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课件8:国际视野下的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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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的规模和组成 • 大多数国家对董事规模、组成、任期等有强制性
规定,但规定缺乏实证数据支持。
• 在诸如英国,相关规定很少是强制性的。上市公 司实践:
• 英国:董事人数一般10-15人,多数为非执行董事。 • 日本:董事平均人数8.68人。 • 澳大利亚:董事平均人数7-9人。 • 荷兰:3-9人。 • 双层董事会制往往使董事会过于臃肿,这是在共
• 股东导向:美国、英国 • 利益相关者导向:德国、澳大利亚、北欧国家、荷兰
• 1992年英国Cadbury委员会:公司治理是指示(direct) 和控制(control)公司的系统。
(二)公司治理难题
• 1、股东与董事(经理)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委托-代理问 题
• 股权分散:美国、英国、荷兰 • 2、股东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问题 • 股权集中:中国、欧洲大陆国家 • 3、股东与非股东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利益相关者保护问
• 各自优缺点:
• 单层制:效率高,更适合小公司(德国对有限责任公司未 强制规定双层制)
• 国际大公司更喜欢管理与控制分离,将控制赋予监事会。 (1966年法国允许选择董事会结构,但实践中一些国际大 公司选择双层制)
• 允许股东自行选择更合理:法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 芬兰、丹麦等允许股东自行选择。
题 • 德国、荷兰
(三)内部治理与外部治理
• 1、内部治理:董事会(不管是单层还是双层董事会)、 股东(控制股东和少数股东)、劳动者(特别是存在共同 决定制时)以及审计系统之间的关系。
• 2、公司外部治理:接管市场,产品和服务市场,董事市 场,外部披露。
(四)经济和社会环境对公司治理 的影响
• 本质原因:路径依赖。 • 影响因素:经济、社会和文化环境;国家对披露和透明度
二、董事
• (一)董事会的结构 • 1、单层制(one-tier)和双层制(tow-tier) • 监督董事会(监事会)是19世纪下半叶,当国家
退出公开公司监管时,设立的替代性机构。 • 单层制是目前世界上最流行的董事会结构。历史
渊源:企业家阶层在英国的兴起,并抵制国家和 其他机构对公司的监督。 • 单层制与双层制功能趋同:独立董事、领导责任 分工(董事会主席:领导和协调董事会会议和 CEO:日常管理)
同决定制国家欧洲公司(European Company) 盛行的一个原因。
• 2、独立董事 VS. 非执行董事
• 美国:公司法没有强制规定,但纽约股票交易所 上市规则要求董事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且审计 委员会、薪酬委员会、任命或公司治理委员会必 须只由独立董事担任。
• 荷兰公司治理准则:除一名成员外,监事会及其 委员会所有成员均必须是独立的。
• Klaus J. Hopt, COMPARATIVE CORPORATE GOVERNANCE: THE STATE OF THE ART AND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 59 Am. J. Comp. L. 1.
• 一、概述
• (一)公司治理的含义
• 亚当.斯密1776年的《国富论》:这些公司的董事,作为 他人财产而不是自己财产的经理,不能期待他们像私人合 伙中的合伙人一样经常监管自己财产那样谨慎地监管公司 的财产……因此,疏忽和浪费总是或多或少地存在于管理 公司事务之中。
• 英国:2003,Higgs委员会建议董事会中独立董 事占多数。
• 法国:独立董事占无控制股东公开公司董事会过 半数;其他公司至少1/3;审计委员会中占2/3, 并且没有公司官员。
• 独立董事制度中最重要的是两点: • 第一,独立性标准和谁来决定非执行董事是否是独立的。 • 第二,独立董事的有效性并没有被实证证明。
(二)董事对谁负责
• 基本观点: • 各国公司法一般规定董事对公司负有信义义务,应该为公司最大利益
行事。 • 立法:美国《修正示范商业公司法》第8.30条规定,董事会在每一成
员在履行董事职责之时,应以该董事合理信赖系为公司最佳利益的方 式行事。 • 英国《2006年公司法》第170条规定,公司董事对公司负有第171条 至第177条所指定的一般义务。 • 日本《公司法典》第355条规定,董事,须遵守法令以及公司章程及 股东大会决议,并须为股份公司忠诚地履行其职务。 • 实践:在加拿大的McClurg v. Canada案 中,Dickson法官同意并引用 了Welling在《加拿大公司法》一书中的内容,“董事的一般管理管理 权力是受信人性质的,是对公司负有的。必须按照有利于公司最大利 益的方式行使。”在Pelling v. Pelling案 中,Berger法官指出:“首 先处理普通法上的请求权:股东之间并不存在信义义务,董事也不对 股东负有一般性的信义义务。董事的义务是对公司负有的;他对股东 不负有信义义务。”
公司法
专题:国际视野下的wk.baidu.com司治理
• 推荐阅读: • Klaus J. Hopt et al,Comparative Corporate
Governance:the state of art and emerging research,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8.
• Larry CatáBacker,Comparative Corporate Law: United States, European Union, China and Japan : Cases and Materials, Carolina Academic Press, 2002.
的态度;政治力量;金融危机和丑闻。
(五)公司治理规则
• 1、法定规则 • 2、自治规则: • (1)适用原则:“遵守或披露”( “comply or
disclose”)或“遵守或解释”( “comply or explain”)原则。 • (2)规则类型:英国法典包括高水平主要原则 (high-level Main Principles)、中水平支持性原 则(mid-level Supporting Principles)和低水平 条款(low-level Provis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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