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 ppt课件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损坏、遗失的,
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向原发证
机关提出补发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同
时将已损坏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交
回原发证机关。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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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明事项变改的处理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 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
种类、生产地点、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 事项。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档案应当从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被注销或者自动 失效之日起至少保留五年。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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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注销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 业主管部门应当注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 可证,并予以公告:
• (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 满未延续的。
• 营业执照:国家规定先照后证,企业登记 备案表不允许。
• 身份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一致。 • 章程:单位特指公司。个体户和农民合作
社不需提供章程。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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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的解释
• 生产用地权属证明:需提交和国家或集体 签订的原始合同,转包的合同延续性不可 中断。承包年限需满足生产经营许可证五 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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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形需另外提交的材料
• (一)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应当提供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其 中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提供具有安全隔离条件的 说明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证明以及照片。
• (二)从事具有植物新品种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 面同意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进出口许可证明。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1.25•【文号】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施行日期】2002.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11月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5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发放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是指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具体是指乔木、灌木、木质藤本等木本植物及用于林业生产和国土绿化的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四条从事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按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从事林木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按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申请第六条从事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生产的或者从事林木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注有生产者基本情况、生产品种、技术人员、设施和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二)生产用地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采种林分证明及生产地点检疫证明;(三)林木种子检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四)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吉林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吉林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林业厅
•【公布日期】2016.02.25
•【字号】吉林种〔2016〕73号
•【施行日期】2016.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种植业
正文
吉林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
可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吉林种〔2016〕73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林业局,白城市芦苇局,吉林森工集团,各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蛟河林业实验区管理局、龙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省林木种子调制储备中心、大石头林木种子管理站: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下称《种子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于2015年11月4日修订通过,并予以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种子法》,严格执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有效规范林木种子经营活动,严把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准入关,依法管理林木种苗市场,现将《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林场发[2015]186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执行。
吉林省林业厅
2016年2月25日。
《林木种子管理细则》
《林木种子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林木种子资源,规范林木品种选育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林木品种选育者和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林木种子质量水平,推动林木种子产业化、良种化,促进林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品种的选育、林木种子的生产、经营、使用、管理以及林木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等活动,必须遵守《种子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种子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林木种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拟定并组织实施林木种子发展规划,实施林木种子工程、体系建设;(三)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四)监督检查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对林木种子质量进行监督,查处违法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行为;(五)负责林木种质资源及植物新品种(林业部分,下同)的保护和管理;(六)负责组织林木品种的选育、引进、试验、审定、登记和良种繁育、推广;(七)有关林木种子管理的其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负责林木种子管理的具体工作。
科技、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林木种子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林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林木种子发展规划,并将林木种子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林木种子管理机构应当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在人员和财务上分开。
禁止林木种子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林木商品种子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研究、试验、推广和使用植物新品种、新技术,优先扶持林木良种的选育、推广和使用,保护和繁育珍稀品种。
对在林木种子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第六条林木种质资源按其林木所有权性质分别归国家、集体、单位和个人所有,林木所有者和经营者应当履行保护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乱采滥收、强采强卖。
林业部关于加强林木种子经营管理的通知-林种[1985]125号
林业部关于加强林木种子经营管理的通知正文:---------------------------------------------------------------------------------------------------------------------------------------------------- 林业部关于加强林木种子经营管理的通知(林种[1985]125号1985年3月29日)经营管理好林木种子,是发展林业的一项基础工作。
种子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育苗、造林的成败。
但是,有些种子经营部门采集林木种子,不注意区分种源,见种就采,有种就要,对种子不进行检验和检疫就乱调乱用的现象仍很普遍。
最近一两年,一些单位和个人,甚至不顾国家和群众的利益,出售掠青、混杂、掺假、陈旧和完全失去生活力的种子,有的转手倒卖,高价高售,牟取暴利。
为了加强林木种子经营管理,提高造林质量,特作如下通知:一、林木种子经营部门要树立为林业生产服务的思想,把提高种子质量放在首位,严格把好种子质量关。
收购种子时,要做好现场检验,按质论价,不许抢购、哄抬种价。
出售的种子,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附有林木种子检验部门开具的种子质量检验证书。
调运种子时,必须有检疫部门开具的种子检疫证。
二、经营部门在种子收购与销售中,要积极推行合同制,明确产、购、销各方应承担的责任。
对不执行合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要追究经济责任。
三、林木种子经营部门要主动向用种单位(包括林业系统和非林业系统)及时提供种子产、购、销方面的信息,做好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工作。
四、林业部门自己使用的种子,必须是经过检验的合格种子。
飞播造林需种量大,要建立种子检验岗位责任制,严格把关,保证质量。
用种单位需购买和调进种子时,应指派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秉公办事,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
对玩忽职守、行贿受贿,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者,要严肃处理。
情节特别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林业局•【公布日期】2011.08.24•【字号】渝林造[2011]62号•【施行日期】2011.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林造〔2011〕62号)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自2000年我市实施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以来,对规范种子生产经营秩序、确保林业重点工程用种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森林工程建设的纵深推进和长江两岸森林工程的全面实施,林木种苗产业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步入了快速发展通道,出现了一批大型、超大型苗圃及“林苗一体化”等苗木培育的新模式,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及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两证”)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关于大力培育我市林木种苗产业的指示精神,精心打造西部地区重要的苗木生产供应基地,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的通知》(林场发〔2010〕164号)及重庆市林业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我市林木种苗产业发展的意见》(渝林造〔2011〕28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实行“两证”分级审批发放根据《种子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结合我市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现状,林木种子“两证”严格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
(一)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审批发放。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分别由市、区县两级林业局审批发放。
1、市林业局审批发放:(1)主要林木良种、采种基地;(2)以主要经济林、珍贵树种种子生产为主的苗圃(见附件1);(3)规模在300亩以上的大型苗圃;2、其他种子的生产由生产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林业局核发。
(二)申请办理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需提供的材料1、申请办理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应提交如下资料:(1)注有生产者基本情况、生产品种、技术人员、设施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2);(2)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3)生产用地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
国家林业局2018年12号令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18年第12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现将取消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见附件)予以公布。
对规章《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涉及的证明材料,自公告之日起停止执行,规章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公布。
对涉及的规范性文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15〕122号),删除第二部分“(二)林地证明材料”中“1.没有权属证书的林地或者政府统一征地的,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出具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出具林地证明。
其中,出具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的,有关林地权属证书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存档;出具林地证明的,国有林地应当明确到具体的经营单位,集体林地应当明确到具体的村(组)。
”特此公告。
附件:取消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8年8月4日附件取消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
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2.11.06•【字号】湘林种〔2012〕13号•【施行日期】2012.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湘林种〔2012〕13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厅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的行政审批工作,加强《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的行政审批监督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林业厅修订了《湖南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林业厅2012年11月6日湖南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用于国土绿化和林业生产的乔木、灌木、木质藤本、草本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繁殖材料或者种植材料。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核发《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以及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核发)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1. 什么是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是指经营单位为了依法从事林木种子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等活动,获得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许可证明。
2.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条件根据《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制定并实施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要求进行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2.拥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标准化或专用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设施和设备,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3.具有为消费者提供优质、安全、健康的林木种子产品的能力;4.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有充足的经营能力;5.具有近三年内连续经营良好的记录;6.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合法依法从业,无不良记录。
3. 如何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3.1 准备申请材料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可在当地市林业局、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林业厅政务网站下载);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各级质量检验部门颁发的检测报告、鉴定报告等资质证明材料;3. 应急预案及生产、加工、储存、销售场地租赁合同、土地使用证等相关应急保障措施材料;4. 企业标准或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等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管理制度文件;5. 企业财务报表及信用记录等证明材料。
3.2 递交申请材料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递交到当地市林业局、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林业厅,进行审批。
3.3 网上申请在一些地方,也可以通过省级林业厅政务网站,进行网上申请。
具体流程及材料要求可以在网站上查看。
4. 办理申请流程经过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经相关部门复审、审定后,办理人员将要求申请人缴纳许可证颁发费用,并颁发证书。
5. 相关法律法规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需要符合以下法律法规:1.《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办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6. 结论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对于从事相关业务的企业来说是必备的,只有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才能够在市场上开展合法的经营活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4.23•【文号】林场发〔2008〕88号•【施行日期】2008.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了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加强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实行林木种子可追溯性管理,根据《种子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二ОО八年四月二十三日附件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加强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实行林木种子可追溯性管理,根据《种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商品林木种子生产和林木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生产、经营档案建立的监督工作。
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应当配备档案管理人员,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备。
第五条林木种子生产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林木种子生产情况:生产的树种(品种)名称、地点、立地条件、周围环境,育苗使用林木种子的产地及种源;(二)产地气象记录;(三)林木种子质量;(四)林木种子采集、调制记录:采集地点,脱粒、干燥、净种、精选、分级、包装等调制情况,各环节技术负责人;(五)育苗和苗木出圃情况:各种苗木的生长发育情况及各阶段采取的技术措施,起苗、分级、假植等;(六)林木种子检验记录:检验时间、检验内容、检验结果、检验证书编号及责任人;(七)林木种子流向:贮藏保管及调出的时间、数量、单价、种子批号、苗批号、购种协议、购种单位地址及联系方式;(八)需要归档的其他材料。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规定-林场发[2003]13号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规定正文:----------------------------------------------------------------------------------------------------------------------------------------------------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规定(国家林业局林场发[2003]13号2003年1月27日发布)第一条为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管理,依法保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年检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年检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年检日期为林木种子生产者或者经营者领取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满一年后的2个月内。
林木种子生产者或经营者应当提前向原发证机关报送年检材料。
第五条年检主要审查以下内容:(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苗的情况;(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是否设立分支机构;(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是否按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名称、地点、种类、有效区域、经营方式生产和经营林木种子;(四)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有无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五)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登记项目如有变化,是否按规定及时到原发证机关变更登记项目;(六)其它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六条年检的基本程序。
(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向发证机关报送年检报告书和其它应提交的材料;(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填写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年检登记表(附件1)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年检登记表(附件2);(三)发证机关按年检内容进行年检;(四)年检合格的,在许可证副本加盖“年检合格至年月日”印章,发还许可证。
2020年林木种苗行政执法知识竞赛试题
2020年林木种苗行政执法知识竞赛试题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20分)1、申请人应当在每年( )前,向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逾期提出审定申请的,不列入本年度的审定范围。
A 3月1日B 5月1日C 7月1日D 10月1日2、未经( )批准,不得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
A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B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C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D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3、主要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由( )核发。
A 林木种子生产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B 林木种子生产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C 林木种子生产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家林业局D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4、林木种子标签分两种,林木良种使用标签,普通林木种子使用标签。
()A 绿色、白色;绿色;白色B 黄色、白色;黄色;白色C 绿色、黄色;绿色;黄色D 绿色、白色;白色;绿色5、违反种子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可处()罚款。
A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B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C 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D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6、假种子之一是( )。
A质量低于标签指标的B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C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种子D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7、林木种子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是()。
A林业行政主管部门B质量技术监督部门C种子检验部门D工商部门8、林木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可以不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在办理或变更执照后()天内,向当地林业行政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核发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一、背景介绍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是依据《林业种苗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设立的许可证,是国家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进行管理的重要手段。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可以有效保障林木种子的质量和数量,并促进林业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相关内容:二、核发条件1.生产设施申请获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必须拥有相应的生产设施,并且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人员条件申请获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必须拥有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包括种子生产专业技术人员和种子检验人员,并且人员应该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3.种子质量申请获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必须通过严格的质量检验,确保生产的林木种子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同时,申请单位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三、核发程序1.申请材料准备申请单位需要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还需要提供生产设施、人员资质、种子质量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2.受理和审查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申请单位的条件是否符合当地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如果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则予以受理。
3.现场审核申请单位需接受现场审核,审核人员将进入申请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主要检查生产设施、人员资质等方面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4.颁发许可证经过审核合格的申请单位,将会收到颁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申请单位需支付相应的费用,然后领取许可证。
四、管理办法获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需要在经营过程中遵守相关的管理办法。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生产过程管理申请单位需要建立完善的生产管理体系,确保生产过程中质量、数量、安全等方面的要求能够得到充分保障。
生产过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2. 存储和运输管理申请单位需要建立完善的林木种子存储和运输系统,确保林木种子在存储和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失,保持质量稳定。
国家林业局 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林业局发布《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造林质量管理,提高造林成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国有集体合作、集体的造林,必须执行本办法;对国际合作、外资、私营企业和个人的造林管理,可参照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
按照全面质量管理的要求,实行事前指导、事中检查、事后验收的三环节管理,健全组织机构,规范管理制度,建立简便易行、科学有效的造林质量、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提高造林管理水平,确保造林质量与成效。
第四条实行造林全过程质量管理制度。
将人工造林、更新造林全过程分解为规划、总体设计、年度计划、作业设计、种子准备、整地栽植、抚育管护等主要工序,并对各工序进行检查验收。
第五条造林工序及检查验收,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国家有关造林技术规定、办法执行;凡前述标准、规定和办法未涉及的,或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特殊规定的造林项目,参照项目或地方标准、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六条实行技术培训分级负责和持证上岗制度。
造林主要工序及检查验收的相关人员,要先培训、后上岗。
凡列为林业行业关键岗位的,必须在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关键岗位培训单位接受专门培训,持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林业行业《关键岗位上岗资格证》上岗。
第七条自然保护区的造林工程,暂由自然保护区按其总体规划及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验收。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八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建设需要及森林资源状况提出林业长远规划。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县的林业长远规划,组织编制植树造林规划,确定各造林责任部门和单位的造林绿化责任,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下达责任通知书。
第九条年度造林计划编制实行“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编制方法。
种子法知识竞赛试题 (1)..
种子法知识竞赛试题1、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11月4日)修订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新修订《种子法》包括(10)章(94)条。
第一章总则3、制定种子法的目的?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推动种子产业化,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4、种子法调整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
也就是种子法主要调整从事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
5、新修订《种子法》规定种子的定义是什么?《种子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6、种子法如何明确政府对种子管理工作职责?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7、种子法规定国家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种,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8、种子法规定:哪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教兴农方针和农业、林业发展的需要制定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9、种子法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种子储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保障农业和林业生产安全。
对储备的种子应当(定期检验和更新)。
10、种子法规定: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
11、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跟踪监管并及时公告有关转基因植物品种(审定和推广)的信息。
安康市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安康市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安康市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安康市人民政府2003年12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安康市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的需要,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秩序,维护广大林农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陕西省退耕还林(草)种苗生产供应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在安康市境内从事生产、经营、使用林木(包括桑、茶、干果)种子和苗木(以下简称林木种子)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种子生产第三条林木种子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由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审核颁发,即各县(区)中心苗圃、国营林场苗圃和生产规模在50亩及其以上的苗圃、采种采穗基地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颁发;其它生产单位由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颁发,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种子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繁育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二)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确定的采种林;(三)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四)具有相适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苗木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固定、集中连片的苗圃地;(二)苗圃面积在10亩以上,配备有排灌设施;(三)苗圃经营者掌握育苗技术,熟悉有关苗木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具备苗木生产能力;(四)无检疫对象。
第六条种子生产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程。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启用《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启用《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1.12.23•【文号】办场字〔2021〕132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启用《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通知办场字〔2021〕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为加强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管理,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及我局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我局对原林木种子、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进行整合。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许可证名称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草种生产许可证》《草种经营许可证》三证合一,改为《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纸质及电子证照式样见附件1)。
二、启用时间2022年1月1日。
三、相关要求(一)自启用之日起,办理“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统一使用《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2);办理生产经营备案的,统一使用《林草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登记表》(式样见附件3)。
(二)自启用之日起,旧版许可证不再发放,但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
(三)请各地按要求做好新、旧许可证衔接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做好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事项的审批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切实落实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附件:1.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式样)2.《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式样)3.林草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登记表(式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2021年12月23日。
国家林业局关于停止施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的通知-林场发[2005]72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停止施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的通知
正文:
---------------------------------------------------------------------------------------------------------------------------------------------------- 国家林业局关于停止施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的通知
(林场发[2005]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根据2004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我局设定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进行定期检验的事项。
因此,我局决定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不再实行年检制度,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我局将另行制定对被许可人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办法。
在新的办法颁布前,各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种苗管理机构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种子法及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继续加强对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及时了解掌握被许可人登记项目变动、种苗生产经营条件变化、生产经营档案建立等生产经营动态情况,了解掌握被许可人执行检验、标签和包装等情况;重点检查被许可人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假、劣种苗行为,是否按照被许可核准的名称、地点种类、有效区域、经营方式生产经营林木种苗,是否有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许可证的行为,是否设立分支机构或变更登记项目等。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林木种苗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健康有序进行。
二00五年五月十七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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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准予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证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具体是指乔木、灌木、藤本、竹类、花卉以及绿化和药用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四条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核发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申请
第六条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三)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四)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五)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第八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属于下列情形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应当提供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
其中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提供具有安全隔离条件的说明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证明以及照片。
(二)从事具有植物新品种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三)从事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林木良种证明材料。
(四)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应当提供育种科研团队、试验示范测试基地以及自主研发的林木品种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生产经营引进外来林木品种种子的,应当提交引种成功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