW ang shou l d have t h e stat u s of consum er .On l y by do i n g s cou l d o w e advance pr-i vate enforce m ent of t h e la w to safeguard consum ers 'i n terests .K ey words :W ang H a;i consu m er ,consum e pur pose ,expenience rule ,la w i n terpretati o n 以个人打假著称的王海为中国法学界留下了/王海现象0这一名词,其中蕴含的若干法律适用上的难题和法学争议更是历经10余年而未有定论。
简述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简述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崔惠民【期刊名称】《河北企业》【年(卷),期】1998(000)0Z1【摘要】在市场经济制度下,资源的配置一刻也离不开"契约"——合同。
合同是资源配置的媒介载体,从这种意义出发,人们往往把市场经济称为合同经济。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三个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配合这三个合同法的实施,国务院和有关部委,又制定了大量的条例或者细则,这样,我国市场的合同调整就形成了"多龙治水"的局面。
这种局面,难免产生碰撞与内耗磨擦。
为了健全市场法制体系,我国统一的《合同法》草案已于1998年9月4日公布,交由全民讨论并征求意见,正式的统一《合同法》将不久面世。
企业的经营,须臾离不开合同;新的合同法总结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经验,吸取了各国合【总页数】3页(P52-54)【作者】崔惠民【作者单位】河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教授【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6【相关文献】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兼析新《合同法》第八条规定 [J], 樊林;张小勇2.试论我国《合同法》对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规定——对我国《合同法》第64条的解释 [J], 胡海雷3.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立法之完善——兼论《海牙国际合同法律选择原则》对我国相关规定的启示 [J], 刘英杰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强调:《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不会改变《劳动合同法》确立的基本原则 [J], 新华;晨鸣5.略论我国合同法上违约金性质的演变\r——从《经济合同法》到《合同法》的考察 [J], 周昀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李胜利、顾永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胜利、顾永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1【案件字号】(2020)川34民终89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江毅夫马燕蒋强【审理法官】江毅夫马燕蒋强【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李胜利;顾永兵【当事人】李胜利顾永兵【当事人-个人】李胜利顾永兵【代理律师/律所】代金四川泰仁(凉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代金四川泰仁(凉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代金【代理律所】四川泰仁(凉山)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胜利【被告】顾永兵【本院观点】上诉人李胜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特别授权新证据申请撤回上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李胜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李胜利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李胜利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2 02:32:15李胜利、顾永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川34民终89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胜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金,四川泰仁(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顾永兵。
审理经过上诉人李胜利因与被上诉人顾永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住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2019)川3425民初29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两种模式及其应用
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 的两种模式及其应用王万华(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ꎬ北京102249)摘㊀要:将争议对象和实现路径相结合ꎬ可以将 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 分为两种模式:一种为实体裁判终结模式ꎬ另一种为合意终结模式ꎮ实体裁判终结模式的内容为:实质性化解的争议对象为诉请争议ꎬ实现实质性化解争议的主要方式为由争议解决机关依职权作出实体裁判ꎬ实现争议化解社会效果的基础是争议化解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ꎮ合意终结模式的内容为:实质性化解的争议对象是起诉人的实质诉求ꎬ实现实质化解争议的主要方式为协调㊁调解㊁和解等非裁判方式ꎬ实现争议化解社会效果的基础是综合应用多种机制ꎬ实现起诉人的真正利益诉求ꎮ实体裁判模式和合意终结模式有各自的优势和不足ꎬ不同类型的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应当结合自身特性ꎬ选择相应的模式ꎮ行政复议位居行政争议解决前端环节ꎬ是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ꎬ宜选择适用合意终结模式ꎻ行政诉讼位居行政争议解决中端环节ꎬ现阶段由追求争议化解的数量转向提升行政审判质效ꎬ宜选择适用实体裁判终结模式ꎮ关键词:行政争议ꎻ实质性化解ꎻ实体裁判终结模式ꎻ合意终结模式作者简介:王万华ꎬ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㊁博士生导师ꎬ主要从事行政法学㊁行政程序法学研究ꎮ中图分类号:D915.4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文章编号:1001-4403(2022)06-0084-11DOI:10.19563/j.cnki.sdzs.2022.06.009一㊁引言:两种模式的提炼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 命题最早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提出ꎬ意在解决行政审判实践中存在的 上诉率高㊁申诉率高㊁实体裁判率低㊁原告服判息诉率低 造成的诉讼程序空转问题ꎬ并逐渐发展成为引领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发展的指导思想ꎮ①近年来ꎬ随着争议化解结果与社会治理成效深度融合ꎬ 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 向行政复议②和行政检察监督领域③扩展ꎬ成为多元行政争议解决机制追求实现的共48 ㊀㊀①关于 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 的提出及发展过程的详细梳理ꎬ可参见章志远:«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的法理解读»ꎬ«中国法学»2020年第6期ꎬ第122-124页ꎮ㊀㊀②在行政复议领域ꎬ在中央明确行政复议为 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 的定位后ꎬ2020年11月24日ꎬ司法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征求意见稿)»ꎬ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将 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写入立法目的条款ꎮ围绕«行政复议法»修订ꎬ充分挖掘发挥行政复议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优势ꎬ被视为实现行政复议主渠道定位的重要保障ꎮ参见徐运凯:«行政复议法修改对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回应»ꎬ«法学»2021年第6期ꎬ第30页ꎮ福建省司法厅于2022年3月24日发布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十大典型案例ꎮ㊀㊀③在行政检察监督领域ꎬ2019年11月至2020年12月ꎬ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 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专项活动ꎻ2021年6月ꎬ«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提出: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ꎬ促进案结事了ꎻ2021年8月修订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二条中规定ꎬ 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ꎬ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ꎮ同目标ꎮ与司法实践对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工作的积极推进相对应ꎬ学界和实务部门以不同阶段的司法实践为基础ꎬ对这一命题的内涵和实现进路进行了深入探讨ꎮ 实质性 一词语义模糊ꎬ法律概念中ꎬ与 程序 相对应的是 实体 ꎬ而非 实质 ꎬ那么ꎬ如何理解 实质性 的内涵?其实现进路又是什么?对这些问题ꎬ早期研究如江必新认为ꎬ实质法治主义之下纠纷的实质性解决包含三层意思:一是案件已经裁决终结ꎻ二是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真正得以解决ꎻ三是通过案件的审理ꎬ明晰了此类案件的处理界限ꎮ①近期研究如王万华认为 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 包括两点内容:其一是行政诉讼程序终结后未再启动新的法律程序ꎬ其二是行政实体法律关系经由行政诉讼程序获得实质处理ꎻ②章志远认为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ꎬ是指人民法院在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基础上ꎬ围绕行政争议产生的基础事实和起诉人真实的诉讼目的ꎬ通过依法裁判㊁调解和协调化解相结合并辅以其他审判机制的灵活运用ꎬ对案涉争议进行整体性㊁彻底性的一揽式解决ꎬ实现对公民㊁法人和其他组织正当诉求的切实有效保护ꎮ③随着 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 向行政检察监督领域扩展ꎬ张相军㊁马睿提出检察机关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是指:检察机关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ꎬ在坚守法治底线的前提下ꎬ以当事人各方认可的方式ꎬ实现法律程序终结或将行政争议导入新的处理程序ꎬ达到自然消解案涉行政争议ꎬ实现案结事了政和的履职目标ꎮ④前述关于 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 内涵的各种解读ꎬ对行政争议获得实质性解决的结果状态已形成共识ꎬ认为行政争议获得实质性解决包含程序和实体两方面内容:程序方面ꎬ 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 指法律程序获得终结ꎬ当事人未再寻求启动新的争议解决机制ꎬ争议得到整体性㊁一揽子彻底解决ꎻ实体方面ꎬ 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 指案涉争议的实体问题获得处理ꎬ公民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实质救济ꎮ但是ꎬ关于争议化解对象和实现争议获得实质解决的路径依赖ꎬ不同观点之间存在较大差异ꎮ争议对象与路径依赖之间具有很强的正相关性ꎬ本文通过将这两个因素相结合ꎬ以行政诉讼领域为对象ꎬ把 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 的实现进路归纳为两种模式:一种为 诉请争议+依职权实体裁判为主 形成的实体裁判终结模式ꎻ另一种为 实质诉求+促成当事人达成合意为主 形成的合意终结模式ꎮ需要说明的是ꎬ裁判和调解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两种案件终结方式ꎬ因而ꎬ两种模式的划分以实现争议实质性化解的主要进路为标准ꎬ实体裁判终结模式并不排除调解的适用ꎬ合意终结模式也并不排除裁判的应用ꎮ在实践层面ꎬ近年来ꎬ最高人民法院㊁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多批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典型案例ꎬ通过梳理典型案例ꎬ可以观察到ꎬ典型案例中呈现出的 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 具有以下特点:以解决原告的真实诉求为中心开展争议化解工作ꎬ实现路径并不强调经由人民法院积极行使裁判权作出实体裁判ꎬ而是更依赖协调㊁调解(包括诉前调解)㊁和解等非裁判方式ꎬ辅之灵活应用司法建议等多种机制ꎬ以促成原告与行政机关之间达成合意的方式ꎬ实现起诉人的真实利益诉求ꎬ确保案件处理让当事人息诉罢访ꎬ实现案结事了的良好社会效果ꎮ⑤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人民检察院⑥㊁行政复议机关发布的实质58 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 的两种模式及其应用㊀㊀①参见江必新:«论实质法治主义背景下的司法审查»ꎬ«法律科学»2011年第6期ꎬ第54页ꎮ其他观点还有贾亚强认为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包含三个层面的内容ꎬ即纠纷解决的妥善性㊁一次性和迅速性ꎬ参见贾亚强:«论行政诉讼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实现»ꎬ«法律适用»2012年第4期ꎬ第67页ꎮ㊀㊀②参见王万华:«行政复议法的修改与完善 以 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 为视角»ꎬ«法学研究»2019年第5期ꎬ第104页ꎮ㊀㊀③参见章志远:«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的法理解读»ꎬ«中国法学»2020年第6期ꎬ第127页ꎮ㊀㊀④参见张相军㊁马睿:«检察机关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研究»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2年第3期ꎬ第82页ꎮ㊀㊀⑤如在贵州省高院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典型案例15 邓某某等十五人诉贞丰县政府㊁贞丰县小屯镇政府行政协议系列案 中ꎬ 为避免出现案结事不了ꎬ承办法官坚持把协调贯穿诉讼全过程ꎬ积极开展诉前诉中协调工作ꎬ深入了解邓某某等人的实际困难和对纠纷的处理意见ꎬ积极与当地县政府沟通协调ꎬ多次召开多部门㊁多单位协调会ꎮ最终ꎬ在当地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下ꎬ旷日持久的争议得以彻底解决 ꎮhttp://www.guizhoucourt.gov.cn/gzdt/235914.jhtmlꎬ2022年9月5日访问ꎮ㊀㊀⑥最高检发布 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典型案例_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spp.gov.cn)ꎬ2022年9月5日访问ꎻ浙江检察机关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典型案例发布(zjjcy.gov.cn)ꎬ2022年9月5日访问ꎮ性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中①ꎬ也能观察到相同的特点ꎮ这表明不同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在 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 实现进路方面ꎬ均选择采用合意终结模式ꎬ而行政复议㊁行政诉讼㊁行政检察监督虽同为行政争议解决机制ꎬ但分别位居行政争议化解的不同阶段ꎬ机制性质亦不相同ꎬ是否都适合选择采用合意终结模式?事实上ꎬ从实践运行的实际情况来看ꎬ在推进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战场行政诉讼领域ꎬ就出现了面临解构诉讼基本形态和突破行政诉讼法的困境ꎮ如孔繁华认为ꎬ 实质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政策及各种创新手段客观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ꎬ但也存在超越行政诉讼立法目的ꎬ突破«行政诉讼法»既有规范㊁限制当事人诉权等问题 ②ꎻ章志远指出ꎬ 近年来在多元化解行政争议解决体系构建中兴起的诉前调解ꎬ因缺乏行政诉讼法上的直接依据ꎬ更应克制适用 ③ꎮ以积极回应起诉人的真正利益诉求为中心ꎬ反映了实务部门在贯彻 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 时ꎬ对争议解决社会效果的优先追求ꎮ由于突破诉讼请求开展争议化解工作ꎬ加之争议解决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之间本就存在一定程度内在紧张关系ꎬ并不总是能够达成一致ꎬ推进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实践面临突破法治的困境ꎬ实则难以避免ꎮ要解决这一问题ꎬ有必要改变目前各类机制单独发力的做法ꎬ将多元行政争议解决机制视为一个整体ꎬ发挥不同机制各自的特别优势ꎬ选择合适的 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实现进路模式ꎬ最大限度实现行政争议解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ꎬ确保在法治轨道上实质解决行政争议ꎮ为此ꎬ本文拟在对 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 两种解读模式的内容和优势不足展开分析基础上ꎬ立足于行政复议(前端环节)㊁行政诉讼(中端环节)㊁行政检察监督(末端环节)构成的行政争议解决机制整体ꎬ就两种模式在不同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应用展开探讨ꎮ④二、实体裁判终结模式实体裁判终结模式意图克服 司法无能 的消极被动极端倾向ꎬ能动回应社会问题ꎬ但又力求保持诉讼基本样态和坚守在法治轨道上化解争议ꎬ防止滑向 司法万能 的另一极端倾向ꎮ该模式对争议化解对象和实现路径的定位体现为 诉请争议+依职权实体裁判为主 ꎬ下面拟对这一模式的内容㊁优势㊁不足展开分析ꎮ实体裁判模式的基本主张包括以下内容:第一ꎬ实质化解的争议对象ꎮ实体裁判终结模式化解的争议限于原告诉请解决的行政争议ꎬ人民法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要积极回应原告在诉讼请求中提出的实体请求ꎬ在裁判中对涉案争议实体问题作出裁判ꎬ但不积极主动将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关联争议㊁诉讼请求之外的真实诉求纳入争议化解范围ꎮ为使化解争议与原告真实关切相契合ꎬ人民法院通过做好立案阶段的释明指引工作ꎬ引导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自己的真正诉求ꎮ第二ꎬ实现实质化解争议的主要方式ꎮ实体裁判终结模式实质化解争议的主要方式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作出实体裁判ꎬ争议涉及的实体问题主要经由人民法院行使裁判权予以解决ꎮ人民法院在法定裁判权限范围内ꎬ在行政裁判文书中直接形成或调整行政法律关系ꎬ如直接在履职判决文书中明确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的职责的内容ꎬ而非仅确认行政机关不作为违法和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行为ꎬ保障公民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经由人民法院获得实质救济ꎬ从而实现争议的实质终结ꎮ需要指出的是ꎬ实体裁判终结模式并不排除法定可以调解的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ꎮ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ꎬ行政案68㊀哲学社会科学版㊀2022 6㊀㊀①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发布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十大典型案例的通报_公告公示_福建省司法厅(fujian.gov.cn)ꎬ2022年9月6日访问ꎮ㊀㊀②孔繁华:«行政诉讼实质解决争议的反思与修正»ꎬ«法治社会»2022年第1期ꎬ第34页ꎮ㊀㊀③章志远:«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的法理解读»ꎬ«中国法学»2020年第6期ꎬ第140页ꎮ㊀㊀④基于行政检察监督制度建构涉及行政机关㊁检察机关㊁人民法院的关系ꎬ 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 两种模式在该领域的选择及其应用ꎬ是一个更为复杂的问题ꎬ有待进一步专门撰文对之进行探讨ꎮ件的审理以判决方式为主㊁调解方式为补充ꎬ符合调解情形的案件仍可以调解结案ꎮ第三ꎬ实现争议化解社会效果的基础ꎮ实体裁判终结模式主张争议解决结果获得当事人和社会认同ꎬ产生良好社会效果的基础为争议获得公正解决ꎬ包括争议解决过程实现程序公正及争议裁判结果实现实体公正ꎬ即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建立在公正的法律结果基础之上ꎮ如徐运凯认为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是指行政争议在法定解决纠纷体系中实现了公正化解ꎬ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予以认同ꎬ争议状态就此终结ꎬ即实现了行政争议的法律之维和事实之维终结的一致性ꎬ本质上反映了对 案结事了 和 定分止争 两种状态充分融合的追求ꎮ①实体裁判终结模式立足于加大涉案争议的实体裁判力度ꎬ回应原告的实体诉求ꎬ解决行政审判实践中程序性裁定比例较高②㊁直接处分当事人权益的实体性判决适用比例较低等问题③ꎬ让争议化解结果获得原告的认同ꎬ息诉服判ꎮ实体裁判终结模式的优势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ꎬ争议化解不突破现有法律制度框架ꎬ在法治轨道上实现实质化解行政争议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尽管具有较强的客观法属性ꎬ存在对原告主观权益保障不充分的问题ꎬ但是ꎬ行政审判实践存在较为突出的程序空转问题ꎬ并不完全为立法层面的问题ꎬ人民法院不能审㊁不愿审㊁不敢审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ꎬ现有制度中的实体裁判空间并未得到应有的利用ꎮ实体裁判模式旨在通过激活行政诉讼实体裁判制度的应用ꎬ突破不能审㊁不愿审㊁不敢审等困境ꎬ加大人民法院作出实体裁判的力度ꎬ保证了在法治轨道上实现实质化解行政争议ꎮ第二ꎬ有利于提升司法的公正和权威ꎮ实体裁判模式主张通过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相统一ꎬ切实维护公民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ꎬ让当事人对争议解决结果形成认同ꎬ有利于树立司法的公正权威ꎮ此外ꎬ争议化解过程的公开㊁透明㊁公正ꎬ一方面让争议化解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ꎬ另一方面培育了社会对公正司法的信赖ꎬ提升了司法的公信力ꎬ有利于提升经济社会生活的确定性ꎮ第三ꎬ能够实现行政诉讼的多元目的ꎮ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是行政诉讼法的核心原则ꎬ以诉请争议为中心开展案件审理裁判工作ꎬ既充分回应原告的实体诉求ꎬ又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及一定范围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ꎬ在实现对原告合法权益实质救济的同时ꎬ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ꎬ促进行政法律规范的实施ꎮ第四ꎬ有利于将 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 贯穿适用于全部行政争议ꎬ成为行政审判工作所遵循的一般性要求ꎬ而非解决特定疑难案件或历史遗留案件所遵循的特别要求ꎮ 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 已经发展成为引领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发展的指导思想ꎬ实体裁判模式没有突破现有法律制度框架ꎬ保持了法官中立裁判者角色ꎬ没有为法官设定更多的社会治理义务ꎬ其应用更具有可行性㊁可持续性ꎬ能够真正成为行政案件审理普遍遵循的理念ꎮ实体裁判模式试图在 司法无能 与 司法万能 之间寻找中间路线ꎬ在避免不走向双向极端的同时ꎬ亦难以避免存在不纯粹之处ꎬ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ꎬ不能充分实现诉请争议与原告真实诉求之间的契合ꎬ相应在有的案件中不能回应原告的全部真实诉求ꎮ实体裁判模式将化解的争议对象确定为诉78 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 的两种模式及其应用㊀㊀①参见徐运凯:«行政复议法修改对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回应»ꎬ«法学»2021年第6期ꎬ第32页ꎮ㊀㊀②如行政一审案件结案方式中:2019年ꎬ判决结案方式占比47.95%ꎬ不予立案㊁驳回起诉㊁撤诉三种裁定结案方式共占比48.2%ꎻ2020年ꎬ判决结案方式占比49%ꎬ不予立案㊁驳回起诉㊁撤诉三种结案方式共占比46.4%ꎻ2021年ꎬ判决结案方式占比48.3%ꎬ不予立案㊁驳回起诉㊁撤诉三种结案方式共占比47.2%ꎮ2019年全国行政一审结案总数及各类结案方式案件数量来自«中国法律年鉴(2020年)»ꎬ中国法律年鉴社2020年版ꎬ第1281-1282页ꎻ2020年数据来自«中国法律年鉴(2021年)»ꎬ中国法律年鉴社2021年版ꎬ第1398-1399页ꎻ2021年全国行政一审结案总数及各类结案方式案件数量来自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ꎬ网址参见: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a6c42e26948d3545aea5419fa2beaa.htmlꎬ2022年9月24日访问ꎮ此外ꎬ葛晓燕针对程序性驳回案件进行了实证分析ꎬ指出存在三个方面需要关注的问题:其一是从案件裁定数据看ꎬ行政案件 高裁驳率 现象不容忽视ꎻ其二是行政案件 案结事未了 的动因复杂ꎻ其三是从案件裁定效果看ꎬ行政案件办案数与权利救济不成正比ꎬ参见葛晓燕:«诉源治理视阀下行政诉权有效行使保障的司法进路 基于程序性驳回案件的实证考察»ꎬ«中国应用法学»2022年第1期ꎬ第25-27页ꎮ㊀㊀③如2016年全国法院审理行政一审案件中ꎬ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占比60.06%ꎬ变更判决占比0.34%ꎬ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占比5.73%ꎬ确认合法或有效判决占比0.42%ꎬ确认违法或无效判决占比8.03%ꎬ2016年全国行政一审中各类判决数量和判决总数量来源于«中国法律年鉴(2017年)»ꎬ中国法律年鉴社2017年版ꎬ第1161页ꎮ请争议ꎬ但行政诉讼制度本身存在对原告实体诉求回应不充分的问题ꎮ2014年修订«行政诉讼法»ꎬ最终没有采纳行政诉讼类型化的制度建构思路ꎬ仅对案件审理末端环节的判决类型进行了完善ꎬ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原告真实诉求与诉请争议之间的契合程度ꎮ即便判决制度本身ꎬ亦存在实体裁判权授权不足的问题ꎬ如关于履职判决内容的实体裁判权限ꎬ最终通过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才予以解决ꎮ此外ꎬ原告本身对真实诉求的表达有时难以转换为法律所规定的诉讼请求ꎬ也会制约其真实诉求获得救济ꎮ第二ꎬ难以对诉请争议㊁关联争议㊁案外真实诉求在一个法律程序中进行整体性㊁一揽子化解ꎮ实体裁判模式之下ꎬ争议化解工作以诉讼请求为中心展开ꎬ人民法院化解了诉请争议后ꎬ关联争议㊁案外真实诉求等还没有得到解决ꎬ原告还需要另行启动法律程序ꎬ解决其他争议及真实诉求ꎮ第三ꎬ争议化解实效受到争议解决机关实体裁判权限的制约ꎬ对成因复杂案件㊁涉及历史遗留问题案件㊁涉及人数众多案件㊁涉及重大公共项目建设案件等类型案件ꎬ实体裁判终结模式解决与案件裁判结果直接关联社会问题的能力不足ꎮ在这些类型案件中ꎬ行政行为多数情形下为违法行政行为ꎬ但是如果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ꎬ将会面临一系列棘手的社会问题难以处理ꎬ如河南省高院典型案例1 赵某某诉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行政协议案 ꎬ该案是50件相同案其中的一件ꎬ案件办理面临的困境是 若村民胜诉ꎬ其虽可获货币补偿ꎬ但将失去安置房并退还5年拆迁过渡费ꎻ若村民败诉ꎬ则不仅诉求难以实现㊁支付高额律师费ꎬ且极易深陷关联案件诉累 ꎻ在贵州省高院典型案例7 织金县某修配厂诉织金县政府行政赔偿案 中ꎬ该案面临的困境是 修配厂属国企改制的集体企业ꎬ员工人数多ꎬ人员㊁资产情况复杂ꎬ因强拆造成的生产设备损毁情况已经无法查实ꎬ损失难以确定 ꎮ前述问题ꎬ显然不是通过法院行使有限的实体裁判权能够解决的问题ꎮ故而实体裁判模式之下ꎬ人民法院虽然很容易对行政行为违法性作出裁判ꎬ但无法解决案件裁判后面临的诸多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ꎮ三、合意终结模式合意终结模式是当前司法实践推动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所采用的进路模式ꎬ体现了司法机关通过化解个案争议ꎬ积极主动融入实现有效社会治理的积极意愿ꎬ这一模式的争议化解对象和实现路径体现为 实质诉求+促成当事人达成合意为主 ꎮ下面拟对这一模式的内容㊁优势㊁不足展开分析ꎮ合意终结模式的基本主张的内容为:第一ꎬ实质化解的争议对象ꎮ与实体裁判终结模式相比较ꎬ合意终结模式化解争议的范围更宽ꎬ人民法院要解决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原告的诉讼请求ꎬ争议化解工作以起诉人实质诉求为中心展开ꎮ实质诉求包括诉讼请求㊁关联争议㊁起诉人案外请求的真实诉讼目的等ꎬ学者将之称为司法审查广度上的整体性ꎮ①如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典型案例4 王某某㊁苏某某诉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案 中ꎬ体现了以原告诉求为中心ꎬ 主审法官在调查了解清楚原告的真正诉求后ꎬ 依据«安置补偿方案»对原告的诉求逐一分析ꎬ厘清了合理和不合理的诉求ꎬ提出了置换建议ꎬ最终促成原告被告达成补偿安置协议ꎬ原告撤回起诉ꎬ案件得到实质化解 ②ꎮ在有的案件中ꎬ法官还会越过诉讼请求ꎬ转向解决原告案外真实诉讼目的ꎮ如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典型案例8 邹某某诉南明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 中ꎬ 承办法官并未机械办案ꎬ而是跳出邹某某在本案中的诉求ꎬ直指邹某某关心的补偿问题ꎬ积极引导双方进行协商 ③ꎮ在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会议纪要:合理解读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的法官会议意见中ꎬ也可以观察88㊀哲学社会科学版㊀2022 6㊀㊀①指人民法院不局限于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ꎬ对当事人真实的诉讼目的㊁对案件涉及的相关争议和被诉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同样给予关注ꎬ见章志远:«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的法理解读»ꎬ«中国法学»2020年第6期ꎬ第126页ꎮ㊀㊀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12件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北大法宝V6官网(pkulaw.com)ꎬ2022年9月3日访问ꎮ㊀㊀③http://www.guizhoucourt.gov.cn/gzdt/235914.jhtmlꎬ2022年9月8日访问ꎮ。
涉合同诈骗案件中合同效力问题探究
法学探索涉合同诈骗案件中合同效力问题探究熊 誉,张永江(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0 )摘 要:针对涉合同诈骗案中合同效力的问题,学术界提出过无效说、报案或法院判决说、参与说等,这些 学说不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能合理解决合同效力问题 对■于刑民交叉案件,应该以民法规定和原理确定合同 效力,并通过理论方法确定刑法规定究竟能否影响合同的效力,这样既符合法律规定,也能维护受害人的权 益 以民法原理确认法律效力逐渐为司法实践所接纳,越来越多刑民交叉案件中使用“刑民分立”的判决. 关键词:刑民交叉;合同效力;强制性性质;刑法与民法的关系;“先刑后民”原则Research on the Validity of Contract in Contract-related Fraud CasesXiong Yu, Zhang Yongjiang(School of Law. Xiangtan University, Xiangtan 41 1100. China )Abstract : As for the validity of contract in contract-related fraud cases, the academics have come up with the theories about invalid contracts, reporting cases to security authorities or getting court's decisions, the parties' getting involved in crimes, etc. None of lliesr theories is in accordance wilh the legal provisions or capable of reasonably solving the problem related to the validity of contract. For cases involving both criminal and c ivil liability, the validity of the contract should be determined baeed on the provisions and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law, and theoretical methods should be applied to determine whether the provisions of the criminal law have effects on the validity of the contract. This will conform to the legal provisions and prot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victims. To determine the legal validity based on the principles of civil law has gradually been iiccepted in judicial practice, and more and more cases involving both criminal and civil liability have been judged by "separating criminal liability from civil liability".Keywords : involving both criminal and civil liability; the validity of contract; compulsory nature; the relationship bet wee n criniimd law and civil law; principle of ''criminal liability prior to civil liability"[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 : 10.13310/ki.gzjy.2020.06.006文章编号:2096-8752 ( 2020 ) 06-0038-14 ]一、问题引出涉合同诈骗案件不仅包括《刑法》第224 条的合同诈骗罪,还包括其他以签订经济合同 作为诈骗财物手段的行为,如集资诈骗罪、贷 款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也包括签订非经济 合同(包括口头合同)方式的诈骗行为,如民 间借贷中的诈骗行为,甚至包括以签订非法合 同方式的诈骗行为,如销赃、洗钱、违禁物品 买卖等所涉合同。
李建伟民商合一下的合同编司法解释
李建伟民商合一下的合同编司法解释一、合同基本信息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合同双方信息合同甲方(当事人一):名称/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如适用):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乙方(当事人二):名称/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如适用):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双方在民商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在合同履行中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合同内容合同标的1.1 标的物/服务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 1.2 规格/数量/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履行2.1 履行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 履行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始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结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质量标准及验收3.1 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 验收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验收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验收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五、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合同金额1.1 总金额: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支付方式2.1 支付时间及金额:首付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在合同签署后________天内支付。
民法学中合同法马工程笔记
民法学中民法典马工程笔记一、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这些原则是民法典的基础,贯穿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各个环节。
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则,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
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
公序良俗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
合同的订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是指当事人向对方表示愿意按照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指当事人对要约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
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订立合同。
三、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完成各自义务的过程。
合同的履行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从给付义务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次要义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履行合同义务。
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的行为。
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提前终止合同的行为。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
五、合同的终止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履行完毕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合同效力消灭的情况。
合同的终止包括自然终止、协议终止和法定终止三种情形。
自然终止是指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自动终止;协议终止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提前终止合同;法定终止是指因法律规定的原因,合同自动终止。
六、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履行利益损害与赔偿研究
合同履行利益损害与赔偿研究作者:马铭来源:《合作经济与科技》2015年第23期[提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因合同违约而引发的履行利益损害赔偿案件增多。
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市场交易环境,完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在我国建立完善的合同履行利益损害赔偿是必要的。
关键词:履行利益;损害赔偿;合同法;赔偿原则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收录日期:2015年10月15日一、立法现状概述合同履行利益又称为合同期待利益,法典中的典型表述可见《美国法律整编契约法》第二版第344条:“期待利益,倘契约履行完毕,自该交易所能得到之利益。
”在我国理论界该概念缺乏一个统一、清晰的表述,但一般认为,它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在合同的适当履行中当事人将可获得的各种利益。
古罗马在对损害赔偿范围的论述中认为当事人因对方违约受到的损害属直接损失,而丧失可得利益属于间接损失。
大陆法系国家受此影响,在其法典中都做了相应的规定。
《法国民法典》第1149条规定:“对债权人应付的损害赔偿,除下述例外和限制外,一般应包括债权人所受损失和所失利益。
”《德国民法典》第252条规定:“应赔偿的损害也包括所失利益”等。
但我国民法对该制度一直缺乏系统的规定。
在我国《合同法》颁布之前,合同履行利益损害赔偿法条散见于《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中。
其中,《经济合同法》虽然规定了在一方当事人违约后,期待利益受损方有权要求赔偿,但对赔偿的范围未作具体规定;随后颁布的《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十九、二十二条规定了该制度中可预见性规则与减轻损失规则,但没有赔偿范围。
随后,《合同法》在第113条将“可得利益”纳入了合同履行的范畴。
同时,也规定了可预见性规则。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国际商法第四讲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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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统一商法典》对此已有变通规定。根据该法典,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商人已经签字发出的要约,要约人仍须受其要约的约束。《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和我国的《合同法》均采用到达主义的标准,即规定要约必须在送达受要约人时才能生效。
一方凭借以往的交易经验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知道对方有可能向他发出要约,在收到要约前即主动向对方做出“承诺”。如果该“承诺”的内容与对方提出的要约的内容刚好巧合,能否认为双方已达成了协议,合同已经成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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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约与承诺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所谓的意思表示一致,就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个标的发表各自的意见,在协商的基础上接受对方的条件,从而实现意见一致以达成协议。
法律上把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分别称为要约和承诺。一般来说,一方的承诺与对方的要约相一致,即可构成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因此,要约和承诺是订立合同的两个关键问题,要了解合同的成立,就必须首先了解有关要约和承诺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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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offer) 要约的概念 定义:是要约人向受要约人提出的愿与之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人(提出要约的一方)——offeror 受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offeree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下简称《合同通则》)的定义是:“一项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受其约束的意旨,即构成要约。”
要约的消灭(失效、终止) 撤销失效 撤回:要约生效之前将要约收回,使其不发生效力。 按照各国的法律,要约必须达到受要约人才能发生效力,在要约人发出要约至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前的这段时间里,由于要约还未生效,要约人当然有权将其撤回或者做出变更。例如,以平邮寄出的要约,在其送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可以用更为快捷的方式将其撤回或者对其内容做出变更。
沈怀彬、方艺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沈怀彬、方艺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4【案件字号】(2020)闽02民终48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许莹【审理法官】许莹【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沈怀彬;方艺艺【当事人】沈怀彬方艺艺【当事人-个人】沈怀彬方艺艺【代理律师/律所】李胜利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陈燕云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胜利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陈燕云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胜利陈燕云【代理律所】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沈怀彬【被告】方艺艺【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权责关键词】撤销开庭审理缺席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据此,法院依法有权将以经济纠纷受理,但经审查认为不属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案件直接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而不以当事人是否认可有经济犯罪嫌疑为前提。
虽沈怀彬主张本案并无经济犯罪嫌疑,但法院仍应依职权对案涉纠纷是否存在经济犯罪嫌疑进行审查。
现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存在经济犯罪嫌疑而裁定驳回起诉,将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一并侦查并无不当。
如经法定程序认定不构成犯罪,双方可再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刍议医疗法律关系
立 完成 劳务等 不 同 , 劳务合 同分 为 3种 : 将 即雇 佣合
同、 承揽合 同和 委任合 同。而医疗服务合 同究竟属
于 哪种 , 国说 法9 不一 。根据 20 各 1 0 08年最 高人 民法
院颁布的《 民事案件案 由规定》 的内容 , 医疗 纠纷 中 的违约 之诉被 称 为 “ 医疗服 务 合 同纠纷 ” 。注 : 《民 事案件案由规定》 已于 20 07年 l 2 O月 9日由最高人 民法 院审 判委 员会第 13 48次会 议讨论 通过 , 08 自20 年4月 1日 起施行。《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将医疗纠
D I 1 . 8 7 c ..sn 1 7 - 4 . 0 . 8 0 8 O :0 3 7 / ma j i . 6 26 8 2 1 0 . 0 s 4 1
作者单位 :0 11 北京 大学 学人 文研究 院医学 伦理 与法律 10 9
研 究中心
辑部
北京 大学医学 部 I 生法 学教研 室 《 国 生法 制》 中 编
纷案件 的案 由9 为两种: J - 医疗服务合 同纠纷和 医疗 损害赔 偿 纠纷 。所 以我们 亦使 用 了医疗服 务 合 同关 系的称谓。一般 而言, 医疗法律关系是 患者 与医疗
当事人的 自由意思而成立, 即医疗服务合 同或 医疗 服务 契 约 。 医疗 服 务合 同 的成 立 与 一 般 的合 同 一 样 , 经过 要约和 承诺达 成合 意 而成 立 , 须 即患 者提 出 医疗 的要 约 , 医务 人 员接 受要求 即承 诺 , 医疗 服 务合 同便得 以成 立。 案例 l属 于 我 们 平 时最 常 见 的 看 病 就 医的 情 况, 医患双 方 间 的法律 关 系可 以概 括 为是 一种 医疗 服务 合 同关系 。 一般 而 言 , 医疗 法 律 关 系是 患者 与 医疗机 构 或 医务 人 员之 间的 合 同关 系 , 由 当事 人 经 的 自由意 思 而 成 立 , 医 疗服 务 合 同或 诊 疗 合 同。 即 医疗服 务合 同 的成 立 与 一般 的 合 同一样 , 过 要 约 经 和承诺达成合意而成立, 即患者提 出医疗的要约, 医 务 人 员接受要 求 即承诺 , 医疗服 务 合 同便 得 以成 立。 患者通 常是通 过 “ 号” 式作 出要 约 的意 思 表 示。 挂 方 此处所 指 的挂 号包 括 书面 、 口头 、 电话 以及 互联 网等 多种 实现方 式 , 均足 以构 成 要约 的意 思表 示 , 此要 约 的意 思表 示经 医疗机 构 表 示接 受后 , 即构 成 “ 承诺 ” 意思表示, 同即告成立。我们必须注意, 合 医疗服务 合同属于非典型合 同( 即无名合 同) 的一种 , 法律没 有对 其名 称和规 则加 以相 应 的明确 规定 。 医疗 服务 合 同具有 其特 殊 性 , 中包 括 诊 疗债 务 的手 段 性 特 其 点。在 医疗服 务合 同关 系 中, 管 是 诊 疗 的全 过 程 不 还 是各个 具体 的诊 疗行 为 , 一般 都 不 是 达 成 特定 结 果 的“ 果 债 务 ” 而 只 能 是 作 为 治 疗 疾 病 的 手 段 。 结 , 这 一方 面是 因为 诊 疗行 为具 有 不 确定 性 ; 一 方 面 另 也 是 因为现代 医学还不 能征服 所有 的疾病 。在 本 案 中某 甲与 医院之 间 的合 同关 系 , 不是 以“ 决 治愈 ” 作 为结果 的合 同关 系。 案例 3中, 管 急 救 中心 与 某 丙之 间不 存 在 门 尽 诊 挂 号或 一 纸合 同, 是 因为 某 丙 的病 情 “ 危 ” 但 急 , 根据我国《 执业 医师法》 和《 医疗机构 管理条例》 的 规定, 医疗机构就要承担对“ 急危” “ 重” 、危 患者 的 强制接 诊 义 务 , 以在 其 妻拨 通 电话 , 述 清 事 项 所 描 后 , 方 的诊 疗关 系 即 已形 成。 双 ( ) 因管理关 系 二 无 无 因管理 , 指 没有 法定 的或 约定 的义 务 , 是 为避 免他人利益受损失, 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 供服务的行为。医疗领域 的无 因管理 , 则是指 医疗 机构或医务 人 员在没有约定义务和 法定 义务情况 下, 为避免患者的生命健康利益受到损害, 愿为患 自 者 提供 医疗服 务 的行为 。这种 管理他 人 事 务 的行 为 也使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与患者之 间产 生了一种特 殊 医疗 法律 关 系。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 规定 , 有法定 的或 者约定 的义务, 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
代位权制度浅析
中圈分类号 : 9 3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号 :0 3 8 7 ( 0 2)2- 5 — 2 I 2. ) 6 A 10 — 4 7 20 0 -0 7 0 0 我 国的统一合 同法博采 大陆法系 、 英美法 系之长 , 为两 大法 系通用 , 制定出许多先进的制度 , 债权人代位权 制度即是 例。代位权制度起始于罗马法中的代位请求权或日间接诉 权, 现代意义的代位权制度起源于法 国民法 , 新颁布的 《 中华 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 ( 合同法 》) 3 第7 条规定 : 因 “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 债权人可
以向人 民法 院请求 以 自 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 但
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 自身的除外 。 该条规定确定了我国的
代位权制度 。
一
、
羲固代位权的蠹愈
合 同法中的代位权 , 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 权, 债 权人 因此遭受损 害而向人 民法 院请求以 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 债务人债权 的权利 。代位权 的成立条件是 : 1债权人对债 务人 、 、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都合法地享有债 权 。债权人 与债务人之间的合法债权债务关 系是行使代位权 的前提 , 如债权人对债务人不享有合法债权 , 如赌博之债 , 该 合同会因违法被认定无效而被撤销 .债权人当然不能行使代 位权。债务Ax 次债务人合法地享有债权是债权人行使代位 : . t 权的必要条件 , 理由与上相同。 2 债务人怠 于行使到期债权 。 怠于行使” 、 “ 是指应 当而且 能够行使而不行使 的行为 , 合同法解 释第1条对此作了规定 : 3 “ 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愤权人 的到期债 务 ,又不 以诉讼方式 或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 内容 的到 期债权 , 根据该 司法解释 , 所谓 “ 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是指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愤务 已到期而不履行 ,同时债务人对次债 务人 的债权也到期 ,但债务人却不 以公力救济方式行使其愤 权 。如果债务人 以私力 救济方法行使债权 , 仍属 于 “ 于行 怠 使” 之列。 经济不景气而采取的共同行为进行豁 免要特别谨慎。大多数 国家允许竞争者为加强国际竞争力订 立主要用于出口产品的 卡特 尔 . 只要其实现 的利益大于对 国内的影 响 参考文献 : l】 1 王垒兴. 竞争法通论 【 . M1 北京: 中国捡察 出版社 .9 7 19 l】 2李胜利. 分立还是合并: 中国反垄断法立法倒的选择U ]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修改”笔谈
一、写入合同法的核心原则
法律的“一般规定”一章通常都会规定该法 的宗旨和原则,比如民法典物权编(草案)第 3 条 就规定(重述)了“平等保护原则”,②第 4 条规定 了“物权公示原则”;孙宪忠教授最近还提议在物 权编中写入“物尽其用原则”。③相较于物权编的做 法,合同编“一般规定”章对合同法原则的交代付 之阙如。适当的做法是规定或重述合同法的三个特
二审稿删掉该条规定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 是第 281 条不适当地扩大了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 失之过宽。力主删除该条者主张,该司法解释适用 的范围仅限于开发商卖房的情形,现要将该适用 范围拓展到所有合同,显然过度扩大了适用范围, 跨度过大;二是第 281 条违反了著名的“口头证据 规则”(Parol Evidence Rule)之法理。认为合同的 内容应通过最终的书面契约来确定,除此之外的 证据(如口头约定等)应被排除;应禁止当事人对 书面合同提交其他外在的证据,尤其是之前的口 头证据,来质疑最终书面合同的效力或者涵义。⑬ 但问题是,其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 未必不能适用于合同法,比如违约金规定过分高 于造成的损失,以不超过 30% 为限的标准就是取 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合理实践经验当 然可以吸收进民法典合同编成为一般规则,并且 实践中的特定允诺早已突破了买卖合同的范围, 比如单方作出的愿意成为主合同内容的保证允诺 等等。其二,中国并不承认英美式的口头证据规则, 现实商业交往中当事人会有单方允诺等大量的意 思表示文件,我们不能因为最终书面的合同文本 的存在而否定这些文件独立存在的效力,当事人 的法律关系应当综合考虑缔约过程中的一系列文 件综合确定。其三,各国的修改建议
刘承韪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二 审稿”)有效解决了合同法总则与分则不分的混 乱,也缓解了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不好安放的窘 境。内容上也更加充实,在分则部分将保理合同增 加为新的典型合同,以期满足市场经济和司法实 践的需求。①二审稿还不忘与时俱进,对高铁旅客 霸座、强抢公交车方向盘、虚假助残捐赠等社会热 点做出积极回应,值得赞许。但其仍有诸多需完善 之处,以下详述之。
呼延磊、张洁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呼延磊、张洁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28【案件字号】(2021)陕01民终125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童运军张海荣魏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鸿安;呼延磊;张洁【当事人】徐鸿安呼延磊张洁【当事人-个人】徐鸿安呼延磊张洁【代理律师/律所】宁宝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杨旭飞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李进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别季凡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宁宝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杨旭飞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李进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别季凡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宁宝杨旭飞李进别季凡【代理律所】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徐鸿安【被告】呼延磊;张洁【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呼延磊向徐鸿安出具的2张借条合计400万元借款是否实际发生。
自2008年以来,王寅娟与徐鸿安向呼延磊账户或呼延磊指定的张聪、寇涛、李福水、陈永玲、谭韶鹏、李胜利、张洁等第三方账户频繁转账或存款。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人证言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27 02:13:57呼延磊、张洁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陕01民终1251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徐鸿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宝,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飞,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呼延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洁。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进,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别季凡,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奥鹏教育]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合同法学》2022年春季在线作业(二)-00001
《合同法学》2022年春季学期在线作业(二)-00001
1.甲是某画店老板的朋友,为了介绍生意,二人约定:每介绍成一笔买卖,按合
同金额的10%给甲报酬。
乙为国内某知名大学教授,有收藏中国山水画的兴趣,一日被甲撞上,二人达成约定:如甲能帮乙物色到中意的山水画,将给付买卖价款15%的报酬。
后甲带乙在该店以10万元买到一幅令其满意的山水画。
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选项A:乙拒绝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理由是老板已经支付了报酬给甲
选项B:甲既可以向画店老板主张报酬也可以向乙主张报酬
选项C:乙可以拒绝给付报酬,但应该承担甲为此而支出的居间费用
选项D:居间费用应该由甲自行承担
参考答案:B,D
2.当事人未写入合同中,甚至从未协商过,但基于当事人的行为,或基于合同的
明示条款,或基于法律的规定,理应存在的合同条款,英美合同法称之为默示条款,它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选项A: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成为合同条款
选项B:该条款是实现合同目的及作用所必不可少的
选项C:对于经营习惯来说是不言而喻的
选项D:该条款是合同当事人系列交易的惯有规则
选项E:该条款实际上是某种特定的行业规则
参考答案:A,B,C,D,E
3.下列选项中,属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合同的特征有()
选项A: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
选项B:为第三人即可设定权利,也可设定义务
选项C:合同的订立无需征得第三人的同意
选项D:合同的订立无需通知第三人
选项E:第三人享有变更合同权利
参考答案:A,C,D
4.下列意思表示确定地属于要约邀请的是()
选项A:商业广告
选项B:寄送的价目表
1。
论地疗院校经济法学本科教学的简化与融合
总第261期2013年11月(下)The Science Education Article CollectsTotal.261November 2013(C)论地方院校经济法学本科教学的简化与融合吕清正(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601)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7894(2013)33-0035-02作者简介:吕清正(1979-),男,安徽寿县人,安徽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安徽大学经济法制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摘要长期以来,经济法学是学生难度较大的课程,其中原因无非是理论抽象、教学体系庞杂、学生缺乏相关学科知识基础等。
改革经济法学本科教学,必须从地方院校和本科学生的实际情况出发,简化教学体系、回归基础和常识、培养学生的复合型知识结构和发散性思维。
关键词经济法学教学体系常识知识面On the Simplification and Integration of the Undergradu 原ate Teaching of Economic Law in Local Universities //Lv QingzhengAbstract For a long time,Economic Law is a difficult course for students,due to its abstract theories and complex teaching sys-tems,and students'lack of basic knowledge of related disciplines.Starting from the actual situations of local universities and under-graduates,teaching systems should be simplified in order to re-turn to basic and common knowledge,and students'comprehen-sive knowledge structure and divergent thinking should be culti-vated in the reform on the undergraduate teaching of Economic Law.Key words Economic Law;teaching systems;common sense;scope of knowledge在法学本科阶段,经济法学一直是一门较难的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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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第二节 要 约
(三)要约与要约邀请
• invitation of offer or invitation to treat, 要约引诱。 • 第15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
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为要约邀请。 •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 《电力法》第26条,《执业医师法》第24条 ,等等
第二章 第三节 承诺
• 六、竞争缔约
• (一)招投标程序 • 招标,投标,开标验标,评标定标 • (二)拍卖程序 • 拍卖公告,竞买,拍定
• 七、附合缔约(附从合同)
• 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方能 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 四、承诺的撤回
•
第27条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
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 承诺的撤销?
• 五、强制缔约
• 一方当事人负有应对方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对要约人的要 约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
• 一般针对公用事业单位。 另:第38条国家计划、任务
• 第289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 合理的运输要求。
四、要约的失效
即要约丧失其法律效力,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 要约的消灭。
《合同法》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第30条)。
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死亡?
(二)合同的成立:
合同订立过程的结束,当事人经协商对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即合同的产生和存在。 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必要内容达成合意的法律事实。
第二章 第一节 合同的成立
• 二、合同成立的条件
• (一)合同成立的要件
• 1、缔约人:两个以上当事人。
• 第9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 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精神病人?)
二、合同法的历史
(一)古代合同法 (二)近代合同法 (三)现代合同法
第一章 第二节 合同法
•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 NO.3-8. 立法及适用法律中均应符合这些基本 要求
• 合同自由原则,诚信原则,鼓励交易原则。 • 情势变更原则?《解释(二)》第26条 • 有何用处?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 合同的成立 第二节 要 约 第三节 承 诺 第四节 以要约承诺以外的方式缔结合同 第五节 缔约过失责任
Anhui University
合同法学
李胜利
安徽大学 法学院 安徽大学 经济法制研究中心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 合 同 第二节 合同法
第一章 第一节 合 同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与契约、合同与债 《合同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
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二章 第三节 承诺
• 一、承诺的内涵
• (一)概念: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21条) • 第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 (二)构成要件 • 1、承诺需由受要约人作出; •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内容一致(第30、31条:实质性一致与
非实质性一致);mirror image rule, last shot doctrine • 4、承诺须在承诺期限到达受要约人(第23、24、26条)。
• 合同有效的关键因素: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
束力。关键在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法律对当事 人合意的认可。
• 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
效的,依照其规定。
• 第45、46条:
第二章 第二节 要 约
一、要约的内涵
(一)要约的含义
(二)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要约的实质拘束力):
受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效力时,取得了对生效要约承诺进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 位。
(三)要约生效的时间:到达主义,受信主义。
第16条:
(四)要约的存续期间: 承诺期间,要约发生法律效力的期间,
即受要约人得以承诺的期间。 第23条:定有存续期间的
未定有存续期间的
• Standard Form Contract,定式合同,定型化合同,标准合同, 一般契约条款,附合契约交叉要约(交错要约)
• 双方当事人(同时)相互向对方提出同一内容的意思表示(要约)。 • 效力如何?意思表示一致?
• 二、意思实现
•
一方提出要约后,对方不必为承诺的表示而径行作出某种行为,可以推定
二、合同的特征
1、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3、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4、各方平等、自愿。
第一章 第一节 合 同
• 三、合同的分类 •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 有名合同:法律加以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 同。
• 无名合同:法律尚未特别规定的合同。
•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
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
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 第35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 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二章 第一节 合同的成立
• (三)合同成立与合同有效的区别
• 合同成立的关键因素:当事人达成合意。意思自治
双方已达成合意的情形。或者说是指依习惯、事件性质或要约人为要约时的
预先声明,承诺无需通知,在相当时期内有可认为承诺的事实时,合同成立
的现象。(第22条但书,第26条)
• 三、事实合同关系(事实上的契约关系)
•
事实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没有签订合同形式,但双方已经开始履行合同,
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已经产生,在这种情况下应推定合同已经成立。 (第36、
•
第28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
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
第29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
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
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二章 第三节 承诺
•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 2、意思表示一致:合意 • 3、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NO.12)达成合意:
第二章 第一节 合同的成立
• (二)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 1、合同成立的时间
• 第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 第32条、第33条,第36、37条
• 2、合同成立的地点
• 第34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二章 第一节 合同的成立
一、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成立
(一)合同的订立:
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 是指两个以上当事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相互间民事权利义务关 系而进行协商并促成合意的民事行为。 第13条(订立过程):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invitation of offer, offer, counter-offer…, acceptance.
• 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 要式合同:符合特定方式合同方可成立的。 • 不要式合同:无需以特定方式合同即可成立的。
第一章 第一节 合 同
• 5、口头合同与书面合同
• 合同成立的形式
• 6、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 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互有债权债务,一方的义 务就是对方的权利的合同。
• 单务合同:片务合同,一方只有义务,另一方只 有权利的合同。
• 要约和要约邀请区别:1、是否具有缔约目的;2、是否可随时 撤回;3、是否缔约必经阶段。
• 最根本的区别:受要约人有承诺权;受要约邀请人没有承诺权。 • 如何判断?
第二章 第二节 要 约
二、要约的法律效力
(一)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要约的形式拘束力):要
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1、不得随意撤回、撤销;2、对要 约加以实质性变更;3、接受对方承诺后即成立合同的法律后果。
克拉克案
第二章 第二节 要 约
三、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一)要约的撤回:
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前,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如何做到?第17条
(二)要约的撤销:
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 示。 如何做到?第18条
不得撤销的要约:第19条
(三)二者的区别:
第二章 第二节 要 约
第一章 第一节 合 同
• 8、附条件合同与不附条件合同
• 是否附有条件
• 9、主合同与从合同
• 能否独立存在
• 10、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
• 合同的效力有无
第一章 第一节 合 同
• 11、一时的合同与继续性合同
• 合同内容的实现是一次性给付完成,还是持续性 给付完成
• 一时的合同:一次给付便使合同内容实现的合同。 • 继续性合同: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可完结,而是
• 2、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
• 典型合同:经常、大量运用的有名合同。 • 非典型合同:不经常运用的有名合同。
第一章 第一节 合 同
• 3、诺成合同与践成合同
• 诺成合同:不要物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 可成立的合同。
• 践成合同:实践合同,要物合同,合同的成立, 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的合 同。
• (一)承诺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