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案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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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某油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1月业务情况如下:
(1)月初库存原油50000吨,本月生产原油40000吨,本期发出50000吨,其中对外销售4000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
(2)企业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自由原油500吨,非生产自用原油9500吨。
(3)伴采天然气100000立方米,当月销售80000立方米,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万元,其余20000立方米全部由油田自用。
(4)本月销售原油,收取运费6万元,支付运费5万元,并取得运输单位开具的运输发票。
(5)购进生产设备一套,取得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0万元,生产设备已运抵企业并投入生产。
(6)购进煤碳一批,取得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万元、税款2.6万元。入库后,80%投入生产,其余部分用于职工幼儿园冬
季取暖。
(提示:原油单位税额8元/吨,天然气单位税额10元/千立方米,取得的合法扣税凭证已在当月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要求:
(1)根据税法规定,计算该油田应缴纳的资源税税款;
(2)根据税法规定,计算该油田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答案:
(1)计算应纳的资源税税额应纳税额=(40000+9500)×8+(80000+20000)×10 ÷1000=396000+1000=397000(元)
=39.70(万元)
(2)计算应纳的增值税税额
销项税额=[100+(500+9500)×(100 ÷40000)]×13%+[40+20000 ×(40 ÷80000)] ×13%+6 ÷(1+13%)×13%
=16.25+6.5+0.69=23.44(万元)
进项税额=5×7%+2.60 ×80%=2.43
应纳税额=23.44-2.43=21.01(万元)
说明:
(1)纳税人开采的原油,应以销售数量及固定税额计算资源税;同时以不含税销售额及13%的税率计算增值税税额;
(2)纳税人将自产原油用于加热、修井以及用于非生产项目,属于自产自用,视
同销售,应按照同类货物的当月平均售价计算增值税,同时按照移送使用数量计算资源税。但是纳税人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税法规定,免征资源税。
(3)在开采原油过程中伴采的天然气,属于资源税征税范围,应按照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计算资源税。
对外销售的天然气,应以取得的不含税销售额及13%的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自用的天然气,视同销售,应按照同类货物的当月平均售价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4)销售原油中收取的运输费用,应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并入到原油销售额中,按照原油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支付的运输费用,取得运输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5)购近的生产设备属于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6)购进煤炭,取得专用发票,准予抵扣进项税额,但用于幼儿园的部分属于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